辉南县政府部门保留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辉南县政府部门保留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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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略) 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 ||||||
序号 | (略) 门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 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及内容摘要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备注 |
1 | (略)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 * 十 * 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 (略) (略) 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2.《 (略) 省水土保持条例》( * 年 (略) 省第 * 届人民代 (略) 第 * 十次会议通过, * 年修订)第 * 十 * 条 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严 (略) (略) 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资质条件的机构编制。 3.《 (略) 关于第 * 批清理规范 (略) (略) 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 * 〕 * 号) (略) 决定第 * 批清理 (略) (略) 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第 * 项。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
2 | (略)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 取水许可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略) 令第 * 号)第十 * 条: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 (略) 、国家计委令第 * 号, * 年修改)第 * 条: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 (略)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 (略) 令第 * 号, * 年修改)第 * 条: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4.《 (略) 关于第 * 批清理规范 (略) (略) 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 * 〕 * 号) (略) 决定第 * 批清理 (略) (略) 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第 * 项。 |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机构 | |
3 | (略) | 初步设计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 | 乡镇供水工程设计(实施方案)审批 | 《 (略) 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 * 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略) 令第 * 号公布, (略) 令第 * 号修改)第 * 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 (略) (略) (略) (略) (略) 门制定。第 * 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机构 | |
4 | (略)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主项: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 * 十 * 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略) (略) 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 (略) 关于加强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水汛〔 * 号) * 、规范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报: (略) (略) 门要从严把握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质量,建设单位应选择具有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能 (略) 洪水影响评价工作,其资质应不低于建设项目设计单位相应资质等级。 3.《 (略) 关于第 * 批清理规范 (略) (略) 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 * 〕 * 号) (略) 决定第 * 批清理 (略) (略) 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第 * 项。 | 申请人 (略) 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略) 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略) 门现有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
5 | (略)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主项: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家计委水政〔 * 〕7 号印发,根据 * 年 * 月 (略) 令第 * 号修改)第 * 条 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 (略) 分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 (略) 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2.《 (略) 关于第 * 批清理规范 (略) (略) 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 * 〕 * 号) (略) 决定第 * 批清理 (略) (略) 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第 * 项。 | 申请人 (略) 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略) 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略) 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
6 | (略) | 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要求或者防洪要求专题论证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主项: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略) 令第 * 号)第 * 条: (略) 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者批复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 (略) 资质的单位或者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编制专题论证报告。 2.《 (略) 关于第 * 批清理规范 (略) (略) 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 * 〕 * 号) (略) 决定第 * 批清理 (略) (略) 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第 * 项。 | 申请人 (略) 编制专题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略) 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略) 门现有的专题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
7 | (略)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 * 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略) 令第 * 号公布, (略) 令第 * 号修改)第 * 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 (略) (略) (略) (略) (略) 门制定。第 * 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3.《 (略) 对 (略) 政审 (略) 政许可的决定》( (略) 令第 * 号):为保证本 (略) 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略) (略) 门应当对 (略) (略) 政许可条件等做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 | 具有水利水电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或者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机构 | |
8 | (略) | 初步设计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编制 | 农村水利工程规划和设计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 * 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略) 令第 * 号公布, (略) 令第 * 号修改)第 * 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 (略) (略) (略) (略) (略) 门制定。第 * 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
9 | (略) | 验资报告 | (略) 会团体成立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 * (略) 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 )登记申请书;( *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 )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 )章程草案。 | (略) 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 |
* | (略)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略) 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条 社会 (略) 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略) 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 (略) 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宙计机关的监督。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 (略) 财务审计 | (略) 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 |
* | (略) | 社会团体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略) 会团体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 (略) 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略) 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 |
* | (略) | 财务审计报告 | 社会团体年检 | 《 (略) 会团体 (略) 办法》社团年检的程序是:( * ) (略) 或通知;( * )社团在规定时限内实施自检,填写《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报 (略) 门审查通过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 * )由 (略) 对社会团体 (略) 全面审计,并由登记管 (略) 团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依 (略) 罚;( * )登记管理 (略) 分社会团体的抽查;( * )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有关材料;( * )登记管理机关做出年检结论。 | (略) 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 |
* | (略) | 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1.《民办非企业单位 (略) 条例》第 * 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 )登记申请书;( *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验资报告;( * )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 )章程草案。 2.《民办非企业 (略) 办法》第 * 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举办者应当提交条例第 * 条规定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申请书应当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应当包括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特别是资产的非国有性)、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的审查结论。民办非企业 (略) 所须有产权证明或 * 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验资报告应由 (略) 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 (略) 在单位、有否受到剥夺政治 (略) 罚、个人简历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为身份证的复印件,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验证身份证原件。 | (略) 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 |
* | (略)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 (略) 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 民办非企业 (略) 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略) 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 (略) 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 (略) 财务审计。 | (略) 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 |
* | (略) |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后验资报告 | 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登记 | 《民办非企业 (略) 办法》( (略) 令第 * 号)第十 * 条民办非企 (略) 、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 * 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略) 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本办法第 * 条第 * 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 (略) 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 |
* | (略)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 (略) 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十 * 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 *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略) 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 |
* | (略) | 审计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略) 令第 * 号)第 * 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已填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 )财务会计报告;( * )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期间,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其他补充说明材料及有关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要求有关人员说明情况, (略) 实地检查。 | (略) 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 |
* | 辉 (略) (略)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 (略) 省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第 * 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 (略) 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 (略) 令第 * 号)第 * 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略) 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略) 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 (略) 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第 * 章第 * 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即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 (略) 的审查。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 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 |
* | 辉 (略) (略) | 房产测绘报告书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十 * 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 (略) 测绘 |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 * 级) | |
* | (略) (略) | 项目申请报告评估 |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略) 令 第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 (略) 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 (略) 单位编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第 * 十 * 条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 (略) (略) 评估。 | 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 |
* | (略) (略) | (略) 性研究报告评估 | 政府 (略) 性研究报告审批 | 《 (略)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 * 〕5号) * 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略) 门或 (略) 门审批。第 * 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略) 门或 (略) 门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 (略) (略) 咨询评估。 | 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 |
* | (略) (略) | 初步设计及概算评估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 (略)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 * 〕5号) * 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略) 门或 (略) 门审批。第 * 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略) 门或 (略) 门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 (略) (略) 咨询评估。 | 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 |
* | (略) (略) | 项目建议书评估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 (略)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 * 〕5号) * 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略) 门或 (略) 门审批。第 * 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略) 门或 (略) 门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 (略) (略) 咨询评估。 | 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 |
* | 辉南 (略) | 规划调整修改方案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 * 号, * 年修正)第 * 十 * 条。第 * 十 * 条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略) 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略) 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 * 号, * 年修订)第十 * 条。第十 * 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 * 十 * 条第 * 款、第 * 款规定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原编制机 (略) 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修改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上 * 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后,涉及修改下 * 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上 * 级人民政府通知下 * 级人民政府作出相应修改,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 年修正)第 * 、十 * 条。第 * 条 负责初审的国 (略) 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属于《土地管理法》第 * 十 * 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规划修改方案。第十 * 条 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 )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 * 十 * 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1.《 (略) 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 * ] * 号) * 、简化改进审查内容,切实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 * )组织开展项目用地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应按要求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同时需要开展踏勘论证和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的建设项目,可将两项工作合并开展,出具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报告。2.《 (略)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吉国土资规发[ * ] 7号) * 、规范程序,认真做好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工作。( * )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应按要求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 | 申请人 (略) 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略) 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 | 辉南 (略) | 节地评价报告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 * 号, * 年修正)第 * 十 * 条。第 * 十 * 条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略) 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略) 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 * 号, * 年修订)第十 * 条。第十 * 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 * 十 * 条第 * 款、第 * 款规定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原编制机 (略) 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修改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上 * 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后,涉及修改下 * 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上 * 级人民政府通知下 * 级人民政府作出相应修改,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 年修正)第 * 、十 * 条。第 * 条 负责初审的国 (略) 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属于《土地管理法》第 * 十 * 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规划修改方案。第十 * 条 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 )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 * 十 * 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1.《 (略) 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 * ] * 号) * 、简化改进审查内容,切实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 * )组织开展项目用地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应按要求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同时需要开展踏勘论证和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的建设项目,可将两项工作合并开展,出具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报告。2.《 (略)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吉国土资规发[ * ] 7号) * 、规范程序,认真做好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工作。( * )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应按要求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 | 申请人 (略) 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略) 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 | 辉南 (略) | 土地估价报告 |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略) 令第 * 号)第十 * 条 市、县人民政 (略) (略) 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拟出让地块的情况,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对拟出让地块的 (略) 评估,经市、县人民政 (略) (略) 门集体决策,合理确定协议出让底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修正) 第 * 十 * 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 (略) (略) 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 (略) (略) (略) 门同意。 | 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 | |
* | 辉南 (略) | 土地估价报告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 (略) 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略) 令第 * 号)第十 * 条 市、县人民政 (略) (略) 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拟出让地块的情况,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对拟出让地块的 (略) 评估,经市、县人民政 (略) (略) 门集体决策,合理确定协议出让底价。 《划拨土地使 (略) 办法》(国 (略) [ * ]第1号)第 * 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 (略) 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 * ) (略) 、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 * )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 * )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 * )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 (略) 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 | |
* | 辉南 (略) | 土地估价报告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 |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 (略) 令第 * 号)第 * 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略) (略) 门应当依据本规定第 * 条的规定拟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由市、县人民政 (略) (略) 门实施。 第 * 条 市、县人民政 (略) (略) 门应 (略) 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 (略) 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 (略) (略) 门应当在 (略) (略) ,或者通过报纸、 (略) (略) 会公布。 因特殊原因,需要对国有土地使用权 (略) 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按照前款 (略) 会公布。 | 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 | |
* | 辉南 (略) | 土地估价报告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批准 |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 (略) 令第 * 号)第 * 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略) (略) 门应当依据本规定第 * 条的规定拟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由市、县人民政 (略) (略) 门实施。 第 * 条 市、县人民政 (略) (略) 门应 (略) 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 (略) 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 (略) (略) 门应当在 (略) (略) ,或者通过报纸、 (略) (略) 会公布。 因特殊原因,需要对国有土地使用权 (略) 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按照前款 (略) 会公布。 | 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 | |
* | 辉南 (略)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十 * 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 (略) 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 (略) 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第 * 十 * 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修订)第十 * 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 (略) (略) 门批准。 《 (略) 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 * 〕 * 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矿山企业不再单独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合并后的方案以采矿 (略) 编制,即 * 个采矿权编制 * 个方案。 | 申请人 (略) 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
* | 辉南 (略) | 矿山开发利用方案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 | 《矿产资源法》第十 * 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 * 条 | 申请人 (略) 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
* | 辉南 (略) | 土地复垦方案 |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 《土地复垦条例》( * (略) 第 * 号) 第十 * 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 (略) 国 (略) 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第十 * 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 | 申请人 (略) 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略) 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 | 辉南 (略) | 土地整治项目可研报告、规划设计 | 土地整治项目的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 第 * 十 * 条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年 * 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十 * 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 * %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略) 需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 《 (略) 省土地整治 (略) 办法》吉土整发〔 * 〕1号 第 * 条为规范全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确保土地整治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土地整治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 (略) 称的土地整治项目是指在 (略) 省境内,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土地整治相关资金实施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示范建设和 * 般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土地整治项目,其中土地整治相关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等。使用其他资金的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工作可参 (略) 。 | 申请人可按要求委托符合相关资质的机构编制, (略) 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 | 辉南 (略) | 选址论证报告、现状地形图 |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 | 《 (略)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落实规划用地“多审合 * 、多证合 * ” 改革的实施意见》1.合并规划选址何用地预审 《 (略) 乡规划条例》第 * 条按照国家规 (略) 门批准、核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略) 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选址意见书: ( * )建设单位应当持书面申请、拟建项目情况说明、现状地形图、选址论证报告等材料, (略) 在地县级以 (略) (略) 门提出申请; ( * ) (略) (略) 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 (略) (略) (略) 门审查同意后,由建设 (略) (略) 门; ( * )城 (略) 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 十个工作日内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 (略) 乡 (略) 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签署审查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签署审查意见,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 申请单位委托有资质编制单位 | |
* | 辉南 (略) |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略) 分析,交通影响分析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 (略) 乡规划条例》第 * 条 在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等材料, (略) 在地市、县城 (略) 门提出申请。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 )城 (略) 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 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 * 条( * )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第 * 十 * 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建筑、道路和绿地 (略) 和景观规划设( * )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 (略) (略) 分析。( * )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 * )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 * )竖向规划设计( * )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 申请单位委托有资质编制单位 | |
* | 辉南 (略) | 放线测绘报告;验线测绘报告 | 建设项目定位验线核准 | 《 (略) 乡规划条例》第 * 条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略) 定位、放线。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实地放线、出具真实测量报告以及附图。定位、放线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书面申请、定位、放线测量报告等 (略) (略) 门申请验线。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申请验线。城 (略) 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 (略) 核验放线情况。 |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 | |
* | 辉南 (略) | 竣工测绘报告 | 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 | 《 (略) 乡规划条例》第 * 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书面申请、竣工测绘报告等相关材料向县级以 (略) (略) 门申请办理规划核实手续。城 (略) 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出具认可文件,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略) 门不得办理房屋登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 (略) (略) 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利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改建、扩建的,应当重新办理规划许可,未经规划许可、验收擅自改建、扩建的,不得办理房屋登记。 | 申请单位委托有资质编制单位 | |
* | (略) (略) (略) | (略) 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 | (略) 设立、分立、合并审批 | 《 (略) 管理办法》(试行)( (略) 办字[ * ] * 号)第十 * 条 (略) 应提交以下材料:( * ) (略) 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以货币资金以外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具有评估资质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 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具有评估资质机构 | |
* | 辉南 (略) | 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1.《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 (略) 令 * 年第1号, * 日予以修正)第十 * 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道路 (略) 综合性能检测。 第 * 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委托汽车综合性能 (略) 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 * )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 (略) 门登记注册不满 * 个月的,每 (略) 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 * 个月的, (略) 1次检测和评定。 ( * )其它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 (略) 门登记注册的,每 (略) 1次检测和评定。 第 * 十 * 条 客车、危货运输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应 (略) 在地汽车综合性能 (略) 。货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可以委托运输驻在地汽车综合性能 (略) 。 2.《道路 (略) 场管理规定》( * 日中华人民共和 (略) 令 * 年第6号, * 日予以修正) 第 * 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第 * 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 (略) 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 * ) (略) 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 | 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检测机构 | |
* | 辉南 (略) |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 更新客运车辆许可(主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1.《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 (略) 令 * 年第1号, * 日予以修正)第 * 十 * 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其委托承担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工作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 )进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出具统 * 式样的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 2.《道路旅客 (略) 管理规定》( * 日中华人民共和 (略) 令 * 年第 * 号, * 日予以修正) 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第十 * 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 (略) 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 |
* | 辉南 (略) |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新增、延续、变更班线经营主体、起讫地、日发班次下限)(主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1.《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 (略) 令 * 年第1号, * 日予以修正)第 * 十 * 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其委托承担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工作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 )进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出具统 * 式样的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 2.《道路旅客 (略) 管理规定》( * 日中华人民共和 (略) 令 * 年第 * 号, * 日予以修正) 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第十 * 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 (略) 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 |
* | 辉南 (略) |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 客运车辆年审(主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1.《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 (略) 令 * 年第1号, * 日予以修正)第十 * 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道路 (略) 综合性能检测。 第 * 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委托汽车综合性能 (略) 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 * )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 (略) 门登记注册不满 * 个月的,每 (略) 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 * 个月的, (略) 1次检测和评定。 ( * )其它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 (略) 门登记注册的,每 (略) 1次检测和评定。 第 * 十 * 条 客车、危货运输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应 (略) 在地汽车综合性能 (略) 。 货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可以委托运输驻在地汽车综合性能 (略) 。 第 * 十 * 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其委托承担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工作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 )进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出具统 * 式样的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 2. 《道路旅客 (略) 管理规定》( * 日中华人民共和 (略) 令 * 年第 * 号, * 日予以修正)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 (略) 审验,每年审验 * 次。审验内容包括: ( * )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 * )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或者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 |
* | 辉南 (略) |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班车、包车、旅游、扩大 (略) )申请开业(主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1.《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 (略) 令 * 年第1号, * 日予以修正)第 * 十 * 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其委托承担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工作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 )进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出具统 * 式样的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 2.《道路旅客 (略) 管理规定》( * 日中华人民共和 (略) 令 * 年第 * 号, * 日予以修正) 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第十 * 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 (略) 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 |
* | 辉南 (略) | 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1.《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 (略) 令 * 年第1号, * 日予以修正)第十 * 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道路 (略) 综合性能检测。 第 * 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委托汽车综合性能 (略) 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 * )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 (略) 门登记注册不满 * 个月的,每 (略) 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 * 个月的, (略) 1次检测和评定。 ( * )其它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 (略) 门登记注册的,每 (略) 1次检测和评定。 第 * 十 * 条 客车、危货运输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应 (略) 在地汽车综合性能 (略) 。货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可以委托运输驻在地汽车综合性能 (略) 。 2.《道路 (略) 场管理规定》( * 日中华人民共和 (略) 令 * 年第6号, * 日予以修正) 第 * 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2.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 (略) 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2.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 (略) 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3.《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 日中华人民 (略) 令 * 年第6号, * 日予以修改) 第 * 条申请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和设备。 1.专用车辆要求。(1)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第十条申请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企业, (略) 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 2.已购置车辆的,应 (略) 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 县级审批无权限,但 (略) 检测和评定 |
* | 辉南 (略) | 车辆检测 | 车辆运营证核发 | 《 (略) 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吉交发[ * ]3号)第 * 条: 运营许可办理程序:( * )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4、已购置车辆的 (略) 合格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车辆保险凭证和复印件。未购置车辆的提供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厂牌型号、技术性能指标、投入营运期限、车辆保险事项)。 | 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检测机构 | |
* | (略) (略)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编制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非辐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日主席令第 * 号, * 日第十 *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 次会议第 * 次修正)第十 * 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 (略) 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第 * 十 * 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 (略) 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 (略) 门审批。 | 申请人 (略) 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
* | (略) (略)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 * 号)第 * 十 * 条第 * 款: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 (略) (略)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略) (略) 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 (略) 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 * 号)第十 * 条第 * 款: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 (略) (略)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 (略) 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 (略) 门的意见。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 * 条: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 (略) (略) 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 (略) (略)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十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由入河排污口 (略) 聘请中介机构 | |
* | (略) 政务服务和数字 (略) | 项目建议书评估 | 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关于印发 (略) 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数联〔 * 〕9 号)第十条 (略) 门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评审 机构对申报的政务信息 (略) 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 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 |
* | (略) 政务服务和数字 (略) | (略) 性研究报告评估 | 信息化固定资产 (略) 性研究报告审批 | 《关于印发 (略) 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数联〔 * 〕9 号)第十条 (略) 门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评审 机构对申报的政务信息 (略) 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 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 |
* | (略) 政务服务和数字 (略) | 初步设计及概算评估 | 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关于印发 (略) 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数联〔 * 〕9 号)第十条 (略) 门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评审 机构对申报的政务信息 (略) 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 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 |
* | (略) | 学校财务清算报告 | (略) 的合并审批 (略) 举办者变更审批 (略) 的合并审批(非学历教育) (略) 的终止审批(非学历教育) (略) 的分立审批(非学历教育) (略) 举办者变更审批(非学历教育)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 十 * 条, (略) 的分立、合并, (略) 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 * 十 * 条, (略) 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 (略) 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 * 十 * 条, (略) 终止时, (略) 财务清算。 | 具有资质的 (略) | |
* | 辉南 (略) | 资产评估报告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办)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附件1 | ||||||
(略) (略) 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 ||||||
序号 | (略) 门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 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及内容摘要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备注 |
1 | (略)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 * 十 * 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 (略) (略) 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2.《 (略) 省水土保持条例》( * 年 (略) 省第 * 届人民代 (略) 第 * 十次会议通过, * 年修订)第 * 十 * 条 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严 (略) (略) 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资质条件的机构编制。 3.《 (略) 关于第 * 批清理规范 (略) (略) 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 * 〕 * 号) (略) 决定第 * 批清理 (略) (略) 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第 * 项。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
2 | (略)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 取水许可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略) 令第 * 号)第十 * 条: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 (略) 、国家计委令第 * 号, * 年修改)第 * 条: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 (略)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 (略) 令第 * 号, * 年修改)第 * 条: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4.《 (略) 关于第 * 批清理规范 (略) (略) 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 * 〕 * 号) (略) 决定第 * 批清理 (略) (略) 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第 * 项。 |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机构 | |
3 | (略) | 初步设计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 | 乡镇供水工程设计(实施方案)审批 | 《 (略) 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 * 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略) 令第 * 号公布, (略) 令第 * 号修改)第 * 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 (略) (略) (略) (略) (略) 门制定。第 * 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机构 | |
4 | (略)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主项: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 * 十 * 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略) (略) 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 (略) 关于加强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水汛〔 * 号) * 、规范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报: (略) (略) 门要从严把握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质量,建设单位应选择具有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能 (略) 洪水影响评价工作,其资质应不低于建设项目设计单位相应资质等级。 3.《 (略) 关于第 * 批清理规范 (略) (略) 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 * 〕 * 号) (略) 决定第 * 批清理 (略) (略) 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第 * 项。 | 申请人 (略) 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略) 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略) 门现有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
5 | (略)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主项: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家计委水政〔 * 〕7 号印发,根据 * 年 * 月 (略) 令第 * 号修改)第 * 条 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 (略) 分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 (略) 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2.《 (略) 关于第 * 批清理规范 (略) (略) 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 * 〕 * 号) (略) 决定第 * 批清理 (略) (略) 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第 * 项。 | 申请人 (略) 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略) 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略) 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
6 | (略) | 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要求或者防洪要求专题论证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主项: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略) 令第 * 号)第 * 条: (略) 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者批复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 (略) 资质的单位或者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编制专题论证报告。 2.《 (略) 关于第 * 批清理规范 (略) (略) 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 * 〕 * 号) (略) 决定第 * 批清理 (略) (略) 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第 * 项。 | 申请人 (略) 编制专题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略) 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略) 门现有的专题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
7 | (略)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 * 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略) 令第 * 号公布, (略) 令第 * 号修改)第 * 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 (略) (略) (略) (略) (略) 门制定。第 * 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3.《 (略) 对 (略) 政审 (略) 政许可的决定》( (略) 令第 * 号):为保证本 (略) 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略) (略) 门应当对 (略) (略) 政许可条件等做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 | 具有水利水电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或者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机构 | |
8 | (略) | 初步设计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编制 | 农村水利工程规划和设计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 * 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略) 令第 * 号公布, (略) 令第 * 号修改)第 * 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 (略) (略) (略) (略) (略) 门制定。第 * 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
9 | (略) | 验资报告 | (略) 会团体成立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 * (略) 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 )登记申请书;( *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 )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 )章程草案。 | (略) 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 |
* | (略)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略) 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条 社会 (略) 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略) 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 (略) 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宙计机关的监督。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 (略) 财务审计 | (略) 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 |
* | (略) | 社会团体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略) 会团体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 (略) 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略) 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 |
* | (略) | 财务审计报告 | 社会团体年检 | 《 (略) 会团体 (略) 办法》社团年检的程序是:( * ) (略) 或通知;( * )社团在规定时限内实施自检,填写《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报 (略) 门审查通过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 * )由 (略) 对社会团体 (略) 全面审计,并由登记管 (略) 团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依 (略) 罚;( * )登记管理 (略) 分社会团体的抽查;( * )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有关材料;( * )登记管理机关做出年检结论。 | (略) 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 |
* | (略) | 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1.《民办非企业单位 (略) 条例》第 * 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 )登记申请书;( *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验资报告;( * )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 )章程草案。 2.《民办非企业 (略) 办法》第 * 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举办者应当提交条例第 * 条规定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申请书应当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应当包括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特别是资产的非国有性)、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的审查结论。民办非企业 (略) 所须有产权证明或 * 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验资报告应由 (略) 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 (略) 在单位、有否受到剥夺政治 (略) 罚、个人简历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为身份证的复印件,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验证身份证原件。 | (略) 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 |
* | (略)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 (略) 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 民办非企业 (略) 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略) 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 (略) 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 (略) 财务审计。 | (略) 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 |
* | (略) |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后验资报告 | 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登记 | 《民办非企业 (略) 办法》( (略) 令第 * 号)第十 * 条民办非企 (略) 、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 * 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略) 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本办法第 * 条第 * 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 (略) 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 |
* | (略)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 (略) 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十 * 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 *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略) 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 |
* | (略) | 审计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略) 令第 * 号)第 * 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已填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 )财务会计报告;( * )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期间,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其他补充说明材料及有关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要求有关人员说明情况, (略) 实地检查。 | (略) 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 |
* | 辉 (略) (略)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 (略) 省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第 * 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 (略) 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 (略) 令第 * 号)第 * 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略) 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略) 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 (略) 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第 * 章第 * 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即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 (略) 的审查。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 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 |
* | 辉 (略) (略) | 房产测绘报告书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十 * 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 (略) 测绘 |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 * 级) | |
* | (略) (略) | 项目申请报告评估 |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略) 令 第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 (略) 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 (略) 单位编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第 * 十 * 条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 (略) (略) 评估。 | 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 |
* | (略) (略) | (略) 性研究报告评估 | 政府 (略) 性研究报告审批 | 《 (略)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 * 〕5号) * 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略) 门或 (略) 门审批。第 * 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略) 门或 (略) 门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 (略) (略) 咨询评估。 | 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 |
* | (略) (略) | 初步设计及概算评估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 (略)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 * 〕5号) * 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略) 门或 (略) 门审批。第 * 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略) 门或 (略) 门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 (略) (略) 咨询评估。 | 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 |
* | (略) (略) | 项目建议书评估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 (略)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 * 〕5号) * 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略) 门或 (略) 门审批。第 * 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略) 门或 (略) 门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 (略) (略) 咨询评估。 | 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 |
* | 辉南 (略) | 规划调整修改方案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 * 号, * 年修正)第 * 十 * 条。第 * 十 * 条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略) 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略) 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 * 号, * 年修订)第十 * 条。第十 * 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 * 十 * 条第 * 款、第 * 款规定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原编制机 (略) 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修改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上 * 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后,涉及修改下 * 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上 * 级人民政府通知下 * 级人民政府作出相应修改,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 年修正)第 * 、十 * 条。第 * 条 负责初审的国 (略) 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属于《土地管理法》第 * 十 * 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规划修改方案。第十 * 条 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 )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 * 十 * 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1.《 (略) 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 * ] * 号) * 、简化改进审查内容,切实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 * )组织开展项目用地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应按要求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同时需要开展踏勘论证和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的建设项目,可将两项工作合并开展,出具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报告。2.《 (略)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吉国土资规发[ * ] 7号) * 、规范程序,认真做好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工作。( * )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应按要求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 | 申请人 (略) 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略) 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 | 辉南 (略) | 节地评价报告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 * 号, * 年修正)第 * 十 * 条。第 * 十 * 条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略) 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略) 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 * 号, * 年修订)第十 * 条。第十 * 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 * 十 * 条第 * 款、第 * 款规定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原编制机 (略) 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修改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上 * 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后,涉及修改下 * 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上 * 级人民政府通知下 * 级人民政府作出相应修改,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 年修正)第 * 、十 * 条。第 * 条 负责初审的国 (略) 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属于《土地管理法》第 * 十 * 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规划修改方案。第十 * 条 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 )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 * 十 * 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1.《 (略) 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 * ] * 号) * 、简化改进审查内容,切实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 * )组织开展项目用地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应按要求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同时需要开展踏勘论证和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的建设项目,可将两项工作合并开展,出具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报告。2.《 (略)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吉国土资规发[ * ] 7号) * 、规范程序,认真做好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工作。( * )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应按要求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 | 申请人 (略) 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略) 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 | 辉南 (略) | 土地估价报告 |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略) 令第 * 号)第十 * 条 市、县人民政 (略) (略) 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拟出让地块的情况,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对拟出让地块的 (略) 评估,经市、县人民政 (略) (略) 门集体决策,合理确定协议出让底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修正) 第 * 十 * 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 (略) (略) 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 (略) (略) (略) 门同意。 | 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 | |
* | 辉南 (略) | 土地估价报告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 (略) 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略) 令第 * 号)第十 * 条 市、县人民政 (略) (略) 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拟出让地块的情况,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对拟出让地块的 (略) 评估,经市、县人民政 (略) (略) 门集体决策,合理确定协议出让底价。 《划拨土地使 (略) 办法》(国 (略) [ * ]第1号)第 * 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 (略) 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 * ) (略) 、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 * )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 * )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 * )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 (略) 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 | |
* | 辉南 (略) | 土地估价报告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 |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 (略) 令第 * 号)第 * 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略) (略) 门应当依据本规定第 * 条的规定拟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由市、县人民政 (略) (略) 门实施。 第 * 条 市、县人民政 (略) (略) 门应 (略) 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 (略) 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 (略) (略) 门应当在 (略) (略) ,或者通过报纸、 (略) (略) 会公布。 因特殊原因,需要对国有土地使用权 (略) 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按照前款 (略) 会公布。 | 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 | |
* | 辉南 (略) | 土地估价报告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批准 |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 (略) 令第 * 号)第 * 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略) (略) 门应当依据本规定第 * 条的规定拟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由市、县人民政 (略) (略) 门实施。 第 * 条 市、县人民政 (略) (略) 门应 (略) 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 (略) 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 (略) (略) 门应当在 (略) (略) ,或者通过报纸、 (略) (略) 会公布。 因特殊原因,需要对国有土地使用权 (略) 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按照前款 (略) 会公布。 | 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 | |
* | 辉南 (略)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十 * 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 (略) 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 (略) 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第 * 十 * 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修订)第十 * 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 (略) (略) 门批准。 《 (略) 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 * 〕 * 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矿山企业不再单独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合并后的方案以采矿 (略) 编制,即 * 个采矿权编制 * 个方案。 | 申请人 (略) 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
* | 辉南 (略) | 矿山开发利用方案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 | 《矿产资源法》第十 * 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 * 条 | 申请人 (略) 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
* | 辉南 (略) | 土地复垦方案 |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 《土地复垦条例》( * (略) 第 * 号) 第十 * 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 (略) 国 (略) 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第十 * 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 | 申请人 (略) 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略) 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 | 辉南 (略) | 土地整治项目可研报告、规划设计 | 土地整治项目的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 第 * 十 * 条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年 * 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十 * 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 * %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略) 需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 《 (略) 省土地整治 (略) 办法》吉土整发〔 * 〕1号 第 * 条为规范全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确保土地整治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土地整治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 (略) 称的土地整治项目是指在 (略) 省境内,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土地整治相关资金实施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示范建设和 * 般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土地整治项目,其中土地整治相关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等。使用其他资金的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工作可参 (略) 。 | 申请人可按要求委托符合相关资质的机构编制, (略) 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 | 辉南 (略) | 选址论证报告、现状地形图 |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 | 《 (略)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落实规划用地“多审合 * 、多证合 * ” 改革的实施意见》1.合并规划选址何用地预审 《 (略) 乡规划条例》第 * 条按照国家规 (略) 门批准、核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略) 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选址意见书: ( * )建设单位应当持书面申请、拟建项目情况说明、现状地形图、选址论证报告等材料, (略) 在地县级以 (略) (略) 门提出申请; ( * ) (略) (略) 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 (略) (略) (略) 门审查同意后,由建设 (略) (略) 门; ( * )城 (略) 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 十个工作日内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 (略) 乡 (略) 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签署审查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签署审查意见,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 申请单位委托有资质编制单位 | |
* | 辉南 (略) |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略) 分析,交通影响分析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 (略) 乡规划条例》第 * 条 在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等材料, (略) 在地市、县城 (略) 门提出申请。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 )城 (略) 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 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 * 条( * )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第 * 十 * 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建筑、道路和绿地 (略) 和景观规划设( * )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 (略) (略) 分析。( * )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 * )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 * )竖向规划设计( * )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 申请单位委托有资质编制单位 | |
* | 辉南 (略) | 放线测绘报告;验线测绘报告 | 建设项目定位验线核准 | 《 (略) 乡规划条例》第 * 条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略) 定位、放线。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实地放线、出具真实测量报告以及附图。定位、放线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书面申请、定位、放线测量报告等 (略) (略) 门申请验线。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申请验线。城 (略) 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 (略) 核验放线情况。 |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 | |
* | 辉南 (略) | 竣工测绘报告 | 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 | 《 (略) 乡规划条例》第 * 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书面申请、竣工测绘报告等相关材料向县级以 (略) (略) 门申请办理规划核实手续。城 (略) 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出具认可文件,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略) 门不得办理房屋登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 (略) (略) 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利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改建、扩建的,应当重新办理规划许可,未经规划许可、验收擅自改建、扩建的,不得办理房屋登记。 | 申请单位委托有资质编制单位 | |
* | (略) (略) (略) | (略) 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 | (略) 设立、分立、合并审批 | 《 (略) 管理办法》(试行)( (略) 办字[ * ] * 号)第十 * 条 (略) 应提交以下材料:( * ) (略) 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以货币资金以外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具有评估资质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 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具有评估资质机构 | |
* | 辉南 (略) | 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1.《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 (略) 令 * 年第1号, * 日予以修正)第十 * 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道路 (略) 综合性能检测。 第 * 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委托汽车综合性能 (略) 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 * )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 (略) 门登记注册不满 * 个月的,每 (略) 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 * 个月的, (略) 1次检测和评定。 ( * )其它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 (略) 门登记注册的,每 (略) 1次检测和评定。 第 * 十 * 条 客车、危货运输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应 (略) 在地汽车综合性能 (略) 。货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可以委托运输驻在地汽车综合性能 (略) 。 2.《道路 (略) 场管理规定》( * 日中华人民共和 (略) 令 * 年第6号, * 日予以修正) 第 * 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第 * 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 (略) 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 * ) (略) 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 | 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检测机构 | |
* | 辉南 (略) |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 更新客运车辆许可(主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1.《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 (略) 令 * 年第1号, * 日予以修正)第 * 十 * 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其委托承担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工作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 )进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出具统 * 式样的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 2.《道路旅客 (略) 管理规定》( * 日中华人民共和 (略) 令 * 年第 * 号, * 日予以修正) 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第十 * 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 (略) 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 |
* | 辉南 (略) |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新增、延续、变更班线经营主体、起讫地、日发班次下限)(主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1.《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 (略) 令 * 年第1号, * 日予以修正)第 * 十 * 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其委托承担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工作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 )进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出具统 * 式样的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 2.《道路旅客 (略) 管理规定》( * 日中华人民共和 (略) 令 * 年第 * 号, * 日予以修正) 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第十 * 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 (略) 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 |
* | 辉南 (略) |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 客运车辆年审(主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1.《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 (略) 令 * 年第1号, * 日予以修正)第十 * 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道路 (略) 综合性能检测。 第 * 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委托汽车综合性能 (略) 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 * )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 (略) 门登记注册不满 * 个月的,每 (略) 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 * 个月的, (略) 1次检测和评定。 ( * )其它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 (略) 门登记注册的,每 (略) 1次检测和评定。 第 * 十 * 条 客车、危货运输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应 (略) 在地汽车综合性能 (略) 。 货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可以委托运输驻在地汽车综合性能 (略) 。 第 * 十 * 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其委托承担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工作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 )进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出具统 * 式样的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 2. 《道路旅客 (略) 管理规定》( * 日中华人民共和 (略) 令 * 年第 * 号, * 日予以修正)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 (略) 审验,每年审验 * 次。审验内容包括: ( * )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 * )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或者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 |
* | 辉南 (略) |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班车、包车、旅游、扩大 (略) )申请开业(主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1.《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 (略) 令 * 年第1号, * 日予以修正)第 * 十 * 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其委托承担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工作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 )进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出具统 * 式样的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 2.《道路旅客 (略) 管理规定》( * 日中华人民共和 (略) 令 * 年第 * 号, * 日予以修正) 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第十 * 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 (略) 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 |
* | 辉南 (略) | 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1.《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 (略) 令 * 年第1号, * 日予以修正)第十 * 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道路 (略) 综合性能检测。 第 * 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委托汽车综合性能 (略) 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 * )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 (略) 门登记注册不满 * 个月的,每 (略) 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 * 个月的, (略) 1次检测和评定。 ( * )其它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 (略) 门登记注册的,每 (略) 1次检测和评定。 第 * 十 * 条 客车、危货运输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应 (略) 在地汽车综合性能 (略) 。货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可以委托运输驻在地汽车综合性能 (略) 。 2.《道路 (略) 场管理规定》( * 日中华人民共和 (略) 令 * 年第6号, * 日予以修正) 第 * 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2.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 (略) 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2.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 (略) 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3.《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 日中华人民 (略) 令 * 年第6号, * 日予以修改) 第 * 条申请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和设备。 1.专用车辆要求。(1)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第十条申请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企业, (略) 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 2.已购置车辆的,应 (略) 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 县级审批无权限,但 (略) 检测和评定 |
* | 辉南 (略) | 车辆检测 | 车辆运营证核发 | 《 (略) 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吉交发[ * ]3号)第 * 条: 运营许可办理程序:( * )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4、已购置车辆的 (略) 合格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车辆保险凭证和复印件。未购置车辆的提供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厂牌型号、技术性能指标、投入营运期限、车辆保险事项)。 | 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检测机构 | |
* | (略) (略)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编制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非辐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日主席令第 * 号, * 日第十 *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 次会议第 * 次修正)第十 * 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 (略) 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第 * 十 * 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 (略) 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 (略) 门审批。 | 申请人 (略) 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
* | (略) (略)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 * 号)第 * 十 * 条第 * 款: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 (略) (略)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略) (略) 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 (略) 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 * 号)第十 * 条第 * 款: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 (略) (略)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 (略) 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 (略) 门的意见。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 * 条: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 (略) (略) 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 (略) (略)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十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由入河排污口 (略) 聘请中介机构 | |
* | (略) 政务服务和数字 (略) | 项目建议书评估 | 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关于印发 (略) 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数联〔 * 〕9 号)第十条 (略) 门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评审 机构对申报的政务信息 (略) 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 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 |
* | (略) 政务服务和数字 (略) | (略) 性研究报告评估 | 信息化固定资产 (略) 性研究报告审批 | 《关于印发 (略) 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数联〔 * 〕9 号)第十条 (略) 门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评审 机构对申报的政务信息 (略) 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 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 |
* | (略) 政务服务和数字 (略) | 初步设计及概算评估 | 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关于印发 (略) 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数联〔 * 〕9 号)第十条 (略) 门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评审 机构对申报的政务信息 (略) 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 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 |
* | (略) | 学校财务清算报告 | (略) 的合并审批 (略) 举办者变更审批 (略) 的合并审批(非学历教育) (略) 的终止审批(非学历教育) (略) 的分立审批(非学历教育) (略) 举办者变更审批(非学历教育)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 十 * 条, (略) 的分立、合并, (略) 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 * 十 * 条, (略) 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 (略) 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 * 十 * 条, (略) 终止时, (略) 财务清算。 | 具有资质的 (略) | |
* | 辉南 (略) | 资产评估报告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办)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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