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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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然资发〔 *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 (略) 生产建设兵团自 (略) 门、农 (略) 门、林业 (略) 门:

  去年以来,党中央、 (略) 连续作出了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略) 署,但从第 * 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 * 调”)、 * 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和督察执法情况看, * 些地方违规占用耕地植树造绿、挖湖造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 些工商资本大规模流转耕地改变用途造成耕作层破坏,违法违规建设占用耕地等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严重冲击耕地保护红线。为贯彻落实党中央、 (略) (略) 署,切实落实《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各地要结合遥感监测和国土变更调查,全面掌握本区域内永久基本农田利用状况。

  1.永久基本农田现状种植粮食作物的,继续保持不变;按照《土地管理法》第 * 十 * 条明确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范围,现状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也可以结合国家和地方种粮补贴有关政策引导向种植粮食作物调整。种植粮食作物的情形包括在耕地上每年至少种植 * 季粮食作物和符合国土调查的耕地认定标准,采取粮食与非粮食作物间作、轮作、套种的土地利用方式。

  2.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 、严格管控 * 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为 * 般耕地。各 (略)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 * 条关于“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规定。 * 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

  1.不得在 * 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

  2.不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经批准实施的,应当在“ * 调”底图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上,明确实施位置,带位置下达退耕任务。

  3.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 * 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

  4.未经批准不得占用 * 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经批准实施的,应当在“ * 调”底图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上明确实施位置。

  5.未经批准 (略) 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 * 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6.确需在耕地上建设农田防护林的,应当符合农田防护林建设相关标准。建成后,达到国土调查分类标准并变更为林地的,应当从耕地面积中扣除。

  7.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 * 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考虑到今后生态退耕 (略) 分耕地,自然灾害损 (略) 分耕地不能恢复,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等因素,不可避免会造成现有耕地减少。为守住 * 亿亩耕地红线,确保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不再减少,有必要根据本级政府承担的耕地保有量目标,对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 (略) 年度“进出平衡”,即除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外,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进出平衡”首先在县域范围内落实,县域范围内无法落实的,在市域范围内落实;市域范围内仍无法落实的,在省域范围内统筹落实。

  省级自 (略) 门 (略) 门加强指导,严格耕地用途转用监督。县级人民政府要强化县域范围内 * 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和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统筹安排和日常监管, (略) 政区域内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目标。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明确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时序和年度内落实“进出平衡”的安排,并组织实施。方案编制实施中,要充分考虑养殖用地合理需求;涉及林地、草地整治为耕地的,需经依法依规核定后纳入方案;涉及承包耕地转为林地等其他地类的,经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发包方依法与承包农户重新签订或变更土地承包合同,以及变更权属证书等。 (略) 将通过卫片执法监督等方式定期开展耕地的动态监测监管, (略) 理问题;每年末利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对各省(区、市)耕地“进出平衡” (略) 检查,检查结果纳入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检查考核内容。未按规定落实的, (略) (略) 门督促整改;整改不力的,将公开通报,并按规 (略) 门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 、严格永久基本农田占用与补划。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非农业建设不得“未批先建”。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经依法批准,应在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基础上,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原则,在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上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任务。

  1.建立健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制度。各地要在永久基本农田之外的优质耕地中,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并上图入库。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新建高标准农田增加的优质耕地应当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

  2.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从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耕地中补划,储备区中难以补足的,在县域范围内其他优质耕地中补划;县域范围内无法补足的,可在市域范围内补划;个别市域范围内仍无法补足的,可在省域范围内补划。

  3.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开展必要的灌溉及排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等配套建设涉及少量占用或优化永久 (略) 的,要在项目区内予以补足;难以补足的,县级自 (略) 门要在县域范围内同步落实补划任务。

   * 、改进和规范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必须严格落实先补后占和占 * 补 * 、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积极拓宽补充耕地途径,补充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1.在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组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及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经验收能长期稳定利用的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

  2.积极支持在可以垦造耕地的荒山荒坡上种植果树、林木,发展林果业,同时,将在平原地区原地类为耕地上种植果树、植树造林的地块,逐步退出,恢复耕地属性。其中,第 * 次全国土地调查不是耕地的,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

  3.除少数特殊紧急的国家重点项目并 (略) 同意外, * 律不得以先占后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经同意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必须按期兑现承诺。到期未兑现承诺的,直接从补充耕地储备库中扣减。

  4.垦造的林地、园地等非耕地不得作为补充耕地用于占补平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中,必须做到复垦补充耕地与建新占用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

  5.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先冻结储备库 (略) 在地的补充耕地指标,拆除复耕后解除冻结; (略) 后,符合条件可以补办用地手续的,直接扣减储备库内同等数量、质量的补充耕地指标,用于占补平衡。

  6.县域范围内难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省级自 (略) 门要加大补充耕地指标省域内统筹力度,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及时落地。

  国家建立统 * 的补充耕地监管平台,严格补充耕地监管。所有补充耕地项目和跨区域 (略) 纳入监管平台, (略) 有补充 (略) 备案并逐项目复核,实施补充耕地立项、验收、管护等全程监管,并主动公开补充耕地信息, (略) 会监督。

   * 、 (略) 置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各地要按照坚决止住新增、 (略) 置存量的原则,对于 * 日《 (略) 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 * 〕 * 号)和 * 日《 (略) 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 * 〕 * 号)印发之前,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根据实际情况, (略) 理,不允许“简单化”“ * 刀切”, (略) 简单恢复为耕地。两“通知”印发后,违反“通知”精神,未经批准改变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地类的, (略) 置并整改恢复为耕地;未经批准改变 * 般耕地地类的,原则上整改恢复为耕地,确实难以恢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 * 组织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省级自 (略) (略) 门督促检查。对于违法违 (略) 为,要依法 (略) ,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实质 (略) 为, (略) 。

  本通知印发后,各地应进 * 步细化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管制措施,全面实施耕地用途管制。占用耕地实施国土绿化(含绿化带),将耕地转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将流转给 (略) 会资本的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经承包农户书面同意,由发包方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其他土地由实施单位或经营者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后实施。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部(局)以往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 * 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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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发〔 *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 (略) 生产建设兵团自 (略) 门、农 (略) 门、林业 (略) 门:

  去年以来,党中央、 (略) 连续作出了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略) 署,但从第 * 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 * 调”)、 * 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和督察执法情况看, * 些地方违规占用耕地植树造绿、挖湖造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 些工商资本大规模流转耕地改变用途造成耕作层破坏,违法违规建设占用耕地等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严重冲击耕地保护红线。为贯彻落实党中央、 (略) (略) 署,切实落实《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各地要结合遥感监测和国土变更调查,全面掌握本区域内永久基本农田利用状况。

  1.永久基本农田现状种植粮食作物的,继续保持不变;按照《土地管理法》第 * 十 * 条明确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范围,现状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也可以结合国家和地方种粮补贴有关政策引导向种植粮食作物调整。种植粮食作物的情形包括在耕地上每年至少种植 * 季粮食作物和符合国土调查的耕地认定标准,采取粮食与非粮食作物间作、轮作、套种的土地利用方式。

  2.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 、严格管控 * 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为 * 般耕地。各 (略)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 * 条关于“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规定。 * 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

  1.不得在 * 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

  2.不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经批准实施的,应当在“ * 调”底图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上,明确实施位置,带位置下达退耕任务。

  3.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 * 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

  4.未经批准不得占用 * 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经批准实施的,应当在“ * 调”底图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上明确实施位置。

  5.未经批准 (略) 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 * 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6.确需在耕地上建设农田防护林的,应当符合农田防护林建设相关标准。建成后,达到国土调查分类标准并变更为林地的,应当从耕地面积中扣除。

  7.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 * 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考虑到今后生态退耕 (略) 分耕地,自然灾害损 (略) 分耕地不能恢复,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等因素,不可避免会造成现有耕地减少。为守住 * 亿亩耕地红线,确保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不再减少,有必要根据本级政府承担的耕地保有量目标,对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 (略) 年度“进出平衡”,即除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外,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进出平衡”首先在县域范围内落实,县域范围内无法落实的,在市域范围内落实;市域范围内仍无法落实的,在省域范围内统筹落实。

  省级自 (略) 门 (略) 门加强指导,严格耕地用途转用监督。县级人民政府要强化县域范围内 * 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和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统筹安排和日常监管, (略) 政区域内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目标。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明确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时序和年度内落实“进出平衡”的安排,并组织实施。方案编制实施中,要充分考虑养殖用地合理需求;涉及林地、草地整治为耕地的,需经依法依规核定后纳入方案;涉及承包耕地转为林地等其他地类的,经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发包方依法与承包农户重新签订或变更土地承包合同,以及变更权属证书等。 (略) 将通过卫片执法监督等方式定期开展耕地的动态监测监管, (略) 理问题;每年末利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对各省(区、市)耕地“进出平衡” (略) 检查,检查结果纳入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检查考核内容。未按规定落实的, (略) (略) 门督促整改;整改不力的,将公开通报,并按规 (略) 门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 、严格永久基本农田占用与补划。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非农业建设不得“未批先建”。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经依法批准,应在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基础上,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原则,在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上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任务。

  1.建立健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制度。各地要在永久基本农田之外的优质耕地中,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并上图入库。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新建高标准农田增加的优质耕地应当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

  2.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从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耕地中补划,储备区中难以补足的,在县域范围内其他优质耕地中补划;县域范围内无法补足的,可在市域范围内补划;个别市域范围内仍无法补足的,可在省域范围内补划。

  3.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开展必要的灌溉及排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等配套建设涉及少量占用或优化永久 (略) 的,要在项目区内予以补足;难以补足的,县级自 (略) 门要在县域范围内同步落实补划任务。

   * 、改进和规范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必须严格落实先补后占和占 * 补 * 、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积极拓宽补充耕地途径,补充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1.在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组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及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经验收能长期稳定利用的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

  2.积极支持在可以垦造耕地的荒山荒坡上种植果树、林木,发展林果业,同时,将在平原地区原地类为耕地上种植果树、植树造林的地块,逐步退出,恢复耕地属性。其中,第 * 次全国土地调查不是耕地的,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

  3.除少数特殊紧急的国家重点项目并 (略) 同意外, * 律不得以先占后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经同意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必须按期兑现承诺。到期未兑现承诺的,直接从补充耕地储备库中扣减。

  4.垦造的林地、园地等非耕地不得作为补充耕地用于占补平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中,必须做到复垦补充耕地与建新占用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

  5.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先冻结储备库 (略) 在地的补充耕地指标,拆除复耕后解除冻结; (略) 后,符合条件可以补办用地手续的,直接扣减储备库内同等数量、质量的补充耕地指标,用于占补平衡。

  6.县域范围内难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省级自 (略) 门要加大补充耕地指标省域内统筹力度,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及时落地。

  国家建立统 * 的补充耕地监管平台,严格补充耕地监管。所有补充耕地项目和跨区域 (略) 纳入监管平台, (略) 有补充 (略) 备案并逐项目复核,实施补充耕地立项、验收、管护等全程监管,并主动公开补充耕地信息, (略) 会监督。

   * 、 (略) 置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各地要按照坚决止住新增、 (略) 置存量的原则,对于 * 日《 (略) 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 * 〕 * 号)和 * 日《 (略) 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 * 〕 * 号)印发之前,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根据实际情况, (略) 理,不允许“简单化”“ * 刀切”, (略) 简单恢复为耕地。两“通知”印发后,违反“通知”精神,未经批准改变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地类的, (略) 置并整改恢复为耕地;未经批准改变 * 般耕地地类的,原则上整改恢复为耕地,确实难以恢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 * 组织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省级自 (略) (略) 门督促检查。对于违法违 (略) 为,要依法 (略) ,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实质 (略) 为, (略) 。

  本通知印发后,各地应进 * 步细化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管制措施,全面实施耕地用途管制。占用耕地实施国土绿化(含绿化带),将耕地转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将流转给 (略) 会资本的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经承包农户书面同意,由发包方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其他土地由实施单位或经营者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后实施。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部(局)以往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 * 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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