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沪渝蓉高速铁路合肥至武汉段(安徽段)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意见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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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沪渝蓉高速铁路合肥至武汉段(安徽段)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意见的复函



长 (略) (略) :

(略) 委托用地预审权,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沪渝蓉高速铁路合肥至武汉段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的函》(长江皖协调函〔 * 〕31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略) 令第68号,以下简称《预审办法》)和《 (略) 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 * 〕3号)、《 (略) 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 * 〕2号)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管函〔 * 〕34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沪渝蓉高速铁路合肥至武汉段(项目代码: 点击查看>> -01- 点击查看>> )已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略) 规划>的通知》(发改基础〔 * 〕 * 号) (略) 长江经济带发 (略) 《推动长江经济带沿江高铁通道建设实施方案》(第72号)。项目建设对加快实施国家“一带一路”倡议,支撑长江经济带国家战略,构建沿江高铁通道和完善国 (略) 布局具有重要意义。该项目符合供地政策,原则同意通过用地预审,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证书编号:用字第 点击查看>> )。

二、该项目申请用地总面积 * . * 公顷,其中农用地 * . * 公顷(耕地 * . * 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 * . * 公顷),建设用地 * . * 公顷,未利用地11. * 公顷。在初步设计阶段,必须按照《新建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 * 〕 * 号)和《安徽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 * 年版)》规定,从严控制用地规模,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三、项目34. * 公顷用地 (略) 批准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安徽省人民政府于 * 年12月22日出具了《关于沪渝蓉高铁合肥至武汉段(安徽段)建设项目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论证意见》。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工程保护、水土保持、生态补偿以及加强监管等措施,降低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影响。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应当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市、县自 (略) 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足额落实补充耕地、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在用地报批前按规定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和土地复垦前期工作。同时,地方政府应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将被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结合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复垦等工作,及时组织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补充耕地;用地报批时,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安排情况随同补充耕地方案一并予以说明。

五、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认真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前期工作,足额安排补偿安置资金并纳入工程项目预算,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市、县自 (略) 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在用地报批前按规定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六、项目按规定批准后,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略) 文件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项目在用地报批前,必须完成规划修改听证、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和专家论证等工作。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已通过用地预审的项目,如对土地用途、建设项 (略) 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用地预审。

七、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是否位于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 (略) 查询核实;应避让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域,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域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八、项目建设 (略) 规划审批程序,依法办理后续的规划许可手续,按规划要求实施建设,服从规划管理。项目在深化设计及建设中, (略) (略) 乡规划要求,协调好与周边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等之间的关系,协调好与沿线相关资源保护及利用的关系。

九、依据《预审办法》和《 (略) 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 * 〕2号)的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3年,本文件有效期至 * 年12月29日。

* 年12月29日



长 (略) (略) :

(略) 委托用地预审权,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沪渝蓉高速铁路合肥至武汉段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的函》(长江皖协调函〔 * 〕31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略) 令第68号,以下简称《预审办法》)和《 (略) 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 * 〕3号)、《 (略) 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 * 〕2号)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管函〔 * 〕34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沪渝蓉高速铁路合肥至武汉段(项目代码: 点击查看>> -01- 点击查看>> )已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略) 规划>的通知》(发改基础〔 * 〕 * 号) (略) 长江经济带发 (略) 《推动长江经济带沿江高铁通道建设实施方案》(第72号)。项目建设对加快实施国家“一带一路”倡议,支撑长江经济带国家战略,构建沿江高铁通道和完善国 (略) 布局具有重要意义。该项目符合供地政策,原则同意通过用地预审,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证书编号:用字第 点击查看>> )。

二、该项目申请用地总面积 * . * 公顷,其中农用地 * . * 公顷(耕地 * . * 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 * . * 公顷),建设用地 * . * 公顷,未利用地11. * 公顷。在初步设计阶段,必须按照《新建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 * 〕 * 号)和《安徽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 * 年版)》规定,从严控制用地规模,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三、项目34. * 公顷用地 (略) 批准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安徽省人民政府于 * 年12月22日出具了《关于沪渝蓉高铁合肥至武汉段(安徽段)建设项目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论证意见》。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工程保护、水土保持、生态补偿以及加强监管等措施,降低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影响。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应当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市、县自 (略) 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足额落实补充耕地、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在用地报批前按规定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和土地复垦前期工作。同时,地方政府应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将被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结合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复垦等工作,及时组织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补充耕地;用地报批时,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安排情况随同补充耕地方案一并予以说明。

五、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认真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前期工作,足额安排补偿安置资金并纳入工程项目预算,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市、县自 (略) 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在用地报批前按规定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六、项目按规定批准后,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略) 文件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项目在用地报批前,必须完成规划修改听证、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和专家论证等工作。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已通过用地预审的项目,如对土地用途、建设项 (略) 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用地预审。

七、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是否位于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 (略) 查询核实;应避让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域,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域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八、项目建设 (略) 规划审批程序,依法办理后续的规划许可手续,按规划要求实施建设,服从规划管理。项目在深化设计及建设中, (略) (略) 乡规划要求,协调好与周边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等之间的关系,协调好与沿线相关资源保护及利用的关系。

九、依据《预审办法》和《 (略) 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 * 〕2号)的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3年,本文件有效期至 * 年12月29日。

* 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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