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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点击查看>> 5:37浏览次数:来源: (略)

(略) 发〔 * 〕13号、赣财金〔 * 〕23号、 (略) 发〔 * 〕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单位开展的创业担保贷款实际情况,现将 * 年12月向我单位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且经过贷前调查或贷后管理调查符合贷款贴息条件的小微企业情况名单公示如下:

(略) 贷前调查报告

1.基本情况

(略) 成立于 * 年12月1日、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占地面积24亩、法定代表人黎连泉,经营范围为木、竹制品;塑料、服装鞋帽、五金电子制品及原材料的生产、加工、销售。

2.贷前调查情况

(略) 提交的贷款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符合贷款要求,经 * 年12月 (略) 合法经营、就业岗位稳定,符合文件规定的贷款贴息条件。经广昌县就 (略) 贷审会 * 年12月31日研究决定给予 (略) 符合贷款贴息资格,贴息比例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给予贴息。

广昌县万 (略) 贷前调查报告

1.基本情况

广昌县万 (略) 成立于 * 年2月20日,占地面积7亩、法定代表人刘华明,经营范围为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纸制品制造,塑料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

2.贷前调查情况

(略) 提交的贷款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符合贷款要求,经 * 年1 (略) 合法经营、就业岗位稳定,符合文件规定的贷款贴息条件。经广昌县就 (略) 贷审会 * 年1月5日研究决定给予 (略) 符合贷款贴息资格,贴息比例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给予贴息。

以上信息公示期为期七天,即 * 年1月5日— * 年1月11日,对以上公示对象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者电讯形式在 * 年1月12日之前向广昌县就 (略) 反映。

接待时间:每天8:00—12:00,14:30—17:30

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广昌县就 (略)

* 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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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点击查看>> 5:37浏览次数:来源: (略)

(略) 发〔 * 〕13号、赣财金〔 * 〕23号、 (略) 发〔 * 〕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单位开展的创业担保贷款实际情况,现将 * 年12月向我单位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且经过贷前调查或贷后管理调查符合贷款贴息条件的小微企业情况名单公示如下:

(略) 贷前调查报告

1.基本情况

(略) 成立于 * 年12月1日、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占地面积24亩、法定代表人黎连泉,经营范围为木、竹制品;塑料、服装鞋帽、五金电子制品及原材料的生产、加工、销售。

2.贷前调查情况

(略) 提交的贷款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符合贷款要求,经 * 年12月 (略) 合法经营、就业岗位稳定,符合文件规定的贷款贴息条件。经广昌县就 (略) 贷审会 * 年12月31日研究决定给予 (略) 符合贷款贴息资格,贴息比例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给予贴息。

广昌县万 (略) 贷前调查报告

1.基本情况

广昌县万 (略) 成立于 * 年2月20日,占地面积7亩、法定代表人刘华明,经营范围为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纸制品制造,塑料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

2.贷前调查情况

(略) 提交的贷款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符合贷款要求,经 * 年1 (略) 合法经营、就业岗位稳定,符合文件规定的贷款贴息条件。经广昌县就 (略) 贷审会 * 年1月5日研究决定给予 (略) 符合贷款贴息资格,贴息比例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给予贴息。

以上信息公示期为期七天,即 * 年1月5日— * 年1月11日,对以上公示对象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者电讯形式在 * 年1月12日之前向广昌县就 (略) 反映。

接待时间:每天8:00—12:00,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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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昌县就 (略)

* 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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