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河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公告
东河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公告
为全力做好“十四五”期间我区水库、水闸和堤防等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完善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内水运管[ * ]32号)和《包头市“十四五”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总体方案》要求,东河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已完成,现将划定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保护办法》、《包头市河道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东河区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对黄河东河区段(东岸)堤防和穿堤涵闸、东河堤防、西河堤防、二道沙河(东岸)堤防、五当沟堤防和东河水库相关 (略) 了划定。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 (略) 门按照相关法律要求,依法对黄河东河区段(东岸)堤防和穿堤涵闸、东河堤防、西河堤防、二道沙河(东岸)堤防、五当沟堤防和东河水库管理和保 (略) 监督管理。
二、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依法管控如下:
1、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禁止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重点区域内禁止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防护林除外)。
2、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水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3、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禁止从事 (略) 和水库安全的打井、钻探、爆破、采石、取土等活动。
4、严禁未经许可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严禁未经许可在水库、滩地开采地 (略) 考古发掘;严禁未经许可开展工程项目建设。
三、违法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如有疑议或建议意见,请联系 (略) 建设和管 (略) 反馈,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
特此公告
附件2:东河区水库、水闸、堤防基本信息及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统计表.xlsx
为全力做好“十四五”期间我区水库、水闸和堤防等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完善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内水运管[ * ]32号)和《包头市“十四五”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总体方案》要求,东河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已完成,现将划定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保护办法》、《包头市河道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东河区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对黄河东河区段(东岸)堤防和穿堤涵闸、东河堤防、西河堤防、二道沙河(东岸)堤防、五当沟堤防和东河水库相关 (略) 了划定。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 (略) 门按照相关法律要求,依法对黄河东河区段(东岸)堤防和穿堤涵闸、东河堤防、西河堤防、二道沙河(东岸)堤防、五当沟堤防和东河水库管理和保 (略) 监督管理。
二、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依法管控如下:
1、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禁止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重点区域内禁止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防护林除外)。
2、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水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3、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禁止从事 (略) 和水库安全的打井、钻探、爆破、采石、取土等活动。
4、严禁未经许可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严禁未经许可在水库、滩地开采地 (略) 考古发掘;严禁未经许可开展工程项目建设。
三、违法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如有疑议或建议意见,请联系 (略) 建设和管 (略) 反馈,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
特此公告
附件2:东河区水库、水闸、堤防基本信息及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统计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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