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乳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 (略) (略) 填报人:刘晓丽、林森、张恒超联系方式: 点击查看>> 填表日期: * 年6月28日 | ||||||
序号 | 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 权力事项种类 | 权力事项名称 | 保留的证明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明确到条款) | 出具证明的 单位名称 |
1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林木权属证明 |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 (略) 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二)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 (略) (略) |
2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审核 | 技术人员(畜牧师、兽医师)技术资格证书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二条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县 (略) (略) 门批准,并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第二十三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经县 (略) (略) 门批准。 第二十四 (略) (略) 门应 (略) (略) (略) 的野生动物或 (略)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 第二十六条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禁止出售、购买、利用相关批准文件。前款规定的有关许可证书、专用标识、批准文件的发放情况,应当依法公开。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 (略) 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必须经县(市、区) (略) (略) 门批准。 | (略) |
3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审核 | (略) 的基本情况及设施的报告, (略) 门批准的土地使用文件或与产权单位签订的承包、租赁协议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二条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县 (略) (略) 门批准,并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第二十三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经县 (略) (略) 门批准。 第二十四 (略) (略) 门应 (略) (略) (略) 的野生动物或 (略)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 第二十六条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禁止出售、购买、利用相关批准文件。前款规定的有关许可证书、专用标识、批准文件的发放情况,应当依法公开。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 (略) 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必须经县(市、区) (略) (略) 门批准。 | (略) |
4 | 行政许可 | 运输、邮寄、携带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或省境审批 | 《狩猎证》或《驯养繁殖许可证》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二条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县 (略) (略) 门批准,并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第二十三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经县 (略) (略) 门批准。 第二十四 (略) (略) 门应 (略) (略) (略) 的野生动物或 (略)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 第二十六条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禁止出售、购买、利用相关批准文件。前款规定的有关许可证书、专用标识、批准文件的发放情况,应当依法公开。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 (略) 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必须经县(市、区) (略) (略) 门批准。 | 行 (略) | |
5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身份证明 | 《山东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林木采伐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林政字〔 * 〕 * 号)六、依法推进国有林采伐审批改革。省属 (略) 属的国有非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可由林木买受人持买卖双方签定的合同、身份证明和其他法定申请材料,向当地县 (略) 门申请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占用当地采伐限额。 | (略) |
6 | 行政许可 | 采 (略) 门管理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查 | 单位、组织法人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 1、《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略) 令第 * 号)第十六条。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管理 (略) (略) (略) 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或者向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略) (略) 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 (略) (略) 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略) (略) 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略) 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略) 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 (略) (略) 门发放采集证后,应当抄 (略) 门备案。采集证的 (略) (略) (略) 门制定。 | (略) 、行 (略) | |
7 | 行政许可 | 采 (略) 门管理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查 | 因国事活动,需要提供并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活体的,应 (略) (略) 门的证明文件。 | 1、《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略) 令第 * 号)第十六条。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管理 (略) (略) (略) 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或者向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略) (略) 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 (略) (略) 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略) (略) 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略) 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略) 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 (略) (略) 门发放采集证后,应当抄 (略) 门备案。采集证的 (略) (略) (略) 门制定。 | 外 (略) 门 | |
8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审核 | 专业技术人员资质 | 1、《畜牧法》( * 年12月通过);2、《蚕种管理办法》( * (略) 令第68号)第十五条。3、《山东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山东省农业厅鲁农政法字〔 * 〕5号) | 农业厅 |
9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审核 | 场地、检验仪器等设施设备为自有产权,或具有使用权 | 1、《畜牧法》( * 年12月通过);2、《蚕种管理办法》( * (略) 令第68号)第十五条。3、《山东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山东省农业厅鲁农政法字〔 * 〕5号) | (略) |
10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 《驯养繁殖许可证》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二条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县 (略) (略) 门批准,并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第二十三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经县 (略) (略) 门批准。 第二十四 (略) (略) 门应 (略) (略) (略) 的野生动物或 (略)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 第二十六条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禁止出售、购买、利用相关批准文件。前款规定的有关许可证书、专用标识、批准文件的发放情况,应当依法公开。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 (略) 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必须经县(市、区) (略) (略) 门批准。 | 行 (略) |
11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 单位或个人的法人执照或身份证明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二条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县 (略) (略) 门批准,并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第二十三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经县 (略) (略) 门批准。 第二十四 (略) (略) 门应 (略) (略) (略) 的野生动物或 (略)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 第二十六条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禁止出售、购买、利用相关批准文件。前款规定的有关许可证书、专用标识、批准文件的发放情况,应当依法公开。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 (略) 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必须经县(市、区) (略) (略) 门批准。 | (略) 、行 (略) |
12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使用林 (略) 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核 | 使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人代表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年2月15 (略) 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 (略) 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 (略) (略) 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 (略) 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 (略) 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四)建设项目 (略) 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略) 、行 (略) | |
13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使用林 (略) 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核 | 建设项目批件 (1)大中型建设项目, (略) 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水电建设项目,按有 (略) 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两阶段合并的, (略) 性研究报告批复。 (2)小型建设项目,要有选址和用地规模的批准文件。 (3)勘查、开采矿藏项目,要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 (4)因建设项目勘测设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要有 (略) 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年2月15 (略) 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 (略) 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 (略) (略) 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 (略) 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 (略) 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四)建设项目 (略) 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略) 、 (略) 等 | |
14 | 行政许可 | 跨省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 请运输、邮寄。携带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来源证明,包括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协议书、有效批准文件等 | 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年12月通过)第二十九条: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由市(地) (略) (略) 门核发准运证;出省境的,由 (略) (略) 门核发准运证。运输、邮寄、携带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或省境的,由 (略) (略) 门核发准运证。 | 行 (略) | |
15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 * 生野生动物狩猎证 | 持枪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年11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 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年12月通过)第十八条:猎捕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市(地) (略) (略) 门申请狩猎证。狩猎证由 (略) (略) 门统一印制。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区)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 (略) |
16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明 | 《山东省林业种子苗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取得林业种子苗木经营许可证的,凭证 (略) (略) 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 (略) 经营。从事林业种子苗木经营的,必须按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确定的经营种类和 (略) 经营。 | 行 (略) |
17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林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 《山东省林业种子苗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从事林业种子苗木生产的,必须具有相应的林业种子资源、土地、设备、专业技术人员。第十八条从事林业种子苗木经营的,必须具有与经营 (略) 所、设备、资金、专业技术人员。 | (略) |
18 | 行政许可 | 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审批 | 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年2月15 (略) 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 (略) 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 (略) (略) 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 (略) 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 (略) 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四)建设项目 (略) 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略) 、行 (略) | |
19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审批 | 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年2月15 (略) 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 (略) 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 (略) (略) 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 (略) 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 (略) 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四)建设项目 (略) 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略) 、行 (略) |
20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农药经营许可 | 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 1、《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略) (略) 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1)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2)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 (略) (略) , (略) 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3) (略) 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 (略) 置、仓储管理等制度。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2)有不少于三十平 (略) 所、不少于五十平 (略) 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3) (略) (略) 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 (略) 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4)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5)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 (略) 置、仓储管理、农药废 (略) 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 (略) 、行 (略) |
21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农药经营许可 | 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 1、《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略) (略) 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1)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2)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 (略) (略) , (略) 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3) (略) 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 (略) 置、仓储管理等制度。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2)有不少于三十平 (略) 所、不少于五十平 (略) 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3) (略) (略) 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 (略) 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4)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5)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 (略) 置、仓储管理、农药废 (略) 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 (略) |
22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农药经营许可 | (略) (略) 产权证明 | 1、《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略) (略) 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1)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2)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 (略) (略) , (略) 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3) (略) 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 (略) 置、仓储管理等制度。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2)有不少于三十平 (略) 所、不少于五十平 (略) 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3) (略) (略) 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 (略) 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4)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5)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 (略) 置、仓储管理、农药废 (略) 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 (略) |
23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 (略) 保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略) 令 * 年第5号)第六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 (二)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 (略) 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四)种子检验室、 (略) 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 (略) 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六)委托种子生产合同 (略) 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七)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八) (略) 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除提交本办 (略) 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自 (略) 证明或租 (略) 的合同复印件;(二)品 (略) 络和测试点情况说明,以及相应的播种、收获、烘干等设备设施的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及实景照片;(三)育种机构、科研投入及育种材料、科研活动等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育种人员基本情况及其 (略) 保证明复印件;(四)近三年种子生产地点、 (略) 联系人等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五)种子经营量、经 (略) 份额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六) (略) 络和售后服务体系的建设情况。 | (略) |
24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种子检验室、 (略) 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 (略) 自有产权证明、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略) 令 * 年第5号)第六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 (二)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 (略) 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四)种子检验室、 (略) 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 (略) 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六)委托种子生产合同 (略) 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七)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八) (略) 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除提交本办 (略) 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自 (略) 证明或租 (略) 的合同复印件;(二)品 (略) 络和测试点情况说明,以及相应的播种、收获、烘干等设备设施的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及实景照片;(三)育种机构、科研投入及育种材料、科研活动等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育种人员基本情况及其 (略) 保证明复印件;(四)近三年种子生产地点、 (略) 联系人等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五)种子经营量、经 (略) 份额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六) (略) 络和售后服务体系的建设情况。 | (略) |
25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 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 年3月 (略) 令第62号公布, * 年4月 (略) 令 * 年第1号修订)第十七条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人 (略) (略) 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四)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五)菌 (略) 所照片及产权证明;(六)品种特性介绍;(七)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 (略) |
26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 菌 (略) 所照片及产权证明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 年3月 (略) 令第62号公布, * 年4月 (略) 令 * 年第1号修订)第十七条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人 (略) (略) 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四)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五)菌 (略) 所照片及产权证明;(六)品种特性介绍;(七)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 (略) |
27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 年3月 (略) 令第62号公布, * 年4月 (略) 令 * 年第1号修订)第十七条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人 (略) (略) 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四)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五)菌 (略) 所照片及产权证明;(六)品种特性介绍;(七)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 行 (略) |
28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相关批准文件或者修筑工程设施必要性的说明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年2月15 (略) 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 (略) 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 (略) (略) 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 (略) 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 (略) 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四)建设项目 (略) 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第八条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森林经营单位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提供相关批准文件或者修筑工程设施必要性的说明,并提供工程设施内容、使用林地面积等情况说明。 | 镇政府, (略) |
29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审核 | 专业技术人员资质 | 第十三条申请蚕种经营许可证,须提交下列材料:(一)蚕种经营许可证审批表(见附件2)。(二) (略) 、人员、财务及运营等基本情况报告。 (三)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四)设施设备情况报告及证明材料。(五)蚕种供货合同复印件。 | (略) |
30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审核 | 场地、检验仪器等设施设备为自有产权,或具有使用权 | 第十一条申请蚕种生产许可证,须提交下列材料:(一)蚕种生产许可证审批表(见附件1)。(二)企业技术力量、育种、生产等基本情况报告。(三)蚕种生产质量保证制度。(四)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五)场地、检验仪器等设施设备情况报告及产权证明复印件。(六)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七)生产具有品种保护权的蚕种,须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转让合同复印件;生产转基因品种的,须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 | (略) |
31 | 行政许可 | 跨省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许可 | 申请运输、邮寄。携带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来源证明,包括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协议书、有效批准文件等 | 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年12月通过)第二十九条: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由市(地) (略) (略) 门核发准运证;出省境的,由 (略) (略) 门核发准运证。运输、邮寄、携带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或省境的,由 (略) (略) 门核发准运证。 | 行 (略) | |
32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兽药经营许可 | 相关技术、质量管理人员学历及职称证明 | 《兽 药 管 理 条 例》第三章 兽药经营企业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略) 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 (略) 经营的兽药相 (略) 所、设备、仓库设施。 | (略) 、 (略) |
33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兽药经营许可 | 产权证明 | 《兽 药 管 理 条 例》第三章 兽药经营企业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略) 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 (略) 经营的兽药相 (略) 所、设备、仓库设施。 | (略) |
34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兽药经营许可 | 营业执照 | 《兽 药 管 理 条 例》第三章 兽药经营企业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略) 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 (略) 经营的兽药相 (略) 所、设备、仓库设施。 | 行 (略) |
35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变更 | 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 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 行 (略) |
36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变更 | 产权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章 动物诊疗 第五十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 (略) 所;(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三)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 (略) |
37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变更 | 兽医师执业资格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章 动物诊疗 第五十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 (略) 所;(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三)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 (略) |
38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变更 |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三条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 医院 |
39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执业兽医师注册 |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明 | 《兽 药 管 理 条 例》第三章 兽药经营企业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略) 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 (略) 经营的兽药相 (略) 所、设备、仓库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章 动物诊疗 第五十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 (略) 所;(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 (略) |
40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执业兽医师注册 | 从业单位营业执照 | 《兽 药 管 理 条 例》第三章 兽药经营企业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略) 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 (略) 经营的兽药相 (略) 所、设备、仓库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章 动物诊疗 第五十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 (略) 所;(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 行 (略) |
41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执业兽医师注册 | 身份证 | 《兽 药 管 理 条 例》第三章 兽药经营企业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略) 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 (略) 经营的兽药相 (略) 所、设备、仓库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章 动物诊疗 第五十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 (略) 所;(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 (略) |
42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营业执照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条 (略) 、养殖小区、 (略) 、动 (略) 所以及动物和动物 (略) (略) ,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 (略) 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 行 (略) |
43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八条 (略) 、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 (略) |
44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健康证明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八条 (略) 、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 医院 |
45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核发 | 营业执照 | 第二十条 (略) 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 (略) 、奶农专 (略) 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 (略) 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一)符合 (略) (略) ;(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 (略) 所;(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 行 (略) |
46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核发 | 法人身份证 | 第二十条 (略) 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 (略) 、奶农专 (略) 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 (略) 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一)符合 (略) (略) ;(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 (略) 所;(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 (略) |
47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核发 |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第二十条 (略) 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 (略) 、奶农专 (略) 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 (略) 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一)符合 (略) (略) ;(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 (略) 所;(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 医院 |
48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核发 | 从业人员培训证明 | 第二十条 (略) 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 (略) 、奶农专 (略) 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 (略) 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一)符合 (略) (略) ;(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 (略) 所;(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 培训机构 |
49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生鲜乳准运许可证核发 | (略) 有者证明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生鲜乳 (略) 有者,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 (略) 门提出生鲜乳运输申请。县级人民政府畜 (略) 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 (略) 检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生鲜乳准运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从事生鲜乳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并具有保持生鲜乳质量安全的基本知识。 | (略) |
50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生鲜乳准运许可证核发 | 从事生鲜乳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有效的健康证明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生鲜乳 (略) 有者,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 (略) 门提出生鲜乳运输申请。县级人民政府畜 (略) 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日内, (略) 检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生鲜乳准运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从事生鲜乳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并具有保持生鲜乳质量安全的基本知识。 | 医院 |
51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许可 | 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 (略) 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 (略) 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符合规定的驾驶人员以及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其他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 (略) 门、 (略) 门 |
52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许可 | 企业法人及指定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 (略) 市公共汽(电)车客运 (略) 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法人资格; | (略) 门 |
53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许可 | 营业执照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 (略) 市公共汽(电)车客运 (略) 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法人资格; | (略) 门 |
54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略) 办法》第六条“ (略) 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 (略) (略) 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 (略) 门、银行 |
55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营业执照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略) 办法》第六条“ (略) 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 (略) (略) 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略) 门 |
56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略) (略) 产权或合法租用证明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略) 办法》第六条“ (略) 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 (略) (略) 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四) (略) (略) 、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 (略) 门 |
57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注册地省级交 (略) 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报告1份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略) 办法》第六条“ (略) 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 (略) (略) 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五) (略) 平台和信息 (略) 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 (略) 门依法调 (略) 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 (略) 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 (略) 、 (略) 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 (略) (略) 注册地省级交 (略) 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 (略) 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 (略) 在注册地以 (略) 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 (略) 门 |
58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负责人身份、公司资信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 1、《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 (略) 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法人资格; 2、《威海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威政发〔 * 〕15号)第十条“取得巡游车经营权,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分别向下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巡游车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运营资金、车辆以及配套设施、设备; | (略) 门、银行 |
59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略) 、 (略) 地有关使用证明 |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略) * 年第64号令)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四)有 (略) (略) 地。” 2、《威海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威政发〔 * 〕15号)第十条“取得巡游车经营权,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分别向下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巡游车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有 (略) (略) 地。” | (略) 门 |
60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营业执照 | 1、《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 年11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二十次会议通过, * 年7月第一次修正, * 年1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 (略) 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法人资格; 2、《威海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威政发〔 * 〕15号)第十条“取得巡游车经营权,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分别向下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巡游车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 (略) 门 |
61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道路客运经营(含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 《道路旅客 (略) 管理规定》( * (略) 令 * 年第10号公布, * 年12月修正)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 (略) 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 (略) 门 |
62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道路客运经营(含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 (略) 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客车等级评定证明 | 《道路旅客 (略) 管理规定》( * (略) 令 * 年第10号公布, * 年12月修正)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 (略) 门、车辆综 (略) 门 |
63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道路客运经营(含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 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 | 《道路旅客 (略) 管理规定》( * (略) 令 * 年第10号公布, * 年12月修正)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 (略) 门、 (略) 门 |
64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道路客运经营(含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 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 (略) 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道路旅客 (略) 管理规定》( * (略) 令 * 年第10号公布, * 年12月修正)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 (略) 门、 (略) 门 |
65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道路客运经营(含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 营业执照 | 《道路旅客 (略) 管理规定》( * (略) 令 * 年第10号公布, * 年12月修正)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 (略) 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 (略) 门 |
66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略) 经营许可 | (略) 竣工 (略) 级验收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略) 令第 * 号公布, * 年2 (略) 令第 * 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申请从 (略) (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验收 (略) (场); | (略) 门、 (略) 门 |
67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略) 经营许可 | (略) (场)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略) 令第 * 号公布, * 年2 (略) 令第 * 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申请从 (略) (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验收 (略) (场);(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 (略) 门 |
68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略) 经营许可 | 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略) 令第 * 号公布, * 年2 (略) 令第 * 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申请从 (略) (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 (略) 门 |
69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略) 经营许可 | 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略) 令第 * 号公布, * 年2 (略) 令第 * 号修订)第三十九条“申请从 (略) (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 (略) 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 年11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二十次会议通过, * 年9月21日修订)第三十五条“从 (略) (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 | (略) 门 |
70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略) 经营许可 | 营业执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略) 令第 * 号公布, * 年2 (略) 令第 * 号修订)第三十九条“申请从 (略) (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 (略) 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 年11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二十次会议通过, * 年9月21日修订)第三十五条“从 (略) (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 | (略) 门 |
71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设立许可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略) 令第 * 号公布, * 年2月6日修正)第三十八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 年11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从 (略) (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 | (略) 门 |
72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设立许可 | (略) 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略) 令第 * 号公布, * 年2月6日修正)第三十八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 (略) 门 |
73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设立许可 | (略) 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略) 令第 * 号公布, * 年2月6日修正)第三十八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 (略) 门 |
74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设立许可 | 营业执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略) 令第 * 号公布, * 年2月6日修正)第三十八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 年11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从 (略) (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 | (略) 门 |
75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道路货运运输经营许可 | (略) 驶证,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人工检验记录单和道路运输车辆性能检验记录单;《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货车)》(总质量3.5吨以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 (略) 门、车 (略) 门 |
76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道路货运运输经营许可 | 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 (略) 门、 (略) 门 |
77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道路货运运输经营许可 | 营业执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 (略) 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法 (略) 政许可。 | (略) 门 |
78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道路货运运输经营许可 | (略) 、 (略) 地产权证明或租期为一年以上的租房合同文本, (略) 地照片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 年11月25日山东省人民代 (略) 第64号公布, * 年1月23日修改)第三十条“取得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应当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四)有 (略) 所以及与经营范围、规模相 (略) 地。 | (略) 门 |
79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粮食收购许可证 | 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 山东省粮食 (略) 文件 鲁粮发〔 * 〕11号“山东省粮食 (略) 关于印发《山东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办法》的通知”附件1三、申请材料:3.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者有效租赁合同原件(验证后带回)及复印件(1份) | (略) |
80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粮食收购许可证 | 《粮油保管员职业资格证书》、《粮油质量检验员职业资格证书》 | 山东省粮食 (略) 文件 鲁粮发〔 * 〕11号“山东省粮食 (略) 关于印发《山东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办法》的通知”附件1二、申请条件:4.具有相应的粮食检验化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三、申请材料:5.《检验化验保管人员基本情况表》(原件1份,见附件3) | 全国粮食职业技能鉴定 培训机构 |
81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粮食收购许可证 | (略) 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 | 山东省粮食 (略) 文件 鲁粮发〔 * 〕11号“山东省粮食 (略) 关于印发《山东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办法》的通知”附件1三、申请材料:2. (略) 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原件1份) | 银行 |
82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登记、变更、注销 | 业务 (略) 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的批复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 社会团体相关的业务主管单位 |
83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变更、注销 | 业务主管单位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的批复 | 《民办非企业单位 (略) 条例》第九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关的业务主管单位 |
84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市属非公募基金会登记、变更、注销 | 业务主管单位对市属非公募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的批复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 市属非公募基金会相关的业务主管单位 |
85 | 行政确认 |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市属非公募基金会负责人、理事、监事备案 | 社会组织负责人、理事、监事身份证复印件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 (略) 条例》第九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略) 门 | |
86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市属非公募基金会成立、 (略) | 住所房产证复印件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 (略) 条例》第九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房 (略) 门 | |
87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市属非公募基金会成立、注销、法定代表人变更 | (略) 会组织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注销清算报告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 (略) 条例》第九条、第十六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 | 有资质的 (略) | |
88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护士执业注册及延续注册 | 身份证 | 《山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 (略) |
89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护士执业注册及延续注册 | 学历证书 | 《山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第九条 | (略) |
90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护士执业注册及延续注册 | 临床实习证明 | 《山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第九条 | 实习单位 |
91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护士执业注册及延续注册 |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 《山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第九条 | 国家卫生健康委人 (略) |
92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护士执业注册及延续注册 | 健康体检证明 | 《山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 山东省 (略) (略) |
93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护士执业注册及延续注册 | 聘用证明 | 《山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 | 拟聘用医疗机构 |
94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医师执业注册及变更注册 | 聘用证明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拟聘用医疗机构 |
95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及变更、注销登记 |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 《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山东 (略) 政许可及备案管理规程的通知》一注册登记2申请材料 | (略) |
96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及变更、注销登记 |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属于政府举办的提供上 (略) 门的正式任命文件 | 《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山东 (略) 政许可及备案管理规程的通知》二变更登记2申请材料 | 上 (略) 门 |
97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及变更、注销登记 | 卫生技术人员职称证书 | 《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山东 (略) 政许可及备案管理规程的通知》二变更登记2申请材料 | (略) |
98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及变更、注销登记 | 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 《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山东 (略) 政许可及备案管理规程的通知》二变更登记2申请材料 | (略) 门 |
99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略) 卫生许可 | 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 (略) 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 (略) |
*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 (略) 筹设、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 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 | 《 (略) 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略) ,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提交材料同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三)项 | (略) 门 |
*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 (略) 筹设、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 学校用地、校舍产权证明 | 《 (略) 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略) ,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五) (略) 的, (略) 的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校园土地使用权证、校舍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鲁教民字〔 * 〕6号举 (略) 所办学的,应 (略) 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 (略) 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 (略) 门 |
*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 (略) 筹设、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 (略) 消防安全证明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 * 〕49号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应符合 (略) 所条件、师资条件、管理条件等基本要求。其中, (略) 建筑面积不得少于 * 平方米,教学用房不少于2/3,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提供寄宿的,生均宿舍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不得使用居民住宅、 (略) 校舍、场 (略) 所。 (略) 所、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抗震、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证明材料。其中, * 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建筑主体未发生改、扩建的,以及建筑面积在 * 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但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 年9月1日后的新建、扩建或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建筑面积在 * 平方米以上且小于 * 平方米的,应当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大于 * 平方米的,应当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手续。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应当依法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不能提供的,可依据县(市、区)人民政 (略) 门联合核查后出具的合规替代证明文件,申请办理消防手续。 | (略) 门 |
*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 (略) 筹设、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 启动资金不少于20万,需提 (略) 存款证明或验资报告 | 《 (略) 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略) ,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提交材料同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三)项。 | (略) 门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 (略) 筹设、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 校长、教师资格证明 | 《 (略) 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略) ,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学校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鲁教民字〔 * 〕 (略) 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其中,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 (略) 门 |
*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场所、 (略) 有权或使 (略) 所照片( (略) ,提交房产证明; (略) ,提交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产证明或提交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不少于四十平方米建筑面积 (略) 所;《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开展业务 (略) 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略) 门 |
*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略) 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网络招聘的,还需提交: (略) 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 《山东省 (略) 条例》( * 年7月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9号)第十六条“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应当向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 (略) (略) 门提交下列材料:人力资源服务申请表;章程和管理制度;场所、设施的 (略) 有权证明;负责人身份证明和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材料;开展人 (略) 信息服务的,需 (略) 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 (略) 门 |
*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 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举办者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 (略) 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 (略)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 (略) 门 |
*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 拟任校长、教学管理人员及拟聘教师、办公室人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培训或教学管理经验的证明、劳动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 (略) 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 (略)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 (略) 门 |
*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 场所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四条 (略) 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 (略) 所、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 (略) 培 (略) 所、设施、设备; (四)有相应的经费。 | |
*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 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 (略) 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 * 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 (略) 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 (略) 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 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 《 (略) 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 * 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 (略) 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 (略) 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 (略) 门 |
*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 (略) 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 《 (略) 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 * 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 (略) 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 (略) 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 (略) 门 |
*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专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从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 (略) 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 (略) 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略) 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 (略) 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 (略) 会信用代码;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 (略) 规范。 | (略) 门 |
*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略) 审批 | 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和无犯罪记录证明 | 《 (略)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 (略) 所,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四)房产权属证书, (略) 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 (略) 地 (略) (略) 结构平面图; (六)消防、 (略) 门的批准文件。 (略) 管理条例( * 修订)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 (略) 所,不得参与或者变 (略) 所的经营活动。 (略) 门、 (略) 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 (略) 所,不得参与或者变 (略) 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 (略) 所 (略) 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 (略) 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 (略) 以行政拘留的。第五十三条因擅 (略) 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 (略) 所或 (略) 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略) 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 (略) 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略) 因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 (略) (略) 罚的,由县级人民政 (略) 门、 (略) 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 (略) (略) 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略) 门 |
*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略) 审批 | 房产权属证书, (略) 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 《 (略)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 (略) 所,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四)房产权属证书, (略) 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 (略) 地 (略) (略) 结构平面图; (六)消防、 (略) 门的批准文件。 | (略) 门 |
*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略) 审批 | 消防、 (略) 门的批准文件及环境噪声检测报告 | 《 (略)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 (略) 所,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四)房产权属证书, (略) 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 (略) 地 (略) (略) 结构平面图; (六)消防、 (略) 门的批准文件。 | (略) 门 |
*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 | (略) 的使用权证明 | 《 (略) 管理规定》第十条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 (略) 在地县级人 (略) (略) 门审批。 县级人 (略) (略) 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县级人 (略) (略) 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 (略) (略) 门备案; (略) 营业面积在 * 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级人 (略) (略) 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申请书,载明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三) (略) 的使用权证明。 | (略) 门 |
* | 行政许可 | 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出版物除外) | (略) 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 《印刷业管理条例》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 (略) 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略) 门 | |
* | 行政许可 |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 | (略) 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文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略) 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 (略) 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略) 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 (略) 门 | |
* | 行政许可 |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 | (略) 的使用权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略) 平面图 |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略) 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略) 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略) 门 | |
*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略) 上 (略) 所经营单位审批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 《 (略) (略) 管理条例》第十条 (略) (略) 经营单位申 (略) 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 (略) 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 (略) 门 |
*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略) 上 (略) 所经营单位审批 | (略) 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自有产权仅需提供产权证明,租赁的需提交房产证复印件及租赁合同) | 《 (略) (略) 管理条例》第十条 (略) (略) 经营单位申 (略) 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 (略) 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 (略) 门 |
*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略) 上 (略) 所经营单位审批 | 专业技术人员、 (略) 络信息安全管理人员专业资格证明 | 《 (略) (略) 管理条例》第八条 (略) (略) 经营单 (略) 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 (略) 所; (四)有健全、 (略) 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 (略) 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 (略) (略) 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略) 门 |
*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略) 上 (略) 所经营单位审批 | (略) 门签发的《安全审核合格证》和《 (略) (略) 安全审核意见书》 | (略) 门签发的《安全审核合格证》和《 (略) (略) 安全审核意见书》 | (略) 门 |
*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略) 上 (略) 所经营单位审批 | 消防安全审查合格意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略) 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 (略) 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略) 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 (略) 门 |
*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略) 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 (略) 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 (略) 等内容;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三) (略) 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略) 门 |
*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略) (略) (略) 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 |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 (略) 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 (略) (略) 门 |
*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国 (略) 门出具的同意用地的书面意见;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 | 《 (略) 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山东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 | 自 (略) 门 |
*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 《 (略) 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山东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 | 村(居)民委员会 |
*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乡、镇人民政府或 (略) 初审意见 | 《 (略) 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山东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 乡、镇人民政府或 (略) |
*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 | 《 (略) 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 | 自 (略) 门 |
*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 (略) 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七条;《山东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 自 (略) 门 |
*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涉及出让用地) | 《中华 (略) 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 | 自 (略) 门 |
*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或书面意见(涉及划拨用地) | 《 (略) 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 | 自 (略) 门 |
*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 《中华 (略) 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 自 (略) 门 |
*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中华 (略) 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 自 (略) 门 |
* | 点击查看>> | (略) 政权力 | 政府出资的 (略) 性研究报告审批 | 资金相关证明 | 《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鲁发改投资[ * ] * 号)附件2,《威海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略) 门 |
*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节能审查 | 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审查意见(耗煤项目需提供) | 《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八条 | 煤炭消费总 (略) 门 |
*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核 | 设 (略) (略) 地、建(构)筑物、 (略) 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 《威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自 (略) 门 |
* | 点击查看>> | 行政权力 | 城 (略) 置核准 | 建筑垃圾消纳证明 | 《 (略) 关 (略) 决 (略) 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四、城 (略) 置核准条件 | (略) 门 |
* | 点击查看>> | 行政权力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用地手续、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批准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文件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 (略) 、 (略) 门、 (略) |
* | 点击查看>> | 行政权力 | (略) 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企业拥有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企业关键和需持证上岗人员上岗证书、社会保险证明 | 《 (略) 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 | (略) 门 |
*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重大建设工程需提供)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 | (略) 门 |
*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审批 | (略) 门出具书面意见 | 《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 (略) 门 |
*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略) 门盖章批准的蓝图或红线图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自 (略) 门 |
*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用地红线图、 (略) 门批准的总平面图、建设方案总平面图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自 (略) 门 |
*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略) (略) 驶审批 | (略) 路线 行驶意见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公 (略) 门 |
*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 (略) 理设施审核 | (略) 门出具的同意拆除、 (略) 镇 (略) 理设施意见 | 《城镇 (略) 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略) 门 |
填报单位: (略) (略) 填报人:刘晓丽、林森、张恒超联系方式: 点击查看>> 填表日期: * 年6月28日 | ||||||
序号 | 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 权力事项种类 | 权力事项名称 | 保留的证明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明确到条款) | 出具证明的 单位名称 |
1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林木权属证明 |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 (略) 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二)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 (略) (略) |
2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审核 | 技术人员(畜牧师、兽医师)技术资格证书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二条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县 (略) (略) 门批准,并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第二十三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经县 (略) (略) 门批准。 第二十四 (略) (略) 门应 (略) (略) (略) 的野生动物或 (略)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 第二十六条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禁止出售、购买、利用相关批准文件。前款规定的有关许可证书、专用标识、批准文件的发放情况,应当依法公开。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 (略) 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必须经县(市、区) (略) (略) 门批准。 | (略) |
3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审核 | (略) 的基本情况及设施的报告, (略) 门批准的土地使用文件或与产权单位签订的承包、租赁协议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二条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县 (略) (略) 门批准,并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第二十三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经县 (略) (略) 门批准。 第二十四 (略) (略) 门应 (略) (略) (略) 的野生动物或 (略)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 第二十六条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禁止出售、购买、利用相关批准文件。前款规定的有关许可证书、专用标识、批准文件的发放情况,应当依法公开。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 (略) 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必须经县(市、区) (略) (略) 门批准。 | (略) |
4 | 行政许可 | 运输、邮寄、携带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或省境审批 | 《狩猎证》或《驯养繁殖许可证》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二条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县 (略) (略) 门批准,并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第二十三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经县 (略) (略) 门批准。 第二十四 (略) (略) 门应 (略) (略) (略) 的野生动物或 (略)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 第二十六条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禁止出售、购买、利用相关批准文件。前款规定的有关许可证书、专用标识、批准文件的发放情况,应当依法公开。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 (略) 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必须经县(市、区) (略) (略) 门批准。 | 行 (略) | |
5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身份证明 | 《山东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林木采伐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林政字〔 * 〕 * 号)六、依法推进国有林采伐审批改革。省属 (略) 属的国有非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可由林木买受人持买卖双方签定的合同、身份证明和其他法定申请材料,向当地县 (略) 门申请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占用当地采伐限额。 | (略) |
6 | 行政许可 | 采 (略) 门管理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查 | 单位、组织法人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 1、《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略) 令第 * 号)第十六条。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管理 (略) (略) (略) 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或者向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略) (略) 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 (略) (略) 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略) (略) 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略) 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略) 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 (略) (略) 门发放采集证后,应当抄 (略) 门备案。采集证的 (略) (略) (略) 门制定。 | (略) 、行 (略) | |
7 | 行政许可 | 采 (略) 门管理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查 | 因国事活动,需要提供并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活体的,应 (略) (略) 门的证明文件。 | 1、《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略) 令第 * 号)第十六条。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管理 (略) (略) (略) 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或者向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略) (略) 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 (略) (略) 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略) (略) 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略) 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略) 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 (略) (略) 门发放采集证后,应当抄 (略) 门备案。采集证的 (略) (略) (略) 门制定。 | 外 (略) 门 | |
8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审核 | 专业技术人员资质 | 1、《畜牧法》( * 年12月通过);2、《蚕种管理办法》( * (略) 令第68号)第十五条。3、《山东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山东省农业厅鲁农政法字〔 * 〕5号) | 农业厅 |
9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审核 | 场地、检验仪器等设施设备为自有产权,或具有使用权 | 1、《畜牧法》( * 年12月通过);2、《蚕种管理办法》( * (略) 令第68号)第十五条。3、《山东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山东省农业厅鲁农政法字〔 * 〕5号) | (略) |
10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 《驯养繁殖许可证》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二条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县 (略) (略) 门批准,并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第二十三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经县 (略) (略) 门批准。 第二十四 (略) (略) 门应 (略) (略) (略) 的野生动物或 (略)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 第二十六条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禁止出售、购买、利用相关批准文件。前款规定的有关许可证书、专用标识、批准文件的发放情况,应当依法公开。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 (略) 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必须经县(市、区) (略) (略) 门批准。 | 行 (略) |
11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 单位或个人的法人执照或身份证明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二条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县 (略) (略) 门批准,并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第二十三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经县 (略) (略) 门批准。 第二十四 (略) (略) 门应 (略) (略) (略) 的野生动物或 (略)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 第二十六条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禁止出售、购买、利用相关批准文件。前款规定的有关许可证书、专用标识、批准文件的发放情况,应当依法公开。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 (略) 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必须经县(市、区) (略) (略) 门批准。 | (略) 、行 (略) |
12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使用林 (略) 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核 | 使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人代表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年2月15 (略) 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 (略) 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 (略) (略) 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 (略) 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 (略) 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四)建设项目 (略) 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略) 、行 (略) | |
13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使用林 (略) 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核 | 建设项目批件 (1)大中型建设项目, (略) 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水电建设项目,按有 (略) 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两阶段合并的, (略) 性研究报告批复。 (2)小型建设项目,要有选址和用地规模的批准文件。 (3)勘查、开采矿藏项目,要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 (4)因建设项目勘测设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要有 (略) 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年2月15 (略) 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 (略) 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 (略) (略) 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 (略) 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 (略) 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四)建设项目 (略) 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略) 、 (略) 等 | |
14 | 行政许可 | 跨省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 请运输、邮寄。携带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来源证明,包括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协议书、有效批准文件等 | 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年12月通过)第二十九条: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由市(地) (略) (略) 门核发准运证;出省境的,由 (略) (略) 门核发准运证。运输、邮寄、携带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或省境的,由 (略) (略) 门核发准运证。 | 行 (略) | |
15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 * 生野生动物狩猎证 | 持枪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年11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 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年12月通过)第十八条:猎捕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市(地) (略) (略) 门申请狩猎证。狩猎证由 (略) (略) 门统一印制。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区)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 (略) |
16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明 | 《山东省林业种子苗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取得林业种子苗木经营许可证的,凭证 (略) (略) 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 (略) 经营。从事林业种子苗木经营的,必须按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确定的经营种类和 (略) 经营。 | 行 (略) |
17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林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 《山东省林业种子苗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从事林业种子苗木生产的,必须具有相应的林业种子资源、土地、设备、专业技术人员。第十八条从事林业种子苗木经营的,必须具有与经营 (略) 所、设备、资金、专业技术人员。 | (略) |
18 | 行政许可 | 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审批 | 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年2月15 (略) 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 (略) 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 (略) (略) 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 (略) 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 (略) 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四)建设项目 (略) 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略) 、行 (略) | |
19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审批 | 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年2月15 (略) 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 (略) 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 (略) (略) 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 (略) 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 (略) 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四)建设项目 (略) 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略) 、行 (略) |
20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农药经营许可 | 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 1、《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略) (略) 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1)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2)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 (略) (略) , (略) 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3) (略) 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 (略) 置、仓储管理等制度。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2)有不少于三十平 (略) 所、不少于五十平 (略) 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3) (略) (略) 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 (略) 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4)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5)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 (略) 置、仓储管理、农药废 (略) 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 (略) 、行 (略) |
21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农药经营许可 | 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 1、《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略) (略) 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1)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2)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 (略) (略) , (略) 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3) (略) 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 (略) 置、仓储管理等制度。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2)有不少于三十平 (略) 所、不少于五十平 (略) 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3) (略) (略) 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 (略) 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4)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5)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 (略) 置、仓储管理、农药废 (略) 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 (略) |
22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农药经营许可 | (略) (略) 产权证明 | 1、《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略) (略) 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1)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2)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 (略) (略) , (略) 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3) (略) 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 (略) 置、仓储管理等制度。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2)有不少于三十平 (略) 所、不少于五十平 (略) 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3) (略) (略) 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 (略) 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4)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5)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 (略) 置、仓储管理、农药废 (略) 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 (略) |
23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 (略) 保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略) 令 * 年第5号)第六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 (二)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 (略) 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四)种子检验室、 (略) 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 (略) 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六)委托种子生产合同 (略) 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七)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八) (略) 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除提交本办 (略) 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自 (略) 证明或租 (略) 的合同复印件;(二)品 (略) 络和测试点情况说明,以及相应的播种、收获、烘干等设备设施的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及实景照片;(三)育种机构、科研投入及育种材料、科研活动等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育种人员基本情况及其 (略) 保证明复印件;(四)近三年种子生产地点、 (略) 联系人等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五)种子经营量、经 (略) 份额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六) (略) 络和售后服务体系的建设情况。 | (略) |
24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种子检验室、 (略) 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 (略) 自有产权证明、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略) 令 * 年第5号)第六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 (二)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 (略) 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四)种子检验室、 (略) 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 (略) 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六)委托种子生产合同 (略) 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七)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八) (略) 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除提交本办 (略) 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自 (略) 证明或租 (略) 的合同复印件;(二)品 (略) 络和测试点情况说明,以及相应的播种、收获、烘干等设备设施的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及实景照片;(三)育种机构、科研投入及育种材料、科研活动等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育种人员基本情况及其 (略) 保证明复印件;(四)近三年种子生产地点、 (略) 联系人等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五)种子经营量、经 (略) 份额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六) (略) 络和售后服务体系的建设情况。 | (略) |
25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 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 年3月 (略) 令第62号公布, * 年4月 (略) 令 * 年第1号修订)第十七条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人 (略) (略) 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四)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五)菌 (略) 所照片及产权证明;(六)品种特性介绍;(七)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 (略) |
26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 菌 (略) 所照片及产权证明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 年3月 (略) 令第62号公布, * 年4月 (略) 令 * 年第1号修订)第十七条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人 (略) (略) 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四)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五)菌 (略) 所照片及产权证明;(六)品种特性介绍;(七)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 (略) |
27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 年3月 (略) 令第62号公布, * 年4月 (略) 令 * 年第1号修订)第十七条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人 (略) (略) 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四)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五)菌 (略) 所照片及产权证明;(六)品种特性介绍;(七)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 行 (略) |
28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相关批准文件或者修筑工程设施必要性的说明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年2月15 (略) 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 (略) 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 (略) (略) 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 (略) 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 (略) 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四)建设项目 (略) 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第八条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森林经营单位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提供相关批准文件或者修筑工程设施必要性的说明,并提供工程设施内容、使用林地面积等情况说明。 | 镇政府, (略) |
29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审核 | 专业技术人员资质 | 第十三条申请蚕种经营许可证,须提交下列材料:(一)蚕种经营许可证审批表(见附件2)。(二) (略) 、人员、财务及运营等基本情况报告。 (三)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四)设施设备情况报告及证明材料。(五)蚕种供货合同复印件。 | (略) |
30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审核 | 场地、检验仪器等设施设备为自有产权,或具有使用权 | 第十一条申请蚕种生产许可证,须提交下列材料:(一)蚕种生产许可证审批表(见附件1)。(二)企业技术力量、育种、生产等基本情况报告。(三)蚕种生产质量保证制度。(四)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五)场地、检验仪器等设施设备情况报告及产权证明复印件。(六)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七)生产具有品种保护权的蚕种,须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转让合同复印件;生产转基因品种的,须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 | (略) |
31 | 行政许可 | 跨省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许可 | 申请运输、邮寄。携带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来源证明,包括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协议书、有效批准文件等 | 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年12月通过)第二十九条: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由市(地) (略) (略) 门核发准运证;出省境的,由 (略) (略) 门核发准运证。运输、邮寄、携带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或省境的,由 (略) (略) 门核发准运证。 | 行 (略) | |
32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兽药经营许可 | 相关技术、质量管理人员学历及职称证明 | 《兽 药 管 理 条 例》第三章 兽药经营企业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略) 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 (略) 经营的兽药相 (略) 所、设备、仓库设施。 | (略) 、 (略) |
33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兽药经营许可 | 产权证明 | 《兽 药 管 理 条 例》第三章 兽药经营企业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略) 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 (略) 经营的兽药相 (略) 所、设备、仓库设施。 | (略) |
34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兽药经营许可 | 营业执照 | 《兽 药 管 理 条 例》第三章 兽药经营企业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略) 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 (略) 经营的兽药相 (略) 所、设备、仓库设施。 | 行 (略) |
35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变更 | 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 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 行 (略) |
36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变更 | 产权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章 动物诊疗 第五十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 (略) 所;(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三)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 (略) |
37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变更 | 兽医师执业资格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章 动物诊疗 第五十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 (略) 所;(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三)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 (略) |
38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变更 |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三条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 医院 |
39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执业兽医师注册 |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明 | 《兽 药 管 理 条 例》第三章 兽药经营企业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略) 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 (略) 经营的兽药相 (略) 所、设备、仓库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章 动物诊疗 第五十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 (略) 所;(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 (略) |
40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执业兽医师注册 | 从业单位营业执照 | 《兽 药 管 理 条 例》第三章 兽药经营企业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略) 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 (略) 经营的兽药相 (略) 所、设备、仓库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章 动物诊疗 第五十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 (略) 所;(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 行 (略) |
41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执业兽医师注册 | 身份证 | 《兽 药 管 理 条 例》第三章 兽药经营企业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略) 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 (略) 经营的兽药相 (略) 所、设备、仓库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章 动物诊疗 第五十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 (略) 所;(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 (略) |
42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营业执照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条 (略) 、养殖小区、 (略) 、动 (略) 所以及动物和动物 (略) (略) ,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 (略) 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 行 (略) |
43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八条 (略) 、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 (略) |
44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健康证明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八条 (略) 、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 医院 |
45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核发 | 营业执照 | 第二十条 (略) 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 (略) 、奶农专 (略) 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 (略) 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一)符合 (略) (略) ;(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 (略) 所;(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 行 (略) |
46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核发 | 法人身份证 | 第二十条 (略) 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 (略) 、奶农专 (略) 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 (略) 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一)符合 (略) (略) ;(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 (略) 所;(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 (略) |
47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核发 |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第二十条 (略) 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 (略) 、奶农专 (略) 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 (略) 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一)符合 (略) (略) ;(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 (略) 所;(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 医院 |
48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核发 | 从业人员培训证明 | 第二十条 (略) 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 (略) 、奶农专 (略) 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 (略) 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一)符合 (略) (略) ;(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 (略) 所;(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 培训机构 |
49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生鲜乳准运许可证核发 | (略) 有者证明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生鲜乳 (略) 有者,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 (略) 门提出生鲜乳运输申请。县级人民政府畜 (略) 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 (略) 检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生鲜乳准运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从事生鲜乳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并具有保持生鲜乳质量安全的基本知识。 | (略) |
50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生鲜乳准运许可证核发 | 从事生鲜乳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有效的健康证明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生鲜乳 (略) 有者,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 (略) 门提出生鲜乳运输申请。县级人民政府畜 (略) 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日内, (略) 检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生鲜乳准运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从事生鲜乳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并具有保持生鲜乳质量安全的基本知识。 | 医院 |
51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许可 | 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 (略) 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 (略) 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符合规定的驾驶人员以及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其他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 (略) 门、 (略) 门 |
52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许可 | 企业法人及指定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 (略) 市公共汽(电)车客运 (略) 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法人资格; | (略) 门 |
53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许可 | 营业执照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 (略) 市公共汽(电)车客运 (略) 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法人资格; | (略) 门 |
54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略) 办法》第六条“ (略) 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 (略) (略) 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 (略) 门、银行 |
55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营业执照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略) 办法》第六条“ (略) 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 (略) (略) 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略) 门 |
56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略) (略) 产权或合法租用证明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略) 办法》第六条“ (略) 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 (略) (略) 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四) (略) (略) 、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 (略) 门 |
57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注册地省级交 (略) 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报告1份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略) 办法》第六条“ (略) 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 (略) (略) 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五) (略) 平台和信息 (略) 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 (略) 门依法调 (略) 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 (略) 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 (略) 、 (略) 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 (略) (略) 注册地省级交 (略) 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 (略) 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 (略) 在注册地以 (略) 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 (略) 门 |
58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负责人身份、公司资信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 1、《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 (略) 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法人资格; 2、《威海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威政发〔 * 〕15号)第十条“取得巡游车经营权,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分别向下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巡游车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运营资金、车辆以及配套设施、设备; | (略) 门、银行 |
59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略) 、 (略) 地有关使用证明 |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略) * 年第64号令)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四)有 (略) (略) 地。” 2、《威海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威政发〔 * 〕15号)第十条“取得巡游车经营权,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分别向下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巡游车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有 (略) (略) 地。” | (略) 门 |
60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营业执照 | 1、《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 年11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二十次会议通过, * 年7月第一次修正, * 年1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 (略) 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法人资格; 2、《威海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威政发〔 * 〕15号)第十条“取得巡游车经营权,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分别向下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巡游车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 (略) 门 |
61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道路客运经营(含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 《道路旅客 (略) 管理规定》( * (略) 令 * 年第10号公布, * 年12月修正)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 (略) 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 (略) 门 |
62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道路客运经营(含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 (略) 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客车等级评定证明 | 《道路旅客 (略) 管理规定》( * (略) 令 * 年第10号公布, * 年12月修正)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 (略) 门、车辆综 (略) 门 |
63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道路客运经营(含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 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 | 《道路旅客 (略) 管理规定》( * (略) 令 * 年第10号公布, * 年12月修正)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 (略) 门、 (略) 门 |
64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道路客运经营(含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 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 (略) 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道路旅客 (略) 管理规定》( * (略) 令 * 年第10号公布, * 年12月修正)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 (略) 门、 (略) 门 |
65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道路客运经营(含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 营业执照 | 《道路旅客 (略) 管理规定》( * (略) 令 * 年第10号公布, * 年12月修正)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 (略) 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 (略) 门 |
66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略) 经营许可 | (略) 竣工 (略) 级验收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略) 令第 * 号公布, * 年2 (略) 令第 * 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申请从 (略) (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验收 (略) (场); | (略) 门、 (略) 门 |
67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略) 经营许可 | (略) (场)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略) 令第 * 号公布, * 年2 (略) 令第 * 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申请从 (略) (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验收 (略) (场);(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 (略) 门 |
68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略) 经营许可 | 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略) 令第 * 号公布, * 年2 (略) 令第 * 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申请从 (略) (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 (略) 门 |
69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略) 经营许可 | 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略) 令第 * 号公布, * 年2 (略) 令第 * 号修订)第三十九条“申请从 (略) (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 (略) 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 年11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二十次会议通过, * 年9月21日修订)第三十五条“从 (略) (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 | (略) 门 |
70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略) 经营许可 | 营业执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略) 令第 * 号公布, * 年2 (略) 令第 * 号修订)第三十九条“申请从 (略) (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 (略) 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 年11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二十次会议通过, * 年9月21日修订)第三十五条“从 (略) (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 | (略) 门 |
71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设立许可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略) 令第 * 号公布, * 年2月6日修正)第三十八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 年11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从 (略) (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 | (略) 门 |
72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设立许可 | (略) 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略) 令第 * 号公布, * 年2月6日修正)第三十八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 (略) 门 |
73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设立许可 | (略) 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略) 令第 * 号公布, * 年2月6日修正)第三十八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 (略) 门 |
74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设立许可 | 营业执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略) 令第 * 号公布, * 年2月6日修正)第三十八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 年11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从 (略) (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 | (略) 门 |
75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道路货运运输经营许可 | (略) 驶证,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人工检验记录单和道路运输车辆性能检验记录单;《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货车)》(总质量3.5吨以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 (略) 门、车 (略) 门 |
76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道路货运运输经营许可 | 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 (略) 门、 (略) 门 |
77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道路货运运输经营许可 | 营业执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 (略) 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法 (略) 政许可。 | (略) 门 |
78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道路货运运输经营许可 | (略) 、 (略) 地产权证明或租期为一年以上的租房合同文本, (略) 地照片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 年11月25日山东省人民代 (略) 第64号公布, * 年1月23日修改)第三十条“取得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应当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四)有 (略) 所以及与经营范围、规模相 (略) 地。 | (略) 门 |
79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粮食收购许可证 | 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 山东省粮食 (略) 文件 鲁粮发〔 * 〕11号“山东省粮食 (略) 关于印发《山东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办法》的通知”附件1三、申请材料:3.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者有效租赁合同原件(验证后带回)及复印件(1份) | (略) |
80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粮食收购许可证 | 《粮油保管员职业资格证书》、《粮油质量检验员职业资格证书》 | 山东省粮食 (略) 文件 鲁粮发〔 * 〕11号“山东省粮食 (略) 关于印发《山东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办法》的通知”附件1二、申请条件:4.具有相应的粮食检验化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三、申请材料:5.《检验化验保管人员基本情况表》(原件1份,见附件3) | 全国粮食职业技能鉴定 培训机构 |
81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粮食收购许可证 | (略) 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 | 山东省粮食 (略) 文件 鲁粮发〔 * 〕11号“山东省粮食 (略) 关于印发《山东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办法》的通知”附件1三、申请材料:2. (略) 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原件1份) | 银行 |
82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登记、变更、注销 | 业务 (略) 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的批复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 社会团体相关的业务主管单位 |
83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变更、注销 | 业务主管单位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的批复 | 《民办非企业单位 (略) 条例》第九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关的业务主管单位 |
84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市属非公募基金会登记、变更、注销 | 业务主管单位对市属非公募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的批复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 市属非公募基金会相关的业务主管单位 |
85 | 行政确认 |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市属非公募基金会负责人、理事、监事备案 | 社会组织负责人、理事、监事身份证复印件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 (略) 条例》第九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略) 门 | |
86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市属非公募基金会成立、 (略) | 住所房产证复印件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 (略) 条例》第九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房 (略) 门 | |
87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市属非公募基金会成立、注销、法定代表人变更 | (略) 会组织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注销清算报告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 (略) 条例》第九条、第十六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 | 有资质的 (略) | |
88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护士执业注册及延续注册 | 身份证 | 《山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 (略) |
89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护士执业注册及延续注册 | 学历证书 | 《山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第九条 | (略) |
90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护士执业注册及延续注册 | 临床实习证明 | 《山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第九条 | 实习单位 |
91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护士执业注册及延续注册 |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 《山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第九条 | 国家卫生健康委人 (略) |
92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护士执业注册及延续注册 | 健康体检证明 | 《山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 山东省 (略) (略) |
93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护士执业注册及延续注册 | 聘用证明 | 《山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 | 拟聘用医疗机构 |
94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医师执业注册及变更注册 | 聘用证明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拟聘用医疗机构 |
95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及变更、注销登记 |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 《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山东 (略) 政许可及备案管理规程的通知》一注册登记2申请材料 | (略) |
96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及变更、注销登记 |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属于政府举办的提供上 (略) 门的正式任命文件 | 《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山东 (略) 政许可及备案管理规程的通知》二变更登记2申请材料 | 上 (略) 门 |
97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及变更、注销登记 | 卫生技术人员职称证书 | 《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山东 (略) 政许可及备案管理规程的通知》二变更登记2申请材料 | (略) |
98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及变更、注销登记 | 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 《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山东 (略) 政许可及备案管理规程的通知》二变更登记2申请材料 | (略) 门 |
99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略) 卫生许可 | 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 (略) 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 (略) |
*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 (略) 筹设、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 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 | 《 (略) 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略) ,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提交材料同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三)项 | (略) 门 |
*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 (略) 筹设、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 学校用地、校舍产权证明 | 《 (略) 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略) ,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五) (略) 的, (略) 的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校园土地使用权证、校舍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鲁教民字〔 * 〕6号举 (略) 所办学的,应 (略) 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 (略) 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 (略) 门 |
*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 (略) 筹设、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 (略) 消防安全证明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 * 〕49号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应符合 (略) 所条件、师资条件、管理条件等基本要求。其中, (略) 建筑面积不得少于 * 平方米,教学用房不少于2/3,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提供寄宿的,生均宿舍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不得使用居民住宅、 (略) 校舍、场 (略) 所。 (略) 所、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抗震、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证明材料。其中, * 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建筑主体未发生改、扩建的,以及建筑面积在 * 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但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 年9月1日后的新建、扩建或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建筑面积在 * 平方米以上且小于 * 平方米的,应当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大于 * 平方米的,应当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手续。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应当依法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不能提供的,可依据县(市、区)人民政 (略) 门联合核查后出具的合规替代证明文件,申请办理消防手续。 | (略) 门 |
*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 (略) 筹设、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 启动资金不少于20万,需提 (略) 存款证明或验资报告 | 《 (略) 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略) ,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提交材料同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三)项。 | (略) 门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 (略) 筹设、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 校长、教师资格证明 | 《 (略) 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略) ,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学校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鲁教民字〔 * 〕 (略) 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其中,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 (略) 门 |
*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场所、 (略) 有权或使 (略) 所照片( (略) ,提交房产证明; (略) ,提交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产证明或提交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不少于四十平方米建筑面积 (略) 所;《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开展业务 (略) 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略) 门 |
*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略) 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网络招聘的,还需提交: (略) 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 《山东省 (略) 条例》( * 年7月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9号)第十六条“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应当向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 (略) (略) 门提交下列材料:人力资源服务申请表;章程和管理制度;场所、设施的 (略) 有权证明;负责人身份证明和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材料;开展人 (略) 信息服务的,需 (略) 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 (略) 门 |
*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 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举办者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 (略) 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 (略)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 (略) 门 |
*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 拟任校长、教学管理人员及拟聘教师、办公室人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培训或教学管理经验的证明、劳动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 (略) 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 (略)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 (略) 门 |
*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 场所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四条 (略) 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 (略) 所、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 (略) 培 (略) 所、设施、设备; (四)有相应的经费。 | |
*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 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 (略) 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 * 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 (略) 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 (略) 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 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 《 (略) 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 * 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 (略) 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 (略) 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 (略) 门 |
*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 (略) 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 《 (略) 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 * 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 (略) 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 (略) 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 (略) 门 |
*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专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从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 (略) 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 (略) 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略) 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 (略) 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 (略) 会信用代码;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 (略) 规范。 | (略) 门 |
*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略) 审批 | 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和无犯罪记录证明 | 《 (略)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 (略) 所,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四)房产权属证书, (略) 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 (略) 地 (略) (略) 结构平面图; (六)消防、 (略) 门的批准文件。 (略) 管理条例( * 修订)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 (略) 所,不得参与或者变 (略) 所的经营活动。 (略) 门、 (略) 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 (略) 所,不得参与或者变 (略) 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 (略) 所 (略) 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 (略) 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 (略) 以行政拘留的。第五十三条因擅 (略) 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 (略) 所或 (略) 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略) 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 (略) 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略) 因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 (略) (略) 罚的,由县级人民政 (略) 门、 (略) 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 (略) (略) 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略) 门 |
*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略) 审批 | 房产权属证书, (略) 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 《 (略)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 (略) 所,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四)房产权属证书, (略) 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 (略) 地 (略) (略) 结构平面图; (六)消防、 (略) 门的批准文件。 | (略) 门 |
*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略) 审批 | 消防、 (略) 门的批准文件及环境噪声检测报告 | 《 (略)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 (略) 所,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四)房产权属证书, (略) 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 (略) 地 (略) (略) 结构平面图; (六)消防、 (略) 门的批准文件。 | (略) 门 |
*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 | (略) 的使用权证明 | 《 (略) 管理规定》第十条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 (略) 在地县级人 (略) (略) 门审批。 县级人 (略) (略) 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县级人 (略) (略) 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 (略) (略) 门备案; (略) 营业面积在 * 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级人 (略) (略) 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申请书,载明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三) (略) 的使用权证明。 | (略) 门 |
* | 行政许可 | 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出版物除外) | (略) 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 《印刷业管理条例》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 (略) 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略) 门 | |
* | 行政许可 |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 | (略) 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文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略) 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 (略) 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略) 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 (略) 门 | |
* | 行政许可 |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 | (略) 的使用权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略) 平面图 |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略) 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略) 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略) 门 | |
*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略) 上 (略) 所经营单位审批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 《 (略) (略) 管理条例》第十条 (略) (略) 经营单位申 (略) 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 (略) 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 (略) 门 |
*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略) 上 (略) 所经营单位审批 | (略) 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自有产权仅需提供产权证明,租赁的需提交房产证复印件及租赁合同) | 《 (略) (略) 管理条例》第十条 (略) (略) 经营单位申 (略) 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 (略) 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 (略) 门 |
*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略) 上 (略) 所经营单位审批 | 专业技术人员、 (略) 络信息安全管理人员专业资格证明 | 《 (略) (略) 管理条例》第八条 (略) (略) 经营单 (略) 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 (略) 所; (四)有健全、 (略) 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 (略) 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 (略) (略) 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略) 门 |
*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略) 上 (略) 所经营单位审批 | (略) 门签发的《安全审核合格证》和《 (略) (略) 安全审核意见书》 | (略) 门签发的《安全审核合格证》和《 (略) (略) 安全审核意见书》 | (略) 门 |
*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略) 上 (略) 所经营单位审批 | 消防安全审查合格意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略) 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 (略) 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略) 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 (略) 门 |
*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略) 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 (略) 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 (略) 等内容;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三) (略) 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略) 门 |
*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略) (略) (略) 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 |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 (略) 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 (略) (略) 门 |
*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国 (略) 门出具的同意用地的书面意见;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 | 《 (略) 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山东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 | 自 (略) 门 |
*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 《 (略) 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山东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 | 村(居)民委员会 |
*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乡、镇人民政府或 (略) 初审意见 | 《 (略) 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山东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 乡、镇人民政府或 (略) |
*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 | 《 (略) 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 | 自 (略) 门 |
*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 (略) 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七条;《山东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 自 (略) 门 |
*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涉及出让用地) | 《中华 (略) 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 | 自 (略) 门 |
*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或书面意见(涉及划拨用地) | 《 (略) 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 | 自 (略) 门 |
*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 《中华 (略) 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 自 (略) 门 |
*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中华 (略) 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 自 (略) 门 |
* | 点击查看>> | (略) 政权力 | 政府出资的 (略) 性研究报告审批 | 资金相关证明 | 《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鲁发改投资[ * ] * 号)附件2,《威海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略) 门 |
*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节能审查 | 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审查意见(耗煤项目需提供) | 《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八条 | 煤炭消费总 (略) 门 |
*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核 | 设 (略) (略) 地、建(构)筑物、 (略) 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 《威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自 (略) 门 |
* | 点击查看>> | 行政权力 | 城 (略) 置核准 | 建筑垃圾消纳证明 | 《 (略) 关 (略) 决 (略) 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四、城 (略) 置核准条件 | (略) 门 |
* | 点击查看>> | 行政权力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用地手续、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批准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文件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 (略) 、 (略) 门、 (略) |
* | 点击查看>> | 行政权力 | (略) 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企业拥有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企业关键和需持证上岗人员上岗证书、社会保险证明 | 《 (略) 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 | (略) 门 |
*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重大建设工程需提供)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 | (略) 门 |
*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审批 | (略) 门出具书面意见 | 《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 (略) 门 |
*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略) 门盖章批准的蓝图或红线图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自 (略) 门 |
*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用地红线图、 (略) 门批准的总平面图、建设方案总平面图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自 (略) 门 |
*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略) (略) 驶审批 | (略) 路线 行驶意见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公 (略) 门 |
* | 点击查看>> | 行政许可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 (略) 理设施审核 | (略) 门出具的同意拆除、 (略) 镇 (略) 理设施意见 | 《城镇 (略) 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略) 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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