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昌县乡镇政府权责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昌县乡镇政府权责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昌县乡镇政府权责清单( * 年版)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昌县乡镇政府权责清单
( * 年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略) , (略) 门: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街道)行政权力指导目录( * 年版)的通知》(赣府厅发〔 * 〕3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编制了乡镇权责清单,并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清单予以公布。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职权法定、权责一致、公开透明的原则,于 * 年3月底前结合实际梳理、 (略) 有清单,并 (略) (略) 、保障和监督机制。 (略) 门要强化协同配合,指导、帮助乡镇做好权责清单编制工作,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相关困难和问题,切实提 (略) 权能力。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略) 。
附件:广昌县乡镇政府权责清单( * 年版)
* 年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广昌县乡镇政府权责清单( * 年版)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农村村民不 (略) 范围建设住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委托) | 行政许可 | 1.《中华 (略) 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 (略) 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2.《 (略) 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 (略) 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规划许可证件包括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明确建筑面积,房屋位置。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不 (略) 范围建设住宅的,城市、 (略) (略) 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七日内,报城市、 (略) (略) 门备案。 | |
2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3 | 对承包期内特殊情形下需调整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 (略) 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 (略) 调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 (略) (略) 门批准。 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十三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但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略) 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 (略) 门批准,可以依法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作适当调整:(一)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的;(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承包 (略) 分安置补偿,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第五十三条:辖有 (略) (略) 、 (略) 、 (略) 、 (略) 发包土地的,参 (略) 。辖有村 (略) ,履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的职责。 | |
4 | (略) 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审批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 (略) 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略) 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 (略) 有的草原市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十三条:辖有 (略) (略) 、 (略) 、 (略) 、 (略) 发包土地的,参 (略) 。辖有村 (略) ,履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的职责。 | |
5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委托)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七条: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核发。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 (略) 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 1.限于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 2.应当在依法办理 (略) 使。 |
6 |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法律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 (略) 为:……(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 (略) 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略) 罚:(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3.《 (略) (略) 实施办法》( (略) 令第27号)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 (略) 罚。 | |
7 |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 (略) 罚 | (略) 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 (略) 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 (略) (略) 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 (略) 罚。 | |
8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和破坏村容镇貌、 (略) (略) 罚 | (略) 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三十九条: (略) 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 (略) 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 |
9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 (略) 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 (略) 。 2.《江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依法赋予乡 (略) (略) 农村非法占用 (略) (略) 政执法权。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实农村建房管理力量, (略) 和农村建房审批监管制度,依法 (略) 审批、建房审批管理和批后监管及服务,依法整治违法违规建房。 | |
10 | 对森林防火重点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 (略) (略) 罚 | (略) 罚 | 《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重点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烧荒、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焚烧秸杆、吸烟、烤火、野炊、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的,由森林 (略) 教育劝阻或 (略) 为,并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11 |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 (略) 罚 | (略) 罚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略) 令第 * 号公布,第 * 号修正)五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 (略)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 (略) 50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 | |
12 | 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 (略) 门应 (略) 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
13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强制制止、铲除 | 行政强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 (略) 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略) 、 (略) 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2.《江西省禁毒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农业、 (略) 门加强巡查,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略) 、 (略) 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 |
14 | 地质灾害应急疏散 | 行政强制 |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 (略) 组织避灾疏散。 2.《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地质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 (略) 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及时动员和组织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撤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 (略) 组织避灾疏散。地质灾害险情未消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非抢险救灾人员不得擅自进入。 | |
15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略) 建设的强制拆除 | 行政强制 | 《中华 (略) 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略) 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
16 | 为应对突发事件对单位和个人财产的征用 | 行政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有关人 (略) 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 (略) 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 |
17 | 自然灾害资金和物资救助 | 行政给付 |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略) 令第 * 号公布,第 * 号修正)第十四条: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三)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 (略) 、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第十九条第三款:受灾地区人民政府 (略) 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2.《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第三条第四款:乡镇人民政府、 (略) (略) 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的具体实施工作。 | |
18 | 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的适当扶持或补助 | 行政给付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略) 令第46号)第十九条: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 (略) 有的森林和林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从育林基金、木竹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和事业费中解决; (略) 有的森林和林木,由经营者负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扶持。对暂时没有经济收入的森林、林木和长期没有经济收入的防护林、水源林、特种用途林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其所需的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扶持。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病虫害,森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确实 (略) 防治费用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 |
19 | 对生产 (略)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 (略) 业标 (略) 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 (略) ,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 (略) 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略) 监督检查,协助人 (略) 门或者按照 (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略) 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 (略) 令第16号)第五条:各级安 (略) 门 (略) 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 (略) 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乡、镇人民政府以 (略) ,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新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地方政府派出机关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 (略) (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四十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以 (略) ,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新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制定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定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实施。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以 (略) ,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新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对本辖区内生产 (略) 监督检查时,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 (略) 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检查中发现安 (略) 为的, (略) 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依 (略) 政处罚的,建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略) 罚;(三)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排除的,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处理;(四)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在责令立即排除的同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 | |
19 | 对生产 (略)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 (略) 业标 (略) 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乡镇矿山企业安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督促乡镇矿山 (略) 矿山安全法律、法规:(二)制止无证开采、越界开采和其他危害矿山 (略) 为;(三)督促乡镇矿山企 (略) 安全教育和培训;(四)组织乡镇矿山企业制定和落实矿山事故隐患防范措施;(五)检查、督促乡镇矿山企业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六)督促乡镇矿山企业定期检查、维修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以及安全检测仪器:(七)组织乡镇矿山企业的安全抢险救护,参加矿山 (略) 理。 5.《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 (略) 全面负责本地区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6.《江西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以 (略) 、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新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辖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 (略) (略)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制订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乡、镇人民政府以 (略) 、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新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依 (略) 理措施:(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排除的,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处理;(二)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在责令立即排除的同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 | |
20 | 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 (略) 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 (略) 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第三十八条:防汛 (略) 各 (略) 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 (略) 门负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略) 令第86号公布,第 * 号修正)第十五条:各 (略) 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 (略) 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 (略) 门和单位按 (略) (略) 署,对所管辖的防洪 (略) 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 (略) 理措施报有管辖权 (略) (略) 门,并按照 (略) (略) 理。第十七条第二款:各级地方人民 (略) 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 (略) 汛前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 (略) 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抗旱责任制落实、抗旱预案编制、抗旱设施建设和维护、抗旱物资储备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 (略) 理或 (略) 门 (略) 理。 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 (略) 门对河道堤防、水库大坝等防洪 (略) 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防洪工程 (略) 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病险水库、险闸、险堤 (略) 除险加固,对重点 (略) 修复。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优先安排资金。各级人民政府 (略) 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跨坝。 | |
21 | 对草地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应 (略) 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 |
22 | (略) 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 (略) 和食品小摊贩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 (略) 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 (略) 应当安排人员, (略) 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 (略) 和食品小摊贩的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教育工作,协助食品药 (略) (略) 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 (略) 和食品小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略) 门制定包括食品小作坊、小餐饮、 (略) 和食品小摊贩监督管理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 (略) 门及乡镇人民政府、 (略) (略) 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 (略) 和食品小摊贩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略) 为。 | |
23 | 消防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 (略) (略) 消防安全职 (略) 监督检查。 | |
24 | 农村幼儿园举办、停办登记注册 | 行政确认 | 《幼儿园管理条例》( (略) 令第4号)第十一条: (略) 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第十二条第二款: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 (略) 政部门备案。 | |
25 |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 行政确认 | 《婚姻登记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二条第一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 (略) 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 仅指已获权限的乡镇。 |
26 |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金确定 | 行政确认 | 《蓄滞洪区 (略) 办法》( (略) 令第 * 号)第十九条: (略) 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在补偿资金拨付到位后,应当及时制定具体补偿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逐户确定具体补偿金额,并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补偿金额公布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发放补偿凭证,区内居民持补偿凭证、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县 (略) 门指定的机构领取补偿金。 | |
27 | 兵役登记 | 行政确认 | 《征兵工作条例》( * 年10月 (略) 、中央军委发布, (略) 、 (略) 令第 * 号修订)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 (略) ,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 (略) 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歩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 |
28 | 对已登记应征公民的走访调查 | 行政确认 | 《征兵工作条例》( * 年10月 (略) 、中央军委发布, (略) 、 (略) 令第 * 号修订)第二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 (略) (略) ,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 (略) 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 (略) 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 |
29 |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 (略) 有权和使 (略) 理 | 行政裁决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略) 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略) 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 (略) 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 (略) 理。当事人对有关 (略) 理决定不服的, (略) 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略) 起诉。 (略) 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土地权 (略) 理办法》( (略) 令第17号发布,第49号修正)第四条:县级以 (略) (略) 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 (略) 理决定的, (略) 理意见,报同级人 (略) 理决定。县级以 (略) (略) 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 (略) 在地的县 (略) (略) (略) 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 (略) 理。第六条:设区的市、自治 (略) (略) (略) 理下列争议案件:(一) (略) 政区域的;(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 | |
29 |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 (略) 有权和使 (略) 理 | 行政裁决 | (略) 门交 (略) 门转送的。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 (略) (略) (略) 理下列争议案件:(一)跨设区的市、 (略) 政区域的;(二)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三)争 (略) ,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四) (略) 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五)同级人民政府、 (略) 交 (略) 门转送的。第九条: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 (略) 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 (略) (略) (略) 理申请。第三十三条:乡 (略) 理土地权属争议,参 (略) 。 3.《 (略) 土地 (略) 规定》第八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 (略) 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管辖:跨乡(镇)的,由县人民政府管辖。 | |
30 |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 (略) 有权、使 (略) 理 | 行政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六条: (略) 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 (略) 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 (略) 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 (略) 理。当事人对有关 (略) 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 (略) 起诉。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 | |
31 |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 (略) 有权和林地使 (略) 理 | 行政裁决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 (略) 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 (略) 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 (略) 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 (略) 理。当事人对有关 (略) 理决定不服的, (略) 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略) 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2.《江西省山林权 (略) 理办法》第十条:公民之间、 (略) 有制 (略) 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山林权属争议,应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向 (略) 在乡(镇)人民 (略) 申请;跨乡(镇)的,可向县自 (略) (略) 申请。 | |
32 | (略) 有制企业设立的审核 | (略) 政权力-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 (略) 有制企业条例》( (略) 令第59号发布,第 * 号修正)第十四条第一款: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 (略) 门以及法律、法规 (略) 门批准,持有关批准 (略) (略) 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 |
33 | 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核 | (略) 政权力-初审 | 1.《殡葬管理条例》( (略) 令第 * 号发布,第 * 号修正)第八条第三款: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 (略) 门审批。 2.《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兴建殡葬 (略) 市建设规划,并按 (略) 审批手续:(一)设置农村村民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 (略) 门审批;…… | |
34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初审 | (略) 政权力-初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 (略) 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2.《 (略) 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 * 〕52号):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二)逐级审核。 (略) 或乡 (略) 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 (略) 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 (略) 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 (略) 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 (略) 门会同县级残联 (略) 门申请拨付资金。 | |
35 | 临时救助审核 | (略) 政权力-初审 | 《 (略) 办法》( (略) 令第 * 号公布,第 * 号修正)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 (略) 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 (略) 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 (略) 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 (略) 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 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 (略) 门可以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 (略) 审批。 |
36 | 农村村民易地新建或者 (略) 范围建设住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初审 | (略) 政权力-初审 | 《 (略) 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易地新建或者 (略) 范围建设住宅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农村村民应当持土地使用证明、 (略) 书面意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将初审意见及 (略) 市、 (略) (略) 门审查:(三)城市、 (略) (略) 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明确建筑面积,房屋位置。 | |
37 | 在乡、村庄 (略) 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生产经营性设施、单位的其他工程建设以及在国有土地上建住宅的初审 | (略) 政权力-初审 | 1.《中华 (略) 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在乡、村庄 (略) 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 (略) 市、 (略) (略) 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在村镇规划区内兴建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生产经营性设施、单位的其他工程建设以及在国有土地上建住宅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 (略) 门审查同意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 |
38 | 在村镇 (略) 临时建设的审查 | (略) 政权力-初审 | 1.《中华 (略) 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 (略) 临时建设的, (略) 市、 (略) (略) 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 (略) 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在村镇规划区内兴建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生产经营性设施、单位的其他工程建设以及在国有土地上建住宅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 (略) 门审查同意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 |
39 |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初审 | (略) 政权力-初审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略) 国家发展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令第 * 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 (略) 在 (略) 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 (略) 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 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 (略) 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 (略) 门:……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 (略) 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 (略) 在 (略) 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略) 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 (略) 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 (略) 门。 | |
40 | 申 (略) 集中供养的受理、优惠服务 | (略) 政权力-初审 | 《 (略) 管理办法》( (略) 令第40号公布,退 (略) 令第3号修订)第八条:申 (略) 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应当由本人向户籍地村(社区)退 (略) 提出申请,或 (略) ( (略) )向乡镇(街道)退 (略) 代为提出申请。退 (略) 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 (略) , (略) 初审后及 (略) 门审核批准。 (略) (略) 门下达的计划和任务安排集中供养、优惠 (略) ,并根据实际情况接收优待服务对象。 | |
41 | 对因自然灾害受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 (略) 政权力-初审 |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略) 令第 * 号公布,第 * 号修正)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 (略) 、 (略) 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 (略) 、 (略) 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 (略) 、 (略) 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 (略) 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 (略) 门审批。 2.《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受灾地区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略) (略) 政区域内因灾损毁居民 (略) 调查、登记,并逐级汇总上报县级人民政 (略) 门……第十七条第一款:因灾损毁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居)民小组提名。经村(居)民委员 (略) 民主评议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7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在公示结束后,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 (略) 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 (略) 门核定。县级人民政 (略) 门应当自受理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核定工作。 | |
42 | 设 (略) 点审核 | (略) 政权力-初审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略) 令第9号)第十七条:设 (略) 点,应当经当 (略) 、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 (略) 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 (略) 政部门审批。 | |
43 | 医疗救助待遇资格确认初审 | (略) 政权力-初审 | 《 (略) 办法》( (略) 令第 * 号公布,第 * 号修正)第三十条规定: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 (略) 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 (略) 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 (略) 门直接办理。 | |
44 |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及居民公约备案 | (略) 政权力-备案 | 1.中华人民 (略) 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2.《中华 (略) (略) 组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 (略) (略) 。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第二十一条:本法适用于乡、民族乡、镇 (略) 在地 (略) 。 | |
45 | 被征地单位使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备案 | (略) 政权力-备案 | 《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的各项征收土地补偿费应当按以下规定管理使用:(一)属于个人或者 (略) 有的青苗、附着物以及房屋拆迁的补偿费,被征地单位应当如数付给个人或者承包经营者。(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土地开发和农田基本建设。其中安置补助费经村民会议同意,可以按安置补助费除以农业人口数,分别拨给自谋职业者作为就业的补助、拨给不能就业的人员作为生活补贴,或者按已安置人员数量转拨给吸纳安置人员的就业单位抵交劳动力就业费。(三)承包开发的土地被征收的,被征地单位应当对承包者未能回收的生产性投入作出适当补偿,补偿经费从土地补偿费中支付。被征地单位使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时,必须报乡(镇)人民政 (略) 。执行情况必须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 |
46 | (略) 备案 | (略) 政权力-备案 | 《物业管理条例》( (略) 令第 * 号公布,第 * 号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 (略) 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 (略) 在地的区、县人民 (略) (略) 门 (略) 、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
47 | 食品小摊贩备案 | (略) 政权力-备案 |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 (略) 小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食品小摊贩应当持身份证明、从业人员健康 (略) 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略) 申请备案并领取备案卡,备案卡有效期一年。乡镇人民政府、 (略) 对分配到了经营地点、摊位的食品小摊贩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发放备案卡并制作备案档案,记录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经营种类、经营地点等信息,并在发放备案卡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告知食品药 (略) 门或者其派出机构、 (略) 门。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无需申领备案卡。 | |
48 | (略) 理 | (略) (略) 政调解 | 《 (略) 理办法》( (略) 令第8号)第七条: (略) 理的民间纠纷,由 (略) 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受理。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 (略) (略) 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协商受理。第十七条:经过调解后,仍达不成协议的纠纷,基层人民政 (略) 理决定。 | |
49 | 农民工工资矛盾 (略) | (略) 政权力-行政调解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四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 (略) 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 (略) 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 |
50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 | (略) 政权力-行政调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 (略) 、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 (略) 起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 (略) 和解,也可 (略) 、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第七条: (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 (略) 、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 (略) 门等调解解决。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写明调解请求、调解事由和协议结果,分别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调解机构或者组织的印章。第五十三条:辖有 (略) (略) 、 (略) 、 (略) 、 (略) 发包土地的,参 (略) 。辖有村 (略) ,履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的职责。 | |
51 | 对移民安置区移民矛 (略) | (略) 政权力-行政调解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略) 令第 * 号公布,第 * 号修订)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移民安置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移民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 (略) 矛盾纠纷。 | |
52 | (略) 会安全事件的矛盾 (略) 理 | (略) 政权力-行政调解 | 《中华人民共知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 (略) 门、乡级人民政府、 (略) 、 (略) 、 (略) 应 (略) (略) 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 |
53 | 对侵害妇女及其家属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权益的调解 | (略) 政权力-行政调解 | 《中华人民共知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 (略) 落户,侵害男方和 (略) 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 (略) 起诉, (略) 应当依法受理。 | |
54 | 对侵占、 (略) (略) 理 | (略) 政权力-其他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略) 令第8号、国 (略) 令第11号公布, (略) 令第 * 号修正)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侵占、 (略) (略) 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 (略) 政部门令其限期 (略) 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 |
55 | 对 (略) 区康复人员的监督管理 | (略) 政权力-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城 (略) 、乡镇人 (略) 区戒毒工作。城 (略)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 (略) 区戒毒协议,落实 (略) 区戒毒措施。公安 (略) 政、 (略) 政、 (略) (略) 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城 (略)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 (略) 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第三十九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 (略) 社区戒毒, (略) 区 (略) (略) 、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 (略) 区戒毒措施。第四十八条: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 (略) 区康复。社区康复参 (略) 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 |
56 | 对本乡镇户籍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 | (略) 政权力-其他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略) 令第24号)第十八条:受 (略) 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 (略) 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 |
57 | 对以不正当手段, (略) 使选举权、被选举权, (略) (略) (略) 理 | (略) 政权力-其他 | 《中华人民 (略) 组织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 (略) 使选举权、被选举权, (略) (略) 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 (略) 和人民政府及 (略) 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略) 理。 | |
58 | 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略) 理 | (略) 政权力-其他 | 《中华人民 (略) 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 |
59 | (略) 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事项或公布 (略) (略) 理 | (略) 政权力-其他 | 《中华人民 (略) 组织法》第三十一条: (略) 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 (略) 门反映,有关人民政 (略) 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 (略) 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 |
60 | (略) 不依照法律、法 (略) (略) (略) 理 | (略) 政权力-其他 | 《中华人民 (略) 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略) 不依照法律、法 (略) 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 |
61 | 对被非法招用童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批评教育 | (略) 政权力-其他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略) 令第 * 号)第三条: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 (略) (略) 、 (略) 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 |
62 | 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责令退回 | (略) 政权力-其他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
63 | (略) 乡规划管理 (略) 理 | (略) 政权力-其他 | 《 (略) 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乡、镇人民政府对本 (略) (略) 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 (略)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 (略) 市、 (略) (略) 门或 (略) (略)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 (略) 市、 (略) (略) 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继续建设的,由城市、 (略) (略) 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 (略) (略) 门 (略) 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略) 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64 | 对地质灾害险情的检查 | (略) 政权力-其他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十五条第一款: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 (略) 理和报告。 | |
65 | 对畜禽养 (略) 为的制止 | (略) 政权力-其他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五条第五款:乡镇人民政府应 (略) (略) 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 (略) 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 |
66 |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受理 | (略) 政权力-其他 | 《 (略) 办法》( (略) 令第 * 号公布,第 * 号修正)第四十条: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 (略) 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 (略) 门提出,经县级人 (略) 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 (略) 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 (略) 门优先给予保障。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略) 。 | |
67 | 对业主大会、 (略) 作出违反法律、 (略) 理 | (略) 政权力-其他 | 《物业管理条例》( (略) 令第 * 号公布,第 * 号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业主大会、 (略) 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 (略) 在地的区、县人民 (略) (略) 门或 (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
68 | 对食品小摊贩经营地点和摊位的分配 | (略) 政权力-其他 |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 (略) 小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略) 门应当会同规划、食品药品监督 (略) 门,按照方便群众、 (略) 的原则, (略) 乡规划,统筹考虑安全、市容、交通、环保等方面的因素, (略) 会公众意见后, (略) 政区域的食品小摊贩经营地点和时段,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略) 门可以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外,根据食品小摊贩就地发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在不影响安全、市容、交通、环保等情况下,在城市非主干道两侧临时划定一定路段、时段供食品小摊贩经营。经营地点、摊位的分配由乡镇人民政府、 (略) 根据申请人数和实际可容纳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予以安排, (略) 会公布。 | |
69 | 对渡口安全的检查 | (略) 政权力-其他 | 1.《中华人民夫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 * 号公布,第 * 号修正)第五条第二款:乡(镇)人 (略) 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 (略) 下列职责:(一)建立、 (略) 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四) (略) 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 (略) 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三)加强对人民群众和渡工的宣传教育, (略) 渡口安全检查,严防发生渡运事故;…… | |
70 | 对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安全检查 | (略) 政权力-其他 | 1.《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 (略) 政区域内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管理,定期组织乡镇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对 (略) 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水利工程设施安 (略) 。 2.《江西省抗旱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 (略) (略) 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工程管理权限,对所管辖 (略) 定期安全检查;水工程管理单位或者 (略) 管辖水工程的维修和养护,保障工 (略) 。 | |
71 |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 (略) 政权力-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第二款:乡级人民政府、 (略) 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略) 、 (略) 予以协助。 | |
72 | 流浪犬、 (略) 置及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 | (略) 政权力-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三、四款: (略) 、乡级人民政府组 (略) 、 (略) ,做好本辖区流浪犬、 (略) 置,防止疫病传播。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 (略) 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 |
73 | 农产品质量安全 (略) 理 | (略) 政权力-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条:各级人民 (略) 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第四十条: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 (略) 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 (略) (略) 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 (略) 理并报上一级人民 (略) 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 (略) (略) 门应当及时 (略) (略) 门。 | |
74 | 对违反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责令改正 | (略) 政权力-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农村集体经济组 (略) 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 (略) 以资代劳。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 |
75 | 重大动 (略) 理 | (略) 政权力-其他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略) 令第 * 号公布,第 * 号修订)第三十七条:重大动 (略) 理中,乡镇人民政府、 (略) 、 (略) 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 (略) 理措施的落实工作。第三十八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 | |
76 | 组织开展饲养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 (略) 政权力-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第一、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 (略) 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 (略) 强制免疫义 (略) 监督检查。乡级人民政府、 (略) 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 (略) 、 (略) 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 |
77 |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组织防治 | (略) 政权力-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所在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 (略) 农 (略) 门的规定组织防治。 | |
78 | 对辖区内发现的死亡畜禽开展收集、处理和溯源 | (略) 政权力-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略) 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 (略) 、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 |
79 | (略) 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的审计 | (略) 政权力-其他 | 《中华人民 (略) 组织法》第三十五条: (略) (略) 任期和高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三)政府 (略) 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略) 成员的任期和高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 (略) 门、 (略) 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 (略) 选举之前公布。 | |
80 | 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 (略) 政权力-其他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 (略) 令第9号)第十三条第二款: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 (略) 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略) 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应当予以核查,并 (略) 或社 (略) 通报有关信息。 | |
81 | 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 | (略) 政权力-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具体 (略) 制定。 | |
82 | 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组织撤离 | (略) 政权力-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略) 令第86号公布,第 * 号修正)第三十四条:在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 |
83 | 组织代收救灾捐赠 | (略) 政权力-其他 |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略) 令第35号)第十一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城 (略) 受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委托,可以 (略) 政区域内村民、居民及驻在单位的救灾捐赠款物。代收的捐赠款物应当及时转交救灾捐赠受赠人。 | |
84 | 对森林有害生物的调查监测 | (略) 政权力-其他 | 1.《突发林业有 (略) 置办法》( (略) 令第13号发布, (略) 令第38号修正)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的森林病虫害防 (略) 测报点,应当及时对林业 (略) 调查与监测,综合分析测报数据,提出防治方案。森林病虫害防 (略) 测报点,应当建立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档案,掌握林业有害生物的动态变化情况。乡(镇) (略) 工作人员、护林员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的要求,参加林业有害生物的调查与监测工作。 2.《江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基 (略) (略) 辖区域的林业有害生物测报的具体工作,协助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检疫工作。 | |
85 | 组织、 (略) 门、单位解 (略) 所设置位置不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安全隐患 | (略) 政权力-其他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 (略) 、仓 (略) 、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 (略) 、 (略) 、 (略) ,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 (略) 、仓 (略) 、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 (略) 、 (略) 、 (略) ,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略) 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2.《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五条:城乡 (略) 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调整、完善。各级人民政府对不符合 (略) 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 (略) 等重大危险源,应当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应当责令停止使用。 | |
86 | 组织人员、调集物资支援灭火 | (略) 政权力-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 (略) 需物资支援灭火。 | |
87 | 组织或者协助做好火灾和其他灾 (略) 理 | (略) 政权力-其他 | 《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 (略) 应当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和驻地单位开展群众性消防活动,组织或者协助做好火灾和其他灾 (略) 理工作。 | |
88 | 组织住宅小区业主承担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修、更新、 (略) 需费用 | (略) 政权力-其他 | 《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二条:城镇规划内的住宅小区内业主的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修、更新、 (略) 需经费,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日常维护保养由物业费支出, (略) 需的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小区,其共用消防设施设备严重失修,消防救援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略)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程序提出, (略) 门审查核准后,按照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的程序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维修、更新、 (略) 需费用。未按照前款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 (略) 门组织代为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按照 (略) 。未设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修、更新、 (略) 需费用,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略) 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按照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承担。 | |
89 | 组织应征公民体格检查 | (略) 政权力-其他 | 《征兵工作条例》( * 年10月 (略) 、中央军委发布, (略) 、 (略) 令第 * 号修订)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 (略) ,应当组织应征公民 (略) (略) 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市县、 (略) 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 |
90 | 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 | (略) 政权力-其他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人民政 (略) 门、乡级人民政府、 (略) 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略) 令第 * 号公布,第 * 号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 (略) 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 (略) 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3.《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乡镇人民政府、 (略) 应当配备兼职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兼职信息员。 | |
91 | 防灾设施建设、维 | (略) 政权力-其他 | 1.《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 (略) 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发生情况,加强农村地区气象灾害预防、监测、信息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并定期排查气象灾害安全隐患。 2.《江西省雷电灾害防御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略) 、 (略) (略) 所和雷击风险等级较高的村民集中居住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安装防雷装置。气象主管 (略) 指导和检查。 | |
92 | 动员、组织严重气象灾害危险区域人员转移、疏散 | (略) 政权力-其他 | 《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严重气象灾害危险区域的当地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学校、医院等单位,应当及时动员并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 | |
93 | 组织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管理、 (略) 置、灾情调查和灾害评估、预报预警信息传播等工作 | (略) 政权力-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 (略) 门、乡级人民政府、 (略) 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必要的应急演练。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略) 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略) 、 (略)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本地人民政府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工作。 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 (略) 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 (略) 门开展气象灾害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 (略) 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农村偏远地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因地制宜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方式,及时向受影响的公众传播灾害预警信息。 第三十五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严重气象灾害危险区域的当地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学校、医院等单位,应当及时动员并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 | |
94 | 负责气象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气象灾害安全隐患排查 | (略) 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略) 门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发生情况,加强农村地区气象灾害预防、监测、信息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 《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 (略) 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发生情况,加强农村地区气象灾害预防、监测、信息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并定期排查气象灾害安全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条: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划定 (略) 气象主管机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 (略) 市规划或者村庄和集镇规划。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并有权对破坏气象设施和气象 (略) (略) 举报。 第十一条: (略) 、国 (略) 、国 (略) 、国 (略) 、高 (略) 、 (略) 、气 (略) 、区 (略) (略) 和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的探测环境,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十八条: (略) 址应当保持长期稳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 (略) 。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和破坏气象 (略) 为。 第六条:各级人民 (略) 门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树立全民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 《江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环境、装备与设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环境规定范围内,进行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有不利影响的活动;不得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与设施。 | |
95 | 加强气 (略) * 建设,组建专兼职气象协理员、信息员 | (略) 政权力-其他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 (略) 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 (略) 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 (略) 应当配备兼职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兼职信息员。 | |
96 | 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奖励 | 行政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气象科学知识普及,培养气象人才,推广先进的气象科学技术,保护气象科技成果,加强国际气象合作与交流,发展气象信息产业,提高气象工作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艰苦地区和海 (略) (略) 。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九条: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六条:对在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
97 | 加强防雷安全监督、管理、宣传与雷灾报告,组织农村安装防雷装置 | (略) 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江西省雷电灾害防御办法》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雷电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防御雷电灾害的意识和能力。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群众性的雷电灾害防御科普知识的宣传。 第十九条: (略) 、 (略) (略) 所和雷击风险等级较高的村民集中居住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安装防雷装置。 第二十一条: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迅速开展自救互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气象主管机构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 当地人民政府和气象主管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 (略) ,组织抢险救灾,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将雷电灾害情况 (略) 政机关。 |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常委会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略)
政工科、 (略) 、 (略) 、 (略) 门、各人民团体。
广昌 (略) * 年1月13日印发
关于印发广昌县乡镇政府权责清单( * 年版)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昌县乡镇政府权责清单
( * 年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略) , (略) 门: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街道)行政权力指导目录( * 年版)的通知》(赣府厅发〔 * 〕3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编制了乡镇权责清单,并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清单予以公布。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职权法定、权责一致、公开透明的原则,于 * 年3月底前结合实际梳理、 (略) 有清单,并 (略) (略) 、保障和监督机制。 (略) 门要强化协同配合,指导、帮助乡镇做好权责清单编制工作,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相关困难和问题,切实提 (略) 权能力。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略) 。
附件:广昌县乡镇政府权责清单( * 年版)
* 年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广昌县乡镇政府权责清单( * 年版)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农村村民不 (略) 范围建设住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委托) | 行政许可 | 1.《中华 (略) 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 (略) 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2.《 (略) 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 (略) 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规划许可证件包括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明确建筑面积,房屋位置。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不 (略) 范围建设住宅的,城市、 (略) (略) 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七日内,报城市、 (略) (略) 门备案。 | |
2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3 | 对承包期内特殊情形下需调整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 (略) 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 (略) 调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 (略) (略) 门批准。 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十三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但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略) 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 (略) 门批准,可以依法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作适当调整:(一)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的;(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承包 (略) 分安置补偿,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第五十三条:辖有 (略) (略) 、 (略) 、 (略) 、 (略) 发包土地的,参 (略) 。辖有村 (略) ,履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的职责。 | |
4 | (略) 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审批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 (略) 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略) 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 (略) 有的草原市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十三条:辖有 (略) (略) 、 (略) 、 (略) 、 (略) 发包土地的,参 (略) 。辖有村 (略) ,履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的职责。 | |
5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委托)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七条: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核发。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 (略) 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 1.限于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 2.应当在依法办理 (略) 使。 |
6 |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法律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 (略) 为:……(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 (略) 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略) 罚:(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3.《 (略) (略) 实施办法》( (略) 令第27号)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 (略) 罚。 | |
7 |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 (略) 罚 | (略) 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 (略) 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 (略) (略) 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 (略) 罚。 | |
8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和破坏村容镇貌、 (略) (略) 罚 | (略) 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三十九条: (略) 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 (略) 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 |
9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 (略) 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 (略) 。 2.《江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依法赋予乡 (略) (略) 农村非法占用 (略) (略) 政执法权。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实农村建房管理力量, (略) 和农村建房审批监管制度,依法 (略) 审批、建房审批管理和批后监管及服务,依法整治违法违规建房。 | |
10 | 对森林防火重点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 (略) (略) 罚 | (略) 罚 | 《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重点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烧荒、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焚烧秸杆、吸烟、烤火、野炊、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的,由森林 (略) 教育劝阻或 (略) 为,并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11 |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 (略) 罚 | (略) 罚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略) 令第 * 号公布,第 * 号修正)五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 (略)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 (略) 50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 | |
12 | 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 (略) 门应 (略) 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
13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强制制止、铲除 | 行政强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 (略) 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略) 、 (略) 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2.《江西省禁毒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农业、 (略) 门加强巡查,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略) 、 (略) 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 |
14 | 地质灾害应急疏散 | 行政强制 |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 (略) 组织避灾疏散。 2.《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地质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 (略) 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及时动员和组织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撤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 (略) 组织避灾疏散。地质灾害险情未消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非抢险救灾人员不得擅自进入。 | |
15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略) 建设的强制拆除 | 行政强制 | 《中华 (略) 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略) 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
16 | 为应对突发事件对单位和个人财产的征用 | 行政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有关人 (略) 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 (略) 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 |
17 | 自然灾害资金和物资救助 | 行政给付 |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略) 令第 * 号公布,第 * 号修正)第十四条: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三)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 (略) 、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第十九条第三款:受灾地区人民政府 (略) 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2.《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第三条第四款:乡镇人民政府、 (略) (略) 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的具体实施工作。 | |
18 | 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的适当扶持或补助 | 行政给付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略) 令第46号)第十九条: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 (略) 有的森林和林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从育林基金、木竹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和事业费中解决; (略) 有的森林和林木,由经营者负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扶持。对暂时没有经济收入的森林、林木和长期没有经济收入的防护林、水源林、特种用途林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其所需的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扶持。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病虫害,森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确实 (略) 防治费用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 |
19 | 对生产 (略)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 (略) 业标 (略) 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 (略) ,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 (略) 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略) 监督检查,协助人 (略) 门或者按照 (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略) 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 (略) 令第16号)第五条:各级安 (略) 门 (略) 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 (略) 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乡、镇人民政府以 (略) ,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新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地方政府派出机关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 (略) (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四十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以 (略) ,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新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制定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定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实施。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以 (略) ,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新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对本辖区内生产 (略) 监督检查时,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 (略) 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检查中发现安 (略) 为的, (略) 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依 (略) 政处罚的,建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略) 罚;(三)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排除的,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处理;(四)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在责令立即排除的同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 | |
19 | 对生产 (略)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 (略) 业标 (略) 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乡镇矿山企业安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督促乡镇矿山 (略) 矿山安全法律、法规:(二)制止无证开采、越界开采和其他危害矿山 (略) 为;(三)督促乡镇矿山企 (略) 安全教育和培训;(四)组织乡镇矿山企业制定和落实矿山事故隐患防范措施;(五)检查、督促乡镇矿山企业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六)督促乡镇矿山企业定期检查、维修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以及安全检测仪器:(七)组织乡镇矿山企业的安全抢险救护,参加矿山 (略) 理。 5.《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 (略) 全面负责本地区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6.《江西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以 (略) 、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新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辖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 (略) (略)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制订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乡、镇人民政府以 (略) 、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新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依 (略) 理措施:(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排除的,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处理;(二)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在责令立即排除的同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 | |
20 | 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 (略) 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 (略) 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第三十八条:防汛 (略) 各 (略) 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 (略) 门负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略) 令第86号公布,第 * 号修正)第十五条:各 (略) 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 (略) 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 (略) 门和单位按 (略) (略) 署,对所管辖的防洪 (略) 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 (略) 理措施报有管辖权 (略) (略) 门,并按照 (略) (略) 理。第十七条第二款:各级地方人民 (略) 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 (略) 汛前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 (略) 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抗旱责任制落实、抗旱预案编制、抗旱设施建设和维护、抗旱物资储备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 (略) 理或 (略) 门 (略) 理。 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 (略) 门对河道堤防、水库大坝等防洪 (略) 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防洪工程 (略) 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病险水库、险闸、险堤 (略) 除险加固,对重点 (略) 修复。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优先安排资金。各级人民政府 (略) 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跨坝。 | |
21 | 对草地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应 (略) 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 |
22 | (略) 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 (略) 和食品小摊贩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 (略) 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 (略) 应当安排人员, (略) 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 (略) 和食品小摊贩的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教育工作,协助食品药 (略) (略) 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 (略) 和食品小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略) 门制定包括食品小作坊、小餐饮、 (略) 和食品小摊贩监督管理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 (略) 门及乡镇人民政府、 (略) (略) 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 (略) 和食品小摊贩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略) 为。 | |
23 | 消防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 (略) (略) 消防安全职 (略) 监督检查。 | |
24 | 农村幼儿园举办、停办登记注册 | 行政确认 | 《幼儿园管理条例》( (略) 令第4号)第十一条: (略) 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第十二条第二款: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 (略) 政部门备案。 | |
25 |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 行政确认 | 《婚姻登记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二条第一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 (略) 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 仅指已获权限的乡镇。 |
26 |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金确定 | 行政确认 | 《蓄滞洪区 (略) 办法》( (略) 令第 * 号)第十九条: (略) 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在补偿资金拨付到位后,应当及时制定具体补偿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逐户确定具体补偿金额,并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补偿金额公布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发放补偿凭证,区内居民持补偿凭证、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县 (略) 门指定的机构领取补偿金。 | |
27 | 兵役登记 | 行政确认 | 《征兵工作条例》( * 年10月 (略) 、中央军委发布, (略) 、 (略) 令第 * 号修订)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 (略) ,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 (略) 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歩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 |
28 | 对已登记应征公民的走访调查 | 行政确认 | 《征兵工作条例》( * 年10月 (略) 、中央军委发布, (略) 、 (略) 令第 * 号修订)第二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 (略) (略) ,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 (略) 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 (略) 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 |
29 |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 (略) 有权和使 (略) 理 | 行政裁决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略) 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略) 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 (略) 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 (略) 理。当事人对有关 (略) 理决定不服的, (略) 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略) 起诉。 (略) 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土地权 (略) 理办法》( (略) 令第17号发布,第49号修正)第四条:县级以 (略) (略) 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 (略) 理决定的, (略) 理意见,报同级人 (略) 理决定。县级以 (略) (略) 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 (略) 在地的县 (略) (略) (略) 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 (略) 理。第六条:设区的市、自治 (略) (略) (略) 理下列争议案件:(一) (略) 政区域的;(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 | |
29 |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 (略) 有权和使 (略) 理 | 行政裁决 | (略) 门交 (略) 门转送的。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 (略) (略) (略) 理下列争议案件:(一)跨设区的市、 (略) 政区域的;(二)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三)争 (略) ,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四) (略) 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五)同级人民政府、 (略) 交 (略) 门转送的。第九条: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 (略) 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 (略) (略) (略) 理申请。第三十三条:乡 (略) 理土地权属争议,参 (略) 。 3.《 (略) 土地 (略) 规定》第八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 (略) 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管辖:跨乡(镇)的,由县人民政府管辖。 | |
30 |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 (略) 有权、使 (略) 理 | 行政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六条: (略) 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 (略) 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 (略) 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 (略) 理。当事人对有关 (略) 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 (略) 起诉。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 | |
31 |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 (略) 有权和林地使 (略) 理 | 行政裁决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 (略) 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 (略) 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 (略) 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 (略) 理。当事人对有关 (略) 理决定不服的, (略) 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略) 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2.《江西省山林权 (略) 理办法》第十条:公民之间、 (略) 有制 (略) 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山林权属争议,应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向 (略) 在乡(镇)人民 (略) 申请;跨乡(镇)的,可向县自 (略) (略) 申请。 | |
32 | (略) 有制企业设立的审核 | (略) 政权力-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 (略) 有制企业条例》( (略) 令第59号发布,第 * 号修正)第十四条第一款: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 (略) 门以及法律、法规 (略) 门批准,持有关批准 (略) (略) 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 |
33 | 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核 | (略) 政权力-初审 | 1.《殡葬管理条例》( (略) 令第 * 号发布,第 * 号修正)第八条第三款: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 (略) 门审批。 2.《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兴建殡葬 (略) 市建设规划,并按 (略) 审批手续:(一)设置农村村民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 (略) 门审批;…… | |
34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初审 | (略) 政权力-初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 (略) 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2.《 (略) 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 * 〕52号):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二)逐级审核。 (略) 或乡 (略) 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 (略) 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 (略) 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 (略) 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 (略) 门会同县级残联 (略) 门申请拨付资金。 | |
35 | 临时救助审核 | (略) 政权力-初审 | 《 (略) 办法》( (略) 令第 * 号公布,第 * 号修正)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 (略) 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 (略) 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 (略) 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 (略) 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 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 (略) 门可以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 (略) 审批。 |
36 | 农村村民易地新建或者 (略) 范围建设住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初审 | (略) 政权力-初审 | 《 (略) 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易地新建或者 (略) 范围建设住宅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农村村民应当持土地使用证明、 (略) 书面意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将初审意见及 (略) 市、 (略) (略) 门审查:(三)城市、 (略) (略) 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明确建筑面积,房屋位置。 | |
37 | 在乡、村庄 (略) 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生产经营性设施、单位的其他工程建设以及在国有土地上建住宅的初审 | (略) 政权力-初审 | 1.《中华 (略) 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在乡、村庄 (略) 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 (略) 市、 (略) (略) 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在村镇规划区内兴建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生产经营性设施、单位的其他工程建设以及在国有土地上建住宅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 (略) 门审查同意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 |
38 | 在村镇 (略) 临时建设的审查 | (略) 政权力-初审 | 1.《中华 (略) 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 (略) 临时建设的, (略) 市、 (略) (略) 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 (略) 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在村镇规划区内兴建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生产经营性设施、单位的其他工程建设以及在国有土地上建住宅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 (略) 门审查同意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 |
39 |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初审 | (略) 政权力-初审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略) 国家发展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令第 * 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 (略) 在 (略) 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 (略) 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 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 (略) 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 (略) 门:……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 (略) 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 (略) 在 (略) 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略) 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 (略) 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 (略) 门。 | |
40 | 申 (略) 集中供养的受理、优惠服务 | (略) 政权力-初审 | 《 (略) 管理办法》( (略) 令第40号公布,退 (略) 令第3号修订)第八条:申 (略) 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应当由本人向户籍地村(社区)退 (略) 提出申请,或 (略) ( (略) )向乡镇(街道)退 (略) 代为提出申请。退 (略) 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 (略) , (略) 初审后及 (略) 门审核批准。 (略) (略) 门下达的计划和任务安排集中供养、优惠 (略) ,并根据实际情况接收优待服务对象。 | |
41 | 对因自然灾害受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 (略) 政权力-初审 |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略) 令第 * 号公布,第 * 号修正)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 (略) 、 (略) 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 (略) 、 (略) 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 (略) 、 (略) 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 (略) 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 (略) 门审批。 2.《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受灾地区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略) (略) 政区域内因灾损毁居民 (略) 调查、登记,并逐级汇总上报县级人民政 (略) 门……第十七条第一款:因灾损毁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居)民小组提名。经村(居)民委员 (略) 民主评议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7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在公示结束后,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 (略) 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 (略) 门核定。县级人民政 (略) 门应当自受理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核定工作。 | |
42 | 设 (略) 点审核 | (略) 政权力-初审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略) 令第9号)第十七条:设 (略) 点,应当经当 (略) 、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 (略) 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 (略) 政部门审批。 | |
43 | 医疗救助待遇资格确认初审 | (略) 政权力-初审 | 《 (略) 办法》( (略) 令第 * 号公布,第 * 号修正)第三十条规定: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 (略) 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 (略) 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 (略) 门直接办理。 | |
44 |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及居民公约备案 | (略) 政权力-备案 | 1.中华人民 (略) 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2.《中华 (略) (略) 组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 (略) (略) 。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第二十一条:本法适用于乡、民族乡、镇 (略) 在地 (略) 。 | |
45 | 被征地单位使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备案 | (略) 政权力-备案 | 《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的各项征收土地补偿费应当按以下规定管理使用:(一)属于个人或者 (略) 有的青苗、附着物以及房屋拆迁的补偿费,被征地单位应当如数付给个人或者承包经营者。(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土地开发和农田基本建设。其中安置补助费经村民会议同意,可以按安置补助费除以农业人口数,分别拨给自谋职业者作为就业的补助、拨给不能就业的人员作为生活补贴,或者按已安置人员数量转拨给吸纳安置人员的就业单位抵交劳动力就业费。(三)承包开发的土地被征收的,被征地单位应当对承包者未能回收的生产性投入作出适当补偿,补偿经费从土地补偿费中支付。被征地单位使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时,必须报乡(镇)人民政 (略) 。执行情况必须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 |
46 | (略) 备案 | (略) 政权力-备案 | 《物业管理条例》( (略) 令第 * 号公布,第 * 号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 (略) 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 (略) 在地的区、县人民 (略) (略) 门 (略) 、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
47 | 食品小摊贩备案 | (略) 政权力-备案 |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 (略) 小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食品小摊贩应当持身份证明、从业人员健康 (略) 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略) 申请备案并领取备案卡,备案卡有效期一年。乡镇人民政府、 (略) 对分配到了经营地点、摊位的食品小摊贩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发放备案卡并制作备案档案,记录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经营种类、经营地点等信息,并在发放备案卡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告知食品药 (略) 门或者其派出机构、 (略) 门。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无需申领备案卡。 | |
48 | (略) 理 | (略) (略) 政调解 | 《 (略) 理办法》( (略) 令第8号)第七条: (略) 理的民间纠纷,由 (略) 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受理。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 (略) (略) 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协商受理。第十七条:经过调解后,仍达不成协议的纠纷,基层人民政 (略) 理决定。 | |
49 | 农民工工资矛盾 (略) | (略) 政权力-行政调解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四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 (略) 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 (略) 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 |
50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 | (略) 政权力-行政调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 (略) 、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 (略) 起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 (略) 和解,也可 (略) 、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第七条: (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 (略) 、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 (略) 门等调解解决。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写明调解请求、调解事由和协议结果,分别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调解机构或者组织的印章。第五十三条:辖有 (略) (略) 、 (略) 、 (略) 、 (略) 发包土地的,参 (略) 。辖有村 (略) ,履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的职责。 | |
51 | 对移民安置区移民矛 (略) | (略) 政权力-行政调解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略) 令第 * 号公布,第 * 号修订)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移民安置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移民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 (略) 矛盾纠纷。 | |
52 | (略) 会安全事件的矛盾 (略) 理 | (略) 政权力-行政调解 | 《中华人民共知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 (略) 门、乡级人民政府、 (略) 、 (略) 、 (略) 应 (略) (略) 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 |
53 | 对侵害妇女及其家属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权益的调解 | (略) 政权力-行政调解 | 《中华人民共知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 (略) 落户,侵害男方和 (略) 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 (略) 起诉, (略) 应当依法受理。 | |
54 | 对侵占、 (略) (略) 理 | (略) 政权力-其他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略) 令第8号、国 (略) 令第11号公布, (略) 令第 * 号修正)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侵占、 (略) (略) 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 (略) 政部门令其限期 (略) 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 |
55 | 对 (略) 区康复人员的监督管理 | (略) 政权力-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城 (略) 、乡镇人 (略) 区戒毒工作。城 (略)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 (略) 区戒毒协议,落实 (略) 区戒毒措施。公安 (略) 政、 (略) 政、 (略) (略) 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城 (略)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 (略) 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第三十九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 (略) 社区戒毒, (略) 区 (略) (略) 、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 (略) 区戒毒措施。第四十八条: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 (略) 区康复。社区康复参 (略) 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 |
56 | 对本乡镇户籍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 | (略) 政权力-其他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略) 令第24号)第十八条:受 (略) 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 (略) 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 |
57 | 对以不正当手段, (略) 使选举权、被选举权, (略) (略) (略) 理 | (略) 政权力-其他 | 《中华人民 (略) 组织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 (略) 使选举权、被选举权, (略) (略) 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 (略) 和人民政府及 (略) 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略) 理。 | |
58 | 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略) 理 | (略) 政权力-其他 | 《中华人民 (略) 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 |
59 | (略) 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事项或公布 (略) (略) 理 | (略) 政权力-其他 | 《中华人民 (略) 组织法》第三十一条: (略) 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 (略) 门反映,有关人民政 (略) 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 (略) 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 |
60 | (略) 不依照法律、法 (略) (略) (略) 理 | (略) 政权力-其他 | 《中华人民 (略) 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略) 不依照法律、法 (略) 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 |
61 | 对被非法招用童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批评教育 | (略) 政权力-其他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略) 令第 * 号)第三条: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 (略) (略) 、 (略) 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 |
62 | 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责令退回 | (略) 政权力-其他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
63 | (略) 乡规划管理 (略) 理 | (略) 政权力-其他 | 《 (略) 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乡、镇人民政府对本 (略) (略) 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 (略)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 (略) 市、 (略) (略) 门或 (略) (略)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 (略) 市、 (略) (略) 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继续建设的,由城市、 (略) (略) 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 (略) (略) 门 (略) 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略) 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64 | 对地质灾害险情的检查 | (略) 政权力-其他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十五条第一款: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 (略) 理和报告。 | |
65 | 对畜禽养 (略) 为的制止 | (略) 政权力-其他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五条第五款:乡镇人民政府应 (略) (略) 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 (略) 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 |
66 |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受理 | (略) 政权力-其他 | 《 (略) 办法》( (略) 令第 * 号公布,第 * 号修正)第四十条: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 (略) 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 (略) 门提出,经县级人 (略) 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 (略) 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 (略) 门优先给予保障。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略) 。 | |
67 | 对业主大会、 (略) 作出违反法律、 (略) 理 | (略) 政权力-其他 | 《物业管理条例》( (略) 令第 * 号公布,第 * 号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业主大会、 (略) 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 (略) 在地的区、县人民 (略) (略) 门或 (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
68 | 对食品小摊贩经营地点和摊位的分配 | (略) 政权力-其他 |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 (略) 小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略) 门应当会同规划、食品药品监督 (略) 门,按照方便群众、 (略) 的原则, (略) 乡规划,统筹考虑安全、市容、交通、环保等方面的因素, (略) 会公众意见后, (略) 政区域的食品小摊贩经营地点和时段,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略) 门可以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外,根据食品小摊贩就地发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在不影响安全、市容、交通、环保等情况下,在城市非主干道两侧临时划定一定路段、时段供食品小摊贩经营。经营地点、摊位的分配由乡镇人民政府、 (略) 根据申请人数和实际可容纳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予以安排, (略) 会公布。 | |
69 | 对渡口安全的检查 | (略) 政权力-其他 | 1.《中华人民夫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 * 号公布,第 * 号修正)第五条第二款:乡(镇)人 (略) 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 (略) 下列职责:(一)建立、 (略) 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四) (略) 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 (略) 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三)加强对人民群众和渡工的宣传教育, (略) 渡口安全检查,严防发生渡运事故;…… | |
70 | 对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安全检查 | (略) 政权力-其他 | 1.《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 (略) 政区域内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管理,定期组织乡镇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对 (略) 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水利工程设施安 (略) 。 2.《江西省抗旱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 (略) (略) 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工程管理权限,对所管辖 (略) 定期安全检查;水工程管理单位或者 (略) 管辖水工程的维修和养护,保障工 (略) 。 | |
71 |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 (略) 政权力-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第二款:乡级人民政府、 (略) 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略) 、 (略) 予以协助。 | |
72 | 流浪犬、 (略) 置及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 | (略) 政权力-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三、四款: (略) 、乡级人民政府组 (略) 、 (略) ,做好本辖区流浪犬、 (略) 置,防止疫病传播。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 (略) 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 |
73 | 农产品质量安全 (略) 理 | (略) 政权力-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条:各级人民 (略) 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第四十条: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 (略) 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 (略) (略) 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 (略) 理并报上一级人民 (略) 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 (略) (略) 门应当及时 (略) (略) 门。 | |
74 | 对违反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责令改正 | (略) 政权力-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农村集体经济组 (略) 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 (略) 以资代劳。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 |
75 | 重大动 (略) 理 | (略) 政权力-其他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略) 令第 * 号公布,第 * 号修订)第三十七条:重大动 (略) 理中,乡镇人民政府、 (略) 、 (略) 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 (略) 理措施的落实工作。第三十八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 | |
76 | 组织开展饲养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 (略) 政权力-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第一、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 (略) 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 (略) 强制免疫义 (略) 监督检查。乡级人民政府、 (略) 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 (略) 、 (略) 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 |
77 |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组织防治 | (略) 政权力-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所在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 (略) 农 (略) 门的规定组织防治。 | |
78 | 对辖区内发现的死亡畜禽开展收集、处理和溯源 | (略) 政权力-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略) 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 (略) 、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 |
79 | (略) 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的审计 | (略) 政权力-其他 | 《中华人民 (略) 组织法》第三十五条: (略) (略) 任期和高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三)政府 (略) 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略) 成员的任期和高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 (略) 门、 (略) 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 (略) 选举之前公布。 | |
80 | 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 (略) 政权力-其他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 (略) 令第9号)第十三条第二款: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 (略) 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略) 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应当予以核查,并 (略) 或社 (略) 通报有关信息。 | |
81 | 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 | (略) 政权力-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具体 (略) 制定。 | |
82 | 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组织撤离 | (略) 政权力-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略) 令第86号公布,第 * 号修正)第三十四条:在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 |
83 | 组织代收救灾捐赠 | (略) 政权力-其他 |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略) 令第35号)第十一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城 (略) 受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委托,可以 (略) 政区域内村民、居民及驻在单位的救灾捐赠款物。代收的捐赠款物应当及时转交救灾捐赠受赠人。 | |
84 | 对森林有害生物的调查监测 | (略) 政权力-其他 | 1.《突发林业有 (略) 置办法》( (略) 令第13号发布, (略) 令第38号修正)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的森林病虫害防 (略) 测报点,应当及时对林业 (略) 调查与监测,综合分析测报数据,提出防治方案。森林病虫害防 (略) 测报点,应当建立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档案,掌握林业有害生物的动态变化情况。乡(镇) (略) 工作人员、护林员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的要求,参加林业有害生物的调查与监测工作。 2.《江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基 (略) (略) 辖区域的林业有害生物测报的具体工作,协助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检疫工作。 | |
85 | 组织、 (略) 门、单位解 (略) 所设置位置不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安全隐患 | (略) 政权力-其他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 (略) 、仓 (略) 、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 (略) 、 (略) 、 (略) ,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 (略) 、仓 (略) 、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 (略) 、 (略) 、 (略) ,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略) 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2.《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五条:城乡 (略) 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调整、完善。各级人民政府对不符合 (略) 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 (略) 等重大危险源,应当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应当责令停止使用。 | |
86 | 组织人员、调集物资支援灭火 | (略) 政权力-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 (略) 需物资支援灭火。 | |
87 | 组织或者协助做好火灾和其他灾 (略) 理 | (略) 政权力-其他 | 《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 (略) 应当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和驻地单位开展群众性消防活动,组织或者协助做好火灾和其他灾 (略) 理工作。 | |
88 | 组织住宅小区业主承担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修、更新、 (略) 需费用 | (略) 政权力-其他 | 《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二条:城镇规划内的住宅小区内业主的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修、更新、 (略) 需经费,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日常维护保养由物业费支出, (略) 需的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小区,其共用消防设施设备严重失修,消防救援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略)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程序提出, (略) 门审查核准后,按照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的程序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维修、更新、 (略) 需费用。未按照前款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 (略) 门组织代为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按照 (略) 。未设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修、更新、 (略) 需费用,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略) 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按照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承担。 | |
89 | 组织应征公民体格检查 | (略) 政权力-其他 | 《征兵工作条例》( * 年10月 (略) 、中央军委发布, (略) 、 (略) 令第 * 号修订)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 (略) ,应当组织应征公民 (略) (略) 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市县、 (略) 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 |
90 | 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 | (略) 政权力-其他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人民政 (略) 门、乡级人民政府、 (略) 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略) 令第 * 号公布,第 * 号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 (略) 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 (略) 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3.《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乡镇人民政府、 (略) 应当配备兼职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兼职信息员。 | |
91 | 防灾设施建设、维 | (略) 政权力-其他 | 1.《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 (略) 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发生情况,加强农村地区气象灾害预防、监测、信息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并定期排查气象灾害安全隐患。 2.《江西省雷电灾害防御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略) 、 (略) (略) 所和雷击风险等级较高的村民集中居住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安装防雷装置。气象主管 (略) 指导和检查。 | |
92 | 动员、组织严重气象灾害危险区域人员转移、疏散 | (略) 政权力-其他 | 《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严重气象灾害危险区域的当地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学校、医院等单位,应当及时动员并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 | |
93 | 组织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管理、 (略) 置、灾情调查和灾害评估、预报预警信息传播等工作 | (略) 政权力-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 (略) 门、乡级人民政府、 (略) 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必要的应急演练。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略) 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略) 、 (略)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本地人民政府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工作。 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 (略) 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 (略) 门开展气象灾害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 (略) 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农村偏远地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因地制宜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方式,及时向受影响的公众传播灾害预警信息。 第三十五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严重气象灾害危险区域的当地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学校、医院等单位,应当及时动员并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 | |
94 | 负责气象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气象灾害安全隐患排查 | (略) 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略) 门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发生情况,加强农村地区气象灾害预防、监测、信息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 《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 (略) 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发生情况,加强农村地区气象灾害预防、监测、信息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并定期排查气象灾害安全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条: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划定 (略) 气象主管机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 (略) 市规划或者村庄和集镇规划。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并有权对破坏气象设施和气象 (略) (略) 举报。 第十一条: (略) 、国 (略) 、国 (略) 、国 (略) 、高 (略) 、 (略) 、气 (略) 、区 (略) (略) 和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的探测环境,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十八条: (略) 址应当保持长期稳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 (略) 。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和破坏气象 (略) 为。 第六条:各级人民 (略) 门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树立全民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 《江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环境、装备与设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环境规定范围内,进行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有不利影响的活动;不得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与设施。 | |
95 | 加强气 (略) * 建设,组建专兼职气象协理员、信息员 | (略) 政权力-其他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 (略) 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 (略) 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 (略) 应当配备兼职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兼职信息员。 | |
96 | 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奖励 | 行政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气象科学知识普及,培养气象人才,推广先进的气象科学技术,保护气象科技成果,加强国际气象合作与交流,发展气象信息产业,提高气象工作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艰苦地区和海 (略) (略) 。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九条: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六条:对在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
97 | 加强防雷安全监督、管理、宣传与雷灾报告,组织农村安装防雷装置 | (略) 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江西省雷电灾害防御办法》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雷电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防御雷电灾害的意识和能力。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群众性的雷电灾害防御科普知识的宣传。 第十九条: (略) 、 (略) (略) 所和雷击风险等级较高的村民集中居住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安装防雷装置。 第二十一条: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迅速开展自救互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气象主管机构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 当地人民政府和气象主管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 (略) ,组织抢险救灾,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将雷电灾害情况 (略) 政机关。 |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常委会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略)
政工科、 (略) 、 (略) 、 (略) 门、各人民团体。
广昌 (略) * 年1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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