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制定靖宇县城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再次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制定靖宇县城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再次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 (略) 区住宅前期物业
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再次征求意见的通知
县内各开发建设单位及相关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要求,现将《关于 (略) 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转发给你们,请将意见或建议由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于 * 年1月12日前报送靖宇县 (略) (县政府四楼价格综合管理科),逾期未上报视为无意见。
附件:关于 (略) 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王守刚 电 话: 点击查看>>
邮 箱: * q.com
* 年1月5日
关于 (略) 区住宅前期物业
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县内各开发建设单位及相关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我县普通商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保障物业服务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 (略) 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吉林省定价目录( * 年版)》和《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综合考虑我县物业管理实际、物业服务成本、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 (略) 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其中:前期物业管理是指新建住宅物业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适用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届满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即不适用。
二、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一)服务内容。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企业按照前期物业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 (略) (略) 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即住宅前期物业 (略) 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不含电梯费):
一级服务:无电梯0.90-1.10元/㎡月;
二级服务:无电梯0.70-0.90元/㎡月;
三级服务:无电梯0.50-0.70元/㎡月;
四级服务:无电梯0.40-0.50元/㎡月;
五级服务:无电梯0.30元/㎡月。
(三)电梯服务费。 (略) 维护费由电梯的维护费(材料、工时费)、检验检测费和电费等构成。各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把实际发生的费用按户分摊收取,不得盈利。如电梯需启用房屋维修资金,可在房屋维修资金中列支。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明码标价,定期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四) (略) 调节价。别墅区和非住宅的 (略) 市场调节价。主要依据业 (略) 提供的服务内容、质量程度,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议定。
三、服务等级的核定
(一)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核定依据。吉林省地方标准DB22/T 点击查看>>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规范》文件规定。
(二)核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原则。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原则;
2.合理、公平、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
3.根据服务等级确定收费标准的原则;
4.在前期物业合同中约定的原则。
四、计费方式
(一)采取包干制或薪酬式计费。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或薪酬制计费方式。
(二)依据服务等级计费。政府指导价格标准依物业服务等级及服务标准制定。
(三)计费内容。实行前期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计费方式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理利润。
(四)计费单位。前期物业服务计费的计价单位为元/㎡月。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的,以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已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的,以不动产登记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物业服务收费原则上按月计收,实行预收物业费的,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五、成本构成
前期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一 (略) 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 (略) 位、共用设施设 (略) 、维护费用(不包括专项维修资金分摊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 (略) 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六、其他事项
(一)收费事项公示公开。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应按政策规定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栏、出入口或物业服务用房等 (略) 所,将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与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和监督举报电话等 (略) 公示。
(二)由于某些原因,新建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未完工和验收,住户已经入住, (略) (略) 门 (略) 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按此标准和建设单位在相关《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三)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和政府 (略) 动态管理, (略) (略) 门确定前期物业等级,如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发生变化的,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随之做相应调整。
(四)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略) 门、 (略) (略) (略) (略) 门应各尽其责,加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服务标准的核准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收费的, (略) 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略) (略) 罚规定》和《关于商 (略) 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 (略) 罚。
(五)本通知自 * 年2 (略) 。在此之前已签署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按约定的物业服务内容及物业服务 (略) 。本通知实施后,新盘销售的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本 (略) 。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 年1月5日
关于印发《关于 (略) 区住宅前期物业
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再次征求意见的通知
县内各开发建设单位及相关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要求,现将《关于 (略) 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转发给你们,请将意见或建议由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于 * 年1月12日前报送靖宇县 (略) (县政府四楼价格综合管理科),逾期未上报视为无意见。
附件:关于 (略) 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王守刚 电 话: 点击查看>>
邮 箱: * q.com
* 年1月5日
关于 (略) 区住宅前期物业
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县内各开发建设单位及相关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我县普通商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保障物业服务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 (略) 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吉林省定价目录( * 年版)》和《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综合考虑我县物业管理实际、物业服务成本、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 (略) 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其中:前期物业管理是指新建住宅物业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适用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届满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即不适用。
二、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一)服务内容。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企业按照前期物业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 (略) (略) 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即住宅前期物业 (略) 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不含电梯费):
一级服务:无电梯0.90-1.10元/㎡月;
二级服务:无电梯0.70-0.90元/㎡月;
三级服务:无电梯0.50-0.70元/㎡月;
四级服务:无电梯0.40-0.50元/㎡月;
五级服务:无电梯0.30元/㎡月。
(三)电梯服务费。 (略) 维护费由电梯的维护费(材料、工时费)、检验检测费和电费等构成。各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把实际发生的费用按户分摊收取,不得盈利。如电梯需启用房屋维修资金,可在房屋维修资金中列支。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明码标价,定期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四) (略) 调节价。别墅区和非住宅的 (略) 市场调节价。主要依据业 (略) 提供的服务内容、质量程度,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议定。
三、服务等级的核定
(一)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核定依据。吉林省地方标准DB22/T 点击查看>>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规范》文件规定。
(二)核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原则。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原则;
2.合理、公平、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
3.根据服务等级确定收费标准的原则;
4.在前期物业合同中约定的原则。
四、计费方式
(一)采取包干制或薪酬式计费。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或薪酬制计费方式。
(二)依据服务等级计费。政府指导价格标准依物业服务等级及服务标准制定。
(三)计费内容。实行前期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计费方式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理利润。
(四)计费单位。前期物业服务计费的计价单位为元/㎡月。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的,以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已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的,以不动产登记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物业服务收费原则上按月计收,实行预收物业费的,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五、成本构成
前期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一 (略) 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 (略) 位、共用设施设 (略) 、维护费用(不包括专项维修资金分摊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 (略) 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六、其他事项
(一)收费事项公示公开。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应按政策规定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栏、出入口或物业服务用房等 (略) 所,将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与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和监督举报电话等 (略) 公示。
(二)由于某些原因,新建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未完工和验收,住户已经入住, (略) (略) 门 (略) 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按此标准和建设单位在相关《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三)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和政府 (略) 动态管理, (略) (略) 门确定前期物业等级,如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发生变化的,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随之做相应调整。
(四)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略) 门、 (略) (略) (略) (略) 门应各尽其责,加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服务标准的核准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收费的, (略) 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略) (略) 罚规定》和《关于商 (略) 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 (略) 罚。
(五)本通知自 * 年2 (略) 。在此之前已签署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按约定的物业服务内容及物业服务 (略) 。本通知实施后,新盘销售的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本 (略) 。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 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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