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沙县长兴路东侧D-1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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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沙县长兴路东侧D-1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的批复


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沙县长兴路东侧D-1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的批复

沙政地〔 * 〕59号

(略) 、 (略) :

你们《关于沙县长兴路东侧D-1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的请示》(沙国土资〔 * 〕42号)悉。经研究,同意沙县长兴路东侧D-1地块 * 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方式出让。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土地出让方式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规范(试行)》《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规范(试行)》以及《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工作的意见》(闽委办发〔 * 〕1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 (略) 调控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 * 〕4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 (略) 土地调控的通知》(闽政办〔 * 〕 * 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略) (略) 上公开制度的通知》(闽国土资综〔 * 〕 * 号)等有关规定,沙县长兴路东侧D-1地块 * 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地下空间使用权)以拍卖方式出让。

二、拍卖出让地块位置及四至范围

拍卖出让地块位于沙县长兴路东侧。四至范围为:东至与东天岭安置小区民宅间通道、西至长兴路、南至金沙路东段(规划)、北至道路,具体详见地块出让红线图。

三、拍卖出让地块主要规划指标

(一) 土地面积: * 平方米。

(二) 土地用途:商服、住宅用地,分类用途为:商服用地—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商务金融、其他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普通住宅、公寓)。

(三) 土地使用年限: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自出让土地交付之日起计算。

(四)容积率:≤1.45(且>1.0),该指标包含出让地块内除底 (略) 有的地上建筑面积,其中商服建筑面积≤ * 平方米。另地下建筑面积≥ * 平方米且≤ * 平方米,地下建筑不得作为住宅和商业使用,仅作为停车位和人防、消防等设备用房,停车位可销售、办理产权证。

(五) 建筑密度:≤35%。

(六) 绿地率:≥25%。

四、拍卖出让地块的建设要求及其他条件

(一) 地块规 (略) 日照分析,位于东天岭安置小区南侧建筑日照间距须≥1:1(建筑高度与日照间距之比),同时须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满足日照要求。

(二) 建筑须在出让红线图中建筑范围线内布置,高出地面0.6米以上的构筑物须在出让红线图中构筑物范围线内布置(路灯除外),同时须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三) 建筑竖向界限以黄海高程 * .0米为上界限,以黄海高程 * .0米为下界限,高差为 * 米,建筑高度不超过 * 米,同 (略) 限高要求。

(四) 建筑层高设计须满足《 (略) 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五) 高层建筑裙 (略) 高档次屋顶花园设计。

(六) (略) 有建筑的层高设计不得低于2.2米(斜屋面除外)。

(七) 地块规划设计及建设不得影响周边住 (略) ,出让红线图中标示的公共道路不得围合,应无偿对外开放,同时须符合《沙县三明高新区 (略) 市设计》的要求。

(八) 规划设计中交通出入口设计须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同时应充分考虑道路交通组织,合理组织人流、车流, (略) 市交通造成干扰。

(九) 停车位布置应考虑人流、车流方向,非机动车和停车位数量须满足《 (略) 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室内车库(车位)不少于 * 个,商业公共停车位不少于商业停车位总数量的5%。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以上停车位须设计在出让用地范围内,地下室停车位须设置汽车充电插座。

(十) 地块与长兴路相邻,建筑设计必须充分考虑道路沿街及 (略) 市景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沿 (略) 道须以石质板材装饰,建筑主体须以石材、瓷砖等硬质材料装饰。

(十一) 景观方案须专项报批。

(十二) (略) 市主干道一侧建筑阳 (略) 理。

(十三) 地 (略) 雨污分流,管线下地,并设室内配电房。

(十四) 小区须采用管道燃气集中供气。

(十五) 小区内须设置统一的信报箱。

(十六) 小区须按《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十七) (略) 电子化物业管理;根据《福建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 号)的规定,小区内须安装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并报经县公安机关审核验收。

(十八) 受让人 (略) 门提供的图件在出让地 (略) 建筑占地≥ * 平方米 (略) 及公厕,建设完成经验收后无偿移 (略) 门。

(十九) 受让人须高档次完成出让红线范围内的道路( (略) )、 (略) 、绿化、夜景、小品等项目建设,并与周边道路、管线等设施相衔接。

(二十) 根据《中 (略) 、沙 (略) (略) 等部门关于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比 (略) 区配套用房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沙委办〔 * 〕25号)的规定,受 (略) 区配套用房建设资金人民币30万元,该款项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具体 (略) 负责。

(二十一) 地块须按《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规定修建地下人防专用设施,其产权按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 * 〕 * 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二十二) 出让成交后,出让人与受让人(竞得人)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十三) 出让成交后,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全额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定金,定金可抵作第一期的土地出让金。

(二十四) 土地出让公告约定出让金分期缴纳的,受让人不需支付分期缴款利息。若受让人未按时缴纳每期土地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缴纳违约金。

(二十五) 地块交付事项: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由交地责任人沙县土 (略) 负责将出让地块交付给受让人,所交付的出让地块为已完成“三通一平”(即出让红线外通路、通水、通电,红线内土地平整)的净地。

(二十六)项目开工竣工时间要求:开工期限为出让地块交付之日起12个月内;竣工期限为开工之日起36个月内。

(二十七) 受让人须按规定代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十八) (略) 有建筑均由受让人统一建设,不得转让土地用于私建。

(二十九) 受让人须在沙县注册为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即在沙县办理工商注册、纳税登记,取得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并 (略) 项目的开发建设。

(三十) 规划和建设须符合《 (略) 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十一) 建筑规划设计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动工实施。

五、竞买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凡在沙县范围内欠缴土地出让金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缴交了竞买保证金,提供竞买人证明 (略) 需的有关材料后,均可申请参加本次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竞买。

六、拍卖出让起始价、竞买保证金及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期限

(一) 拍卖出让起始价:根据出让价格评估备案结果,经集体研究,沙县长兴路东侧D-1地块 * 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地下空间使用权)拍卖出让起始价为人民币 * 万元,并设拍卖出让底价。

(二) 竞买保证金:人民币 * 万元。

(三) 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期限: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金的50%、3个 (略) 土地出让金。

七、拍卖出让的组织实施

经县政府批准的拍卖出让方案,会同其他有关材料上报省土地出让管理系统审查通过后, (略) (略) 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沙县长兴路东侧D-1地块 * 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拍卖出让。

八、其他事项

其它要求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规范(试行)》《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规范(试行)》《 (略) 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工作的意见》(闽委办发〔 * 〕1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 (略) 调控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 * 〕4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 (略) 土地调控的通知》(闽政办〔 * 〕 * 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略) (略) 上公开制度的通知》(闽国土资综〔 * 〕 * 号)等法律、法规、 (略) 。

九、本出让方案的解释权,规划建设方面由 (略) (略) 负责解释,土地等其他方面由沙 (略) 负责解释。

此复。

沙县人民政府

* 年5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沙县长兴路东侧D-1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的批复

沙政地〔 * 〕59号

(略) 、 (略) :

你们《关于沙县长兴路东侧D-1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的请示》(沙国土资〔 * 〕42号)悉。经研究,同意沙县长兴路东侧D-1地块 * 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方式出让。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土地出让方式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规范(试行)》《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规范(试行)》以及《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工作的意见》(闽委办发〔 * 〕1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 (略) 调控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 * 〕4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 (略) 土地调控的通知》(闽政办〔 * 〕 * 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略) (略) 上公开制度的通知》(闽国土资综〔 * 〕 * 号)等有关规定,沙县长兴路东侧D-1地块 * 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地下空间使用权)以拍卖方式出让。

二、拍卖出让地块位置及四至范围

拍卖出让地块位于沙县长兴路东侧。四至范围为:东至与东天岭安置小区民宅间通道、西至长兴路、南至金沙路东段(规划)、北至道路,具体详见地块出让红线图。

三、拍卖出让地块主要规划指标

(一) 土地面积: * 平方米。

(二) 土地用途:商服、住宅用地,分类用途为:商服用地—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商务金融、其他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普通住宅、公寓)。

(三) 土地使用年限: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自出让土地交付之日起计算。

(四)容积率:≤1.45(且>1.0),该指标包含出让地块内除底 (略) 有的地上建筑面积,其中商服建筑面积≤ * 平方米。另地下建筑面积≥ * 平方米且≤ * 平方米,地下建筑不得作为住宅和商业使用,仅作为停车位和人防、消防等设备用房,停车位可销售、办理产权证。

(五) 建筑密度:≤35%。

(六) 绿地率:≥25%。

四、拍卖出让地块的建设要求及其他条件

(一) 地块规 (略) 日照分析,位于东天岭安置小区南侧建筑日照间距须≥1:1(建筑高度与日照间距之比),同时须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满足日照要求。

(二) 建筑须在出让红线图中建筑范围线内布置,高出地面0.6米以上的构筑物须在出让红线图中构筑物范围线内布置(路灯除外),同时须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三) 建筑竖向界限以黄海高程 * .0米为上界限,以黄海高程 * .0米为下界限,高差为 * 米,建筑高度不超过 * 米,同 (略) 限高要求。

(四) 建筑层高设计须满足《 (略) 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五) 高层建筑裙 (略) 高档次屋顶花园设计。

(六) (略) 有建筑的层高设计不得低于2.2米(斜屋面除外)。

(七) 地块规划设计及建设不得影响周边住 (略) ,出让红线图中标示的公共道路不得围合,应无偿对外开放,同时须符合《沙县三明高新区 (略) 市设计》的要求。

(八) 规划设计中交通出入口设计须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同时应充分考虑道路交通组织,合理组织人流、车流, (略) 市交通造成干扰。

(九) 停车位布置应考虑人流、车流方向,非机动车和停车位数量须满足《 (略) 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室内车库(车位)不少于 * 个,商业公共停车位不少于商业停车位总数量的5%。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以上停车位须设计在出让用地范围内,地下室停车位须设置汽车充电插座。

(十) 地块与长兴路相邻,建筑设计必须充分考虑道路沿街及 (略) 市景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沿 (略) 道须以石质板材装饰,建筑主体须以石材、瓷砖等硬质材料装饰。

(十一) 景观方案须专项报批。

(十二) (略) 市主干道一侧建筑阳 (略) 理。

(十三) 地 (略) 雨污分流,管线下地,并设室内配电房。

(十四) 小区须采用管道燃气集中供气。

(十五) 小区内须设置统一的信报箱。

(十六) 小区须按《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十七) (略) 电子化物业管理;根据《福建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 号)的规定,小区内须安装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并报经县公安机关审核验收。

(十八) 受让人 (略) 门提供的图件在出让地 (略) 建筑占地≥ * 平方米 (略) 及公厕,建设完成经验收后无偿移 (略) 门。

(十九) 受让人须高档次完成出让红线范围内的道路( (略) )、 (略) 、绿化、夜景、小品等项目建设,并与周边道路、管线等设施相衔接。

(二十) 根据《中 (略) 、沙 (略) (略) 等部门关于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比 (略) 区配套用房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沙委办〔 * 〕25号)的规定,受 (略) 区配套用房建设资金人民币30万元,该款项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具体 (略) 负责。

(二十一) 地块须按《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规定修建地下人防专用设施,其产权按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 * 〕 * 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二十二) 出让成交后,出让人与受让人(竞得人)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十三) 出让成交后,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全额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定金,定金可抵作第一期的土地出让金。

(二十四) 土地出让公告约定出让金分期缴纳的,受让人不需支付分期缴款利息。若受让人未按时缴纳每期土地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缴纳违约金。

(二十五) 地块交付事项: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由交地责任人沙县土 (略) 负责将出让地块交付给受让人,所交付的出让地块为已完成“三通一平”(即出让红线外通路、通水、通电,红线内土地平整)的净地。

(二十六)项目开工竣工时间要求:开工期限为出让地块交付之日起12个月内;竣工期限为开工之日起36个月内。

(二十七) 受让人须按规定代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十八) (略) 有建筑均由受让人统一建设,不得转让土地用于私建。

(二十九) 受让人须在沙县注册为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即在沙县办理工商注册、纳税登记,取得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并 (略) 项目的开发建设。

(三十) 规划和建设须符合《 (略) 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十一) 建筑规划设计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动工实施。

五、竞买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凡在沙县范围内欠缴土地出让金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缴交了竞买保证金,提供竞买人证明 (略) 需的有关材料后,均可申请参加本次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竞买。

六、拍卖出让起始价、竞买保证金及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期限

(一) 拍卖出让起始价:根据出让价格评估备案结果,经集体研究,沙县长兴路东侧D-1地块 * 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地下空间使用权)拍卖出让起始价为人民币 * 万元,并设拍卖出让底价。

(二) 竞买保证金:人民币 * 万元。

(三) 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期限: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金的50%、3个 (略) 土地出让金。

七、拍卖出让的组织实施

经县政府批准的拍卖出让方案,会同其他有关材料上报省土地出让管理系统审查通过后, (略) (略) 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沙县长兴路东侧D-1地块 * 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拍卖出让。

八、其他事项

其它要求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规范(试行)》《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规范(试行)》《 (略) 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工作的意见》(闽委办发〔 * 〕1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 (略) 调控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 * 〕4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 (略) 土地调控的通知》(闽政办〔 * 〕 * 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略) (略) 上公开制度的通知》(闽国土资综〔 * 〕 * 号)等法律、法规、 (略) 。

九、本出让方案的解释权,规划建设方面由 (略) (略) 负责解释,土地等其他方面由沙 (略) 负责解释。

此复。

沙县人民政府

* 年5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沙县长兴路东侧D-1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的批复

沙政地〔 * 〕59号

(略) 、 (略) :

你们《关于沙县长兴路东侧D-1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的请示》(沙国土资〔 * 〕42号)悉。经研究,同意沙县长兴路东侧D-1地块 * 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方式出让。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土地出让方式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规范(试行)》《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规范(试行)》以及《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工作的意见》(闽委办发〔 * 〕1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 (略) 调控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 * 〕4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 (略) 土地调控的通知》(闽政办〔 * 〕 * 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略) (略) 上公开制度的通知》(闽国土资综〔 * 〕 * 号)等有关规定,沙县长兴路东侧D-1地块 * 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地下空间使用权)以拍卖方式出让。

二、拍卖出让地块位置及四至范围

拍卖出让地块位于沙县长兴路东侧。四至范围为:东至与东天岭安置小区民宅间通道、西至长兴路、南至金沙路东段(规划)、北至道路,具体详见地块出让红线图。

三、拍卖出让地块主要规划指标

(一) 土地面积: * 平方米。

(二) 土地用途:商服、住宅用地,分类用途为:商服用地—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商务金融、其他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普通住宅、公寓)。

(三) 土地使用年限: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自出让土地交付之日起计算。

(四)容积率:≤1.45(且>1.0),该指标包含出让地块内除底 (略) 有的地上建筑面积,其中商服建筑面积≤ * 平方米。另地下建筑面积≥ * 平方米且≤ * 平方米,地下建筑不得作为住宅和商业使用,仅作为停车位和人防、消防等设备用房,停车位可销售、办理产权证。

(五) 建筑密度:≤35%。

(六) 绿地率:≥25%。

四、拍卖出让地块的建设要求及其他条件

(一) 地块规 (略) 日照分析,位于东天岭安置小区南侧建筑日照间距须≥1:1(建筑高度与日照间距之比),同时须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满足日照要求。

(二) 建筑须在出让红线图中建筑范围线内布置,高出地面0.6米以上的构筑物须在出让红线图中构筑物范围线内布置(路灯除外),同时须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三) 建筑竖向界限以黄海高程 * .0米为上界限,以黄海高程 * .0米为下界限,高差为 * 米,建筑高度不超过 * 米,同 (略) 限高要求。

(四) 建筑层高设计须满足《 (略) 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五) 高层建筑裙 (略) 高档次屋顶花园设计。

(六) (略) 有建筑的层高设计不得低于2.2米(斜屋面除外)。

(七) 地块规划设计及建设不得影响周边住 (略) ,出让红线图中标示的公共道路不得围合,应无偿对外开放,同时须符合《沙县三明高新区 (略) 市设计》的要求。

(八) 规划设计中交通出入口设计须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同时应充分考虑道路交通组织,合理组织人流、车流, (略) 市交通造成干扰。

(九) 停车位布置应考虑人流、车流方向,非机动车和停车位数量须满足《 (略) 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室内车库(车位)不少于 * 个,商业公共停车位不少于商业停车位总数量的5%。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以上停车位须设计在出让用地范围内,地下室停车位须设置汽车充电插座。

(十) 地块与长兴路相邻,建筑设计必须充分考虑道路沿街及 (略) 市景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沿 (略) 道须以石质板材装饰,建筑主体须以石材、瓷砖等硬质材料装饰。

(十一) 景观方案须专项报批。

(十二) (略) 市主干道一侧建筑阳 (略) 理。

(十三) 地 (略) 雨污分流,管线下地,并设室内配电房。

(十四) 小区须采用管道燃气集中供气。

(十五) 小区内须设置统一的信报箱。

(十六) 小区须按《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十七) (略) 电子化物业管理;根据《福建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 号)的规定,小区内须安装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并报经县公安机关审核验收。

(十八) 受让人 (略) 门提供的图件在出让地 (略) 建筑占地≥ * 平方米 (略) 及公厕,建设完成经验收后无偿移 (略) 门。

(十九) 受让人须高档次完成出让红线范围内的道路( (略) )、 (略) 、绿化、夜景、小品等项目建设,并与周边道路、管线等设施相衔接。

(二十) 根据《中 (略) 、沙 (略) (略) 等部门关于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比 (略) 区配套用房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沙委办〔 * 〕25号)的规定,受 (略) 区配套用房建设资金人民币30万元,该款项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具体 (略) 负责。

(二十一) 地块须按《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规定修建地下人防专用设施,其产权按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 * 〕 * 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二十二) 出让成交后,出让人与受让人(竞得人)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十三) 出让成交后,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全额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定金,定金可抵作第一期的土地出让金。

(二十四) 土地出让公告约定出让金分期缴纳的,受让人不需支付分期缴款利息。若受让人未按时缴纳每期土地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缴纳违约金。

(二十五) 地块交付事项: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由交地责任人沙县土 (略) 负责将出让地块交付给受让人,所交付的出让地块为已完成“三通一平”(即出让红线外通路、通水、通电,红线内土地平整)的净地。

(二十六)项目开工竣工时间要求:开工期限为出让地块交付之日起12个月内;竣工期限为开工之日起36个月内。

(二十七) 受让人须按规定代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十八) (略) 有建筑均由受让人统一建设,不得转让土地用于私建。

(二十九) 受让人须在沙县注册为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即在沙县办理工商注册、纳税登记,取得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并 (略) 项目的开发建设。

(三十) 规划和建设须符合《 (略) 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十一) 建筑规划设计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动工实施。

五、竞买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凡在沙县范围内欠缴土地出让金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缴交了竞买保证金,提供竞买人证明 (略) 需的有关材料后,均可申请参加本次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竞买。

六、拍卖出让起始价、竞买保证金及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期限

(一) 拍卖出让起始价:根据出让价格评估备案结果,经集体研究,沙县长兴路东侧D-1地块 * 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地下空间使用权)拍卖出让起始价为人民币 * 万元,并设拍卖出让底价。

(二) 竞买保证金:人民币 * 万元。

(三) 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期限: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金的50%、3个 (略) 土地出让金。

七、拍卖出让的组织实施

经县政府批准的拍卖出让方案,会同其他有关材料上报省土地出让管理系统审查通过后, (略) (略) 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沙县长兴路东侧D-1地块 * 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拍卖出让。

八、其他事项

其它要求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规范(试行)》《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规范(试行)》《 (略) 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工作的意见》(闽委办发〔 * 〕1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 (略) 调控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 * 〕4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 (略) 土地调控的通知》(闽政办〔 * 〕 * 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略) (略) 上公开制度的通知》(闽国土资综〔 * 〕 * 号)等法律、法规、 (略) 。

九、本出让方案的解释权,规划建设方面由 (略) (略) 负责解释,土地等其他方面由沙 (略) 负责解释。

此复。

沙县人民政府

* 年5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沙县长兴路东侧D-1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的批复

沙政地〔 * 〕59号

(略) 、 (略) :

你们《关于沙县长兴路东侧D-1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的请示》(沙国土资〔 * 〕42号)悉。经研究,同意沙县长兴路东侧D-1地块 * 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方式出让。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土地出让方式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规范(试行)》《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规范(试行)》以及《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工作的意见》(闽委办发〔 * 〕1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 (略) 调控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 * 〕4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 (略) 土地调控的通知》(闽政办〔 * 〕 * 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略) (略) 上公开制度的通知》(闽国土资综〔 * 〕 * 号)等有关规定,沙县长兴路东侧D-1地块 * 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地下空间使用权)以拍卖方式出让。

二、拍卖出让地块位置及四至范围

拍卖出让地块位于沙县长兴路东侧。四至范围为:东至与东天岭安置小区民宅间通道、西至长兴路、南至金沙路东段(规划)、北至道路,具体详见地块出让红线图。

三、拍卖出让地块主要规划指标

(一) 土地面积: * 平方米。

(二) 土地用途:商服、住宅用地,分类用途为:商服用地—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商务金融、其他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普通住宅、公寓)。

(三) 土地使用年限: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自出让土地交付之日起计算。

(四)容积率:≤1.45(且>1.0),该指标包含出让地块内除底 (略) 有的地上建筑面积,其中商服建筑面积≤ * 平方米。另地下建筑面积≥ * 平方米且≤ * 平方米,地下建筑不得作为住宅和商业使用,仅作为停车位和人防、消防等设备用房,停车位可销售、办理产权证。

(五) 建筑密度:≤35%。

(六) 绿地率:≥25%。

四、拍卖出让地块的建设要求及其他条件

(一) 地块规 (略) 日照分析,位于东天岭安置小区南侧建筑日照间距须≥1:1(建筑高度与日照间距之比),同时须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满足日照要求。

(二) 建筑须在出让红线图中建筑范围线内布置,高出地面0.6米以上的构筑物须在出让红线图中构筑物范围线内布置(路灯除外),同时须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三) 建筑竖向界限以黄海高程 * .0米为上界限,以黄海高程 * .0米为下界限,高差为 * 米,建筑高度不超过 * 米,同 (略) 限高要求。

(四) 建筑层高设计须满足《 (略) 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五) 高层建筑裙 (略) 高档次屋顶花园设计。

(六) (略) 有建筑的层高设计不得低于2.2米(斜屋面除外)。

(七) 地块规划设计及建设不得影响周边住 (略) ,出让红线图中标示的公共道路不得围合,应无偿对外开放,同时须符合《沙县三明高新区 (略) 市设计》的要求。

(八) 规划设计中交通出入口设计须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同时应充分考虑道路交通组织,合理组织人流、车流, (略) 市交通造成干扰。

(九) 停车位布置应考虑人流、车流方向,非机动车和停车位数量须满足《 (略) 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室内车库(车位)不少于 * 个,商业公共停车位不少于商业停车位总数量的5%。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以上停车位须设计在出让用地范围内,地下室停车位须设置汽车充电插座。

(十) 地块与长兴路相邻,建筑设计必须充分考虑道路沿街及 (略) 市景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沿 (略) 道须以石质板材装饰,建筑主体须以石材、瓷砖等硬质材料装饰。

(十一) 景观方案须专项报批。

(十二) (略) 市主干道一侧建筑阳 (略) 理。

(十三) 地 (略) 雨污分流,管线下地,并设室内配电房。

(十四) 小区须采用管道燃气集中供气。

(十五) 小区内须设置统一的信报箱。

(十六) 小区须按《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十七) (略) 电子化物业管理;根据《福建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 号)的规定,小区内须安装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并报经县公安机关审核验收。

(十八) 受让人 (略) 门提供的图件在出让地 (略) 建筑占地≥ * 平方米 (略) 及公厕,建设完成经验收后无偿移 (略) 门。

(十九) 受让人须高档次完成出让红线范围内的道路( (略) )、 (略) 、绿化、夜景、小品等项目建设,并与周边道路、管线等设施相衔接。

(二十) 根据《中 (略) 、沙 (略) (略) 等部门关于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比 (略) 区配套用房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沙委办〔 * 〕25号)的规定,受 (略) 区配套用房建设资金人民币30万元,该款项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具体 (略) 负责。

(二十一) 地块须按《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规定修建地下人防专用设施,其产权按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 * 〕 * 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二十二) 出让成交后,出让人与受让人(竞得人)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十三) 出让成交后,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全额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定金,定金可抵作第一期的土地出让金。

(二十四) 土地出让公告约定出让金分期缴纳的,受让人不需支付分期缴款利息。若受让人未按时缴纳每期土地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缴纳违约金。

(二十五) 地块交付事项: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由交地责任人沙县土 (略) 负责将出让地块交付给受让人,所交付的出让地块为已完成“三通一平”(即出让红线外通路、通水、通电,红线内土地平整)的净地。

(二十六)项目开工竣工时间要求:开工期限为出让地块交付之日起12个月内;竣工期限为开工之日起36个月内。

(二十七) 受让人须按规定代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十八) (略) 有建筑均由受让人统一建设,不得转让土地用于私建。

(二十九) 受让人须在沙县注册为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即在沙县办理工商注册、纳税登记,取得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并 (略) 项目的开发建设。

(三十) 规划和建设须符合《 (略) 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十一) 建筑规划设计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动工实施。

五、竞买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凡在沙县范围内欠缴土地出让金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缴交了竞买保证金,提供竞买人证明 (略) 需的有关材料后,均可申请参加本次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竞买。

六、拍卖出让起始价、竞买保证金及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期限

(一) 拍卖出让起始价:根据出让价格评估备案结果,经集体研究,沙县长兴路东侧D-1地块 * 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地下空间使用权)拍卖出让起始价为人民币 * 万元,并设拍卖出让底价。

(二) 竞买保证金:人民币 * 万元。

(三) 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期限: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金的50%、3个 (略) 土地出让金。

七、拍卖出让的组织实施

经县政府批准的拍卖出让方案,会同其他有关材料上报省土地出让管理系统审查通过后, (略) (略) 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沙县长兴路东侧D-1地块 * 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拍卖出让。

八、其他事项

其它要求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规范(试行)》《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规范(试行)》《 (略) 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工作的意见》(闽委办发〔 * 〕1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 (略) 调控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 * 〕4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 (略) 土地调控的通知》(闽政办〔 * 〕 * 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略) (略) 上公开制度的通知》(闽国土资综〔 * 〕 * 号)等法律、法规、 (略) 。

九、本出让方案的解释权,规划建设方面由 (略) (略) 负责解释,土地等其他方面由沙 (略) 负责解释。

此复。

沙县人民政府

* 年5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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