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科技经济发展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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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科技经济发展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 (略) :

现将《泉州台商投资区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 (略) 。


泉州台商 (略) 泉州台商 (略)

科 (略) (略)

* 年1月 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台商投资区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地方政府储备粮油(以下简称储备粮)轮换管理,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办法》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保持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符合质量要求的新粮油等量替换库存粮油的活动。

第三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粮食宏观调控需要,实行均衡轮换, (略) 基本稳定,节约成本费用,提高轮换效率。严格计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轮换。

第四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上采取同品种同库点等量轮换方式,特殊情况下经本级政 (略) 不同品种串换。

第五条 优化储备品种,积极探索完善“储加结合”等轮换方式,减少轮换差价,提高轮换效率。

第二章 计划安排

第六条 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储存品质和储存年限情况,及时研究提出年度轮换计划建议。区级储备粮轮换计划由本级 (略) (略) 门审核,报请区管委会批准后联合下达给储备粮承储企业。轮换计划应当抄送 (略) 。

区 (略) (以 (略) )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提出下一年度分品种、分库点储备粮轮换计划建议。区粮食 (略) (略) 对区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提出审核意见,报区管委会批准后下达实施。

第七条 区级储备粮的轮换以储存品质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在常规储存条件下,参考储存年限为:稻谷3年、小麦5年、玉米2年、食用植物油2年。

应急小包装(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储备根据品质状况,适时轮换,确保品质新鲜。

第八条 粮油储存品质指标已接近轻度不宜存,应当提出轮换申请,尽快安排轮换出库;对重度不宜存的粮油,应当立即安排轮换出库。

第九条 达到或超过正常储存年限但储存品质指标仍宜存可以继续储存的,可适当延长储存年限。储存期间应当加强质量监测。

第三章 (略)

第十条 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轮换计划有序组织轮换。确需调整轮换库点及数量的,须经本级 (略) 门批准。

第十一条 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储备粮轮换任务。

年度 (略) 时限由区管委会确定。区级储备粮轮换时限原则上按照小麦、食用植物油:1月1日至12月31日,稻谷、玉米:4月1日至次年3 (略) 。

第十二条 合理把握时机,避免集中轮换。区级储备粮轮出后应尽快组织轮入,确保储备库存充足,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区级储备粮各月末实际库存不得低于储备规模的70%。

第十三条 区级储备粮分批次轮换架空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遇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应服从宏观调控管理要求延长或缩短轮换架空期。在轮换架空期内不能完成轮入的,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及时向区粮食和储备、 (略) 门提出延长轮换架空期的申请,经区管委会批准后方可延长。

第十四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通过国家粮 (略) 公开竞价交易或直接 (略) ,经区 (略) 门批准可采取邀标竞价销 (略) 。区级储备粮轮换应当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

第十五条 委托粮食加工或贸易 (略) 动态管理的储备粮,包括应急小包装储备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等,通过签订委托代储协议明确双方责权利。日常轮换采取先轮进后轮出的方式,除紧急动用外,代储企业任何时点实物库存不得低 (略) 确定的数量。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区级储备粮质量必须严格按照市级储备粮食安全管 (略) ,对入库粮食 (略) 检测。储备粮入库平仓后,应当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 (略) 质量安全验收检验。

第十七条 轮入的储备粮原则上应为最近生产季生产的新粮,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中等(含)以上质量标准,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指标,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因特殊情况无法轮入最近生产季生产的新粮,须报经区 (略) 门批准后方可轮入非最近生产季生产的粮油,但各项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必须符合前款要求。

第十八条 在参考储存年限内的储备粮轮换出库,出库前应当由 (略) 或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检验;超过参考储存年限、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以及色泽、气味异常的,出库前应当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 (略) 质量安全检验。检验报告有效期为3个月。

第五章 (略) 理

第十九条区级储备粮轮换方式和轮换差价(含费用)由区财政、粮 (略) 门根据我区实际确定。

区级储备粮轮换采取成本不变、实物兑 (略) 。轮换差价(含费用) (略) 理按照《泉州台商投资区区级储备粮油 (略) 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储备粮 (略) 理按照国家和福建省粮油流通统计制度 (略) 。通过地方储备粮、商品粮油等统计月报,及时反映粮油轮换情况。

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按季度向区 (略) 门上报 (略) 情况,包括轮出和轮入库点、品种、数量等。年度 (略) 结束,应当上报轮换架空期、入库粮油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结果等。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财政、审计、 (略) (略) 门和单位依法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轮换、储存、利息费用、贷款资金使 (略) 监督检查,区承储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二十三条区储备粮承储 (略) 为之一的, (略) 门对企业领导和有关责任人作出提醒,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或者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轮换、改变品种、变更库点;

(二)未按规定轮换时限完成轮换,或者超过轮换架空期没有轮入到位;

(三)轮入储备粮不符合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标准,或者掺杂使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

(四)未及时安排轮换,造成储备粮重度不宜存等储存事故;

(五)其他未按照规定落实轮换管 (略) 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区 (略) 门、 (略) 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印 (略) 。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 (略) :

现将《泉州台商投资区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 (略) 。


泉州台商 (略) 泉州台商 (略)

科 (略) (略)

* 年1月 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台商投资区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地方政府储备粮油(以下简称储备粮)轮换管理,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办法》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保持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符合质量要求的新粮油等量替换库存粮油的活动。

第三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粮食宏观调控需要,实行均衡轮换, (略) 基本稳定,节约成本费用,提高轮换效率。严格计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轮换。

第四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上采取同品种同库点等量轮换方式,特殊情况下经本级政 (略) 不同品种串换。

第五条 优化储备品种,积极探索完善“储加结合”等轮换方式,减少轮换差价,提高轮换效率。

第二章 计划安排

第六条 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储存品质和储存年限情况,及时研究提出年度轮换计划建议。区级储备粮轮换计划由本级 (略) (略) 门审核,报请区管委会批准后联合下达给储备粮承储企业。轮换计划应当抄送 (略) 。

区 (略) (以 (略) )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提出下一年度分品种、分库点储备粮轮换计划建议。区粮食 (略) (略) 对区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提出审核意见,报区管委会批准后下达实施。

第七条 区级储备粮的轮换以储存品质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在常规储存条件下,参考储存年限为:稻谷3年、小麦5年、玉米2年、食用植物油2年。

应急小包装(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储备根据品质状况,适时轮换,确保品质新鲜。

第八条 粮油储存品质指标已接近轻度不宜存,应当提出轮换申请,尽快安排轮换出库;对重度不宜存的粮油,应当立即安排轮换出库。

第九条 达到或超过正常储存年限但储存品质指标仍宜存可以继续储存的,可适当延长储存年限。储存期间应当加强质量监测。

第三章 (略)

第十条 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轮换计划有序组织轮换。确需调整轮换库点及数量的,须经本级 (略) 门批准。

第十一条 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储备粮轮换任务。

年度 (略) 时限由区管委会确定。区级储备粮轮换时限原则上按照小麦、食用植物油:1月1日至12月31日,稻谷、玉米:4月1日至次年3 (略) 。

第十二条 合理把握时机,避免集中轮换。区级储备粮轮出后应尽快组织轮入,确保储备库存充足,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区级储备粮各月末实际库存不得低于储备规模的70%。

第十三条 区级储备粮分批次轮换架空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遇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应服从宏观调控管理要求延长或缩短轮换架空期。在轮换架空期内不能完成轮入的,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及时向区粮食和储备、 (略) 门提出延长轮换架空期的申请,经区管委会批准后方可延长。

第十四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通过国家粮 (略) 公开竞价交易或直接 (略) ,经区 (略) 门批准可采取邀标竞价销 (略) 。区级储备粮轮换应当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

第十五条 委托粮食加工或贸易 (略) 动态管理的储备粮,包括应急小包装储备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等,通过签订委托代储协议明确双方责权利。日常轮换采取先轮进后轮出的方式,除紧急动用外,代储企业任何时点实物库存不得低 (略) 确定的数量。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区级储备粮质量必须严格按照市级储备粮食安全管 (略) ,对入库粮食 (略) 检测。储备粮入库平仓后,应当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 (略) 质量安全验收检验。

第十七条 轮入的储备粮原则上应为最近生产季生产的新粮,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中等(含)以上质量标准,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指标,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因特殊情况无法轮入最近生产季生产的新粮,须报经区 (略) 门批准后方可轮入非最近生产季生产的粮油,但各项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必须符合前款要求。

第十八条 在参考储存年限内的储备粮轮换出库,出库前应当由 (略) 或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检验;超过参考储存年限、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以及色泽、气味异常的,出库前应当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 (略) 质量安全检验。检验报告有效期为3个月。

第五章 (略) 理

第十九条区级储备粮轮换方式和轮换差价(含费用)由区财政、粮 (略) 门根据我区实际确定。

区级储备粮轮换采取成本不变、实物兑 (略) 。轮换差价(含费用) (略) 理按照《泉州台商投资区区级储备粮油 (略) 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储备粮 (略) 理按照国家和福建省粮油流通统计制度 (略) 。通过地方储备粮、商品粮油等统计月报,及时反映粮油轮换情况。

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按季度向区 (略) 门上报 (略) 情况,包括轮出和轮入库点、品种、数量等。年度 (略) 结束,应当上报轮换架空期、入库粮油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结果等。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财政、审计、 (略) (略) 门和单位依法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轮换、储存、利息费用、贷款资金使 (略) 监督检查,区承储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二十三条区储备粮承储 (略) 为之一的, (略) 门对企业领导和有关责任人作出提醒,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或者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轮换、改变品种、变更库点;

(二)未按规定轮换时限完成轮换,或者超过轮换架空期没有轮入到位;

(三)轮入储备粮不符合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标准,或者掺杂使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

(四)未及时安排轮换,造成储备粮重度不宜存等储存事故;

(五)其他未按照规定落实轮换管 (略) 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区 (略) 门、 (略) 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印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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