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财政局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嘉善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善财发[2021]325号)
嘉善县财政局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嘉善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善财发[2021]325号)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的有关要求,加大对我县公租房、棚户区改造、城镇危旧房屋改造、公房维修和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老旧小区改造等方面的投入和支持力度, (略) 市品位,现结合我县住房保障的实际情况,将《 (略) 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略) 。 (略) 嘉 (略) (略) * 年 12 月 1 日 (略) 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略) 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 * 〕31 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 (略) 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 (略) 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建〔 * 〕2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略) 称专项资金是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县 (略) 乡居民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其居住条件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 (略) (略) 按部门职责分工管理。 (略) 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分配方案的审核、资金下达、对资金 (略) 监督, (略) 门实施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等。 (略) 负责住房保障计划编制、资金分配建议等前期基础性工作,分解绩效目标,指导镇(街道) (略) 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各镇(街道、开发区)负责上报年度计划及相关基础材料,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具体项目的实施,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及竣工资料的移交,做好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自评。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存续期限为 3 年。到期后, (略) 对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略) 进行审核,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专项资金及相关支持政策存续、调整或撤销。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公 (略) 镇棚户区改造。一是租赁补贴,主要用于向符合 (略) (略) 镇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二是公租房筹集,主要用于新建(改建、配件、购买)实物公租房的支出; (略) 镇棚户区改造, (略) 镇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 (略) 镇棚户区改造中安置房之外的住房开发、配置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二)老旧小区改造。主要是用于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加装电梯支出。 (三) (略) 发展。主要是用于多渠道筹集租赁住房源、建设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等与 (略) 发展相关的支出。 (四)城镇危旧房屋改造。主 (略) 镇危旧房屋完成改造、实体解危的奖励资金支出。 (五)公房维修。主要用于直管公房及公租房日常维护和修建费用的支出。 (六)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救助。主要用于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和低保边缘户(其他经济困难户)等 4 类对象危房改造开展的即时救助支出。 (七)县委县政府 (略) 门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中央、省、市通过转移支付形式拨付的专项资金,若有明确使用范围和用途的,按 (略) 分配;若仅有明确使用方向,未有详细规定的,纳入专项资金统筹分配。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略) 第八条 (略) 根据专项资金规模, (略) 门预算编报要求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确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 (略) 。 (略) 审核后按法定程序报批,并将核定的专项资金规模提前 (略) 。 第九条 专项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和项目因素保障实施分 (略) 。 第十条 项目资金下达。 (略) 按照专项资金规模及时完成预算下达。 (略) 按照下达的资金额度、任务清单、实施要求和相关扶持政策意见等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及时分解安排、细化、实化资金任务,及时将资金拨付到支持对象。 第十一条 资金的支付,按照专项资金的 (略) 申报和审核,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做好绩效监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略) 一般应在每年的 11 月底前完成资金拨付。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资金使用中属于基本建设投资、政府采购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按照 (略) 。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在预算年度终了后形成的结转和结余资金,除中央、省另有规定外, (略) 门统一收回统筹。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要求和相关招 (略) 。 第十五条 (略) 、 (略) 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严格审核, (略) 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可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各镇(街道、开发区)负责做好绩效目标的自评工作。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 (略) 门的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者挤占、挪用、滞留资金 (略) 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略) (略) 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 (略) 理。 第十八条 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应及时、 (略) 会公开并接受监督。公开的信息包括专项资金的资金预算、专项资金总体拨付支付情况、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法和分配数额、项目的实施情况、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及应当公开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 (略) (略) 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 (略) 。起算日期为 * 年 1 月 1 日。 |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的有关要求,加大对我县公租房、棚户区改造、城镇危旧房屋改造、公房维修和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老旧小区改造等方面的投入和支持力度, (略) 市品位,现结合我县住房保障的实际情况,将《 (略) 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略) 。 (略) 嘉 (略) (略) * 年 12 月 1 日 (略) 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略) 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 * 〕31 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 (略) 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 (略) 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建〔 * 〕2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略) 称专项资金是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县 (略) 乡居民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其居住条件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 (略) (略) 按部门职责分工管理。 (略) 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分配方案的审核、资金下达、对资金 (略) 监督, (略) 门实施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等。 (略) 负责住房保障计划编制、资金分配建议等前期基础性工作,分解绩效目标,指导镇(街道) (略) 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各镇(街道、开发区)负责上报年度计划及相关基础材料,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具体项目的实施,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及竣工资料的移交,做好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自评。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存续期限为 3 年。到期后, (略) 对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略) 进行审核,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专项资金及相关支持政策存续、调整或撤销。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公 (略) 镇棚户区改造。一是租赁补贴,主要用于向符合 (略) (略) 镇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二是公租房筹集,主要用于新建(改建、配件、购买)实物公租房的支出; (略) 镇棚户区改造, (略) 镇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 (略) 镇棚户区改造中安置房之外的住房开发、配置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二)老旧小区改造。主要是用于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加装电梯支出。 (三) (略) 发展。主要是用于多渠道筹集租赁住房源、建设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等与 (略) 发展相关的支出。 (四)城镇危旧房屋改造。主 (略) 镇危旧房屋完成改造、实体解危的奖励资金支出。 (五)公房维修。主要用于直管公房及公租房日常维护和修建费用的支出。 (六)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救助。主要用于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和低保边缘户(其他经济困难户)等 4 类对象危房改造开展的即时救助支出。 (七)县委县政府 (略) 门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中央、省、市通过转移支付形式拨付的专项资金,若有明确使用范围和用途的,按 (略) 分配;若仅有明确使用方向,未有详细规定的,纳入专项资金统筹分配。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略) 第八条 (略) 根据专项资金规模, (略) 门预算编报要求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确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 (略) 。 (略) 审核后按法定程序报批,并将核定的专项资金规模提前 (略) 。 第九条 专项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和项目因素保障实施分 (略) 。 第十条 项目资金下达。 (略) 按照专项资金规模及时完成预算下达。 (略) 按照下达的资金额度、任务清单、实施要求和相关扶持政策意见等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及时分解安排、细化、实化资金任务,及时将资金拨付到支持对象。 第十一条 资金的支付,按照专项资金的 (略) 申报和审核,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做好绩效监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略) 一般应在每年的 11 月底前完成资金拨付。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资金使用中属于基本建设投资、政府采购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按照 (略) 。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在预算年度终了后形成的结转和结余资金,除中央、省另有规定外, (略) 门统一收回统筹。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要求和相关招 (略) 。 第十五条 (略) 、 (略) 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严格审核, (略) 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可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各镇(街道、开发区)负责做好绩效目标的自评工作。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 (略) 门的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者挤占、挪用、滞留资金 (略) 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略) (略) 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 (略) 理。 第十八条 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应及时、 (略) 会公开并接受监督。公开的信息包括专项资金的资金预算、专项资金总体拨付支付情况、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法和分配数额、项目的实施情况、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及应当公开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 (略) (略) 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 (略) 。起算日期为 * 年 1 月 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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