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来宾市兴宾区浩达建材有限公司的限制生产事先(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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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来宾市兴宾区浩达建材有限公司的限制生产事先(听证)告知书



来宾市兴 (略) :

* 年1月4日, (略) (略) 检查,当日你公司正常满负荷生产,未按《来宾市污染天 (略) 办公室关于启动污染天气黄色(Ш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 年1月1日)中关于“砖瓦企业减少新进砖坯50%”的要求落实生产。我局委托 (略) 对你公司烟囱 (略) 执法监测,检测结果经对照《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点击查看>> 3)中表2及其修改单标准限值可知,你公司有组织排放的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为 * mg/m3,超标4.30倍;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 * mg/m3,超标8.65倍,你公司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略) 为。

(略) 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 (略) 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和《环 (略) 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 (略) 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第十五条第一款“限制生产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 (略) 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的规定, (略) 限制生产两个月(即从 * 年1月28日起至 * 年3月27日止),在限制生产期限内砖窑生产线的生产负荷不得超过设计生产负荷的50%。

根据《环 (略) 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十一条“环 (略) 门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前,应当告知排污者有关事实、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略) 听证的权利; (略) (略) 罚的, (略) 罚事先 (略)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一并告知。”的规定,你 (略) 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你公司放弃此权利。

地址:来宾市兴宾区裕达新世纪4栋二楼

邮政编码: 点击查看>>

联系人及电话:覃泽锋, 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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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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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1月4日, (略) (略) 检查,当日你公司正常满负荷生产,未按《来宾市污染天 (略) 办公室关于启动污染天气黄色(Ш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 年1月1日)中关于“砖瓦企业减少新进砖坯50%”的要求落实生产。我局委托 (略) 对你公司烟囱 (略) 执法监测,检测结果经对照《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点击查看>> 3)中表2及其修改单标准限值可知,你公司有组织排放的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为 * mg/m3,超标4.30倍;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 * mg/m3,超标8.65倍,你公司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略) 为。

(略) 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 (略) 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和《环 (略) 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 (略) 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第十五条第一款“限制生产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 (略) 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的规定, (略) 限制生产两个月(即从 * 年1月28日起至 * 年3月27日止),在限制生产期限内砖窑生产线的生产负荷不得超过设计生产负荷的50%。

根据《环 (略) 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十一条“环 (略) 门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前,应当告知排污者有关事实、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略) 听证的权利; (略) (略) 罚的, (略) 罚事先 (略)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一并告知。”的规定,你 (略) 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你公司放弃此权利。

地址:来宾市兴宾区裕达新世纪4栋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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