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印发《万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2022年修订)的通知
万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印发《万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2022年修订)的通知
(略) (略)
关于印发《 (略) (略)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 年修订)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企业、局各股室、各技术评估单位:
《 (略) (略)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 年修订) (略) 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 (略) 。
(略) (略)
* 年2月15日
(略) (略)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 *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万宁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提高环评审批的效率和服务水平,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保证环评审批的科学性、民主性,根据《中华 (略) 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略) 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三条??本规定适 (略) (略) (以下简称“ (略) ”)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和目录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和〈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 * 年本)〉的通知》(琼府办〔 * 〕75号) (略) 。 ?
第四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略) 审批。
(略) 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采用“一本制”审批模式,即不再区分“送审稿”、“报审稿”、“报批稿”等版本,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略) 视其为终稿,并按 (略) (略) 信用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按 (略) 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相关技术导则要求,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略) 编制的环评文件负责。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格式依 (略) 、海南省生态环境 (略) 的相关要求编制。
第六条? (略) 审批环评采用“无纸化”审批模式,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外,建设单位在海南 (略) (https:/ 点击查看>> )提交申请,并上传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告书需含基础信息表);
(二)信息公开说明;
(三)公众参与说明(仅编制报告书的项目提供)。
以上材料的规范性要求按照《 (略) (略) 关于印发实施< (略) 政许可事项“无纸化”审批及电子档案实施方案>的通知》(万行审发〔 * 〕14 号)执行,相关材料范
本可通过海南 (略) (https:/ 点击查看>> )查看下载。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 (略) 窗口提交以上申请材料的纸质版。
(略) 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要求建设单位提交项目用地红线(大地 * 坐标)数据光盘备查。
第七条?? (略) 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根据下列情 (略) 理: ?
(一)依法不需要审批的, (略) 应当即时告知建设单位不受理;
(二)按照审批权限,不 (略) 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略) 不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审批权限的单位申请;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名单或者“黑名单”的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编制的, (略) 依法不予受理;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略) (略) 或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和法定形式的, (略) 予以受理,并出具电子受理通知书或发送受理短信;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和 (略) 上受理的,出具纸质版受理通知书。
第八条 ? (略) 在海南省生态 (略) 站(http:/ 点击查看>> )向社会公示受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文(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除外)、公众参与说明以及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受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公开期限不少于10 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公开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三章??技术评估与审查
第九条??受理通过后, (略) 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初审,初审 (略) 技术评估或召开专家评审会的, (略) 组织技术评估或召开专家评审会。
第十条 ? (略) 可委托第三方技术评估单位开展技术评估,委托评估等相关程序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评估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技术评估报告,提出明确的评估结论、审批建议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的质量问题,并对评估结论负责。评估期限报告书不超过15个工作日,报告表不超过7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的经请示同意可在原评估时限基础上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报告书不超过5个工作日,报告表不超过3个工作日。
(略) 或技术评估单位组织专家评审会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评审的,其专家选取和评审程序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略) 需时间计入评估时限内。
第十一条?? (略) 及其委托的评估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审查: ?
(一)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规模等是否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建设项目选址位于环境敏感区的,是否符合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
(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及海南省产业政策、行业技术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要求。 ?
(三) (略) 在区域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对于环境质量现状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拟采取的措施是否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四)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
(五)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是否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内容、编制质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
(七)需开展公众参与的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
(八)依法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
第十二条??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和审查过程中, (略) 或其委托的评估机构发现建设单位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略) 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市生 (略) (略) 理。
第十三条?经审查、技术评估或专家评审发现建设单位申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质量问题的, (略) 将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规定对编制单位及其 (略) 失信计分,并对建设单位实施信用管理。
第十四条 ?经审查、技术评估或专家评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修改完善的,由评估机构或评审专家将修改意见 (略) , (略) 告知建设单位和环评编制单位修改完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环评编制单位应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报告书10日内,报告表5日内按照修改意见一次性完成相关报告书(表)的修改工作,未按期完成报告修改的, (略) 终止该项目审批并予以退件。
第十五条 ?经审查或技术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本规定第十九条情形的, (略) 终止该项目审批并予以退件。
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中,建设单位申请撤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 (略) 退回建设 (略) 有申报材料,终止该项目审批。
对申请撤回后重新上报以及退件后修改完善重新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本规 (略) 政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略) 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评估机构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中,不得向建设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收取或转嫁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略) 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审批决定前,在海南省生态 (略) 站(http:/ 点击查看>> )公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等信息,公开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除外。
公开信息时, (略) 同步告知建设单位和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略) 召开听证会的,依 (略) 政许可听证的 (略) 。
第四章??批准与公告
第十八条??经技术评估或专家评审 (略) 审查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 (略) 列条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略) 依法予以批准,并出具环评批复。
第十九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以下情形的, (略) 依法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说明理由并告知建设单位享有的权利: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及海南省产业政策。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六)其他依法不予批准的情形。???
第二十条?? (略) 在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海南省生态 (略) 站(http:/ 点击查看>> )公示审批通过的建设项目信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公示期限报告表不少于5个工作日,报告书不少于7个工作日。 ?
第二十一条?? (略) 自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分别在30个和10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的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略) 听证、技术评估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排污许可、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略) 政许可审批事项参 (略) 。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可根据 (略) 动态调整,调整后的规 (略) 会公开。本规定在实施期间,国家或上级机关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规 (略) 交通环保审批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 * 年7月14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略) (略)
关于印发《 (略) (略)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 年修订)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企业、局各股室、各技术评估单位:
《 (略) (略)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 年修订) (略) 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 (略) 。
(略) (略)
* 年2月15日
(略) (略)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 *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万宁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提高环评审批的效率和服务水平,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保证环评审批的科学性、民主性,根据《中华 (略) 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略) 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三条??本规定适 (略) (略) (以下简称“ (略) ”)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和目录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和〈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 * 年本)〉的通知》(琼府办〔 * 〕75号) (略) 。 ?
第四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略) 审批。
(略) 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采用“一本制”审批模式,即不再区分“送审稿”、“报审稿”、“报批稿”等版本,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略) 视其为终稿,并按 (略) (略) 信用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按 (略) 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相关技术导则要求,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略) 编制的环评文件负责。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格式依 (略) 、海南省生态环境 (略) 的相关要求编制。
第六条? (略) 审批环评采用“无纸化”审批模式,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外,建设单位在海南 (略) (https:/ 点击查看>> )提交申请,并上传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告书需含基础信息表);
(二)信息公开说明;
(三)公众参与说明(仅编制报告书的项目提供)。
以上材料的规范性要求按照《 (略) (略) 关于印发实施< (略) 政许可事项“无纸化”审批及电子档案实施方案>的通知》(万行审发〔 * 〕14 号)执行,相关材料范
本可通过海南 (略) (https:/ 点击查看>> )查看下载。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 (略) 窗口提交以上申请材料的纸质版。
(略) 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要求建设单位提交项目用地红线(大地 * 坐标)数据光盘备查。
第七条?? (略) 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根据下列情 (略) 理: ?
(一)依法不需要审批的, (略) 应当即时告知建设单位不受理;
(二)按照审批权限,不 (略) 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略) 不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审批权限的单位申请;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名单或者“黑名单”的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编制的, (略) 依法不予受理;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略) (略) 或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和法定形式的, (略) 予以受理,并出具电子受理通知书或发送受理短信;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和 (略) 上受理的,出具纸质版受理通知书。
第八条 ? (略) 在海南省生态 (略) 站(http:/ 点击查看>> )向社会公示受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文(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除外)、公众参与说明以及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受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公开期限不少于10 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公开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三章??技术评估与审查
第九条??受理通过后, (略) 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初审,初审 (略) 技术评估或召开专家评审会的, (略) 组织技术评估或召开专家评审会。
第十条 ? (略) 可委托第三方技术评估单位开展技术评估,委托评估等相关程序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评估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技术评估报告,提出明确的评估结论、审批建议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的质量问题,并对评估结论负责。评估期限报告书不超过15个工作日,报告表不超过7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的经请示同意可在原评估时限基础上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报告书不超过5个工作日,报告表不超过3个工作日。
(略) 或技术评估单位组织专家评审会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评审的,其专家选取和评审程序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略) 需时间计入评估时限内。
第十一条?? (略) 及其委托的评估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审查: ?
(一)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规模等是否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建设项目选址位于环境敏感区的,是否符合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
(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及海南省产业政策、行业技术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要求。 ?
(三) (略) 在区域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对于环境质量现状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拟采取的措施是否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四)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
(五)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是否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内容、编制质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
(七)需开展公众参与的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
(八)依法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
第十二条??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和审查过程中, (略) 或其委托的评估机构发现建设单位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略) 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市生 (略) (略) 理。
第十三条?经审查、技术评估或专家评审发现建设单位申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质量问题的, (略) 将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规定对编制单位及其 (略) 失信计分,并对建设单位实施信用管理。
第十四条 ?经审查、技术评估或专家评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修改完善的,由评估机构或评审专家将修改意见 (略) , (略) 告知建设单位和环评编制单位修改完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环评编制单位应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报告书10日内,报告表5日内按照修改意见一次性完成相关报告书(表)的修改工作,未按期完成报告修改的, (略) 终止该项目审批并予以退件。
第十五条 ?经审查或技术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本规定第十九条情形的, (略) 终止该项目审批并予以退件。
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中,建设单位申请撤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 (略) 退回建设 (略) 有申报材料,终止该项目审批。
对申请撤回后重新上报以及退件后修改完善重新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本规 (略) 政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略) 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评估机构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中,不得向建设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收取或转嫁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略) 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审批决定前,在海南省生态 (略) 站(http:/ 点击查看>> )公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等信息,公开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除外。
公开信息时, (略) 同步告知建设单位和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略) 召开听证会的,依 (略) 政许可听证的 (略) 。
第四章??批准与公告
第十八条??经技术评估或专家评审 (略) 审查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 (略) 列条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略) 依法予以批准,并出具环评批复。
第十九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以下情形的, (略) 依法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说明理由并告知建设单位享有的权利: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及海南省产业政策。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六)其他依法不予批准的情形。???
第二十条?? (略) 在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海南省生态 (略) 站(http:/ 点击查看>> )公示审批通过的建设项目信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公示期限报告表不少于5个工作日,报告书不少于7个工作日。 ?
第二十一条?? (略) 自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分别在30个和10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的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略) 听证、技术评估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排污许可、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略) 政许可审批事项参 (略) 。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可根据 (略) 动态调整,调整后的规 (略) 会公开。本规定在实施期间,国家或上级机关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规 (略) 交通环保审批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 * 年7月14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