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管理保护限期整治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保障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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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保护, (略) 洪通畅,守住防洪安全底线,清 (略) 洪突出问题,保护和改善河流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深入开 (略) 洪突出问 (略) 动的决定》(山西省第01号总河长令)《关于进一步强化河长湖长履职尽责的指导意见》《忻 (略) 河长制实施方案》等文件,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加强河道管理保护,排查整 (略) 洪突出问题,严厉打击涉 (略) 为,通告如下:
1.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建筑物、阻水片林、第三方修建的交叉建筑 (略) 洪断面(跨河、穿河的桥梁、管线、 (略) 洪的设施)、人类活动侵占原河道的,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设障单位和个人限期在5月30日前彻底清除。
2.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河道内设置排污口,向河道内排放生活污水、养殖污水、工业废水。
3.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石、取土等非法采砂和私挖滥采。
4.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物料和秸杆、倾倒掩埋生活建筑垃圾和废弃物、抛弃掩埋动物尸体、丢弃农药包装废弃物等污染河流水体的物体。
5.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6.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河道水域岸线,在河道内人为设障,非法建筑工程及设施,影响防洪安全。
7.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农作物、 (略) 洪的林木和放牧养畜。
8. 各级河长负责责任河流(段)的河道管理保护工作,全面排查、清理整治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四乱”问题、 (略) 洪突出问题和影响河流生态环境问题。
9. 对各类涉 (略) 为, (略) 门依 (略) 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公安 (略) ;检察机关按照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特此通告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
* 年2月16日
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保护, (略) 洪通畅,守住防洪安全底线,清 (略) 洪突出问题,保护和改善河流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深入开 (略) 洪突出问 (略) 动的决定》(山西省第01号总河长令)《关于进一步强化河长湖长履职尽责的指导意见》《忻 (略) 河长制实施方案》等文件,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加强河道管理保护,排查整 (略) 洪突出问题,严厉打击涉 (略) 为,通告如下:
1.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建筑物、阻水片林、第三方修建的交叉建筑 (略) 洪断面(跨河、穿河的桥梁、管线、 (略) 洪的设施)、人类活动侵占原河道的,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设障单位和个人限期在5月30日前彻底清除。
2.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河道内设置排污口,向河道内排放生活污水、养殖污水、工业废水。
3.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石、取土等非法采砂和私挖滥采。
4.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物料和秸杆、倾倒掩埋生活建筑垃圾和废弃物、抛弃掩埋动物尸体、丢弃农药包装废弃物等污染河流水体的物体。
5.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6.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河道水域岸线,在河道内人为设障,非法建筑工程及设施,影响防洪安全。
7.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农作物、 (略) 洪的林木和放牧养畜。
8. 各级河长负责责任河流(段)的河道管理保护工作,全面排查、清理整治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四乱”问题、 (略) 洪突出问题和影响河流生态环境问题。
9. 对各类涉 (略) 为, (略) 门依 (略) 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公安 (略) ;检察机关按照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特此通告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
* 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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