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录清单(2021年版)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录清单(2021年版)
甘肃省交 (略) 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 * 年版)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职权 类型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
(略) 门 | 第一责任层级 及第一管辖 | ||||
1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 (略) 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 (略) 地的, (略) 门责 (略) 为, (略) 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 (略) 、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下的罚款。 3.《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 (略) 为:(一)设置棚屋、维修、洗车、加水、 (略) 点和电杆、变压器及其他非公路设施和障碍;(二)打场晒粮、堆放物品、摆摊设点、违规设置广告牌等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三)进行集市贸易以及其他商业性活动;(四)采矿、采石、取土、挖砂、挖沟引水、采空作业;(五)种植作物、放养牲畜;(六)填埋、堵塞、损坏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利用公路桥涵、排水沟等设施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筑坝蓄水、设置闸门;(七)倾倒、堆积、抛撒、焚烧物品和垃圾等;(八)盗窃、移动、损坏、涂改公路标志、标线及测桩、界桩、护栏、花草树木等公路附属设施;(九)铺设妨碍公路安全畅通的空中或者地下管线;(十)其他侵占、破坏、损坏、盗窃、迁移、污染公路路产和影响 (略) 为。 第十九条 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货物 (略) 。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 (略) 驶。 车辆需要 (略) 临时检修等作业的,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不得损坏、污染公路。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交 (略) 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 (略) 为、限期改正, (略) 五千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2 | 对将公 (略)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一条 (略) 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 (略) 地。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 (略) 地的, (略) 门责 (略) 为, (略) 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货物 (略) 。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 (略) 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 (略) 地。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交 (略) 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 (略) 为、限期改正, (略) 五千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3 | 对从事挖砂、爆破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等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 (略) 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略) (略) (略) 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第七十六条第(三)项 (略) 为之一的, (略) 门责 (略) 为, (略) 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2、《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公路渡口周围 * 米,小型桥梁周围5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 * 米范围内,以及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 (略) 为:(一)采挖砂石、淘金、开矿、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烧荒、刷坡、爆破、取土、伐木 (略) 为;(二)倾倒废弃物,堆放物品以及其他类似活动;(三)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 (略) 所、设施;(四)铺设输送易燃、易爆、易漏和有毒物品的管道及其他妨碍、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渡口、公路隧道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略) 为之一的,由交 (略) 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责 (略) 为, (略) 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3、《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高速公路特大型桥梁周围 * 米、大中型桥梁周围 * 米、隧道洞口上方和洞口外 * 米范围内以及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从事挖沙、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地下开采等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高速公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恢复原状, (略) 以2万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4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 (略)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八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 (略) 驶。 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 (略) 驶或者 (略) 任务需 (略) 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略) 为之一的, (略) 门责 (略) 为, (略) 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 (略) 驶的。 2.《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 (略) 驶。 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 (略) 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 (略) 门指定的时间、 (略) 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四十五条 (略) 为之一的,由交 (略) 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责 (略) 为, (略) 三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 (略) 驶的;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5 | 对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九条 (略) 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 (略) 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 (略) 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 (略) 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 (略) 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七十六条第(五)项 (略) 为之一的, (略) 门责 (略) 为, (略) 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 (略) 驶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略) 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略) 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 (略) 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三条第一款第(四)(五)(六)(七)(八)项 (略) 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 千克;(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 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 千克;(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 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 千克;(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 千克;(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 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 千克。 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 (略) 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 (略) 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 (略) * 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 * 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 * 千克的,每超 * 千克罚款 * 元,最高不得超过 * 元。 (略) (略) 为的, (略) 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 * 元。 第四十七条 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 (略) 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 (略) 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 (略) 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4、《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略) 驶车辆的车货总质量、轴载质量及车货总长度、总宽度、总高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限值。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略) 驶的车辆,车货总质量、轴载质量及车货总长度、总宽度、总高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限值,由交 (略) 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略) 三万元以下罚款。 5、《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在 (略) 驶车辆的外廓尺寸及轴载质量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超限车辆不得在限定标准的高速公路及其桥梁、 (略) ; (略) 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当 (略) 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承运人不能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 (略) 门帮助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承运人承担。 (略) 门应当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超 (略) 对 (略) 检查。载货车辆应当按 (略) 驶到指定地 (略) 理, (略) 通过。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高速公路 (略) 驶的, (略) 门责 (略) 为, (略) 以3万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6 |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或者损坏、擅自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等可能危及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 (略) 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 (略) 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 (略) 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七十六条第(六)项 (略) 为之一的, (略) 门责 (略) 为, (略) 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第六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略) 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略) 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3.《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 (略) 为:(一)设置棚屋、维修、洗车、加水、 (略) 点和电杆、变压器及其他非公路设施和障碍;(二)打场晒粮、堆放物品、摆摊设点、违规设置广告牌等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三)进行集市贸易以及其他商业性活动;(四)采矿、采石、取土、挖砂、挖沟引水、采空作业;(五)种植作物、放养牲畜;(六)填埋、堵塞、损坏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利用公路桥涵、排水沟等设施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筑坝蓄水、设置闸门;(七)倾倒、堆积、抛撒、焚烧物品和垃圾等;(八)盗窃、移动、损坏、涂改公路标志、标线及测桩、界桩、护栏、花草树木等公路附属设施;(九)铺设妨碍公路安全畅通的空中或者地下管线;(十)其他侵占、破坏、损坏、盗窃、迁移、污染公路路产和影响 (略) 为。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交 (略) 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 (略) 为、限期改正, (略) 五千元以下罚款。 4.《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标志、标线、标桩、界桩以及其他附属设施;不得填埋高速公路边沟、开设平面交叉道口。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高速公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恢复原状, (略) 以2万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7 | 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略) 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略) 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2.《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修建穿(跨)越公路的各种桥梁、渡槽、管线、牌楼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交 (略) 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 (略) 门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经许可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安全和运营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8 | 对造成公路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三条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 (略) 调查。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 (略) 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造成公路路产损失或者造成公路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应当立即停车, (略) ,报告交 (略) 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接受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略) 处理决定前,应当将其车辆停放在交 (略) 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的位置或者提供担保。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9 | 对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 (略) 门责令限期拆除, (略)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 (略) 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2、《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有管理权限的交 (略) 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确需设置的,应当事先向交 (略) 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依照公路标志相关标准规范制作,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略) 车安全。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经批准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 (略) 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 (略) 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 (略) 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3、《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广告设施及其他非公路标志,应当报 (略) 门批准。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10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管道、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增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批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略) 门责令限期拆除, (略)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 (略) 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 (略) 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 (略) 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3.《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指公路用地外缘向外一定距离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范围。 建筑控制区的具体范围: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其中: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立交桥、通道不少于50米。 新建、改建公路在建设期内,两侧建筑控制区依照前款规定管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或者擅自埋(架)设管(杆)线等设施以及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由交 (略) 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 (略) 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 (略) 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设者、构筑者承担。 4.《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阻断高速公路。因工程建设等确需占用、挖掘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附属设施,跨越或者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架埋设管线及修建地下构筑物,以及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及修建地下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报 (略) 门批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高速公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恢复原状, (略) 以2万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11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 (略) (略) 罚 | (略) 罚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 (略) 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 (略) 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 (略) 为人承担:(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2.《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在公路弯道内侧和平交道口附近修建建筑物,其距离必须依照国家相 (略) 车视距或者改作立体交叉的需要。在建筑控制区以外修建的建筑物,不得在空中延伸至控制区界限内,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妨碍安全视距。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或者擅自埋(架)设管(杆)线等设施以及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由交 (略) 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 (略) 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 (略) 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设者、构筑者承担。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12 |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或者应当终止收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四条 违反法 (略) 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 (略) 门责 (略) 为, (略) 得, (略) (略) 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 (略)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略) 政处分? 2.《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在公路 (略) (卡) (略) 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 (略) (略) 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略) 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记大过 (略) 政处分。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13 | (略) 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 (略) (略) (略) 罚 | (略) 罚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略) 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略) 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略) 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 (略) 位置的;(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 (略) 日常检查、维护的;(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的;(四)道口设置 (略) 驶安全要求或者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需要的;(五)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 (略) 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 (略) 提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时疏导交通的;(六)应当公布 (略) 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的信息而未及时公布的。 | 交 (略) 门 | 省级 |
14 | 对收费公路经营 (略) 公路绿化和水 (略) (略) 罚 | (略) 罚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 (略) 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略) 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原收费公路 (略) 履行绿化、水 (略) 需费用1倍至2倍的罚款。 | 交 (略) 门 | 省级 |
15 | 对利用 (略) 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 (略) (略) 罚 | (略) 罚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利用 (略) 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 禁止利用 (略) 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利用 (略) 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由交 (略) 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16 | 对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 (略) (略) 罚 | (略) 罚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第二款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利用 (略) 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由交 (略) 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17 | (略)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 (略) 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略) 为之一的, (略) 门责 (略) 为, (略) 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 (略) 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略) 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略) 3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通信设施、水利工程、油 (略) 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交 (略) 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 (略) 门同意。 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 修建穿(跨)越公路的各种桥梁、渡槽、管线、牌楼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交 (略) 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 (略) 门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经许可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安全和运营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四十五条 (略) 为之一的,由交 (略) 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责 (略) 为, (略) 三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同意修建桥梁、隧道、渡槽、牌楼等设施的; 4、《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阻断高速公路。因工程建设等确需占用、挖掘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附属设施,跨越或者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架埋设管线及修建地下构筑物,以及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及修建地下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报 (略) 门批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高速公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恢复原状, (略) 以2万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18 | 对擅自更新 (略) (略) 罚 | (略) 罚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 (略) 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 (略) 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禁止任意乱砍滥伐和损坏公路护路林;禁止利用公路护路林架设电线、悬挂各种标牌。 需要更新采伐公路护路林的,应当向交 (略) 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 (略) 需费用,由交 (略) 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乱砍滥伐和损坏公路护路林或者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交 (略) 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 (略) 得,并处采伐损坏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19 | 对租借、转让超限 (略) 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 (略)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限运输申请的,应当为超限运输车 (略) 交 (略) 门规定式样的超限 (略) 证。 (略) 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 (略) 证,按照指定的时间、 (略) 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禁止租借、转让超限 (略) 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 (略) 证。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略) 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 (略) 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 (略) 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 (略) 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 (略) 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 (略) 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租借、转让超限 (略) 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 (略) 证,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 (略) 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 (略) 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20 |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 (略) (略) 车道、强行通过固 (略) 点等方式扰乱超限 (略) (略) 罚 | (略) 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 (略) (略) 理。 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 (略) (略) 车道、强行通过固 (略) 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禁止 (略) 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逃避超限检测提供便利。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略) 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 (略) (略) 车道、强行通过固 (略) 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21 | 对未按技术规范和 (略) 公 (略) (略) 罚 | (略) 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 (略) 交 (略) 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 (略) 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22 |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 (略) 门责令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略) 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略) 3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技术标准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 (略) 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23 | 对道路运输货运和物流运 (略) 安全查验制度,对 (略)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五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十万元以下罚款:(一) (略) 安全查验制度,对 (略) 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 (略) 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三) (略) 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第九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略) 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2.《道路旅客 (略) 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 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 (略) 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 (略) 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 (略)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道路旅客运 (略) 经营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道路旅客运 (略) 经营许可证件。3.《道路 (略) 场管理规定》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 (略)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一)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符合 (略) 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 (二)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三)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四)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的;(五)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的;(六)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24 | 对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 (略) 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六条 电信、 (略) 、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 (略) 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 (略) 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 (略) 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略) 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2.《道路旅客 (略) 管理规定》 第九十九条 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 (略) 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 (略) 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 (略)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道路旅客运 (略) 经营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道路旅客运 (略) 经营许可证件。 3.《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和受委托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国家反恐怖、道路运输经营、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电子商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按照 (略) 处罚。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25 | 对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 (略)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 (略) 监控的。 第九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略) 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 (略) 期间通过定位系统对车辆 (略) 监控管理。 第六十三条 交 (略) 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营中的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车辆通过 (略) 监控的,应当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26 | 对从事危险物品道路运输的运输工具未经检测、检验合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第(六)项 生产经营 (略) 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罐式车辆罐体应当在检验有效期内装载危险货物。 检验有效期届满后,罐式车辆罐体应当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重新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 装载危险货物的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的重大维修、改造,应当委托具备罐体生产资质的企业实施,并通过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维修、改造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书,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四十二条 运输危险货物的可移动罐柜、罐箱应当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检验合格证书,并取得相应的安全合格标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第六十二条 交 (略) 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略) 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27 | 对客运经营者、 (略) 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略) 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 (略) 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略) 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2.《道路旅客 (略) 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 (略) 经营者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相应许可。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28 |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略) 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 (略) 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29 |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略) 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略) 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 (略) 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道路 (略) 场管理规定》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略) 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30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 (略) 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 (略) 政处罚, (略) 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其中,根据本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民航、铁路、 (略) 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 (略) 政处罚的,也可以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略) 罚。 (略) 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规定的权限决定; (略) 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 (略) 罚的规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略) 招标的项目的投 (略) 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并 (略) 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 (略) 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略) 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 (略) 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三)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第十四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 (略) 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 (略) 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31 | 对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 (略) 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有关维修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 (略) 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有关维修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交 (略) 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省级 |
32 | 对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 (略) 社会化, (略) 、驾 (略) 资格管理, (略) 、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 (略) (略) 资格管理。 (略) 、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略)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 (略) (略) 、驾驶培训班。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 (略) (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4.《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 (略) 为,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略) (略) 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 (略) 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拟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略) (略) 门登记,具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略) 令 * 年第51号)中规定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 (略) 经营的相关培训业务条件,到所在地县级交 (略) (略) 备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按照备案事项开展相应培训业务。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33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 (略) 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 (略) 社会化, (略) 、驾 (略) 资格管理, (略) 、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 (略) (略) 资格管理。 (略) 、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略)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 (略) (略) 、驾驶培训班。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 (略) 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 (略) 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 (略) 培训的;(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34 | 对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 (略)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2.《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 拒绝、 (略) (略) 门或者 (略)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 (略) (略) 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略) 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 (略) 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 (略)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 (略) 为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给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35 | 对取得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 (略) 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 (略) 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 (略) 政区域内跨2 (略) 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 (略) 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 (略) 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 (略) (略) 门决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 (略) 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使用总质量 * 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 第六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 (略) 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2.《道路旅客 (略) 管理规定》 第九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道路 (略) 场管理规定》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七条 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36 | 对擅自从事道路旅客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旅客 (略) 管理规定》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 (略)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3.《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包车客运、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 (略) 为,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略) (略) 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37 | 对擅自从事道路货物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 (略) 场管理规定》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 (略)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十四条 使用总质量 * 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 3.《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 (略) 为,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略) (略) 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38 | 对擅自从事道路危险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三)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四)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4.《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包车客运、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 (略) 为,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略) (略) 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39 | 对擅自从事国际道路旅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 (略)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三)超越许可的事项,非法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3.《 (略) 关于取消 (略) 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 * 〕6号)取消“国际道路货物运输许可”,改为备案管理。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40 | 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二十二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使用总质量 * 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第六十四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 (略) 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 (略) 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3.《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中,由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 (略) 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 (略) 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 (略) 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41 | 对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 (略) (略) 罚 | (略) 罚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 (略) 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 (略) (略) 门责令改正,并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42 | 对擅自从 (略)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 (略) (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旅客 (略) 管理规定》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 (略)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略) 经营许可,擅 (略) 经营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 (略) 许可证 (略) 经营的;(三)超越许可事项, (略) 经营的。 3.《 (略) 关于取消 (略) 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 * 〕6号) 附件1“ (略) (略) 政许可事项目录”第16项,取消“道 (略) (场)经营许可”。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43 | 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 (略) 备案或者不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 (略) (略) 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 (略) 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 (略) 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 (略) 交 (略) 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44 | 对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 (略) (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 (略) 为,收缴有关证件,处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 (略) 得。 2.《道路旅客 (略) 管理规定》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 (略) 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 (略) 为,收缴有关证件,处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 (略) 得。 3.《道路 (略) 场管理规定》拟删除依据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 (略) 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 (略) 为,收缴有关证件,处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 (略) 得。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 (略) 为,收缴有关证件,处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 (略) 得。 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 (略) 为,收缴有关证件,处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 (略) 得。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 (略) 罚。 6.《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 (略) 为,收缴有关证件,处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 (略) 得。 7. 《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九条 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四)班车客运经营者、包车客运经营者伪造、涂改、转让、租借客运标志牌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45 | 对未按规定投保道路运输承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道路旅客 (略) 管理规定》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 (略)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二)未按照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 (略) 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 (略) 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46 | 对道路客运、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 (略) 管理规定》 第九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 3.《道路 (略) 场管理规定》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 5.《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 (略) 警告或者20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47 | 对客运班车不按 (略) 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一)(三)(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 (略) 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 (略) 驶的;(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2.《道路旅客 (略) 管理规定》 第一百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一)客运班车不按照 (略) 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 (略) 驶的;(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 (略) 的;(三)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四)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七)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 (略) 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 (略) 的,线路两端 (略) 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八)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九)未按照规定在发车 (略) 安全事项告知的。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3. 《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九条 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班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批准的线路、 (略) 点、营运方式和班次从事经营的;(六)包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约定的车辆、时间、起讫 (略) 或者沿途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八)包车客运经营者运营起讫地 (略) 在地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48 | 对道路货物运 (略)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二)(五)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 (略) 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 (略) 驶的;(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2.《道路 (略) 场管理规定》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一)强行招揽货物的;(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49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车辆技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 (略) 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 * 元以上 * 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 )的;(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三)未按照规定的周 (略) 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四)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五)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50 | 对擅自改装危险品、放射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 *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51 | 对道路运输客运、 (略) (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 (略) 从事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略) (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 (略) 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 (略) 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 (略) 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 (略) 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规定, (略)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允许无经营证 (略) 从事经营活动的;(二)允许 (略) 的;(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 (略) 从事经营活动的;(五)设立的停靠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3.《道路 (略) 场管理规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 (略) 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 (略) 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52 | (略) (场)用途和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略) (场)经营者擅自改 (略) (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 (略) 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 元的罚款; (略) 得的, (略) 得。 2.《道路旅客 (略) 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规定, (略)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 元的罚款; (略) 得的, (略) 得:(一)擅 (略) 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二)不公布运输线路、 (略) 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3.《道路 (略) 场管理规定》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 (略) 经营者擅自改 (略) (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 元的罚款; (略) 得的, (略) 得。 4. 《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九条 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九) (略) (场)经营者擅自改 (略) (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53 | 对客(货)运站对超限、超载 (略) (略) 罚 | (略) 罚 | 1.《道路旅客 (略) 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规定, (略)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允许无经营证 (略) 从事经营活动的;(二)允许 (略) 的;(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 (略) 从事经营活动的;(五)设立的停靠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2.《道路 (略) 场管理规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 (略) 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 (略) 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54 | 对多次、严重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驾驶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略) 会公告。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55 | 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 (略) (略) 罚 | (略) 罚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 (略) 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56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57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 (略)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 * 元的,处 *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 (略) 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 * 元的,处以 *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58 | 对违反国际道路运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非法转让、出租、伪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国 (略) 车许可证》、《国际汽 (略) 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 (略) 为,收缴有关证件,处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携带《国 (略) 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 (略) 车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的;(二)在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三)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 第四十三条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 (略) 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 (略) 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 (略) 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的;(二)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或货物运输的;(三)在 (略) 承揽货源或招揽旅客的;(四)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站点、班次、 (略) (场)运行的;(五)未标明本国《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 3.《 (略) 关于取消 (略) 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 * 〕6号)取消“国际道路货物运输许可”,改为备案管理。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59 | 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 (略) (略) 罚 | (略) 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 (略) 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 (略) 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 (略)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 (略) 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60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 (略) (略) 罚 | (略) 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九十一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略) 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 (略)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 (略)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61 |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对 (略) 安全教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七条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查验、记录制度,以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管理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 )要求,对本单位相关 (略) 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保存至相关从业人员离职后12个月;定期安全教育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第五十六条 交 (略) 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未对 (略) 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略) 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62 |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托运人未按照相关标准要求确定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品名、 (略) 罚 | (略) 罚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 )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遵守相关特殊规定要求。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第五十八条 交 (略) 门对危险货物托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当责令改正,属于非经营性的,处 * 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性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63 |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托运人未按照规定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第(七)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 (略) 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 )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遵守相关特殊规定要求。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交 (略) 门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64 |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包装危险化学品并在外包装设置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第(六)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 (略) 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托运人不向 (略) 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 (略) 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 (略) 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 )妥善包装危险货物,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的危险货物标志。 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交 (略) 门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 (略) 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标志的。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六十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托运人不向 (略) 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 (略) 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 (略) 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65 |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承运人未按照规定范围承 (略) (略) 罚 | (略) 罚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使用安全技术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且与承运危险货物性质、重量相匹配的车辆、 (略) 运输。 危险货物承运人使用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承运;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货物,不得超载。 第六十条第(一)项 交 (略) 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66 |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制作和保存危险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危险货物运单 (略) 交 (略) 门统一制定。危险货物运单可以是电子或者纸质形式。 运输危险废物的企业还应当填写并随车携带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六十条第(二)项 交 (略) 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67 | 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 (略) 检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在运输前,应当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箱)及相关设备的技术状况,以及卫星 (略) 检查并做好记录,对驾驶人、 (略) 运输安全告知。 第六十条第(三)项 交 (略) 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 (略) 检查和记录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68 | 对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 (略) (略) 罚 | (略) 罚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交 (略) 门许可的经营范围承运危险货物。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运输危险废物的企业还应当填写并随车携带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四十四条 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外,还应当在专用车辆上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确 (略) 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 运输车辆应当安装、悬挂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 )要求的警示标志,随车携带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卡,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还应当安装、粘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 * )要求的安全标示牌。 运输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或者危险废物时,还应当随车携带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单证报告。 第四十七条 驾驶人应当确保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 (略) 于关闭状态。 第六十一条第(二)项 交 (略) 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 (略) 于关闭状态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69 |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 (略) 危险货物充装或者装载查验、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充装或者装载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健 (略) 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 第六十五条 交 (略) 门、 (略) 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督 (略) 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建立健 (略) 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70 | 对客运经营者等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 (略) (略) 罚 | (略) 罚 | 《道路旅客 (略) 管理规定》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 (略) 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71 | 对提 (略) 络信息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 (略) 络平台)发布的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与实际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 (略) (略) 罚 | (略) 罚 | 《道路旅客 (略) 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规定,网络平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布的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与实际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不一致的;(二)发布的提供服务车辆与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三)发布的提供服务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四)超出班车客运经营者许可范围开展定制客运的。 网络平台接入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班车客运经营者、车辆或者驾驶员开展定制客运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72 | 对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 (略) (略) 罚 | (略) 罚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 (略)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责令改正,并处以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二)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73 | 对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 (略) (略) 罚 | (略) 罚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责令改正,并处以 * 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74 |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经营服 (略) (略) 罚 | (略) 罚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 (略)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责令改正,并处以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暂停、 (略) (略) 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五)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75 |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经营服 (略) (略) 罚 | (略) 罚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责令改正,并处以 * 元以上 * 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 (略) 驶的;(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五)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六)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 (略) 约定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八) (略) 、 (略) 、 (略) 、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九)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76 | 对擅自从事或 (略) 约车 (略) (略) 罚 | (略) 罚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略) 办法》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 (略)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略) (略) 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 元以上 *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 (略) 约车经营活动的;(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略) 约车经营活动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77 | (略) 违 (略) (略) 罚 | (略) 罚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略) 办法》 第三十五条 (略) 违反本规定, (略)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略) (略) 门 (略) 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 (略) 为处以 * 元以上 *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 * 元以上 * 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 (略) 约车经营活动的;(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 (略) 在 (略) (略) 门报备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 (略) (略) 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八) (略) 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 (略) 为的。 (略) 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 (略) 为的,由县级以 (略) (略) 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备注:“相关法律法规”目前主要指地方性法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78 | 对网约车驾驶员违 (略) (略) 罚 | (略) 罚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略) 办法》 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 (略) (略) 门 (略) 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 (略) 为处以50元以上 * 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二)途中甩客或 (略) 驶的;(三)违规收费的;(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 (略) 为的。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 (略) 为的,由县级以 (略) (略) 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备注:“相关法律法规”目前主要指地方性法规。) 对网约 (略) 政处罚信息计 (略) (略) 信用记录。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79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从业资 (略) (略) 罚 | (略) 罚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 (略) (略) 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 (略) 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 (略) 为:(一)途中甩客或 (略) 驶;(二)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三)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四)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五)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七)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 (略) 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九)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本 (略) 为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情节严重的, (略) (略) 门应当对其延期注册。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 (略) (略) 门责令改正,并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80 | 对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 (略) (略) 罚 | (略) 罚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 (略) (略) 门责令改正,并处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81 | 对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 (略) (略) 罚 | (略) 罚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 (略) 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 (略) (略) 门责令改正,并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一)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二)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82 |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 (略) 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 (略) (略) 罚 | (略) 罚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 (略) 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二)未建立或 (略) 交通违 (略) 理制度、对驾驶 (略) 理率低于90%的;(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83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 (略) (略) 罚 | (略) 罚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 元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84 | 对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 (略) (略) 罚 | (略) 罚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罚款:(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85 | 对运营企业未在投入运营的车辆上、城市公共汽电 (略) (略) 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1.《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 (略) 市公 (略) 门的要求,在投入运营的车辆上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一)在规定位置公布运营线路图、价格表;(二)在规定位置张贴统一制作的乘车规则和投诉电话;(三)在规定位置设置特需乘客专用座位;(四)在无人售票车辆上配置符合规定的投币箱、电子读卡器等服务设施;(五)规定的其他车辆服务设施和标识。 第二十六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 (略) 市公 (略) 门的要求,在城市公共汽电 (略) (略) 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一)在规定位置公布线路票价、站点名称和服务时间;(二)在规定位置张贴投诉电话;(三) (略) 点服务设施和标识配置要求。 第六十一条 运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由城市公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 元以下的罚款。 2.《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九条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运营;(二)为车辆配备线路走向示意图、价格表、乘客须知、禁烟标志、特殊乘客专用座位、监督投诉电话等服务设施和标识;(三) (略) 、 (略) 台提示、乘运秩序和车辆保洁等服务规范并监督实施;(四)保持灭火器、安全锤、车门紧急开启装置等安全应急设施齐备完好;(五)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六十一条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29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86 | (略) 市公共汽电车客 (略) (略) 罚 | (略) 罚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 (略) 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 (略) 为:(一)破坏、 (略) 市公共汽电车车辆、设施设备;(二)擅自关闭、侵占、 (略) 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挪作他用;(三)损坏、覆盖电车供电设施及其保护标识,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搭设管线、电(光)缆等;(四)擅自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 (略) 牌;(五) (略) 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功 (略) 为。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 (略) 市公共汽电车客 (略) 为的,由城市公 (略) 门责令改正,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 (略) * 元以下的罚款, (略) *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87 | (略) 市公共汽电车客 (略) (略) 罚 | (略) 罚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六十条 未取得线路运营权、 (略) 市公 (略) (略) 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 (略) 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由城市公 (略) 门责令停止运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88 | 对运营企 (略) 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 (略) 检测、维护、 (略) (略) 罚 | (略) 罚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 运营 (略) 为之一的,由城市公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略) 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 (略) 检测、维护、更新的;(二) (略) 市公共汽 (略) 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的;(三)使用不具备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四)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 (略) 培训、考核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89 | 对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 (略) (略) 罚 | (略) 罚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六十三条 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由城市公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 (略) 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公 (略) 门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90 | 对城市公共 (略) 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 (略) (略) 管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六十四条 城市公共 (略) 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 (略) (略) 管理和维护的,由城市公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91 | 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含甩项工程)未经安全评估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城市轨道交 (略) 门组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通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方可依法办理初期运营手续。 初期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土建工程、设施设备、系 (略) 状 (略) 监控,发现存在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 (略) 理。 第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初期运营期满一年,运营 (略) 市轨道交 (略) 门报送初期运营报告, (略) 市轨道交 (略) 门组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通过安全评估的,方可依法办理正式运营手续。对安全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城市轨道交 (略) (略) 市人民政府,同时通告有关责任单位要求限期整改。 开通 (略) 市轨道交通线路有甩项工程的,甩项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 (略) 市轨道交 (略) 门组织的安全评估,方可投入使用。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完成甩项工程的,运营单位应当督促建设单位与 (略) 设计变更手续。全部甩项工程投入 (略) 设计变更手续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方可依法办理正式运营手续。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含甩项工程)未经安全评估投入运营的,由城市轨道交 (略) 门责令限期整改,并 (略) 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其 (略) 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城市轨道交 (略) 门应当责令暂停运营。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92 | 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全 (略)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运营 (略) 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 *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 (略) 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全 (略) ;(二)未按照相关标准对 (略) 技能培训教育;(三)列车驾驶员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职业准入资格;(四)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从业人员未经考核上岗;(五)未按照有关规定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六)未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七)未按要求报告运营安全风险隐患整改情况;(八)未建立设施设备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术管理体系;(九)未对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和及时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十)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十一)储备的应急物资不满足需要,未配备专业应急救援装备,或者未建 (略) * 、配齐应急人员;(十二)未按时组织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93 | 对运营单位未 (略) 市轨道交通运营相关信息或者运营安全重大 (略) (略) 罚 | (略) 罚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 (略) 门和运营单 (略) 市轨道交通运营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第四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 (略) 门和运营单 (略) 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报送制度。 城市轨道交 (略) 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重大故障和 (略) 分析, (略) 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 (略) 置措施。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运营单位未按 (略) 市轨道交通运营相关信息或者运营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的,由城市轨道交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 *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94 | 对城市轨道交通运 (略) 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或者 (略) (略) (略) 罚 | (略) 罚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运营 (略) 为之一,由城市轨道交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略) 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或者 (略) 情况;(二) (略) 市轨道交 (略) 门备案 (略) 图严重影响服务质量的, (略) 市轨道交 (略) 门说明理由;(三)未按规定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和安全应急等信息;(四)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 (略) 理乘 (略) 理结果告知乘客;(五)采取的限流、甩站、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未及时告知 (略) 、暂停运营 (略) 市轨道交 (略) 门报告。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95 | 对高架线路桥下的空间使 (略) 市轨道交通 (略) (略) 罚 | (略) 罚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使用高架线路桥下空 (略) 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并预留高架线路桥梁设施日常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条件。 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或者植 (略) 车瞭望, (略) 市轨道交通线路的限界。沿线建(构)筑物、植 (略) 车瞭望或者侵入线路限界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责任单位不能消除影响, (略) 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况紧急的,运营 (略) 处置,并及 (略) (略) 理。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 (略) 为之一,由城市轨道交 (略) 门责令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限期改正、消除影响;逾期未改正的, (略) 以 * 元以下的罚款, (略) 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高架线路桥下的空间使用可能危害运营安全的;(二)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或 (略) 车瞭望、侵入限界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96 | 对损坏隧道、轨道、 (略) 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 (略) (略) 罚 | (略) 罚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禁 (略) 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 (略) 为: (一)损坏隧道、轨道、路基、高架、车站、通风亭、冷却塔、 (略) 、管线、 (略) 等设施;(二)损坏车辆、机电、电缆、自动售检票等设备,干扰通信信号、视频监控设备等系统;(三)擅自在高架桥梁及附属结构上钻孔打眼,搭设电线或者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四)损坏、移动、遮盖安全标志、监测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 (略) 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们责令改正, (略) 以 * 元以下的罚款, (略) 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 (略) 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97 | 对拦截列车、强行上下车等危害或 (略) 市轨道交通 (略) (略) 罚 | (略) 罚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或 (略) 市轨道交通 (略) 为:(一)拦截列车;(二)强行上下车;(三)擅自进入隧道、轨道或其他禁入区域;(四)攀爬或者跨越围栏、护栏、护网、站台门等;(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六)在城市 (略) 出入口5米范围内停放车辆、乱设摊点等, (略) 和救援疏散;(七)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50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八)在出入口、通风亭、 (略) 、冷却塔周边躺卧、留宿、堆放和晾晒物品;(九)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 * 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漂浮物体和无人 (略) 器。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 (略) 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们责令改正, (略) 以 * 元以下的罚款, (略) 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 (略) 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98 | 对违反规定运输麻醉药品 (略) (略) 罚 | (略) 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 (略) 门 (略) 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99 | 对取得从事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许可的经营者不符合继续经营条件,逾期不整改或整 (略) 罚 | (略) 罚 | 《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六条 取得从事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许可的经营者,不符合继续经营条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或者吊销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擅自转让或变相转 (略) 罚 | (略) 罚 | 《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八条 客运经营者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经营权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 (略) 得,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许可机构收回经营权。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聘用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等道路运输 (略) 罚 | (略) 罚 | 《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九条 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聘用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三)未按照规定安装符合国家 (略) 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十)机动车维修 (略) 配件登记制度的;(十一)汽车租赁经营者未经许可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等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 (略) 为之一的,由小微 (略) (略) 门责令改正,并处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二)提供的租赁小微型客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略) 驶条件的;(三)未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管理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的;(四) (略) 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的。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随车提供驾驶劳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略) 办法》中关于从事非法营 (略) 处罚。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略)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 (略)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 (略) 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擅自从事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四十九条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略) (略) 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 (略) 得; (略) 得十万元以上的, (略) 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略) 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略) 为之一的, (略) (略) 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 (略) 得; (略) 得10万元以上的, (略) 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略) 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二)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的,由 (略) (略) 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 (略) 得; (略) 得十万元以上的, (略) 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略) 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国防建设急需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十条 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 (略) (略) 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 (略) (略) 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 (略) 会公布。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违反安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三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 (略) (略) 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规则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保障组织实施。 第五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的, (略) (略) 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略) 罚;情节严重的, (略) (略) 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其主要负责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略) 有关港口安全作业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加强落实,确保安全生产。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保障组织实施。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各项预案应 (略) (略) (略) 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条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关于安全生产规定的, (略) (略) 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略) 罚;情节严重的, (略) (略) 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除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擅自从事危险货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十四条 未 (略) (略) 门报告并经其同意, (略) 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 (略) (略) 门责令停止作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一条 未按照本规定报告 (略) 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由 (略) (略) 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擅 (略) 采掘、爆破等活动或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十六条 未经依法批 (略) 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 (略)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 (略) 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 (略) 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逾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略) 门、 (略) (略) 门、海事管理机构 (略) 职责, (略) 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略)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发现取得经营许可的港口经营人不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而不及时吊销许可证的。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七条 从事港口经营(港口拖轮经营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 (略) 所;(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 (略) 、库场、储罐、 (略) 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3.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 (略) 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 从事港口拖轮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申请 (略) 在地注册并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满足拖轮停靠的自有泊位或者租用泊位;(三)在沿海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2艘沿海拖轮;在内河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1艘内河拖轮;(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的要求,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且在申请经营的港口从事拖轮服务满1年以上;(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经检查或者调查证实,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本规定第七、八条规定一项或者几项条件的, (略) (略) 门责令其停止经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略) 政 (略) 政机关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 (略) 会公布。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 (略) 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 (略) 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省级 |
* | 对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 (略) 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省级 |
* | 对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条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 (略) 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责 (略) 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未按照规定设置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一条 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由负责 (略) 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危害航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一的,由负责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五万元以下罚款, (略) 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二)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 (略) 的;(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五)其他危害航道 (略) 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 (略) 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 (略) 门责 (略) 为, (略) 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通 (略) 单位未按 (略)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通航 (略) 应当 (略) 需要,运行方案应当经负责 (略) 门同意并公布。通航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维护保养通航建筑物,保 (略) 。 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一的,由负责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五万元以下罚款, (略) 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其他危害航道 (略) 为。 2.《通 (略) 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运行 (略) 为之一的,由负责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 (略) 方案的;(二)未经负责 (略) 门同意, (略) (略) 条件、开放时间、调度规则、养护停航安 (略) 调整的;(三) (略) 方案开放通航建筑物的;(四)未按照 (略) 船舶调度或者无正当理由调整船舶过闸次序的;(五)未及时开展养护,造成通航建 (略) 或者 (略) 的;(六)养护停航时间超出养护停航安排规定时限且未重新报批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相关规定对 (略) 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六条 电信、 (略) 、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 (略) 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 (略) 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 (略) 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略) 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2.《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 第五条 实施实名售票的,购票人购票时应当提供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略) 、电话等方式购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乘船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 取票时,取票人应当提供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乘船人遗失船票的,经核实其身份信息后,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免费为其补办船票。按规定可以免费乘船的儿童及其他人员,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向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申领免费实名制船票。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为其开具免费实名制船票,并如实记载乘船人身份信息。 第六条 在实施实名制管理的船舶及客运码头,乘船人应当出示船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配合工作人员查验。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乘船人登船前, (略) 实名查验并记录有关信息。对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者票、人、证不一致的,不得允许其登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提前为港口经营人提供包括售票信息在内的必要协助。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船舶开航后及时分类统计船载旅客(含持免费实名制船票的人员)数量,并与港口经营人交换相关信息。 乘坐跨海铁路轮渡的旅客已经 (略) 查验身份信息的,港口经营人可以不再 (略) 查验。 第十三条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 (略) 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 (略) 门或者机构、 (略)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经限期改正后仍不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 (略) 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 (略) 门或者机构、 (略)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水路旅客运输、港口经营或者船票销售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者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 交 (略) 门 | 省、市(州)、县级 |
* | 对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 (略) (略) 罚 | (略) 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 (略) 门责令停止经营, (略) 得, (略) 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 (略) (略) 罚 | (略) 罚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 (略) 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 (略) 得, (略) 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第(四)项 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购置人、承租人应当了解船舶的船龄和技术状况,并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四)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或者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及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后,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并取得船舶营运证;经营国际运输的,于投入运营前15日 (略) 备案。 (略) 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日内出具备案证明书。 第三十四条 老 (略) 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略) 政处罚。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 (略) (略) 罚 | (略) 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 (略) * 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略) (略) (略) 罚 | (略) 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 (略) 政许可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 (略) 得; (略) 交 (略) 门或者负责水路 (略) 门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许可的申请。 | 交 (略) 门 | 省、市(州)级 |
* | 对出租、出借、倒卖《国内水路运输条例》 (略) 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略) (略) (略) 罚 | (略) 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出租、出借、倒卖本 (略) 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 (略) 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得, (略) 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 交 (略) 门 | 省、市(州)、县级 |
* | 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 (略) (略) 罚 | (略) 罚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出租、出借、倒卖本 (略) 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 (略) 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得, (略) 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 (略) 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 (略) 门责令改正,并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关于非法转让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的 (略) 处罚。 | 交 (略) 门 | 省、市(州)、县级 |
* | 对伪造、变造、涂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略) (略) (略) 罚 | (略) 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涂改本 (略) 政许可证件的,由负责水路 (略) 门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 (略) 得。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 (略) (略) 罚 | (略) 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由负责水路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 交 (略) 门 | 省、市(州)、县级 |
* | 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 (略) (略) 罚 | (略) 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 (略) 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 (略) 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或其船舶在规定期间内,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经营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的,由负责水路 (略) 门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或其船舶在规定期间内,经整改仍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 (略) 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 (略) 门报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或者船舶营运证件。 | 交 (略) 门 | 省、市(州)、县级 |
*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 (略) 备案义务或 (略) (略) 罚 | (略) 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 (略) 为之一的, (略) 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略) 备案或者报告义务。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 (略) (略) 罚 | (略) 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 (略) 为之一的, (略) 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 (略) 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 (略) (略) 罚 | (略) 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 (略) 为之一的, (略) 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 (略) 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 (略) (略) 罚 | (略) 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 (略) 为之一的, (略) 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 (略) (略) 罚 | (略) 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 (略) 为之一的, (略) 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虚假宣传,误导旅客 (略) (略) 罚 | (略) 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六)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 (略) 为之一的, (略) 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以不正当方式 (略) 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 (略)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七)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 (略) 为之一的, (略) 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七)以不正当方式 (略) 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 (略) 秩序。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 (略) (略) 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 (略) (略) 罚 | (略) 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八)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 (略) 为之一的, (略) 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八) (略) (略) 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 (略) (略) 罚 | (略) 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九)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 (略) 为之一的, (略) 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九)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 (略) (略) 罚 | (略) 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十)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 (略) 为之一的, (略) 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建立业务记录 (略) (略) 罚 | (略) 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十一)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 (略) 为之一的, (略) 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一)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 (略) 门依据《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 (略) (略) 罚 | (略) 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 (略) 门根 (略) 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 (略) 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港口经 (略) 有人等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 (略) (略) 罚 | (略) 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港口经 (略) 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 (略) 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擅自设 (略) (略) 罚 | (略) 罚 |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引航机构的设置方案和引航具体范围,由市级地方人民政 (略) 门根据引航业务发展需要商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省级地方人民政 (略) 门(直辖市除外)审核后, (略) 批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引航机构的,由市级地方人民政 (略) 门或者长 (略) 门责令 (略) 为,并对擅自设置 (略) 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级 |
* | 对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 (略) (略) 罚 | (略) 罚 |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港口企业对被引船舶靠、离泊,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泊位的靠泊等级必须符合被靠船舶相应等级,泊位防护设施完好;(二)确保泊位有足够的水深,水下无障碍物;(三)泊位有效长度应当至少为被引船舶总长的 * %;被引船舶总长度小于 * 米的,泊位长度应大于被引船舶总长的20米;(四)被引船舶靠离泊半小时前,应当按照引航员的要求将有碍船舶靠离泊的装卸机械、货物和其他设 (略) 所并清理就绪;(五)指泊员在被引船舶靠离泊半小时前 (略) ,与引航员保持密切联系,并按规定正确显示泊位信号,备妥碰垫物;(六)被引船舶夜间靠、离泊,码头应当具备足够的照明;(七)泊位靠泊条件临时发生变化,必须立即告知引航员。 第四十一条 新建码头使用前, (略) 属单位应当及时向引航机构提供泊位吨级、系泊能力、泊位水深、主航道水深图等与船舶安全靠、离有关的资料。 对已投入使用的码头应当按引航机构的要求提供泊位水深、主航道及专用航道水深图等有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港口企业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的、不按规定向引航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的,由市级地方人民政 (略) 门或者长 (略) 门责令港口企业 (略) 为,并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级 |
* | 对实施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航标附近设置可能被误认为航标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灯光或者音响装置。 第十三条 在视觉航标的通视方向或者无线电导航设施的发射方向,不得构筑影响航标正常工作效能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影响航标正常工作效能的植物。 第十五条 禁止下列 (略) 为:(一)盗窃、哄抢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侵占航标、航标器材;(二)非法移动、攀登或者涂抹航标;(三)向航标射击或者投掷物品;(四)在航标上攀架物品,拴系牲畜、船只、渔业捕捞器具、爆炸物品等;(五)损坏 (略) 为。 第十六条 禁止破坏航标 (略) 为。 (略) 称航标辅助设施,是指为航标及其管理人员提供能源、 (略) 需物资而设置的各类设施, (略) 地、直升机平台、登 * 点、码头、趸船、水塔、储水池、水井、油(水)泵房、电力设施、业务用房以及专用道路、仓库等。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影响航标 (略) 为:(一)在航标周围20米内或者在埋有航标地下管道、线路的地面钻孔、挖坑、采掘土石、堆放 (略) 明火作业;(二)在航标周围1 (略) 爆破作业;(三)在航标周围 * 米内烧荒;(四)在无线电导航设施附近设置、使用影响导航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设备;(五)在航标架空线路上附挂其他电力、通信线路;(六)在航标周围抛锚、拖锚、捕鱼或者养殖水生物;(七)影响航标工作 (略) 为。 第二十条 (略) 为之一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在航标附近设置灯光或者音响装置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构筑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略) *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触碰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十四条第二款 船舶触碰航标,应当立即向航标管理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 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 (略) 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2.《内河航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船舶、排筏碰撞航标后,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必须立即报告就近航标管理机构和港航监督机构。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造成航标损毁的,应按损失情况赔偿,航标管理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事故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擅自设置、拆除、移动和其他改变专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六条第二款 专业 (略) 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设置、撤除、移动专用航标或者改变专用航标的其他状况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拆除、重新设置、调整专用航标。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 (略) 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 (略) 门备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略) 门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航标,必须 (略) 门同意,标志设置单位应当经常维护,使之保持良好技术状态。 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 (略) 为的单位或个人,县以上交 (略) 门或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 (略) 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 (略) 罚:(二)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二十七条,未经交 (略) 门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 (略) 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手续,或拆除标志,并处以 * 元以上 * 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违规向河道倾倒泥沙、石块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禁止向河道倾倒沙石泥土和废弃物。 在通航河道内挖取沙石泥土、堆存材料,不得恶化通航条件。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县以 (略) 门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 (略) 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除疏浚、 (略) 必须的排泥、抛石外,禁止向河道倾倒泥沙、石块和废弃物。 在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必须 (略) 门会 (略) 门批准,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的,事 (略) 门同意,并按照批准的水域范围和作业方式开采,不得恶化通航条件。 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 (略) 为的单位或个人,县以上交 (略) 门或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 (略) 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 (略) 罚:(四)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责 (略) 为,限期清理碍航物体,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以相当于清理费用2倍的罚款。违反同条第二款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补办手续,限期清除碍航物体,并处以 * 元以上 * 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侵占、破坏航道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航道和航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或者破坏。 (略) 门应当加强对航道的养护,保证航道畅通。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县以 (略) 门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 (略) 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航道和航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略) 门负责管理和保护航道及航道设施,有权依法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航道和 (略) 为。 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 (略) 为的单位或个人,县以上交 (略) 门或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 (略) 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 (略) 罚:(一)违反《条例》第十三条,本《细则》第十六条,侵占、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的,处以不超过损失赔偿费40%的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略) 门意见设置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一条 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由负责 (略) 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 (略) 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 (略) 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县以 (略) 门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 (略) 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在通航河流上新建和已建桥梁,必须根 (略) 门的意见,建设桥涵标志或者桥梁河段航标, (略) 门的意见, (略) 安全设施,其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由桥梁建设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建设其他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略) 安全和设施自身安全的,亦须设置航标予以标示,其设标和维护管理工作,亦由建设和管理单位负责。 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 (略) 为的单位或个人,县以上交 (略) 门或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 (略) 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 (略) 罚:(三)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 (略) 门意见设置必要的航标,除责令其限期补设外,并处以 * 元以上 * 以下罚款。如因未设 (略) 事故的,需承担法律责任。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水路货物运输等运 (略) 安全查验制度,未对 (略)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五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十万元以下罚款:(一) (略) 安全查验制度,对 (略) 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 (略) 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三) (略) 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第九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略) 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与托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对托运人 (略) 查验。托运人托运货物时应当向水路运输经营者如实提供货物信息,托运危险货物的,还应当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水路运输经营者收到实名举报或者相关证据证明托运人涉嫌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谎报瞒报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对 (略) 检查。水路运输经营者发现存在上述情形或者托运人拒绝接受检查的,应当拒绝运输,并及时向水 (略) 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未装船的还应当及时向拟装船的港口经营人、 (略) (略) 门报告。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托运人身份信息、托运 (略) 登记并保存至 (略) 完毕后6个月。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十五条 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拆除 (略) 为人承担; (略) 一万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以 (略) 等方式拒不接受海事 (略) 船舶大气污染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 (略) 等方式拒不接受生 (略) 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 (略) 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 (略) 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 (略) 为的,由公安机 (略) 罚。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 (略) (略)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 (略) 罚。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拒绝海事管理 (略) 的水污染防治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 (略) 门或者其他依 (略) 使监 (略) 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或者其他依 (略) 使监 (略) 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略) 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九条第二款 (略) 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向水体倾倒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责 (略) 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略) 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三)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四)以 (略) 船舶拆解的;(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的。 2.《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为之一的, (略) 门或者其海事管理机构、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责 (略) 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 (略) 门或者其海事管理机构、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二)未经作业 (略) 门或者其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略) 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三)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四)以 (略) 船舶拆解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拒绝海事 (略) 有关船舶噪声污 (略) 检查或者在被检查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条 (略) 生 (略) 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略) 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 (略) 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 (略) 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略) 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 (略) 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略) 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略) 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五十五条 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生 (略) 门或者其他依 (略) 使环境噪声监 (略) 门、 (略) 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生 (略) 门或者其他依 (略) 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 (略) 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 (略) 以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略) 市市区的 (略) 时未按照规定使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四条 (略) 市 (略) 驶, (略) 市市区的 (略) ,铁路机车驶 (略) 市市区、疗养区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 (略) (略) 门的规定; (略) 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 (略) 以罚款。 机动船舶 (略) 为的,由港务监督机构根据不同情节给 (略) 以罚款。 铁路机车有 (略) 为的, (略) 门对有关责 (略) 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 (略) 政处罚规定》 第三十七条 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略) 市市区的 (略) 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其给 (略) 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件,并处 * 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略) 得的,还应 (略) 得。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未按规定办理船员服务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略) * 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规定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略) * 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船员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 (略)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 (略) 罚:(一)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二)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三)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 (略) 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四)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的;(五)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船员法定证书、文书的;(六) (略) 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七)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 第八十九条 (略) 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由海 (略) 以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船员 (略) 罚:(一)未保持正规了望;(二) (略) 值班职责;(三)未按照要求值班交接;(四)不采用安全航速;(五)不按照 (略) 通信;(六)不按照规定测试、检修船舶设备;(七)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 (略) 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八)未按照规定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 (略)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 (略) * 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 (略) 罚:(一)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 (略) 资料的;(二)未保证船舶和船 (略) 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三)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的;(四)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值班的;(五)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 2.《中华人民共和 (略) 政处罚规定》 第六条 违反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秩序, (略) 为之一的, (略) 有人或者 (略) 以 * 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略) 以 *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 (略) 罚。(一)未按规定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 (略) 或者其他有关活动。(二)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三)伪造、变造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 第九十条 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由海 (略) 以 * 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船员 (略) 罚:(一)航行条件复杂和情况紧急时未亲自操纵船舶或者监航;(二)未根据航次任务落实好开航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三)未按规定保障船员充分休息;(四)安排船员值班期间承担影响其值班的其他工作。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招用未依照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 (略) (略) 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一)招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二)中国籍船舶擅自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的;(三)船员在船舶上生 (略) 所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要求的;(四) (略) 遣返义务的;(五)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治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擅自从事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略) 得的,还应 (略) 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则的规定,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由海 (略) 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略) 得的,还应 (略) 得。 前款“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包括下列情形:(一)无《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的;(三)未按照《船员培训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船员培训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不按照规定的培训大 (略)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培训机构 (略) (略) 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略) 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船员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培 (略) 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则的规定,船员培训机构未按 (略) 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 (略) 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略) 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船员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处罚。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未将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或 (略) 政部门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船员服务机构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或 (略) 政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停船员服务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相关业务 (略) 罚。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 (略) 资料, (略)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 (略) 资料, (略) 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 (略) 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船舶未按照规定配备 (略)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 (略) (略) 门的规定配备 (略) ,或者浮动设施 (略) (略) 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 (略) 有人 (略)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2.《中华人民共和 (略) 政处罚规定》 第十四条 船舶、 (略) 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船舶 (略) 交 (略) 门的规定配备 (略) 的,或者浮动设施 (略) 交 (略) 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略) 称船舶 (略) 交 (略) 门的规定配备 (略) ,包括下列情形:(一) (略) 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二)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 (略) 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 (略) *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 (略)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 (略) (略) 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一)招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二)中国籍船舶擅自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的;(三)船员在船舶上生 (略) 所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要求的;(四) (略) 遣返义务的;(五)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治的。 3.《中华人民共和 (略) 政处罚规定》 第十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 (略) 或者操作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和《船员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 (略) 以 * 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 (略) 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略) 称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包括下列情形:(一)未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明;(二)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持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取得的船员职务证书;(四)持伪造、变造的船员职务证书;(五)持转让、买卖或者租借的船员职务证书;(六)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 (略) (略) 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七)持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船员职务证书。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逾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 (略) 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 (略) 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 (略) 罚:(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二)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四)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 (略) 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船舶进出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 (略) 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 (略) 罚:(二)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五十五条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 (略) 有人或者 (略) * 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船舶进出沿海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 (略) 有人或者 (略) * 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 (略) 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 (略) 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 (略) 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 (略) 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略) 列作业或者活动, (略) 性研究的, (略) 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 (略) 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在内河 (略) 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 (略) 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二)航道日常养护;(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 (略) 为。 第二十九条 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时,应当在作业或者活动区域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前款作业或者活动完成后,不得遗留 (略) 的物体。 3.《中华人民共和 (略) 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八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内河 (略) 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未按照规定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处以 * 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略) 称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包括《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立即停止施工作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内河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的,处 * 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 (略) 水上水下活动的;(二)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 (略) 水上水下活动的;(三)未按本规定报备水上水下活动的;(四)擅自扩大活动水域范围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船舶、浮动设施 (略) 报告义务或者不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应当采取一切 (略) 自救。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碰撞等事故,任何一方应当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救助遇险的他方,不得逃逸。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必须迅速将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救助要求,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以及船舶、 (略) 有人、经营人报告。 第四十七条 船员、浮动设施上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发现其他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后,必须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 (略) 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 (略) 罚。 2.《中华人民共和 (略) 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略) 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船舶、浮动设施或者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 (略) 罚。 (略) 称 (略) 报告义务,包括下列情形:(一)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按照规定迅速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以及船舶、 (略) 有人、经营人报告;(二)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按照规定报告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救助要求;(三)发现其他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船舶、浮动设施上的船员或者其他人员未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略) 称不积极施救,包括下列情形:(一)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不积极采取 (略) 自救;(二)船舶、浮动设施发生碰撞等事故后,在不严重危机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积极救助遇险他方;(三)附近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后,船舶、浮动设施上的船员或者其他人员未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内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论,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 (略) 罚。 2.《中华人民共和 (略) 政处罚规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造成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责任船 (略) 罚:(一)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 (略) 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24个月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二)造成重大事故的, (略) 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至24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8个月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造成较大事故的, (略) 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至24个月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四)造成一般事故的, (略) 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9个月至12个月,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至9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9个月。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略) 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 (略) 罚。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船舶、 (略) 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 (略) 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略) 、避让和信号显示规 (略) 、停泊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 (略) 、停泊或者作业, (略) 、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 (略) 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 (略) 政处罚规定》 第十七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 (略) 、停泊或者作业, (略) 、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 (略) 罚。 (略) (略) 、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一)未采用 (略) ;(二)未按照要求保持正规了望;(三)未按照规定的 (略) (略) ;(四)未按照规定倒车、调头、追越;(五)未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或者鸣放声号;(六)未按照规定擅自夜航;(七)在规定必须报告船位的地点,未报告船位;(八)在禁止横穿航道的航段,穿越航道;(九)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 (略) ;(十)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在能见度 (略) 规定;(十一)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 (略) 、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十二)不遵守海事管理机 (略) 通告、航行警告规定;(十三)船舶装卸、载运危险货物或者空舱内有可燃气体时,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显示信号;(十四)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 (略) 于正常工作状态,或者不按照规定在船舶自动识别设备中输入准确信息,或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发生故障未及时向海事机构报告;(十五)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十六)未 (略) 无线电遇险设备测试;(十七)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十八)未按照规定采取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的措施;(十九) (略) 、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其他情形。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条 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 (略) 、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船舶、浮动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 第二十一条 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 (略) (略) 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 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 (略) 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 (略) 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 (略) 政处罚规定》 第十八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 (略) 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 (略) 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略) 称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包括以下情形:(一)不遵守船舶、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安全技术规范;(二)不按照规定载运易流态化货物,或者不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三)遇有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的情况而冒险开航;(四)超过 (略) ;(五)船舶违规使用低闪点燃油;(六)未按照规定拖带或者非拖船从事拖带作业;(七)未经核准从事大型设施或者移动式平台的水上拖带;(八)未持有《乘客定额证书》;(九)未按照规定配备救生设施;(十)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的其他情形。 (略) 称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包括以下情形:(一)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二)集装箱船装载超过核定箱数;(三)集装箱载运货物超过集装箱装载限额;(四)滚装船装载超出检验证书核定的车辆数量;(五)未经核准乘客 (略) ;(六)超乘客定额载运旅客。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水上交通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 (略) 罚;证书或者证件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匿报、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立即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略) 保护工作。 第五十二条 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取证的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不得谎报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对直 (略)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 (略) 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 (略) 政处罚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对直 (略) 以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 (略) 罚。 (略) 称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包括下列情形:(一)未按照规定立即报告事故;(二)事故报告内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要求;(三)事故发生后, (略) 保护,影响 (略) ;(四)在未出现危及船舶安全的情况下,未经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擅自驶离指定地点;(五)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驶往指定地点影响事故调查工作;(六)拒绝接受事故调查或者阻碍、 (略) 事故调查取证;(七)因水上交通事故致使船舶、设施发生损害,未 (略) 检验或者鉴定,或者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检验或者鉴定报告副本,影响事故调查;(八)其他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情形。 (略) 称谎报、匿报、毁灭证据,包括下列情形:(一)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证词;(二)故意涂改航海日志等法定文书、文件;(三)其他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的情形。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 (略)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 (略) 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试航船舶未经试航检验并持 (略) (略) 罚 | (略) 罚 |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船舶试航前, (略) 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试航检验,并取得试航检验证书。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在签发试航检验证书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 (略) 检验,并确认船舶试航状态符合实施船舶图纸审查、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船舶配载及稳性状态。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试航船舶未经试航检验并持有试航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试航, (略) 有人 (略) 以 * 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略) 以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12个月。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 (略) 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向船舶检 (略) (略) 罚 | (略) 罚 |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报废的,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报告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注销检验证书。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 (略) 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由海事管 (略) 有人 (略) 以 * 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移动平台、浮船坞、大型船舶、水上 (略) ,未经船舶 (略) (略) (略) 罚 | (略) 罚 |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对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船舶、 (略) (略) ,起拖前 (略) 检验。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移动平台、浮船坞、大型船舶、水上 (略) ,未经船舶 (略) 拖航检验,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拖航,并对船舶、 (略) 有人 (略) 以 * 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略) 以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12个月,对水上设施 (略) 以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 (略) (略) (略) 罚 | (略) 罚 | 1.《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五十四条第三款 本条第一款、 (略) 称无相应的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包括下列情形:(一)没有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二)持有的检验证书属于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或者租借的;(三)持有的检验证书失效;(四)检验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照规定补办。 2.《中华人民共和 (略) 政处罚规定》 第八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 (略) 或者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略) 或者作业; (略) 或者作业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略) 称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包括下列情形:(一)没有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二)持有的检验证书属于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或者租借的;(三)持失效的检验证书;(四)检验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照规定补办;(五)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检验证书。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第二十七条 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 (略) 政主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 (略) 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隐瞒登记事实造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五十条 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 (略) 以下列罚款:(一) * 总吨以下的船舶,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二) * 总吨以上、 * 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三) * 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 * 元以上、 点击查看>> 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五十条 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 (略) 以下列罚款:(一) * 总吨以下的船舶,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二) * 总吨以上、 * 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三) * 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 * 元以上、 点击查看>> 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根 (略) 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10%。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根 (略) 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在办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登记事实造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 (略) 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50%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一)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二)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拆船污染损害事故,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 (略) (略) 罚 | (略) 罚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 (略) 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监督拆船 (略) 门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的;(二)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 (略) 拆解的;(三)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第 (略) 指的区 (略) (略) 拆船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略) (略) 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略) 罚。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拒绝或者阻挠海事 (略) (略) 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 (略) (略) 罚 | (略) 罚 | 1.《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 (略) 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 (略) 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拆船 (略) (略) 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二)未按规定要求配备和使用防污设施、设备和器材,造成环境污染的;(三)发生污染损害事故,虽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监督拆船 (略) 门报告的;(四)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 (略) 清理不合格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九条第二款 (略) 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弄虚作 (略) 政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二十七条 (略) 政执法人员在船舶安全监督过程中发现船舶存在缺陷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约的规定, (略) 理意见:(一)警示教育;(二)开航前纠正缺陷;(三)在开航后限定的期限内纠正缺陷;(四)滞留;(五)禁止船舶进港;(六)限制船舶操作;(七)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八)责令船舶离港。 第三十条 由于存在缺陷,被采取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第(四)(五)(六)(八)项措施的船舶,应当在相应的缺陷纠正后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查。被采取其他措施的船舶,可以在相应缺陷纠正后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查,不申请复查的,在下次船舶安全检查时由海事 (略) 复查。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决定不予本港复查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在下次船舶安全检查时接受复查。 复查合格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 (略) 理措施。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则, (略) 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 (略) 有人或者 (略)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者其 (略) * 元以上 *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罚款:(一)弄虚作 (略) 政执法人员的;(二)未按照《 (略) 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三)按照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申请复查而未申请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五十三条 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 (略) 有人或者 (略)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 (略) 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五十四条 船舶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 (略) 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 (略) 有人或者 (略)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水上水下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 (略) 政许可法》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政 (略) 政机关 (略) 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 (略) 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 (略) 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 (略) 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 (略) 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略) 政许可的;(五)依 (略) 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 (略) 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 (略) 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 (略) 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 (略) 政许可,该公民死 (略) 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 (略) 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 (略) 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 (略) 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 (略) 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其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注销其许可证,并处 *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未按有关规定 (略) 警告、 (略) 实施水上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 (略) (略) 通告管理规定》(19 (略) 批准 * 年1月11日中华人民 (略) 令第44号) 第五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下列活动, (略) 涉及的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申请 (略) 警告、航行通告:(一)改变航道、航槽;(二)划定、改动或者撤销禁航区、抛泥区、水产养殖区、测速区、水上娱乐区;(三)设置或者撤除公用罗经标、 (略) ;(四)打捞沉船、沉物;(五)铺设、撤除、检修电缆和管道;(六)设置、撤除系船浮筒及其他建筑物;(七)设置、撤除用于海上勘探开发的设施和其安全区;(八)从事扫海、疏浚、爆破、打桩、拔桩、起重、钻探等作业;(九)进 (略) 能力受到限制的超长、超高、笨重拖带作业;(十)进行 (略) 安全的海洋地质调查、勘探和水文测量;(十一)进行其他 (略) 和作业安全的活动。 第八条 (略) 警告、航行通告发布后,申请人必须在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核准的时间 (略) 活动;需要变更活动时间或者改换活动区域的,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 (略) 警告、航行通告。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规定的,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活动, (略) 二千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略) 为或者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 (略) 以 * 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停止作业:(一)未按有关规定 (略) 警告、 (略) 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的;(二)水上水 (略) 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 (略) 和作业安全的隐患采取设置标志、显示信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 (略) 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 (略) 和作业安全的隐患采取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 *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水上水下活动的,处 * 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港口、码头、 (略) 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船舶未按规定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八条 港口、码头、 (略) 以及从事船舶水上修造、水上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同一港口、港区、作业区或者相邻港口的单位,可以通过建立联防机制,实现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的统一调配使用。 港口、码头、 (略) 应当接收靠泊船舶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船舶污染物。从事船舶水上修造、水上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 (略) 理船舶修造、打捞、拆解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 第二十一条 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清除作业以及 (略) 其他水上水下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 船舶在 (略) 列相关作业的,在开始作业时,应当通过甚高频、电话或者信息系统等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时间、作业内容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船舶运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的,应当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从事前款货物的装卸和过驳作业,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过程中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 第二十七条 (略) 下列作业,在长江、珠江、黑龙江水系干线作业量超过 * 吨和其他内河水域超过 * 吨的,港口、码头、 (略) 应当采取包括布设围油栏在内的防污染措施,其中过驳作业由过驳作业经营人负责:(一)散装持久性油类的装卸和过驳作业,但船舶燃油供应作业除外;(二)比重小于1(相对于水)、溶解度小于0.1%的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装卸和过驳作业;(三)其他可能造成水域严重污染的作业。 因自然条件等原因,不适合布设围油拦的,应当采取有效替代措施。 第三十一条 从事船舶水上拆解的单位在船舶拆解作业前,应当按规定落实防污染措施,彻底清除船上留有的污染物,满足作业条件后, (略) 船舶拆解作业。 从事船舶水上拆解的单位在拆解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 (略) ,并按照国 (略) 理船舶拆解产生的污染物。 禁止采取 (略) 船舶拆解作业。 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港口、码头、 (略) 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未按规定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的;(二)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遵守操作规程,未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的;(三)运输及装卸、过驳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船舶未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装卸和过驳作业双方未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的;(四)未按规定采取布设围油栏或者其他防治污染替代措施的;(五)采取 (略) 船舶拆解作业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 (略)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 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油驳和 * 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非油 (略) 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油类记录簿》中。 * 总吨以下的油船、油驳和 * 总吨以下的非油船、非油 (略) 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轮机日志》或者《航行日志》中。 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应当将有关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货物记录簿》中。 船舶应当将使用完毕的《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在船上保留3年。 第十五条 船长12米及以上的船舶应当设置符合格式要求的垃圾告示牌,告知船员和旅客关于垃圾管理的要求。 *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经核准载运15名及以上人员且单次航程超过2 (略) 时间超过15分钟的船舶,应当持有《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并将有 (略) 理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于《船舶垃圾记录簿》中。《船舶垃圾记录簿》应当随时可供检查,使用完毕后在船上保留2年。 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船舶应当将有 (略) 理情况记录于《航行日志》中。 第二十一条 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清除作业以及 (略) 其他水上水下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 船舶在 (略) 列相关作业的,在开始作业时,应当通过甚高频、电话或者信息系统等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时间、作业内容等 信息。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 (略) 理情况的;(二)船舶未按规定保存《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和《船舶垃圾记录簿》的;(三)船舶在港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二)船舶超过标准向大气排放船舶动力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三)船舶在内河水域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及其他混合物;(四)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五)未按规定使用溢油分散剂。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从事可能造成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未组织本单位相关 (略)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七条 船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船舶防污染程序和要求,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和合格证明。 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 (略) 防治污染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程序、安全防护和应急反应等专业培训,确保作业人员具备相关防治污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应当向船舶出具 (略) 理单证,并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交由岸上相关 (略) 理。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上应当注明作业双方名称、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并由船方签字确认。船舶应当将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与相关记录簿一并保存备查。 第二十五条 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前对相关防 (略) 确认,按照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并在作业过程中严格落实防污染措施。 第二十六条 船舶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时,应当遵守有关作业规程,会同作业单位确定操作方案,合理配置和使用装卸管系及设备,按照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针对货物特性和作业方式制定并落实防污染措施。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 (略) 为,并处以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未组织本单位相关 (略) 专业培训的;(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规定向船方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的;(三)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作业双方未按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及落实防污染措施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船舶未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十条 依法设立特殊保护水域涉及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应当事先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并由海事管理 (略) 通(警)告。设立特殊保护水域的,应当同时设置船舶污 (略) 理设施。 在特殊保 (略) 、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船舶未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 (略) 为,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船舶违反规定载运污染危害性质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 (略) 载货物危害性质相适应的防污染条件。 船舶不得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以及超过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的单船限制性数量要求的危险化学品。 第五十条 船舶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略) 以 *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的,由海事管理 (略) 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从事渔业船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三十五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责令其立即停止工作,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 2.《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检验工作,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省、市(州)级 |
* | 对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 (略) (略) 罚 | (略) 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 (略) 交 (略) (略) 环 (略) 门、工业和 (略) 门、安全生 (略) 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 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 (略) 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 (略) 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第二款 禁止在内河运输法律、行政法 (略) (略) 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3.《中华人民共和 (略) 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 (略) 有人 (略) 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 (略) 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一)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二)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申请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申请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识别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 (略) 撤销其船舶识别号,并处 *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未按有关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未按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略) *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渡船船员、渡 (略) (略) 罚 | (略) 罚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渡运时,船员、渡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酒后驾驶,不得疲劳值班。 第四十二条 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予以警告, (略) * 元以下罚款, (略) 有人 (略) * 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 (略) (略) 罚 | (略) 罚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渡船载运危险货物或者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的,应当持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 第三十一条 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过渡时,车辆驾驶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向渡口运营 (略) 装载危险货物的种类和危害特征,以及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 渡船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应当检查车辆是否持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相符的《道路运输证》。 (略) 载货物应当与船舶适装证书相符。渡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危险货物积载隔离。 渡船不得同时渡运旅客和危险货物。渡船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时,除船员以外,随车人员总数不得超过12人。 严禁任何人隐瞒、伪装、偷运各种危险品、污染危害性货物过渡。 渡船不得运输法律、法规以 (略) 规定禁止运输的货物,不得载运装载有危险货物而未持有相应《道路运输证》的车辆。 第四十三条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 (略) 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略) 有人 (略) * 元以下的罚款:(一)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的;(二)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的;(三)渡船载运应当持有而未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四)渡船同时载运旅客和危险货物过渡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渡船不具备夜航条 (略) (略) 罚 | (略) 罚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渡船夜航应当按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略) 设备和信号设备。高速客船从事渡运服务以及不具备夜航技术条件的渡船,不得夜航。 第四十四条 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略) 有人 (略) 以 * 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渡船混载乘客 (略) (略) 罚 | (略) 罚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乘客与大型牲畜不得混载。 第四十五条 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的,由海事管理 (略) 有人或者经营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 * 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 (略) (略) 罚 | (略) 罚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一)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恶劣天气、水文条件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擅自开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 (略) 有人 (略) * 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 (略) (略) 罚 | (略) 罚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五)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的,由海事管理 (略) 有人 (略) 以 * 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 (略) 或者其他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 (略) 政处罚规定》 第五条 (略) 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管理秩序, (略) 为之一的, (略) 有人或者 (略) 以 * 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 (略) 或者其他有关活动;(二)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三)伪造、变造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船舶检验人员违反规定开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 (略) 政处罚规定》 第九条 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违反《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 (略) 为之一的,依照《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其情节给予警告、暂停检验资格或者注销验船人员 (略) 罚:(一)超越 (略) 船舶、设施检验;(二)擅自降低 (略) 船舶、设施检验;(三)未按照规定的 (略) 船舶、设施检验;(四)未按照规定的 (略) 船舶、设施检验;(五)所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检验报告与船舶、设施的实际情况不符。 2.《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五十七条 船舶检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撤销其检验资格:(一) (略) 检验而签发相关检验证书;(二) (略) 持证书范围开展检验业务; (三)未按照法定检验 (略) 检验;(四)未按规定的检验程 (略) 检验;(五)所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检验报告与船舶、水上设施的实际情况不符;(六)发生重大检验质量责任问题;(七)不配合事故调查或者在调查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 | 交 (略) 门 | 省、市(州)级 |
* | 对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 (略) 在地县级人民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 交 (略) 门 | 县级 |
* | (略) 公路建设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 (略) (略) 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批准。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 (略) 门批准擅自施工的, (略) 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 (略)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办理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略) 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公路工程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略) 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 (略) 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 (略) 。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二十二条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 (略) 。 第二十六条 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 (略) 设计、施工和监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 (略) 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第四十四条 (略) (略) (略) (略) 铁路、交通、 (略) 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 (略) 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 (略) 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 (略) 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 (略) 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 (略) 罚, (略) (略) 门或 (略) 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 (略) (略) 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4.《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公路工程未交工验收试运营、交工验收不合格试运营、未备 (略) (略) 罚 | (略) 罚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 (略) 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 (略) 试运营的, (略) 门责令停止试运营, (略) 罚。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招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 (略) 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 (略) 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略) 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 (略) 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略) 分。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 (略) 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 (略) 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略) 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 (略) 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略) 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 (略) 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并 (略) 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 (略) 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略) 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 (略) 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 (略) 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 (略) 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略) 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 (略) 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略) 分。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 (略) 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 (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 (略) 为之一的, (略) (略) 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 (略) 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略) 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 (略) 罚。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泄露应当保密的与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并 (略) 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 (略) 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 (略) 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略) 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介机构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并 (略) 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 (略) 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 (略) 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略) 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五条 招标 (略) 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 (略) 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 (略) 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限制或排斥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 (略) 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 (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或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二条 (略) 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 (略)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略) 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与他人串通 (略) 贿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 (略) (略) 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并 (略) 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 (略) 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略) 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 (略) (略) 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 (略) 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 (略) 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略) 为, (略) (略) 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 (略) 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三) (略) 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 (略) 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 (略) (略) 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 (略) (略) 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 (略) 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 (略) (略) 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领域必须招标的项目建设工程单位弄虚作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略) 招标的项目的投 (略) 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并 (略) 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 (略) 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略) 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 (略) 罚。 (略) 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 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 (略) 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略) 为, (略) (略) 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 (略) 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略) 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 (略) (略) 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 (略) (略) 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 (略) 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领域 (略) 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 (略)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五条 (略) 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 (略) 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略) 分。 (略) 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收受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 (略) ,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六条 (略) 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 (略) 的, (略) 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 (略) 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略) (略) 成员取 (略) 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 (略) 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略) 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 (略) 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 * 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 (略) 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 (略) 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 (略) 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七条 招 (略) 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略) 招 (略) 有 (略) (略) 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 (略) 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略) 分。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中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 (略) 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略)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中不 (略) 义务,情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条第二款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 (略) 义务,情节较为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 (略) 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略) 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资料时限不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四条第(三)项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四条第(四)项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超额收取保证金或者不按规定退还保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 (略) 同期存款利息的, (略)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不按照规 (略) ,或者违法确定、 (略)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条第一款 (略) 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 (略) ,或者确定、 (略) 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 (略)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略) 分;违法确定或者 (略) 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 (略) 评审。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 (略) 委员不客观、 (略)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一条 (略) (略) 为之一的, (略) (略) 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 (略) 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 (略) 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 (略) (略) 为。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三条 (略) 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略) 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 (略) 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 (略)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擅自 (略) (略) 罚 | (略) 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 (略) (略) (略) 门、 (略) (略) 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 (略) 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 (略) 工程 (略) 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2.《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六十九条 项目 (略) 为之一的,由 (略) (略) 门责令改正,处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一)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二)施工图设计经批准后,对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擅自作出变更或者采取肢解变更内容等方式规避审批并开工建设的。 3.《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七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由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的交 (略) 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违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 (略) 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并 (略) 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 (略) 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 (略) 得,对勘察、 (略) 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略) 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 (略) 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 (略) 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不具备招 (略) (略) (略) 罚 | (略) 罚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 (略) 招标的;(二)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的;(三)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四)不按照项目审批、 (略) 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 (略) 招标的;(五)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六)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资格审查报告存在重大偏差且影响资格预审结果的;(七)挪用投标保证金,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的;(八)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九) (略) 提供的评标信息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十)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的;(十一)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支付形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不具备招 (略)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略) 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应当是该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三)具有能够承担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组织机构或者专职业务人员;(四)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的程序及相关法规。 (略) 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交 (略) 门备案。 招标人不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招标 (略) 招 (略) 招标的,由交 (略) 门责令改正,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水运工程建 (略) 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开 (略) (略) 罚 | (略) 罚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 (略) 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在取得批准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通过初步设计审批后,方可开展监理、施工、设备、材料等招标。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水运工程建 (略) 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开展招标活动的,由交 (略) 门责令改正,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中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内容违法或编制时未使用相关 (略) (略) 罚 | (略) 罚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 (略) 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略) 招标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应 (略) (略) (略) (略) 门制定的标准文本以 (略) (略) 业标准文本。 招标人在制定资格审查条件、评标标准和方法时,应利用水运 (略) 信用信息成果以及招 (略) 为记录公告平台发布的信息,对潜在投标人 (略) 综合评价。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 (略) (略) (略) (略) 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或 (略) (略) 业标准文本的,由交 (略) 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不依法保 (略) 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 (略) 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 (略) 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门意见后制定。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 (略) 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略) 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略) 分,对个人经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 (略) 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 (略) 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领域承担安全评价工作等机构出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 (略) 得; (略) 得在十万元以上的, (略) 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十万元的, (略) 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 (略) 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 (略) 业和职业禁入。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安全生产管 (略) 安全生产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略) 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略) 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 (略) (略) 分的, (略) (略) 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 (略) 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略) 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略) 门依 (略) 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略) 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 (略)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 (略) 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 (略)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 (略) 政处罚, (略) 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其中,根据本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民航、铁路、 (略) 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 (略) 政处罚的,也可以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略) 罚。 (略) 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规定的权限决定; (略) 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 (略) 罚的规定决定。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一)(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 (略) 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略) 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略) 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 (略) 监督的;(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 (略) 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 (略) 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 (略) 交 (略) 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 (略) 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六)托运人不向 (略) 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 (略) 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 (略) 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二)托运人不向 (略) 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 (略) 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 (略) 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 (略) 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 (略) 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 (略) 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 (略) 业标准的;(三)未对 (略) 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 (略) 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八) (略) 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三)(四)(五)(六)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 (略) 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略) 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 (略) (略) 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 (略) 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 (略) 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 (略) 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 (略) 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 (略) 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 (略) (略) (略) (略) 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 (略) 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 (略)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 (略) 得; (略) 得十万元以上的, (略) 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十万元的, (略) 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 (略) 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略) 得; (略) 得十万元以上的, (略) 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十万元的, (略) 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 (略) 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储存危险物品的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 (略) 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 (略) 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口,或者占用、锁闭、封 (略) 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 (略) 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依法实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略) 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 (略) 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略) 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 (略) 工程 (略) (略) (略) 罚 | (略) 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 (略) 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 (略) 监理。 下列建设 (略) 监理:(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 (略) 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五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 (略) 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建设 (略) 工程 (略) 工程监理的。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八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应当科学组织管理,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略) 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机制,完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制。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建筑材料、构 (略) (略) 罚 | (略) 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 (略) 。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 (略) 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 (略) 竣工验收。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 (略) 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 (略) 、 (略) 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程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 (略) 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 (略) 罚,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略) 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有勘察、设计资质等 (略) (略) 罚 | (略) 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 (略) (略) 罚 | (略) 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 (略) 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承担公路建设相关责任和义务,对建设项目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依法开展招标活动,不得接受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不得随意压缩建设工期,禁止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 (略) 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 (略) 或暂缓资金拨付。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 (略) 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交 (略) 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交 (略) 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登记表;(二)交 (略) 门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三)施工、监理合同及招投标文件;(四) (略) 管理机构、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五)本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对其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六)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 (略) 以罚款:(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给 (略) 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四十八条 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略) (略) 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略) 五万元以下罚款。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 (略) 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3.《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七十条 项目单 (略) 为之一,由 (略) (略) 门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二)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按照合格项目验收的。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 (略) (略) 罚 | (略) 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 (略) (略) 门或 (略) 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领域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 (略) (略) 罚 | (略) 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 (略) 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 (略) 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略) 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略) 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 (略) 以罚款; (略) 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 (略) 以罚款; (略) 得的,予以没收。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 (略) 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 (略) 以罚款; (略) 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 (略) 以罚款; (略) 得的,予以没收。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从业单 (略) (略) 罚 | (略) 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 (略) 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 (略) 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略) 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 (略) 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九条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略) 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从业单位、人员违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 (略) (略) 罚 | (略) 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 (略) 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 (略) 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 (略) 、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 (略) 设计的。 (略) 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 (略) 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 (略) 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 (略) 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略) 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 (略) 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 (略) 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 (略) 勘察、设计的;(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 (略) 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 (略) 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 (略) 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从业单位、人员违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 (略) (略) 罚 | (略) 罚 |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 (略) 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略) 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略) 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 (略) 监督的;(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三) (略) (略) 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 (略) 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 (略)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略) 为, (略) 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 (略) 分; (略) (略) 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 (略) 招标项目的 (略) 罚;对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还可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 (略) 罚。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 (略) 勘察、 (略) (略) 罚 | (略) 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 (略) 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 (略) 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 (略) 、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 (略) 设计的。 (略) 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略) 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项目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勘察、设 (略)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按 (略) 罚: (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 (略) 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勘察、 (略)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 (略) 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勘察、 (略) 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工 (略) 50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 (略) 勘察、设计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 (略) 工程设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 (略) 以罚款;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工整顿:(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 (略) (略) 罚 | (略) 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 (略) 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单位必须按标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已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设计变更的,应 (略) 制定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略) 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责令限期改正, (略) 罚;情节严重的, (略) 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 (略) 或暂缓资金拨付。 3.《 (略) 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项目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勘察、设 (略)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按 (略) 罚:(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 (略) 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勘察、 (略)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 (略) 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勘察、 (略) 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工 (略) 50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单位未对材料、 (略) (略) (略) 罚 | (略) 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 (略) 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 (略) 检验; (略) 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 (略) 质量自评。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原材料、混合料、 (略) 检验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 (略) 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单位 (略) (略) (略) 罚 | (略) 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 (略) 保修义务 (略) 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主体 (略) 位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 (略) 理;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 (略) 保修义务。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 (略) 理或 (略) 理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监理单位与相关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 (略) (略) 罚 | (略) 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工程监理 (略) 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略) 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 (略) 、 (略) 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程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 (略) 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 (略) 罚,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略) 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应当按合同 (略) 监理机构,按规定程 (略) 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 (略) 检查验证,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并提交建设单位。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 (略) 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略) 得的,予以没收:(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80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件和设备 (略) (略) 罚 | (略) 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工程监理 (略) 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略) 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 (略) 、 (略) 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程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 (略) 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 (略) 罚,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略) 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 (略) 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略) 得的,予以没收:(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80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监理单位违规承担有利害关系建设工程 (略) (略) 罚 | (略) 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略) 得的,予以没收。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公路建设工程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未按有关规定和 (略) (略) (略) 罚 | (略) 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十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 (略) 政处分。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项目法人应在24小时内按项目管理隶属关系 (略) 门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同时报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省级人民政 (略) 门或受委托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 (略) 理一般工程质量事故; (略) 会同省级人民政 (略) (略) 理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特别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 (略) 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 (略) 罚,对直接责任 (略) 政处分。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领域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 (略) 为(工程质量方面)直接负有责任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 (略) 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 (略) (略) (略) 罚 | (略) 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 (略) 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单位对其他从业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略) (略) 罚 | (略) 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 (略) 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 (略) 勘察、 (略) (略) 罚 | (略) 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 (略) 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 (略) 勘察、设计的;(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 (略) (略) (略) 罚 | (略) 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 (略) 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 (略) 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 (略) 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领域注册执 (略) 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 (略) (略) 罚 | (略) 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 (略) 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 (略) (略) (略) 罚 | (略) 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 (略) 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 (略) (略) 罚 | (略) 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 (略) 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 (略) 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略) 市市区内的建设工 (略) (略) 封闭围挡的;(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集体宿舍的;(四) (略) 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未经查验合格即 (略) (略) 罚 | (略) 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 (略) 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 (略) 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略)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略) 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领域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人员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 (略) 为, (略) 得, (略) 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领域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按规定受聘而从事建设工程勘察、 (略) (略) 罚 | (略) 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 (略) 为, (略) 得, (略) 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 (略) 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批准文件、规划或国家规定编制建设工程勘察、 (略) (略) 罚 | (略) 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建设工程检测机构伪造(涂改、转让、租借)《等级证书》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租借《登记证书》。 第四十六条 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有 (略) 为的,应当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质监机构不再委托其承担检测业务。 实际能力已达不到《等级证书》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质监机构应当给予整改期限。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质监机构应当视情况注销《等级证书》或者重新评定检测机构等级。重新评定的等级低于原来评定等级的,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申报升级。被注销等级的检测机构,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质监机构 (略) 会公布监督检查的结果。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建设工程检测人员出具虚假试验检测 (略) (略) 罚 | (略) 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 (略) 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2.《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应当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 (略) 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 (略) (略) 罚 | (略) 罚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 (略) 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略)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略) 门追究刑事责任:(一)从业单 (略) 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二)未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或者风险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的;(三)未按批准的专项 (略) 施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四)在已发现的泥石流影响区、滑坡体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申 (略) 业从业许可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 (略) 政许可法》 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 (略) 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 (略) 政处罚; (略) 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 (略) 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略) 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从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申请公路建设从业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机关不予受 (略) 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 (略) 政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 (略) 政处罚;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 (略) 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公路水运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单位出具虚假试验检测 (略) (略) 罚 | (略) 罚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 (略) 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给 (略) 罚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给 (略) 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有关单位、个人拒绝或阻碍公路建设监 (略) (略) 罚 | (略) 罚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拒绝或 (略) 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生产安全事故 (略) 理条例》 第四十条第一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略) 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 (略) (略) 分的, (略) (略) 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 (略) (略) 罚 | (略) 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 (略) 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2.《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七十七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项目单位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的交 (略) 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交 (略) 门 |
* | 对公路工程项目建 (略) 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甘肃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公路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全面负责, (略) 下列义务:(一)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二)设立专门的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等管理机构;(三) (略) 安全生产条件;(四)组织排查质量安全隐患,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 (略) 整改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交 (略) 门或者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 (略)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公路建设工程质量鉴定不合格而组织竣工验收、施工单位未负责返工或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甘肃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约定组织交工验收,未经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测或者对检测意见提出需要整改问题未整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交工验收。公路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交 (略) 门申请竣工验收,交 (略) 门委托交通工程质量 (略) 工程质量鉴定,质量鉴定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对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返工或者修复,返工或者修复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 (略) 门或者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停止试运营,处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桥梁、隧道和高边坡治 (略) 安全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甘肃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前期对桥梁、隧道、高边坡等建设条件复杂、技术难度大和具有较大危险性的公路 (略) 风险评估,编制风险评估报告,提出应对措施;对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的不良地质、 (略) 位和环节以及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提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相应措施和建议。 第三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对桥梁、隧道和高边坡治 (略) 安全风险评估的,由县级以上交 (略) 门或者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 (略) 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桥梁、隧道、高边坡等具有施工安全风 (略) 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及对危险性较大工程未按照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略)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甘肃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 (略) 施工。 施工单位在施工阶段,应当对桥梁、隧道、高边坡等建设条件复杂、技术难度大和具有较大危险性的公路 (略) 风险评估,编制风险评估报告,提出应对措施。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规范、风险评估报告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对公路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负责。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 (略) 门或者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 (略) 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桥梁、隧道、高边坡等具有施工安全风 (略) 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的;(二)对危险性较大工程未按照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略) 相关论证的。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试验检测单位提供不真实的检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甘肃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试验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 (略) 检验检测。试验检测单位不得在工程项目的同一合同段同时接受建设、工程监理、施工等多方的委托;试验检测单位的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试验检测单位执业;试验检测单位开展的检验检测项目和参数不得超过其等级证书授权的范围,并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意见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试验检测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提供的检测数据不真实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意见的,可责令停业整顿,并视情节降低或者撤销其等级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施工单位擅自调整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监理和试验检测单位擅自调整监理和试验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甘肃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调整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监理和试验检测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监理和试验检测人员。确需调整的,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并不得降低合同约定的资格资历等条件。 第三十三条 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 (略) 门或者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管 (略)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管理 (略)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 (略) 为:(一)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专项安全方案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四)不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五)不建立安全隐患登记档案监控制度;(六)不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不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略) 门报告。 第七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略) 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略)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危险作业和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作业未按照 (略)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危险作业和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作业未按照 (略) 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 (略) 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三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一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七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造成三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一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略) 交通运输领域排除妨碍、恢复原 (略) 政决定,其后果已经或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 (略) (略) 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1.《中华 (略) 政强制法》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 (略) 排除妨碍、恢复原 (略) 政决定,当事 (略) ,经 (略) ,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 (略) ,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 (略) 。 2.《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在公路弯道内侧和平交道口附近修建建筑物,其距离必须依照国家相 (略) 车视距或者改作立体交叉的需要。在建筑控制区以外修建的建筑物,不得在空中延伸至控制区界限内,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妨碍安全视距。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或者擅自埋(架)设管(杆)线等设施以及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由交 (略) 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 (略) 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 (略) 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设者、构筑者承担。 | 交 (略) 门 | 省、市(州)、县级 |
* | 对需要立即清除道路、航道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 (略) 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 (略) 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 (略) 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 (略) ; (略) 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 (略) 理。 | 交 (略) 门 | 省、市(州)、县级 |
* | 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 (略) (略) (略) 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三条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 (略) 调查。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七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 (略) (略) 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 交 (略) 门 | 省、市(州)、县级 |
* | 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 (略) (略) 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 (略) 门责令限期拆除, (略)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 (略) 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2、《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有管理权限的交 (略) 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确需设置的,应当事先向交 (略) 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依照公路标志相关标准规范制作,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略) 车安全。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经批准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 (略) 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 (略) 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 (略) 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 交 (略) 门 | 省、市(州)、县级 |
*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略) (略) 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批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略) 门责令限期拆除, (略)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 (略) 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 (略) 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 (略) 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3.《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指公路用地外缘向外一定距离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范围。 建筑控制区的具体范围: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其中: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立交桥、通道不少于50米。 新建、改建公路在建设期内,两侧建筑控制区依照前款规定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公路弯道内侧和平交道口附近修建建筑物,其距离必须依照国家相 (略) 车视距或者改作立体交叉的需要。在建筑控制区以外修建的建筑物,不得在空中延伸至控制区界限内,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妨碍安全视距。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或者擅自埋(架)设管(杆)线等设施以及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由交 (略) 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 (略) 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 (略) 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设者、构筑者承担。 | 交 (略) 门 | 省、市(州)、县级 |
*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 (略) (略) 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增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批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略) 门责令限期拆除, (略)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 (略) 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 (略) 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 (略) 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3.《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在公路弯道内侧和平交道口附近修建建筑物,其距离必须依照国家相 (略) 车视距或者改作立体交叉的需要。在建筑控制区以外修建的建筑物,不得在空中延伸至控制区界限内,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妨碍安全视距。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或者擅自埋(架)设管(杆)线等设施以及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由交 (略) 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 (略) 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 (略) 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设者、构筑者承担。 | 交 (略) 门 | 省、市(州)、县级 |
* | (略) 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 (略) (略) (略) 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略) 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 (略) 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 (略) 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 (略) 门可以扣留车辆。 2.《超 (略) 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 (略) 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 (略) 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 (略) 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3.《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车辆因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确需超过规 (略) 驶的,应当事先经交 (略) 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经批准的超限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 (略) 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略) 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 (略) 驶的,由交 (略) 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 (略) 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扣留车辆。 | 交 (略) 门 | 省、市(州)、县级 |
* | 对未随车携带超限 (略) (略) 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未随车携带超限 (略) 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 (略) 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2.《超 (略) 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 (略) 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 (略) 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 (略) 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 交 (略) 门 | 省、市(州)、县级 |
* |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 (略) (略) 车道、强行通过固 (略) 点等方式扰乱超限 (略) (略) 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略) 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 (略) (略) 车道、强行通过固 (略) 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 交 (略) 门 | 省、市(州)、县级 |
* | 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 (略) 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 (略) (略) 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七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 (略) (略) 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 (略) 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 (略) 理。 (略) 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 (略) 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 (略) 理。 | 交 (略) 门 | 省、市(州)、县级 |
* | 对擅自 (略) (卡)、收费或者应当终止收 (略) (略) 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四条 违反法 (略) 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 (略) 门责 (略) 为, (略) 得, (略) (略) 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 (略) 二万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略) 政处分。 2.《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在公路 (略) (卡) (略) 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 (略) (略) 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略) 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记大过 (略) 政处分。 3.《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收费公路 (略) (略) ,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车辆通过经批准 (略) 时,应当按照 (略) 费。 (略) 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标准收费,禁止擅自延长收费期限、提高收费标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或者擅自延长收费期限、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省人民政府交 (略) 门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略) 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省级 |
* | 对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逾期不拆 (略) (略) 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及时拆除收费设施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略) 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 | 交 (略) 门 | 省级 |
* | 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 (略) (略) 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 (略) 收 (略) (略) 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 (略) (略) 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 (略) 收费公路养护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略) 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收费。责令停止收费后30 (略) 公路养护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略) 门指定 (略) 养护,养护费用由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拒不承担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略) 门 (略) (略) 。 | 交 (略) 门 | 省级 |
* | 对车 (略) (略) 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 (略) 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 交通运输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没有车辆营运 (略) 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 (略) 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 (略) 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 交通运输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领域检查中发现安全 (略) 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第(四)项 (略) 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依法开 (略) 政执法工作,对生产 (略)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 (略) 业标 (略) 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 (略) 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 (略) 所予以查封, (略) 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 交通运输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 (略) (略) 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由前两款规定的交 (略) 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的,由交 (略) 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依法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 (略) 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条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 (略) 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责 (略) 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 (略) 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 (略) 门责 (略) 为, (略) 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 (略) (略) 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略)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 (略)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 (略) 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逾 (略) 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十五条 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拆除 (略) 为人承担; (略) 一万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未经依法批准 (略) 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逾期不消 (略) (略) 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十六条 未经依法批 (略) 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 (略)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 (略) 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 (略) 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船 (略) 时影响 (略) (略) 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 (略) 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第六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 (略) 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 (略) 罚:(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二)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四)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 (略) 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 (略) 资料, (略) (略) 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 (略) 资料, (略) 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 (略) 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 (略) 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 (略) 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 (略) 罚:(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二)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四)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 (略) 的。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 (略)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 (略) 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 (略) 罚。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 (略) 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 (略) 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 (略) 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 (略) 在地县级人民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因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船舶违反规定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 (略) (略) 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略) 拖离,因拖离发生的 (略) 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 (略) (略) 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 (略) 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 (略) 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 (略) (略) 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 (略) 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需要立即组织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打捞清除。海事管理机构因设置标志或者打捞清除发生的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 (略) 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 (略) 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 (略) 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 (略) 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交通运输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 (略) (略) 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责 (略) 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略) 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三)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四)以 (略) 船舶拆解的;(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的。 | 交通运输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甘肃省交 (略) 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 * 年版)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职权 类型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
(略) 门 | 第一责任层级 及第一管辖 | ||||
1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 (略) 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 (略) 地的, (略) 门责 (略) 为, (略) 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 (略) 、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下的罚款。 3.《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 (略) 为:(一)设置棚屋、维修、洗车、加水、 (略) 点和电杆、变压器及其他非公路设施和障碍;(二)打场晒粮、堆放物品、摆摊设点、违规设置广告牌等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三)进行集市贸易以及其他商业性活动;(四)采矿、采石、取土、挖砂、挖沟引水、采空作业;(五)种植作物、放养牲畜;(六)填埋、堵塞、损坏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利用公路桥涵、排水沟等设施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筑坝蓄水、设置闸门;(七)倾倒、堆积、抛撒、焚烧物品和垃圾等;(八)盗窃、移动、损坏、涂改公路标志、标线及测桩、界桩、护栏、花草树木等公路附属设施;(九)铺设妨碍公路安全畅通的空中或者地下管线;(十)其他侵占、破坏、损坏、盗窃、迁移、污染公路路产和影响 (略) 为。 第十九条 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货物 (略) 。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 (略) 驶。 车辆需要 (略) 临时检修等作业的,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不得损坏、污染公路。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交 (略) 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 (略) 为、限期改正, (略) 五千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2 | 对将公 (略)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一条 (略) 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 (略) 地。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 (略) 地的, (略) 门责 (略) 为, (略) 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货物 (略) 。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 (略) 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 (略) 地。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交 (略) 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 (略) 为、限期改正, (略) 五千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3 | 对从事挖砂、爆破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等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 (略) 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略) (略) (略) 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第七十六条第(三)项 (略) 为之一的, (略) 门责 (略) 为, (略) 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2、《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公路渡口周围 * 米,小型桥梁周围5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 * 米范围内,以及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 (略) 为:(一)采挖砂石、淘金、开矿、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烧荒、刷坡、爆破、取土、伐木 (略) 为;(二)倾倒废弃物,堆放物品以及其他类似活动;(三)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 (略) 所、设施;(四)铺设输送易燃、易爆、易漏和有毒物品的管道及其他妨碍、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渡口、公路隧道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略) 为之一的,由交 (略) 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责 (略) 为, (略) 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3、《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高速公路特大型桥梁周围 * 米、大中型桥梁周围 * 米、隧道洞口上方和洞口外 * 米范围内以及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从事挖沙、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地下开采等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高速公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恢复原状, (略) 以2万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4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 (略)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八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 (略) 驶。 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 (略) 驶或者 (略) 任务需 (略) 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略) 为之一的, (略) 门责 (略) 为, (略) 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 (略) 驶的。 2.《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 (略) 驶。 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 (略) 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 (略) 门指定的时间、 (略) 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四十五条 (略) 为之一的,由交 (略) 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责 (略) 为, (略) 三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 (略) 驶的;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5 | 对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九条 (略) 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 (略) 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 (略) 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 (略) 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 (略) 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七十六条第(五)项 (略) 为之一的, (略) 门责 (略) 为, (略) 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 (略) 驶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略) 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略) 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 (略) 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三条第一款第(四)(五)(六)(七)(八)项 (略) 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 千克;(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 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 千克;(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 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 千克;(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 千克;(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 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 千克。 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 (略) 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 (略) 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 (略) * 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 * 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 * 千克的,每超 * 千克罚款 * 元,最高不得超过 * 元。 (略) (略) 为的, (略) 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 * 元。 第四十七条 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 (略) 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 (略) 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 (略) 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4、《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略) 驶车辆的车货总质量、轴载质量及车货总长度、总宽度、总高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限值。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略) 驶的车辆,车货总质量、轴载质量及车货总长度、总宽度、总高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限值,由交 (略) 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略) 三万元以下罚款。 5、《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在 (略) 驶车辆的外廓尺寸及轴载质量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超限车辆不得在限定标准的高速公路及其桥梁、 (略) ; (略) 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当 (略) 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承运人不能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 (略) 门帮助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承运人承担。 (略) 门应当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超 (略) 对 (略) 检查。载货车辆应当按 (略) 驶到指定地 (略) 理, (略) 通过。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高速公路 (略) 驶的, (略) 门责 (略) 为, (略) 以3万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6 |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或者损坏、擅自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等可能危及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 (略) 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 (略) 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 (略) 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七十六条第(六)项 (略) 为之一的, (略) 门责 (略) 为, (略) 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第六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略) 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略) 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3.《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 (略) 为:(一)设置棚屋、维修、洗车、加水、 (略) 点和电杆、变压器及其他非公路设施和障碍;(二)打场晒粮、堆放物品、摆摊设点、违规设置广告牌等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三)进行集市贸易以及其他商业性活动;(四)采矿、采石、取土、挖砂、挖沟引水、采空作业;(五)种植作物、放养牲畜;(六)填埋、堵塞、损坏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利用公路桥涵、排水沟等设施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筑坝蓄水、设置闸门;(七)倾倒、堆积、抛撒、焚烧物品和垃圾等;(八)盗窃、移动、损坏、涂改公路标志、标线及测桩、界桩、护栏、花草树木等公路附属设施;(九)铺设妨碍公路安全畅通的空中或者地下管线;(十)其他侵占、破坏、损坏、盗窃、迁移、污染公路路产和影响 (略) 为。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交 (略) 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 (略) 为、限期改正, (略) 五千元以下罚款。 4.《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标志、标线、标桩、界桩以及其他附属设施;不得填埋高速公路边沟、开设平面交叉道口。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高速公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恢复原状, (略) 以2万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7 | 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略) 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略) 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2.《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修建穿(跨)越公路的各种桥梁、渡槽、管线、牌楼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交 (略) 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 (略) 门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经许可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安全和运营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8 | 对造成公路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三条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 (略) 调查。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 (略) 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造成公路路产损失或者造成公路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应当立即停车, (略) ,报告交 (略) 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接受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略) 处理决定前,应当将其车辆停放在交 (略) 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的位置或者提供担保。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9 | 对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 (略) 门责令限期拆除, (略)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 (略) 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2、《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有管理权限的交 (略) 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确需设置的,应当事先向交 (略) 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依照公路标志相关标准规范制作,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略) 车安全。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经批准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 (略) 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 (略) 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 (略) 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3、《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广告设施及其他非公路标志,应当报 (略) 门批准。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10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管道、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增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批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略) 门责令限期拆除, (略)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 (略) 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 (略) 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 (略) 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3.《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指公路用地外缘向外一定距离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范围。 建筑控制区的具体范围: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其中: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立交桥、通道不少于50米。 新建、改建公路在建设期内,两侧建筑控制区依照前款规定管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或者擅自埋(架)设管(杆)线等设施以及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由交 (略) 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 (略) 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 (略) 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设者、构筑者承担。 4.《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阻断高速公路。因工程建设等确需占用、挖掘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附属设施,跨越或者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架埋设管线及修建地下构筑物,以及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及修建地下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报 (略) 门批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高速公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恢复原状, (略) 以2万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11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 (略) (略) 罚 | (略) 罚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 (略) 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 (略) 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 (略) 为人承担:(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2.《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在公路弯道内侧和平交道口附近修建建筑物,其距离必须依照国家相 (略) 车视距或者改作立体交叉的需要。在建筑控制区以外修建的建筑物,不得在空中延伸至控制区界限内,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妨碍安全视距。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或者擅自埋(架)设管(杆)线等设施以及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由交 (略) 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 (略) 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 (略) 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设者、构筑者承担。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12 |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或者应当终止收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四条 违反法 (略) 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 (略) 门责 (略) 为, (略) 得, (略) (略) 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 (略)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略) 政处分? 2.《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在公路 (略) (卡) (略) 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 (略) (略) 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略) 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记大过 (略) 政处分。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13 | (略) 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 (略) (略) (略) 罚 | (略) 罚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略) 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略) 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略) 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 (略) 位置的;(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 (略) 日常检查、维护的;(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的;(四)道口设置 (略) 驶安全要求或者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需要的;(五)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 (略) 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 (略) 提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时疏导交通的;(六)应当公布 (略) 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的信息而未及时公布的。 | 交 (略) 门 | 省级 |
14 | 对收费公路经营 (略) 公路绿化和水 (略) (略) 罚 | (略) 罚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 (略) 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略) 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原收费公路 (略) 履行绿化、水 (略) 需费用1倍至2倍的罚款。 | 交 (略) 门 | 省级 |
15 | 对利用 (略) 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 (略) (略) 罚 | (略) 罚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利用 (略) 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 禁止利用 (略) 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利用 (略) 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由交 (略) 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16 | 对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 (略) (略) 罚 | (略) 罚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第二款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利用 (略) 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由交 (略) 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17 | (略)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 (略) 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略) 为之一的, (略) 门责 (略) 为, (略) 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 (略) 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略) 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略) 3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通信设施、水利工程、油 (略) 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交 (略) 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 (略) 门同意。 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 修建穿(跨)越公路的各种桥梁、渡槽、管线、牌楼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交 (略) 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 (略) 门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经许可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安全和运营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四十五条 (略) 为之一的,由交 (略) 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责 (略) 为, (略) 三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同意修建桥梁、隧道、渡槽、牌楼等设施的; 4、《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阻断高速公路。因工程建设等确需占用、挖掘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附属设施,跨越或者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架埋设管线及修建地下构筑物,以及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及修建地下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报 (略) 门批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高速公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恢复原状, (略) 以2万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18 | 对擅自更新 (略) (略) 罚 | (略) 罚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 (略) 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 (略) 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禁止任意乱砍滥伐和损坏公路护路林;禁止利用公路护路林架设电线、悬挂各种标牌。 需要更新采伐公路护路林的,应当向交 (略) 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 (略) 需费用,由交 (略) 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乱砍滥伐和损坏公路护路林或者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交 (略) 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 (略) 得,并处采伐损坏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19 | 对租借、转让超限 (略) 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 (略)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限运输申请的,应当为超限运输车 (略) 交 (略) 门规定式样的超限 (略) 证。 (略) 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 (略) 证,按照指定的时间、 (略) 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禁止租借、转让超限 (略) 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 (略) 证。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略) 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 (略) 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 (略) 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 (略) 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 (略) 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 (略) 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租借、转让超限 (略) 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 (略) 证,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 (略) 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 (略) 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20 |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 (略) (略) 车道、强行通过固 (略) 点等方式扰乱超限 (略) (略) 罚 | (略) 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 (略) (略) 理。 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 (略) (略) 车道、强行通过固 (略) 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禁止 (略) 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逃避超限检测提供便利。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略) 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 (略) (略) 车道、强行通过固 (略) 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21 | 对未按技术规范和 (略) 公 (略) (略) 罚 | (略) 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 (略) 交 (略) 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 (略) 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22 |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 (略) 门责令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略) 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略) 3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技术标准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 (略) 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23 | 对道路运输货运和物流运 (略) 安全查验制度,对 (略)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五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十万元以下罚款:(一) (略) 安全查验制度,对 (略) 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 (略) 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三) (略) 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第九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略) 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2.《道路旅客 (略) 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 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 (略) 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 (略) 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 (略)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道路旅客运 (略) 经营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道路旅客运 (略) 经营许可证件。3.《道路 (略) 场管理规定》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 (略)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一)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符合 (略) 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 (二)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三)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四)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的;(五)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的;(六)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24 | 对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 (略) 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六条 电信、 (略) 、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 (略) 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 (略) 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 (略) 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略) 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2.《道路旅客 (略) 管理规定》 第九十九条 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 (略) 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 (略) 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 (略)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道路旅客运 (略) 经营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道路旅客运 (略) 经营许可证件。 3.《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和受委托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国家反恐怖、道路运输经营、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电子商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按照 (略) 处罚。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25 | 对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 (略)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 (略) 监控的。 第九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略) 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 (略) 期间通过定位系统对车辆 (略) 监控管理。 第六十三条 交 (略) 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营中的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车辆通过 (略) 监控的,应当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26 | 对从事危险物品道路运输的运输工具未经检测、检验合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第(六)项 生产经营 (略) 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罐式车辆罐体应当在检验有效期内装载危险货物。 检验有效期届满后,罐式车辆罐体应当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重新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 装载危险货物的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的重大维修、改造,应当委托具备罐体生产资质的企业实施,并通过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维修、改造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书,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四十二条 运输危险货物的可移动罐柜、罐箱应当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检验合格证书,并取得相应的安全合格标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第六十二条 交 (略) 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略) 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27 | 对客运经营者、 (略) 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略) 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 (略) 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略) 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2.《道路旅客 (略) 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 (略) 经营者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相应许可。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28 |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略) 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 (略) 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29 |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略) 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略) 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 (略) 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道路 (略) 场管理规定》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略) 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30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 (略) 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 (略) 政处罚, (略) 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其中,根据本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民航、铁路、 (略) 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 (略) 政处罚的,也可以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略) 罚。 (略) 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规定的权限决定; (略) 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 (略) 罚的规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略) 招标的项目的投 (略) 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并 (略) 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 (略) 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略) 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 (略) 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三)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第十四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 (略) 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 (略) 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31 | 对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 (略) 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有关维修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 (略) 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有关维修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交 (略) 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省级 |
32 | 对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 (略) 社会化, (略) 、驾 (略) 资格管理, (略) 、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 (略) (略) 资格管理。 (略) 、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略)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 (略) (略) 、驾驶培训班。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 (略) (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4.《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 (略) 为,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略) (略) 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 (略) 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拟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略) (略) 门登记,具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略) 令 * 年第51号)中规定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 (略) 经营的相关培训业务条件,到所在地县级交 (略) (略) 备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按照备案事项开展相应培训业务。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33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 (略) 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 (略) 社会化, (略) 、驾 (略) 资格管理, (略) 、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 (略) (略) 资格管理。 (略) 、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略)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 (略) (略) 、驾驶培训班。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 (略) 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 (略) 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 (略) 培训的;(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34 | 对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 (略)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2.《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 拒绝、 (略) (略) 门或者 (略)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 (略) (略) 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略) 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 (略) 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 (略)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 (略) 为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给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35 | 对取得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 (略) 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 (略) 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 (略) 政区域内跨2 (略) 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 (略) 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 (略) 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 (略) (略) 门决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 (略) 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使用总质量 * 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 第六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 (略) 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2.《道路旅客 (略) 管理规定》 第九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道路 (略) 场管理规定》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七条 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36 | 对擅自从事道路旅客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旅客 (略) 管理规定》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 (略)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3.《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包车客运、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 (略) 为,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略) (略) 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37 | 对擅自从事道路货物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 (略) 场管理规定》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 (略)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十四条 使用总质量 * 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 3.《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 (略) 为,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略) (略) 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38 | 对擅自从事道路危险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三)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四)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4.《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包车客运、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 (略) 为,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略) (略) 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39 | 对擅自从事国际道路旅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 (略)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三)超越许可的事项,非法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3.《 (略) 关于取消 (略) 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 * 〕6号)取消“国际道路货物运输许可”,改为备案管理。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40 | 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二十二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使用总质量 * 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第六十四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 (略) 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 (略) 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3.《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中,由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 (略) 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 (略) 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 (略) 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41 | 对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 (略) (略) 罚 | (略) 罚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 (略) 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 (略) (略) 门责令改正,并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42 | 对擅自从 (略)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 (略) (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旅客 (略) 管理规定》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 (略)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略) 经营许可,擅 (略) 经营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 (略) 许可证 (略) 经营的;(三)超越许可事项, (略) 经营的。 3.《 (略) 关于取消 (略) 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 * 〕6号) 附件1“ (略) (略) 政许可事项目录”第16项,取消“道 (略) (场)经营许可”。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43 | 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 (略) 备案或者不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 (略) (略) 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 (略) 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 (略) 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 (略) 交 (略) 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44 | 对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 (略) (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 (略) 为,收缴有关证件,处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 (略) 得。 2.《道路旅客 (略) 管理规定》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 (略) 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 (略) 为,收缴有关证件,处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 (略) 得。 3.《道路 (略) 场管理规定》拟删除依据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 (略) 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 (略) 为,收缴有关证件,处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 (略) 得。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 (略) 为,收缴有关证件,处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 (略) 得。 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 (略) 为,收缴有关证件,处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 (略) 得。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 (略) 罚。 6.《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 (略) 为,收缴有关证件,处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 (略) 得。 7. 《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九条 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四)班车客运经营者、包车客运经营者伪造、涂改、转让、租借客运标志牌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45 | 对未按规定投保道路运输承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道路旅客 (略) 管理规定》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 (略)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二)未按照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 (略) 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 (略) 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46 | 对道路客运、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 (略) 管理规定》 第九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 3.《道路 (略) 场管理规定》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 5.《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 (略) 警告或者20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47 | 对客运班车不按 (略) 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一)(三)(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 (略) 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 (略) 驶的;(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2.《道路旅客 (略) 管理规定》 第一百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一)客运班车不按照 (略) 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 (略) 驶的;(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 (略) 的;(三)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四)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七)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 (略) 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 (略) 的,线路两端 (略) 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八)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九)未按照规定在发车 (略) 安全事项告知的。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3. 《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九条 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班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批准的线路、 (略) 点、营运方式和班次从事经营的;(六)包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约定的车辆、时间、起讫 (略) 或者沿途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八)包车客运经营者运营起讫地 (略) 在地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48 | 对道路货物运 (略)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二)(五)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 (略) 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 (略) 驶的;(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2.《道路 (略) 场管理规定》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一)强行招揽货物的;(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49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车辆技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 (略) 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 * 元以上 * 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 )的;(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三)未按照规定的周 (略) 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四)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五)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50 | 对擅自改装危险品、放射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 *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51 | 对道路运输客运、 (略) (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 (略) 从事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略) (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 (略) 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 (略) 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 (略) 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 (略) 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规定, (略)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允许无经营证 (略) 从事经营活动的;(二)允许 (略) 的;(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 (略) 从事经营活动的;(五)设立的停靠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3.《道路 (略) 场管理规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 (略) 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 (略) 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52 | (略) (场)用途和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略) (场)经营者擅自改 (略) (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 (略) 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 元的罚款; (略) 得的, (略) 得。 2.《道路旅客 (略) 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规定, (略)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 元的罚款; (略) 得的, (略) 得:(一)擅 (略) 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二)不公布运输线路、 (略) 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3.《道路 (略) 场管理规定》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 (略) 经营者擅自改 (略) (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 元的罚款; (略) 得的, (略) 得。 4. 《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九条 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九) (略) (场)经营者擅自改 (略) (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53 | 对客(货)运站对超限、超载 (略) (略) 罚 | (略) 罚 | 1.《道路旅客 (略) 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规定, (略)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允许无经营证 (略) 从事经营活动的;(二)允许 (略) 的;(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 (略) 从事经营活动的;(五)设立的停靠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2.《道路 (略) 场管理规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 (略) 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 (略) 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54 | 对多次、严重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驾驶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略) 会公告。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55 | 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 (略) (略) 罚 | (略) 罚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 (略) 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56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57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 (略)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 * 元的,处 *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 (略) 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 * 元的,处以 *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58 | 对违反国际道路运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非法转让、出租、伪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国 (略) 车许可证》、《国际汽 (略) 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 (略) 为,收缴有关证件,处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携带《国 (略) 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 (略) 车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的;(二)在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三)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 第四十三条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 (略) 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 (略) 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 (略) 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的;(二)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或货物运输的;(三)在 (略) 承揽货源或招揽旅客的;(四)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站点、班次、 (略) (场)运行的;(五)未标明本国《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 3.《 (略) 关于取消 (略) 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 * 〕6号)取消“国际道路货物运输许可”,改为备案管理。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59 | 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 (略) (略) 罚 | (略) 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 (略) 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 (略) 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 (略)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 (略) 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60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 (略) (略) 罚 | (略) 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九十一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略) 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 (略)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 (略)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61 |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对 (略) 安全教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七条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查验、记录制度,以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管理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 )要求,对本单位相关 (略) 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保存至相关从业人员离职后12个月;定期安全教育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第五十六条 交 (略) 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未对 (略) 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略) 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62 |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托运人未按照相关标准要求确定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品名、 (略) 罚 | (略) 罚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 )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遵守相关特殊规定要求。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第五十八条 交 (略) 门对危险货物托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当责令改正,属于非经营性的,处 * 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性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63 |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托运人未按照规定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第(七)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 (略) 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 )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遵守相关特殊规定要求。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交 (略) 门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64 |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包装危险化学品并在外包装设置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第(六)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 (略) 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托运人不向 (略) 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 (略) 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 (略) 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 )妥善包装危险货物,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的危险货物标志。 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交 (略) 门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 (略) 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标志的。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六十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托运人不向 (略) 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 (略) 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 (略) 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65 |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承运人未按照规定范围承 (略) (略) 罚 | (略) 罚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使用安全技术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且与承运危险货物性质、重量相匹配的车辆、 (略) 运输。 危险货物承运人使用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承运;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货物,不得超载。 第六十条第(一)项 交 (略) 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66 |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制作和保存危险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危险货物运单 (略) 交 (略) 门统一制定。危险货物运单可以是电子或者纸质形式。 运输危险废物的企业还应当填写并随车携带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六十条第(二)项 交 (略) 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67 | 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 (略) 检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在运输前,应当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箱)及相关设备的技术状况,以及卫星 (略) 检查并做好记录,对驾驶人、 (略) 运输安全告知。 第六十条第(三)项 交 (略) 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 (略) 检查和记录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68 | 对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 (略) (略) 罚 | (略) 罚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交 (略) 门许可的经营范围承运危险货物。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运输危险废物的企业还应当填写并随车携带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四十四条 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外,还应当在专用车辆上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确 (略) 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 运输车辆应当安装、悬挂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 )要求的警示标志,随车携带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卡,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还应当安装、粘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 * )要求的安全标示牌。 运输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或者危险废物时,还应当随车携带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单证报告。 第四十七条 驾驶人应当确保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 (略) 于关闭状态。 第六十一条第(二)项 交 (略) 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 (略) 于关闭状态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69 |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 (略) 危险货物充装或者装载查验、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充装或者装载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健 (略) 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 第六十五条 交 (略) 门、 (略) 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督 (略) 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建立健 (略) 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70 | 对客运经营者等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 (略) (略) 罚 | (略) 罚 | 《道路旅客 (略) 管理规定》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 (略) 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71 | 对提 (略) 络信息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 (略) 络平台)发布的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与实际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 (略) (略) 罚 | (略) 罚 | 《道路旅客 (略) 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规定,网络平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布的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与实际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不一致的;(二)发布的提供服务车辆与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三)发布的提供服务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四)超出班车客运经营者许可范围开展定制客运的。 网络平台接入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班车客运经营者、车辆或者驾驶员开展定制客运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72 | 对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 (略) (略) 罚 | (略) 罚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 (略)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责令改正,并处以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二)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73 | 对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 (略) (略) 罚 | (略) 罚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责令改正,并处以 * 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74 |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经营服 (略) (略) 罚 | (略) 罚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 (略)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责令改正,并处以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暂停、 (略) (略) 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五)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75 |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经营服 (略) (略) 罚 | (略) 罚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责令改正,并处以 * 元以上 * 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 (略) 驶的;(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五)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六)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 (略) 约定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八) (略) 、 (略) 、 (略) 、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九)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76 | 对擅自从事或 (略) 约车 (略) (略) 罚 | (略) 罚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略) 办法》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 (略)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略) (略) 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 元以上 *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 (略) 约车经营活动的;(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略) 约车经营活动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77 | (略) 违 (略) (略) 罚 | (略) 罚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略) 办法》 第三十五条 (略) 违反本规定, (略)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略) (略) 门 (略) 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 (略) 为处以 * 元以上 *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 * 元以上 * 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 (略) 约车经营活动的;(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 (略) 在 (略) (略) 门报备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 (略) (略) 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八) (略) 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 (略) 为的。 (略) 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 (略) 为的,由县级以 (略) (略) 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备注:“相关法律法规”目前主要指地方性法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78 | 对网约车驾驶员违 (略) (略) 罚 | (略) 罚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略) 办法》 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 (略) (略) 门 (略) 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 (略) 为处以50元以上 * 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二)途中甩客或 (略) 驶的;(三)违规收费的;(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 (略) 为的。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 (略) 为的,由县级以 (略) (略) 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备注:“相关法律法规”目前主要指地方性法规。) 对网约 (略) 政处罚信息计 (略) (略) 信用记录。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79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从业资 (略) (略) 罚 | (略) 罚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 (略) (略) 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 (略) 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 (略) 为:(一)途中甩客或 (略) 驶;(二)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三)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四)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五)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七)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 (略) 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九)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本 (略) 为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情节严重的, (略) (略) 门应当对其延期注册。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 (略) (略) 门责令改正,并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80 | 对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 (略) (略) 罚 | (略) 罚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 (略) (略) 门责令改正,并处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81 | 对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 (略) (略) 罚 | (略) 罚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 (略) 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 (略) (略) 门责令改正,并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一)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二)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82 |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 (略) 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 (略) (略) 罚 | (略) 罚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 (略) 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二)未建立或 (略) 交通违 (略) 理制度、对驾驶 (略) 理率低于90%的;(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83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 (略) (略) 罚 | (略) 罚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 元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84 | 对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 (略) (略) 罚 | (略) 罚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罚款:(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85 | 对运营企业未在投入运营的车辆上、城市公共汽电 (略) (略) 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1.《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 (略) 市公 (略) 门的要求,在投入运营的车辆上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一)在规定位置公布运营线路图、价格表;(二)在规定位置张贴统一制作的乘车规则和投诉电话;(三)在规定位置设置特需乘客专用座位;(四)在无人售票车辆上配置符合规定的投币箱、电子读卡器等服务设施;(五)规定的其他车辆服务设施和标识。 第二十六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 (略) 市公 (略) 门的要求,在城市公共汽电 (略) (略) 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一)在规定位置公布线路票价、站点名称和服务时间;(二)在规定位置张贴投诉电话;(三) (略) 点服务设施和标识配置要求。 第六十一条 运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由城市公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 元以下的罚款。 2.《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九条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运营;(二)为车辆配备线路走向示意图、价格表、乘客须知、禁烟标志、特殊乘客专用座位、监督投诉电话等服务设施和标识;(三) (略) 、 (略) 台提示、乘运秩序和车辆保洁等服务规范并监督实施;(四)保持灭火器、安全锤、车门紧急开启装置等安全应急设施齐备完好;(五)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六十一条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29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86 | (略) 市公共汽电车客 (略) (略) 罚 | (略) 罚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 (略) 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 (略) 为:(一)破坏、 (略) 市公共汽电车车辆、设施设备;(二)擅自关闭、侵占、 (略) 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挪作他用;(三)损坏、覆盖电车供电设施及其保护标识,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搭设管线、电(光)缆等;(四)擅自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 (略) 牌;(五) (略) 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功 (略) 为。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 (略) 市公共汽电车客 (略) 为的,由城市公 (略) 门责令改正,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 (略) * 元以下的罚款, (略) *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87 | (略) 市公共汽电车客 (略) (略) 罚 | (略) 罚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六十条 未取得线路运营权、 (略) 市公 (略) (略) 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 (略) 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由城市公 (略) 门责令停止运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88 | 对运营企 (略) 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 (略) 检测、维护、 (略) (略) 罚 | (略) 罚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 运营 (略) 为之一的,由城市公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略) 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 (略) 检测、维护、更新的;(二) (略) 市公共汽 (略) 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的;(三)使用不具备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四)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 (略) 培训、考核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89 | 对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 (略) (略) 罚 | (略) 罚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六十三条 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由城市公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 (略) 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公 (略) 门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90 | 对城市公共 (略) 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 (略) (略) 管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六十四条 城市公共 (略) 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 (略) (略) 管理和维护的,由城市公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91 | 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含甩项工程)未经安全评估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城市轨道交 (略) 门组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通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方可依法办理初期运营手续。 初期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土建工程、设施设备、系 (略) 状 (略) 监控,发现存在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 (略) 理。 第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初期运营期满一年,运营 (略) 市轨道交 (略) 门报送初期运营报告, (略) 市轨道交 (略) 门组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通过安全评估的,方可依法办理正式运营手续。对安全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城市轨道交 (略) (略) 市人民政府,同时通告有关责任单位要求限期整改。 开通 (略) 市轨道交通线路有甩项工程的,甩项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 (略) 市轨道交 (略) 门组织的安全评估,方可投入使用。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完成甩项工程的,运营单位应当督促建设单位与 (略) 设计变更手续。全部甩项工程投入 (略) 设计变更手续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方可依法办理正式运营手续。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含甩项工程)未经安全评估投入运营的,由城市轨道交 (略) 门责令限期整改,并 (略) 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其 (略) 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城市轨道交 (略) 门应当责令暂停运营。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92 | 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全 (略)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运营 (略) 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 *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 (略) 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全 (略) ;(二)未按照相关标准对 (略) 技能培训教育;(三)列车驾驶员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职业准入资格;(四)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从业人员未经考核上岗;(五)未按照有关规定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六)未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七)未按要求报告运营安全风险隐患整改情况;(八)未建立设施设备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术管理体系;(九)未对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和及时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十)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十一)储备的应急物资不满足需要,未配备专业应急救援装备,或者未建 (略) * 、配齐应急人员;(十二)未按时组织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93 | 对运营单位未 (略) 市轨道交通运营相关信息或者运营安全重大 (略) (略) 罚 | (略) 罚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 (略) 门和运营单 (略) 市轨道交通运营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第四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 (略) 门和运营单 (略) 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报送制度。 城市轨道交 (略) 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重大故障和 (略) 分析, (略) 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 (略) 置措施。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运营单位未按 (略) 市轨道交通运营相关信息或者运营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的,由城市轨道交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 *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94 | 对城市轨道交通运 (略) 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或者 (略) (略) (略) 罚 | (略) 罚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运营 (略) 为之一,由城市轨道交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略) 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或者 (略) 情况;(二) (略) 市轨道交 (略) 门备案 (略) 图严重影响服务质量的, (略) 市轨道交 (略) 门说明理由;(三)未按规定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和安全应急等信息;(四)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 (略) 理乘 (略) 理结果告知乘客;(五)采取的限流、甩站、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未及时告知 (略) 、暂停运营 (略) 市轨道交 (略) 门报告。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95 | 对高架线路桥下的空间使 (略) 市轨道交通 (略) (略) 罚 | (略) 罚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使用高架线路桥下空 (略) 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并预留高架线路桥梁设施日常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条件。 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或者植 (略) 车瞭望, (略) 市轨道交通线路的限界。沿线建(构)筑物、植 (略) 车瞭望或者侵入线路限界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责任单位不能消除影响, (略) 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况紧急的,运营 (略) 处置,并及 (略) (略) 理。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 (略) 为之一,由城市轨道交 (略) 门责令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限期改正、消除影响;逾期未改正的, (略) 以 * 元以下的罚款, (略) 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高架线路桥下的空间使用可能危害运营安全的;(二)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或 (略) 车瞭望、侵入限界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96 | 对损坏隧道、轨道、 (略) 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 (略) (略) 罚 | (略) 罚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禁 (略) 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 (略) 为: (一)损坏隧道、轨道、路基、高架、车站、通风亭、冷却塔、 (略) 、管线、 (略) 等设施;(二)损坏车辆、机电、电缆、自动售检票等设备,干扰通信信号、视频监控设备等系统;(三)擅自在高架桥梁及附属结构上钻孔打眼,搭设电线或者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四)损坏、移动、遮盖安全标志、监测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 (略) 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们责令改正, (略) 以 * 元以下的罚款, (略) 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 (略) 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97 | 对拦截列车、强行上下车等危害或 (略) 市轨道交通 (略) (略) 罚 | (略) 罚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或 (略) 市轨道交通 (略) 为:(一)拦截列车;(二)强行上下车;(三)擅自进入隧道、轨道或其他禁入区域;(四)攀爬或者跨越围栏、护栏、护网、站台门等;(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六)在城市 (略) 出入口5米范围内停放车辆、乱设摊点等, (略) 和救援疏散;(七)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50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八)在出入口、通风亭、 (略) 、冷却塔周边躺卧、留宿、堆放和晾晒物品;(九)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 * 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漂浮物体和无人 (略) 器。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 (略) 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们责令改正, (略) 以 * 元以下的罚款, (略) 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 (略) 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98 | 对违反规定运输麻醉药品 (略) (略) 罚 | (略) 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 (略) 门 (略) 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99 | 对取得从事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许可的经营者不符合继续经营条件,逾期不整改或整 (略) 罚 | (略) 罚 | 《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六条 取得从事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许可的经营者,不符合继续经营条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或者吊销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擅自转让或变相转 (略) 罚 | (略) 罚 | 《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八条 客运经营者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经营权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 (略) 得,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许可机构收回经营权。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聘用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等道路运输 (略) 罚 | (略) 罚 | 《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九条 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聘用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三)未按照规定安装符合国家 (略) 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十)机动车维修 (略) 配件登记制度的;(十一)汽车租赁经营者未经许可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等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 (略) 为之一的,由小微 (略) (略) 门责令改正,并处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二)提供的租赁小微型客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略) 驶条件的;(三)未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管理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的;(四) (略) 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的。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随车提供驾驶劳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略) 办法》中关于从事非法营 (略) 处罚。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略)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 (略)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 (略) 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擅自从事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四十九条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略) (略) 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 (略) 得; (略) 得十万元以上的, (略) 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略) 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略) 为之一的, (略) (略) 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 (略) 得; (略) 得10万元以上的, (略) 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略) 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二)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的,由 (略) (略) 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 (略) 得; (略) 得十万元以上的, (略) 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略) 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国防建设急需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十条 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 (略) (略) 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 (略) (略) 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 (略) 会公布。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违反安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三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 (略) (略) 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规则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保障组织实施。 第五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的, (略) (略) 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略) 罚;情节严重的, (略) (略) 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其主要负责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略) 有关港口安全作业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加强落实,确保安全生产。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保障组织实施。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各项预案应 (略) (略) (略) 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条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关于安全生产规定的, (略) (略) 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略) 罚;情节严重的, (略) (略) 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除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擅自从事危险货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十四条 未 (略) (略) 门报告并经其同意, (略) 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 (略) (略) 门责令停止作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一条 未按照本规定报告 (略) 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由 (略) (略) 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擅 (略) 采掘、爆破等活动或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十六条 未经依法批 (略) 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 (略)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 (略) 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 (略) 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逾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略) 门、 (略) (略) 门、海事管理机构 (略) 职责, (略) 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略)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发现取得经营许可的港口经营人不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而不及时吊销许可证的。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七条 从事港口经营(港口拖轮经营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 (略) 所;(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 (略) 、库场、储罐、 (略) 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3.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 (略) 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 从事港口拖轮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申请 (略) 在地注册并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满足拖轮停靠的自有泊位或者租用泊位;(三)在沿海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2艘沿海拖轮;在内河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1艘内河拖轮;(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的要求,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且在申请经营的港口从事拖轮服务满1年以上;(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经检查或者调查证实,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本规定第七、八条规定一项或者几项条件的, (略) (略) 门责令其停止经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略) 政 (略) 政机关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 (略) 会公布。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 (略) 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 (略) 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省级 |
* | 对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 (略) 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省级 |
* | 对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条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 (略) 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责 (略) 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未按照规定设置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一条 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由负责 (略) 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危害航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一的,由负责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五万元以下罚款, (略) 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二)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 (略) 的;(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五)其他危害航道 (略) 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 (略) 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 (略) 门责 (略) 为, (略) 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通 (略) 单位未按 (略)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通航 (略) 应当 (略) 需要,运行方案应当经负责 (略) 门同意并公布。通航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维护保养通航建筑物,保 (略) 。 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一的,由负责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五万元以下罚款, (略) 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其他危害航道 (略) 为。 2.《通 (略) 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运行 (略) 为之一的,由负责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 (略) 方案的;(二)未经负责 (略) 门同意, (略) (略) 条件、开放时间、调度规则、养护停航安 (略) 调整的;(三) (略) 方案开放通航建筑物的;(四)未按照 (略) 船舶调度或者无正当理由调整船舶过闸次序的;(五)未及时开展养护,造成通航建 (略) 或者 (略) 的;(六)养护停航时间超出养护停航安排规定时限且未重新报批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相关规定对 (略) 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六条 电信、 (略) 、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 (略) 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 (略) 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 (略) 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略) 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2.《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 第五条 实施实名售票的,购票人购票时应当提供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略) 、电话等方式购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乘船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 取票时,取票人应当提供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乘船人遗失船票的,经核实其身份信息后,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免费为其补办船票。按规定可以免费乘船的儿童及其他人员,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向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申领免费实名制船票。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为其开具免费实名制船票,并如实记载乘船人身份信息。 第六条 在实施实名制管理的船舶及客运码头,乘船人应当出示船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配合工作人员查验。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乘船人登船前, (略) 实名查验并记录有关信息。对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者票、人、证不一致的,不得允许其登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提前为港口经营人提供包括售票信息在内的必要协助。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船舶开航后及时分类统计船载旅客(含持免费实名制船票的人员)数量,并与港口经营人交换相关信息。 乘坐跨海铁路轮渡的旅客已经 (略) 查验身份信息的,港口经营人可以不再 (略) 查验。 第十三条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 (略) 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 (略) 门或者机构、 (略)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经限期改正后仍不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 (略) 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 (略) 门或者机构、 (略)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水路旅客运输、港口经营或者船票销售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者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 交 (略) 门 | 省、市(州)、县级 |
* | 对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 (略) (略) 罚 | (略) 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 (略) 门责令停止经营, (略) 得, (略) 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 (略) (略) 罚 | (略) 罚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 (略) 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 (略) 得, (略) 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第(四)项 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购置人、承租人应当了解船舶的船龄和技术状况,并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四)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或者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及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后,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并取得船舶营运证;经营国际运输的,于投入运营前15日 (略) 备案。 (略) 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日内出具备案证明书。 第三十四条 老 (略) 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略) 政处罚。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 (略) (略) 罚 | (略) 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 (略) * 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略) (略) (略) 罚 | (略) 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 (略) 政许可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 (略) 得; (略) 交 (略) 门或者负责水路 (略) 门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许可的申请。 | 交 (略) 门 | 省、市(州)级 |
* | 对出租、出借、倒卖《国内水路运输条例》 (略) 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略) (略) (略) 罚 | (略) 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出租、出借、倒卖本 (略) 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 (略) 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得, (略) 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 交 (略) 门 | 省、市(州)、县级 |
* | 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 (略) (略) 罚 | (略) 罚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出租、出借、倒卖本 (略) 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 (略) 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得, (略) 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 (略) 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 (略) 门责令改正,并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关于非法转让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的 (略) 处罚。 | 交 (略) 门 | 省、市(州)、县级 |
* | 对伪造、变造、涂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略) (略) (略) 罚 | (略) 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涂改本 (略) 政许可证件的,由负责水路 (略) 门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 (略) 得。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 (略) (略) 罚 | (略) 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由负责水路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 交 (略) 门 | 省、市(州)、县级 |
* | 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 (略) (略) 罚 | (略) 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 (略) 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 (略) 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或其船舶在规定期间内,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经营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的,由负责水路 (略) 门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或其船舶在规定期间内,经整改仍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 (略) 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 (略) 门报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或者船舶营运证件。 | 交 (略) 门 | 省、市(州)、县级 |
*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 (略) 备案义务或 (略) (略) 罚 | (略) 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 (略) 为之一的, (略) 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略) 备案或者报告义务。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 (略) (略) 罚 | (略) 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 (略) 为之一的, (略) 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 (略) 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 (略) (略) 罚 | (略) 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 (略) 为之一的, (略) 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 (略) 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 (略) (略) 罚 | (略) 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 (略) 为之一的, (略) 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 (略) (略) 罚 | (略) 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 (略) 为之一的, (略) 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虚假宣传,误导旅客 (略) (略) 罚 | (略) 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六)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 (略) 为之一的, (略) 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以不正当方式 (略) 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 (略)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七)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 (略) 为之一的, (略) 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七)以不正当方式 (略) 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 (略) 秩序。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 (略) (略) 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 (略) (略) 罚 | (略) 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八)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 (略) 为之一的, (略) 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八) (略) (略) 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 (略) (略) 罚 | (略) 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九)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 (略) 为之一的, (略) 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九)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 (略) (略) 罚 | (略) 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十)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 (略) 为之一的, (略) 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建立业务记录 (略) (略) 罚 | (略) 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十一)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 (略) 为之一的, (略) 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一)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 (略) 门依据《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 (略) (略) 罚 | (略) 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 (略) 门根 (略) 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 (略) 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港口经 (略) 有人等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 (略) (略) 罚 | (略) 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港口经 (略) 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 (略) 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擅自设 (略) (略) 罚 | (略) 罚 |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引航机构的设置方案和引航具体范围,由市级地方人民政 (略) 门根据引航业务发展需要商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省级地方人民政 (略) 门(直辖市除外)审核后, (略) 批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引航机构的,由市级地方人民政 (略) 门或者长 (略) 门责令 (略) 为,并对擅自设置 (略) 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级 |
* | 对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 (略) (略) 罚 | (略) 罚 |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港口企业对被引船舶靠、离泊,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泊位的靠泊等级必须符合被靠船舶相应等级,泊位防护设施完好;(二)确保泊位有足够的水深,水下无障碍物;(三)泊位有效长度应当至少为被引船舶总长的 * %;被引船舶总长度小于 * 米的,泊位长度应大于被引船舶总长的20米;(四)被引船舶靠离泊半小时前,应当按照引航员的要求将有碍船舶靠离泊的装卸机械、货物和其他设 (略) 所并清理就绪;(五)指泊员在被引船舶靠离泊半小时前 (略) ,与引航员保持密切联系,并按规定正确显示泊位信号,备妥碰垫物;(六)被引船舶夜间靠、离泊,码头应当具备足够的照明;(七)泊位靠泊条件临时发生变化,必须立即告知引航员。 第四十一条 新建码头使用前, (略) 属单位应当及时向引航机构提供泊位吨级、系泊能力、泊位水深、主航道水深图等与船舶安全靠、离有关的资料。 对已投入使用的码头应当按引航机构的要求提供泊位水深、主航道及专用航道水深图等有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港口企业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的、不按规定向引航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的,由市级地方人民政 (略) 门或者长 (略) 门责令港口企业 (略) 为,并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级 |
* | 对实施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航标附近设置可能被误认为航标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灯光或者音响装置。 第十三条 在视觉航标的通视方向或者无线电导航设施的发射方向,不得构筑影响航标正常工作效能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影响航标正常工作效能的植物。 第十五条 禁止下列 (略) 为:(一)盗窃、哄抢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侵占航标、航标器材;(二)非法移动、攀登或者涂抹航标;(三)向航标射击或者投掷物品;(四)在航标上攀架物品,拴系牲畜、船只、渔业捕捞器具、爆炸物品等;(五)损坏 (略) 为。 第十六条 禁止破坏航标 (略) 为。 (略) 称航标辅助设施,是指为航标及其管理人员提供能源、 (略) 需物资而设置的各类设施, (略) 地、直升机平台、登 * 点、码头、趸船、水塔、储水池、水井、油(水)泵房、电力设施、业务用房以及专用道路、仓库等。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影响航标 (略) 为:(一)在航标周围20米内或者在埋有航标地下管道、线路的地面钻孔、挖坑、采掘土石、堆放 (略) 明火作业;(二)在航标周围1 (略) 爆破作业;(三)在航标周围 * 米内烧荒;(四)在无线电导航设施附近设置、使用影响导航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设备;(五)在航标架空线路上附挂其他电力、通信线路;(六)在航标周围抛锚、拖锚、捕鱼或者养殖水生物;(七)影响航标工作 (略) 为。 第二十条 (略) 为之一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在航标附近设置灯光或者音响装置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构筑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略) *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触碰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十四条第二款 船舶触碰航标,应当立即向航标管理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 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 (略) 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2.《内河航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船舶、排筏碰撞航标后,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必须立即报告就近航标管理机构和港航监督机构。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造成航标损毁的,应按损失情况赔偿,航标管理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事故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擅自设置、拆除、移动和其他改变专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六条第二款 专业 (略) 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设置、撤除、移动专用航标或者改变专用航标的其他状况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拆除、重新设置、调整专用航标。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 (略) 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 (略) 门备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略) 门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航标,必须 (略) 门同意,标志设置单位应当经常维护,使之保持良好技术状态。 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 (略) 为的单位或个人,县以上交 (略) 门或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 (略) 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 (略) 罚:(二)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二十七条,未经交 (略) 门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 (略) 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手续,或拆除标志,并处以 * 元以上 * 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违规向河道倾倒泥沙、石块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禁止向河道倾倒沙石泥土和废弃物。 在通航河道内挖取沙石泥土、堆存材料,不得恶化通航条件。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县以 (略) 门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 (略) 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除疏浚、 (略) 必须的排泥、抛石外,禁止向河道倾倒泥沙、石块和废弃物。 在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必须 (略) 门会 (略) 门批准,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的,事 (略) 门同意,并按照批准的水域范围和作业方式开采,不得恶化通航条件。 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 (略) 为的单位或个人,县以上交 (略) 门或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 (略) 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 (略) 罚:(四)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责 (略) 为,限期清理碍航物体,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以相当于清理费用2倍的罚款。违反同条第二款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补办手续,限期清除碍航物体,并处以 * 元以上 * 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侵占、破坏航道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航道和航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或者破坏。 (略) 门应当加强对航道的养护,保证航道畅通。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县以 (略) 门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 (略) 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航道和航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略) 门负责管理和保护航道及航道设施,有权依法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航道和 (略) 为。 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 (略) 为的单位或个人,县以上交 (略) 门或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 (略) 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 (略) 罚:(一)违反《条例》第十三条,本《细则》第十六条,侵占、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的,处以不超过损失赔偿费40%的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略) 门意见设置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一条 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由负责 (略) 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 (略) 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 (略) 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县以 (略) 门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 (略) 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在通航河流上新建和已建桥梁,必须根 (略) 门的意见,建设桥涵标志或者桥梁河段航标, (略) 门的意见, (略) 安全设施,其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由桥梁建设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建设其他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略) 安全和设施自身安全的,亦须设置航标予以标示,其设标和维护管理工作,亦由建设和管理单位负责。 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 (略) 为的单位或个人,县以上交 (略) 门或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 (略) 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 (略) 罚:(三)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 (略) 门意见设置必要的航标,除责令其限期补设外,并处以 * 元以上 * 以下罚款。如因未设 (略) 事故的,需承担法律责任。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水路货物运输等运 (略) 安全查验制度,未对 (略)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五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十万元以下罚款:(一) (略) 安全查验制度,对 (略) 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 (略) 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三) (略) 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第九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略) 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与托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对托运人 (略) 查验。托运人托运货物时应当向水路运输经营者如实提供货物信息,托运危险货物的,还应当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水路运输经营者收到实名举报或者相关证据证明托运人涉嫌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谎报瞒报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对 (略) 检查。水路运输经营者发现存在上述情形或者托运人拒绝接受检查的,应当拒绝运输,并及时向水 (略) 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未装船的还应当及时向拟装船的港口经营人、 (略) (略) 门报告。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托运人身份信息、托运 (略) 登记并保存至 (略) 完毕后6个月。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十五条 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拆除 (略) 为人承担; (略) 一万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以 (略) 等方式拒不接受海事 (略) 船舶大气污染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 (略) 等方式拒不接受生 (略) 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 (略) 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 (略) 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 (略) 为的,由公安机 (略) 罚。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 (略) (略)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 (略) 罚。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拒绝海事管理 (略) 的水污染防治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 (略) 门或者其他依 (略) 使监 (略) 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或者其他依 (略) 使监 (略) 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略) 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九条第二款 (略) 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向水体倾倒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责 (略) 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略) 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三)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四)以 (略) 船舶拆解的;(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的。 2.《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为之一的, (略) 门或者其海事管理机构、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责 (略) 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 (略) 门或者其海事管理机构、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二)未经作业 (略) 门或者其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略) 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三)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四)以 (略) 船舶拆解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拒绝海事 (略) 有关船舶噪声污 (略) 检查或者在被检查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条 (略) 生 (略) 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略) 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 (略) 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 (略) 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略) 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 (略) 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略) 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略) 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五十五条 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生 (略) 门或者其他依 (略) 使环境噪声监 (略) 门、 (略) 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生 (略) 门或者其他依 (略) 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 (略) 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 (略) 以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略) 市市区的 (略) 时未按照规定使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四条 (略) 市 (略) 驶, (略) 市市区的 (略) ,铁路机车驶 (略) 市市区、疗养区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 (略) (略) 门的规定; (略) 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 (略) 以罚款。 机动船舶 (略) 为的,由港务监督机构根据不同情节给 (略) 以罚款。 铁路机车有 (略) 为的, (略) 门对有关责 (略) 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 (略) 政处罚规定》 第三十七条 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略) 市市区的 (略) 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其给 (略) 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件,并处 * 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略) 得的,还应 (略) 得。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未按规定办理船员服务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略) * 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规定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略) * 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船员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 (略)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 (略) 罚:(一)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二)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三)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 (略) 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四)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的;(五)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船员法定证书、文书的;(六) (略) 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七)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 第八十九条 (略) 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由海 (略) 以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船员 (略) 罚:(一)未保持正规了望;(二) (略) 值班职责;(三)未按照要求值班交接;(四)不采用安全航速;(五)不按照 (略) 通信;(六)不按照规定测试、检修船舶设备;(七)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 (略) 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八)未按照规定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 (略)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 (略) * 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 (略) 罚:(一)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 (略) 资料的;(二)未保证船舶和船 (略) 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三)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的;(四)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值班的;(五)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 2.《中华人民共和 (略) 政处罚规定》 第六条 违反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秩序, (略) 为之一的, (略) 有人或者 (略) 以 * 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略) 以 *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 (略) 罚。(一)未按规定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 (略) 或者其他有关活动。(二)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三)伪造、变造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 第九十条 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由海 (略) 以 * 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船员 (略) 罚:(一)航行条件复杂和情况紧急时未亲自操纵船舶或者监航;(二)未根据航次任务落实好开航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三)未按规定保障船员充分休息;(四)安排船员值班期间承担影响其值班的其他工作。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招用未依照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 (略) (略) 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一)招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二)中国籍船舶擅自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的;(三)船员在船舶上生 (略) 所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要求的;(四) (略) 遣返义务的;(五)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治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擅自从事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略) 得的,还应 (略) 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则的规定,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由海 (略) 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略) 得的,还应 (略) 得。 前款“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包括下列情形:(一)无《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的;(三)未按照《船员培训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船员培训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不按照规定的培训大 (略)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培训机构 (略) (略) 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略) 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船员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培 (略) 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则的规定,船员培训机构未按 (略) 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 (略) 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略) 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船员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处罚。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未将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或 (略) 政部门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船员服务机构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或 (略) 政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停船员服务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相关业务 (略) 罚。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 (略) 资料, (略)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 (略) 资料, (略) 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 (略) 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船舶未按照规定配备 (略)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 (略) (略) 门的规定配备 (略) ,或者浮动设施 (略) (略) 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 (略) 有人 (略)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2.《中华人民共和 (略) 政处罚规定》 第十四条 船舶、 (略) 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船舶 (略) 交 (略) 门的规定配备 (略) 的,或者浮动设施 (略) 交 (略) 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略) 称船舶 (略) 交 (略) 门的规定配备 (略) ,包括下列情形:(一) (略) 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二)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 (略) 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 (略) *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 (略)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 (略) (略) 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一)招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二)中国籍船舶擅自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的;(三)船员在船舶上生 (略) 所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要求的;(四) (略) 遣返义务的;(五)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治的。 3.《中华人民共和 (略) 政处罚规定》 第十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 (略) 或者操作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和《船员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 (略) 以 * 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 (略) 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略) 称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包括下列情形:(一)未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明;(二)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持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取得的船员职务证书;(四)持伪造、变造的船员职务证书;(五)持转让、买卖或者租借的船员职务证书;(六)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 (略) (略) 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七)持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船员职务证书。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逾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 (略) 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 (略) 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 (略) 罚:(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二)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四)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 (略) 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船舶进出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 (略) 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 (略) 罚:(二)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五十五条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 (略) 有人或者 (略) * 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船舶进出沿海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 (略) 有人或者 (略) * 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 (略) 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 (略) 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 (略) 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 (略) 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略) 列作业或者活动, (略) 性研究的, (略) 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 (略) 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在内河 (略) 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 (略) 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二)航道日常养护;(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 (略) 为。 第二十九条 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时,应当在作业或者活动区域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前款作业或者活动完成后,不得遗留 (略) 的物体。 3.《中华人民共和 (略) 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八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内河 (略) 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未按照规定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处以 * 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略) 称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包括《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立即停止施工作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内河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的,处 * 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 (略) 水上水下活动的;(二)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 (略) 水上水下活动的;(三)未按本规定报备水上水下活动的;(四)擅自扩大活动水域范围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船舶、浮动设施 (略) 报告义务或者不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应当采取一切 (略) 自救。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碰撞等事故,任何一方应当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救助遇险的他方,不得逃逸。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必须迅速将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救助要求,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以及船舶、 (略) 有人、经营人报告。 第四十七条 船员、浮动设施上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发现其他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后,必须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 (略) 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 (略) 罚。 2.《中华人民共和 (略) 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略) 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船舶、浮动设施或者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 (略) 罚。 (略) 称 (略) 报告义务,包括下列情形:(一)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按照规定迅速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以及船舶、 (略) 有人、经营人报告;(二)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按照规定报告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救助要求;(三)发现其他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船舶、浮动设施上的船员或者其他人员未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略) 称不积极施救,包括下列情形:(一)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不积极采取 (略) 自救;(二)船舶、浮动设施发生碰撞等事故后,在不严重危机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积极救助遇险他方;(三)附近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后,船舶、浮动设施上的船员或者其他人员未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内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论,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 (略) 罚。 2.《中华人民共和 (略) 政处罚规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造成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责任船 (略) 罚:(一)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 (略) 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24个月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二)造成重大事故的, (略) 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至24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8个月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造成较大事故的, (略) 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至24个月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四)造成一般事故的, (略) 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9个月至12个月,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至9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9个月。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略) 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 (略) 罚。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船舶、 (略) 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 (略) 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略) 、避让和信号显示规 (略) 、停泊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 (略) 、停泊或者作业, (略) 、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 (略) 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 (略) 政处罚规定》 第十七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 (略) 、停泊或者作业, (略) 、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 (略) 罚。 (略) (略) 、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一)未采用 (略) ;(二)未按照要求保持正规了望;(三)未按照规定的 (略) (略) ;(四)未按照规定倒车、调头、追越;(五)未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或者鸣放声号;(六)未按照规定擅自夜航;(七)在规定必须报告船位的地点,未报告船位;(八)在禁止横穿航道的航段,穿越航道;(九)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 (略) ;(十)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在能见度 (略) 规定;(十一)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 (略) 、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十二)不遵守海事管理机 (略) 通告、航行警告规定;(十三)船舶装卸、载运危险货物或者空舱内有可燃气体时,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显示信号;(十四)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 (略) 于正常工作状态,或者不按照规定在船舶自动识别设备中输入准确信息,或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发生故障未及时向海事机构报告;(十五)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十六)未 (略) 无线电遇险设备测试;(十七)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十八)未按照规定采取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的措施;(十九) (略) 、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其他情形。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条 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 (略) 、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船舶、浮动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 第二十一条 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 (略) (略) 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 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 (略) 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 (略) 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 (略) 政处罚规定》 第十八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 (略) 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 (略) 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略) 称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包括以下情形:(一)不遵守船舶、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安全技术规范;(二)不按照规定载运易流态化货物,或者不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三)遇有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的情况而冒险开航;(四)超过 (略) ;(五)船舶违规使用低闪点燃油;(六)未按照规定拖带或者非拖船从事拖带作业;(七)未经核准从事大型设施或者移动式平台的水上拖带;(八)未持有《乘客定额证书》;(九)未按照规定配备救生设施;(十)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的其他情形。 (略) 称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包括以下情形:(一)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二)集装箱船装载超过核定箱数;(三)集装箱载运货物超过集装箱装载限额;(四)滚装船装载超出检验证书核定的车辆数量;(五)未经核准乘客 (略) ;(六)超乘客定额载运旅客。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水上交通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 (略) 罚;证书或者证件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匿报、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立即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略) 保护工作。 第五十二条 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取证的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不得谎报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对直 (略)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 (略) 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 (略) 政处罚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对直 (略) 以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 (略) 罚。 (略) 称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包括下列情形:(一)未按照规定立即报告事故;(二)事故报告内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要求;(三)事故发生后, (略) 保护,影响 (略) ;(四)在未出现危及船舶安全的情况下,未经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擅自驶离指定地点;(五)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驶往指定地点影响事故调查工作;(六)拒绝接受事故调查或者阻碍、 (略) 事故调查取证;(七)因水上交通事故致使船舶、设施发生损害,未 (略) 检验或者鉴定,或者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检验或者鉴定报告副本,影响事故调查;(八)其他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情形。 (略) 称谎报、匿报、毁灭证据,包括下列情形:(一)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证词;(二)故意涂改航海日志等法定文书、文件;(三)其他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的情形。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 (略)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 (略) 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试航船舶未经试航检验并持 (略) (略) 罚 | (略) 罚 |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船舶试航前, (略) 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试航检验,并取得试航检验证书。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在签发试航检验证书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 (略) 检验,并确认船舶试航状态符合实施船舶图纸审查、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船舶配载及稳性状态。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试航船舶未经试航检验并持有试航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试航, (略) 有人 (略) 以 * 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略) 以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12个月。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 (略) 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向船舶检 (略) (略) 罚 | (略) 罚 |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报废的,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报告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注销检验证书。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 (略) 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由海事管 (略) 有人 (略) 以 * 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移动平台、浮船坞、大型船舶、水上 (略) ,未经船舶 (略) (略) (略) 罚 | (略) 罚 |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对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船舶、 (略) (略) ,起拖前 (略) 检验。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移动平台、浮船坞、大型船舶、水上 (略) ,未经船舶 (略) 拖航检验,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拖航,并对船舶、 (略) 有人 (略) 以 * 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略) 以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12个月,对水上设施 (略) 以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 (略) (略) (略) 罚 | (略) 罚 | 1.《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五十四条第三款 本条第一款、 (略) 称无相应的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包括下列情形:(一)没有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二)持有的检验证书属于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或者租借的;(三)持有的检验证书失效;(四)检验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照规定补办。 2.《中华人民共和 (略) 政处罚规定》 第八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 (略) 或者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略) 或者作业; (略) 或者作业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略) 称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包括下列情形:(一)没有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二)持有的检验证书属于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或者租借的;(三)持失效的检验证书;(四)检验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照规定补办;(五)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检验证书。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第二十七条 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 (略) 政主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 (略) 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隐瞒登记事实造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五十条 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 (略) 以下列罚款:(一) * 总吨以下的船舶,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二) * 总吨以上、 * 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三) * 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 * 元以上、 点击查看>> 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五十条 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 (略) 以下列罚款:(一) * 总吨以下的船舶,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二) * 总吨以上、 * 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三) * 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 * 元以上、 点击查看>> 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根 (略) 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10%。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根 (略) 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在办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登记事实造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 (略) 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50%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一)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二)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拆船污染损害事故,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 (略) (略) 罚 | (略) 罚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 (略) 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监督拆船 (略) 门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的;(二)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 (略) 拆解的;(三)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第 (略) 指的区 (略) (略) 拆船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略) (略) 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略) 罚。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拒绝或者阻挠海事 (略) (略) 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 (略) (略) 罚 | (略) 罚 | 1.《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 (略) 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 (略) 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拆船 (略) (略) 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二)未按规定要求配备和使用防污设施、设备和器材,造成环境污染的;(三)发生污染损害事故,虽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监督拆船 (略) 门报告的;(四)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 (略) 清理不合格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九条第二款 (略) 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弄虚作 (略) 政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二十七条 (略) 政执法人员在船舶安全监督过程中发现船舶存在缺陷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约的规定, (略) 理意见:(一)警示教育;(二)开航前纠正缺陷;(三)在开航后限定的期限内纠正缺陷;(四)滞留;(五)禁止船舶进港;(六)限制船舶操作;(七)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八)责令船舶离港。 第三十条 由于存在缺陷,被采取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第(四)(五)(六)(八)项措施的船舶,应当在相应的缺陷纠正后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查。被采取其他措施的船舶,可以在相应缺陷纠正后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查,不申请复查的,在下次船舶安全检查时由海事 (略) 复查。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决定不予本港复查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在下次船舶安全检查时接受复查。 复查合格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 (略) 理措施。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则, (略) 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 (略) 有人或者 (略)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者其 (略) * 元以上 *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罚款:(一)弄虚作 (略) 政执法人员的;(二)未按照《 (略) 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三)按照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申请复查而未申请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五十三条 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 (略) 有人或者 (略)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 (略) 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五十四条 船舶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 (略) 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 (略) 有人或者 (略)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水上水下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 (略) 政许可法》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政 (略) 政机关 (略) 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 (略) 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 (略) 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 (略) 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 (略) 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略) 政许可的;(五)依 (略) 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 (略) 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 (略) 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 (略) 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 (略) 政许可,该公民死 (略) 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 (略) 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 (略) 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 (略) 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 (略) 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其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注销其许可证,并处 *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未按有关规定 (略) 警告、 (略) 实施水上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 (略) (略) 通告管理规定》(19 (略) 批准 * 年1月11日中华人民 (略) 令第44号) 第五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下列活动, (略) 涉及的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申请 (略) 警告、航行通告:(一)改变航道、航槽;(二)划定、改动或者撤销禁航区、抛泥区、水产养殖区、测速区、水上娱乐区;(三)设置或者撤除公用罗经标、 (略) ;(四)打捞沉船、沉物;(五)铺设、撤除、检修电缆和管道;(六)设置、撤除系船浮筒及其他建筑物;(七)设置、撤除用于海上勘探开发的设施和其安全区;(八)从事扫海、疏浚、爆破、打桩、拔桩、起重、钻探等作业;(九)进 (略) 能力受到限制的超长、超高、笨重拖带作业;(十)进行 (略) 安全的海洋地质调查、勘探和水文测量;(十一)进行其他 (略) 和作业安全的活动。 第八条 (略) 警告、航行通告发布后,申请人必须在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核准的时间 (略) 活动;需要变更活动时间或者改换活动区域的,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 (略) 警告、航行通告。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规定的,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活动, (略) 二千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略) 为或者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 (略) 以 * 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停止作业:(一)未按有关规定 (略) 警告、 (略) 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的;(二)水上水 (略) 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 (略) 和作业安全的隐患采取设置标志、显示信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 (略) 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 (略) 和作业安全的隐患采取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 *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水上水下活动的,处 * 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港口、码头、 (略) 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船舶未按规定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八条 港口、码头、 (略) 以及从事船舶水上修造、水上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同一港口、港区、作业区或者相邻港口的单位,可以通过建立联防机制,实现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的统一调配使用。 港口、码头、 (略) 应当接收靠泊船舶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船舶污染物。从事船舶水上修造、水上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 (略) 理船舶修造、打捞、拆解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 第二十一条 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清除作业以及 (略) 其他水上水下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 船舶在 (略) 列相关作业的,在开始作业时,应当通过甚高频、电话或者信息系统等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时间、作业内容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船舶运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的,应当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从事前款货物的装卸和过驳作业,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过程中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 第二十七条 (略) 下列作业,在长江、珠江、黑龙江水系干线作业量超过 * 吨和其他内河水域超过 * 吨的,港口、码头、 (略) 应当采取包括布设围油栏在内的防污染措施,其中过驳作业由过驳作业经营人负责:(一)散装持久性油类的装卸和过驳作业,但船舶燃油供应作业除外;(二)比重小于1(相对于水)、溶解度小于0.1%的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装卸和过驳作业;(三)其他可能造成水域严重污染的作业。 因自然条件等原因,不适合布设围油拦的,应当采取有效替代措施。 第三十一条 从事船舶水上拆解的单位在船舶拆解作业前,应当按规定落实防污染措施,彻底清除船上留有的污染物,满足作业条件后, (略) 船舶拆解作业。 从事船舶水上拆解的单位在拆解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 (略) ,并按照国 (略) 理船舶拆解产生的污染物。 禁止采取 (略) 船舶拆解作业。 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港口、码头、 (略) 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未按规定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的;(二)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遵守操作规程,未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的;(三)运输及装卸、过驳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船舶未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装卸和过驳作业双方未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的;(四)未按规定采取布设围油栏或者其他防治污染替代措施的;(五)采取 (略) 船舶拆解作业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 (略)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 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油驳和 * 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非油 (略) 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油类记录簿》中。 * 总吨以下的油船、油驳和 * 总吨以下的非油船、非油 (略) 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轮机日志》或者《航行日志》中。 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应当将有关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货物记录簿》中。 船舶应当将使用完毕的《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在船上保留3年。 第十五条 船长12米及以上的船舶应当设置符合格式要求的垃圾告示牌,告知船员和旅客关于垃圾管理的要求。 *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经核准载运15名及以上人员且单次航程超过2 (略) 时间超过15分钟的船舶,应当持有《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并将有 (略) 理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于《船舶垃圾记录簿》中。《船舶垃圾记录簿》应当随时可供检查,使用完毕后在船上保留2年。 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船舶应当将有 (略) 理情况记录于《航行日志》中。 第二十一条 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清除作业以及 (略) 其他水上水下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 船舶在 (略) 列相关作业的,在开始作业时,应当通过甚高频、电话或者信息系统等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时间、作业内容等 信息。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 (略) 理情况的;(二)船舶未按规定保存《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和《船舶垃圾记录簿》的;(三)船舶在港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二)船舶超过标准向大气排放船舶动力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三)船舶在内河水域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及其他混合物;(四)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五)未按规定使用溢油分散剂。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从事可能造成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未组织本单位相关 (略)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七条 船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船舶防污染程序和要求,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和合格证明。 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 (略) 防治污染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程序、安全防护和应急反应等专业培训,确保作业人员具备相关防治污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应当向船舶出具 (略) 理单证,并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交由岸上相关 (略) 理。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上应当注明作业双方名称、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并由船方签字确认。船舶应当将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与相关记录簿一并保存备查。 第二十五条 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前对相关防 (略) 确认,按照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并在作业过程中严格落实防污染措施。 第二十六条 船舶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时,应当遵守有关作业规程,会同作业单位确定操作方案,合理配置和使用装卸管系及设备,按照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针对货物特性和作业方式制定并落实防污染措施。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 (略) 为,并处以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未组织本单位相关 (略) 专业培训的;(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规定向船方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的;(三)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作业双方未按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及落实防污染措施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船舶未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十条 依法设立特殊保护水域涉及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应当事先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并由海事管理 (略) 通(警)告。设立特殊保护水域的,应当同时设置船舶污 (略) 理设施。 在特殊保 (略) 、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船舶未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 (略) 为,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船舶违反规定载运污染危害性质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 (略) 载货物危害性质相适应的防污染条件。 船舶不得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以及超过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的单船限制性数量要求的危险化学品。 第五十条 船舶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略) 以 *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的,由海事管理 (略) 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从事渔业船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三十五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责令其立即停止工作,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 2.《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检验工作,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省、市(州)级 |
* | 对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 (略) (略) 罚 | (略) 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 (略) 交 (略) (略) 环 (略) 门、工业和 (略) 门、安全生 (略) 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 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 (略) 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 (略) 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第二款 禁止在内河运输法律、行政法 (略) (略) 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3.《中华人民共和 (略) 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 (略) 有人 (略) 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 (略) 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一)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二)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申请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申请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识别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 (略) 撤销其船舶识别号,并处 *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未按有关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未按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略) *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渡船船员、渡 (略) (略) 罚 | (略) 罚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渡运时,船员、渡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酒后驾驶,不得疲劳值班。 第四十二条 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予以警告, (略) * 元以下罚款, (略) 有人 (略) * 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 (略) (略) 罚 | (略) 罚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渡船载运危险货物或者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的,应当持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 第三十一条 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过渡时,车辆驾驶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向渡口运营 (略) 装载危险货物的种类和危害特征,以及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 渡船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应当检查车辆是否持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相符的《道路运输证》。 (略) 载货物应当与船舶适装证书相符。渡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危险货物积载隔离。 渡船不得同时渡运旅客和危险货物。渡船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时,除船员以外,随车人员总数不得超过12人。 严禁任何人隐瞒、伪装、偷运各种危险品、污染危害性货物过渡。 渡船不得运输法律、法规以 (略) 规定禁止运输的货物,不得载运装载有危险货物而未持有相应《道路运输证》的车辆。 第四十三条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 (略) 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略) 有人 (略) * 元以下的罚款:(一)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的;(二)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的;(三)渡船载运应当持有而未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四)渡船同时载运旅客和危险货物过渡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渡船不具备夜航条 (略) (略) 罚 | (略) 罚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渡船夜航应当按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略) 设备和信号设备。高速客船从事渡运服务以及不具备夜航技术条件的渡船,不得夜航。 第四十四条 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略) 有人 (略) 以 * 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渡船混载乘客 (略) (略) 罚 | (略) 罚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乘客与大型牲畜不得混载。 第四十五条 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的,由海事管理 (略) 有人或者经营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 * 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 (略) (略) 罚 | (略) 罚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一)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恶劣天气、水文条件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擅自开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 (略) 有人 (略) * 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 (略) (略) 罚 | (略) 罚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五)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的,由海事管理 (略) 有人 (略) 以 * 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 (略) 或者其他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 (略) 政处罚规定》 第五条 (略) 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管理秩序, (略) 为之一的, (略) 有人或者 (略) 以 * 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 (略) 或者其他有关活动;(二)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三)伪造、变造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船舶检验人员违反规定开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 (略) 政处罚规定》 第九条 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违反《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 (略) 为之一的,依照《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其情节给予警告、暂停检验资格或者注销验船人员 (略) 罚:(一)超越 (略) 船舶、设施检验;(二)擅自降低 (略) 船舶、设施检验;(三)未按照规定的 (略) 船舶、设施检验;(四)未按照规定的 (略) 船舶、设施检验;(五)所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检验报告与船舶、设施的实际情况不符。 2.《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五十七条 船舶检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撤销其检验资格:(一) (略) 检验而签发相关检验证书;(二) (略) 持证书范围开展检验业务; (三)未按照法定检验 (略) 检验;(四)未按规定的检验程 (略) 检验;(五)所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检验报告与船舶、水上设施的实际情况不符;(六)发生重大检验质量责任问题;(七)不配合事故调查或者在调查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 | 交 (略) 门 | 省、市(州)级 |
* | 对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 (略) 在地县级人民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 交 (略) 门 | 县级 |
* | (略) 公路建设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 (略) (略) 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批准。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 (略) 门批准擅自施工的, (略) 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 (略)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办理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略) 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公路工程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略) 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 (略) 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 (略) 。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二十二条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 (略) 。 第二十六条 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 (略) 设计、施工和监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 (略) 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第四十四条 (略) (略) (略) (略) 铁路、交通、 (略) 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 (略) 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 (略) 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 (略) 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 (略) 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 (略) 罚, (略) (略) 门或 (略) 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 (略) (略) 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4.《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公路工程未交工验收试运营、交工验收不合格试运营、未备 (略) (略) 罚 | (略) 罚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 (略) 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 (略) 试运营的, (略) 门责令停止试运营, (略) 罚。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招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 (略) 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 (略) 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略) 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 (略) 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略) 分。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 (略) 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 (略) 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略) 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 (略) 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略) 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 (略) 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并 (略) 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 (略) 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略) 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 (略) 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 (略) 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 (略) 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略) 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 (略) 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略) 分。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 (略) 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 (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 (略) 为之一的, (略) (略) 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 (略) 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略) 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 (略) 罚。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泄露应当保密的与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并 (略) 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 (略) 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 (略) 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略) 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介机构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并 (略) 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 (略) 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 (略) 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略) 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五条 招标 (略) 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 (略) 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 (略) 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限制或排斥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 (略) 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 (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或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二条 (略) 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 (略)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略) 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与他人串通 (略) 贿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 (略) (略) 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并 (略) 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 (略) 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略) 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 (略) (略) 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 (略) 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 (略) 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略) 为, (略) (略) 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 (略) 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三) (略) 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 (略) 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 (略) (略) 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 (略) (略) 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 (略) 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 (略) (略) 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领域必须招标的项目建设工程单位弄虚作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略) 招标的项目的投 (略) 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并 (略) 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 (略) 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略) 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 (略) 罚。 (略) 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 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 (略) 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略) 为, (略) (略) 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 (略) 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略) 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 (略) (略) 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 (略) (略) 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 (略) 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领域 (略) 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 (略)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五条 (略) 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 (略) 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略) 分。 (略) 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收受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 (略) ,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六条 (略) 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 (略) 的, (略) 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 (略) 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略) (略) 成员取 (略) 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 (略) 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略) 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 (略) 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 * 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 (略) 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 (略) 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 (略) 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七条 招 (略) 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略) 招 (略) 有 (略) (略) 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 (略) 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略) 分。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中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 (略) 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略)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中不 (略) 义务,情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条第二款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 (略) 义务,情节较为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 (略) 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略) 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资料时限不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四条第(三)项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四条第(四)项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超额收取保证金或者不按规定退还保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 (略) 同期存款利息的, (略)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不按照规 (略) ,或者违法确定、 (略)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条第一款 (略) 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 (略) ,或者确定、 (略) 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 (略)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略) 分;违法确定或者 (略) 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 (略) 评审。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 (略) 委员不客观、 (略)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一条 (略) (略) 为之一的, (略) (略) 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 (略) 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 (略) 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 (略) (略) 为。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三条 (略) 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略) 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 (略) 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 (略)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擅自 (略) (略) 罚 | (略) 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 (略) (略) (略) 门、 (略) (略) 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 (略) 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 (略) 工程 (略) 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2.《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六十九条 项目 (略) 为之一的,由 (略) (略) 门责令改正,处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一)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二)施工图设计经批准后,对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擅自作出变更或者采取肢解变更内容等方式规避审批并开工建设的。 3.《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七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由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的交 (略) 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违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 (略) 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并 (略) 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 (略) 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 (略) 得,对勘察、 (略) 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略) 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 (略) 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 (略) 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不具备招 (略) (略) (略) 罚 | (略) 罚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 (略) 招标的;(二)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的;(三)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四)不按照项目审批、 (略) 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 (略) 招标的;(五)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六)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资格审查报告存在重大偏差且影响资格预审结果的;(七)挪用投标保证金,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的;(八)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九) (略) 提供的评标信息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十)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的;(十一)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支付形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不具备招 (略)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略) 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应当是该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三)具有能够承担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组织机构或者专职业务人员;(四)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的程序及相关法规。 (略) 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交 (略) 门备案。 招标人不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招标 (略) 招 (略) 招标的,由交 (略) 门责令改正,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水运工程建 (略) 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开 (略) (略) 罚 | (略) 罚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 (略) 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在取得批准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通过初步设计审批后,方可开展监理、施工、设备、材料等招标。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水运工程建 (略) 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开展招标活动的,由交 (略) 门责令改正,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中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内容违法或编制时未使用相关 (略) (略) 罚 | (略) 罚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 (略) 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略) 招标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应 (略) (略) (略) (略) 门制定的标准文本以 (略) (略) 业标准文本。 招标人在制定资格审查条件、评标标准和方法时,应利用水运 (略) 信用信息成果以及招 (略) 为记录公告平台发布的信息,对潜在投标人 (略) 综合评价。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 (略) (略) (略) (略) 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或 (略) (略) 业标准文本的,由交 (略) 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不依法保 (略) 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 (略) 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 (略) 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门意见后制定。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 (略) 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略) 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略) 分,对个人经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 (略) 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 (略) 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领域承担安全评价工作等机构出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 (略) 得; (略) 得在十万元以上的, (略) 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十万元的, (略) 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 (略) 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 (略) 业和职业禁入。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安全生产管 (略) 安全生产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略) 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略) 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 (略) (略) 分的, (略) (略) 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 (略) 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略) 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略) 门依 (略) 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略) 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 (略)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 (略) 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 (略)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 (略) 政处罚, (略) 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其中,根据本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民航、铁路、 (略) 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 (略) 政处罚的,也可以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略) 罚。 (略) 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规定的权限决定; (略) 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 (略) 罚的规定决定。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一)(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 (略) 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略) 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略) 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 (略) 监督的;(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 (略) 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 (略) 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 (略) 交 (略) 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 (略) 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六)托运人不向 (略) 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 (略) 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 (略) 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二)托运人不向 (略) 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 (略) 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 (略) 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 (略) 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 (略) 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 (略) 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 (略) 业标准的;(三)未对 (略) 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 (略) 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八) (略) 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三)(四)(五)(六)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 (略) 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略) 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 (略) (略) 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 (略) 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 (略) 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 (略) 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 (略) 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 (略) 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 (略) (略) (略) (略) 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 (略) 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 (略)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 (略) 得; (略) 得十万元以上的, (略) 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十万元的, (略) 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 (略) 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略) 得; (略) 得十万元以上的, (略) 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十万元的, (略) 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 (略) 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储存危险物品的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 (略) 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 (略) 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口,或者占用、锁闭、封 (略) 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 (略) 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依法实 (略)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略) 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 (略) 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略) 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 (略) 工程 (略) (略) (略) 罚 | (略) 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 (略) 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 (略) 监理。 下列建设 (略) 监理:(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 (略) 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五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 (略) 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建设 (略) 工程 (略) 工程监理的。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八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应当科学组织管理,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略) 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机制,完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制。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建筑材料、构 (略) (略) 罚 | (略) 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 (略) 。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 (略) 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 (略) 竣工验收。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 (略) 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 (略) 、 (略) 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程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 (略) 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 (略) 罚,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略) 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有勘察、设计资质等 (略) (略) 罚 | (略) 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 (略) (略) 罚 | (略) 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 (略) 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承担公路建设相关责任和义务,对建设项目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依法开展招标活动,不得接受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不得随意压缩建设工期,禁止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 (略) 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 (略) 或暂缓资金拨付。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 (略) 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交 (略) 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交 (略) 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登记表;(二)交 (略) 门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三)施工、监理合同及招投标文件;(四) (略) 管理机构、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五)本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对其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六)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 (略) 以罚款:(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给 (略) 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四十八条 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略) (略) 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略) 五万元以下罚款。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 (略) 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3.《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七十条 项目单 (略) 为之一,由 (略) (略) 门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二)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按照合格项目验收的。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 (略) (略) 罚 | (略) 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 (略) (略) 门或 (略) 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领域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 (略) (略) 罚 | (略) 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 (略) 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 (略) 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略) 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略) 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 (略) 以罚款; (略) 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 (略) 以罚款; (略) 得的,予以没收。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 (略) 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 (略) 以罚款; (略) 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 (略) 以罚款; (略) 得的,予以没收。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从业单 (略) (略) 罚 | (略) 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 (略) 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 (略) 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略) 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 (略) 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九条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略) 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从业单位、人员违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 (略) (略) 罚 | (略) 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 (略) 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 (略) 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 (略) 、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 (略) 设计的。 (略) 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 (略) 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 (略) 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 (略) 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略) 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 (略) 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 (略) 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 (略) 勘察、设计的;(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 (略) 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 (略) 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 (略) 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从业单位、人员违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 (略) (略) 罚 | (略) 罚 |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 (略) 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略) 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略) 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 (略) 监督的;(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三) (略) (略) 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 (略) 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 (略)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略) 为, (略) 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 (略) 分; (略) (略) 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 (略) 招标项目的 (略) 罚;对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还可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 (略) 罚。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 (略) 勘察、 (略) (略) 罚 | (略) 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 (略) 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 (略) 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 (略) 、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 (略) 设计的。 (略) 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略) 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项目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勘察、设 (略)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按 (略) 罚: (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 (略) 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勘察、 (略)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 (略) 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勘察、 (略) 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工 (略) 50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 (略) 勘察、设计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 (略) 工程设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 (略) 以罚款;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工整顿:(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 (略) (略) 罚 | (略) 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 (略) 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单位必须按标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已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设计变更的,应 (略) 制定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略) 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责令限期改正, (略) 罚;情节严重的, (略) 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 (略) 或暂缓资金拨付。 3.《 (略) 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项目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勘察、设 (略)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按 (略) 罚:(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 (略) 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勘察、 (略)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 (略) 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勘察、 (略) 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工 (略) 50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单位未对材料、 (略) (略) (略) 罚 | (略) 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 (略) 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 (略) 检验; (略) 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 (略) 质量自评。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原材料、混合料、 (略) 检验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 (略) 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单位 (略) (略) (略) 罚 | (略) 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 (略) 保修义务 (略) 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主体 (略) 位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 (略) 理;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 (略) 保修义务。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 (略) 理或 (略) 理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监理单位与相关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 (略) (略) 罚 | (略) 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工程监理 (略) 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略) 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 (略) 、 (略) 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程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 (略) 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 (略) 罚,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略) 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应当按合同 (略) 监理机构,按规定程 (略) 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 (略) 检查验证,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并提交建设单位。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 (略) 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略) 得的,予以没收:(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80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件和设备 (略) (略) 罚 | (略) 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工程监理 (略) 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略) 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 (略) 、 (略) 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程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 (略) 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 (略) 罚,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略) 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 (略) 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略) 得的,予以没收:(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80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监理单位违规承担有利害关系建设工程 (略) (略) 罚 | (略) 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略) 得的,予以没收。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公路建设工程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未按有关规定和 (略) (略) (略) 罚 | (略) 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十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 (略) 政处分。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项目法人应在24小时内按项目管理隶属关系 (略) 门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同时报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省级人民政 (略) 门或受委托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 (略) 理一般工程质量事故; (略) 会同省级人民政 (略) (略) 理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特别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 (略) 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 (略) 罚,对直接责任 (略) 政处分。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领域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 (略) 为(工程质量方面)直接负有责任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 (略) 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 (略) (略) (略) 罚 | (略) 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 (略) 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单位对其他从业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略) (略) 罚 | (略) 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 (略) 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 (略) 勘察、 (略) (略) 罚 | (略) 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 (略) 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 (略) 勘察、设计的;(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 (略) (略) (略) 罚 | (略) 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 (略) 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 (略) 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 (略) 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领域注册执 (略) 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 (略) (略) 罚 | (略) 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 (略) 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 (略) (略) (略) 罚 | (略) 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 (略) 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 (略) (略) 罚 | (略) 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 (略) 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 (略) 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略) 市市区内的建设工 (略) (略) 封闭围挡的;(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集体宿舍的;(四) (略) 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未经查验合格即 (略) (略) 罚 | (略) 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 (略) 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 (略) 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略)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略) 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领域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人员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 (略) 为, (略) 得, (略) 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领域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按规定受聘而从事建设工程勘察、 (略) (略) 罚 | (略) 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 (略) 为, (略) 得, (略) 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 (略) 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批准文件、规划或国家规定编制建设工程勘察、 (略) (略) 罚 | (略) 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建设工程检测机构伪造(涂改、转让、租借)《等级证书》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租借《登记证书》。 第四十六条 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有 (略) 为的,应当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质监机构不再委托其承担检测业务。 实际能力已达不到《等级证书》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质监机构应当给予整改期限。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质监机构应当视情况注销《等级证书》或者重新评定检测机构等级。重新评定的等级低于原来评定等级的,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申报升级。被注销等级的检测机构,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质监机构 (略) 会公布监督检查的结果。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建设工程检测人员出具虚假试验检测 (略) (略) 罚 | (略) 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 (略) 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2.《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应当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 (略) 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 (略) (略) 罚 | (略) 罚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 (略) 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略)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略) 门追究刑事责任:(一)从业单 (略) 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二)未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或者风险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的;(三)未按批准的专项 (略) 施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四)在已发现的泥石流影响区、滑坡体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申 (略) 业从业许可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略)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 (略) 政许可法》 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 (略) 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 (略) 政处罚; (略) 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 (略) 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略) 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从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申请公路建设从业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机关不予受 (略) 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 (略) 政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 (略) 政处罚;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 (略) 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公路水运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单位出具虚假试验检测 (略) (略) 罚 | (略) 罚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 (略) 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给 (略) 罚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给 (略) 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有关单位、个人拒绝或阻碍公路建设监 (略) (略) 罚 | (略) 罚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拒绝或 (略) 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生产安全事故 (略) 理条例》 第四十条第一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略) 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 (略) (略) 分的, (略) (略) 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 (略) (略) 罚 | (略) 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 (略) 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2.《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七十七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项目单位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的交 (略) 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交 (略) 门 |
* | 对公路工程项目建 (略) 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甘肃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公路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全面负责, (略) 下列义务:(一)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二)设立专门的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等管理机构;(三) (略) 安全生产条件;(四)组织排查质量安全隐患,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 (略) 整改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交 (略) 门或者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 (略)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公路建设工程质量鉴定不合格而组织竣工验收、施工单位未负责返工或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甘肃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约定组织交工验收,未经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测或者对检测意见提出需要整改问题未整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交工验收。公路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交 (略) 门申请竣工验收,交 (略) 门委托交通工程质量 (略) 工程质量鉴定,质量鉴定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对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返工或者修复,返工或者修复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 (略) 门或者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停止试运营,处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桥梁、隧道和高边坡治 (略) 安全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甘肃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前期对桥梁、隧道、高边坡等建设条件复杂、技术难度大和具有较大危险性的公路 (略) 风险评估,编制风险评估报告,提出应对措施;对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的不良地质、 (略) 位和环节以及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提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相应措施和建议。 第三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对桥梁、隧道和高边坡治 (略) 安全风险评估的,由县级以上交 (略) 门或者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 (略) 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桥梁、隧道、高边坡等具有施工安全风 (略) 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及对危险性较大工程未按照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略)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甘肃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 (略) 施工。 施工单位在施工阶段,应当对桥梁、隧道、高边坡等建设条件复杂、技术难度大和具有较大危险性的公路 (略) 风险评估,编制风险评估报告,提出应对措施。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规范、风险评估报告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对公路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负责。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 (略) 门或者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 (略) 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桥梁、隧道、高边坡等具有施工安全风 (略) 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的;(二)对危险性较大工程未按照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略) 相关论证的。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试验检测单位提供不真实的检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甘肃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试验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 (略) 检验检测。试验检测单位不得在工程项目的同一合同段同时接受建设、工程监理、施工等多方的委托;试验检测单位的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试验检测单位执业;试验检测单位开展的检验检测项目和参数不得超过其等级证书授权的范围,并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意见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试验检测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提供的检测数据不真实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意见的,可责令停业整顿,并视情节降低或者撤销其等级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施工单位擅自调整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监理和试验检测单位擅自调整监理和试验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甘肃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调整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监理和试验检测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监理和试验检测人员。确需调整的,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并不得降低合同约定的资格资历等条件。 第三十三条 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 (略) 门或者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管 (略)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管理 (略)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 (略) 为:(一)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专项安全方案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四)不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五)不建立安全隐患登记档案监控制度;(六)不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不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略) 门报告。 第七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略) 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略)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危险作业和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作业未按照 (略)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危险作业和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作业未按照 (略) 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 (略) 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三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一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七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造成三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一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 (略) 政处罚 | (略) 罚 |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 交 (略) 门 | 省、市(州) 、县级 |
* | (略) 交通运输领域排除妨碍、恢复原 (略) 政决定,其后果已经或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 (略) (略) 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1.《中华 (略) 政强制法》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 (略) 排除妨碍、恢复原 (略) 政决定,当事 (略) ,经 (略) ,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 (略) ,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 (略) 。 2.《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在公路弯道内侧和平交道口附近修建建筑物,其距离必须依照国家相 (略) 车视距或者改作立体交叉的需要。在建筑控制区以外修建的建筑物,不得在空中延伸至控制区界限内,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妨碍安全视距。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或者擅自埋(架)设管(杆)线等设施以及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由交 (略) 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 (略) 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 (略) 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设者、构筑者承担。 | 交 (略) 门 | 省、市(州)、县级 |
* | 对需要立即清除道路、航道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 (略) 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 (略) 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 (略) 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 (略) ; (略) 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 (略) 理。 | 交 (略) 门 | 省、市(州)、县级 |
* | 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 (略) (略) (略) 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三条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 (略) 调查。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七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 (略) (略) 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 交 (略) 门 | 省、市(州)、县级 |
* | 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 (略) (略) 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 (略) 门责令限期拆除, (略)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 (略) 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2、《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有管理权限的交 (略) 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确需设置的,应当事先向交 (略) 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依照公路标志相关标准规范制作,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略) 车安全。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经批准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 (略) 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 (略) 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 (略) 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 交 (略) 门 | 省、市(州)、县级 |
*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略) (略) 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批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略) 门责令限期拆除, (略)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 (略) 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 (略) 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 (略) 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3.《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指公路用地外缘向外一定距离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范围。 建筑控制区的具体范围: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其中: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立交桥、通道不少于50米。 新建、改建公路在建设期内,两侧建筑控制区依照前款规定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公路弯道内侧和平交道口附近修建建筑物,其距离必须依照国家相 (略) 车视距或者改作立体交叉的需要。在建筑控制区以外修建的建筑物,不得在空中延伸至控制区界限内,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妨碍安全视距。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或者擅自埋(架)设管(杆)线等设施以及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由交 (略) 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 (略) 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 (略) 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设者、构筑者承担。 | 交 (略) 门 | 省、市(州)、县级 |
*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 (略) (略) 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增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批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略) 门责令限期拆除, (略)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 (略) 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 (略) 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 (略) 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3.《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在公路弯道内侧和平交道口附近修建建筑物,其距离必须依照国家相 (略) 车视距或者改作立体交叉的需要。在建筑控制区以外修建的建筑物,不得在空中延伸至控制区界限内,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妨碍安全视距。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或者擅自埋(架)设管(杆)线等设施以及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由交 (略) 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 (略) 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 (略) 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设者、构筑者承担。 | 交 (略) 门 | 省、市(州)、县级 |
* | (略) 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 (略) (略) (略) 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略) 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 (略) 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 (略) 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 (略) 门可以扣留车辆。 2.《超 (略) 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 (略) 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 (略) 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 (略) 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3.《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车辆因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确需超过规 (略) 驶的,应当事先经交 (略) 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经批准的超限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 (略) 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略) 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 (略) 驶的,由交 (略) 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 (略) 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扣留车辆。 | 交 (略) 门 | 省、市(州)、县级 |
* | 对未随车携带超限 (略) (略) 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未随车携带超限 (略) 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 (略) 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2.《超 (略) 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 (略) 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 (略) 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 (略) 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 交 (略) 门 | 省、市(州)、县级 |
* |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 (略) (略) 车道、强行通过固 (略) 点等方式扰乱超限 (略) (略) 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略) 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 (略) (略) 车道、强行通过固 (略) 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 交 (略) 门 | 省、市(州)、县级 |
* | 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 (略) 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 (略) (略) 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七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 (略) (略) 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 (略) 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 (略) 理。 (略) 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 (略) 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 (略) 理。 | 交 (略) 门 | 省、市(州)、县级 |
* | 对擅自 (略) (卡)、收费或者应当终止收 (略) (略) 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四条 违反法 (略) 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 (略) 门责 (略) 为, (略) 得, (略) (略) 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 (略) 二万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略) 政处分。 2.《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在公路 (略) (卡) (略) 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 (略) (略) 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略) 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记大过 (略) 政处分。 3.《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收费公路 (略) (略) ,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车辆通过经批准 (略) 时,应当按照 (略) 费。 (略) 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标准收费,禁止擅自延长收费期限、提高收费标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或者擅自延长收费期限、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省人民政府交 (略) 门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略) 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省级 |
* | 对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逾期不拆 (略) (略) 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及时拆除收费设施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略) 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 | 交 (略) 门 | 省级 |
* | 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 (略) (略) 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 (略) 收 (略) (略) 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 (略) (略) 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 (略) 收费公路养护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略) 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收费。责令停止收费后30 (略) 公路养护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略) 门指定 (略) 养护,养护费用由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拒不承担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略) 门 (略) (略) 。 | 交 (略) 门 | 省级 |
* | 对车 (略) (略) 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 (略) 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 交通运输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没有车辆营运 (略) 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 (略) 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 (略) 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 交通运输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交通运输领域检查中发现安全 (略) 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第(四)项 (略) 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依法开 (略) 政执法工作,对生产 (略)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 (略) 业标 (略) 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 (略) 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 (略) 所予以查封, (略) 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 交通运输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 (略) (略) 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由前两款规定的交 (略) 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的,由交 (略) 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依法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 (略) 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条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 (略) 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责 (略) 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 (略) 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 (略) 门责 (略) 为, (略) 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 (略) (略) 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略)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 (略)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 (略) 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逾 (略) 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十五条 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拆除 (略) 为人承担; (略) 一万元以下罚款。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未经依法批准 (略) 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逾期不消 (略) (略) 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十六条 未经依法批 (略) 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 (略)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 (略) 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 (略) 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船 (略) 时影响 (略) (略) 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 (略) 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第六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 (略) 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 (略) 罚:(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二)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四)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 (略) 的。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 (略) 资料, (略) (略) 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 (略) 资料, (略) 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 (略) 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 (略) 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 (略) 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 (略) 罚:(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二)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四)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 (略) 的。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 (略)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 (略) 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 (略) 罚。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 (略) 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 (略) 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 (略) 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 (略) 在地县级人民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因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船舶违反规定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 (略) (略) 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略) 拖离,因拖离发生的 (略) 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 (略) (略) 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 (略) 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 (略) 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 (略) (略) 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 (略) 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需要立即组织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打捞清除。海事管理机构因设置标志或者打捞清除发生的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 (略) 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 交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 (略) 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 (略) 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 (略) 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交通运输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 |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 (略) (略) 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责 (略) 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略) 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三)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四)以 (略) 船舶拆解的;(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的。 | 交通运输 (略) 门 | 市(州)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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