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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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财购〔 * 〕10号

(略) 关于贯彻落实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预算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略)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库〔 * 〕22号,以下称《办法》),进一步加 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不断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实现政府采购 项目绩效目标,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略) 。

  一、充分认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重要意义

  采购需求是加强政府采购源头管理的重要内容, (略) 政府 采购预算、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公平竞争交易规则的重要抓手,有利于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保障 采购结果“ (略) 值”。各级预算单位应当从确定采购需求、采 购实施计划、落实风险控制等环节加强管理,不断提升政府采购 需求管理水平。

  二、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一) 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 体责任。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 理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负责。主管预算单位 (略) (略) 属单位采购需求管理工 作。

  (二) 依法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 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 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 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 购人应在确定采购需求前, (略) 、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 展需求调查,确定采购需求应明确实现 (略) 有技术、商 务要求,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办法》 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应当开展需求调查的项目,应当按要求做好需 求调查工作。

  (三) 依法编制采购实施计划。采购实施计划应当根据法律 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采购需求的特点确定。 在合同订立安排、合同管理安排的相关环节,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功能。根据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需求特点选择采购方式、评审方 法和定价方式,合理安排采购活动实施时间。按照民法典规定的 典型合同类别,结合采购标的的实际情况确定合同类型,明确履 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属 于《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范围的采购项目,合同文本应当经过采 购人聘请的法律顾问审定。

  (四) 加强风险控制。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需求管理作为政府 采购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采购需求管理制度,加强对 采购需求的形成和实 (略) 控制和风险管理, (略) 为,提升采购质量。采购人可以根据本单位的采购需求管理工作 实际情况,邀请第三方机构、相关专家参与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 计划的调查、确定、编制、审查等工作。参与确定采购需求和编 制采购实施计划的专家和第三方机构不得参与审查。

  (五) (略) 为。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第三 方机构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的,应当优先选择 专业化程度高的机构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各方的职责分工 和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费用标准 和费用金额,且应当由采购人支付。采购人应最终确认采购需求 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六) 规范政府采购计划备案。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需求和采 购实施计划的调查、确定、编制、审查等工作形成书面记录,连 同采购文件一并存档。《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等文书范本详 见附件,供采购人参考使用,便于采购人编制和审查采购需求和 采购实施计划, (略) 实操性。

  在“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备案时, 需上传如下资料: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实施计划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一般性审查意见书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重点审查意见书

  采购意向公开不足30日的和未公开采购意向的项目,请 提供情况说明

  三、加强政策宣传和监督检查

   (略) 门要积极宣传《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从工作实际出发参照《办法》执行,进一步明确备案时需要提供 资料和审核标准,畅通采购实施计划备案渠道,方便采购人开展 备案工作。同时,应当将采购人需求管理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监督 检查的重要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采购人应当积极 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如发现采购人违反《办法》 规定的, (略) (略) 处理。

  附件: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略)

   * 年11月30日

  附件1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实现政府采购项目 绩效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需求管理适 用本办法。

  第 (略) 称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是指采购人组 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实施相关风险控制 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采购需求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 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

  第五条 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 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 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主管预算单位负 (略) 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

  第二章采购需求

  第六条 (略) 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 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

  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 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

  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 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 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 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 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采购需 (略) 门预算(工程项目概预算)确定。

  第八条 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 (略) 有 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 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

  第九条 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

  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 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 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 标的的功能、 (略) 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 中的客观、量化指标。

  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 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 求。

  第十条 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 (略) 、论 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 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 (略) 维护、 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略) 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 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第十一条 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一) * 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 * 万 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二) 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 (略) 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三) 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 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四) 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 的其他采购项目。

  编制采购需求前一年内,采购人已就相关采购标的开展 过需求调查的可以不再重复开展。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采购 (略) 性研究等前 期工作,已包含本办法规定的需求调查内容的,可以不再重

  复调查; (略) 性研究等前期工作 (略) 分,应当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需求调查。

  第三章采购实施计划

  第十 (略) 称采购实施计划,是指采购人围绕 实现采购需求,对合同的 (略) 做的安排。

  采购实施计划根据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 规定,结合采购需求的特点确定。

  第十三条采购实施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合同订立安排,包括采购项目预(概)算、最高 限价,开展采购活动的时间安排,采购组织形式和委托代理 安排,采购包划分与合同分包,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方式、 竞争范围和评审规则等。

  (二) 合同管理安排,包括合同类型、定价方式、合同 文本的主要条款、履约验收方案、风险管控措施等。

  第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通过确定供应商资格条件、设定 评审规则等措施,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 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第十五条 采购人要根据采购项目实施的要求,充分考 (略) 需时间和可能影响 (略) 的因素,合理 安排采购活动实施时间。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 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 (略) 采购,也可以自主选择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集 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第十七条 采购人要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 明确采购包或者合同分包要求。

  采购项目划分采购包的,要分别确定每个采购包的采购 方式、竞争范围、评审规则和合同类型、合同文本、定价方 式等相关合同订立、管理安排。

  第十八条 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 (略) 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 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

  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 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涉及政 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 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

  第十九条 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定价方式的选择应当 符合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需求特点,其中,达到公开招标数 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 应当依法获得批准。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如 通用设备、物业管理等,一般采用招标或者询价方式采购, 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采用固定总价或者固 定单价的定价方式。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技术较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 采购项目,如大型装备、咨询服务等,一般采用招标、谈判 (磋商)方式采购,通过综合性评审选择性价比最优的产品, 采用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

  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 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如首购订购、设计服务、 (略) 会资本合作等,一般采用谈判(磋商)方式采购, 综合考虑以单方案报价、多方案报价以及性价比要求等因素 选择评审方法,并根据实现项目目标的要求,采取固定总价 或者固定单价、成本补偿、绩效激励等单一或者组合定价方 式。

  第二十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有限范围内竞争或 者只能从 (略) 采购的情形外,一般采用公开方式邀 请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一条 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 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 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 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 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 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 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 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 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 确定分值和权重。

  采购项目涉及后续采购的,如大型装备等,要考虑兼容 性要求。可以要求供应商报出后续供应的价格,以及后续采 购的可替代性、相关产品和估价,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

  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且 供应商经验和能力对履约有直接影响的,如订购、设计等采 购项目,可以在评审因素中适当考虑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要 求,并合理设置分值和权重。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 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采购人认为有必要考虑全生命周期成 本的,可以明确使用年限,要求供应商报出安装调试费用、 使用期间能源管理、 (略) 置等全生命周期成本,作为评审 时考虑的因素。

  第二十二条 合同类型按照民法典规定的典型合同类 别,结合采购标的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 合同文本应当包含法定必备条款和采购 (略) 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名称,采购标的质量、 数量(规模),履行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 价款或者报酬、付款进度安排、资金支付方式,验收、交付 标准和方法,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 的方法等。

  采购项目涉及采购标的的知识产权归属、处理的,如订 购、设计、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等,应当约定知识产 (略) 理方式。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划分合同履 行阶段,明确分期考核要求和对应的付款进度安排。对于长 (略) 的项目,要充分考虑成本、收益以及可能出现的重大 市场风险,在合同中约定成本补偿、风险分担等事项。

  合同权利义务要围绕采购需 (略) 设置。 (略) (略) 门依法制定了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应当使用标 准文本。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范围的采购项目,合同文 本应当经过采购人聘请的法律顾问审定。

  第二十四条履约验收方案要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 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采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专业 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的参考资料。 (略) 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 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 (略) 会公告。

  验收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验 收 (略) 有客观、量化指标。不能明确客观标准、涉 及主观判断的,可以通过在采购人、使用人中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转化为客观、量化的验收标准。

  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结合分期考核的情况,明确 分期验收要求。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 (略) 检验、到 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工 程类项目的验收方 (略) (略) 门规定的标准、方 法和内容。

  履约验收方案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采购项目,要 研究采购过 (略) 过程中的风险,判断风险发生的环 节、可能性、影响程度和管控责任,提出 (略) 置措 施和替代方案。

  采购过 (略) 过程中的风险包括国家政策变化、 实施环境变化、重大技术变化、预算项目调整、因质疑投诉 影响采购进度、采购失败、不按规定 (略) 合同、出 现损害 (略) 会公共利益情形等。

  第二十六条 (略) 门应当按照简便、必要的原 则, (略) 门备案的采购实施计划具体内容,包括采 购项目的类别、名称、采购标的、采购预算、采购数量(规 模)、组织形式、采购方式、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有关内容等。

  第四章风险控制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需求管理作为政府采 购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采购需求管理制度,加强 对采购需求的形成和实 (略) 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采 (略) 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 制采购实施计划,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 机构开展。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建立审查工作机制,在采购活 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 求和采购 (略) 审查,审查分为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 查。

  对于审查不通过的,应当修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 的内 (略) 审查。

  第三十条一般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 的程序和内容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审查内容 包括,采购需求是否符合预算、资产、财务等管理制度规定; 对采购方式、评审规则、合同类型、定价方式的选择是否说 明适用理由;属于按规定需要 (略) 门批准、核准的 事项,是否作出相关安排;采购实施计划是否完整。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审查是在一般性审查的基础上,进行 以下审查:

  (一)非歧视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或 者特定产品,包括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合理,要求供应商提供 超过2个同类业务合同的,是否具有合理性;技术要求是否 指向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技术路线等;评审因素设置 是否具有倾向性,将有关履约能力作为评审因素是否适当。

  (二) 竞争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确保充分竞争,包括 应当以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的,是否依法采用公开竞争方 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是否符合法定情形;采购需 求的内容是否完整、明确,是否考虑后续采购竞争性;评审 方法、评审因素、价格权重等评审规则是否适当。

  (三) 采购政策审查。主要审查进口产品的采购是否必 要,是否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 购政策要求。

  (四) 履约风险审查。主要审查合同文本是否按规定由 法律顾问审定,合同文本运用是否适当,是否围绕采购需求 (略) 设置权利义务,是否明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要 求,履约验收方案是否完整、标准是否明确, (略) 置措施 和替代 (略) 。

  (五) 采购人或者主管预算单位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 容。

  第三十二条 审查工作机制成员 (略) 门、本单 位的采购、财务、业务、 (略) 机构。采购人可以根据 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相关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查的工 作机制。

  参与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的专家和第三 方机构不得参与审查。

  第三十三条 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的具体采购项目 范围,由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主管预算单位可以根据 本部门实际情况,确定由主管预算单位统一组织重点审查的 项目类别或者金额范围。

  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范围的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重 点审查。

  第三十四条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调查、确定、 编制、审查等工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存档。

  采购文件应当按照审核通过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 划编制。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略) 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需求 管理的监督检查,将采购人需求管理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监督 检查的重要内容,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采购人应当如 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 在政府采购项目投诉、 (略) 理和监督检 查过程中,发现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采购需求管理内 控制度、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和审查工作的, (略) 门采取 约谈、书面关注等方式责令采购人整改,并告知其主管预算 单位。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将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 察、 (略) 理。

  第三十七条 在政府采购项目投诉、 (略) 理和监督检 查过程中,发现采购方式、评审规则、供应商资格条件等存 在歧视性、限制性、不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等问题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 (略) 理。

  第三十八条 在政府采购项目投诉、 (略) 理和监督检 查过程中,发现采购人存在无预算或者超预算采购、超标准 采购、铺张浪费、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等问题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略) (略) 分条例》、《 (略) 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国 (略) 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采购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涉密政府 采购 (略) 。

  第四十条因采购人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实施采购的, 可以适当简化相关管理要求。

  第四一条 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和 框架协议采购的需求管理,按照有关 (略) 。

  第四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 (略) 门可以根据 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略) 称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 部门预算职责, (略) 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 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 * 年7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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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财购〔 * 〕10号

(略) 关于贯彻落实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预算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略)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库〔 * 〕22号,以下称《办法》),进一步加 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不断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实现政府采购 项目绩效目标,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略) 。

  一、充分认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重要意义

  采购需求是加强政府采购源头管理的重要内容, (略) 政府 采购预算、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公平竞争交易规则的重要抓手,有利于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保障 采购结果“ (略) 值”。各级预算单位应当从确定采购需求、采 购实施计划、落实风险控制等环节加强管理,不断提升政府采购 需求管理水平。

  二、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一) 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 体责任。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 理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负责。主管预算单位 (略) (略) 属单位采购需求管理工 作。

  (二) 依法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 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 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 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 购人应在确定采购需求前, (略) 、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 展需求调查,确定采购需求应明确实现 (略) 有技术、商 务要求,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办法》 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应当开展需求调查的项目,应当按要求做好需 求调查工作。

  (三) 依法编制采购实施计划。采购实施计划应当根据法律 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采购需求的特点确定。 在合同订立安排、合同管理安排的相关环节,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功能。根据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需求特点选择采购方式、评审方 法和定价方式,合理安排采购活动实施时间。按照民法典规定的 典型合同类别,结合采购标的的实际情况确定合同类型,明确履 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属 于《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范围的采购项目,合同文本应当经过采 购人聘请的法律顾问审定。

  (四) 加强风险控制。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需求管理作为政府 采购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采购需求管理制度,加强对 采购需求的形成和实 (略) 控制和风险管理, (略) 为,提升采购质量。采购人可以根据本单位的采购需求管理工作 实际情况,邀请第三方机构、相关专家参与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 计划的调查、确定、编制、审查等工作。参与确定采购需求和编 制采购实施计划的专家和第三方机构不得参与审查。

  (五) (略) 为。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第三 方机构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的,应当优先选择 专业化程度高的机构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各方的职责分工 和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费用标准 和费用金额,且应当由采购人支付。采购人应最终确认采购需求 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六) 规范政府采购计划备案。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需求和采 购实施计划的调查、确定、编制、审查等工作形成书面记录,连 同采购文件一并存档。《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等文书范本详 见附件,供采购人参考使用,便于采购人编制和审查采购需求和 采购实施计划, (略) 实操性。

  在“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备案时, 需上传如下资料: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实施计划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一般性审查意见书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重点审查意见书

  采购意向公开不足30日的和未公开采购意向的项目,请 提供情况说明

  三、加强政策宣传和监督检查

   (略) 门要积极宣传《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从工作实际出发参照《办法》执行,进一步明确备案时需要提供 资料和审核标准,畅通采购实施计划备案渠道,方便采购人开展 备案工作。同时,应当将采购人需求管理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监督 检查的重要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采购人应当积极 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如发现采购人违反《办法》 规定的, (略) (略) 处理。

  附件: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略)

   * 年11月30日

  附件1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实现政府采购项目 绩效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需求管理适 用本办法。

  第 (略) 称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是指采购人组 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实施相关风险控制 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采购需求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 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

  第五条 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 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 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主管预算单位负 (略) 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

  第二章采购需求

  第六条 (略) 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 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

  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 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

  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 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 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 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 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采购需 (略) 门预算(工程项目概预算)确定。

  第八条 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 (略) 有 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 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

  第九条 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

  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 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 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 标的的功能、 (略) 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 中的客观、量化指标。

  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 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 求。

  第十条 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 (略) 、论 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 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 (略) 维护、 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略) 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 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第十一条 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一) * 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 * 万 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二) 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 (略) 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三) 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 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四) 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 的其他采购项目。

  编制采购需求前一年内,采购人已就相关采购标的开展 过需求调查的可以不再重复开展。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采购 (略) 性研究等前 期工作,已包含本办法规定的需求调查内容的,可以不再重

  复调查; (略) 性研究等前期工作 (略) 分,应当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需求调查。

  第三章采购实施计划

  第十 (略) 称采购实施计划,是指采购人围绕 实现采购需求,对合同的 (略) 做的安排。

  采购实施计划根据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 规定,结合采购需求的特点确定。

  第十三条采购实施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合同订立安排,包括采购项目预(概)算、最高 限价,开展采购活动的时间安排,采购组织形式和委托代理 安排,采购包划分与合同分包,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方式、 竞争范围和评审规则等。

  (二) 合同管理安排,包括合同类型、定价方式、合同 文本的主要条款、履约验收方案、风险管控措施等。

  第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通过确定供应商资格条件、设定 评审规则等措施,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 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第十五条 采购人要根据采购项目实施的要求,充分考 (略) 需时间和可能影响 (略) 的因素,合理 安排采购活动实施时间。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 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 (略) 采购,也可以自主选择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集 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第十七条 采购人要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 明确采购包或者合同分包要求。

  采购项目划分采购包的,要分别确定每个采购包的采购 方式、竞争范围、评审规则和合同类型、合同文本、定价方 式等相关合同订立、管理安排。

  第十八条 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 (略) 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 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

  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 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涉及政 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 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

  第十九条 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定价方式的选择应当 符合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需求特点,其中,达到公开招标数 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 应当依法获得批准。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如 通用设备、物业管理等,一般采用招标或者询价方式采购, 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采用固定总价或者固 定单价的定价方式。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技术较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 采购项目,如大型装备、咨询服务等,一般采用招标、谈判 (磋商)方式采购,通过综合性评审选择性价比最优的产品, 采用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

  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 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如首购订购、设计服务、 (略) 会资本合作等,一般采用谈判(磋商)方式采购, 综合考虑以单方案报价、多方案报价以及性价比要求等因素 选择评审方法,并根据实现项目目标的要求,采取固定总价 或者固定单价、成本补偿、绩效激励等单一或者组合定价方 式。

  第二十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有限范围内竞争或 者只能从 (略) 采购的情形外,一般采用公开方式邀 请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一条 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 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 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 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 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 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 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 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 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 确定分值和权重。

  采购项目涉及后续采购的,如大型装备等,要考虑兼容 性要求。可以要求供应商报出后续供应的价格,以及后续采 购的可替代性、相关产品和估价,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

  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且 供应商经验和能力对履约有直接影响的,如订购、设计等采 购项目,可以在评审因素中适当考虑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要 求,并合理设置分值和权重。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 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采购人认为有必要考虑全生命周期成 本的,可以明确使用年限,要求供应商报出安装调试费用、 使用期间能源管理、 (略) 置等全生命周期成本,作为评审 时考虑的因素。

  第二十二条 合同类型按照民法典规定的典型合同类 别,结合采购标的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 合同文本应当包含法定必备条款和采购 (略) 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名称,采购标的质量、 数量(规模),履行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 价款或者报酬、付款进度安排、资金支付方式,验收、交付 标准和方法,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 的方法等。

  采购项目涉及采购标的的知识产权归属、处理的,如订 购、设计、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等,应当约定知识产 (略) 理方式。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划分合同履 行阶段,明确分期考核要求和对应的付款进度安排。对于长 (略) 的项目,要充分考虑成本、收益以及可能出现的重大 市场风险,在合同中约定成本补偿、风险分担等事项。

  合同权利义务要围绕采购需 (略) 设置。 (略) (略) 门依法制定了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应当使用标 准文本。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范围的采购项目,合同文 本应当经过采购人聘请的法律顾问审定。

  第二十四条履约验收方案要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 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采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专业 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的参考资料。 (略) 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 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 (略) 会公告。

  验收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验 收 (略) 有客观、量化指标。不能明确客观标准、涉 及主观判断的,可以通过在采购人、使用人中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转化为客观、量化的验收标准。

  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结合分期考核的情况,明确 分期验收要求。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 (略) 检验、到 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工 程类项目的验收方 (略) (略) 门规定的标准、方 法和内容。

  履约验收方案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采购项目,要 研究采购过 (略) 过程中的风险,判断风险发生的环 节、可能性、影响程度和管控责任,提出 (略) 置措 施和替代方案。

  采购过 (略) 过程中的风险包括国家政策变化、 实施环境变化、重大技术变化、预算项目调整、因质疑投诉 影响采购进度、采购失败、不按规定 (略) 合同、出 现损害 (略) 会公共利益情形等。

  第二十六条 (略) 门应当按照简便、必要的原 则, (略) 门备案的采购实施计划具体内容,包括采 购项目的类别、名称、采购标的、采购预算、采购数量(规 模)、组织形式、采购方式、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有关内容等。

  第四章风险控制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需求管理作为政府采 购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采购需求管理制度,加强 对采购需求的形成和实 (略) 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采 (略) 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 制采购实施计划,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 机构开展。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建立审查工作机制,在采购活 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 求和采购 (略) 审查,审查分为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 查。

  对于审查不通过的,应当修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 的内 (略) 审查。

  第三十条一般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 的程序和内容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审查内容 包括,采购需求是否符合预算、资产、财务等管理制度规定; 对采购方式、评审规则、合同类型、定价方式的选择是否说 明适用理由;属于按规定需要 (略) 门批准、核准的 事项,是否作出相关安排;采购实施计划是否完整。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审查是在一般性审查的基础上,进行 以下审查:

  (一)非歧视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或 者特定产品,包括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合理,要求供应商提供 超过2个同类业务合同的,是否具有合理性;技术要求是否 指向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技术路线等;评审因素设置 是否具有倾向性,将有关履约能力作为评审因素是否适当。

  (二) 竞争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确保充分竞争,包括 应当以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的,是否依法采用公开竞争方 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是否符合法定情形;采购需 求的内容是否完整、明确,是否考虑后续采购竞争性;评审 方法、评审因素、价格权重等评审规则是否适当。

  (三) 采购政策审查。主要审查进口产品的采购是否必 要,是否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 购政策要求。

  (四) 履约风险审查。主要审查合同文本是否按规定由 法律顾问审定,合同文本运用是否适当,是否围绕采购需求 (略) 设置权利义务,是否明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要 求,履约验收方案是否完整、标准是否明确, (略) 置措施 和替代 (略) 。

  (五) 采购人或者主管预算单位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 容。

  第三十二条 审查工作机制成员 (略) 门、本单 位的采购、财务、业务、 (略) 机构。采购人可以根据 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相关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查的工 作机制。

  参与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的专家和第三 方机构不得参与审查。

  第三十三条 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的具体采购项目 范围,由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主管预算单位可以根据 本部门实际情况,确定由主管预算单位统一组织重点审查的 项目类别或者金额范围。

  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范围的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重 点审查。

  第三十四条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调查、确定、 编制、审查等工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存档。

  采购文件应当按照审核通过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 划编制。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略) 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需求 管理的监督检查,将采购人需求管理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监督 检查的重要内容,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采购人应当如 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 在政府采购项目投诉、 (略) 理和监督检 查过程中,发现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采购需求管理内 控制度、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和审查工作的, (略) 门采取 约谈、书面关注等方式责令采购人整改,并告知其主管预算 单位。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将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 察、 (略) 理。

  第三十七条 在政府采购项目投诉、 (略) 理和监督检 查过程中,发现采购方式、评审规则、供应商资格条件等存 在歧视性、限制性、不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等问题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 (略) 理。

  第三十八条 在政府采购项目投诉、 (略) 理和监督检 查过程中,发现采购人存在无预算或者超预算采购、超标准 采购、铺张浪费、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等问题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略) (略) 分条例》、《 (略) 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国 (略) 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采购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涉密政府 采购 (略) 。

  第四十条因采购人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实施采购的, 可以适当简化相关管理要求。

  第四一条 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和 框架协议采购的需求管理,按照有关 (略) 。

  第四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 (略) 门可以根据 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略) 称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 部门预算职责, (略) 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 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 * 年7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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