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清农仲案[2021]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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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河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清农仲案[2021]第1号


清河县农村土 (略) 裁决书

清农仲案[ * ]第1号

申请人

姓名:范连顺 性别:男身份证号码: 点击查看>>

住所:清河县王官庄镇杨庄村 * 号 邮编: 点击查看>>

代理人

姓名:滕亚安性别:男职业:河北至 (略) 律师

被申请人

姓名:高怀东 性别:男身份证号码: 点击查看>>

住所:清河县王官庄镇杨庄村 * 号 邮编: 点击查看>>

姓名:张华友 性别:男身份证号码: 点击查看>>

住所:清河县王官庄镇杨庄村 * 号 邮编: 点击查看>>

第三人(其他参与人)

名称:王官庄镇 (略) 地址: (略)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张生科性别:男

职务: (略) 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住所: (略) 邮编: 点击查看>>

代理人

姓名:张书忠性别:男职务: (略) 委员

申请人范连顺与被申请人高怀东、张华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案,向本委申请仲裁。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于 * 年3月19日开庭审理了此案。申请人范连顺及代理人与被申请人高怀东、张华友和第三人代理人张书忠到庭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陈述了各自的观点,分别对对方提出的证据予 (略) 了辩论,同时还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范连顺称: * 年土地二轮承包时,村西南的4.5亩耕地承包给申请人。 * 年申请人全家外出务工,村西南的4.5亩耕地被高怀东、张华友耕种。 * 年杨庄村作为全县耕地确权试点,开始耕地确权。村西南的4.5亩耕地确权到高怀东、张华友名下。 * 年5月申请人回到杨庄村,双方就该地块耕地发生纠纷。申请人请求将高怀东、张华友的耕地(位于村西南的4.5亩)承包经营权作废,并将该地块耕地的承包经营权交给申请人。

在举证期限内,申请人范连顺为了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7份:1. * 年1月1日, (略) 与申请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2. * 年1月23日, (略) 出具的《证明》;3. * 年10月14日, (略) 高长印出具的《证明》;4. * 年12月7日, (略) 出具的《证明》;5. * 年11月11日,王官庄镇政府、 (略) 出具的《证明》;6. * 年1月6日,清河 (略) 出具的《关于范连顺“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回复》;7. * 年10月20日,清 (略) 作出的《民事裁定书》(【 * 】冀 * 民初 * 号);证明其家庭应享有该地块耕地的承包经营权。

被申请人高怀东辨称: * 年秋季,杨庄村村 (略) ,占 (略) 分土地,田村要求杨庄村补偿。杨庄村村委会把村西北属于被申请人高怀东家庭的、与田村相邻的耕种地块给了田村,把村西南申请人范连顺弃耕撂荒的地块分配给被申请人高怀东家庭耕种,有当时杨庄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高书印的证明和田村村委会的证明。 * 年至 * 年期间,该地块一直由被申请人高怀东家庭耕种并缴纳三提五统等农业税,申请人也没享受过政府农业补贴;因为,无论缴纳三提五统等农业税,还是享受政府补贴,都应与农户承包地挂钩。 * 年,前任支书牛仁达与张庆福交 (略) 地亩帐上,没有范连顺这一户,也说明范连顺名下7.44亩承包地至少在 * (略) 被村委会分配给他户承包。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期间,村委会与被申请人高怀东家庭签订了该地块的承包合同,并按照 (略) 公示后, (略) 门报送了土地确权资料,并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申请人范连顺提 (略) 、村委会证明材料,只证明 * 年其全家离开杨庄前该地块承包经营权属于申请人,不能证明现在承包经营权属于申请人。镇政府、村委会证明,只证明该地块有纠纷,没有重新确权,不能证明该地块现在的承包经营权属于申请人。

被申请人张华友辨称: * 年大年三十,申请人范连顺举家外出辽宁鞍山。申请人全家离村后,原由其耕种的土地没人耕种,没人缴纳三提五统及农业税, (略) 于撂荒状态。又因分地时本家庭承包地亩数不够,所以村委会把原属于申请人家庭的2.22亩耕地补发给被申请人张华友家庭耕种。至今,被申请人张华友家庭已耕种20年且按规定缴纳三提五统及农业税。 * 年,前任支书牛仁达与张庆福交 (略) 地亩帐上,没有范连顺这一户,申请人范连顺承包的7.44亩弃耕抛荒耕地在 * 年前就被村委会发包给其他农户, (略) 农业补贴以来,申请人也没有享受政府的农业补贴。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期间,本户签订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经过法定程序取得的,非法定程序不得撤销。申请人范连顺提供的原村支书高长印证明,是在逃避责任,不能说明该地块现在的承包经营权属于申请人。村委会证明材料,只证明申请人范连顺全家在村居住时候,承包耕种过该地块,不能证明现在承包经营权属于申请人。镇政府、村委会证明,也不能证明该地块现在的承包经营权属于申请人。

第三人代理人张书忠辨称:杨庄村 (略) 书记兼主任张生科,因家有事,故委托本人为代理人出庭。张生科和本人都 (略) ,对申请人、被申请人承包地纠纷事宜不了解、不清楚,没有任何意见。

在举证期限内,被申请人高怀东提供了证据7份:1. * 年4月30日, (略) 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 * 】21号);2. * 年,牛仁达与张庆福两任支书交接的《杨 (略) 村民地亩账目》;3. * 年9月5日,被申请人高怀东与杨庄村村委会签订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编码: 点击查看>> J)复印件;4.本户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代码: 点击查看>> J)复印件;5. * 年10月28日,田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6. * 年12月8日, (略) 高书印出具的《证明》;7. * 年6月11日,王 (略) 作出的《调解书》;证明争议地块耕地的承包经营权归被申请人 (略) 有。

申请人范连顺辨称:被申请人高怀东 (略) 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不是法律法规,不能作为本案的法律依据;王 (略) 作出《调解书》,本人不满意调解书调解结果,调解不成功,不能作为证据;提 (略) 《证明》,因 (略) ,真实性无法核实;提到的田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调地换地过程清楚,但与争议地块权属没关系;牛仁达与张庆福两任支书交接的《杨 (略) 村民地亩账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在举证期限内,被申请人张华友未提供证据。申请人范连顺、第三人代理人 (略) 质证。

在举证期限内,第三人代理人张书忠未提供证据。申请人范连顺、被申请人高怀东、 (略) 质证。

经庭审质证,对各方提供的证据认定如下:

申请人范连顺提供的证据1,是杨庄村村委会与申请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 (略) 有存档,能够证明申请人 * 年二轮承包时取得了争议地块的承包经营权,本庭予以采信;证据2,是杨庄村村委会为申请人范连顺出具的证明,能够证明申请人 * 年离开本乡到辽宁鞍山做生意,返乡前全家有承包地7.44亩,本庭予以采信;证据3, (略) 高长印出具的一份证明,仅说明对申请人承包地有印象,不能证明申请人对该地块承包经营权, (略) 高长印未出庭作证,本庭不予采信;证据4、证据5,能够说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承包地纠纷,但不能说明该争议地块承包经营权归申请人,本庭不予采信;证据6,证明的是杨庄村委会认为 * 年该村农村承包地测量不准确,经镇政府同意, (略) 对杨庄村承包地开展了重新测量,收回了被申请人高怀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能证明申请人就享有争议地块的承包经营权,本庭不予采信;证据7,是清 (略) 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本庭不予采用。

被申请人高怀东提供的证据1,是《 (略) 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属于政策性文件,对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纠纷具有指导性、针对性意见,可以作为参考。证据2,为《杨 (略) 村民地亩账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高怀东家庭成员数、耕地面积数载入到村委会地亩账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高怀东对争议地块享有承包经营权,本庭不予采信;证据3、证据4,被申请人高怀东、张华友 * 年与村委会签订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 * 年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申请人诉至 (略) 后, (略) 已将申请人范连顺、被申请人高怀东、张华友争议地块纳入纠纷,责令镇、村收回被申请人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书,待争议地块承包经营权纠纷解决后, (略) 理。证据5,田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能够证明杨庄村占用田村王祥匣承包地,将被申请人高怀东承包地补给了王祥匣,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本庭不予采用;证据6,证明的是杨庄村需转给田村耕地1.9亩,证明人与时任村支书高长印商议,将申请人无人耕种、无人缴纳三提五统农业税的1.9亩耕地交给被申请人高怀东耕种,不能证明被申请人享有该地块承包经营权,且证明人未出庭作证,本庭不予采信;证据7,是王 (略) 作出的《调解书》,参加调解人 (略) 、当事人双方,调解结束后由各方签字、 (略) 确认,虽然申请人不同意调解决定,但是《调解书》认定的“纠纷事实”部分,本庭予以采信。

仲裁庭经审理查明,1. * 年土地二轮承包时,申请人范连顺通过合法程序与杨庄村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承包面积7.44亩(含该4.5亩争议地块);2.申请人范连顺全家外出务工时间为 * 年农历腊月三十晚;3. * 年农历腊月三十以前,该4.5亩争议地块一直由申请人范连顺全家承包耕种;4. * 年农历腊月三十,申请人范连顺全家外出辽宁鞍山; * 年秋季起,杨庄村村委会将申请人承包地先后调整给被申请人高怀东、范连顺耕种,一直耕种到 * 年5月申请人回到杨庄村;5. * 年,杨庄村作为县级农村土地承包试点村开展确权登记,争议地块摸底、测量、公示均由高怀东、张华友作为承包主体开展工作;确权登记期间,村委会确认:“确权登记地块是, * 年根据土地承包合同依法取得承包经营权,用于土地耕种、土地用途及利用类型未变,为基本农田,由于本村 * 年统一调地导致本地块、面积、地块名称,四至与原承包合同不一致,本次确权以 * 年调地台 (略) 调查登记”,根据村委会确认并公示的结果,村委会与高怀东、张华友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清河县人民政府发证确认其土地承包经营权。6.村委会在申请人范连顺全家外出后,未就申请人全 (略) 为、 (略) 核实,未就收回申请人家庭承包地、调整给两名被申请人家庭耕种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 (略) 研究、表决,未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土地承 (略) 门批准。

本庭认为: * 年, (略) 了农村土地二轮承包,申请人范连顺作为承包方代表与该村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承包地块两块、土地面积7.44亩,承包时间从 * 年1月1日至 * 年1月1日,承包期30年。 * 年农历腊月三十,申请人范连顺携全家外出辽宁鞍山; * 年5月,申请人回到杨庄村,提出对争议地块承包经营权主张。申请人全家外出时,未就本户承包地耕种问题与其他农户有过约定,未与村委会就本户承包地缴纳三提五统、农业税事宜有过沟通;申请人全家外出期间,置家庭承包耕地、村提留、乡统筹和土地承包费于不顾,违背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有关规定。村委会在申请人范连顺全家外出后,就申请人全家承包 (略) 为是否属 (略) (略) 严格认定,就申请人全家弃耕抛荒承包地的连续时间是否 (略) 认真核算,对违法收回申请人家庭承包地负有责任。在承包期内,村委会未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同意,在未解除与申请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前提下,单方终止承包合同,将争议地块调整给被申请人高怀东、张华友家庭耕种并安排该两户向国家缴纳三提五统、农业税及后来发 (略) 为不符合法律程序。 * 年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时,村委会不严格审核把关,在未解除与申请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前提下,又与被申请人高怀东、张华友签订《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负有责任。

(略) 述,申请人范连顺与杨庄村村委会在签有《土地承包合同书》前提下,承包期内,申请人全家外出务工,未按时缴纳农业税、村提留、乡统筹和土地承包费,存在争议承包地弃耕抛荒满二年的事实,违反《土地承包合同书》规定义务和相关法律法规;村委会为不让申请人承包地弃耕闲置,按规定向国家缴纳三提五统及农业税,单方终止与申请人承包合同,收回申请人承包土地并调整给被申请人高怀东、张华友耕种,将申请人全家应该缴纳三提五统、农业税及农业补贴转给被申请人高怀东、张华友缴纳、享有,且在未和申请人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书》时,又与被申请人高怀东、张华友签订《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颁发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引发新的纠纷,负有不可推卸责任, (略) 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依照《河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 年 (略) )第十三条“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之“按农业承包合同规定完成国家农产品订购任务,缴纳税金、村提留乡统筹费或承包金(产品),提供劳务”、第三十一条“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农业承包 (略) 或 (略) 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的,根据实际情况,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年 (略) )第十四条“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 (略) 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 (略) (略) 门批准”和第三十七条“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的规定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范连顺仲裁诉求。对于申请人范连顺承包地权益主张,镇村应帮助其通过机动地或者农村土地流转,获得耕地。裁决下达后,王官庄镇并杨庄村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村委 (略) 为,予以纠正。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 (略) 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首席仲裁员:王勇军

仲裁员:赵金良

仲裁员:顾凤焦

书记员:李晓雨

二0二一年五月六日



清河县农村土 (略) 裁决书

清农仲案[ * ]第1号

申请人

姓名:范连顺 性别:男身份证号码: 点击查看>>

住所:清河县王官庄镇杨庄村 * 号 邮编: 点击查看>>

代理人

姓名:滕亚安性别:男职业:河北至 (略) 律师

被申请人

姓名:高怀东 性别:男身份证号码: 点击查看>>

住所:清河县王官庄镇杨庄村 * 号 邮编: 点击查看>>

姓名:张华友 性别:男身份证号码: 点击查看>>

住所:清河县王官庄镇杨庄村 * 号 邮编: 点击查看>>

第三人(其他参与人)

名称:王官庄镇 (略) 地址: (略)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张生科性别:男

职务: (略) 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住所: (略) 邮编: 点击查看>>

代理人

姓名:张书忠性别:男职务: (略) 委员

申请人范连顺与被申请人高怀东、张华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案,向本委申请仲裁。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于 * 年3月19日开庭审理了此案。申请人范连顺及代理人与被申请人高怀东、张华友和第三人代理人张书忠到庭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陈述了各自的观点,分别对对方提出的证据予 (略) 了辩论,同时还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范连顺称: * 年土地二轮承包时,村西南的4.5亩耕地承包给申请人。 * 年申请人全家外出务工,村西南的4.5亩耕地被高怀东、张华友耕种。 * 年杨庄村作为全县耕地确权试点,开始耕地确权。村西南的4.5亩耕地确权到高怀东、张华友名下。 * 年5月申请人回到杨庄村,双方就该地块耕地发生纠纷。申请人请求将高怀东、张华友的耕地(位于村西南的4.5亩)承包经营权作废,并将该地块耕地的承包经营权交给申请人。

在举证期限内,申请人范连顺为了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7份:1. * 年1月1日, (略) 与申请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2. * 年1月23日, (略) 出具的《证明》;3. * 年10月14日, (略) 高长印出具的《证明》;4. * 年12月7日, (略) 出具的《证明》;5. * 年11月11日,王官庄镇政府、 (略) 出具的《证明》;6. * 年1月6日,清河 (略) 出具的《关于范连顺“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回复》;7. * 年10月20日,清 (略) 作出的《民事裁定书》(【 * 】冀 * 民初 * 号);证明其家庭应享有该地块耕地的承包经营权。

被申请人高怀东辨称: * 年秋季,杨庄村村 (略) ,占 (略) 分土地,田村要求杨庄村补偿。杨庄村村委会把村西北属于被申请人高怀东家庭的、与田村相邻的耕种地块给了田村,把村西南申请人范连顺弃耕撂荒的地块分配给被申请人高怀东家庭耕种,有当时杨庄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高书印的证明和田村村委会的证明。 * 年至 * 年期间,该地块一直由被申请人高怀东家庭耕种并缴纳三提五统等农业税,申请人也没享受过政府农业补贴;因为,无论缴纳三提五统等农业税,还是享受政府补贴,都应与农户承包地挂钩。 * 年,前任支书牛仁达与张庆福交 (略) 地亩帐上,没有范连顺这一户,也说明范连顺名下7.44亩承包地至少在 * (略) 被村委会分配给他户承包。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期间,村委会与被申请人高怀东家庭签订了该地块的承包合同,并按照 (略) 公示后, (略) 门报送了土地确权资料,并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申请人范连顺提 (略) 、村委会证明材料,只证明 * 年其全家离开杨庄前该地块承包经营权属于申请人,不能证明现在承包经营权属于申请人。镇政府、村委会证明,只证明该地块有纠纷,没有重新确权,不能证明该地块现在的承包经营权属于申请人。

被申请人张华友辨称: * 年大年三十,申请人范连顺举家外出辽宁鞍山。申请人全家离村后,原由其耕种的土地没人耕种,没人缴纳三提五统及农业税, (略) 于撂荒状态。又因分地时本家庭承包地亩数不够,所以村委会把原属于申请人家庭的2.22亩耕地补发给被申请人张华友家庭耕种。至今,被申请人张华友家庭已耕种20年且按规定缴纳三提五统及农业税。 * 年,前任支书牛仁达与张庆福交 (略) 地亩帐上,没有范连顺这一户,申请人范连顺承包的7.44亩弃耕抛荒耕地在 * 年前就被村委会发包给其他农户, (略) 农业补贴以来,申请人也没有享受政府的农业补贴。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期间,本户签订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经过法定程序取得的,非法定程序不得撤销。申请人范连顺提供的原村支书高长印证明,是在逃避责任,不能说明该地块现在的承包经营权属于申请人。村委会证明材料,只证明申请人范连顺全家在村居住时候,承包耕种过该地块,不能证明现在承包经营权属于申请人。镇政府、村委会证明,也不能证明该地块现在的承包经营权属于申请人。

第三人代理人张书忠辨称:杨庄村 (略) 书记兼主任张生科,因家有事,故委托本人为代理人出庭。张生科和本人都 (略) ,对申请人、被申请人承包地纠纷事宜不了解、不清楚,没有任何意见。

在举证期限内,被申请人高怀东提供了证据7份:1. * 年4月30日, (略) 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 * 】21号);2. * 年,牛仁达与张庆福两任支书交接的《杨 (略) 村民地亩账目》;3. * 年9月5日,被申请人高怀东与杨庄村村委会签订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编码: 点击查看>> J)复印件;4.本户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代码: 点击查看>> J)复印件;5. * 年10月28日,田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6. * 年12月8日, (略) 高书印出具的《证明》;7. * 年6月11日,王 (略) 作出的《调解书》;证明争议地块耕地的承包经营权归被申请人 (略) 有。

申请人范连顺辨称:被申请人高怀东 (略) 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不是法律法规,不能作为本案的法律依据;王 (略) 作出《调解书》,本人不满意调解书调解结果,调解不成功,不能作为证据;提 (略) 《证明》,因 (略) ,真实性无法核实;提到的田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调地换地过程清楚,但与争议地块权属没关系;牛仁达与张庆福两任支书交接的《杨 (略) 村民地亩账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在举证期限内,被申请人张华友未提供证据。申请人范连顺、第三人代理人 (略) 质证。

在举证期限内,第三人代理人张书忠未提供证据。申请人范连顺、被申请人高怀东、 (略) 质证。

经庭审质证,对各方提供的证据认定如下:

申请人范连顺提供的证据1,是杨庄村村委会与申请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 (略) 有存档,能够证明申请人 * 年二轮承包时取得了争议地块的承包经营权,本庭予以采信;证据2,是杨庄村村委会为申请人范连顺出具的证明,能够证明申请人 * 年离开本乡到辽宁鞍山做生意,返乡前全家有承包地7.44亩,本庭予以采信;证据3, (略) 高长印出具的一份证明,仅说明对申请人承包地有印象,不能证明申请人对该地块承包经营权, (略) 高长印未出庭作证,本庭不予采信;证据4、证据5,能够说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承包地纠纷,但不能说明该争议地块承包经营权归申请人,本庭不予采信;证据6,证明的是杨庄村委会认为 * 年该村农村承包地测量不准确,经镇政府同意, (略) 对杨庄村承包地开展了重新测量,收回了被申请人高怀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能证明申请人就享有争议地块的承包经营权,本庭不予采信;证据7,是清 (略) 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本庭不予采用。

被申请人高怀东提供的证据1,是《 (略) 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属于政策性文件,对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纠纷具有指导性、针对性意见,可以作为参考。证据2,为《杨 (略) 村民地亩账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高怀东家庭成员数、耕地面积数载入到村委会地亩账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高怀东对争议地块享有承包经营权,本庭不予采信;证据3、证据4,被申请人高怀东、张华友 * 年与村委会签订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 * 年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申请人诉至 (略) 后, (略) 已将申请人范连顺、被申请人高怀东、张华友争议地块纳入纠纷,责令镇、村收回被申请人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书,待争议地块承包经营权纠纷解决后, (略) 理。证据5,田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能够证明杨庄村占用田村王祥匣承包地,将被申请人高怀东承包地补给了王祥匣,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本庭不予采用;证据6,证明的是杨庄村需转给田村耕地1.9亩,证明人与时任村支书高长印商议,将申请人无人耕种、无人缴纳三提五统农业税的1.9亩耕地交给被申请人高怀东耕种,不能证明被申请人享有该地块承包经营权,且证明人未出庭作证,本庭不予采信;证据7,是王 (略) 作出的《调解书》,参加调解人 (略) 、当事人双方,调解结束后由各方签字、 (略) 确认,虽然申请人不同意调解决定,但是《调解书》认定的“纠纷事实”部分,本庭予以采信。

仲裁庭经审理查明,1. * 年土地二轮承包时,申请人范连顺通过合法程序与杨庄村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承包面积7.44亩(含该4.5亩争议地块);2.申请人范连顺全家外出务工时间为 * 年农历腊月三十晚;3. * 年农历腊月三十以前,该4.5亩争议地块一直由申请人范连顺全家承包耕种;4. * 年农历腊月三十,申请人范连顺全家外出辽宁鞍山; * 年秋季起,杨庄村村委会将申请人承包地先后调整给被申请人高怀东、范连顺耕种,一直耕种到 * 年5月申请人回到杨庄村;5. * 年,杨庄村作为县级农村土地承包试点村开展确权登记,争议地块摸底、测量、公示均由高怀东、张华友作为承包主体开展工作;确权登记期间,村委会确认:“确权登记地块是, * 年根据土地承包合同依法取得承包经营权,用于土地耕种、土地用途及利用类型未变,为基本农田,由于本村 * 年统一调地导致本地块、面积、地块名称,四至与原承包合同不一致,本次确权以 * 年调地台 (略) 调查登记”,根据村委会确认并公示的结果,村委会与高怀东、张华友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清河县人民政府发证确认其土地承包经营权。6.村委会在申请人范连顺全家外出后,未就申请人全 (略) 为、 (略) 核实,未就收回申请人家庭承包地、调整给两名被申请人家庭耕种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 (略) 研究、表决,未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土地承 (略) 门批准。

本庭认为: * 年, (略) 了农村土地二轮承包,申请人范连顺作为承包方代表与该村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承包地块两块、土地面积7.44亩,承包时间从 * 年1月1日至 * 年1月1日,承包期30年。 * 年农历腊月三十,申请人范连顺携全家外出辽宁鞍山; * 年5月,申请人回到杨庄村,提出对争议地块承包经营权主张。申请人全家外出时,未就本户承包地耕种问题与其他农户有过约定,未与村委会就本户承包地缴纳三提五统、农业税事宜有过沟通;申请人全家外出期间,置家庭承包耕地、村提留、乡统筹和土地承包费于不顾,违背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有关规定。村委会在申请人范连顺全家外出后,就申请人全家承包 (略) 为是否属 (略) (略) 严格认定,就申请人全家弃耕抛荒承包地的连续时间是否 (略) 认真核算,对违法收回申请人家庭承包地负有责任。在承包期内,村委会未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同意,在未解除与申请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前提下,单方终止承包合同,将争议地块调整给被申请人高怀东、张华友家庭耕种并安排该两户向国家缴纳三提五统、农业税及后来发 (略) 为不符合法律程序。 * 年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时,村委会不严格审核把关,在未解除与申请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前提下,又与被申请人高怀东、张华友签订《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负有责任。

(略) 述,申请人范连顺与杨庄村村委会在签有《土地承包合同书》前提下,承包期内,申请人全家外出务工,未按时缴纳农业税、村提留、乡统筹和土地承包费,存在争议承包地弃耕抛荒满二年的事实,违反《土地承包合同书》规定义务和相关法律法规;村委会为不让申请人承包地弃耕闲置,按规定向国家缴纳三提五统及农业税,单方终止与申请人承包合同,收回申请人承包土地并调整给被申请人高怀东、张华友耕种,将申请人全家应该缴纳三提五统、农业税及农业补贴转给被申请人高怀东、张华友缴纳、享有,且在未和申请人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书》时,又与被申请人高怀东、张华友签订《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颁发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引发新的纠纷,负有不可推卸责任, (略) 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依照《河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 年 (略) )第十三条“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之“按农业承包合同规定完成国家农产品订购任务,缴纳税金、村提留乡统筹费或承包金(产品),提供劳务”、第三十一条“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农业承包 (略) 或 (略) 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的,根据实际情况,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年 (略) )第十四条“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 (略) 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 (略) (略) 门批准”和第三十七条“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的规定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范连顺仲裁诉求。对于申请人范连顺承包地权益主张,镇村应帮助其通过机动地或者农村土地流转,获得耕地。裁决下达后,王官庄镇并杨庄村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村委 (略) 为,予以纠正。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 (略) 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首席仲裁员:王勇军

仲裁员:赵金良

仲裁员:顾凤焦

书记员:李晓雨

二0二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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