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欧洲投资银行贷款广西森林质量提升与可持续经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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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欧洲投资银行贷款广西森林质量提升与可持续经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利用外资林 (略) :

《 (略) 贷款广西森林质量提升与可持续经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情况。

拟建项目(项目代码: 点击查看>> -01- 点击查看>> ) (略) 、 (略) 、南宁树木园、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略) 外范围。

(二)项目规模。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可持续森林资源培育总规模 * 公顷,其中集约人工林栽培 * 公顷,特色经济林培育 * 公顷;现有林质量提升总规模 * 公顷,其中现有林改培 * 公顷、森林景观改造 * 公顷、森林抚育 * 公顷,配套地力提升工程公顷。同时维修现有林区道路 * 千米(平整路面、清理排水沟),管护防火线(林带) * 千米,设置宣传牌 * 块,购置耕作、消防等生产设备,以及经营能力提升培训等。项目总投资 点击查看>> .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 * 万元,建设期5年。

(三)选址合理性。

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生态公益林范围。选址符合广西壮 (略) 在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 (略) 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及设施;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禁止非更新、非抚育采伐和其他破坏饮用水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 (略) 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或饮用水源地源头的林地不得采取皆伐方式,应采取择伐或渐伐,避免影响水源地水源。

2.在水源保护 (略) 造林或砍伐作业前应书面 (略) 在地人民政府 (略) 门,制定施工期水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施用农药化肥,水源 (略) 科学配方施肥,测土配方施肥方式,防治土壤水肥流失,减少面源污染。

(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项目实施应避让原始林、天然次生林、珍稀植物、野生动物及 (略) 所等环境敏感区域。营造林时应保留沟谷、山顶、急险陡坡等生态敏感区域的原生植被,保障动物活动区域间的连通性;适当控制造林规模及造林面积,每块林地之间保留隔离带作为生物通道。因地制宜选择经营树种,优先选择适合本地发展的乡土树种。

2.保留沟谷和山腰的植被带,造林实施中应将保护价值高的珍稀植物移植到沟谷和山腰保留的植被带内。林地清理过程中发现的国家、自治区级重点保护野生珍稀濒 (略) 异地保护。

3.在坡地上造林时应根据不同的 (略) 整地,禁止全垦整地,16~25度坡地上 (略) 水平带状整地,应在每一水平带之间保留原有的地表植被;26~35度坡地上可穴垦整地。避开干旱季节和 (略) 整地,以保持林地土壤理化性质。

4.加强对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宣传教育,严禁进入自然保护区伐木、破坏植被或打猎等。

(三)水环境保护措施。

1.各作业区施工期生产废水、 (略) 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点击查看>> )一级标准以及《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点击查看>> )后,排入周边林地或用于农灌。

2.油料、化学物品等不宜堆放在民用水井及河流附近,材料堆应加盖防雨材料。

3. (略) 沿等高线环山作业;局部水土流失严重的坡地,采取反坡梯田、水平阶方式整地;整地后及时将灌木、草本等覆盖地表,避免表土裸露。保护好山顶、山脚、沟谷、河岸地的天然次生植被。

4.中幼林抚育、现有 (略) 部松土除草,保留地表植被以减轻水土流失。采伐与集材应避免对周边林地植被和土壤的破坏, (略) 及时更新,避免采伐迹地的水土流失。

(三)大气环境保护措施。

1.严格按照《森林采伐作业规程》进行采伐作业。禁止采用炼山方式清理林地。

2.选用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施工机械,运输路线应充分利用己建成的公路, (略) 车辆控制车速。施工道路应定期养护、清扫、酒水,并加强道路两侧绿化。易产生扬尘 (略) 遮盖,并采用密闭方式运输及装卸。配备车辆洗涤设备,车 (略) 地用软管冲洗。对距离施工道路两侧的居民点采取洒水降尘、设置车辆减速标示牌措施以减少道路扬尘的环境影响。

(四)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科学施用化肥,采用测土配方方式施肥,积极使用农家肥和新型有机肥,减少化肥施用过量或不当造成土壤板结和肥力退化。科学施用农药,尽量施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病虫害综合防治,以生物防治为主,减少化学杀虫剂的使用。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塑料袋、化肥袋、农药瓶等统一收集和分类,送至附近村屯的垃圾堆放点堆放,再经过乡 (略) 转运进入县垃 (略) (略) 理。机械维修产生的废机油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 (略) 理。危废暂存间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点击查看>> 1)及其修改单要求建设。

(五)噪声及振动影响防治措施。

优先选用噪声小的机械设备,高噪设备布置在远离居民区方位。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居民点周边 * 米范围内夜间(22:00至次日6:00)及午间(12:00至14:00)禁止施工。居民点附近设置禁止鸣笛标志牌并要求施工车辆限速,减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对居民点产生影响。

(六)环境信息公开。

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 (略) 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七)设计、施工阶段环境保护要求。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

三、 (略) 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略) 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 (略) 生 (略) 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 (略) 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略) 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满5年,应 (略) 生 (略) 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各设 (略) 在县(区) (略) ,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 (略) 门的监督检查。

六、各市(县、区) (略) 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的, (略) 会诚信档案, (略) 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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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利用外资林 (略) :

《 (略) 贷款广西森林质量提升与可持续经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情况。

拟建项目(项目代码: 点击查看>> -01- 点击查看>> ) (略) 、 (略) 、南宁树木园、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略) 外范围。

(二)项目规模。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可持续森林资源培育总规模 * 公顷,其中集约人工林栽培 * 公顷,特色经济林培育 * 公顷;现有林质量提升总规模 * 公顷,其中现有林改培 * 公顷、森林景观改造 * 公顷、森林抚育 * 公顷,配套地力提升工程公顷。同时维修现有林区道路 * 千米(平整路面、清理排水沟),管护防火线(林带) * 千米,设置宣传牌 * 块,购置耕作、消防等生产设备,以及经营能力提升培训等。项目总投资 点击查看>> .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 * 万元,建设期5年。

(三)选址合理性。

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生态公益林范围。选址符合广西壮 (略) 在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 (略) 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及设施;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禁止非更新、非抚育采伐和其他破坏饮用水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 (略) 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或饮用水源地源头的林地不得采取皆伐方式,应采取择伐或渐伐,避免影响水源地水源。

2.在水源保护 (略) 造林或砍伐作业前应书面 (略) 在地人民政府 (略) 门,制定施工期水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施用农药化肥,水源 (略) 科学配方施肥,测土配方施肥方式,防治土壤水肥流失,减少面源污染。

(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项目实施应避让原始林、天然次生林、珍稀植物、野生动物及 (略) 所等环境敏感区域。营造林时应保留沟谷、山顶、急险陡坡等生态敏感区域的原生植被,保障动物活动区域间的连通性;适当控制造林规模及造林面积,每块林地之间保留隔离带作为生物通道。因地制宜选择经营树种,优先选择适合本地发展的乡土树种。

2.保留沟谷和山腰的植被带,造林实施中应将保护价值高的珍稀植物移植到沟谷和山腰保留的植被带内。林地清理过程中发现的国家、自治区级重点保护野生珍稀濒 (略) 异地保护。

3.在坡地上造林时应根据不同的 (略) 整地,禁止全垦整地,16~25度坡地上 (略) 水平带状整地,应在每一水平带之间保留原有的地表植被;26~35度坡地上可穴垦整地。避开干旱季节和 (略) 整地,以保持林地土壤理化性质。

4.加强对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宣传教育,严禁进入自然保护区伐木、破坏植被或打猎等。

(三)水环境保护措施。

1.各作业区施工期生产废水、 (略) 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点击查看>> )一级标准以及《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点击查看>> )后,排入周边林地或用于农灌。

2.油料、化学物品等不宜堆放在民用水井及河流附近,材料堆应加盖防雨材料。

3. (略) 沿等高线环山作业;局部水土流失严重的坡地,采取反坡梯田、水平阶方式整地;整地后及时将灌木、草本等覆盖地表,避免表土裸露。保护好山顶、山脚、沟谷、河岸地的天然次生植被。

4.中幼林抚育、现有 (略) 部松土除草,保留地表植被以减轻水土流失。采伐与集材应避免对周边林地植被和土壤的破坏, (略) 及时更新,避免采伐迹地的水土流失。

(三)大气环境保护措施。

1.严格按照《森林采伐作业规程》进行采伐作业。禁止采用炼山方式清理林地。

2.选用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施工机械,运输路线应充分利用己建成的公路, (略) 车辆控制车速。施工道路应定期养护、清扫、酒水,并加强道路两侧绿化。易产生扬尘 (略) 遮盖,并采用密闭方式运输及装卸。配备车辆洗涤设备,车 (略) 地用软管冲洗。对距离施工道路两侧的居民点采取洒水降尘、设置车辆减速标示牌措施以减少道路扬尘的环境影响。

(四)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科学施用化肥,采用测土配方方式施肥,积极使用农家肥和新型有机肥,减少化肥施用过量或不当造成土壤板结和肥力退化。科学施用农药,尽量施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病虫害综合防治,以生物防治为主,减少化学杀虫剂的使用。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塑料袋、化肥袋、农药瓶等统一收集和分类,送至附近村屯的垃圾堆放点堆放,再经过乡 (略) 转运进入县垃 (略) (略) 理。机械维修产生的废机油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 (略) 理。危废暂存间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点击查看>> 1)及其修改单要求建设。

(五)噪声及振动影响防治措施。

优先选用噪声小的机械设备,高噪设备布置在远离居民区方位。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居民点周边 * 米范围内夜间(22:00至次日6:00)及午间(12:00至14:00)禁止施工。居民点附近设置禁止鸣笛标志牌并要求施工车辆限速,减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对居民点产生影响。

(六)环境信息公开。

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 (略) 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七)设计、施工阶段环境保护要求。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

三、 (略) 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略) 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 (略) 生 (略) 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 (略) 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略) 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满5年,应 (略) 生 (略) 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各设 (略) 在县(区) (略) ,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 (略) 门的监督检查。

六、各市(县、区) (略) 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的, (略) 会诚信档案, (略) 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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