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沾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滨州市沾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略) (略) 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家生产企业,1个批次产品。现将不合 (略) 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生产企业基本情况
当事人:山 (略)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略) 会信用代码: 点击查看>> MA3DBD43XN;住所: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冯家镇西堼秦口河港南首;法定代表人:李文杰;身份证件号码: 点击查看>> X。
(二)抽检基本情况
* 年11月23日, (略) (略) 委托天津市食品安全检 (略) ,对天津 (略) (略) 经营的,标称为山 (略) * 年10月6日生产,净含量为 * g/袋的珊瑚海蜇(即食海蜇)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天津市食品安全检 (略) 。
(三)对企 (略) (略) 罚情况
* 年11月23日, (略) (略) 委托天津市食品安全检 (略) ,对天津 (略) (略) 经营的,标称为山 (略) * 年10月6日生产,净含量为 * g/袋的珊瑚海蜇(即食海蜇)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 * 年12月13日,本局收到天津市食品安全检 (略) 出具的《检验报告》(No:TFI- 点击查看>> 1),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点击查看>> 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SC 点击查看>>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和《检验报告》(No:TFI- 点击查看>> 1)。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和异议申请。
经查,当事人于 * 年10月6日生产该批次不合格珊瑚海蜇(即食海蜇) * 袋,并于 * 年10 (略) 销售。售价2.5元/袋,销售金额共计 * 元。 * 年12月13日,当事人主动启动食品召回程序, (略) 提交《食品召回计划》。 * 年12月17日,当事人在《国际商报》刊登召回公告。截至 * 年1月11日,当事人未能召回不合格食品。现查明,涉案不合格珊瑚海蜇(即食海蜇)销售货值共计 * 元, (略) 得计 * 元。
当事人于 * 年1月10日, (略) 提交《抽检不合格食品企业整改情况报告》,分析不合格原因为臭氧机老化,无法达到杀菌效果,整改措施为更换臭氧机。 * 年1月12日,本局 (略) 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已按照整改报告完成整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 (略) 主体资格情况;
2、当事人《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各1份,证明当事人食品生产许可的基本情况;
3、法定代表人李文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李文杰的身份;
4、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李晓宁的相关情况:
5、李晓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李晓宁的身份;
6、《现场笔录》2份, (略) 执法人员 (略) 现场检查的情况;
7、《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批次不合格珊瑚海蜇(即食海蜇)的生产情况和销售情况;
8、《检验报告》(No:TFI- 点击查看>> 1)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珊瑚海蜇(即食海蜇)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点击查看>> 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要求的情况;
9、《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SC 点击查看>> ), (略) 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的情况;
10、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1份,证 (略) (略) 委托天津市食品安全检 (略) ,对天津 (略) (略) 经营的,标称为山 (略) * 年10月6日生产,净含量为 * g/袋的珊瑚海蜇(即食海蜇)进行食品安全抽样的情况;
11、当事人提供的《关键控制点记录》复印件和《投料记录》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批次不合格珊瑚海蜇(即食海蜇)的生产情况;
12、当事人提供的《出厂检验、销售记录台账》复印件1份,证明该批次不合格珊瑚海蜇(即食海蜇)的生产和销售情况;
13、《食品召回计划》、《召回公告》及《食品召回总结报告》各1份,证明该批次不合格珊瑚海蜇(即食海蜇)的召回情况;
14、《国际商报》1份,证明当事人通过报刊发布召回公告的情况;
15、《抽检不合格食品企业整改情况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的整改情况;
16、当事人提供《检验/检测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的整改验证情况。
以上证据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 年2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沾市监罚告〔 * 〕34号《 (略) 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 (略) 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略) 为。
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 (略) 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 (略) 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之规定, (略) 为。
鉴于当事人主 (略) 为,主动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程序,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参照《 (略) (略) (略) 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和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 (略) 罚:(二)主动改正或者及 (略) 为的;(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之规定,决定对 (略) 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 (略) (略) 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 (略) 罚。”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 (略) 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之规定。参照《 (略) (略) 关于在食品药品执法办案中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若干问题的意见》、《 (略) (略) 贯彻落实< (略) (略) (略) 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 (略) (略) 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 (略) 为, (略) 罚如下:1、警告;2、罚款 * 元;3、 (略) 得 * 元;以上罚没款共计 * 元,上缴国库。
特此通告。
滨州 (略) (略)* 年3月3日
(略) (略) 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家生产企业,1个批次产品。现将不合 (略) 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生产企业基本情况
当事人:山 (略)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略) 会信用代码: 点击查看>> MA3DBD43XN;住所: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冯家镇西堼秦口河港南首;法定代表人:李文杰;身份证件号码: 点击查看>> X。
(二)抽检基本情况
* 年11月23日, (略) (略) 委托天津市食品安全检 (略) ,对天津 (略) (略) 经营的,标称为山 (略) * 年10月6日生产,净含量为 * g/袋的珊瑚海蜇(即食海蜇)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天津市食品安全检 (略) 。
(三)对企 (略) (略) 罚情况
* 年11月23日, (略) (略) 委托天津市食品安全检 (略) ,对天津 (略) (略) 经营的,标称为山 (略) * 年10月6日生产,净含量为 * g/袋的珊瑚海蜇(即食海蜇)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 * 年12月13日,本局收到天津市食品安全检 (略) 出具的《检验报告》(No:TFI- 点击查看>> 1),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点击查看>> 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SC 点击查看>>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和《检验报告》(No:TFI- 点击查看>> 1)。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和异议申请。
经查,当事人于 * 年10月6日生产该批次不合格珊瑚海蜇(即食海蜇) * 袋,并于 * 年10 (略) 销售。售价2.5元/袋,销售金额共计 * 元。 * 年12月13日,当事人主动启动食品召回程序, (略) 提交《食品召回计划》。 * 年12月17日,当事人在《国际商报》刊登召回公告。截至 * 年1月11日,当事人未能召回不合格食品。现查明,涉案不合格珊瑚海蜇(即食海蜇)销售货值共计 * 元, (略) 得计 * 元。
当事人于 * 年1月10日, (略) 提交《抽检不合格食品企业整改情况报告》,分析不合格原因为臭氧机老化,无法达到杀菌效果,整改措施为更换臭氧机。 * 年1月12日,本局 (略) 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已按照整改报告完成整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 (略) 主体资格情况;
2、当事人《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各1份,证明当事人食品生产许可的基本情况;
3、法定代表人李文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李文杰的身份;
4、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李晓宁的相关情况:
5、李晓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李晓宁的身份;
6、《现场笔录》2份, (略) 执法人员 (略) 现场检查的情况;
7、《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批次不合格珊瑚海蜇(即食海蜇)的生产情况和销售情况;
8、《检验报告》(No:TFI- 点击查看>> 1)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珊瑚海蜇(即食海蜇)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点击查看>> 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要求的情况;
9、《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SC 点击查看>> ), (略) 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的情况;
10、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1份,证 (略) (略) 委托天津市食品安全检 (略) ,对天津 (略) (略) 经营的,标称为山 (略) * 年10月6日生产,净含量为 * g/袋的珊瑚海蜇(即食海蜇)进行食品安全抽样的情况;
11、当事人提供的《关键控制点记录》复印件和《投料记录》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批次不合格珊瑚海蜇(即食海蜇)的生产情况;
12、当事人提供的《出厂检验、销售记录台账》复印件1份,证明该批次不合格珊瑚海蜇(即食海蜇)的生产和销售情况;
13、《食品召回计划》、《召回公告》及《食品召回总结报告》各1份,证明该批次不合格珊瑚海蜇(即食海蜇)的召回情况;
14、《国际商报》1份,证明当事人通过报刊发布召回公告的情况;
15、《抽检不合格食品企业整改情况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的整改情况;
16、当事人提供《检验/检测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的整改验证情况。
以上证据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 年2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沾市监罚告〔 * 〕34号《 (略) 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 (略) 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略) 为。
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 (略) 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 (略) 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之规定, (略) 为。
鉴于当事人主 (略) 为,主动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程序,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参照《 (略) (略) (略) 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和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 (略) 罚:(二)主动改正或者及 (略) 为的;(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之规定,决定对 (略) 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 (略) (略) 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 (略) 罚。”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 (略) 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之规定。参照《 (略) (略) 关于在食品药品执法办案中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若干问题的意见》、《 (略) (略) 贯彻落实< (略) (略) (略) 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 (略) (略) 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 (略) 为, (略) 罚如下:1、警告;2、罚款 * 元;3、 (略) 得 * 元;以上罚没款共计 * 元,上缴国库。
特此通告。
滨州 (略) (略)* 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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