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G3铜陵长江公铁大桥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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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G3铜陵长江公铁大桥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郊政秘〔 * 〕17号

老洲镇、陈瑶湖镇、大通镇、灰河乡人民政府, (略) :

G3铜陵长江公铁大桥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已超过30日,公告期间未收到被征地权利人提出的书面听证申请,相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现批准同意发布《铜陵市郊区G3铜陵长江公铁大桥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请你单位本着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确保G3铜陵长江公铁大桥建设项目用地征收工作顺利推进。

附件:铜陵市郊区G3铜陵长江公铁大桥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铜陵市郊区人民政府

* 年3月2日

附件

铜陵市郊区G3铜陵长江公铁大桥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铜陵市郊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郊政告〔 * 〕18号)和 (略) 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铜陵市自然 (略) ( (略) ) (略) 会同郊区土地 (略) 、郊区 (略) (略) 、陈瑶湖镇、老洲镇、大通镇、灰河乡人民政府 (略) 等部门,拟订了G3铜陵长江公铁大桥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G3铜陵长江公铁大桥项目建设用地为线性工程,全长11. * km,起点位于G3京台高 (略) (略) ,终点位于G3京台高速 (略) 以南1. (略) 。途径陈瑶湖镇花园村、普济村, (略) (略) 、 (略) ,灰河乡五洲村,老洲镇沙池村,跨长江, (略) (略) 区,大通镇新一村、民主村;配套安置点用地在老洲镇沙池村境内。具体位置详见拟征地范围图。

二、土地现状

G3铜陵长江公铁大桥项目拟征收集体土地50. *

公顷,涉及下列乡镇( (略) ) (略) 区:

陈瑶湖镇境内面积:3. * 公顷,其中:

花园村0. * 公顷,均为农用地;

普济村3. * 公顷,其中农用地3. * 公顷、建设用地0. * 公顷。

灰河乡五洲村面积:3. * 公顷,其中农用地3. * 公顷、建设用地0. * 公顷。

老洲镇沙池村面积:5. * 公顷(含安置点用地2. * 公顷),其中农用地4. * 公顷(含安置点农用地2. * 公顷)、建设用地0. * 公顷。

(略) 区面积:15. * 公顷,其中农用地13. * 公顷、建设用地1. * 公顷。

大通镇境内面积:22. * 公顷,其中:

新一村19. * 公顷,其中农用地18. * 公顷、建设用地1. * 公顷。

民主村3. * 公顷,其中农用地2. * 公顷、建设用地0. * 公顷。

三、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G3铜陵长江公铁大桥项目建设。

四、补偿安置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 * 〕32号) (略) 。具体补偿标准见下表 :

单位:亩、元

区片

编号

区片范围

区片价

集体建设用地

集体未利用地

区片标准

其中

区片

标准

其中

区片

标准

其中

土地

补偿费

安置

补助费

土地

补偿费

安置

补助费

土地

补偿费

安置

补助费

郊 (略) 、大通镇

*

*

*

*

*

*

*

*

*

郊区老洲镇、陈瑶湖镇、周潭镇、灰河乡、 (略) 、 (略) 、铜山镇

*

*

*

*

*

*

*

*

*

按照《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 * 〕31号)和《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铜政〔 * 〕2号) (略) 。

(二)房屋、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五、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发放对象、支付方式及安置途径

(一)发放对象

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 * 〕31号)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发放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 年第二轮土地联产承包调整前户口迁入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承包土地的;

2、征收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1) * 年后出生且父母享有土地承包权的人员;

(2)合法婚入并在原居住地已交出承包土地的常住农业人口;

(3)原常住农业人口的现役士兵(包括自主就业的士官);

(4)原常住农业人口的学生;

(5)原常住农业人口的服刑人员。

3、征收转户或村改居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安置人员。

(二)支付方式

征收补偿款项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 (略) 打卡方式直接支付给土地使用权人。

(三)安置途径

拟征地农民涉及的农业人员按照《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 * 〕3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予以安置。

养老保障按照《铜陵 (略)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辖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意见》(铜政办〔 * 〕8号) (略) 。

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一)安置对象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给予住房保障:

(1)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略) 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家庭常住人员;

(2)征地公告前是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不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3)征收转户或村改居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籍常住人口;

(4)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住房保障的其他人员。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住房保障对象:

(1)寄住、寄养、寄读以及空挂户口的;

(2)已享受征地补偿安置的;

(3)其他规定情形。

(二)安置面积标准、安置地点、安置方式及其他补偿补助:

1、征收房屋安置面积依照《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 * 〕31号)相关 (略) 。

2、安置地点:老洲镇区域安置在高墩安置点,大通镇区域安置在民福家园, (略) 区域安置在溪山雅居。

本次征收住宅房屋老洲镇、大通镇、 (略) 区域可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化两种安置方式;其他乡镇区域均是货币化补偿安置。

本次征收非住宅房屋均认定不属违法建筑的,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偿。

3、其他补偿补助,房屋征收奖励、临时过渡补助、搬家费、室内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铜政〔 * 〕2号) (略) 。

七、本方案仅限于铜陵市郊区G3铜陵长江公铁大桥项目用地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郊政秘〔 * 〕17号

老洲镇、陈瑶湖镇、大通镇、灰河乡人民政府, (略) :

G3铜陵长江公铁大桥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已超过30日,公告期间未收到被征地权利人提出的书面听证申请,相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现批准同意发布《铜陵市郊区G3铜陵长江公铁大桥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请你单位本着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确保G3铜陵长江公铁大桥建设项目用地征收工作顺利推进。

附件:铜陵市郊区G3铜陵长江公铁大桥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铜陵市郊区人民政府

* 年3月2日

附件

铜陵市郊区G3铜陵长江公铁大桥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铜陵市郊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郊政告〔 * 〕18号)和 (略) 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铜陵市自然 (略) ( (略) ) (略) 会同郊区土地 (略) 、郊区 (略) (略) 、陈瑶湖镇、老洲镇、大通镇、灰河乡人民政府 (略) 等部门,拟订了G3铜陵长江公铁大桥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G3铜陵长江公铁大桥项目建设用地为线性工程,全长11. * km,起点位于G3京台高 (略) (略) ,终点位于G3京台高速 (略) 以南1. (略) 。途径陈瑶湖镇花园村、普济村, (略) (略) 、 (略) ,灰河乡五洲村,老洲镇沙池村,跨长江, (略) (略) 区,大通镇新一村、民主村;配套安置点用地在老洲镇沙池村境内。具体位置详见拟征地范围图。

二、土地现状

G3铜陵长江公铁大桥项目拟征收集体土地50. *

公顷,涉及下列乡镇( (略) ) (略) 区:

陈瑶湖镇境内面积:3. * 公顷,其中:

花园村0. * 公顷,均为农用地;

普济村3. * 公顷,其中农用地3. * 公顷、建设用地0. * 公顷。

灰河乡五洲村面积:3. * 公顷,其中农用地3. * 公顷、建设用地0. * 公顷。

老洲镇沙池村面积:5. * 公顷(含安置点用地2. * 公顷),其中农用地4. * 公顷(含安置点农用地2. * 公顷)、建设用地0. * 公顷。

(略) 区面积:15. * 公顷,其中农用地13. * 公顷、建设用地1. * 公顷。

大通镇境内面积:22. * 公顷,其中:

新一村19. * 公顷,其中农用地18. * 公顷、建设用地1. * 公顷。

民主村3. * 公顷,其中农用地2. * 公顷、建设用地0. * 公顷。

三、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G3铜陵长江公铁大桥项目建设。

四、补偿安置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 * 〕32号) (略) 。具体补偿标准见下表 :

单位:亩、元

区片

编号

区片范围

区片价

集体建设用地

集体未利用地

区片标准

其中

区片

标准

其中

区片

标准

其中

土地

补偿费

安置

补助费

土地

补偿费

安置

补助费

土地

补偿费

安置

补助费

郊 (略) 、大通镇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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郊区老洲镇、陈瑶湖镇、周潭镇、灰河乡、 (略) 、 (略) 、铜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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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 * 〕31号)和《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铜政〔 * 〕2号) (略) 。

(二)房屋、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五、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发放对象、支付方式及安置途径

(一)发放对象

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 * 〕31号)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发放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 年第二轮土地联产承包调整前户口迁入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承包土地的;

2、征收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1) * 年后出生且父母享有土地承包权的人员;

(2)合法婚入并在原居住地已交出承包土地的常住农业人口;

(3)原常住农业人口的现役士兵(包括自主就业的士官);

(4)原常住农业人口的学生;

(5)原常住农业人口的服刑人员。

3、征收转户或村改居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安置人员。

(二)支付方式

征收补偿款项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 (略) 打卡方式直接支付给土地使用权人。

(三)安置途径

拟征地农民涉及的农业人员按照《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 * 〕3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予以安置。

养老保障按照《铜陵 (略)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辖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意见》(铜政办〔 * 〕8号) (略) 。

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一)安置对象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给予住房保障:

(1)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略) 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家庭常住人员;

(2)征地公告前是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不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3)征收转户或村改居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籍常住人口;

(4)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住房保障的其他人员。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住房保障对象:

(1)寄住、寄养、寄读以及空挂户口的;

(2)已享受征地补偿安置的;

(3)其他规定情形。

(二)安置面积标准、安置地点、安置方式及其他补偿补助:

1、征收房屋安置面积依照《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 * 〕31号)相关 (略) 。

2、安置地点:老洲镇区域安置在高墩安置点,大通镇区域安置在民福家园, (略) 区域安置在溪山雅居。

本次征收住宅房屋老洲镇、大通镇、 (略) 区域可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化两种安置方式;其他乡镇区域均是货币化补偿安置。

本次征收非住宅房屋均认定不属违法建筑的,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偿。

3、其他补偿补助,房屋征收奖励、临时过渡补助、搬家费、室内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铜政〔 * 〕2号) (略) 。

七、本方案仅限于铜陵市郊区G3铜陵长江公铁大桥项目用地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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