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青浦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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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青浦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略) 门,有关单位:

为有效保护青浦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加强青浦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根据《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青浦区 (略) 制定了《青浦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略) 。

特此通知。


附件:《青浦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青浦区 (略)

* 年3月3日



附件

青浦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浦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有效保护青浦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略) 称的青浦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是指列入青浦区人民政府公布的青浦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项目。

第三条 青浦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以下分别简称“区级代表性项目”“区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保护和管理以及相关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二、认定

第四条 区级代表性项目、区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由上海市青浦区 (略) (以下简称“ (略) ”)组织实施。

认定区级代表性项目、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略) 推荐、评审、审议、公示、审批、公布等程序。

第五条 推荐区级代表性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对正确理解我国各民族、各地区生活发展变迁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二)具有增强中华民族文化认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略) 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的作用;

(三)植根于青浦地方文化土壤,具有青浦文化特征,与青浦历史文化发展相融合;

(四)具有较长的历史传统、清晰的传承脉络和较广泛的影响力, (略) 区中以活态形式存在。

第六条 推荐区级代表性项目,应当充 (略) 区、群体或者有关个人的意愿。

第七条 推荐区级代表性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项目保护计划;

(三)保护单位情况;

(四)项目视听资料;

(五)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第八条 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包括个人和团体。

个人指传承人为单个自然人。

团体指两名(含)以上传承人构成的自然人组合。团体成员分别掌握某项区级代表性项目的重要环节、 (略) 分,相互间不可或缺,分工协作,共同传承该区级代表性项目。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或团体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区级代表性传承人:

(一)熟练掌握并承续某项区级代表性项目,在该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和较大影响;

(二)在该区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中具有核心作用, (略) 政区域内从事该区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传承工作,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搜集、整理和研究,但不直接从事传承活动的,不得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区级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条 推荐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被推荐人的基本信息;

(二)该区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谱系、被推荐人的技艺特点及成就、授徒传艺情况等;

(三)被推荐人持有该区级代表性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四)反映被推荐人技艺特点和授徒传艺情况的视听资料;

(五)其他有助于说明被推荐人代表性的材料。

被推荐人为团体的,还应提交团体成员组成名单、成员技艺特点等材料。

第十一条 (略) (略) 进行项目遴选,并经镇人民政府( (略) )同意后, (略) 提出推荐。

(略) (略) 推荐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第九条规定,并征得该区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同意后, (略) 提出推荐。

第十二条区属单位推荐区级代表性项目,且愿意担任该区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承担保护义务,具备开 (略) 需人员、设施、场地等条件的, (略) 门或者单位同意后, (略) 提出推荐。

区属单位推荐区级代表性传承人, (略) 门或者单位以及相应的区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同意后, (略) 提出推荐。

第十三 (略) (略) 登记 (略) 会组织(以下简称“ (略) 会组织”)推荐区级代表性项目,且愿意担任该项目的保护单位,承担保护义务,具备开 (略) 需人员、设施、场地等条件的, (略) 门或者单位以及 (略) 同意后, (略) 提出推荐。

(略) 会组织推荐区级代表性传承人, (略) 门或者单位、相应的区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以及 (略) 同意后, (略) 提出推荐。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可 (略) 提出推荐区级代表性项目的建议。

个人或者团体认为本人或者本团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可以 (略) (略) 、区属单位、 (略) 会组织提出被推荐为区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申请。

第十五条 (略) 委托 (略) 具体负责区级代表性项目、区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材料的受理工作。

第十六条 (略) 邀请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 (略) 相关成员,组成专家评审小组。

第十七条 专家评审小组在审阅推荐材料基础上,通过个人投票的方式产生区级代表性项目、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初选名单。进入初选名单的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投票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专家评审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一)参与被推荐的区级代表性项目、区级代表性传承人论证或者申报材料制作;

(二)与被推荐区级代表性项目、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及相关群体存在利益关系。

第十九条 (略) 对区级代表性项目、区级代表性传承人 (略) 审议,提出推荐名单,并将推荐名单及基本信 (略) (略) 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条 (略) 根据专家评审小组意见和公示结果,拟定待入选青浦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名单,报青浦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略) 根据专家评审小组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略) 向区级代表性项目授予标牌,向区级代表性传承人授予证书。

三、保护

第二十二条区级代表性项目一经公布, (略) (略) 、区属单位、 (略) 会组织应当为本地区或者本单位的区级代表性项目编制保护计划,并在三个月内提交至 (略) 。

(略) 可以根据青浦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流布范围和生存状态,结合保护工作的需要,对部分区级代表性项目编制专门保护计划。

第二十三条 (略) 从愿意承担某项区级代表性项目保护义务,具备相关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 (略) 会组织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程序,认定该区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保护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该区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相对完整的资料,并得到该区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或者传承群体的认可;

(三)有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意愿和能力;

(四)有开展传承、 (略) 所和条件。

第二十四条 推荐保护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基本情况;

(二)独立法人资格证明;

(三)保护单位有能力承担保护职责的说明;

(四)自愿承担某项区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职责,并 (略) 无偿使用该区级代表性项目 (略) 宣传、推广的声明。

第二十五条 推荐保护单位, (略) (略) 、区属单位、 (略) 会组织在推荐区级代表性项目时提出建议,并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一并提交材料。

保护单位经评审、审议、公示、审批等程序后, (略) 认定、公布。

第二十六条 (略) (略) 推荐的区级代表性项目,其保护单位 (略) 政区域范围内;由区属单位、 (略) 会组织推荐的区级代表性项目,该项目保护单位应当 (略) 政范围内。

第二十七条 (略) (略) 或者区属单位、 (略) 会组织推荐的区级代表性项目,认定一个保护单位。 (略) (略) 或者区属单位、 (略) 会组织推荐的某项区级代表性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认定多个保护单位。

第二十八条 保护单位因客观 (略) 义务, (略) 调整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 (略) (略) 推荐的区级代表性项目, (略) (略) 组织征求相关传承人、群体、单位的意见;由区属单位、 (略) 会组织推荐的区级代表性项目, (略) 门或者单位组织征求相关传承人、群体、单位的意见;

(二) (略) (略) ,区属单位、 (略) 会 (略) 门或者单位征求意见后,将有关材料 (略) ;

(三) (略) (略) 审核后,研究确定确需调整的保护单位名单。

第二十九条 调整保护单位,除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提交保护单位推荐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护单位确需调整的理由;

(二)原保护单位同意放弃作为保护单位的声明。

第三十条 保护单位因保护不力或者保护措施不当等主观原因,导致区级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恶化或者出现严重问题,或者使区级 (略) (略) 所或者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 (略) (略) 或者有关区属单位、 (略) 会 (略) 门或者单位核实后,将有关情 (略) 。 (略) 进行审核后,可以撤销该保护单位资格,并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重新认定保护单位。

第三十一条 (略) (略) (略) 应当通过以下措施,支持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对区级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传播活动给予指导和资金扶持;

(二)通过在各街镇、村居以及各级公共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或者设施中设立工作室、传承点等方式,为区级代表性传承人的公益性传播、传 (略) 地和设施条件;

(三)加强对区级代表性传承人的宣传,扩大影响, (略) 会地位;

(四)组织开展培训、交流、实践等活动,提高区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传播能力。

第三十二条 (略) 、区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妥善保管区级代表性项目实物、资料,防止损毁和流失。

第三十三条 (略) 、 (略) (略) 应当支持区级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在秉承传统、不失其本的前提下,通过技术革新、材料改进、产品研发、创意设计、市场营销等手段,提升区级代表性项目的创造性价值,增强传承活力。

四、管理

第三十四条 保护和传承区级代表性项目,应当落实保护和传承责任,量化年度保护和传承任务指标。

(略) (略) 推荐的区级代表性项目, (略) (略) 应当与该项目的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签订保护和传承协议。

由区属单位、 (略) 会组织推荐的区级代表性项目,该区属单位、 (略) 会 (略) 门或者单位应当与该项目的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签订保护和传承协议。

第三十五条 (略) (略) ,区属单位、 (略) 会 (略) 门或者单位应 (略) 政区域或者本单位的区级代表性 (略) 以及保护传 (略) 自查、检查,对保护计划未有效实施、保护传承措施不力、经费使用不当等问题,项目保护单位等责任主体及时纠正、整改,并将结 (略) 。

第三十 (略) (略) 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辖区区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总体情况和每项区级代表性项目的存续情况、保护传承工作进展情况等 (略) 。

由区属单位、 (略) 会组织推荐的区级代表性项目,该区属单位、 (略) 会组织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区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工作情况 (略) 。

区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和传承工作中发生的如遭遇突发严重情况、区级代表性传承人个人或者团体成员死亡等重大事项, (略) (略) ,区属单位、 (略) 会组织应当及 (略) 报告。

第三十七条 区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略) ,区属单位、 (略) 会 (略)

(一)未按照保护计划落实各项保护措施的;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报送项目保护情况的。

第三十八条 区级代表性项目标牌由保护单位负责悬挂并妥善保管。 (略) 同意,保护单位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 (略) 变更、复制、转授。

第三十九条 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因个人死亡、年龄、疾病,团体解散等原因丧失传承能力的, (略) 应当及时重新或者补充认定该区级代表性项目的区级代表性传承人。

五、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青浦区 (略) 负责解释,自印 (略) 。




(略) 门,有关单位:

为有效保护青浦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加强青浦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根据《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青浦区 (略) 制定了《青浦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略) 。

特此通知。


附件:《青浦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青浦区 (略)

* 年3月3日



附件

青浦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浦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有效保护青浦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略) 称的青浦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是指列入青浦区人民政府公布的青浦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项目。

第三条 青浦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以下分别简称“区级代表性项目”“区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保护和管理以及相关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二、认定

第四条 区级代表性项目、区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由上海市青浦区 (略) (以下简称“ (略) ”)组织实施。

认定区级代表性项目、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略) 推荐、评审、审议、公示、审批、公布等程序。

第五条 推荐区级代表性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对正确理解我国各民族、各地区生活发展变迁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二)具有增强中华民族文化认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略) 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的作用;

(三)植根于青浦地方文化土壤,具有青浦文化特征,与青浦历史文化发展相融合;

(四)具有较长的历史传统、清晰的传承脉络和较广泛的影响力, (略) 区中以活态形式存在。

第六条 推荐区级代表性项目,应当充 (略) 区、群体或者有关个人的意愿。

第七条 推荐区级代表性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项目保护计划;

(三)保护单位情况;

(四)项目视听资料;

(五)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第八条 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包括个人和团体。

个人指传承人为单个自然人。

团体指两名(含)以上传承人构成的自然人组合。团体成员分别掌握某项区级代表性项目的重要环节、 (略) 分,相互间不可或缺,分工协作,共同传承该区级代表性项目。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或团体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区级代表性传承人:

(一)熟练掌握并承续某项区级代表性项目,在该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和较大影响;

(二)在该区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中具有核心作用, (略) 政区域内从事该区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传承工作,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搜集、整理和研究,但不直接从事传承活动的,不得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区级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条 推荐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被推荐人的基本信息;

(二)该区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谱系、被推荐人的技艺特点及成就、授徒传艺情况等;

(三)被推荐人持有该区级代表性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四)反映被推荐人技艺特点和授徒传艺情况的视听资料;

(五)其他有助于说明被推荐人代表性的材料。

被推荐人为团体的,还应提交团体成员组成名单、成员技艺特点等材料。

第十一条 (略) (略) 进行项目遴选,并经镇人民政府( (略) )同意后, (略) 提出推荐。

(略) (略) 推荐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第九条规定,并征得该区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同意后, (略) 提出推荐。

第十二条区属单位推荐区级代表性项目,且愿意担任该区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承担保护义务,具备开 (略) 需人员、设施、场地等条件的, (略) 门或者单位同意后, (略) 提出推荐。

区属单位推荐区级代表性传承人, (略) 门或者单位以及相应的区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同意后, (略) 提出推荐。

第十三 (略) (略) 登记 (略) 会组织(以下简称“ (略) 会组织”)推荐区级代表性项目,且愿意担任该项目的保护单位,承担保护义务,具备开 (略) 需人员、设施、场地等条件的, (略) 门或者单位以及 (略) 同意后, (略) 提出推荐。

(略) 会组织推荐区级代表性传承人, (略) 门或者单位、相应的区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以及 (略) 同意后, (略) 提出推荐。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可 (略) 提出推荐区级代表性项目的建议。

个人或者团体认为本人或者本团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可以 (略) (略) 、区属单位、 (略) 会组织提出被推荐为区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申请。

第十五条 (略) 委托 (略) 具体负责区级代表性项目、区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材料的受理工作。

第十六条 (略) 邀请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 (略) 相关成员,组成专家评审小组。

第十七条 专家评审小组在审阅推荐材料基础上,通过个人投票的方式产生区级代表性项目、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初选名单。进入初选名单的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投票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专家评审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一)参与被推荐的区级代表性项目、区级代表性传承人论证或者申报材料制作;

(二)与被推荐区级代表性项目、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及相关群体存在利益关系。

第十九条 (略) 对区级代表性项目、区级代表性传承人 (略) 审议,提出推荐名单,并将推荐名单及基本信 (略) (略) 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条 (略) 根据专家评审小组意见和公示结果,拟定待入选青浦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名单,报青浦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略) 根据专家评审小组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略) 向区级代表性项目授予标牌,向区级代表性传承人授予证书。

三、保护

第二十二条区级代表性项目一经公布, (略) (略) 、区属单位、 (略) 会组织应当为本地区或者本单位的区级代表性项目编制保护计划,并在三个月内提交至 (略) 。

(略) 可以根据青浦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流布范围和生存状态,结合保护工作的需要,对部分区级代表性项目编制专门保护计划。

第二十三条 (略) 从愿意承担某项区级代表性项目保护义务,具备相关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 (略) 会组织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程序,认定该区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保护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该区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相对完整的资料,并得到该区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或者传承群体的认可;

(三)有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意愿和能力;

(四)有开展传承、 (略) 所和条件。

第二十四条 推荐保护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基本情况;

(二)独立法人资格证明;

(三)保护单位有能力承担保护职责的说明;

(四)自愿承担某项区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职责,并 (略) 无偿使用该区级代表性项目 (略) 宣传、推广的声明。

第二十五条 推荐保护单位, (略) (略) 、区属单位、 (略) 会组织在推荐区级代表性项目时提出建议,并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一并提交材料。

保护单位经评审、审议、公示、审批等程序后, (略) 认定、公布。

第二十六条 (略) (略) 推荐的区级代表性项目,其保护单位 (略) 政区域范围内;由区属单位、 (略) 会组织推荐的区级代表性项目,该项目保护单位应当 (略) 政范围内。

第二十七条 (略) (略) 或者区属单位、 (略) 会组织推荐的区级代表性项目,认定一个保护单位。 (略) (略) 或者区属单位、 (略) 会组织推荐的某项区级代表性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认定多个保护单位。

第二十八条 保护单位因客观 (略) 义务, (略) 调整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 (略) (略) 推荐的区级代表性项目, (略) (略) 组织征求相关传承人、群体、单位的意见;由区属单位、 (略) 会组织推荐的区级代表性项目, (略) 门或者单位组织征求相关传承人、群体、单位的意见;

(二) (略) (略) ,区属单位、 (略) 会 (略) 门或者单位征求意见后,将有关材料 (略) ;

(三) (略) (略) 审核后,研究确定确需调整的保护单位名单。

第二十九条 调整保护单位,除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提交保护单位推荐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护单位确需调整的理由;

(二)原保护单位同意放弃作为保护单位的声明。

第三十条 保护单位因保护不力或者保护措施不当等主观原因,导致区级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恶化或者出现严重问题,或者使区级 (略) (略) 所或者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 (略) (略) 或者有关区属单位、 (略) 会 (略) 门或者单位核实后,将有关情 (略) 。 (略) 进行审核后,可以撤销该保护单位资格,并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重新认定保护单位。

第三十一条 (略) (略) (略) 应当通过以下措施,支持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对区级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传播活动给予指导和资金扶持;

(二)通过在各街镇、村居以及各级公共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或者设施中设立工作室、传承点等方式,为区级代表性传承人的公益性传播、传 (略) 地和设施条件;

(三)加强对区级代表性传承人的宣传,扩大影响, (略) 会地位;

(四)组织开展培训、交流、实践等活动,提高区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传播能力。

第三十二条 (略) 、区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妥善保管区级代表性项目实物、资料,防止损毁和流失。

第三十三条 (略) 、 (略) (略) 应当支持区级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在秉承传统、不失其本的前提下,通过技术革新、材料改进、产品研发、创意设计、市场营销等手段,提升区级代表性项目的创造性价值,增强传承活力。

四、管理

第三十四条 保护和传承区级代表性项目,应当落实保护和传承责任,量化年度保护和传承任务指标。

(略) (略) 推荐的区级代表性项目, (略) (略) 应当与该项目的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签订保护和传承协议。

由区属单位、 (略) 会组织推荐的区级代表性项目,该区属单位、 (略) 会 (略) 门或者单位应当与该项目的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签订保护和传承协议。

第三十五条 (略) (略) ,区属单位、 (略) 会 (略) 门或者单位应 (略) 政区域或者本单位的区级代表性 (略) 以及保护传 (略) 自查、检查,对保护计划未有效实施、保护传承措施不力、经费使用不当等问题,项目保护单位等责任主体及时纠正、整改,并将结 (略) 。

第三十 (略) (略) 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辖区区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总体情况和每项区级代表性项目的存续情况、保护传承工作进展情况等 (略) 。

由区属单位、 (略) 会组织推荐的区级代表性项目,该区属单位、 (略) 会组织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区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工作情况 (略) 。

区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和传承工作中发生的如遭遇突发严重情况、区级代表性传承人个人或者团体成员死亡等重大事项, (略) (略) ,区属单位、 (略) 会组织应当及 (略) 报告。

第三十七条 区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略) ,区属单位、 (略) 会 (略)

(一)未按照保护计划落实各项保护措施的;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报送项目保护情况的。

第三十八条 区级代表性项目标牌由保护单位负责悬挂并妥善保管。 (略) 同意,保护单位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 (略) 变更、复制、转授。

第三十九条 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因个人死亡、年龄、疾病,团体解散等原因丧失传承能力的, (略) 应当及时重新或者补充认定该区级代表性项目的区级代表性传承人。

五、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青浦区 (略) 负责解释,自印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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