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公司设立(备案)登记决定书
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公司设立(备案)登记决定书
镜市监撤字〔2021〕014号
当事人:芜 (略)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略) 会信用代码: 点击查看>> MA2MYKPC8H
住所(住址):芜湖市镜湖区联盛国际商业广场2#楼170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梁浩
2021年9月17日,我局接到举报,举报人梁浩称其身份证信息被盗用,在你司被注册为法定代表人。2021年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至芜湖市镜湖区联盛国际商业广场2#楼1707检查,现场未发现当事人在此注册地经营。执法人员现场 (略) 芜湖联盛国际 (略) , (略) 管理查询未发现你在芜湖市镜湖区联盛国际商业广场2#楼1707经营过。
经查,你于2017、2018、2019、2020、2021年五年未年报, (略)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我局于2021年11月9日在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公告公示栏对你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相关意见。2021年10月29日由安徽金 (略) 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皖金瑞司鉴[2021]文 (略) )显示,你于2016年8月 (略) 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芜 (略) 股东决定》上“梁浩”的签名不是出自梁浩的笔迹。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你在芜湖市镜湖区联盛国际商业广场2#楼1707经营。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证明芜 (略) 未在芜湖市镜湖区联盛国际商业广场2#楼1707经营过, (略) 芜湖联盛国际 (略) 予以配合检查;
2.询问笔录2份4页,证明梁浩对身份证信息被盗用,在芜 (略) 被注册为法定代表人一事的相关陈述及委托代理人王丽敏的陈述;
3.芜 (略) 《公司登记档案》一套,证明芜 (略) (略) 档案材料;
4.安徽金 (略) 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皖金瑞司鉴[2021]文 (略) )一份,证明司法鉴定意见芜 (略) 于2016年8月 (略) 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芜 (略) 股东决定》上“梁浩”的签名不是出自梁浩的笔迹;
5.拍摄照片1张,证明芜 (略) 未在芜湖市镜湖区联盛国际商业广场2#楼1707经营。
2021年12月15日,我局依法在芜湖市镜湖区 (略) 向你公告送达了《撤销公司设立(备案)登记听证告知书》(镜市监撤听告字〔2021〕 (略) ),你在法定期 (略) 提出任何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你 (略) 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如下:撤销芜 (略) 于2016年8月4日设立的登记。
(略) 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或者芜湖市市 (略) 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芜湖市镜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镜湖区 市 (略)
(印 章)
2022年3月11日
(市 (略) (略) 会 (略) 理决定信息)
镜市监撤字〔2021〕014号
当事人:芜 (略)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略) 会信用代码: 点击查看>> MA2MYKPC8H
住所(住址):芜湖市镜湖区联盛国际商业广场2#楼170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梁浩
2021年9月17日,我局接到举报,举报人梁浩称其身份证信息被盗用,在你司被注册为法定代表人。2021年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至芜湖市镜湖区联盛国际商业广场2#楼1707检查,现场未发现当事人在此注册地经营。执法人员现场 (略) 芜湖联盛国际 (略) , (略) 管理查询未发现你在芜湖市镜湖区联盛国际商业广场2#楼1707经营过。
经查,你于2017、2018、2019、2020、2021年五年未年报, (略)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我局于2021年11月9日在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公告公示栏对你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相关意见。2021年10月29日由安徽金 (略) 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皖金瑞司鉴[2021]文 (略) )显示,你于2016年8月 (略) 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芜 (略) 股东决定》上“梁浩”的签名不是出自梁浩的笔迹。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你在芜湖市镜湖区联盛国际商业广场2#楼1707经营。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证明芜 (略) 未在芜湖市镜湖区联盛国际商业广场2#楼1707经营过, (略) 芜湖联盛国际 (略) 予以配合检查;
2.询问笔录2份4页,证明梁浩对身份证信息被盗用,在芜 (略) 被注册为法定代表人一事的相关陈述及委托代理人王丽敏的陈述;
3.芜 (略) 《公司登记档案》一套,证明芜 (略) (略) 档案材料;
4.安徽金 (略) 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皖金瑞司鉴[2021]文 (略) )一份,证明司法鉴定意见芜 (略) 于2016年8月 (略) 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芜 (略) 股东决定》上“梁浩”的签名不是出自梁浩的笔迹;
5.拍摄照片1张,证明芜 (略) 未在芜湖市镜湖区联盛国际商业广场2#楼1707经营。
2021年12月15日,我局依法在芜湖市镜湖区 (略) 向你公告送达了《撤销公司设立(备案)登记听证告知书》(镜市监撤听告字〔2021〕 (略) ),你在法定期 (略) 提出任何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你 (略) 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如下:撤销芜 (略) 于2016年8月4日设立的登记。
(略) 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或者芜湖市市 (略) 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芜湖市镜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镜湖区 市 (略)
(印 章)
2022年3月11日
(市 (略) (略) 会 (略) 理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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