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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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略) :发布机构:
(略) : 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3日

“上海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做好“上海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上海市慈善条例》和《上海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上海慈善奖”的申报和评选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的方式推荐,严格标准,差额评选,好中选优。

??第三条(评选对象)

??“上海慈善奖”是本市慈善领域政府最高奖,旨在表彰本市慈善活动中事迹突出、影响广泛的单位、个人、团队、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等。

?? (略) 称的慈善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

??“上海慈善奖”评选表彰面向基层和一线,一 (略) 级或 (略) 级以 (略) , (略) 原则上不超过评选表彰总数的20%。

??第四条(奖项设置及名额)

??“上海慈善奖”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奖项设置慈善楷模奖、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捐赠企业奖、捐赠个人奖,每个奖项名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个,总数不超过40个。

??第五条(宣传推广)

?? (略) 门和单位、各区等应当积极宣传、 (略) 门、本行业、本辖区获评“上海慈善奖”的单位、个人、团队、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等先进事迹,发挥标杆引领示范作用,推动本市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组织机构)

??“上海慈善奖”主办单位为市政府,承办单 (略) ,评选表彰工 (略) 牵头,与 (略) (略) 联合组织实施。

??第七条(评选表彰委员会)

??市政府成立“上海慈善奖”评选表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有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新闻媒体、教育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单位的代表和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社会知名慈善人士等组成。

??每届评委会具体人 (略) 提出,报市政府同意。

??第八条(工作机构及职责)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 (略) ,负责制定评选表彰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奖项评审日常工作,就评选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略) 理意见建议。

??第三章 申报推荐

??第九条(申报推荐条件)

??申报“上海慈善奖”的单位、个人、团队、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等, (略) 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上海城市精神,彰显上海城市品格,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一)申报慈善楷模奖,应当是在本市慈善领域事迹突出、社会影响良好,具有感召力、公信力、示范性的个人(包括慈善工作者) (略) 。

??(二)申报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应当是在本市慈善领域具有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影响力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

??(三)申报捐赠企业奖,应当是大力支持本市慈善事业,自愿捐款捐物,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社会慈善形象好,模 (略) 会责任,在表彰周期内贡献突出、一般捐赠款物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

??(四)申报捐赠个人奖,应当是积极参与本市慈善事业,自愿捐款捐物,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 (略) 会形象,在表彰周期内贡献突出、一般捐赠款物价值在100万元以上或者捐赠款物价值在个人资产规模中占比较高、慈善事迹感人的个人。

??第十条(推荐单位和职责)

?? (略) 门和单位、各区政府等是“上海慈善奖”的推荐单位。各推荐单位应当在职责和业务范围内,负责单位、个人、团队、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等参评“上海慈善奖”的申报推荐工作。

??各推荐单位应当在完成参评材料审核和初选工作,且经意见征求和不少于5 (略) 会公示后,向评委会办公室申报推荐候选对象。社会公示期间,各推荐单位还应当将被推荐对象的有 (略) (略) 区进行公示。

??各推荐单位应当进行充分宣传、动员,挖掘先进典型,扩大活动影响, (略) 会各界广泛参与,建立健全推荐工作机制,秉承“公开、平等、择优”原则,做好推荐工作。

??第十一条(自荐)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个人、团队、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等可以向属地区政府进行自荐, (略) 归口受理,并具体负责自荐对象的参评材料审核、意见征求、社会公示等相关申报推荐工作。

??第十二条(申报要求)

??参评“上海慈善奖”,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对慈 (略) 作贡献的文字和影音材料。参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详细,参评材料涉及的捐赠金额应当提供捐赠票据等证明。

??第十三条(推荐前意见征求)

??坚持“谁推荐,谁征求”原则,由各推荐单位负责推荐前的意见征求工作。

??对被推荐的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各推荐单位在推荐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公安、 (略) 会保障、生态环境、税务、市场监管、 (略) 门意见;对国有企业及其负责人,还需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 (略) 门意见。

??对被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或个人,各推荐单位在推荐前, (略) 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 (略) 门意见。

??对被推 (略) (略) 会组织,各推荐单位在推荐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公安、业务主管(行业管理)、 (略) 门意见。

??对被推荐的其他单位、个人、团队、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等,各推荐单位在推荐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公安、 (略) 门意见。

??第四章 评审表彰

??第十四条(真实性审核)

??评委会办公室和各推荐单位有权就参评材料向参 (略) 门进行核实,参 (略) 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评审)

??评委会办公室汇总推荐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对材料不齐全、未按照规定填写的,可以要求推荐单位补正材料。推荐单位应当在接受推荐截止日期前,补充完善相关材料。逾期未向评委会办公室补齐材料的,可视为无效推荐。

??评委会办公室经初步审核后,根据参评对象事迹,按照正式表彰名额的150%,提出“上海慈善奖”候选名单报评委会。评委会通过召开评审会等方式,对候选对象进行差额评选,形成拟表彰名单。

??第十六条(名单征询审定与公示)

??评委会办公室将拟表彰名单向 (略) 门征求意见,按照《上海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有关程序规定,报请市政府同意,并在报请市委审定正式表彰名单后,进行不少于5 (略) 会公示。

??第十七条(表彰宣传)

??以市政府名义对“上海慈善奖”获奖对象进行表彰并颁发证书及奖杯。一般于9月5日“中华慈善日”举办表彰活动。

??第十八条(对重复参评的规定)

??已经获得“上海慈善奖”表彰的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一般不再参评“上海慈善奖”。

??已经获得“上海慈善奖”表彰的捐赠企业和捐赠个人,后续作出新的突出贡献的,可以再次参评“上海慈善奖”。

??已经获得“中华慈善奖”表彰的,后续作出新的突出贡献的,可以参评“上海慈善奖”。

??第十九条(优先推荐)

??获得“上海慈善奖”表彰的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等,可以优先推荐参评“中华慈善奖”。

??第二十条(不授予奖项情形)

??参评单位、个人、团队、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等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上海慈善奖”:

??(一)填报参评材料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 (略) 会影响的。

??(三)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下列单位、 (略) :

??1. (略) 门按照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 (略) 。

??2. (略) 门按照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在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中严重失信, (略) 依法判定承担责任的捐赠人。

??4.被公安 (略) 的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单位、 (略) 。

??5.有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单位、 (略)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社会监督)

??“上海慈善奖”评审接受媒体、 (略) 会各界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

??第二十二条( (略) 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上海慈善奖”评选表彰有异议的,可以向评委会办公室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评委会办公室应当按 (略) 理。

??第二十三条(奖项使用)

??“上海慈善奖”获得者应当珍视荣誉,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声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出租、伪造证书及奖杯,不得将证书及奖杯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四条(奖项撤销)

??“上海慈善奖”获奖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或者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表彰的,或者在慈善捐赠活动中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对其已获奖项予以撤销并对外公布,收回证书及奖杯。

??第二十五条(评审纪律)

??对评选表彰工作人员借助“上海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收取费用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以及在评选表彰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 (略)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解释权)

??本办法的具体解释工作, (略) 承担。

??第二十七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2年3月9日。


(略) :发布机构:
(略) : 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3日

“上海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做好“上海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上海市慈善条例》和《上海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上海慈善奖”的申报和评选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的方式推荐,严格标准,差额评选,好中选优。

??第三条(评选对象)

??“上海慈善奖”是本市慈善领域政府最高奖,旨在表彰本市慈善活动中事迹突出、影响广泛的单位、个人、团队、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等。

?? (略) 称的慈善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

??“上海慈善奖”评选表彰面向基层和一线,一 (略) 级或 (略) 级以 (略) , (略) 原则上不超过评选表彰总数的20%。

??第四条(奖项设置及名额)

??“上海慈善奖”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奖项设置慈善楷模奖、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捐赠企业奖、捐赠个人奖,每个奖项名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个,总数不超过40个。

??第五条(宣传推广)

?? (略) 门和单位、各区等应当积极宣传、 (略) 门、本行业、本辖区获评“上海慈善奖”的单位、个人、团队、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等先进事迹,发挥标杆引领示范作用,推动本市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组织机构)

??“上海慈善奖”主办单位为市政府,承办单 (略) ,评选表彰工 (略) 牵头,与 (略) (略) 联合组织实施。

??第七条(评选表彰委员会)

??市政府成立“上海慈善奖”评选表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有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新闻媒体、教育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单位的代表和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社会知名慈善人士等组成。

??每届评委会具体人 (略) 提出,报市政府同意。

??第八条(工作机构及职责)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 (略) ,负责制定评选表彰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奖项评审日常工作,就评选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略) 理意见建议。

??第三章 申报推荐

??第九条(申报推荐条件)

??申报“上海慈善奖”的单位、个人、团队、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等, (略) 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上海城市精神,彰显上海城市品格,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一)申报慈善楷模奖,应当是在本市慈善领域事迹突出、社会影响良好,具有感召力、公信力、示范性的个人(包括慈善工作者) (略) 。

??(二)申报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应当是在本市慈善领域具有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影响力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

??(三)申报捐赠企业奖,应当是大力支持本市慈善事业,自愿捐款捐物,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社会慈善形象好,模 (略) 会责任,在表彰周期内贡献突出、一般捐赠款物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

??(四)申报捐赠个人奖,应当是积极参与本市慈善事业,自愿捐款捐物,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 (略) 会形象,在表彰周期内贡献突出、一般捐赠款物价值在100万元以上或者捐赠款物价值在个人资产规模中占比较高、慈善事迹感人的个人。

??第十条(推荐单位和职责)

?? (略) 门和单位、各区政府等是“上海慈善奖”的推荐单位。各推荐单位应当在职责和业务范围内,负责单位、个人、团队、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等参评“上海慈善奖”的申报推荐工作。

??各推荐单位应当在完成参评材料审核和初选工作,且经意见征求和不少于5 (略) 会公示后,向评委会办公室申报推荐候选对象。社会公示期间,各推荐单位还应当将被推荐对象的有 (略) (略) 区进行公示。

??各推荐单位应当进行充分宣传、动员,挖掘先进典型,扩大活动影响, (略) 会各界广泛参与,建立健全推荐工作机制,秉承“公开、平等、择优”原则,做好推荐工作。

??第十一条(自荐)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个人、团队、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等可以向属地区政府进行自荐, (略) 归口受理,并具体负责自荐对象的参评材料审核、意见征求、社会公示等相关申报推荐工作。

??第十二条(申报要求)

??参评“上海慈善奖”,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对慈 (略) 作贡献的文字和影音材料。参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详细,参评材料涉及的捐赠金额应当提供捐赠票据等证明。

??第十三条(推荐前意见征求)

??坚持“谁推荐,谁征求”原则,由各推荐单位负责推荐前的意见征求工作。

??对被推荐的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各推荐单位在推荐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公安、 (略) 会保障、生态环境、税务、市场监管、 (略) 门意见;对国有企业及其负责人,还需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 (略) 门意见。

??对被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或个人,各推荐单位在推荐前, (略) 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 (略) 门意见。

??对被推 (略) (略) 会组织,各推荐单位在推荐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公安、业务主管(行业管理)、 (略) 门意见。

??对被推荐的其他单位、个人、团队、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等,各推荐单位在推荐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公安、 (略) 门意见。

??第四章 评审表彰

??第十四条(真实性审核)

??评委会办公室和各推荐单位有权就参评材料向参 (略) 门进行核实,参 (略) 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评审)

??评委会办公室汇总推荐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对材料不齐全、未按照规定填写的,可以要求推荐单位补正材料。推荐单位应当在接受推荐截止日期前,补充完善相关材料。逾期未向评委会办公室补齐材料的,可视为无效推荐。

??评委会办公室经初步审核后,根据参评对象事迹,按照正式表彰名额的150%,提出“上海慈善奖”候选名单报评委会。评委会通过召开评审会等方式,对候选对象进行差额评选,形成拟表彰名单。

??第十六条(名单征询审定与公示)

??评委会办公室将拟表彰名单向 (略) 门征求意见,按照《上海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有关程序规定,报请市政府同意,并在报请市委审定正式表彰名单后,进行不少于5 (略) 会公示。

??第十七条(表彰宣传)

??以市政府名义对“上海慈善奖”获奖对象进行表彰并颁发证书及奖杯。一般于9月5日“中华慈善日”举办表彰活动。

??第十八条(对重复参评的规定)

??已经获得“上海慈善奖”表彰的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一般不再参评“上海慈善奖”。

??已经获得“上海慈善奖”表彰的捐赠企业和捐赠个人,后续作出新的突出贡献的,可以再次参评“上海慈善奖”。

??已经获得“中华慈善奖”表彰的,后续作出新的突出贡献的,可以参评“上海慈善奖”。

??第十九条(优先推荐)

??获得“上海慈善奖”表彰的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等,可以优先推荐参评“中华慈善奖”。

??第二十条(不授予奖项情形)

??参评单位、个人、团队、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等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上海慈善奖”:

??(一)填报参评材料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 (略) 会影响的。

??(三)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下列单位、 (略) :

??1. (略) 门按照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 (略) 。

??2. (略) 门按照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在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中严重失信, (略) 依法判定承担责任的捐赠人。

??4.被公安 (略) 的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单位、 (略) 。

??5.有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单位、 (略)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社会监督)

??“上海慈善奖”评审接受媒体、 (略) 会各界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

??第二十二条( (略) 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上海慈善奖”评选表彰有异议的,可以向评委会办公室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评委会办公室应当按 (略) 理。

??第二十三条(奖项使用)

??“上海慈善奖”获得者应当珍视荣誉,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声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出租、伪造证书及奖杯,不得将证书及奖杯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四条(奖项撤销)

??“上海慈善奖”获奖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或者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表彰的,或者在慈善捐赠活动中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对其已获奖项予以撤销并对外公布,收回证书及奖杯。

??第二十五条(评审纪律)

??对评选表彰工作人员借助“上海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收取费用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以及在评选表彰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 (略)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解释权)

??本办法的具体解释工作, (略) 承担。

??第二十七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2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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