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泉市水务局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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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泉市水务局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 (略) 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 (略) )精神,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水行政执法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平泉市营商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 (略) 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 (略) 会公开,保障行 (略) 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 (略) 会监督。

第三条 (略) 在行政许可、 (略) 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5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水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包括:

(一)事前公示内容:

(1)执法主体。公示内设执法股室职责分工、管 (略) 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 (略) 码和执法区域等;

(2)执法依据。逐项公 (略) 依据的法律、法规、 (略) 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3)执法权限。公示行政许可、 (略) 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4)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5)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6)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7)监督举报。公开监督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 (略) 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二)事中公示内容

(1)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2) (略) 水务窗口主动公示水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办事程序和实施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 (略) 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三)事后公开内容

(1)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2) (略) 罚。 (略) 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 (略) (略) 等;

(3)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4)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5)行政征收。行政征收费名称、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等。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1)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2)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略) 会稳定的;

(4)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5)国家和省人民政 (略) 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公示内容应通过网络、公告、印发宣传单等形式,向社会或行政执法相对人公布。

第八条执法公示分为长期公示、阶段性工作公示、临时性执法工作公示。

第九条公示内容如有变动, (略) 会或行政执法相对人重新公布。

第十条执法公示实行专人负责制,开辟咨询电话,定期设立咨询服务台,方便群众咨询。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略)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 (略) 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 (略) 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仪等方式,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各执法单位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文书、影像资料、记录仪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记录的形式、范围和载体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第五条文字记录即通过文书、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第六条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影像资料。

第三章记录设备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建立影像资料管理制度,按照执法单位名称、执法 (略) 、执法人员信息、案由及案件当事人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八条行政执 (略) 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九条各执法单位要定期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四章记录的保存及归档

第十条各执法单位负责本单位执法记录设备的影像资料和行政执法案卷日常存储、保管。

第十一条日常执法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案卷每年底都交由水政(政策法规)科统一考评。 (略) 罚一般程序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记录的影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 (略) 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五章检查和考评

(略) 水政科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行 (略) 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对记录的案卷、影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帐。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 (略) 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影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影像资料和案卷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影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 (略) 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略)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 (略) 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略) 罚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 (略) 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机关、以及委托或授权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水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 (略) 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全市各级 (略) 门要配合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且取得政府法制机构执法证件的法制审核人员。

第四条全市各级 (略) 门要明确聘请的法律顾问参与法制审核职责,对所有参与审核事项要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中的作用。

第五条全市各级 (略) 门要建立和制定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负责法制审核人员每年应参加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培训。

第二章审核范围

第六条全市各级 (略) (略) 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可 (略) 会 (略) 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七条全市各级 (略) 门要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治审核目录清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治审核流程图》,报 (略) 门法治机构审核备案。

第八条全市各级 (略) 门要积极探索适用简易 (略) 有执法决定进行法治审核制度。

第三章审核程序

第九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水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作出执法决定。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水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审核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十条全市各级水行政执法机关的案件承办机构,在执法活动调查终结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报送本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执法活动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十二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三条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四条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五条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六条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水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行政执法 (略) 理。

第十八条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制机构审核后,提交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全市各级水行政主管机关 (略) 门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全市各级 (略) 门的执法人员、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 (略) 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 (略) 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 (略) )精神,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水行政执法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平泉市营商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 (略) 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 (略) 会公开,保障行 (略) 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 (略) 会监督。

第三条 (略) 在行政许可、 (略) 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5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水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包括:

(一)事前公示内容:

(1)执法主体。公示内设执法股室职责分工、管 (略) 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 (略) 码和执法区域等;

(2)执法依据。逐项公 (略) 依据的法律、法规、 (略) 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3)执法权限。公示行政许可、 (略) 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4)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5)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6)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7)监督举报。公开监督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 (略) 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二)事中公示内容

(1)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2) (略) 水务窗口主动公示水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办事程序和实施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 (略) 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三)事后公开内容

(1)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2) (略) 罚。 (略) 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 (略) (略) 等;

(3)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4)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5)行政征收。行政征收费名称、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等。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1)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2)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略) 会稳定的;

(4)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5)国家和省人民政 (略) 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公示内容应通过网络、公告、印发宣传单等形式,向社会或行政执法相对人公布。

第八条执法公示分为长期公示、阶段性工作公示、临时性执法工作公示。

第九条公示内容如有变动, (略) 会或行政执法相对人重新公布。

第十条执法公示实行专人负责制,开辟咨询电话,定期设立咨询服务台,方便群众咨询。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略)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 (略) 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 (略) 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仪等方式,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各执法单位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文书、影像资料、记录仪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记录的形式、范围和载体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第五条文字记录即通过文书、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第六条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影像资料。

第三章记录设备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建立影像资料管理制度,按照执法单位名称、执法 (略) 、执法人员信息、案由及案件当事人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八条行政执 (略) 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九条各执法单位要定期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四章记录的保存及归档

第十条各执法单位负责本单位执法记录设备的影像资料和行政执法案卷日常存储、保管。

第十一条日常执法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案卷每年底都交由水政(政策法规)科统一考评。 (略) 罚一般程序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记录的影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 (略) 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五章检查和考评

(略) 水政科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行 (略) 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对记录的案卷、影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帐。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 (略) 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影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影像资料和案卷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影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 (略) 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略)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 (略) 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略) 罚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 (略) 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机关、以及委托或授权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水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 (略) 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全市各级 (略) 门要配合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且取得政府法制机构执法证件的法制审核人员。

第四条全市各级 (略) 门要明确聘请的法律顾问参与法制审核职责,对所有参与审核事项要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中的作用。

第五条全市各级 (略) 门要建立和制定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负责法制审核人员每年应参加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培训。

第二章审核范围

第六条全市各级 (略) (略) 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可 (略) 会 (略) 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七条全市各级 (略) 门要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治审核目录清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治审核流程图》,报 (略) 门法治机构审核备案。

第八条全市各级 (略) 门要积极探索适用简易 (略) 有执法决定进行法治审核制度。

第三章审核程序

第九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水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作出执法决定。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水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审核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十条全市各级水行政执法机关的案件承办机构,在执法活动调查终结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报送本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执法活动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十二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三条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四条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五条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六条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水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行政执法 (略) 理。

第十八条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制机构审核后,提交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全市各级水行政主管机关 (略) 门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全市各级 (略) 门的执法人员、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 (略) 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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