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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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 (略) 令201 (略) ??根据2016年4月11日《 (略) 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略) 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 (略) 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略) 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略) 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 (略) 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略) 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 (略) 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 点击查看>> )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略) (略) 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略) (略) 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 (略) 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略) (略)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 (略) 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以下简称专用车辆)。

第四条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 (略) 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 (略) 》(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 点击查看>> )执行。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 点击查看>> ),分为Ⅰ、Ⅱ、Ⅲ等级。

第五条 (略) 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 (略) 危险货物运输, (略)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 (略) (略)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 (略) 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 (略)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负责 (略)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第八条 (略)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 2.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5.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6.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 (略) 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8.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 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 2.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 (略) 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 (略) 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3.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 (略) 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 (略) 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 (略) 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 (略) 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3.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企业主要负责人、 (略) 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6.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7.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8.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9.安全事故报告、 (略) 理制度。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 (略) 危险货物运输: (一)属于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 1.省级以上安全生 (略) 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第十条 (略)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设 (略) 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二)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投资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 1.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情况;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等有关情况。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 2.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五)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六)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 (七)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 (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 (略) 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 (略) 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物品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1.省级以上安全生 (略) 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等证明。 2.能证明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以及书面委托书。

第十二条设 (略) 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 (略) 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略) 明确的程序和 (略) 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 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许可事项,具体内容应当包括运输危险货物的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专用车辆数量、要求以及运输性质,并在1 (略)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 (略) 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发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略) 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准予许可的企业或单位的许可事项等,及时以书面形式 (略) 运输管理机构。 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已 (略) 运输经营许可的,设 (略) 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中加注新许可的事项。如果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略) 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由原许可机关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第十四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期限落实拟投入的专用车辆、设备。 原许可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落实的专用车辆、设备予以核实,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标注“剧毒”;对从事 (略) 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还应当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被许可人未在承诺期限内落实专用车辆、设备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撤销许可决定,并收回已核发的许可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期限落实拟聘用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被许可人未在承诺期限内按照承诺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撤销许可决定,并收回已核发的许可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许可一次性、 (略) 危险货物运输。

第十七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 (略) 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同时遵守《 (略) 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道路危险货 (略) (略) 危险货物运输的, (略) 注册地设 (略) 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运输许可。设立分公司的, (略) 注册地设 (略) 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本章有关许可的规定办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当在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终止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停业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专用车辆、设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二十二条设 (略) 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 (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二) (略) 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专用车辆标志的配备情况; (三)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配备情况。

第二十三条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略) 危险货物运输。 除铰接列车、具有特殊装置的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外,严禁使用货车列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倾卸式车辆只能运输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危险货物。 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四条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机械及工具的技术状况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规定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五条罐式专用车辆的常压罐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 (略) 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 点击查看>> .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 (略) 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 点击查看>> .2)等有关技术要求。 使用压力容器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符合国家特种设备安 (略) 门制订并公布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等有关技术要求。 压力容器和罐式专用车辆应当 (略) 门出具的压力容器或者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第二十六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货物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七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到 (略) 理能力的机构对常压罐体进行清洗(置换)作业,将废气、污水等污染物集中收集,消除污染,不得随意排放,污染环境。

第四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 (略) 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 (略) 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 (略) 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严禁 (略) 危险货物运输 (略)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 (略) 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对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和承运人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三十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标志,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告知承运人相关注意事项。 危险货物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提交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三十一条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感染性、腐蚀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其他专用车辆可以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但应当由运输企业对专用车辆进 (略) 理,确保不对普通货物造成污染、损害。 不得将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运输。

第三十二条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点击查看>> )的要求悬挂标志。

第三十三条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配备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牌。

第三十四条专用车辆应当配备符合有关国家 (略) 载运的危险货物相 (略) 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备。

第三十五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运、凭证运输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运输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托运人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查验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承运。

第三十六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脱落、扬散、丢失以及燃烧、爆炸、泄漏等。

第三十七条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的要求,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

第三十八条 (略) 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还应当在专用车辆上配备押运人员,确 (略) 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

第三十九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途中,驾驶人员不得随意停车。 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设置警戒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条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危险货物运输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指派装卸管理人员;若合同未予约定,则由负责装卸作业的一方指派装卸管理人员。

第四十一条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四十二条严禁专用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载、超限运输。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使用罐式专用车辆运输货物时,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应当和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使用牵引车运输货物时,挂车载货后的总质量应当与牵引车的准牵引总质量相匹配。

第四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要求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在运输危险货物时,严 (略) 门关于危险 (略) 、时间、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 (略) 门关于剧毒、爆 (略) 运输车辆在重大节假日 (略) 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通过卫星定位监控平台或者监控终端 (略) 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 (略) 行驶等违法违规驾驶行为。 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3个月,违法 (略) 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第四十五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略) 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 (略) 置措施,并严格执行《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等标准,不得违章作业。

第四十六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通过岗前培训、例会、定期学习等方式,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和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

第四十七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第四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或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第四十九条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根据应急预案和《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的要 (略) 置措施,并向事故 (略) 门、交 (略) 门和本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本单位危险货物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 (略) 门和环境保护、 (略) 门报告。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公布事故报告电话。

第五十条在危险货物装卸过程中,应当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轻装轻卸,堆码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不得与普通货物混合堆放。

第五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为其承运的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五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异地经营( (略) 起讫点均不在企业注册地市域内)累计3个月以上的,应当向经营地设 (略) 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 (略) 场管理规定》执行。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或者 (略)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第五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在异地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监督检查时,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提供相应的从业资格档案资料,原发证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 (略) 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没有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予以扣押。

第五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略)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机构举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并在接到举报 (略) 理; (略) 门职责的,应当及 (略) 门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略) 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略) 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 (略) 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略) 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 (略) 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 (略) 危险货物运输 (略)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 (略) 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 (略) 得。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托运人不向 (略) 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 (略) 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 (略) 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略) 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 (略)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 (略)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 (略) 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 (略) 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略)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未作规定的,按照《道路 (略) 场管理规定》执行;对 (略) 危险货物运输未作规定的,参照《道路 (略) 场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证》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 (略) 门会同同级交 (略) 门核定。

第六十七条 (略) 可以根据相关行业协会的申请,经组织专家论证后,统一公布可以按照普通 (略) 运输管理的危险货物。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略) 2005年发布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略) 令20 (略) ) (略) 2010年发布的《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略) 令20 (略)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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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 (略) 令201 (略) ??根据2016年4月11日《 (略) 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略) 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 (略) 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略) 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略) 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 (略) 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略) 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 (略) 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 点击查看>> )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略) (略) 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略) (略) 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 (略) 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略) (略)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 (略) 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以下简称专用车辆)。

第四条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 (略) 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 (略) 》(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 点击查看>> )执行。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 点击查看>> ),分为Ⅰ、Ⅱ、Ⅲ等级。

第五条 (略) 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 (略) 危险货物运输, (略)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 (略) (略)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 (略) 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 (略)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负责 (略)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第八条 (略)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 2.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5.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6.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 (略) 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8.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 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 2.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 (略) 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 (略) 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3.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 (略) 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 (略) 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 (略) 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 (略) 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3.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企业主要负责人、 (略) 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6.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7.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8.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9.安全事故报告、 (略) 理制度。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 (略) 危险货物运输: (一)属于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 1.省级以上安全生 (略) 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第十条 (略)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设 (略) 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二)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投资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 1.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情况;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等有关情况。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 2.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五)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六)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 (七)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 (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 (略) 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 (略) 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物品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1.省级以上安全生 (略) 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等证明。 2.能证明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以及书面委托书。

第十二条设 (略) 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 (略) 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略) 明确的程序和 (略) 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 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许可事项,具体内容应当包括运输危险货物的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专用车辆数量、要求以及运输性质,并在1 (略)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 (略) 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发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略) 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准予许可的企业或单位的许可事项等,及时以书面形式 (略) 运输管理机构。 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已 (略) 运输经营许可的,设 (略) 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中加注新许可的事项。如果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略) 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由原许可机关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第十四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期限落实拟投入的专用车辆、设备。 原许可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落实的专用车辆、设备予以核实,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标注“剧毒”;对从事 (略) 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还应当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被许可人未在承诺期限内落实专用车辆、设备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撤销许可决定,并收回已核发的许可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期限落实拟聘用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被许可人未在承诺期限内按照承诺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撤销许可决定,并收回已核发的许可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许可一次性、 (略) 危险货物运输。

第十七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 (略) 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同时遵守《 (略) 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道路危险货 (略) (略) 危险货物运输的, (略) 注册地设 (略) 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运输许可。设立分公司的, (略) 注册地设 (略) 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本章有关许可的规定办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当在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终止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停业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专用车辆、设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二十二条设 (略) 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 (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二) (略) 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专用车辆标志的配备情况; (三)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配备情况。

第二十三条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略) 危险货物运输。 除铰接列车、具有特殊装置的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外,严禁使用货车列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倾卸式车辆只能运输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危险货物。 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四条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机械及工具的技术状况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规定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五条罐式专用车辆的常压罐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 (略) 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 点击查看>> .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 (略) 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 点击查看>> .2)等有关技术要求。 使用压力容器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符合国家特种设备安 (略) 门制订并公布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等有关技术要求。 压力容器和罐式专用车辆应当 (略) 门出具的压力容器或者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第二十六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货物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七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到 (略) 理能力的机构对常压罐体进行清洗(置换)作业,将废气、污水等污染物集中收集,消除污染,不得随意排放,污染环境。

第四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 (略) 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 (略) 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 (略) 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严禁 (略) 危险货物运输 (略)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 (略) 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对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和承运人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三十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标志,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告知承运人相关注意事项。 危险货物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提交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三十一条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感染性、腐蚀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其他专用车辆可以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但应当由运输企业对专用车辆进 (略) 理,确保不对普通货物造成污染、损害。 不得将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运输。

第三十二条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点击查看>> )的要求悬挂标志。

第三十三条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配备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牌。

第三十四条专用车辆应当配备符合有关国家 (略) 载运的危险货物相 (略) 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备。

第三十五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运、凭证运输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运输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托运人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查验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承运。

第三十六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脱落、扬散、丢失以及燃烧、爆炸、泄漏等。

第三十七条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的要求,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

第三十八条 (略) 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还应当在专用车辆上配备押运人员,确 (略) 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

第三十九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途中,驾驶人员不得随意停车。 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设置警戒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条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危险货物运输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指派装卸管理人员;若合同未予约定,则由负责装卸作业的一方指派装卸管理人员。

第四十一条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四十二条严禁专用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载、超限运输。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使用罐式专用车辆运输货物时,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应当和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使用牵引车运输货物时,挂车载货后的总质量应当与牵引车的准牵引总质量相匹配。

第四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要求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在运输危险货物时,严 (略) 门关于危险 (略) 、时间、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 (略) 门关于剧毒、爆 (略) 运输车辆在重大节假日 (略) 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通过卫星定位监控平台或者监控终端 (略) 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 (略) 行驶等违法违规驾驶行为。 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3个月,违法 (略) 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第四十五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略) 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 (略) 置措施,并严格执行《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等标准,不得违章作业。

第四十六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通过岗前培训、例会、定期学习等方式,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和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

第四十七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第四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或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第四十九条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根据应急预案和《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的要 (略) 置措施,并向事故 (略) 门、交 (略) 门和本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本单位危险货物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 (略) 门和环境保护、 (略) 门报告。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公布事故报告电话。

第五十条在危险货物装卸过程中,应当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轻装轻卸,堆码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不得与普通货物混合堆放。

第五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为其承运的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五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异地经营( (略) 起讫点均不在企业注册地市域内)累计3个月以上的,应当向经营地设 (略) 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 (略) 场管理规定》执行。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或者 (略)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第五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在异地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监督检查时,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提供相应的从业资格档案资料,原发证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 (略) 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没有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予以扣押。

第五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略)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机构举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并在接到举报 (略) 理; (略) 门职责的,应当及 (略) 门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略) 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略) 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 (略) 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略) 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 (略) 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 (略) 危险货物运输 (略)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 (略) 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 (略) 得。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托运人不向 (略) 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 (略) 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 (略) 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略) 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 (略)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 (略)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 (略) 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 (略) 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略)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未作规定的,按照《道路 (略) 场管理规定》执行;对 (略) 危险货物运输未作规定的,参照《道路 (略) 场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证》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 (略) 门会同同级交 (略) 门核定。

第六十七条 (略) 可以根据相关行业协会的申请,经组织专家论证后,统一公布可以按照普通 (略) 运输管理的危险货物。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略) 2005年发布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略) 令20 (略) ) (略) 2010年发布的《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略) 令20 (略)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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