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饶阳镇分局)
饶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饶阳镇分局)
饶阳县市 (略)
(略) 罚决定书
饶市监不罚〔 2022 〕 4 号
当事人:饶阳县鲜活海鲜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略) 会信用代码: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法定代表人:李**
2021年12月13日,我局收到石家 (略) 检验报告( (略) : 点击查看>> FZW 点击查看>> 、 点击查看>> FZW 点击查看>> )显示:饶阳县鲜活海鲜超市销售的皮皮虾、梭子蟹,检查项目中“镉”项目不符合规定。2021年1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饶阳县鲜活海鲜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及抽检批次皮皮虾、梭子蟹。 (略) 长批准,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饶阳县鲜活海鲜超市进行询问调查, (略) 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重金属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2年2月24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饶阳县鲜活海鲜超市2021年12月7日自肃宁县永 (略) 购进皮皮虾5公斤、梭子蟹4公斤,购进价格皮皮虾80元/公斤、梭子蟹116元/公斤,共计864元,至2021年12月1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除抽检皮皮虾3.1公斤、梭子蟹2.95公 (略) 售出,销售价格皮皮虾100元/公斤、梭子蟹140元/公斤,共计1060元,该案货值1060元。饶阳县鲜活海鲜超市购进的该批次皮皮虾、梭子蟹,当事人如实提供了进货凭证、检测报告、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1年12月13日在饶阳县鲜活海鲜超市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农产品皮皮虾、梭子蟹的事实。
2. 2021年12月20日对饶阳县鲜活海鲜超市负责人李敬芳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存在。
3. 饶阳县鲜活海鲜超市进货单据复印件一份,证明涉案批次农产品皮皮虾、梭子蟹的购进渠道及数量。
4. 饶阳县鲜活海鲜超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
5. 饶阳县鲜活海鲜超市负责人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饶阳县鲜活海鲜超市负责人李敬芳的身份。
6. 石家 (略) 检验报告( (略) : 点击查看>> FZW 点击查看>> 、 点击查看>> FZW 点击查看>> )二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批次农产品皮皮虾、梭子蟹检查项目中“镉”项目不符合规定的事实。
7. 涉案批次农产品皮皮虾、梭子蟹的供货方资质、进货台账记录和检测报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对涉案农产品皮皮虾、梭子蟹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履行情况。
2022年2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 (略) 罚告知书》(饶市监罚告[2022] (略) ),告知当事人 (略) 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 (略) 提出陈述、申辩。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法规定,构成销售重金属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 (略) 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略) 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 (略) 罚。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 (略) 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略) 罚如下:
(略) 罚。
饶阳县市 (略)
(印章)
2022年3月9日
市 (略) (略) 会 (略) 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饶阳县市 (略)
(略) 罚决定书
饶市监不罚〔 2022 〕 4 号
当事人:饶阳县鲜活海鲜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略) 会信用代码: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法定代表人:李**
2021年12月13日,我局收到石家 (略) 检验报告( (略) : 点击查看>> FZW 点击查看>> 、 点击查看>> FZW 点击查看>> )显示:饶阳县鲜活海鲜超市销售的皮皮虾、梭子蟹,检查项目中“镉”项目不符合规定。2021年1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饶阳县鲜活海鲜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及抽检批次皮皮虾、梭子蟹。 (略) 长批准,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饶阳县鲜活海鲜超市进行询问调查, (略) 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重金属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2年2月24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饶阳县鲜活海鲜超市2021年12月7日自肃宁县永 (略) 购进皮皮虾5公斤、梭子蟹4公斤,购进价格皮皮虾80元/公斤、梭子蟹116元/公斤,共计864元,至2021年12月1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除抽检皮皮虾3.1公斤、梭子蟹2.95公 (略) 售出,销售价格皮皮虾100元/公斤、梭子蟹140元/公斤,共计1060元,该案货值1060元。饶阳县鲜活海鲜超市购进的该批次皮皮虾、梭子蟹,当事人如实提供了进货凭证、检测报告、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1年12月13日在饶阳县鲜活海鲜超市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农产品皮皮虾、梭子蟹的事实。
2. 2021年12月20日对饶阳县鲜活海鲜超市负责人李敬芳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存在。
3. 饶阳县鲜活海鲜超市进货单据复印件一份,证明涉案批次农产品皮皮虾、梭子蟹的购进渠道及数量。
4. 饶阳县鲜活海鲜超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
5. 饶阳县鲜活海鲜超市负责人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饶阳县鲜活海鲜超市负责人李敬芳的身份。
6. 石家 (略) 检验报告( (略) : 点击查看>> FZW 点击查看>> 、 点击查看>> FZW 点击查看>> )二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批次农产品皮皮虾、梭子蟹检查项目中“镉”项目不符合规定的事实。
7. 涉案批次农产品皮皮虾、梭子蟹的供货方资质、进货台账记录和检测报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对涉案农产品皮皮虾、梭子蟹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履行情况。
2022年2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 (略) 罚告知书》(饶市监罚告[2022] (略) ),告知当事人 (略) 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 (略) 提出陈述、申辩。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法规定,构成销售重金属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 (略) 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略) 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 (略) 罚。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 (略) 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略) 罚如下:
(略) 罚。
饶阳县市 (略)
(印章)
2022年3月9日
市 (略) (略) 会 (略) 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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