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国土资源局东坡区分局关于眉山市东坡区2013年第15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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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国土资源局东坡区分局关于眉山市东坡区2013年第15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眉东国土资公〔2014〕3号

眉山 (略) (略)

关于眉山市东坡区2013年第15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川府土〔2014〕 (略) 文批准眉山市东坡区2013年第15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以眉东府通〔2014〕 (略) 文将征收土地方案予以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眉山市东坡区2013年第15批乡镇建设用地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及面积

眉山市东坡区2013年第15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范围涉及眉山市东坡区修文镇光华村1、2、5、6组,岷江村1、2、4、5组;永寿镇冷中坝村1、2、5组,永江村1、2、6组集体农用地转用而成的建设用地 点击查看>> 公顷(其中:非基本农田耕地 点击查看>> 公顷,园地0.1774公顷,其他农用地6.6499公顷)和上述农村集体原有的建设用地9.1472公顷,合计 点击查看>> 公顷。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按照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地补偿耕地等别及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眉府发〔2010〕4号)规定,东坡区现执行的统一年产值标准为1870元/亩,根据川办函〔2008〕 (略) 文件规定,确定2013年第15批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全区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全区统一年产值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全区统一年产值6倍计算;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其计算方式:

(一)人均耕地1亩及1亩以上的。

1.土地补偿费:东坡区统一年产值1870元/亩×10倍

2.安置补助费:东坡区统一年产值1870元/亩×6倍

3.非耕地土地补偿费:东坡区统一年产值1870元/亩×10倍÷2

4.非耕地安置补助费:东坡区统一年产值1870元/亩×6倍÷2

(二)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 1.土地补偿费:东坡区统一年产值1870元/亩×10倍

2.安置补助费:东坡区统一年产值1870元/亩×(1÷人均耕地面积×6倍) 3.非耕地土地补偿费:东坡区统一年产值1870元/亩×10倍÷2

4.非耕地安置补助费:东坡区统一年产值1870元/亩×(1÷人均耕地面积×6倍)÷2 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征地范围内涉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省、市、区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费用支付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附着物补偿费在征收土地清场后由眉山 (略) (略) 核实后一次性拨转到涉及乡镇,涉及工业园区的由各园区拨付乡镇。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统一由乡镇支付相关村组(社),青苗、附着物补偿费由乡镇 (略) 有者。 五、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需安置农业人口773人,按照眉东府办函〔2013〕 (略) 文件规定办理农转非手续。征地涉及拆迁安置的,按照东坡区人民政府眉东府发〔2013〕 (略) 文件的规定执行。如因政策性调整,按调整后规定执行。

六、被征地农民或其他权利人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眉山 (略) (略) 提出。

特此公告。

眉山 (略) (略)

2014年5月13日

眉东国土资公〔2014〕3号

眉山 (略) (略)

关于眉山市东坡区2013年第15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川府土〔2014〕 (略) 文批准眉山市东坡区2013年第15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以眉东府通〔2014〕 (略) 文将征收土地方案予以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眉山市东坡区2013年第15批乡镇建设用地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及面积

眉山市东坡区2013年第15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范围涉及眉山市东坡区修文镇光华村1、2、5、6组,岷江村1、2、4、5组;永寿镇冷中坝村1、2、5组,永江村1、2、6组集体农用地转用而成的建设用地 点击查看>> 公顷(其中:非基本农田耕地 点击查看>> 公顷,园地0.1774公顷,其他农用地6.6499公顷)和上述农村集体原有的建设用地9.1472公顷,合计 点击查看>> 公顷。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按照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地补偿耕地等别及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眉府发〔2010〕4号)规定,东坡区现执行的统一年产值标准为1870元/亩,根据川办函〔2008〕 (略) 文件规定,确定2013年第15批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全区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全区统一年产值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全区统一年产值6倍计算;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其计算方式:

(一)人均耕地1亩及1亩以上的。

1.土地补偿费:东坡区统一年产值1870元/亩×10倍

2.安置补助费:东坡区统一年产值1870元/亩×6倍

3.非耕地土地补偿费:东坡区统一年产值1870元/亩×10倍÷2

4.非耕地安置补助费:东坡区统一年产值1870元/亩×6倍÷2

(二)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 1.土地补偿费:东坡区统一年产值1870元/亩×10倍

2.安置补助费:东坡区统一年产值1870元/亩×(1÷人均耕地面积×6倍) 3.非耕地土地补偿费:东坡区统一年产值1870元/亩×10倍÷2

4.非耕地安置补助费:东坡区统一年产值1870元/亩×(1÷人均耕地面积×6倍)÷2 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征地范围内涉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省、市、区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费用支付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附着物补偿费在征收土地清场后由眉山 (略) (略) 核实后一次性拨转到涉及乡镇,涉及工业园区的由各园区拨付乡镇。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统一由乡镇支付相关村组(社),青苗、附着物补偿费由乡镇 (略) 有者。 五、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需安置农业人口773人,按照眉东府办函〔2013〕 (略) 文件规定办理农转非手续。征地涉及拆迁安置的,按照东坡区人民政府眉东府发〔2013〕 (略) 文件的规定执行。如因政策性调整,按调整后规定执行。

六、被征地农民或其他权利人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眉山 (略) (略) 提出。

特此公告。

眉山 (略) (略)

201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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