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国土资源局东坡区分局关于眉山市东坡区2015年第10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眉山市国土资源局东坡区分局关于眉山市东坡区2015年第10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眉东国土资公〔2016〕8号
眉山 (略) (略)
关于眉山市东坡区2015年第10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川府土〔2015〕 (略) 文批准眉山市东坡区2015年第10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以眉东府通〔2016〕 (略) 文将征收土地方案予以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眉山市东坡区2015年第10批乡镇建设用地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及面积
眉山市东坡区2015年第10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范围涉及崇礼镇岷江村1、2、3、4组,桃园村2、4组;永寿镇永江村3、7组 点击查看>> 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非基本农田耕地 点击查看>> 公顷,园地2.5396公顷,其他农用地1.6583公顷)转用而成的建设用地和上述农村集体原有的建设用地 点击查看>> 公顷,合计 点击查看>> 公顷。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按照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执行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川国土资函〔2014〕 (略) )规定,东坡区现执行的统一年产值标准为2430元/亩,根据川办函〔2008〕 (略) 文件规定,确定2015年第10批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全区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全区统一年产值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全区统一年产值6倍计算;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其计算方式:
(一)人均耕地1亩及1亩以上的。
1.耕地土地补偿费:东坡区统一年产值2430元/亩×10倍
2.耕地安置补助费:东坡区统一年产值2430元/亩×6倍
3.非耕地土地补偿费:东坡区统一年产值2430元/亩×10倍÷2
4.非耕地安置补助费:东坡区统一年产值2430元/亩×6倍÷2
(二)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
1.耕地土地补偿费:东坡区统一年产值2430元/亩×10倍
2.耕地安置补助费:东坡区统一年产值2430元/亩×(1÷人均耕地面积×6倍) 3.非耕地土地补偿费:东坡区统一年产值2430元/亩×10倍÷2
4.非耕地安置补助费:东坡区统一年产值2430元/亩×(1÷人均耕地面积×6倍)÷2 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征地范围内涉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省、市、区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费用支付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附着物补偿费在征收土地时由眉山 (略) (略) 核实后一次性拨转到乡镇。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统一由乡镇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青苗、附着物补偿费 (略) 有者。 五、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人员,其社会保障按川办发〔2008〕 (略) 及有关规定办理。涉及拆迁安置的,采取“统规统建”、“统规自建”或“货币安置”方式,具体安置政策按眉东府发〔2013〕 (略) 文件的规定执行,如因政策性调整,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被征地农民或其他权利人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眉山 (略) (略) 提出。
特此公告。
眉山 (略) (略)
2016年4月22日
眉东国土资公〔2016〕8号
眉山 (略) (略)
关于眉山市东坡区2015年第10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川府土〔2015〕 (略) 文批准眉山市东坡区2015年第10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以眉东府通〔2016〕 (略) 文将征收土地方案予以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眉山市东坡区2015年第10批乡镇建设用地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及面积
眉山市东坡区2015年第10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范围涉及崇礼镇岷江村1、2、3、4组,桃园村2、4组;永寿镇永江村3、7组 点击查看>> 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非基本农田耕地 点击查看>> 公顷,园地2.5396公顷,其他农用地1.6583公顷)转用而成的建设用地和上述农村集体原有的建设用地 点击查看>> 公顷,合计 点击查看>> 公顷。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按照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执行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川国土资函〔2014〕 (略) )规定,东坡区现执行的统一年产值标准为2430元/亩,根据川办函〔2008〕 (略) 文件规定,确定2015年第10批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全区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全区统一年产值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全区统一年产值6倍计算;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其计算方式:
(一)人均耕地1亩及1亩以上的。
1.耕地土地补偿费:东坡区统一年产值2430元/亩×10倍
2.耕地安置补助费:东坡区统一年产值2430元/亩×6倍
3.非耕地土地补偿费:东坡区统一年产值2430元/亩×10倍÷2
4.非耕地安置补助费:东坡区统一年产值2430元/亩×6倍÷2
(二)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
1.耕地土地补偿费:东坡区统一年产值2430元/亩×10倍
2.耕地安置补助费:东坡区统一年产值2430元/亩×(1÷人均耕地面积×6倍) 3.非耕地土地补偿费:东坡区统一年产值2430元/亩×10倍÷2
4.非耕地安置补助费:东坡区统一年产值2430元/亩×(1÷人均耕地面积×6倍)÷2 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征地范围内涉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省、市、区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费用支付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附着物补偿费在征收土地时由眉山 (略) (略) 核实后一次性拨转到乡镇。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统一由乡镇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青苗、附着物补偿费 (略) 有者。 五、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人员,其社会保障按川办发〔2008〕 (略) 及有关规定办理。涉及拆迁安置的,采取“统规统建”、“统规自建”或“货币安置”方式,具体安置政策按眉东府发〔2013〕 (略) 文件的规定执行,如因政策性调整,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被征地农民或其他权利人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眉山 (略) (略) 提出。
特此公告。
眉山 (略) (略)
201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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