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浙金沅馨劳务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案(桐规划资源监(202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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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浙金沅馨劳务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案(桐规划资源监(2021)60号)

经查,2020年8月份起,湖南 (略) 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非法占用瑶琳镇毕浦村冷子里自然村的集体土地建设炸药仓库。该炸药仓库于2020年10月份建成,现场已建成一间砖瓦房。 (略) 委托桐庐协和土地 (略) 测绘,实际违法用地面积47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190平方米,建筑面积190平方米。

经规划确认“根据《瑶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4调整完善版),该地块不符合规划面积470平方米(其中一般基本农田342平方米、林地128平方米)。”

本局认为,湖南 (略) 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关于“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 (略) 批准。”的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关于“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 (略) 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略) 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略) 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以及《桐庐县国 (略) 罚裁量基准》,决定给 (略) 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70平方米土地;

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47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棚房1幢,建筑占地面积172平方米,建筑面积172平方米;移动房1幢,建筑占地面积18平方米,建筑面积18平方米,共计建筑占地面积190平方米,建筑面积190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

3.对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28平方米基本农田 (略) 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计罚款 点击查看>> 元( 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元整)人民币;对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42平方 (略) 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罚款 点击查看>> 元( 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元整)人民币,共计 点击查看>> 元( 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整)人民币。

当事人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 (略) 罚决定, (略) 罚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桐庐县支行( (略) 财政资金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略) 罚款。

(略) 罚决定,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桐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桐 (略) 起诉。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 (略) 强制执行。

经查,2020年8月份起,湖南 (略) 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非法占用瑶琳镇毕浦村冷子里自然村的集体土地建设炸药仓库。该炸药仓库于2020年10月份建成,现场已建成一间砖瓦房。 (略) 委托桐庐协和土地 (略) 测绘,实际违法用地面积47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190平方米,建筑面积190平方米。

经规划确认“根据《瑶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4调整完善版),该地块不符合规划面积470平方米(其中一般基本农田342平方米、林地128平方米)。”

本局认为,湖南 (略) 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关于“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 (略) 批准。”的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关于“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 (略) 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略) 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略) 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以及《桐庐县国 (略) 罚裁量基准》,决定给 (略) 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70平方米土地;

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47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棚房1幢,建筑占地面积172平方米,建筑面积172平方米;移动房1幢,建筑占地面积18平方米,建筑面积18平方米,共计建筑占地面积190平方米,建筑面积190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

3.对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28平方米基本农田 (略) 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计罚款 点击查看>> 元( 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元整)人民币;对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42平方 (略) 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罚款 点击查看>> 元( 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元整)人民币,共计 点击查看>> 元( 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整)人民币。

当事人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 (略) 罚决定, (略) 罚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桐庐县支行( (略) 财政资金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略) 罚款。

(略) 罚决定,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桐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桐 (略) 起诉。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 (略) 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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