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朝阳区来广营乡清河营村住宅及配套(2号地)南区项目方案调整反馈意见采信情况的通告
关于朝阳区来广营乡清河营村住宅及配套(2号地)南区项目方案调整反馈意见采信情况的通告
2021年9月30日至2021年10月29日,我局对朝阳区来广营乡清河营村住宅及配套(2号地)南区项目方案调整进行了现场及网上公示,公示期30天,公示期间收到现场公示反馈信函5份,网上公众反馈意见314条,现将采信情况通告如下:
一、 (略) 职责范围内的各方不同意见
1.公众参与意见:关于该项目容积率调整相关问题。
建设单位意见: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立项、原规划设计方案及已取得的相关手续等文件,本次方案调整是仅对南区剩余未建回购房户型进行的调整,地上建筑规模未发生变化,故本次方案调整不涉及容积率调整。
我局意见:建设单位意见属实,予以采信。
2.公众参与意见:关于该项目户数人数增加问题。
建设单位意见:本次方案调整为对南区未建 (略) 分的方案调整, (略) 分调整前为680户,本次户型调整后, (略) 分为1068户,增加388户。且原方案中公共服务配套按南北区总人数 点击查看>> 人进行设计,本次方案调整后南北区总人数为 点击查看>> 人,公共服务配套可满足调整后使用需求。
我局意见:建设单位意见属实,予以采信。
3.公众参与意见:关于该项目车位配置不足问题。
建设单位意见:依据本项目规划意见书、交评意 (略) 分方案,考虑到项目实际使用需求, (略) 分按照2辆/户设置, (略) 分按1辆/户设置,廉租房不设置机动车停车位。根据原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执行中衔接问题的通知,对于《指标》和《意见》施行前,建设项目已取得土地供应规划条件并入市交易作为土地出 (略) 分的按照该规划条件中提出的配置指标及相关要求执行。本项目车位设置符合相应要求。
我局意见:建设单位意见属实,予以采信。
4.公众参与意见:关于该项目建筑层数增加问题。
建设单位意见:本次方案调整为对南区未建 (略) 分的方案调整,调整后层 (略) 分层高一致,且建筑高度 (略) 降低,满足相关设计规范及日照要求。公示图中南区经济技术指标表中建筑层数30层,为南区廉租房层数。
我局意见:建设单位意见属实,予以采信。
5.公众参与意见:关于该项目绿地率不满足规范问题。
建设单位意见:根据该项目前期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该项目绿地率为30%,本次方案调整后南、北区绿地率均为31%,符合相关要求。
我局意见:建设单位意见属实,予以采信。
6.公众参与意见:关于新建 (略) 、 (略) 距离居民楼近及化粪池造成环境污染问题。
建设单位意见:原方 (略) (略) ,用地面积约136平方米,地上建筑规模约123平方米。方案调整后, (略) 的用地面积及建筑规模未发生变化,仅对位置进行调整。本次根据居民意见,我司将进一步优化 (略) 位置,最大程度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原设计方案中未明确化粪池位置, (略) 分中的化粪池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化粪池数量及容积符合本项目实际使用需求,且设计满足相关环保要求。
我局意见: (略) 门意见,本项目原方案 (略) (略) ,本次方案调整后 (略) 靠近已建成住宅楼,规模未变化,同时小 (略) 分化粪池,需由建设单位重新优化方案, (略) 尽量远离已建成住宅楼,最大程度减小对周边居民的影响,并确保 (略) 及化粪池符合相关环保要求。目前已要求建设单位按要求对方案进行优化。
7.公众参与意见:关于方案调整设计公众参与流程相关问题。
建设单位意见:本 (略) 分完全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且已验收交房,未进行任何变更,且南区公共区域用途及规模未发生变化。现申报 (略) 分与原 (略) 调整,进行现场和网上公示,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我局意见:本次方案调整为对南区未建 (略) 分的方案调整,按照《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要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在修改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应当依法征求意见。我局 (略) 分周边已有居民入住,采取现场及网上公示30日的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内公众可通过网上及信函方式反馈意见。
8.公众参与意见:关于补充教育配套相关问题。
建设单位意见:根据本项目出让合同及原方案中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核算,本项目教育配套设施由周边区域整体统筹,未在本项目内配置。
我局意见:依据该区域原有规划,清河营住宅及配套项目(1-4号地)教育配套整体核算,共 (略) , (略) , (略) 。鉴于前期审批文件未在清河营住宅及配套(2号地)南区项目配置教育服务设施,且土地已按审批文件出让,后续将结合现状情况,进一步梳理教育资源并统筹考虑配置问题。
9.公众参与意见:关于已建成地下车库出入口存在安全隐患相关问题。
建设单位意见:本 (略) 分地下车库北侧出口周边施工围挡已拆除,避免因施工围挡造成的视线遮挡问题,同时考虑到公众参与意见,我公司后续将对车库出口加装警报装置。东侧地下车库入口目前已建成,符合相应设计规范要求。
我局意见:本次方案调整为对南区未建 (略) 分的方案调整, (略) 分方案未发生变化,考虑到前期审批及公众参与、建设单位双方意见,已要求建设单位对现状出入口做好安全防护,避免安全隐患。
10.公众参与意见:关于南 (略) 用作商业用途的问题。
建设单位意见:根据前期审批文件,会所使用性质为配套商业及设备用房。
我局意见:建设单位意见属实,予以采信。
11.公众参与意见:关于政府回购商品房立面风格。
建设单位意见:本项目政府 (略) 分建筑立面风格 (略) 分保持一致。
我局意见: (略) 门意见,本 (略) 分均为政府回购商品房,关于建筑使用用途最终由区政府统筹安排。建筑立面风格与南区已建成住宅立面基本一致。
12.公众参与意见:关于南区廉租房和商品房分开管理问题。
建设单位意见:依据前期审批文件,廉租房及商品房未进行分隔,且项目内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均为廉租房及商品房共用,现状商品房及廉租房区域隔墙按照有关要求,需进行拆除。
我局意见:建设单位意见属实,予以采信。
13.公众参与意见:关于景观大道相关问题。
建设单位意见:本次申报的公示方案中仍然保留景观大道, (略) 分同时完成交付使用。
我局意见:有关方案 (略) 路及绿地范围等内容,以规划许可手续为准。
14.公众参与意见:关于公摊面积相关问题。
建设单位意见:本次方案调整为对南区未建 (略) 分的方案调整,不涉及已建成建筑的调整,故公摊面积未发生变化。
我局意见:建设单位意见属实,予以采信。
二、 (略) 职责无关的意见
1.公众参与意见:关于政府回购商品房建筑质量及后续使用用途。
建设单位意见:政府回购商品房建筑质量 (略) 分保持一致。关于建筑使用用途最终由区政府统筹安排。
我局意见: (略) 门意见,政府回购商品房使用用途最终由区政府统筹安排。关于房屋建筑质量最终以竣工验收为准。
2.公众参与意见:关于本项目施工及建成后带来的噪音、环境污染等问题。
建设单位意见:我司在施工时将严 (略) 门对施工的要求和相关政策施工,做好相关洒水降尘等措施,将噪音与扬尘降至标准以内,施工车辆不穿越住宅区,减少对周边住宅的影响。同时我司承诺 (略) 朝向廉租房一侧不开窗,优化外立面效果以保证与周边建筑相协调,并愿意在后期使用时配合区城管委的相关工作。
我局意见:有关施工及项目建成后出现的环境污染、噪音、安全等问题,居民可向环保、住建、 (略) 门反映。
3.公众参与意见:关于该项目施工周期相关问题。
建设单位意见: (略) 分在取得施工手续后,预计三年内可建设完成。
我局意见:关于施工周期问题,以建设单位意见为准。
4.公众参与意见:关于商品房销售宣传与审批文件不一致有关问题。
建设单位意见:关于我司房屋销售时已对相关审批手续中容积率、绿化率、建筑间距等相关技术指标进行公示,对于居民提到的相关宣传音频,我司会进行核实,如确有此情况,我司会对相关人员加强培训与管理。
我局意见:该项目绿地率、景观等与规划审批文件不符的内容,准确内容以规划许可手续为准。
5.公众参与意见:关于该项目停车费相关问题。
建设单位意见:本项目可售车位价格 (略) 门审批,租赁车位价格可 (略) 协商确定。
我局意见:有关停车收费问题,可进 (略) 进行确定。
2022年3月8日
2021年9月30日至2021年10月29日,我局对朝阳区来广营乡清河营村住宅及配套(2号地)南区项目方案调整进行了现场及网上公示,公示期30天,公示期间收到现场公示反馈信函5份,网上公众反馈意见314条,现将采信情况通告如下:
一、 (略) 职责范围内的各方不同意见
1.公众参与意见:关于该项目容积率调整相关问题。
建设单位意见: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立项、原规划设计方案及已取得的相关手续等文件,本次方案调整是仅对南区剩余未建回购房户型进行的调整,地上建筑规模未发生变化,故本次方案调整不涉及容积率调整。
我局意见:建设单位意见属实,予以采信。
2.公众参与意见:关于该项目户数人数增加问题。
建设单位意见:本次方案调整为对南区未建 (略) 分的方案调整, (略) 分调整前为680户,本次户型调整后, (略) 分为1068户,增加388户。且原方案中公共服务配套按南北区总人数 点击查看>> 人进行设计,本次方案调整后南北区总人数为 点击查看>> 人,公共服务配套可满足调整后使用需求。
我局意见:建设单位意见属实,予以采信。
3.公众参与意见:关于该项目车位配置不足问题。
建设单位意见:依据本项目规划意见书、交评意 (略) 分方案,考虑到项目实际使用需求, (略) 分按照2辆/户设置, (略) 分按1辆/户设置,廉租房不设置机动车停车位。根据原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执行中衔接问题的通知,对于《指标》和《意见》施行前,建设项目已取得土地供应规划条件并入市交易作为土地出 (略) 分的按照该规划条件中提出的配置指标及相关要求执行。本项目车位设置符合相应要求。
我局意见:建设单位意见属实,予以采信。
4.公众参与意见:关于该项目建筑层数增加问题。
建设单位意见:本次方案调整为对南区未建 (略) 分的方案调整,调整后层 (略) 分层高一致,且建筑高度 (略) 降低,满足相关设计规范及日照要求。公示图中南区经济技术指标表中建筑层数30层,为南区廉租房层数。
我局意见:建设单位意见属实,予以采信。
5.公众参与意见:关于该项目绿地率不满足规范问题。
建设单位意见:根据该项目前期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该项目绿地率为30%,本次方案调整后南、北区绿地率均为31%,符合相关要求。
我局意见:建设单位意见属实,予以采信。
6.公众参与意见:关于新建 (略) 、 (略) 距离居民楼近及化粪池造成环境污染问题。
建设单位意见:原方 (略) (略) ,用地面积约136平方米,地上建筑规模约123平方米。方案调整后, (略) 的用地面积及建筑规模未发生变化,仅对位置进行调整。本次根据居民意见,我司将进一步优化 (略) 位置,最大程度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原设计方案中未明确化粪池位置, (略) 分中的化粪池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化粪池数量及容积符合本项目实际使用需求,且设计满足相关环保要求。
我局意见: (略) 门意见,本项目原方案 (略) (略) ,本次方案调整后 (略) 靠近已建成住宅楼,规模未变化,同时小 (略) 分化粪池,需由建设单位重新优化方案, (略) 尽量远离已建成住宅楼,最大程度减小对周边居民的影响,并确保 (略) 及化粪池符合相关环保要求。目前已要求建设单位按要求对方案进行优化。
7.公众参与意见:关于方案调整设计公众参与流程相关问题。
建设单位意见:本 (略) 分完全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且已验收交房,未进行任何变更,且南区公共区域用途及规模未发生变化。现申报 (略) 分与原 (略) 调整,进行现场和网上公示,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我局意见:本次方案调整为对南区未建 (略) 分的方案调整,按照《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要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在修改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应当依法征求意见。我局 (略) 分周边已有居民入住,采取现场及网上公示30日的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内公众可通过网上及信函方式反馈意见。
8.公众参与意见:关于补充教育配套相关问题。
建设单位意见:根据本项目出让合同及原方案中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核算,本项目教育配套设施由周边区域整体统筹,未在本项目内配置。
我局意见:依据该区域原有规划,清河营住宅及配套项目(1-4号地)教育配套整体核算,共 (略) , (略) , (略) 。鉴于前期审批文件未在清河营住宅及配套(2号地)南区项目配置教育服务设施,且土地已按审批文件出让,后续将结合现状情况,进一步梳理教育资源并统筹考虑配置问题。
9.公众参与意见:关于已建成地下车库出入口存在安全隐患相关问题。
建设单位意见:本 (略) 分地下车库北侧出口周边施工围挡已拆除,避免因施工围挡造成的视线遮挡问题,同时考虑到公众参与意见,我公司后续将对车库出口加装警报装置。东侧地下车库入口目前已建成,符合相应设计规范要求。
我局意见:本次方案调整为对南区未建 (略) 分的方案调整, (略) 分方案未发生变化,考虑到前期审批及公众参与、建设单位双方意见,已要求建设单位对现状出入口做好安全防护,避免安全隐患。
10.公众参与意见:关于南 (略) 用作商业用途的问题。
建设单位意见:根据前期审批文件,会所使用性质为配套商业及设备用房。
我局意见:建设单位意见属实,予以采信。
11.公众参与意见:关于政府回购商品房立面风格。
建设单位意见:本项目政府 (略) 分建筑立面风格 (略) 分保持一致。
我局意见: (略) 门意见,本 (略) 分均为政府回购商品房,关于建筑使用用途最终由区政府统筹安排。建筑立面风格与南区已建成住宅立面基本一致。
12.公众参与意见:关于南区廉租房和商品房分开管理问题。
建设单位意见:依据前期审批文件,廉租房及商品房未进行分隔,且项目内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均为廉租房及商品房共用,现状商品房及廉租房区域隔墙按照有关要求,需进行拆除。
我局意见:建设单位意见属实,予以采信。
13.公众参与意见:关于景观大道相关问题。
建设单位意见:本次申报的公示方案中仍然保留景观大道, (略) 分同时完成交付使用。
我局意见:有关方案 (略) 路及绿地范围等内容,以规划许可手续为准。
14.公众参与意见:关于公摊面积相关问题。
建设单位意见:本次方案调整为对南区未建 (略) 分的方案调整,不涉及已建成建筑的调整,故公摊面积未发生变化。
我局意见:建设单位意见属实,予以采信。
二、 (略) 职责无关的意见
1.公众参与意见:关于政府回购商品房建筑质量及后续使用用途。
建设单位意见:政府回购商品房建筑质量 (略) 分保持一致。关于建筑使用用途最终由区政府统筹安排。
我局意见: (略) 门意见,政府回购商品房使用用途最终由区政府统筹安排。关于房屋建筑质量最终以竣工验收为准。
2.公众参与意见:关于本项目施工及建成后带来的噪音、环境污染等问题。
建设单位意见:我司在施工时将严 (略) 门对施工的要求和相关政策施工,做好相关洒水降尘等措施,将噪音与扬尘降至标准以内,施工车辆不穿越住宅区,减少对周边住宅的影响。同时我司承诺 (略) 朝向廉租房一侧不开窗,优化外立面效果以保证与周边建筑相协调,并愿意在后期使用时配合区城管委的相关工作。
我局意见:有关施工及项目建成后出现的环境污染、噪音、安全等问题,居民可向环保、住建、 (略) 门反映。
3.公众参与意见:关于该项目施工周期相关问题。
建设单位意见: (略) 分在取得施工手续后,预计三年内可建设完成。
我局意见:关于施工周期问题,以建设单位意见为准。
4.公众参与意见:关于商品房销售宣传与审批文件不一致有关问题。
建设单位意见:关于我司房屋销售时已对相关审批手续中容积率、绿化率、建筑间距等相关技术指标进行公示,对于居民提到的相关宣传音频,我司会进行核实,如确有此情况,我司会对相关人员加强培训与管理。
我局意见:该项目绿地率、景观等与规划审批文件不符的内容,准确内容以规划许可手续为准。
5.公众参与意见:关于该项目停车费相关问题。
建设单位意见:本项目可售车位价格 (略) 门审批,租赁车位价格可 (略) 协商确定。
我局意见:有关停车收费问题,可进 (略) 进行确定。
202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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