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水利和湖泊局黄冈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求《黄冈市武山湖太白湖龙感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黄冈市水利和湖泊局黄冈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求《黄冈市武山湖太白湖龙感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现将《黄冈市武山湖太白湖龙感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在黄冈市 (略) (略) (http:/ 点击查看>> )和黄冈 (略) (略) (http:/ 点击查看>> )上公布, (略) 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电话、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的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2年3月18日—4月18日
一、黄冈市 (略)
通讯地址:黄冈市黄州区宝 (略) 黄冈市 (略) 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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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黄冈 (略)
通讯地址:黄冈市黄 (略) (略) 黄冈 (略) 水生态环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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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武山湖太白湖龙感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武山湖太白湖龙感湖生态环境,保障水安全,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武山湖太白湖龙感湖(含水库,下同)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武山湖太白湖龙感湖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系统治理,控源截污、水 点击查看>> 共治,协调联动、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武山湖太白湖龙感湖保护应当确保湖泊功能不退化、水质显著改善、生态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第二章 政府职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武山湖太白湖龙感湖湖泊保护工作负总责。县(区)人民政府(含保护区管委会,下同)是辖区内湖泊保护的责任主体。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武山湖太白湖龙感湖湖泊保护纳入 (略) 会发展计划,组织编制武山湖太白湖龙感湖保护综合规划,并根据保护综合规划制定保护、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实施方案。完善湖泊管理体系,健全湖泊管理机构,落实湖泊保护责任主体,加强湖泊保护执法体系与能力建设,加大湖泊保护执法力度,将湖泊保护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和完善湖泊保护资金投入机制以及目标考核机制,鼓励、 (略) 会资金参与武山湖太白湖龙感湖保护与治理。 乡镇人民政府( (略) ,下同)应当对辖区湖泊组织巡查,及时制止填占、污染、违建等侵害湖泊的违法行为, (略) 门报告辖区内涉湖违法行为和突发事件, (略) 门开展湖泊保护执法检查和涉湖 (略) 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 (略) 门对武山湖太白湖龙感湖湖泊保护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水利和湖 (略) 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武山湖、太白湖和龙感湖湖泊 (略) 门,负责拟定三湖湖泊保护规划,统筹湖泊保护、利用和日常管理监督,协调跨区域湖泊保护纠纷, (略) 侵占、破坏湖泊资源的违法行为等; (二)生 (略) 门负责湖泊污染监督管理,拟定湖泊污染防治规划,水污染综合治理与监督, (略) 污染湖泊的违法行为等; (三)自然资源 (略) 门负责湖泊控制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监督管理, (略) 湖泊保护范围内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等; (四) (略) 门负责湖泊流域内农业(畜牧业)面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 (五) (略) 门负责渔业养殖的监督管理, (略) 湖泊水域范围内违法养殖和违法捕捞行为等; (六) (略) 门负责湖泊湿地保护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 (七)公安机关负责对涉湖违法犯 (略) 。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城市管理执法、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 (略) 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湖泊保护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水利和湖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水产、林业等相 (略) 门之间应当信息共享,建立武山湖太白湖龙感湖保护联席会议制度,互通执法情况,研究解决武山湖太白湖龙感湖三湖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略) 门联合执法机制,明确联合执法任务、联合执法频率、牵头单位职责等内容。 (略) 理部门无缝对接机制,对湖泊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突发事件,应当明确交办时间、交接手续、处理时间要求、处理结果信息互通等,实现湖 (略) 理及时、高效。
第八条 实行市、县(市、区)、乡(镇、场、街道)、村(社区)四级河湖长制。各级河湖长组织协调负责范围内武山湖太白湖龙感湖的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治理、水域岸线管理和水污染防治等工作,督促相 (略) 门履行法定职责。各级湖长名单、保护职责、保护目标、监督 (略) 会公布。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公民志愿担任民间河湖长,参与武山湖太白湖龙感湖的保护工作。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 (略) 门、企业 (略) 会团体应当加强武山湖、太白湖和龙感湖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加公众保护意识、拓展公众参与途径、引导公众参与三湖保护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配合有 (略) (略) 会发布湖泊保护的信息,加强对湖泊保护情况的舆论监督和宣传报道。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 (略) 门对在武山湖太白湖龙感湖保护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防洪排涝
第十条 防洪排涝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 (略) 利益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防洪排涝纳入 (略) 会发展规划,并同蓄水、补水、抗旱及改善生态环境协同推进,确保不同功能目标之间联动。
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服从防洪排涝总体安排。在确保安全前提下,科学调蓄、合理利用湖水资源,优化水环境。
第十一条 防洪排涝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规划,县(市、区)政府按片定责,各级政府 (略) 门具体执行。
防洪排涝工作实行各级 (略) 门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 (略) 门落实。
市政府应加强组织协调,推动县(市、区)水文情报信息共享、防洪排涝应急监测协同等机制构建与完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略) 门应加强与同级应急管理、气象 (略) 门之间协作,完善险情预测、通报、调度、抢护、救灾联防联控机制,提升协同防洪排涝能力。
第十二条 市 (略) 门应依据区域综合规划, (略) 门和有关地区编制防洪排涝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修改防洪排涝规划,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编制防洪排涝规划时需预留防洪排涝用地的,应经 (略) 门和 (略) 门会同有关地区核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该预留防洪排涝用地涉及其他项目用地的, (略) 门和 (略) 门核定时, (略) 门的意见。
依前款规定确定预留的防洪排涝用地后,应当公告。
预留的防洪排涝用地不得建设与防洪排涝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该土地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市 (略) 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 (略) 门,应加强常态巡视,做好辖区内湖泊与行洪排涝通道清淤、湖岸堤防加固及通水渠道拓展等工作。
造成湖泊及行洪排涝通道淤积,以及损坏湖堤、通水渠道等设施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 (略) 门责令限期清淤、修复或者承担维修费用。
第十五条 防洪排涝工程设施建设应纳入市 (略) 会发展规划。
建造防洪排涝设施,应由县(市、区)人民政府 (略) 门提出初步预案,并报请市人民政府 (略) 门批准。跨行政区建造防洪排涝设施,应由县(市、区)人民政府 (略) 门之间充分协商,共同拟定建设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 (略) 门批准。
建造与维护防 (略) 需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专项财政资金予以保障。针对受益范围明确的防洪排涝设施,前述人民政府可向直接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修建维护管理费,收费标准与计收办法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应严格非防洪排涝设施项目审批。
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建设跨湖、穿湖、穿堤、临湖的非防洪排涝设施的,应编制洪涝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预案,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开工。
经批准建造的非防洪排涝设施,应符合防洪排涝规划、岸线规划、环境保护、景观和谐等要求,不危及湖堤安全、湖势稳定及生态和谐。
非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单位、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对设施进行日常检查、保养、更新与拆除。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应依法对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进行清理整治,在保护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设妨碍防洪排涝的建筑物、构筑物,影响湖势稳定、危害湖岸安全;
(二)在行洪排涝渠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三)破坏、侵占毁损岸堤、沟渠、水闸、绿植等防洪排涝工程与作物,破坏水文检测、险情预警通信等设备设施;
(四)未经批准围湖造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对湖泊保护范围内阻碍行洪排涝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县(市、区) (略) 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前述 (略) 门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 (略) 门应当 (略) 在地相关单位建立湖泊污染源防治档案,实行一湖一档案。 污染源防治档案, (略) 在地区可能引发湖泊水污染的材料、生产工序、生产地点等基本情况,以及对以上基本情况进行的风险因素辨识筛选、事故后果分析、风险防范措施等内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污染源防治档案进行污染治理,编制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水环境功能区和水污染防治方案,合理安排武山湖太白湖龙 (略) ,调整产品结构,推行清洁生产。武山湖太白湖龙感湖三湖产业发展实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得新建、改建或扩建国家和省明令禁止建设的污染项目。已经建成的,武山湖太白湖龙感湖三湖流域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限期予以关闭、搬迁、转产或改造。
第二十一条 排放湖泊重点水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进入工业集聚区。工业聚集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 (略) 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 (略) 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略) 理后排放应当达到或优于一级A标准。
(略) 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略) 理, (略) (略) 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农业农 (略) 门应当在本辖区推广使用节水农业、测土配方施肥与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农药, (略) 理农业废弃物,推广可降解技术,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禁止在武山湖太白湖龙感湖内喷洒农药、农药包装物或清洗施药器械。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 (略) 门应当科学规划湖泊流域内畜禽饲养区域,根据武山湖太白湖龙感湖水环境承载能力科学划定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禁止在湖泊保护区内实施畜禽养殖,禁止在湖泊控制区内实施畜禽规模养殖。
在三湖从事经营性蓄禽养殖应当配套建设蓄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综合利用 (略) 理等污染防治设施,并满足湖泊水环境承载能力的要求。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不得进行蓄禽养殖。
第二十四条 湖泊水域应当实行人放天养。 (略) 门应当加强湖泊富营养化控制,禁止围栏、围网(箱)、投肥(粪、饵)养殖、珍珠养殖。 禁止将湖泊水域承包给经营者养殖。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改造城 (略) 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确保生活污 (略) 理,排放达到一级A标准。
(略) 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略) 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对三湖流域内农村垃圾收集、 (略) (略) 理的财政资金投入,统筹规划建设农村生活垃圾、 (略) 理设施。在有条件的乡村建 (略) 理设施,对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达到水质无害化。推进“厕所革命”,对粪便垃圾 (略) 理。
(略) 理设施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市环 (略) 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持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 禁止向湖泊、入湖港(含汊、沟、渠,下同)倾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工业废渣、医疗废弃物和其他废弃物、有毒有害物质,以 (略) (略) 理未达标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医疗废水。 禁止在湖泊、入湖港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禁止未按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在无防渗漏措施的入湖港,运输、存储有毒、含病原体的废污水和废弃物。 禁止向湖泊、入湖港排放油类、酸液、碱液以及剧毒废液、放射性废水和可溶性剧毒废渣、放射性固体废物等,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禁止在湖泊、入湖港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等。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加强黑臭水体整治,实施控源截污、内源治理、清淤疏浚,统筹推进城乡污水排放管道一体化工程,加快乡村旱厕、阴沟、暗渠等改造。
第二十九条 在本市辖区内的武山湖太白湖龙感湖范围内,改建、扩建房屋和城镇基础设施应当同步建设污水管网设施和雨污分流设施。
新建房屋和城镇基础设施截污纳管和雨污分流设施项目应当列入工程竣工验收内容,不按照要求建设施工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在城镇建成区未实施截污纳管或者雨污分流的区域,城 (略) 门应当组织制定改造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 市环 (略) 门应当加强湖泊水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建设,提高监测频率, (略) 会公布监测信息。
第三十一条 对武山湖太白湖龙感湖湖泊水环境质量未达标的湖泊地段,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湖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明确时间表、治污措施与责任追究,保证湖泊水质按期达标。每 (略) 会公布一次湖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实施情况。
第五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内武山湖太白湖龙感湖水生态环境统筹规划、综合治理,采取清淤疏浚、湖泊水质提升、湖岸治理等措施,积极开展三湖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湖泊保护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建立湖泊保护生态补偿制度,对因湖泊保护造成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补偿。
湖泊保护生态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市水利和湖 (略) 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 (略) 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湖岸保护,清退湖滨湿地和湖泊岸线的不合理占用,减少湖岸硬化,设置湖滨缓冲带,种植乔木、灌木和草本植物,增加绿地面积,加快生态受损湖岸修复与自然生态湖岸建设,形成环湖绿化景观。
禁止填占湖泊造园造景。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湖泊保护范围内山体的保护。 禁止对湖泊保护范围内的山体实施采石、采矿、取土和采伐林木等破坏湖泊生态环境的行为;经依法审批的重大建设项目,确实需要对湖泊保护范围内的山体实施采石、采矿、取土和采伐林木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湖泊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湖泊保护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制定武山湖太白湖龙感湖湖泊生态修复规划,明确湖泊生态修复目标,建立湖泊生态修复投入机制。 湖泊生态修复目标,包括水体富营养化趋势得到有效控制,增强湖泊水体自净能力,构建合理食物链,水体透明度和感官舒适度普遍提高;逐步恢复湖滨缓冲带的结构和功能,减少水土流失,促进湖泊生态环境改善和生态功能恢复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生态措施促进湖泊生态修复。鼓励采取种植适合地域特点的水生植物,重建水生植物群落,设置生态浮岛,放养滤食鱼类等措施,净化湖泊水质,促进湖泊水体生态系统良性发展。
第三十八条 为提升湖泊水质,维护水生物多样性,禁止在武山湖太白湖龙感湖三湖湖域实施下列有害水生物的行为:
(一)在湖岸、滩地搭棚、摆摊设点; (二)在湖泊保护范围内种植蔬菜瓜果、饲养畜禽; (三)损害堤岸、植被缓冲区;
(四)无证垂钓或者在限制垂钓区域内垂钓; (五)擅自截断水源和取用湖水; (六)未经许可开展水上运动、游乐等经营活动; (七)在湖泊水域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 (八)湖泊内的船舶没有配备污染物、废弃物收集设施,或者使用汽油、柴油等污染水体的燃料;
(九)在湖泊水资源保护区内新建排污口
(十)在湖泊水资源保护区内从事参观游览、影视拍摄、水生物资源调查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保护区管理规定,不得损害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
(十一)其他污染湖泊、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 (略) (略) 置。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相邻地区人民政府建立跨市湖泊联合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协调湖泊保护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公众参与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全面实施武山湖太白湖龙感湖湖泊保护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湖泊水面维护、勘界立桩、水污染防治、水质达标、生态修复和湖长履职情况等。 考核对象主要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湖长、 (略) 门及其主要负责人。 湖泊保护年度目标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湖长、 (略) 门主要负责人任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武山湖太白湖龙感湖湖泊保护工作问责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湖泊保护检查考核中问题突出的; (二)投诉、举报监督渠道不畅, (略) 会影响的; (三)未按照时限要求受理、处理群众举报、投诉, (略) 理结果的; (四)在开展湖泊联合执法中,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影响执法效果的; (五)未按照要求通报工作信息或者收到通报的工作信息后 (略) 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湖泊巡查的; (七)其他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相互推诿的。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 (略) 门应当建立武山湖太白湖龙感湖三湖保护投诉举报制度,设立湖泊保护投诉举报电话, (略) 会公布。 市、区人民政 (略) 门接到投诉和举报的,应当在 (略) 理 (略) (略) 门核查、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投诉、 (略) 理情况。 区人民政 (略) (略) 理完投诉和举报案件7日内,将投诉、 (略) 理情况向市人民政 (略) 门报告。 (略) 理的投诉、举报,当地人民政 (略) 门应当及时 (略) 理。需要市人民政 (略) (略) 理的重大投诉、举报,市人民政 (略) 门应当及时到达。
第四十三条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居)民积极参与湖泊保护工作,协助开展湖泊保洁、巡查等相关工作,发现危害湖泊生态环境的情况应当及时制止 (略) 门。 (略) 会团体、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开展多种形式的湖泊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和志愿者活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 (略) 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三湖”保护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实施违反本条例第XX条第X款、第XX条第X款、第XX条第X款和第X款之行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略) 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排污单位实施违反本条例第XX条第X款之行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 (略) 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实施违反本条例第XX条第X款之行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略) 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略) 理设施运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XX条第2款,导致出水水质不达标,由由县(市、区)人民政府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单位或个人实施违反本条例第XX条第X款之行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 (略) 门责令其限期拆除、改造或还原, (略) 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略) 以1万元以下罚款。
期限届满,违法行为人拒不拆除、改造或还原排污口,且湖泊水质遭受持续损害的,可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 (略) (略) 理,自完工之日起就垫付费用应向违法行为人追缴。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为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现将《黄冈市武山湖太白湖龙感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在黄冈市 (略) (略) (http:/ 点击查看>> )和黄冈 (略) (略) (http:/ 点击查看>> )上公布, (略) 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电话、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的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2年3月18日—4月18日
一、黄冈市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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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黄冈 (略)
通讯地址:黄冈市黄 (略) (略) 黄冈 (略) 水生态环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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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武山湖太白湖龙感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武山湖太白湖龙感湖生态环境,保障水安全,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武山湖太白湖龙感湖(含水库,下同)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武山湖太白湖龙感湖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系统治理,控源截污、水 点击查看>> 共治,协调联动、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武山湖太白湖龙感湖保护应当确保湖泊功能不退化、水质显著改善、生态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第二章 政府职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武山湖太白湖龙感湖湖泊保护工作负总责。县(区)人民政府(含保护区管委会,下同)是辖区内湖泊保护的责任主体。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武山湖太白湖龙感湖湖泊保护纳入 (略) 会发展计划,组织编制武山湖太白湖龙感湖保护综合规划,并根据保护综合规划制定保护、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实施方案。完善湖泊管理体系,健全湖泊管理机构,落实湖泊保护责任主体,加强湖泊保护执法体系与能力建设,加大湖泊保护执法力度,将湖泊保护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和完善湖泊保护资金投入机制以及目标考核机制,鼓励、 (略) 会资金参与武山湖太白湖龙感湖保护与治理。 乡镇人民政府( (略) ,下同)应当对辖区湖泊组织巡查,及时制止填占、污染、违建等侵害湖泊的违法行为, (略) 门报告辖区内涉湖违法行为和突发事件, (略) 门开展湖泊保护执法检查和涉湖 (略) 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 (略) 门对武山湖太白湖龙感湖湖泊保护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水利和湖 (略) 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武山湖、太白湖和龙感湖湖泊 (略) 门,负责拟定三湖湖泊保护规划,统筹湖泊保护、利用和日常管理监督,协调跨区域湖泊保护纠纷, (略) 侵占、破坏湖泊资源的违法行为等; (二)生 (略) 门负责湖泊污染监督管理,拟定湖泊污染防治规划,水污染综合治理与监督, (略) 污染湖泊的违法行为等; (三)自然资源 (略) 门负责湖泊控制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监督管理, (略) 湖泊保护范围内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等; (四) (略) 门负责湖泊流域内农业(畜牧业)面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 (五) (略) 门负责渔业养殖的监督管理, (略) 湖泊水域范围内违法养殖和违法捕捞行为等; (六) (略) 门负责湖泊湿地保护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 (七)公安机关负责对涉湖违法犯 (略) 。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城市管理执法、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 (略) 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湖泊保护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水利和湖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水产、林业等相 (略) 门之间应当信息共享,建立武山湖太白湖龙感湖保护联席会议制度,互通执法情况,研究解决武山湖太白湖龙感湖三湖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略) 门联合执法机制,明确联合执法任务、联合执法频率、牵头单位职责等内容。 (略) 理部门无缝对接机制,对湖泊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突发事件,应当明确交办时间、交接手续、处理时间要求、处理结果信息互通等,实现湖 (略) 理及时、高效。
第八条 实行市、县(市、区)、乡(镇、场、街道)、村(社区)四级河湖长制。各级河湖长组织协调负责范围内武山湖太白湖龙感湖的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治理、水域岸线管理和水污染防治等工作,督促相 (略) 门履行法定职责。各级湖长名单、保护职责、保护目标、监督 (略) 会公布。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公民志愿担任民间河湖长,参与武山湖太白湖龙感湖的保护工作。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 (略) 门、企业 (略) 会团体应当加强武山湖、太白湖和龙感湖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加公众保护意识、拓展公众参与途径、引导公众参与三湖保护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配合有 (略) (略) 会发布湖泊保护的信息,加强对湖泊保护情况的舆论监督和宣传报道。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 (略) 门对在武山湖太白湖龙感湖保护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防洪排涝
第十条 防洪排涝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 (略) 利益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防洪排涝纳入 (略) 会发展规划,并同蓄水、补水、抗旱及改善生态环境协同推进,确保不同功能目标之间联动。
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服从防洪排涝总体安排。在确保安全前提下,科学调蓄、合理利用湖水资源,优化水环境。
第十一条 防洪排涝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规划,县(市、区)政府按片定责,各级政府 (略) 门具体执行。
防洪排涝工作实行各级 (略) 门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 (略) 门落实。
市政府应加强组织协调,推动县(市、区)水文情报信息共享、防洪排涝应急监测协同等机制构建与完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略) 门应加强与同级应急管理、气象 (略) 门之间协作,完善险情预测、通报、调度、抢护、救灾联防联控机制,提升协同防洪排涝能力。
第十二条 市 (略) 门应依据区域综合规划, (略) 门和有关地区编制防洪排涝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修改防洪排涝规划,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编制防洪排涝规划时需预留防洪排涝用地的,应经 (略) 门和 (略) 门会同有关地区核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该预留防洪排涝用地涉及其他项目用地的, (略) 门和 (略) 门核定时, (略) 门的意见。
依前款规定确定预留的防洪排涝用地后,应当公告。
预留的防洪排涝用地不得建设与防洪排涝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该土地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市 (略) 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 (略) 门,应加强常态巡视,做好辖区内湖泊与行洪排涝通道清淤、湖岸堤防加固及通水渠道拓展等工作。
造成湖泊及行洪排涝通道淤积,以及损坏湖堤、通水渠道等设施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 (略) 门责令限期清淤、修复或者承担维修费用。
第十五条 防洪排涝工程设施建设应纳入市 (略) 会发展规划。
建造防洪排涝设施,应由县(市、区)人民政府 (略) 门提出初步预案,并报请市人民政府 (略) 门批准。跨行政区建造防洪排涝设施,应由县(市、区)人民政府 (略) 门之间充分协商,共同拟定建设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 (略) 门批准。
建造与维护防 (略) 需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专项财政资金予以保障。针对受益范围明确的防洪排涝设施,前述人民政府可向直接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修建维护管理费,收费标准与计收办法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应严格非防洪排涝设施项目审批。
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建设跨湖、穿湖、穿堤、临湖的非防洪排涝设施的,应编制洪涝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预案,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开工。
经批准建造的非防洪排涝设施,应符合防洪排涝规划、岸线规划、环境保护、景观和谐等要求,不危及湖堤安全、湖势稳定及生态和谐。
非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单位、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对设施进行日常检查、保养、更新与拆除。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应依法对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进行清理整治,在保护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设妨碍防洪排涝的建筑物、构筑物,影响湖势稳定、危害湖岸安全;
(二)在行洪排涝渠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三)破坏、侵占毁损岸堤、沟渠、水闸、绿植等防洪排涝工程与作物,破坏水文检测、险情预警通信等设备设施;
(四)未经批准围湖造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对湖泊保护范围内阻碍行洪排涝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县(市、区) (略) 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前述 (略) 门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 (略) 门应当 (略) 在地相关单位建立湖泊污染源防治档案,实行一湖一档案。 污染源防治档案, (略) 在地区可能引发湖泊水污染的材料、生产工序、生产地点等基本情况,以及对以上基本情况进行的风险因素辨识筛选、事故后果分析、风险防范措施等内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污染源防治档案进行污染治理,编制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水环境功能区和水污染防治方案,合理安排武山湖太白湖龙 (略) ,调整产品结构,推行清洁生产。武山湖太白湖龙感湖三湖产业发展实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得新建、改建或扩建国家和省明令禁止建设的污染项目。已经建成的,武山湖太白湖龙感湖三湖流域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限期予以关闭、搬迁、转产或改造。
第二十一条 排放湖泊重点水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进入工业集聚区。工业聚集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 (略) 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 (略) 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略) 理后排放应当达到或优于一级A标准。
(略) 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略) 理, (略) (略) 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农业农 (略) 门应当在本辖区推广使用节水农业、测土配方施肥与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农药, (略) 理农业废弃物,推广可降解技术,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禁止在武山湖太白湖龙感湖内喷洒农药、农药包装物或清洗施药器械。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 (略) 门应当科学规划湖泊流域内畜禽饲养区域,根据武山湖太白湖龙感湖水环境承载能力科学划定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禁止在湖泊保护区内实施畜禽养殖,禁止在湖泊控制区内实施畜禽规模养殖。
在三湖从事经营性蓄禽养殖应当配套建设蓄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综合利用 (略) 理等污染防治设施,并满足湖泊水环境承载能力的要求。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不得进行蓄禽养殖。
第二十四条 湖泊水域应当实行人放天养。 (略) 门应当加强湖泊富营养化控制,禁止围栏、围网(箱)、投肥(粪、饵)养殖、珍珠养殖。 禁止将湖泊水域承包给经营者养殖。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改造城 (略) 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确保生活污 (略) 理,排放达到一级A标准。
(略) 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略) 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对三湖流域内农村垃圾收集、 (略) (略) 理的财政资金投入,统筹规划建设农村生活垃圾、 (略) 理设施。在有条件的乡村建 (略) 理设施,对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达到水质无害化。推进“厕所革命”,对粪便垃圾 (略) 理。
(略) 理设施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市环 (略) 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持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 禁止向湖泊、入湖港(含汊、沟、渠,下同)倾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工业废渣、医疗废弃物和其他废弃物、有毒有害物质,以 (略) (略) 理未达标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医疗废水。 禁止在湖泊、入湖港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禁止未按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在无防渗漏措施的入湖港,运输、存储有毒、含病原体的废污水和废弃物。 禁止向湖泊、入湖港排放油类、酸液、碱液以及剧毒废液、放射性废水和可溶性剧毒废渣、放射性固体废物等,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禁止在湖泊、入湖港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等。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加强黑臭水体整治,实施控源截污、内源治理、清淤疏浚,统筹推进城乡污水排放管道一体化工程,加快乡村旱厕、阴沟、暗渠等改造。
第二十九条 在本市辖区内的武山湖太白湖龙感湖范围内,改建、扩建房屋和城镇基础设施应当同步建设污水管网设施和雨污分流设施。
新建房屋和城镇基础设施截污纳管和雨污分流设施项目应当列入工程竣工验收内容,不按照要求建设施工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在城镇建成区未实施截污纳管或者雨污分流的区域,城 (略) 门应当组织制定改造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 市环 (略) 门应当加强湖泊水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建设,提高监测频率, (略) 会公布监测信息。
第三十一条 对武山湖太白湖龙感湖湖泊水环境质量未达标的湖泊地段,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湖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明确时间表、治污措施与责任追究,保证湖泊水质按期达标。每 (略) 会公布一次湖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实施情况。
第五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内武山湖太白湖龙感湖水生态环境统筹规划、综合治理,采取清淤疏浚、湖泊水质提升、湖岸治理等措施,积极开展三湖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湖泊保护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建立湖泊保护生态补偿制度,对因湖泊保护造成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补偿。
湖泊保护生态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市水利和湖 (略) 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 (略) 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湖岸保护,清退湖滨湿地和湖泊岸线的不合理占用,减少湖岸硬化,设置湖滨缓冲带,种植乔木、灌木和草本植物,增加绿地面积,加快生态受损湖岸修复与自然生态湖岸建设,形成环湖绿化景观。
禁止填占湖泊造园造景。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湖泊保护范围内山体的保护。 禁止对湖泊保护范围内的山体实施采石、采矿、取土和采伐林木等破坏湖泊生态环境的行为;经依法审批的重大建设项目,确实需要对湖泊保护范围内的山体实施采石、采矿、取土和采伐林木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湖泊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湖泊保护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制定武山湖太白湖龙感湖湖泊生态修复规划,明确湖泊生态修复目标,建立湖泊生态修复投入机制。 湖泊生态修复目标,包括水体富营养化趋势得到有效控制,增强湖泊水体自净能力,构建合理食物链,水体透明度和感官舒适度普遍提高;逐步恢复湖滨缓冲带的结构和功能,减少水土流失,促进湖泊生态环境改善和生态功能恢复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生态措施促进湖泊生态修复。鼓励采取种植适合地域特点的水生植物,重建水生植物群落,设置生态浮岛,放养滤食鱼类等措施,净化湖泊水质,促进湖泊水体生态系统良性发展。
第三十八条 为提升湖泊水质,维护水生物多样性,禁止在武山湖太白湖龙感湖三湖湖域实施下列有害水生物的行为:
(一)在湖岸、滩地搭棚、摆摊设点; (二)在湖泊保护范围内种植蔬菜瓜果、饲养畜禽; (三)损害堤岸、植被缓冲区;
(四)无证垂钓或者在限制垂钓区域内垂钓; (五)擅自截断水源和取用湖水; (六)未经许可开展水上运动、游乐等经营活动; (七)在湖泊水域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 (八)湖泊内的船舶没有配备污染物、废弃物收集设施,或者使用汽油、柴油等污染水体的燃料;
(九)在湖泊水资源保护区内新建排污口
(十)在湖泊水资源保护区内从事参观游览、影视拍摄、水生物资源调查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保护区管理规定,不得损害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
(十一)其他污染湖泊、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 (略) (略) 置。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相邻地区人民政府建立跨市湖泊联合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协调湖泊保护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公众参与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全面实施武山湖太白湖龙感湖湖泊保护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湖泊水面维护、勘界立桩、水污染防治、水质达标、生态修复和湖长履职情况等。 考核对象主要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湖长、 (略) 门及其主要负责人。 湖泊保护年度目标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湖长、 (略) 门主要负责人任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武山湖太白湖龙感湖湖泊保护工作问责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湖泊保护检查考核中问题突出的; (二)投诉、举报监督渠道不畅, (略) 会影响的; (三)未按照时限要求受理、处理群众举报、投诉, (略) 理结果的; (四)在开展湖泊联合执法中,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影响执法效果的; (五)未按照要求通报工作信息或者收到通报的工作信息后 (略) 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湖泊巡查的; (七)其他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相互推诿的。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 (略) 门应当建立武山湖太白湖龙感湖三湖保护投诉举报制度,设立湖泊保护投诉举报电话, (略) 会公布。 市、区人民政 (略) 门接到投诉和举报的,应当在 (略) 理 (略) (略) 门核查、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投诉、 (略) 理情况。 区人民政 (略) (略) 理完投诉和举报案件7日内,将投诉、 (略) 理情况向市人民政 (略) 门报告。 (略) 理的投诉、举报,当地人民政 (略) 门应当及时 (略) 理。需要市人民政 (略) (略) 理的重大投诉、举报,市人民政 (略) 门应当及时到达。
第四十三条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居)民积极参与湖泊保护工作,协助开展湖泊保洁、巡查等相关工作,发现危害湖泊生态环境的情况应当及时制止 (略) 门。 (略) 会团体、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开展多种形式的湖泊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和志愿者活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 (略) 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三湖”保护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实施违反本条例第XX条第X款、第XX条第X款、第XX条第X款和第X款之行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略) 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排污单位实施违反本条例第XX条第X款之行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 (略) 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实施违反本条例第XX条第X款之行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略) 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略) 理设施运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XX条第2款,导致出水水质不达标,由由县(市、区)人民政府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单位或个人实施违反本条例第XX条第X款之行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 (略) 门责令其限期拆除、改造或还原, (略) 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略) 以1万元以下罚款。
期限届满,违法行为人拒不拆除、改造或还原排污口,且湖泊水质遭受持续损害的,可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 (略) (略) 理,自完工之日起就垫付费用应向违法行为人追缴。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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