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生态环境局新荣分局关于对大同市御河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工程(得胜堡生态净化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大同市生态环境局新荣分局关于对大同市御河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工程(得胜堡生态净化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大同 (略) (略)
关于对大同市御河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工程(得胜堡生态净化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2年3 (略) 对大同市御河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工程(得胜堡生态净化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2年3月21日-2022年3月27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352- 点击查看>>
传 真:0352- 点击查看>>
通讯地址:大同市新荣区府西街
邮 编: 点击查看>>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同新环函〔2022〕2号 | 2022-3-18 |
大同 (略) (略)
关于对大同市御河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工程(得胜堡生态净化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2年3 (略) 对大同市御河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工程(得胜堡生态净化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2年3月21日-2022年3月27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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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同新环函〔2022〕2号 | 2022-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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