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县生态环境分局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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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泉县生态环境分局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 (略)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举报人) (略) 机关有关科室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略) 办公室举报。

第三条 应当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 (略) (略) 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方式、受理范围、工作机构及办理程序,为举报人提供必要便利。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 (略) 办公室提出举报:

(一)认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义务和职责的;

(二)认为拒绝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三)认为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请内容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予以更正,有关科室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四)认为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要求予以更正,有关科室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五)认为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予以更正,有关科室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认为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其他行为的。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电报、信函、电子邮 (略) 办公室举报。

局办公室应当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举报登记制度及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资料。

第六条 应做好实名举报以下信息的记录和保密工作:

(一)举报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二)被举报人姓名(单位名称);

(三)举报事项和有关请求;

(四)反馈方式;

(五)举报人反映的其他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事项。

第七条 局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举报,应当按程序办理;对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实名举报人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第八条 局办公室受理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情节简单的举报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对情节复杂的举报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需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办理的举报事项,由负责牵头办理的行政机关在收到上级转办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经上级受理机关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酌情回复:

(一)没有明确被举报人或者举报内容无法核实的;

(二)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经按程序办理的;

(三)有关举报事项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四)其他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受理范围的情形。

第十条 实名举报的办理情况,应当自举报办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举报人。

第十一条 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举报,应当按照《阜阳 (略)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 (略)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举报人) (略) 机关有关科室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略) 办公室举报。

第三条 应当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 (略) (略) 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方式、受理范围、工作机构及办理程序,为举报人提供必要便利。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 (略) 办公室提出举报:

(一)认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义务和职责的;

(二)认为拒绝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三)认为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请内容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予以更正,有关科室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四)认为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要求予以更正,有关科室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五)认为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予以更正,有关科室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认为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其他行为的。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电报、信函、电子邮 (略) 办公室举报。

局办公室应当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举报登记制度及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资料。

第六条 应做好实名举报以下信息的记录和保密工作:

(一)举报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二)被举报人姓名(单位名称);

(三)举报事项和有关请求;

(四)反馈方式;

(五)举报人反映的其他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事项。

第七条 局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举报,应当按程序办理;对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实名举报人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第八条 局办公室受理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情节简单的举报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对情节复杂的举报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需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办理的举报事项,由负责牵头办理的行政机关在收到上级转办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经上级受理机关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酌情回复:

(一)没有明确被举报人或者举报内容无法核实的;

(二)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经按程序办理的;

(三)有关举报事项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四)其他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受理范围的情形。

第十条 实名举报的办理情况,应当自举报办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举报人。

第十一条 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举报,应当按照《阜阳 (略)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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