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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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


宁乡县 (略) 发文稿纸

关于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粮食收购企业: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略) (略) )、《国家粮食 (略) 关于认真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粮办粮〔2021〕 (略) )和《湖南省粮食 (略) 关于切实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粮办调〔2021〕 (略)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真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长发改评督〔2021〕 (略) )要求,加强全市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规范粮食收购活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依照《 (略) 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在本市范围内办理工商登记,且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

粮食收购是指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或者粮食经纪人、农 (略) 等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

依据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规定,新增的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不再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由行政许可改为备案制。为简化操作、便民利企,原持有颁发的《粮食收购许可证》企业,仍在有效期内的,如备案内容未发生变更,原则上视同已完成粮食收购企业备案。根据省、市粮食和物资储 (略) 门相关规定,请《粮食收购许可证》已失效和新增的粮食收购企业依据实际情况完成申请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工作。

二、备案内容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 (略) 申请备案,备案内容为工商登记、粮食收购基本信息和企业承诺。主要包括:企业名称、 (略) 会信用代码、注册资金、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略) 码、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工商登记注册日期、收购区域与常年收购规模、支付收购粮款的资金筹措能力、仓库地址及仓容规模、输送清理设施、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器具、仓储保管和质量检验人员情况、法定代表人承诺(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申请表见附件)。

如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变更备案。

三、备案方式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坚持公开透明、灵活高效、便民利企的原则,可结合实际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上申报等多种方式,需提交营业执照(扫描件,企业盖章)、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申请表(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

备案地址:长沙市 (略) (略) 市民之家二楼E区114窗口

备案联系人及电话:刘振时0731- 点击查看>>

四、监管内容

(一)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是否按规定备案。

(二)备案信息是否真实。

(三)备案内容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及时更新。

五、监管方式

(一)事中监管。 (略)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 (略) ,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企业收购备案相关信息。

(二)事后监管。 (略) 应当建立备案企业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 (略) 等情况, (略) 会公示。

六、 (略) 理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 (略) 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附件: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申请表



宁乡市 (略)

2022年3月23日

附 件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申请表


企业名称


(略) 会信用代码


注册资金


企业地址


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略) 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工商登记注册日期


粮食收购基本信息

收购区域


常年收购规模(吨)


仓库地址


仓容规模(吨)


支付收购粮款的资金筹措能力(万元):

质量检验仪器(台)


计量器具


是否检定


输送清理设施


仓储保管员、质量检验员


本人承诺

  1. (略) 填写信息属实。

  2. 了解《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

  3. 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及时向企业属地和粮食收购区域当地粮食和储 (略) 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4. 守法诚信经营,不压级压价、不坑农损农、不打“白条”。



法定代表(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月日


— 4—





宁乡县 (略) 发文稿纸

关于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粮食收购企业: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略) (略) )、《国家粮食 (略) 关于认真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粮办粮〔2021〕 (略) )和《湖南省粮食 (略) 关于切实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粮办调〔2021〕 (略)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真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长发改评督〔2021〕 (略) )要求,加强全市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规范粮食收购活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依照《 (略) 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在本市范围内办理工商登记,且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

粮食收购是指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或者粮食经纪人、农 (略) 等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

依据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规定,新增的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不再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由行政许可改为备案制。为简化操作、便民利企,原持有颁发的《粮食收购许可证》企业,仍在有效期内的,如备案内容未发生变更,原则上视同已完成粮食收购企业备案。根据省、市粮食和物资储 (略) 门相关规定,请《粮食收购许可证》已失效和新增的粮食收购企业依据实际情况完成申请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工作。

二、备案内容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 (略) 申请备案,备案内容为工商登记、粮食收购基本信息和企业承诺。主要包括:企业名称、 (略) 会信用代码、注册资金、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略) 码、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工商登记注册日期、收购区域与常年收购规模、支付收购粮款的资金筹措能力、仓库地址及仓容规模、输送清理设施、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器具、仓储保管和质量检验人员情况、法定代表人承诺(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申请表见附件)。

如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变更备案。

三、备案方式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坚持公开透明、灵活高效、便民利企的原则,可结合实际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上申报等多种方式,需提交营业执照(扫描件,企业盖章)、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申请表(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

备案地址:长沙市 (略) (略) 市民之家二楼E区114窗口

备案联系人及电话:刘振时0731- 点击查看>>

四、监管内容

(一)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是否按规定备案。

(二)备案信息是否真实。

(三)备案内容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及时更新。

五、监管方式

(一)事中监管。 (略)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 (略) ,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企业收购备案相关信息。

(二)事后监管。 (略) 应当建立备案企业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 (略) 等情况, (略) 会公示。

六、 (略) 理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 (略) 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附件: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申请表



宁乡市 (略)

2022年3月23日

附 件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申请表


企业名称


(略) 会信用代码


注册资金


企业地址


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略) 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工商登记注册日期


粮食收购基本信息

收购区域


常年收购规模(吨)


仓库地址


仓容规模(吨)


支付收购粮款的资金筹措能力(万元):

质量检验仪器(台)


计量器具


是否检定


输送清理设施


仓储保管员、质量检验员


本人承诺

  1. (略) 填写信息属实。

  2. 了解《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

  3. 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及时向企业属地和粮食收购区域当地粮食和储 (略) 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4. 守法诚信经营,不压级压价、不坑农损农、不打“白条”。



法定代表(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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