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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智欣工艺品有限公司迁建
东莞市智欣工艺品有限公司迁建
(略) (号) | 点击查看>> |
项目名称 | 东莞 (略) 迁建 |
建设地点 | 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清湖 (略) (略) 楼1001室 |
建设单位 | 东莞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 (略) |
项目概况 | 项目迁建后,总投资为350万元,总占地面积为1500m2,总建筑面积为4000m2,年产树脂工艺品 点击查看>> 万个。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废气项目VOCs经集气罩收集后引至“水帘柜+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 (略) 理后,排放可达到广东省《家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Ⅱ时段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要求以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略) 区内有机废气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点击查看>> -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项目喷漆产生的粉尘(漆雾)经集气罩收集后引至“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 (略) 理后,可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以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项目打磨产生的粉尘废气为无组织排放,项目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排放浓度可以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项目钻孔产生的粉尘废气经 (略) 理后无组织排放,排放浓度可以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异味,以臭气浓度计,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点击查看>> -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同时能够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点击查看>> -93) (略) 界二级新扩改建限值要求。二、废水(1)、生产废水(a)水帘柜废水:项目水帘柜废水经收集后 (略) (略) 理,不外排。(b)磨底喷淋废水:项目磨底废水排入到项目 (略) (略) 理,处理后回用于磨底工序,不外排。(c)清洗工序废水:项目清洗废水排入到项目 (略) (略) 理,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 |
公众参与情况 |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本项目运行期间产生一定量的废水、废气、噪声和固体废物,通过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可将项目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同时,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依 (略) 提出的有关污染防治措施,全面落实“三同时”制度,加强施工期环境监理和运营期环境管理,定期监测,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达标运行,则项目建设对周围环境质量不会产生明显的影响,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本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
公示时间 | 2022-03-24 |
联系人 | 东莞 (略) 松 (略) |
联系电话 | 点击查看>> |
通讯地址 | 松山湖管委会办公楼B3栋三楼307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略) (号) | 点击查看>> |
项目名称 | 东莞 (略) 迁建 |
建设地点 | 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清湖 (略) (略) 楼1001室 |
建设单位 | 东莞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 (略) |
项目概况 | 项目迁建后,总投资为350万元,总占地面积为1500m2,总建筑面积为4000m2,年产树脂工艺品 点击查看>> 万个。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废气项目VOCs经集气罩收集后引至“水帘柜+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 (略) 理后,排放可达到广东省《家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Ⅱ时段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要求以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略) 区内有机废气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点击查看>> -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项目喷漆产生的粉尘(漆雾)经集气罩收集后引至“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 (略) 理后,可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以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项目打磨产生的粉尘废气为无组织排放,项目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排放浓度可以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项目钻孔产生的粉尘废气经 (略) 理后无组织排放,排放浓度可以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异味,以臭气浓度计,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点击查看>> -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同时能够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点击查看>> -93) (略) 界二级新扩改建限值要求。二、废水(1)、生产废水(a)水帘柜废水:项目水帘柜废水经收集后 (略) (略) 理,不外排。(b)磨底喷淋废水:项目磨底废水排入到项目 (略) (略) 理,处理后回用于磨底工序,不外排。(c)清洗工序废水:项目清洗废水排入到项目 (略) (略) 理,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 |
公众参与情况 |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本项目运行期间产生一定量的废水、废气、噪声和固体废物,通过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可将项目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同时,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依 (略) 提出的有关污染防治措施,全面落实“三同时”制度,加强施工期环境监理和运营期环境管理,定期监测,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达标运行,则项目建设对周围环境质量不会产生明显的影响,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本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
公示时间 | 2022-03-24 |
联系人 | 东莞 (略) 松 (略) |
联系电话 | 点击查看>> |
通讯地址 | 松山湖管委会办公楼B3栋三楼307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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