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关于2022年3月22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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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关于2022年3月22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 (略) 关于2022年3月22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厅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3月22日-2022年3月28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1- 点击查看>> (兼传真)

????通讯地址:乌鲁木 (略) (略) ,邮编 点击查看>>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新疆乌鲁木齐市达坂城铜锌矿采矿工程

乌鲁木齐市105°方位直线距离约70km,达坂城区北直线距离约40km,行政区划属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管辖, (略) 地理坐标,:东经88°25′ 点击查看>> ″,北纬43°39′7.26″。

乌鲁木 (略)

乌鲁木齐天 (略) (有限公司)

项目为新建项目,采矿工程,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公辅工程、环保工程组成。主体工程包括露天采场、地下采场、采矿工业场地、矿石临时中转场、废石场、排土场等;公 (略) (略) 、供水管线、 (略) 、 (略) 工程、储油设施;环保工程包括井下涌水抽排利用工程、 (略) 理利用工程、危废暂存间和废石堆场等,矿区不设置办公生活区,依 (略) 。工程总投资约 点击查看>> .596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 点击查看>> 万元。

1、生态环境影响及拟采取的环保措施:(1)生态影响:工程设施占地面积内 (略) 发生改变;工程设施占地面积内天然植被资源被破坏,局部植被生产能力和稳定性受到一定影响,但不会造成区域植物优势群落发生变化;项目建设运营造成的植被破坏将随着矿山土地复垦工作和生态恢复治理的开展逐步得到恢复。(2)建设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①按《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20-2018)的有关要求合理规划并严格控制施工区域内临时占地面积,充分利用区域内自然地形地貌,尽可能减少占地面积,减小对植被的破坏面积,划定施工区红线,严禁在禁采区及施工红线以外的施工行为;②充分利用矿区内已 (略) ,制定严格的施工操作规范,严禁施工车辆随意开辟施工便道;③进行合理规划及建设,临时施工驻地应充分利用探矿遗留生活设施,尽量减少占地;科学合理地进行施工组织设计;④施工作业结束后,因地制宜地做好施工场地的恢复工作,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⑤露天采场和工业场地剥离的表层土集中堆存在表土堆场内,作为后期生态恢复治理用土;⑥在距离东侧和北侧水源涵养区15 (略) 设置施工人员缓冲区,设立标识牌和围栏,缓冲区内禁止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进入。(3)运营期拟采取的主要生态环境保护措施:①按照“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根据《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等相关要求,建设单位须按照《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管理,推进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②露采首先同时开采L2和L3矿体,再开采L1和L2矿体。L3矿体露天采坑由L2矿体废石回填,L2矿体露天采坑东段由L1矿体废石回填。地采废石优先回填露采形成的凹陷采坑, (略) 分堆存在废石场;③排土场、废石场采取设截排水沟、拦石坝等水保施,边堆放边压实,及时洒水降尘并采取防尘网苫盖;④露天采场均位于地下开采错动带以内。运营期受开采活动影响,错动范围内可能出现地表塌陷区,该项目矿体围岩为中硬岩石,稳固性和支撑性较好,开采完毕后不会形成大面积地表塌陷区,仅可能在中段高度接近地表的矿体上方出现小范围塌陷,发生塌陷后可以采取随沉随填、填后夯实的措施,防止水土流失,使生态逐渐恢复;⑤项目在靠近矿区东侧和北侧的天山水源 (略) 设置150m的缓冲保护地带,严禁各类人员进入该保护地带,要求矿工生产作业严格限制在矿区范围,并要求建设单位做好环保教育和日常自查自检。(4)闭矿后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时拆除地表一切无用建筑设施,设立多种文字警示牌。建设单位须编制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管理,推进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2、水环境影响及拟采取的环保措施:项目废水主要为矿井涌水和生活污水。(1)矿井涌水经沉淀后,部分回用于井下生产,剩余输送 (略) 用于选矿生产。输送 (略) 的生产废水水质满足《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点击查看>> -2010)及其修改单中表2排放浓度限值的要求,同时水质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 点击查看>> -2005)中的工艺与产品用水水质标准,全部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通过一体 (略) (略) 理,处理规模100m3/d,采用“A2/O+MBR”处理工艺,出水水质满足《 (略) 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点击查看>> -2002)中的一级A标准,同时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 点击查看>> -2005)中的工艺与产品用水水质标准后返回 (略) 利用不外排,实现了生活污水的零排放。

3、大气环境影响及拟采取的环保措施。(1)运营期前期主要的废气污染为回风井、露天采坑、废石堆场、 (略) 粉尘。无组织污染源治理措施:露天与地下开采均应采用湿式凿岩、对产生粉尘的作业面喷雾洒水,回风井设置水幕、井下机械通风,装卸 (略) 定时洒水降尘,禁止大风天气地面作业,降低装卸高差,运输车辆限载限速, (略) 行驶,废石场采取“洒水降尘+防尘网苫盖”,采矿工业场地地 (略) (略) 理。据采取上述防治措施后,经估算,矿区边界颗粒物满足《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点击查看>> -2010)修改单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2)运营期后期主要的废气污染为回风井、废石堆场、 (略) 粉尘。无组织污染源治理措施:采用湿式凿岩、对产生粉尘的作业面喷雾洒水,回风井设置水幕、井下机械通风,装卸 (略) 定时洒水降尘,避免大风天气装卸,降低装卸高差,运输车辆限载限速, (略) 行驶,废石场采取“洒水降尘+防尘网苫盖”,采矿工业场地地 (略) (略) 理。据采取上述防治措施后,经估算,矿区边界颗粒物满足《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点击查看>> -2010)修改单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4、声环境主要环境影响及拟采取的环保措施。运营期间凿岩、爆破、铲装运设备等生产作业时均会产生噪声,产生高噪声的设备主要有凿岩机、通风机、装载机和运输车辆,随着露天转地下开采,凿岩、爆破产生的噪声通过吸收衰减后,对声环境的影响较小。经预测,厂界昼、夜噪声符合《 (略) 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点击查看>> -2008)中的2类功能区限值要求。

5、固体废物影响及拟采取的环保措施。(1)露采首先同时开采L2和L3矿体,再同时开采L1和L2矿体。L3矿体露天采坑由L2矿体废石回填, L2矿体露天采坑东段由L1矿体废石回填。地采废石优先回填露采形成的凹陷采坑, (略) 分堆存在废石场。(2)废石堆场渗透系数不满足GB 点击查看>> 中对I类场天然基础层的饱和渗透系数要求,需铺设防渗层使其满足《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和达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点击查看>> -2020)中的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有关规定。废石堆场内废石分层堆放,分层高度3m,边坡稳定坡角不得大于35°;设置导水渠、排水沟或截洪沟等, (略) 进行人工水泥堆砌加固,保证洪水沿着导流渠顺畅流走,以防雨水冲刷废石堆场形成泥石流;同时要定期进行稳定性监测,避免事故的发生;综合利用剩余的废石集中堆存于废石堆场,堆场 (略) 置,严禁乱堆乱排,随意堆弃;为防止废石的流失,构筑挡土墙。对废石堆场建立检查维护制度,定期检查维护挡土墙、导流渠等设施,发现有损坏可能或异常,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保障正常运行;加强监督管理,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3)项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 (略) 理,在集中办公生活区设立垃圾箱,定期集中运往达坂城区生活 (略) 置,并做好运输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避免二次污染。(4)废机油属于HW08 900-217-08的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点击查看>> -2001)及修改单中有关规定,在矿区内设置危废贮存间,采用封闭结构;废机油使用完好无损容器盛装;地面基础做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m粘土层(渗透系数小于等于10-7cm/s)、或2mmHDPE膜或其它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cm/s,设立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同时贮存间内有泄露液收集装置。其它贮存条件也应满足(GB 点击查看>> -2001)相应要求。定期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 (略) 点击查看>> 自带专业工具清理外运。

6、环境风险影响及拟采取的环保措施。本项目的环境风险主要为(1)废石场和露天采场边坡滑坡,土壤、生态环境破坏;(2)冒顶、片帮、地表塌陷、水污染事故、生态环境破坏;(3)柴油储罐泄露风险。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确保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的基础上,在加强风险管理的条件下,本项目的选址和建设从环境风险的角度考虑是可以接受的。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规定,通过三次网上公示、两次刊登报纸公式和张贴告示等方式收集当地公众意见,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有关的建议和意见。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做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 (略) 关于2022年3月22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厅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3月22日-2022年3月28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1- 点击查看>> (兼传真)

????通讯地址:乌鲁木 (略) (略) ,邮编 点击查看>>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新疆乌鲁木齐市达坂城铜锌矿采矿工程

乌鲁木齐市105°方位直线距离约70km,达坂城区北直线距离约40km,行政区划属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管辖, (略) 地理坐标,:东经88°25′ 点击查看>> ″,北纬43°39′7.26″。

乌鲁木 (略)

乌鲁木齐天 (略) (有限公司)

项目为新建项目,采矿工程,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公辅工程、环保工程组成。主体工程包括露天采场、地下采场、采矿工业场地、矿石临时中转场、废石场、排土场等;公 (略) (略) 、供水管线、 (略) 、 (略) 工程、储油设施;环保工程包括井下涌水抽排利用工程、 (略) 理利用工程、危废暂存间和废石堆场等,矿区不设置办公生活区,依 (略) 。工程总投资约 点击查看>> .596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 点击查看>> 万元。

1、生态环境影响及拟采取的环保措施:(1)生态影响:工程设施占地面积内 (略) 发生改变;工程设施占地面积内天然植被资源被破坏,局部植被生产能力和稳定性受到一定影响,但不会造成区域植物优势群落发生变化;项目建设运营造成的植被破坏将随着矿山土地复垦工作和生态恢复治理的开展逐步得到恢复。(2)建设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①按《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20-2018)的有关要求合理规划并严格控制施工区域内临时占地面积,充分利用区域内自然地形地貌,尽可能减少占地面积,减小对植被的破坏面积,划定施工区红线,严禁在禁采区及施工红线以外的施工行为;②充分利用矿区内已 (略) ,制定严格的施工操作规范,严禁施工车辆随意开辟施工便道;③进行合理规划及建设,临时施工驻地应充分利用探矿遗留生活设施,尽量减少占地;科学合理地进行施工组织设计;④施工作业结束后,因地制宜地做好施工场地的恢复工作,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⑤露天采场和工业场地剥离的表层土集中堆存在表土堆场内,作为后期生态恢复治理用土;⑥在距离东侧和北侧水源涵养区15 (略) 设置施工人员缓冲区,设立标识牌和围栏,缓冲区内禁止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进入。(3)运营期拟采取的主要生态环境保护措施:①按照“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根据《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等相关要求,建设单位须按照《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管理,推进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②露采首先同时开采L2和L3矿体,再开采L1和L2矿体。L3矿体露天采坑由L2矿体废石回填,L2矿体露天采坑东段由L1矿体废石回填。地采废石优先回填露采形成的凹陷采坑, (略) 分堆存在废石场;③排土场、废石场采取设截排水沟、拦石坝等水保施,边堆放边压实,及时洒水降尘并采取防尘网苫盖;④露天采场均位于地下开采错动带以内。运营期受开采活动影响,错动范围内可能出现地表塌陷区,该项目矿体围岩为中硬岩石,稳固性和支撑性较好,开采完毕后不会形成大面积地表塌陷区,仅可能在中段高度接近地表的矿体上方出现小范围塌陷,发生塌陷后可以采取随沉随填、填后夯实的措施,防止水土流失,使生态逐渐恢复;⑤项目在靠近矿区东侧和北侧的天山水源 (略) 设置150m的缓冲保护地带,严禁各类人员进入该保护地带,要求矿工生产作业严格限制在矿区范围,并要求建设单位做好环保教育和日常自查自检。(4)闭矿后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时拆除地表一切无用建筑设施,设立多种文字警示牌。建设单位须编制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管理,推进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2、水环境影响及拟采取的环保措施:项目废水主要为矿井涌水和生活污水。(1)矿井涌水经沉淀后,部分回用于井下生产,剩余输送 (略) 用于选矿生产。输送 (略) 的生产废水水质满足《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点击查看>> -2010)及其修改单中表2排放浓度限值的要求,同时水质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 点击查看>> -2005)中的工艺与产品用水水质标准,全部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通过一体 (略) (略) 理,处理规模100m3/d,采用“A2/O+MBR”处理工艺,出水水质满足《 (略) 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点击查看>> -2002)中的一级A标准,同时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 点击查看>> -2005)中的工艺与产品用水水质标准后返回 (略) 利用不外排,实现了生活污水的零排放。

3、大气环境影响及拟采取的环保措施。(1)运营期前期主要的废气污染为回风井、露天采坑、废石堆场、 (略) 粉尘。无组织污染源治理措施:露天与地下开采均应采用湿式凿岩、对产生粉尘的作业面喷雾洒水,回风井设置水幕、井下机械通风,装卸 (略) 定时洒水降尘,禁止大风天气地面作业,降低装卸高差,运输车辆限载限速, (略) 行驶,废石场采取“洒水降尘+防尘网苫盖”,采矿工业场地地 (略) (略) 理。据采取上述防治措施后,经估算,矿区边界颗粒物满足《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点击查看>> -2010)修改单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2)运营期后期主要的废气污染为回风井、废石堆场、 (略) 粉尘。无组织污染源治理措施:采用湿式凿岩、对产生粉尘的作业面喷雾洒水,回风井设置水幕、井下机械通风,装卸 (略) 定时洒水降尘,避免大风天气装卸,降低装卸高差,运输车辆限载限速, (略) 行驶,废石场采取“洒水降尘+防尘网苫盖”,采矿工业场地地 (略) (略) 理。据采取上述防治措施后,经估算,矿区边界颗粒物满足《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点击查看>> -2010)修改单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4、声环境主要环境影响及拟采取的环保措施。运营期间凿岩、爆破、铲装运设备等生产作业时均会产生噪声,产生高噪声的设备主要有凿岩机、通风机、装载机和运输车辆,随着露天转地下开采,凿岩、爆破产生的噪声通过吸收衰减后,对声环境的影响较小。经预测,厂界昼、夜噪声符合《 (略) 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点击查看>> -2008)中的2类功能区限值要求。

5、固体废物影响及拟采取的环保措施。(1)露采首先同时开采L2和L3矿体,再同时开采L1和L2矿体。L3矿体露天采坑由L2矿体废石回填, L2矿体露天采坑东段由L1矿体废石回填。地采废石优先回填露采形成的凹陷采坑, (略) 分堆存在废石场。(2)废石堆场渗透系数不满足GB 点击查看>> 中对I类场天然基础层的饱和渗透系数要求,需铺设防渗层使其满足《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和达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点击查看>> -2020)中的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有关规定。废石堆场内废石分层堆放,分层高度3m,边坡稳定坡角不得大于35°;设置导水渠、排水沟或截洪沟等, (略) 进行人工水泥堆砌加固,保证洪水沿着导流渠顺畅流走,以防雨水冲刷废石堆场形成泥石流;同时要定期进行稳定性监测,避免事故的发生;综合利用剩余的废石集中堆存于废石堆场,堆场 (略) 置,严禁乱堆乱排,随意堆弃;为防止废石的流失,构筑挡土墙。对废石堆场建立检查维护制度,定期检查维护挡土墙、导流渠等设施,发现有损坏可能或异常,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保障正常运行;加强监督管理,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3)项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 (略) 理,在集中办公生活区设立垃圾箱,定期集中运往达坂城区生活 (略) 置,并做好运输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避免二次污染。(4)废机油属于HW08 900-217-08的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点击查看>> -2001)及修改单中有关规定,在矿区内设置危废贮存间,采用封闭结构;废机油使用完好无损容器盛装;地面基础做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m粘土层(渗透系数小于等于10-7cm/s)、或2mmHDPE膜或其它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cm/s,设立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同时贮存间内有泄露液收集装置。其它贮存条件也应满足(GB 点击查看>> -2001)相应要求。定期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 (略) 点击查看>> 自带专业工具清理外运。

6、环境风险影响及拟采取的环保措施。本项目的环境风险主要为(1)废石场和露天采场边坡滑坡,土壤、生态环境破坏;(2)冒顶、片帮、地表塌陷、水污染事故、生态环境破坏;(3)柴油储罐泄露风险。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确保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的基础上,在加强风险管理的条件下,本项目的选址和建设从环境风险的角度考虑是可以接受的。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规定,通过三次网上公示、两次刊登报纸公式和张贴告示等方式收集当地公众意见,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有关的建议和意见。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做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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