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天台县支行关于印发《天台县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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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天台县支行关于印发《天台县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县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现将修定后的《天台县银行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综合评价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天台县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综合评价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天台县支行

2017年6月30日

天台县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天台县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行为,保证各项金融政策措施得到有效贯彻落实,提高人民银行金融行政管理效率,提升辖区金融服务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台州市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指引(试行)》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天台县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活动的综合评价。综合评价对象为开业一年以上县辖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 人民银行天台县支行成立综合评价工作小组,负责日常有关工作。各职能股室分别对评价标准内容进行计分和登记,按季实行通报。年度综合评价结果由行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四条综合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日常管理记录与现场执法检查相结合,分项评价与综合评价相结合。

第五条 综合评价内容及分值。综合评价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规定、业务经营发展和创新争优三方面情况进行分类评价。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业务经营发展、创新争优的评价得分分别占78%、17%、5%。

(一)执行人民银 (略) 分分为综合管理、货币信贷(跨境人民币业务)、金融稳定、调查统计、征信管理、货币发行管理、支付结算管理、反洗钱、国库管理、外汇管理等十项业务,每项各100分。详细内容及评价标准见《天台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评价内容与标准》。

(二)业务经营发展评价分值为100分,内容包括当年各项本外币存款增长(12分)、贷款增长(48分)、不良贷款率(10分)、降贷款利率(12分)和工业性贷款占比(18分)等五项指标,其中前四项指标按全县平均值和全市系统平均值双向考核。

1、当年存款增长率达到全县平均值得3分,每提高5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加分不超过3分;每降低3个百分点减0.5分,减到0分止。当年存款增长率达到全市系统平均值得3分,每提高5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3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1分,减到0分止。

2、当年贷款增长率达到全县平均值得12分,每提高3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2分;每降低2个百分点减1分,减到0分止。当年贷款增长率达到全市系统平均值得12分,每提高3个百分点加2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2分,减到0分止。

3、当年不良贷款率与全县平均值持平得2.5分,每降低0.1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加分不超过2.5分;每提高0.1个百分点减0.5分,减到0分止。不良贷款率与全市系统平均值持平得2.5分,每降低0.1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加分不超过2.5分;每提高0.1个百分点减0.5分,减到0分止。

4、当年贷款利率与全县平均值持平得2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减1分,减到0分止;每降低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2分。贷款利率与全市系统平均值持平得4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减1分,减到0分止;每降低1个百分点加2分,最高加分不超过4分。

5、当年新增工业性贷款占比达到全县平均值得9分,每提高10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9分;每降低3个百分点减0.5分,减到0分止。

(三)创新争优可视下列情况,采用加分或减分方法评价:

1、现场综合执法检查情况较好的,加1-3分;现场综合执法检查发现问题较多的,扣1-5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较差的,扣1-3分;

2、认真贯彻央行有关政策,积极开展工作,成效突出的加1-3分;贯彻央行有关政策中存在较大偏差的扣1-3分;

3、金融创新、业务试 (略) 会效益的,加1-3分;

4、 (略) 改革,显著提高区域金融服务水平和竞争能力的,加1-3分。

5、其他符合加减分的事项。

次年年初,各考核单位根据要求向人民银行天台县支行报送本考核年度创新争优自评表,经人民银行天台县支行综合评价工作小组审议后,酌情评分。

第六条综合评价计分方法

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的评价得分为对各评价分项实得分累加后除以项数得出。如金融机构如无某项业务,按实际分项业务评测。

金融机构业务经营发展的评价得分为五项指标评分合计数。

综合评价得分=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评价得分×78%+金融机构经营绩效评价得分×17%+创新争优评价得分。

第七条 支行行长办公会议在审定综合评价等级时,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列为D类:

(一)在金融运行过程中,由于未及时采取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措施,导致辖区金融不稳定的;

(二)出现重大违规行为并被媒体报道,严重影响金融业形象的;

(三)因管理不善,导致与人民银行相关的重要业务系统连续停止运行一天以上,或造成系统被破坏致瘫痪等严重后果的;

(四)行级领导出现刑事、经济案件或其他从业人员涉嫌重大金融案件的;

(五)其他符合D类事项的。

第八条综合评价根据最终得分高低设A、B、C、D四个等次,支行将综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同时,可视情况将评价结果抄告有关金融机构的上级单位。

第九条 评价结果还将作为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业务进行分类管理的依据:

(一)对于综合评价为“A”等的金融机构,将在系统加入、业务试点、信息共享、人员培训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二)对于综合评价为“B”等的金融机构,将予以针对性的指导和帮助,促使其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三)对于综合评价为“C”等的金融机构,支行将约见其负责人谈话,告知其日常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指导其进一步执行好各项金融政策。

(四)对于综合评价为“D”等的金融机构,支行将约见其主要负责人谈话,并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第十条 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评价周期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评价于次年一季度前完成。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天台县支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天台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评价内容与标准

2.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评价表

附1:

天台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评价内容与标准

评价项目

评价要求

分值

评价标准

得分

综合管理

会议活动

40

重视人民银行组织的各项重要会议,如有迟到每次扣1分,未参加每次扣3-5分;认真贯彻落 (略) 署的各项活动、各类宣传,未有效开展的每次扣1-3分。


材料报送

30

及时贯彻落实人民银行有关文件规定,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包含金融工会、金融团工委等条线),文件材料报送规范,注重质量,如有迟报或应付,每次扣1分,未报送每次扣2-4分;未落实报刊征订的,每次扣1-3分。


金融消保

20

配合人民银行做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相关工作,按规定报送统计季报和案例,如有迟报每次扣1分,未报送每次扣2-3分; (略) 理各类金融消费投诉投诉,处理不当的酌情扣1-5分。


执法检查

10

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开展执法检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有配合不力扣1-3分;按照执法检查有关要求开展自查并报送自查报告,未开展或报送扣1-3分;按照人民银行执法检查意见书要求,认真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并按时报送整改报告,未整改或报送的扣1-3分;按处罚决定要求及时足额缴纳罚款,未落实扣1-2分。


货币信贷(跨境人民币业务)

认真执行货币信贷政策、存款保险制度和法定存款准备金管理政策,规范金融市场业务报表报送及信息反馈及时、准确、完整。

80

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银行各项信贷政策,包括公司信贷、个人信贷、房地产信贷、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助学贷款、小额担保贷款、个人创业贷款、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权利类质押贷款、信贷创新、信贷投向指引、窗口指导任务等,认真落实人民银行组织召开的各项会议、举办的 (略) 署要求,包括行长联席会议、信贷联席会议和其他各种专项活动。未按规定要求及时贯彻落实各项货币信贷政策及相关工作安排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未完成任务目标的,每次扣2—8分。工作突出的,酌情加分。

未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利率政策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宣传、创新、应用Shibor报价产品工作不到位的扣2分;未建立Shibor为基准的产品定价体系的,扣3分。

发生存款准备金余额不足,每次扣3分。MPA数据报送每错一次扣1分。扶贫再贷款投向不符合规定的,每发现1笔扣1分;未建立明细台账的扣1分,未按期归还的扣2分。

加入、退出银行间市场未按人民银行要求报送、备案相关材料的,扣6分;迟报、材料不全的,每次扣1分。金融市场、黄金市场相关报表、报告迟报的,每次扣1分,不报的扣5分。合规开展场外业务,未按规定开展拆借业务的,每次扣3分。

各类报表和其他专项调查、报告,包括本行货币信贷运行报告及报表(含经营概况、信贷政策变动情况)、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调查问卷等,迟报或报送内容不完整,或数据有差错的,每次扣1分,不报送的,每次扣2分。

认真、快速反馈信贷政策调整后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快速调查工作,未反馈调查信息的,每次扣2分;反馈不及时、质量较差的,每次扣1分。

工作成效突出的,酌情加分:完成重点任务,视情况最高加4分;工作创新突出,最高加3分;被市级以上录用、推广的,最高加3分;相同项目按最高分者加分。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

20

未按规定进行贸易真实性审核的,每次扣1分。推广宣传不力的,扣2分。错报、迟报RCPMIS系统业务数据信息及月度报表的,每次扣3分。监测、检查工作配合不力的,每次扣3分。未落实人民银行工作要求,造成政策执行失误的,每次扣8分。扣完为止。


金融稳定

制度建设

14

(略) 管理与风险控制制度或应急预案的,扣6分,每少建立一个重要 (略) 门应急预案的,扣2分。未完成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其他工作安排的,每次扣2分。

工作成效突出的,酌情加分:完成重点任务,视情况最高加4分;工作创新突出,最高加3分;被市级以上录用、推广的,最高加3分;相同项目按最高分者加分。


重大事项报告

25

新设机构不按规定报备或申请准入的,机构升级或机构新增业务应备案而未向人民银行备案的,每次扣2—5分;未按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报备制度中事前、即时、事后内容要求报备的,每迟报、漏报一次分别扣2分、5分、2分,不报备的,加倍扣分,扣完为止。


存款保险

20

存款保险数据报送每错报一次扣1分,每迟报1次扣1分,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调查、报告的,每次扣2分,不报送的扣5分,扣完为止。


(略) 置

26

金融机构在出现高风险后,及时上报自救、同业救助 (略) 门处置措施,未及时报告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报告内容不完整的,每次扣1分。法人机构应提前告知年度工作会议和股东(社员)代表大会召开时间,每迟告知或漏告知一次扣1.5分。未按时上报有关监测报表数据的,每迟报、漏报一次扣1分,不报的扣2分。未按时上报自评估报表的,迟报、漏报的,每次扣1分,不报的扣2分,未按时上报自评估报告的,迟报扣2分,不报扣4分。未按时完成相关调研任务的,每迟报一次扣1分,不报的扣2分。扣完为止。


金融改革与创新

15

配合人民银行做好国家重大金融改革政策的调研工作,及时评估和反馈改革政策落实情况、成效及存在的问题。未积极配合、及时评估反馈的每次扣4分,报告内容不完整的扣2分。未及时报告金融产品创新、金融业务创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情况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未按时上报年度金融创新报表的,扣1分,报告迟报的扣2分,不报的扣4分。扣完为止。


调查统计

金融统计组织管理

30

健全和落实金融统计管理办法, (略) 点击查看>> 建设,开展业务指导和培训,完善统计制度程序。金融统计制度不健全的,缺少一项扣3分,未执行的,发现一次扣3分。没有设置专(兼)职统计人员的,扣5分,未建立统计岗位A/B角制度的,扣2分。 (略) 统计业务培训的,扣1分。未完成人民银行统计其他工作安排的,每次扣2分。

工作成效突出的,酌情加分:完成重点任务,视情况最高加4分;工作创新突出,最高加3分;被市级以上录用、推广的,最高加3分;相同项目按最高分者加分。


金融统计系统与报表

35

人为开展统计系统调账,事先没有报告的,扣3分,不报扣6分。全年调账涉及金额较大的,扣10分。及时报送涉及统计工作开展的机构人员变动、会计制度改革、内控机制调整、信息系统改造等方面的情况,每迟报一次扣1分,不报扣2分。统计日报、旬报、月报、季报、年报每错一次扣1分,无故迟报每半天扣1分。各类临时性报表、数据迟报每次扣1分,不报扣2分。统计错报每次视情况酌情扣分。扣完为止。


统计调查与分析研究

35

积极配合专题调查和统计反馈、信息报送, (略) 需材料。没有及时报送各类调查或自查的报告、报表的,每次扣1—5分,不报送的,每次扣8分,调查分析质量差的,每次酌情扣1—2分,扣完为止。


征信管理

征信管理

15

征信管理制度健全, (略) 门明确,有专(兼)职管理人员,信用建设工作有效。征信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每发现一项扣2分,没有认真执行落实制度的,每发现一项扣2分。未及时完成人民银行征信其他相关工作安排的,视情况每次扣1—5分。

工作成效突出的,酌情加分:完成重点任务,视情况最高加4分;工作创新突出,最高加3分;被市级以上录用、推广的,最高加3分;相同项目按最高分者加分。


征信体系建设

20

未积极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每项酌情扣1—3分;未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每项酌情扣1—3分;未按要求开展机构信用代码证相关工作的,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


数据质量及异议管理

30

征信数据报送及时、准确、完整, (略) 理及时、有效。未产生企业中征码而办理信贷业务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未建立数据核对机制,未指定数据核查、更正责任人的,扣3分;存在迟报、漏报、错报现象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未按要求完成数据核查,未在规定时间内纠正错误数据的,每次扣2分。报表数据每迟报一次扣1分,数据不完整、有错误的每次扣1分。客户异议申请或投诉可由本机构受理而未受理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对异议及征信系统解释不当造成对个人征信系统或人民银行误解的,每发现一次酌情扣1—3分;受理客户异议或投诉后,未及时更改客户信用报告中错误数据的,每次扣1分,经人 (略) 理异 (略) 理的,每次扣2分,未按规定向人民银 (略) 理情况的,每次扣2分; (略) 理超期现象严重的,每次扣4分,造成严重影响的,每次扣10分,扣完为止。


信用培育及反馈

15

未配合人民银行征信宣传活动工作安排,全年征信宣传工作少于2次的,扣5分,未正确宣传的,扣2分。未认真组织开展征信培训、考试的,酌情扣1—5分。未认真落实信用评级工作任务的,每次酌情扣2—6分。未按人民银行要求及时进行信息反馈的,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


征信应用

20

积极应用征信系统、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登记系统、融资租赁系统、台州市金融服务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农户信用档案等各类信用信息开展中小企业、农户融资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落实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工作。未积极开展征信应用工作,未完成任务的,每项视情况酌情扣2—10分。扣完为止。


货币发行管理

按要求完成人民币、反假货币各项工作任务。

40

人 (略) 管理、 (略) 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少一个扣2分。现金监测表数据不实、报送不及时、没有报告现金监测报告的,每次扣2分。 (略) 摆放反假货币宣传资料的,每发现一个网点扣2分; (略) 设立残损人民币兑换标牌、投诉电话、未公示残损人民币兑换标准的, (略) 扣2分。总结、报告、报表报送不及时、或质量差的,每次扣2分,不报送的扣3分。反宣币工作落实不力,每发生一次扣10分。没有认真落实货币发行其他管理要求和工作安排的,每次扣2-8分。

工作成效突出的,酌情加分:完成重点任务,视情况最高加4分;工作创新突出,最高加3分;被市级以上录用、推广的,最高加3分;相同项目按最高分者加分。


认真执行人民币管理制度,业务符合制度要求。

20

不执行残损人民币兑换“首办责任制”、不兑换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的,每次扣5分。柜台支付的现金质量差的,券别结构严重不合理的,每发现一次扣2-8分。未按要求做好新版或改版人民币(纪念币)发行宣传工作的,每次扣5分。扣完为止。


认真执行反假货币有关法规,全年无发生盖章假币流出事件,假币保管合规,信息报送及时,反假货币组织、宣传有力。

40

未按时报送假币电子比对文件或报送的文件有误的,未按时解缴假币实物的,解缴的假币账实不符的,每次扣1分。 发现假币重大案件和新版假币情况未及时报告的扣2分。未按要求挑剔、报送新类型假人民币的,扣1分。已盖“假币”章假币流出金融机构的,每发现一起扣10分。发现假币退回持有人的,每次扣10分。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收缴鉴定假币业务的,每次扣2分,柜台外未放置点钞机具的,发现1个网点扣1分。未对结 (略) 、示范点开展实质性工作指导的,扣1分。全年组织反假货币宣传活动少于2次的,少一次扣2分。 (略) 现金反假技能培训的,扣2分。年度内未完成上报调研信息5篇的,一篇调研可抵4篇信息,每少报一篇扣2分。扣完为止。


支付结算管理

按规定开展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

10

现场或非现场检查发现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扣1-5分;对现场或非现场检查发现的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行为不及时整改的,扣1-10分。


按要求报送银行结算账户书面材料和电子信息的质量情况。

20

未对开户资料加强审核,提交的开户资料存在过期、无效或不符合账户管理要求等问题的每次扣2分,开户证明资料缺少的每次扣1分;申请书填写不规范,每发现一次重要要素漏填、错填扣0.5分; 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中的信息录入时要素漏录、错录的每次扣0.5分,未录入的每次扣1分; 未认真审核,致使提供的开户资料系伪造、变造的,每次扣10分。


按要求开展个人账户实名制落实及联网核查。

10

未落实个人账户实名制有关规定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未进行联网核查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未按规定保存资料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


认真开展宣传、调研活动,按规定参加会议及完成临时性工作。

10

未按人行要求开展各类业务宣传,少宣传一次扣2分;对人行布置的临时性工作任务,如支付结算业务调研、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送、业务量统计、征求意见稿回复等工作推诿、不配合的,少完成一次扣1-3分;无故不参加支付结算工作联席会议并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每缺席一次扣5分;上报的调研信息被台州中支以上录用的加1-5分,配合专项行动成绩突出的加1-5分。


保证支付系统稳定运行;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定期借记业务、支票影像业务等按规定开展。

10

未按要求完成系统建设、改造的,扣1-5分。小额支付系统汇票业务兑付成功率低,未及时解决,扣1-3分;不执行小额支付系统汇票业务规定,每发现一起扣0.5-2分;违反规定通过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办理其他票据清算的,每发现一次扣1-5分。未经人行同意,违反规定通过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纸质方式办理应通 (略) 理的业务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收款银行未及 (略) 对应关系表,付款银行收到对应关系表后未及时更新合同数据库,每发现一起,扣1分;定期借记业务扣款成功率低,有关银行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的,扣1-3分。未按规定受理支票、未按规定制作电子清算信息,未按规定设置扫描仪参数,每发现一次扣0.5分;违反规定随意退票,每发现一次扣1分;未按规定保管支付系统密钥和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数字证书,导致丢失的,扣5分。


未按规定制订支 (略) 置方案并报我行备案的,扣2分。未按规定办理查询查复的,每发现一笔扣0.5分。 (略) 理系统停运和启运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同城票据交换清算系统运行管理。

10

系统运行不稳定,或无法运行的,每次扣2-5分;操作人 (略) 理相关业务的,每次扣1-2分;存在误场或错场、不及时退票、无理退票及其它违反同城票据交换管理规定的行为的,每次扣1-2分。


认真落实银行卡有关工作

10

对人行组织开展的银行卡专项行动或活动推诿、不配合的,每次扣2分;对文件要求报送的风险案件或情况总结等不报送的,少报一次扣1-2分。每完成一个电子示范区创建加2分。


严格执行《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及其他支付结算制度;按规定收取业务费用。

10

有违规签发、承兑、兑付、贴现票据等违反结算纪律情况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有其他违反支付结算制度的情况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对支票违规出票行为瞒而不报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迟报一次扣0.5分;行政文书未按规定送达的,视严重程度扣0.5至2分。未按照规定对支付结算业务进行收费,擅自提高或降低支付结算业务收费标准,发现一次扣2分。


按时准确报送会计报表

10

会计制度、科目使用说明正式颁发、修订后一个月内未按时向我行报备的每次扣1分,未报备的每次扣2分; 会计报表印章不全的,每少盖一个章扣0.2分;月度报表(月报表、资产负债表、)未于次月10日前送达,年度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明细表或利润表)未于次年1月底前送达的,每次扣1分,漏报一次扣2分。


反洗钱

管理

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机制:健 (略) 操作规程;建立发现洗 (略) (略) 理机制。有效开 (略) 监督检查和审计评估。

30

建立反洗钱工作领导体系,明确 (略) 门,设立专门反洗钱岗位,并履行相应职责。缺一项扣5分;不完整扣1-3分;反洗钱领导小组、 (略) 门及岗位人员有效履行职责,单位负责人对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有效性负责,内控制度得到有效执行,未履行相应职责的扣1-5分。 (略) 操作规程未涵盖涉及反洗钱内容的各业务环节,并随业务发展及时进行修订的; (略) 门及业务环节的反洗钱职责不明确,未有效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的,相应扣1-5分。


按规定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40

在办理开户、起点金额以上业务、向境外汇划资金、办理代理业务、提供非柜台方式服务、客户信息变更、持续识别客户、涉嫌相关犯罪及前后信息矛盾的客户,应识别客户身份,并完整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发现可疑行为按规定进行报告。未开展相应工作的发现一次扣1-5分。上报的可疑交易 (略) 理的加5-10分,破案的另加5-10分。

认真落实反洗钱工作职责,履行反洗钱工作义务。

30

法人机构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总对总”报告;对一般可疑交易开展分析、识别,并有记录;认真开展重点可疑交易分析;配合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调查及非现场监管;及时、准确报送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按规定报送其他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遵守反洗钱保密规定情况。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每次扣1-5分;造成泄密的,每次扣20分。

国库管理

国债业务

20

组织管理: (略) 会公众公开发行储蓄国债(凭证式),超售、委托其他机构销售若发现,取消资格;未明示销售国债、未按规定宣传、预约销售、优先销售等行为,每次扣2分;“捆绑”销售、利用国债揽储,每次扣5分。按规定办理到期实物国债和储蓄国债(凭证式)提前兑付及到期兑付业务,违反规定办理的每笔扣2.5分,造成风险的扣10分;提高反假鉴别能力,未能及时发现假券而办理兑付的每笔扣5分;兑付国债利息计算错误每次扣5分。


销售国债必须使用人民银行监制 (略) 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不得使用其它凭证,发现使用其它凭证的每次扣1分;未及时准确转发国债发行文件,每次扣1分;未做好国债发行准备,每次扣2分;按规定办理储蓄国债(凭证式)的质押贷款业务,不得有跨系统、跨地区办理质押贷款业务,发现有此情况的每次扣2分。


20

国债报表:要求工行、农行、中行、建行、浦发、邮储、平安在每期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次天上午10:30将上级行下达的发行计划数报人民银行(营业室),未按时报送的每次扣2.5分;遇发行计划调整的,应于次日上午10:30将调整计划报人民银行(营业室),未报送的每次扣5分。


在每期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时,工、农、中、建、浦发、邮储、平安,应在发行首日的次日上午10:30前将首日国债发行累计数报至人民银行(营业室),迟报的每次扣5分;此后于每周一上午10:30前将发行周报报送人民银行(营业室),迟报或报表差错的每次扣2.5分。


代理银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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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联网清算行业务:办理财税库银横向联网清算业务必须经人民银行审批,对于未经审核同意,办理清算业务的扣5分。


各行应确保横向联网扣款成功率,对于因清算行和 (略) 资金清算网络等其它因素造成的横向联网扣款不成功,当日出现非正常不成功信息的每次扣2.5分。造成当日扣 (略) 理的每次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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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业务:必须按规定设置使用规定科目和账户,不得使用其它账户收纳和报解预算收入,违反规定的扣1.5分。发现有预算收入过渡账户的每发现一个扣5分。


当日收妥的预算收入应于当日上划国库,当日确实来不及的最迟于下一个工作日上午前上划,对于纳税人缴纳的预算收入,应及时办理划转,不得压票,发现未将报解清单与预算收入资金当日同步传至国库的,每次扣1分,有延压预算收入的每次扣1.5分,延压预算收入严重的每次扣5-10分。对发现错划国库的每次扣1.5分,出现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征收机关错误的每次扣0.5分。


月后5日内应将“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预算收入待报解专户和暂收预算收入专户对账单上报天台县支库,漏报的每次扣1分,迟报的每次扣0.5分。


15

集中收付代理行业务:各行办理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必须经人民银行事先认定资格,未取得资格办理业务的扣5分;未与国库签订清算协议扣1分,未按规定操作的扣0.5-1.5分。违反规定在此类账户保留日终贷方余额的,发现1次扣2分。


代理行应按照“先清算,后划款”的原则办理清算业务,严禁套取国库资金,发现有此情况的每次扣2.5分。


代理行应按月与国库、 (略) 门、预算单位进行相关账户的对账。未及时进行对账或对账不清的扣1.5分。代理行应按月向国库报送支出月报,迟报的扣0.5分,漏报的扣1分。


外汇管理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

100

各项分值按《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考核。


附2:

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评价表

填表时间:

评价单位


得分


被评价单位


总体评价:

存在问题:

改进建议:


县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现将修定后的《天台县银行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综合评价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天台县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综合评价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天台县支行

2017年6月30日

天台县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天台县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行为,保证各项金融政策措施得到有效贯彻落实,提高人民银行金融行政管理效率,提升辖区金融服务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台州市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指引(试行)》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天台县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活动的综合评价。综合评价对象为开业一年以上县辖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 人民银行天台县支行成立综合评价工作小组,负责日常有关工作。各职能股室分别对评价标准内容进行计分和登记,按季实行通报。年度综合评价结果由行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四条综合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日常管理记录与现场执法检查相结合,分项评价与综合评价相结合。

第五条 综合评价内容及分值。综合评价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规定、业务经营发展和创新争优三方面情况进行分类评价。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业务经营发展、创新争优的评价得分分别占78%、17%、5%。

(一)执行人民银 (略) 分分为综合管理、货币信贷(跨境人民币业务)、金融稳定、调查统计、征信管理、货币发行管理、支付结算管理、反洗钱、国库管理、外汇管理等十项业务,每项各100分。详细内容及评价标准见《天台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评价内容与标准》。

(二)业务经营发展评价分值为100分,内容包括当年各项本外币存款增长(12分)、贷款增长(48分)、不良贷款率(10分)、降贷款利率(12分)和工业性贷款占比(18分)等五项指标,其中前四项指标按全县平均值和全市系统平均值双向考核。

1、当年存款增长率达到全县平均值得3分,每提高5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加分不超过3分;每降低3个百分点减0.5分,减到0分止。当年存款增长率达到全市系统平均值得3分,每提高5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3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1分,减到0分止。

2、当年贷款增长率达到全县平均值得12分,每提高3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2分;每降低2个百分点减1分,减到0分止。当年贷款增长率达到全市系统平均值得12分,每提高3个百分点加2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2分,减到0分止。

3、当年不良贷款率与全县平均值持平得2.5分,每降低0.1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加分不超过2.5分;每提高0.1个百分点减0.5分,减到0分止。不良贷款率与全市系统平均值持平得2.5分,每降低0.1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加分不超过2.5分;每提高0.1个百分点减0.5分,减到0分止。

4、当年贷款利率与全县平均值持平得2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减1分,减到0分止;每降低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2分。贷款利率与全市系统平均值持平得4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减1分,减到0分止;每降低1个百分点加2分,最高加分不超过4分。

5、当年新增工业性贷款占比达到全县平均值得9分,每提高10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9分;每降低3个百分点减0.5分,减到0分止。

(三)创新争优可视下列情况,采用加分或减分方法评价:

1、现场综合执法检查情况较好的,加1-3分;现场综合执法检查发现问题较多的,扣1-5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较差的,扣1-3分;

2、认真贯彻央行有关政策,积极开展工作,成效突出的加1-3分;贯彻央行有关政策中存在较大偏差的扣1-3分;

3、金融创新、业务试 (略) 会效益的,加1-3分;

4、 (略) 改革,显著提高区域金融服务水平和竞争能力的,加1-3分。

5、其他符合加减分的事项。

次年年初,各考核单位根据要求向人民银行天台县支行报送本考核年度创新争优自评表,经人民银行天台县支行综合评价工作小组审议后,酌情评分。

第六条综合评价计分方法

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的评价得分为对各评价分项实得分累加后除以项数得出。如金融机构如无某项业务,按实际分项业务评测。

金融机构业务经营发展的评价得分为五项指标评分合计数。

综合评价得分=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评价得分×78%+金融机构经营绩效评价得分×17%+创新争优评价得分。

第七条 支行行长办公会议在审定综合评价等级时,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列为D类:

(一)在金融运行过程中,由于未及时采取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措施,导致辖区金融不稳定的;

(二)出现重大违规行为并被媒体报道,严重影响金融业形象的;

(三)因管理不善,导致与人民银行相关的重要业务系统连续停止运行一天以上,或造成系统被破坏致瘫痪等严重后果的;

(四)行级领导出现刑事、经济案件或其他从业人员涉嫌重大金融案件的;

(五)其他符合D类事项的。

第八条综合评价根据最终得分高低设A、B、C、D四个等次,支行将综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同时,可视情况将评价结果抄告有关金融机构的上级单位。

第九条 评价结果还将作为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业务进行分类管理的依据:

(一)对于综合评价为“A”等的金融机构,将在系统加入、业务试点、信息共享、人员培训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二)对于综合评价为“B”等的金融机构,将予以针对性的指导和帮助,促使其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三)对于综合评价为“C”等的金融机构,支行将约见其负责人谈话,告知其日常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指导其进一步执行好各项金融政策。

(四)对于综合评价为“D”等的金融机构,支行将约见其主要负责人谈话,并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第十条 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评价周期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评价于次年一季度前完成。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天台县支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天台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评价内容与标准

2.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评价表

附1:

天台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评价内容与标准

评价项目

评价要求

分值

评价标准

得分

综合管理

会议活动

40

重视人民银行组织的各项重要会议,如有迟到每次扣1分,未参加每次扣3-5分;认真贯彻落 (略) 署的各项活动、各类宣传,未有效开展的每次扣1-3分。


材料报送

30

及时贯彻落实人民银行有关文件规定,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包含金融工会、金融团工委等条线),文件材料报送规范,注重质量,如有迟报或应付,每次扣1分,未报送每次扣2-4分;未落实报刊征订的,每次扣1-3分。


金融消保

20

配合人民银行做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相关工作,按规定报送统计季报和案例,如有迟报每次扣1分,未报送每次扣2-3分; (略) 理各类金融消费投诉投诉,处理不当的酌情扣1-5分。


执法检查

10

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开展执法检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有配合不力扣1-3分;按照执法检查有关要求开展自查并报送自查报告,未开展或报送扣1-3分;按照人民银行执法检查意见书要求,认真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并按时报送整改报告,未整改或报送的扣1-3分;按处罚决定要求及时足额缴纳罚款,未落实扣1-2分。


货币信贷(跨境人民币业务)

认真执行货币信贷政策、存款保险制度和法定存款准备金管理政策,规范金融市场业务报表报送及信息反馈及时、准确、完整。

80

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银行各项信贷政策,包括公司信贷、个人信贷、房地产信贷、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助学贷款、小额担保贷款、个人创业贷款、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权利类质押贷款、信贷创新、信贷投向指引、窗口指导任务等,认真落实人民银行组织召开的各项会议、举办的 (略) 署要求,包括行长联席会议、信贷联席会议和其他各种专项活动。未按规定要求及时贯彻落实各项货币信贷政策及相关工作安排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未完成任务目标的,每次扣2—8分。工作突出的,酌情加分。

未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利率政策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宣传、创新、应用Shibor报价产品工作不到位的扣2分;未建立Shibor为基准的产品定价体系的,扣3分。

发生存款准备金余额不足,每次扣3分。MPA数据报送每错一次扣1分。扶贫再贷款投向不符合规定的,每发现1笔扣1分;未建立明细台账的扣1分,未按期归还的扣2分。

加入、退出银行间市场未按人民银行要求报送、备案相关材料的,扣6分;迟报、材料不全的,每次扣1分。金融市场、黄金市场相关报表、报告迟报的,每次扣1分,不报的扣5分。合规开展场外业务,未按规定开展拆借业务的,每次扣3分。

各类报表和其他专项调查、报告,包括本行货币信贷运行报告及报表(含经营概况、信贷政策变动情况)、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调查问卷等,迟报或报送内容不完整,或数据有差错的,每次扣1分,不报送的,每次扣2分。

认真、快速反馈信贷政策调整后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快速调查工作,未反馈调查信息的,每次扣2分;反馈不及时、质量较差的,每次扣1分。

工作成效突出的,酌情加分:完成重点任务,视情况最高加4分;工作创新突出,最高加3分;被市级以上录用、推广的,最高加3分;相同项目按最高分者加分。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

20

未按规定进行贸易真实性审核的,每次扣1分。推广宣传不力的,扣2分。错报、迟报RCPMIS系统业务数据信息及月度报表的,每次扣3分。监测、检查工作配合不力的,每次扣3分。未落实人民银行工作要求,造成政策执行失误的,每次扣8分。扣完为止。


金融稳定

制度建设

14

(略) 管理与风险控制制度或应急预案的,扣6分,每少建立一个重要 (略) 门应急预案的,扣2分。未完成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其他工作安排的,每次扣2分。

工作成效突出的,酌情加分:完成重点任务,视情况最高加4分;工作创新突出,最高加3分;被市级以上录用、推广的,最高加3分;相同项目按最高分者加分。


重大事项报告

25

新设机构不按规定报备或申请准入的,机构升级或机构新增业务应备案而未向人民银行备案的,每次扣2—5分;未按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报备制度中事前、即时、事后内容要求报备的,每迟报、漏报一次分别扣2分、5分、2分,不报备的,加倍扣分,扣完为止。


存款保险

20

存款保险数据报送每错报一次扣1分,每迟报1次扣1分,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调查、报告的,每次扣2分,不报送的扣5分,扣完为止。


(略) 置

26

金融机构在出现高风险后,及时上报自救、同业救助 (略) 门处置措施,未及时报告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报告内容不完整的,每次扣1分。法人机构应提前告知年度工作会议和股东(社员)代表大会召开时间,每迟告知或漏告知一次扣1.5分。未按时上报有关监测报表数据的,每迟报、漏报一次扣1分,不报的扣2分。未按时上报自评估报表的,迟报、漏报的,每次扣1分,不报的扣2分,未按时上报自评估报告的,迟报扣2分,不报扣4分。未按时完成相关调研任务的,每迟报一次扣1分,不报的扣2分。扣完为止。


金融改革与创新

15

配合人民银行做好国家重大金融改革政策的调研工作,及时评估和反馈改革政策落实情况、成效及存在的问题。未积极配合、及时评估反馈的每次扣4分,报告内容不完整的扣2分。未及时报告金融产品创新、金融业务创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情况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未按时上报年度金融创新报表的,扣1分,报告迟报的扣2分,不报的扣4分。扣完为止。


调查统计

金融统计组织管理

30

健全和落实金融统计管理办法, (略) 点击查看>> 建设,开展业务指导和培训,完善统计制度程序。金融统计制度不健全的,缺少一项扣3分,未执行的,发现一次扣3分。没有设置专(兼)职统计人员的,扣5分,未建立统计岗位A/B角制度的,扣2分。 (略) 统计业务培训的,扣1分。未完成人民银行统计其他工作安排的,每次扣2分。

工作成效突出的,酌情加分:完成重点任务,视情况最高加4分;工作创新突出,最高加3分;被市级以上录用、推广的,最高加3分;相同项目按最高分者加分。


金融统计系统与报表

35

人为开展统计系统调账,事先没有报告的,扣3分,不报扣6分。全年调账涉及金额较大的,扣10分。及时报送涉及统计工作开展的机构人员变动、会计制度改革、内控机制调整、信息系统改造等方面的情况,每迟报一次扣1分,不报扣2分。统计日报、旬报、月报、季报、年报每错一次扣1分,无故迟报每半天扣1分。各类临时性报表、数据迟报每次扣1分,不报扣2分。统计错报每次视情况酌情扣分。扣完为止。


统计调查与分析研究

35

积极配合专题调查和统计反馈、信息报送, (略) 需材料。没有及时报送各类调查或自查的报告、报表的,每次扣1—5分,不报送的,每次扣8分,调查分析质量差的,每次酌情扣1—2分,扣完为止。


征信管理

征信管理

15

征信管理制度健全, (略) 门明确,有专(兼)职管理人员,信用建设工作有效。征信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每发现一项扣2分,没有认真执行落实制度的,每发现一项扣2分。未及时完成人民银行征信其他相关工作安排的,视情况每次扣1—5分。

工作成效突出的,酌情加分:完成重点任务,视情况最高加4分;工作创新突出,最高加3分;被市级以上录用、推广的,最高加3分;相同项目按最高分者加分。


征信体系建设

20

未积极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每项酌情扣1—3分;未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每项酌情扣1—3分;未按要求开展机构信用代码证相关工作的,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


数据质量及异议管理

30

征信数据报送及时、准确、完整, (略) 理及时、有效。未产生企业中征码而办理信贷业务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未建立数据核对机制,未指定数据核查、更正责任人的,扣3分;存在迟报、漏报、错报现象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未按要求完成数据核查,未在规定时间内纠正错误数据的,每次扣2分。报表数据每迟报一次扣1分,数据不完整、有错误的每次扣1分。客户异议申请或投诉可由本机构受理而未受理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对异议及征信系统解释不当造成对个人征信系统或人民银行误解的,每发现一次酌情扣1—3分;受理客户异议或投诉后,未及时更改客户信用报告中错误数据的,每次扣1分,经人 (略) 理异 (略) 理的,每次扣2分,未按规定向人民银 (略) 理情况的,每次扣2分; (略) 理超期现象严重的,每次扣4分,造成严重影响的,每次扣10分,扣完为止。


信用培育及反馈

15

未配合人民银行征信宣传活动工作安排,全年征信宣传工作少于2次的,扣5分,未正确宣传的,扣2分。未认真组织开展征信培训、考试的,酌情扣1—5分。未认真落实信用评级工作任务的,每次酌情扣2—6分。未按人民银行要求及时进行信息反馈的,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


征信应用

20

积极应用征信系统、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登记系统、融资租赁系统、台州市金融服务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农户信用档案等各类信用信息开展中小企业、农户融资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落实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工作。未积极开展征信应用工作,未完成任务的,每项视情况酌情扣2—10分。扣完为止。


货币发行管理

按要求完成人民币、反假货币各项工作任务。

40

人 (略) 管理、 (略) 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少一个扣2分。现金监测表数据不实、报送不及时、没有报告现金监测报告的,每次扣2分。 (略) 摆放反假货币宣传资料的,每发现一个网点扣2分; (略) 设立残损人民币兑换标牌、投诉电话、未公示残损人民币兑换标准的, (略) 扣2分。总结、报告、报表报送不及时、或质量差的,每次扣2分,不报送的扣3分。反宣币工作落实不力,每发生一次扣10分。没有认真落实货币发行其他管理要求和工作安排的,每次扣2-8分。

工作成效突出的,酌情加分:完成重点任务,视情况最高加4分;工作创新突出,最高加3分;被市级以上录用、推广的,最高加3分;相同项目按最高分者加分。


认真执行人民币管理制度,业务符合制度要求。

20

不执行残损人民币兑换“首办责任制”、不兑换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的,每次扣5分。柜台支付的现金质量差的,券别结构严重不合理的,每发现一次扣2-8分。未按要求做好新版或改版人民币(纪念币)发行宣传工作的,每次扣5分。扣完为止。


认真执行反假货币有关法规,全年无发生盖章假币流出事件,假币保管合规,信息报送及时,反假货币组织、宣传有力。

40

未按时报送假币电子比对文件或报送的文件有误的,未按时解缴假币实物的,解缴的假币账实不符的,每次扣1分。 发现假币重大案件和新版假币情况未及时报告的扣2分。未按要求挑剔、报送新类型假人民币的,扣1分。已盖“假币”章假币流出金融机构的,每发现一起扣10分。发现假币退回持有人的,每次扣10分。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收缴鉴定假币业务的,每次扣2分,柜台外未放置点钞机具的,发现1个网点扣1分。未对结 (略) 、示范点开展实质性工作指导的,扣1分。全年组织反假货币宣传活动少于2次的,少一次扣2分。 (略) 现金反假技能培训的,扣2分。年度内未完成上报调研信息5篇的,一篇调研可抵4篇信息,每少报一篇扣2分。扣完为止。


支付结算管理

按规定开展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

10

现场或非现场检查发现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扣1-5分;对现场或非现场检查发现的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行为不及时整改的,扣1-10分。


按要求报送银行结算账户书面材料和电子信息的质量情况。

20

未对开户资料加强审核,提交的开户资料存在过期、无效或不符合账户管理要求等问题的每次扣2分,开户证明资料缺少的每次扣1分;申请书填写不规范,每发现一次重要要素漏填、错填扣0.5分; 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中的信息录入时要素漏录、错录的每次扣0.5分,未录入的每次扣1分; 未认真审核,致使提供的开户资料系伪造、变造的,每次扣10分。


按要求开展个人账户实名制落实及联网核查。

10

未落实个人账户实名制有关规定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未进行联网核查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未按规定保存资料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


认真开展宣传、调研活动,按规定参加会议及完成临时性工作。

10

未按人行要求开展各类业务宣传,少宣传一次扣2分;对人行布置的临时性工作任务,如支付结算业务调研、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送、业务量统计、征求意见稿回复等工作推诿、不配合的,少完成一次扣1-3分;无故不参加支付结算工作联席会议并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每缺席一次扣5分;上报的调研信息被台州中支以上录用的加1-5分,配合专项行动成绩突出的加1-5分。


保证支付系统稳定运行;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定期借记业务、支票影像业务等按规定开展。

10

未按要求完成系统建设、改造的,扣1-5分。小额支付系统汇票业务兑付成功率低,未及时解决,扣1-3分;不执行小额支付系统汇票业务规定,每发现一起扣0.5-2分;违反规定通过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办理其他票据清算的,每发现一次扣1-5分。未经人行同意,违反规定通过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纸质方式办理应通 (略) 理的业务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收款银行未及 (略) 对应关系表,付款银行收到对应关系表后未及时更新合同数据库,每发现一起,扣1分;定期借记业务扣款成功率低,有关银行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的,扣1-3分。未按规定受理支票、未按规定制作电子清算信息,未按规定设置扫描仪参数,每发现一次扣0.5分;违反规定随意退票,每发现一次扣1分;未按规定保管支付系统密钥和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数字证书,导致丢失的,扣5分。


未按规定制订支 (略) 置方案并报我行备案的,扣2分。未按规定办理查询查复的,每发现一笔扣0.5分。 (略) 理系统停运和启运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同城票据交换清算系统运行管理。

10

系统运行不稳定,或无法运行的,每次扣2-5分;操作人 (略) 理相关业务的,每次扣1-2分;存在误场或错场、不及时退票、无理退票及其它违反同城票据交换管理规定的行为的,每次扣1-2分。


认真落实银行卡有关工作

10

对人行组织开展的银行卡专项行动或活动推诿、不配合的,每次扣2分;对文件要求报送的风险案件或情况总结等不报送的,少报一次扣1-2分。每完成一个电子示范区创建加2分。


严格执行《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及其他支付结算制度;按规定收取业务费用。

10

有违规签发、承兑、兑付、贴现票据等违反结算纪律情况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有其他违反支付结算制度的情况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对支票违规出票行为瞒而不报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迟报一次扣0.5分;行政文书未按规定送达的,视严重程度扣0.5至2分。未按照规定对支付结算业务进行收费,擅自提高或降低支付结算业务收费标准,发现一次扣2分。


按时准确报送会计报表

10

会计制度、科目使用说明正式颁发、修订后一个月内未按时向我行报备的每次扣1分,未报备的每次扣2分; 会计报表印章不全的,每少盖一个章扣0.2分;月度报表(月报表、资产负债表、)未于次月10日前送达,年度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明细表或利润表)未于次年1月底前送达的,每次扣1分,漏报一次扣2分。


反洗钱

管理

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机制:健 (略) 操作规程;建立发现洗 (略) (略) 理机制。有效开 (略) 监督检查和审计评估。

30

建立反洗钱工作领导体系,明确 (略) 门,设立专门反洗钱岗位,并履行相应职责。缺一项扣5分;不完整扣1-3分;反洗钱领导小组、 (略) 门及岗位人员有效履行职责,单位负责人对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有效性负责,内控制度得到有效执行,未履行相应职责的扣1-5分。 (略) 操作规程未涵盖涉及反洗钱内容的各业务环节,并随业务发展及时进行修订的; (略) 门及业务环节的反洗钱职责不明确,未有效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的,相应扣1-5分。


按规定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40

在办理开户、起点金额以上业务、向境外汇划资金、办理代理业务、提供非柜台方式服务、客户信息变更、持续识别客户、涉嫌相关犯罪及前后信息矛盾的客户,应识别客户身份,并完整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发现可疑行为按规定进行报告。未开展相应工作的发现一次扣1-5分。上报的可疑交易 (略) 理的加5-10分,破案的另加5-10分。

认真落实反洗钱工作职责,履行反洗钱工作义务。

30

法人机构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总对总”报告;对一般可疑交易开展分析、识别,并有记录;认真开展重点可疑交易分析;配合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调查及非现场监管;及时、准确报送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按规定报送其他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遵守反洗钱保密规定情况。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每次扣1-5分;造成泄密的,每次扣20分。

国库管理

国债业务

20

组织管理: (略) 会公众公开发行储蓄国债(凭证式),超售、委托其他机构销售若发现,取消资格;未明示销售国债、未按规定宣传、预约销售、优先销售等行为,每次扣2分;“捆绑”销售、利用国债揽储,每次扣5分。按规定办理到期实物国债和储蓄国债(凭证式)提前兑付及到期兑付业务,违反规定办理的每笔扣2.5分,造成风险的扣10分;提高反假鉴别能力,未能及时发现假券而办理兑付的每笔扣5分;兑付国债利息计算错误每次扣5分。


销售国债必须使用人民银行监制 (略) 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不得使用其它凭证,发现使用其它凭证的每次扣1分;未及时准确转发国债发行文件,每次扣1分;未做好国债发行准备,每次扣2分;按规定办理储蓄国债(凭证式)的质押贷款业务,不得有跨系统、跨地区办理质押贷款业务,发现有此情况的每次扣2分。


20

国债报表:要求工行、农行、中行、建行、浦发、邮储、平安在每期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次天上午10:30将上级行下达的发行计划数报人民银行(营业室),未按时报送的每次扣2.5分;遇发行计划调整的,应于次日上午10:30将调整计划报人民银行(营业室),未报送的每次扣5分。


在每期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时,工、农、中、建、浦发、邮储、平安,应在发行首日的次日上午10:30前将首日国债发行累计数报至人民银行(营业室),迟报的每次扣5分;此后于每周一上午10:30前将发行周报报送人民银行(营业室),迟报或报表差错的每次扣2.5分。


代理银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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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联网清算行业务:办理财税库银横向联网清算业务必须经人民银行审批,对于未经审核同意,办理清算业务的扣5分。


各行应确保横向联网扣款成功率,对于因清算行和 (略) 资金清算网络等其它因素造成的横向联网扣款不成功,当日出现非正常不成功信息的每次扣2.5分。造成当日扣 (略) 理的每次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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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业务:必须按规定设置使用规定科目和账户,不得使用其它账户收纳和报解预算收入,违反规定的扣1.5分。发现有预算收入过渡账户的每发现一个扣5分。


当日收妥的预算收入应于当日上划国库,当日确实来不及的最迟于下一个工作日上午前上划,对于纳税人缴纳的预算收入,应及时办理划转,不得压票,发现未将报解清单与预算收入资金当日同步传至国库的,每次扣1分,有延压预算收入的每次扣1.5分,延压预算收入严重的每次扣5-10分。对发现错划国库的每次扣1.5分,出现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征收机关错误的每次扣0.5分。


月后5日内应将“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预算收入待报解专户和暂收预算收入专户对账单上报天台县支库,漏报的每次扣1分,迟报的每次扣0.5分。


15

集中收付代理行业务:各行办理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必须经人民银行事先认定资格,未取得资格办理业务的扣5分;未与国库签订清算协议扣1分,未按规定操作的扣0.5-1.5分。违反规定在此类账户保留日终贷方余额的,发现1次扣2分。


代理行应按照“先清算,后划款”的原则办理清算业务,严禁套取国库资金,发现有此情况的每次扣2.5分。


代理行应按月与国库、 (略) 门、预算单位进行相关账户的对账。未及时进行对账或对账不清的扣1.5分。代理行应按月向国库报送支出月报,迟报的扣0.5分,漏报的扣1分。


外汇管理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

100

各项分值按《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考核。


附2:

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评价表

填表时间:

评价单位


得分


被评价单位


总体评价:

存在问题:

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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