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县水利局关于水行政许可防洪评价类审批超有效期的通知
嵩县水利局关于水行政许可防洪评价类审批超有效期的通知
根据《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和期限”;第三十七条:“水行政许可有期限的,《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水行政许可证件、证书上应当注明其有效期限”的规定,水行政许可事项在 (略) 门批准时需规定期限。
现就嵩县 (略) 门对防洪评价类审批事项进行期限划分,规定如下:
一、防洪评价类审批《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为3年。
二、自2 (略) 有防洪评价类审批《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上应明确有效期为3年。
三、其它水行政许可审批的有效期,也应在《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上明确表明。
附:《防洪评价类审批许可事项超有效期项目清单》
根据《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和期限”;第三十七条:“水行政许可有期限的,《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水行政许可证件、证书上应当注明其有效期限”的规定,水行政许可事项在 (略) 门批准时需规定期限。
现就嵩县 (略) 门对防洪评价类审批事项进行期限划分,规定如下:
一、防洪评价类审批《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为3年。
二、自2 (略) 有防洪评价类审批《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上应明确有效期为3年。
三、其它水行政许可审批的有效期,也应在《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上明确表明。
附:《防洪评价类审批许可事项超有效期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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