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

内容
 
发送至邮箱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

  粤市监规字〔2022〕3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略) 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对我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主体

  广东省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下同)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市场主体资格且在销售活动前依法备案。

  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无需办理备案。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经营者继续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届满之日前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备案。

  自2021年4月29日至本通告施行之日前,已取得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且已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本通告实施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备案。

  二、备案机关

   (略) 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安 (略) 门。

  三、备案办理

  (一)同一市场主体分 (略) 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以 (略) 分别备案。通过自动设备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 (略) (略) 备案,并逐一填报自动售卖设备的摆放地址。

  (二)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可同步办理备案,也可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后、销售预包装食品前办理备案。

  (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经营者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四)食品经营者终止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或因经营范围变更、依法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或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注销。

  (五)食品经营者市场主体资格依法终止或存在应当注销而未注销情形的,市 (略) 门依据职权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六)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备案信息变更及备案注销的,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企业开办一网通办”专区(网址:http:/ 点击查看>> )或到各地办证大厅在工作人员指导协助下办理。

  (七)备案主体应当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备案信息完整、规范的,市 (略) 门即时予 (略) 。备案主体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企业开办一网通办”专区查询、截图备 (略) 。

  (八)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各级食品安 (略) 门应当加强法律法规以及备案政策的宣传解读,引导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依法备案,并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本通告自2022年4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东省市 (略)

  2022年3月18日

 (转载广东省市 (略) )


附件:《广东省市 (略) 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解读.doc
附件:广东省市 (略) 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图解 (1).jpg
附件: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变更表.docx
附件: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docx
附件: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注销备案表.doc

  粤市监规字〔2022〕3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略) 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对我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主体

  广东省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下同)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市场主体资格且在销售活动前依法备案。

  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无需办理备案。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经营者继续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届满之日前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备案。

  自2021年4月29日至本通告施行之日前,已取得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且已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本通告实施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备案。

  二、备案机关

   (略) 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安 (略) 门。

  三、备案办理

  (一)同一市场主体分 (略) 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以 (略) 分别备案。通过自动设备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 (略) (略) 备案,并逐一填报自动售卖设备的摆放地址。

  (二)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可同步办理备案,也可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后、销售预包装食品前办理备案。

  (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经营者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四)食品经营者终止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或因经营范围变更、依法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或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注销。

  (五)食品经营者市场主体资格依法终止或存在应当注销而未注销情形的,市 (略) 门依据职权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六)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备案信息变更及备案注销的,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企业开办一网通办”专区(网址:http:/ 点击查看>> )或到各地办证大厅在工作人员指导协助下办理。

  (七)备案主体应当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备案信息完整、规范的,市 (略) 门即时予 (略) 。备案主体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企业开办一网通办”专区查询、截图备 (略) 。

  (八)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各级食品安 (略) 门应当加强法律法规以及备案政策的宣传解读,引导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依法备案,并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本通告自2022年4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东省市 (略)

  2022年3月18日

 (转载广东省市 (略) )


附件:《广东省市 (略) 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解读.doc
附件:广东省市 (略) 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图解 (1).jpg
附件: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变更表.docx
附件: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docx
附件: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注销备案表.doc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