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伊犁州直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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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伊犁州直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公示

为保护伊犁州直生态环境,防止秸秆露天焚烧污染,保障居民群众健康,维护公共安全,进一步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州直实际,制定本办法。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30个工作日,自2022年2月14日至3月25日。若有异议,请与伊犁 (略) 联系。


联系电话:0999- 点击查看>>

附件:伊犁州直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略)

2022年2月14日

伊犁州直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 为保护伊犁州直生态环境,防止秸秆露天焚烧污染,保障居民群众健康,维护公共安全,进一步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州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略) 称秸秆系指小麦、玉米、水稻、薯类、油料、棉花和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秸秆。

第三条 以乡镇为单位落实秸秆露天禁烧工作,将秸秆露天禁烧纳入村务公开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条 在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生态环 (略) 门会同农业 (略) 门负责秸秆露天禁烧的监督管理; (略) 门负责指导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工作,乡镇具体负责落实。

第五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大力推进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坚持农用优先,加大秸秆还田力度,发挥耕地保育功能,鼓励秸秆离田产业化利用,开发新材料新产品,提高秸秆饲料、燃料、原料等附加值。因地制宜鼓励利用秸秆进行复合板材生产、食用菌栽培和能源化利用,建立健全秸秆收储运体系,打通秸秆产业发展的“最初一公里”。到2025年,伊犁州直的秸秆综合利用率保持在90%以上。

鼓励农户积极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禁止将秸秆留置在田间。鼓励农户自愿联合粉碎还田或打捆就近堆放。

第六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宣传媒体开辟专题、专栏,大力宣传秸秆露天禁烧及秸秆综合利用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进一步 (略) 群众的认识。 (略) 群众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秸秆露天禁烧及综合利用管理的规定及要求,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

第七条 秸秆露天禁 (略) 会各界的监督,发现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公众可拨打 点击查看>> 环境保护举报热线进行投诉举报,杜绝秸秆露天焚烧现象。

第八条 秸秆一律露天禁烧,对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造成大气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责令改正,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略) 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 (略) 罚。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保护伊犁州直生态环境,防止秸秆露天焚烧污染,保障居民群众健康,维护公共安全,进一步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州直实际,制定本办法。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30个工作日,自2022年2月14日至3月25日。若有异议,请与伊犁 (略) 联系。


联系电话:0999- 点击查看>>

附件:伊犁州直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略)

2022年2月14日

伊犁州直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 为保护伊犁州直生态环境,防止秸秆露天焚烧污染,保障居民群众健康,维护公共安全,进一步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州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略) 称秸秆系指小麦、玉米、水稻、薯类、油料、棉花和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秸秆。

第三条 以乡镇为单位落实秸秆露天禁烧工作,将秸秆露天禁烧纳入村务公开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条 在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生态环 (略) 门会同农业 (略) 门负责秸秆露天禁烧的监督管理; (略) 门负责指导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工作,乡镇具体负责落实。

第五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大力推进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坚持农用优先,加大秸秆还田力度,发挥耕地保育功能,鼓励秸秆离田产业化利用,开发新材料新产品,提高秸秆饲料、燃料、原料等附加值。因地制宜鼓励利用秸秆进行复合板材生产、食用菌栽培和能源化利用,建立健全秸秆收储运体系,打通秸秆产业发展的“最初一公里”。到2025年,伊犁州直的秸秆综合利用率保持在90%以上。

鼓励农户积极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禁止将秸秆留置在田间。鼓励农户自愿联合粉碎还田或打捆就近堆放。

第六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宣传媒体开辟专题、专栏,大力宣传秸秆露天禁烧及秸秆综合利用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进一步 (略) 群众的认识。 (略) 群众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秸秆露天禁烧及综合利用管理的规定及要求,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

第七条 秸秆露天禁 (略) 会各界的监督,发现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公众可拨打 点击查看>> 环境保护举报热线进行投诉举报,杜绝秸秆露天焚烧现象。

第八条 秸秆一律露天禁烧,对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造成大气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责令改正,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略) 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 (略) 罚。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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