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静宁县东环路贯通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内容
 
发送至邮箱

关于《静宁县东环路贯通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静宁县人民政府关于《 (略) 贯通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保障静宁县建设用地需要,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妥善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县政 (略) 门, (略) 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起草了《 (略) 贯通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告。

  本公告在静宁县城关镇东关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予以张贴,并在甘肃省征地信息公开平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2022年3月28日起至2022年4月26日止。

  被征收土地红线范 (略) 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有关合法证明材料到城关镇人民政府确认调查结果、办理补偿登记。 (略) 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前期调查结果为准。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 (略) 贯通工程征收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王孝,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联系地址: (略) 四楼)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县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或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静宁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7日

(略) 贯通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静宁县建设用地需要,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妥善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县政 (略) 门, (略) 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就 (略) 贯通工程拟定如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土地位于城关镇东关村,拟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4.7006公顷,具体征地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具体权属地类面积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拟征收土地获批后,分别用于 (略) 、 (略) 建设工程及规划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上述项目为县列重点项目,规划用途分别为交通运输用地、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征收情形。

  三、征收主体、 (略) 门、征收实施单位

  (一)征收主体:静宁县人民政府

  (二) (略) 门:静宁 (略) 。县政府组建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抽组工作人员,具体完成征收补偿拆迁安置工作。

  (三)征收实施单位:城关镇人民政府

  四、法律及政策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参照《静宁县县城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静政发〔2017〕 (略) )、《静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略) 贯通工程项目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及附属设施补偿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静政办发〔2022〕 (略) )等相关规定执行。

  五、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0〕 (略) )执行,具体项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为 点击查看>> 元/亩。

  (二)宅基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含房屋)补偿

  按照《静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略) 贯通工程项目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及附属设施补偿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静政办发〔2022〕 (略) )、《静宁县县城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静政发〔2017〕 (略) )等相关规定执行。

  1.房屋面积和性质的认定

  (1)依据原《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农村居民住宅用地标准,依法核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宅基地合法审批手续)中载明的宅基地面积。原则上“一户一宅”。

  (2)依照低层住宅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认定农民合法宅基地上房屋补偿建筑面积上限。对核定宅基地面积在200平方米及以上的,按照容积率1.1认定补偿建筑面积上限。 (略) 分按超面积自建房认定。

  (3)对符合“一户一宅”且核定的宅基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对宅基地面积150平方米以内的面积A按容积率1.3认定补偿建筑面积上限,对超出150平方米,但在171平方米以内的面积B按容积率1.2认定补偿建筑面积上限,梯次认定累计相加后确定补偿建筑面积上限,认定补偿建筑面积上限最高不得超过220平方米。 (略) 分按超面积自建房认定。

  (4)被征收人在调查登记前在宅基地证载面积以外修建的房屋,认定为超面积自建房。在调查登记后未经审批私自修建的房屋,按违法建筑认定,无偿拆除。

  2.房屋价值的确定

  集体土地上认定的合法房屋补偿价值,按照《静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略) 贯通工程项目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及附属设施补偿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静政办发〔2022〕 (略) )相关标准评估确定。

  3.征收补偿

  (1)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

  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以宅基地置换安置房三种形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货币补偿:以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按照《静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略) 贯通工程项目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及附属设施补偿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静政办发〔2022〕 (略) )进行评估补偿,考虑到物价上涨、装饰等因素,对选择纯货币直接补偿的在房屋评估价的基础上上浮10%予以补偿。

  产权调换:以宅基地上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为准,按照框架1:1.2、砖混1:1.1、砖木1:1、砖土木1:0.95、土木1:0.9的比例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以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征收补偿安置的, (略) 得安置房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人以宅基地换房计算的安置房面积。房屋产权调换后,对核定的宅基地容积率1.1以内剩余房屋建筑面积(剩余房屋建筑面积=补偿建筑面积-已用于调换安置房的建筑面积)按县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指导标准评估后上浮10%进行货币补偿;对容积率1.1以上房屋按超面积自建房进行补助;对土地及附属设施按县上征收标准进行货币补偿。如果一户宅基地上有多种结构房屋,产权调换时按照房屋结构框架、砖混、砖木、砖土木、土木的顺序依次调换。砖彩钢、彩钢、简易房屋不予调换安置房,对认定的补偿面积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对符合“一户一宅”的宅基地核定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以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房面积控制在200平方米以内。

  宅基地打捆置换安置房: (略) 门核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登记簿内容为依据,土地证载内容、登记簿记载内容与实际现状不一致等特殊情况,以领导小组调查认定的结果为准,将宅基地、房屋和附属设施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置换,对宅基地200平方米以内的面积A按宅基地面积与安置房面积1:1进行置换;宅基地面积在267平方米以内的,对超出200平方米的面积B按1:0.5进行置换;宅基地面积在330平方米以内的,对超出267平方米的面积C按1:0.4进行置换;宅基地面积在400平方米以内的,对超出330平方米的面积D按1:0.3进行置换,梯次调换累计相加后确定为置换安置房面积。对宅基地面积超出400平方米的面积E按县上集体土地征地标准进行货币补偿,已用于调换的宅基地不再另行计算征地补偿费,已用于调换的宅基地容积率1.1以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再进行货币补偿,对宅基地上容积率超出1.1的房屋按超面积自建房的标准给予补助。

  对选择宅基地打捆置换安置房的,被征收人按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的,对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给予补助,其中框架、砖混结构房屋补助3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补助200元/平方米,砖土木、土木、(砖)彩钢结构房屋补助100元/平方米。

  调换安置房面积=A×1+B×0.5+C×0.4+D×0.3

  宅基地调换安置房例表

  宅基地面积(㎡)调换安置房面积(㎡)备 注

  200以内等于认定的宅基地面积200㎡宅基地调换200㎡安置房

  201- 点击查看>> +(宅基地面积-200)*0.5267㎡宅基地调换 点击查看>> ㎡安置房

  268- 点击查看>> + 点击查看>> +(宅基地面积-267)*0.4330㎡宅基地调换 点击查看>> ㎡安置房

  331- 点击查看>> + 点击查看>> + 点击查看>> +(宅基地面积-330)*0.3400㎡宅基地调换 点击查看>> ㎡安置房

  (2)其他性质房屋补偿

   (略) 有房屋:以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按照《静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略) 贯通工程项目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及附属设施补偿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静政办发〔2022〕 (略) )相关标准评估后上浮10%给予货币补偿。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略) (略) 有。

  ②事实性经营用房:宅基地上认定为合法补偿建筑的房屋,在征收前已用于商业、服务性行业等三年以上经营活动,且能提供营业执照等合法有效证明,并在调查登记和核查认定时继续经营的,可以将实际用于商业、服务性行业等经营活动的房屋认定为事实性经营用房。事实性经营用房面积以实际经营面积为准进行认定,最高认定面积不得超过该宅基地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

  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交房的,对事实性经营用房按照住宅房屋进行征收补偿安置后,根据区位及装饰等情况, (略) 的再一次性给予不高于1000元/平方米的补助, (略) 街巷再次性给予不高于300元/平方米的补助。

  对事实性经营用房的征收,可以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象为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被征收人。停产停业补偿标准根据区位和经营情况确定,其中: (略) 的不高于100元/平方米/月, (略) 不高于30元/平方米/月。补偿期限为一年。

  ③对于买卖非宅基地及房屋的,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交房的,对非宅基地上的房屋按超面积自建房标准给予补助,不予安置。

  (3)附属设施补偿费、临时安置费

  ①附属设施补偿费。按照《静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略) 贯通工程项目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及附属设施补偿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静政办发〔2022〕 (略) )执行。选择以宅基地调换安置房的,附属设施打捆调换,不再进行货币补偿。

  ②临时安置费。涉及住宅拆迁的,按照户口簿在册人数,结合家庭实际居住人口,每人每月发给临时安置费200元。选择实物安置的过渡期限从腾空移交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计算,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0个月。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发给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安置房达2套的,对一套选择货币化安置,一套回迁安置的发给15个月过渡费;全部选择回迁安置的发给30个月过渡费。发给临时安置费后,被征收人自行过渡,不再给被征收人提供过渡用房。

  (4)补助

  搬迁补助费。涉及住宅拆迁的,搬迁补助费每户一次性补助5000元。

  超面积自建房补助。对征收补偿范围内认定的超面积自建房不予补偿,给予补助。

  补助政策:农村居民房屋 (略) 分,给予以下补助:框架、砖混结构11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900元/平方米,砖土木结构70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500元/平方米,砖彩钢结构300元/平方米。

  (5)奖励

  对涉及住宅的被征收人按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本方案正式发布之日起90天)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在完成签约后一次性给予 点击查看>> 元/户的签约奖;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的一次性给予 点击查看>> 元/户的搬迁奖。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和未按期搬迁交房的不予奖励。公产、单位产权房屋不享受以上奖励政策。

  签约搬迁奖在被征收户签订协议并按期腾空交房后发放。

  4.安置

  (1)货币安置:对涉及住宅征收的被征收人选择纯货币直接补偿的,在房屋评估补偿价的基础上再上浮10%予以补偿。被征收人对调换的安置房也可 (略) 或部分面积货币化结算安置,本片区按3900元/平方米结算,结算后由被征收人自行安置。

  (2)实物安置:根据征收区域具体情况,安置房源由 (略) 筹集提供。

  ①安置对象。安置对象为征收区域内持有本村农业户籍且在本次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宅基地及住房被征收的户。

  ②安置房源。通过购买存量商品房用于首套安置房,剩余 (略) 以东、 (略) 以北地块选址配建回购。

  ③安置房标准。安置房为高层建筑,达到入住标准。对安置房是毛坯房的,以应安置面积为准,由安置房建设单位给被征收人每平方米补偿100元。

  ④安置房差价结算办法。对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不足应 (略) 分按3900元/平方米货币结算;超出应 (略) 分,对购买存量商品房安置的按购买价格结算,对新建安 (略) 在区域同类商品房市场价结算。

  ⑤安置房选择顺序。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顺序按照签约交房的先后顺序确定, (略) (略) 后排序,按从小到大顺序进行选房。对选择回迁安置的安置房达2套的,第一轮按签约交房顺序选择第一套后,再按签约交房顺序进行第二轮选房。

  ⑥对“一户多宅”的安置。被征收户因继承等原因 (略) (略) 以上宅基地的,最高安置房面积不得超过280平方米/户,调换剩余房屋及宅基地进行货币补偿。对“一户多宅”的被征收人在以前年度棚改中已安置的面积要在本次安置面积中核减。

  ⑦对“一宅多户”的安置。以户口簿、村民委员会认定公示结果为依据,改造范围内多子女家庭因分户现有两户或两户以上多户同住一宅,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将原宅基地证载面积按户内约定的分配比例划分,分别计算各户征收补偿安置面积。 (略) 宅基地上父母与未婚子女分户或父母与已婚子女分户后父母身边无子女的, (略) 宅基地计算安置面积。

  ⑧在棚户区改造中已安置的村民,因各种原因转让安置房的,以后不再享受安置资格和申请农村宅基地。在历年棚户区改造中已安置,但未达到安置上限的,在本次征收补偿时 (略) 分予以安置补偿。对非法买卖村集体或个人房屋及宅基地的,在改造中不得享受安置政策。

  ⑨因规划设计和消防等因素限制,为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在安置区内不再为集体土地上的农村居民配建储物间,直接每户补助1.5万元。

  ⑩在征收补偿安置中遇到的特殊情况,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公平公正、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解决。

  (三)农用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征收补偿

  调查登记前农用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等附属设施,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参照超面积自建房的标准进行补助,在签约期限内未签约搬迁的,不予补助。

  (四)树木及青苗补偿

  树木及青苗按照《静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略) 贯通工程项目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及附属设施补偿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静政办发〔2022〕 (略) )相关补偿标准执行。

  六、 (略) 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确定后,按照“直通车”兑付的要求,统一造册审核, (略) 拨付 (略) ,由 (略) 拨付到相关乡(镇)政府,乡(镇)政府负责采取“直通车”直接兑付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手中。

  (二)社会保障安置:按照《静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宁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静政发〔2018〕 (略) )规定,由项目用地单位将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县 (略) (略) 会同属地乡(镇)政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 (略) 会保障工作。

  七、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因被征收人不配合或未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造成调查认定结果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被征收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被征收人应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按时搬迁,交房时需签订《交房验收单》,注明交房日期,并结清住房相关费用。被征收房屋发生的水、电、煤、暖、有线电视及其它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结清。

  (三)被征收人应当将被征收土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交给征收单位,由征收单位予以注销。

  (四)被征收人的安置房办理产权证时契税减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被征收人按有关规定缴纳维修基金。

  (五)征收范围内涉及的电力、通讯、给排水及地下埋设的电缆、管道、广告牌、宣传牌等 (略) 门自行改迁,费用自理。

  八、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 (略) 。 (略) 贯通工程项目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工 (略) 贯通工程领导小组组织,城关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抓好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具体负责安置房分配工作。 (略) 、公 (略) 、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 (略) 、供水公司、 (略) 负责做好项目范围内电力、通讯、供热、供气、给排水等设施设备、管(杆)线、管道的配套建设或按期迁移和改造工作。 (略) 负责做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办理工作。 (略) 负责项目区改造户籍核查认定、安全保障 (略) 置工作。 (略) 负责项目区房屋征收的裁决及依法强制执行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一办五组” (略) 、 (略) 等其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分工负责,积极配合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服从指挥、严守纪律,确保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二)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坚决杜绝在评估、补偿和安置等环节上违规违法操作。如工作中遇到特殊问题,要及时 (略) 贯通工程领导小组研究解决,确保补偿安置工作依法进行。

  (三)改进作风,注意方法。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办事原则,注意工作方法,防止简单粗暴,盲目蛮干,力求“细、严、快、实、稳”。对补偿安置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及时研究,并加以解决,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

  (四)注重宣传,形成合力。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向被征收人宣传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宣传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 (略) 会各界支持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舆论导向。涉及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单位要密切配合,相关工作要整体推进, (略) 贯通工程项目区补偿安置工作全面如期完成。

静宁县人民政府关于《 (略) 贯通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保障静宁县建设用地需要,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妥善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县政 (略) 门, (略) 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起草了《 (略) 贯通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告。

  本公告在静宁县城关镇东关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予以张贴,并在甘肃省征地信息公开平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2022年3月28日起至2022年4月26日止。

  被征收土地红线范 (略) 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有关合法证明材料到城关镇人民政府确认调查结果、办理补偿登记。 (略) 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前期调查结果为准。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 (略) 贯通工程征收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王孝,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联系地址: (略) 四楼)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县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或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静宁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7日

(略) 贯通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静宁县建设用地需要,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妥善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县政 (略) 门, (略) 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就 (略) 贯通工程拟定如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土地位于城关镇东关村,拟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4.7006公顷,具体征地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具体权属地类面积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拟征收土地获批后,分别用于 (略) 、 (略) 建设工程及规划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上述项目为县列重点项目,规划用途分别为交通运输用地、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征收情形。

  三、征收主体、 (略) 门、征收实施单位

  (一)征收主体:静宁县人民政府

  (二) (略) 门:静宁 (略) 。县政府组建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抽组工作人员,具体完成征收补偿拆迁安置工作。

  (三)征收实施单位:城关镇人民政府

  四、法律及政策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参照《静宁县县城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静政发〔2017〕 (略) )、《静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略) 贯通工程项目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及附属设施补偿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静政办发〔2022〕 (略) )等相关规定执行。

  五、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0〕 (略) )执行,具体项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为 点击查看>> 元/亩。

  (二)宅基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含房屋)补偿

  按照《静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略) 贯通工程项目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及附属设施补偿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静政办发〔2022〕 (略) )、《静宁县县城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静政发〔2017〕 (略) )等相关规定执行。

  1.房屋面积和性质的认定

  (1)依据原《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农村居民住宅用地标准,依法核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宅基地合法审批手续)中载明的宅基地面积。原则上“一户一宅”。

  (2)依照低层住宅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认定农民合法宅基地上房屋补偿建筑面积上限。对核定宅基地面积在200平方米及以上的,按照容积率1.1认定补偿建筑面积上限。 (略) 分按超面积自建房认定。

  (3)对符合“一户一宅”且核定的宅基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对宅基地面积150平方米以内的面积A按容积率1.3认定补偿建筑面积上限,对超出150平方米,但在171平方米以内的面积B按容积率1.2认定补偿建筑面积上限,梯次认定累计相加后确定补偿建筑面积上限,认定补偿建筑面积上限最高不得超过220平方米。 (略) 分按超面积自建房认定。

  (4)被征收人在调查登记前在宅基地证载面积以外修建的房屋,认定为超面积自建房。在调查登记后未经审批私自修建的房屋,按违法建筑认定,无偿拆除。

  2.房屋价值的确定

  集体土地上认定的合法房屋补偿价值,按照《静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略) 贯通工程项目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及附属设施补偿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静政办发〔2022〕 (略) )相关标准评估确定。

  3.征收补偿

  (1)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

  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以宅基地置换安置房三种形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货币补偿:以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按照《静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略) 贯通工程项目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及附属设施补偿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静政办发〔2022〕 (略) )进行评估补偿,考虑到物价上涨、装饰等因素,对选择纯货币直接补偿的在房屋评估价的基础上上浮10%予以补偿。

  产权调换:以宅基地上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为准,按照框架1:1.2、砖混1:1.1、砖木1:1、砖土木1:0.95、土木1:0.9的比例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以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征收补偿安置的, (略) 得安置房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人以宅基地换房计算的安置房面积。房屋产权调换后,对核定的宅基地容积率1.1以内剩余房屋建筑面积(剩余房屋建筑面积=补偿建筑面积-已用于调换安置房的建筑面积)按县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指导标准评估后上浮10%进行货币补偿;对容积率1.1以上房屋按超面积自建房进行补助;对土地及附属设施按县上征收标准进行货币补偿。如果一户宅基地上有多种结构房屋,产权调换时按照房屋结构框架、砖混、砖木、砖土木、土木的顺序依次调换。砖彩钢、彩钢、简易房屋不予调换安置房,对认定的补偿面积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对符合“一户一宅”的宅基地核定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以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房面积控制在200平方米以内。

  宅基地打捆置换安置房: (略) 门核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登记簿内容为依据,土地证载内容、登记簿记载内容与实际现状不一致等特殊情况,以领导小组调查认定的结果为准,将宅基地、房屋和附属设施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置换,对宅基地200平方米以内的面积A按宅基地面积与安置房面积1:1进行置换;宅基地面积在267平方米以内的,对超出200平方米的面积B按1:0.5进行置换;宅基地面积在330平方米以内的,对超出267平方米的面积C按1:0.4进行置换;宅基地面积在400平方米以内的,对超出330平方米的面积D按1:0.3进行置换,梯次调换累计相加后确定为置换安置房面积。对宅基地面积超出400平方米的面积E按县上集体土地征地标准进行货币补偿,已用于调换的宅基地不再另行计算征地补偿费,已用于调换的宅基地容积率1.1以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再进行货币补偿,对宅基地上容积率超出1.1的房屋按超面积自建房的标准给予补助。

  对选择宅基地打捆置换安置房的,被征收人按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的,对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给予补助,其中框架、砖混结构房屋补助3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补助200元/平方米,砖土木、土木、(砖)彩钢结构房屋补助100元/平方米。

  调换安置房面积=A×1+B×0.5+C×0.4+D×0.3

  宅基地调换安置房例表

  宅基地面积(㎡)调换安置房面积(㎡)备 注

  200以内等于认定的宅基地面积200㎡宅基地调换200㎡安置房

  201- 点击查看>> +(宅基地面积-200)*0.5267㎡宅基地调换 点击查看>> ㎡安置房

  268- 点击查看>> + 点击查看>> +(宅基地面积-267)*0.4330㎡宅基地调换 点击查看>> ㎡安置房

  331- 点击查看>> + 点击查看>> + 点击查看>> +(宅基地面积-330)*0.3400㎡宅基地调换 点击查看>> ㎡安置房

  (2)其他性质房屋补偿

   (略) 有房屋:以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按照《静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略) 贯通工程项目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及附属设施补偿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静政办发〔2022〕 (略) )相关标准评估后上浮10%给予货币补偿。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略) (略) 有。

  ②事实性经营用房:宅基地上认定为合法补偿建筑的房屋,在征收前已用于商业、服务性行业等三年以上经营活动,且能提供营业执照等合法有效证明,并在调查登记和核查认定时继续经营的,可以将实际用于商业、服务性行业等经营活动的房屋认定为事实性经营用房。事实性经营用房面积以实际经营面积为准进行认定,最高认定面积不得超过该宅基地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

  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交房的,对事实性经营用房按照住宅房屋进行征收补偿安置后,根据区位及装饰等情况, (略) 的再一次性给予不高于1000元/平方米的补助, (略) 街巷再次性给予不高于300元/平方米的补助。

  对事实性经营用房的征收,可以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象为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被征收人。停产停业补偿标准根据区位和经营情况确定,其中: (略) 的不高于100元/平方米/月, (略) 不高于30元/平方米/月。补偿期限为一年。

  ③对于买卖非宅基地及房屋的,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交房的,对非宅基地上的房屋按超面积自建房标准给予补助,不予安置。

  (3)附属设施补偿费、临时安置费

  ①附属设施补偿费。按照《静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略) 贯通工程项目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及附属设施补偿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静政办发〔2022〕 (略) )执行。选择以宅基地调换安置房的,附属设施打捆调换,不再进行货币补偿。

  ②临时安置费。涉及住宅拆迁的,按照户口簿在册人数,结合家庭实际居住人口,每人每月发给临时安置费200元。选择实物安置的过渡期限从腾空移交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计算,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0个月。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发给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安置房达2套的,对一套选择货币化安置,一套回迁安置的发给15个月过渡费;全部选择回迁安置的发给30个月过渡费。发给临时安置费后,被征收人自行过渡,不再给被征收人提供过渡用房。

  (4)补助

  搬迁补助费。涉及住宅拆迁的,搬迁补助费每户一次性补助5000元。

  超面积自建房补助。对征收补偿范围内认定的超面积自建房不予补偿,给予补助。

  补助政策:农村居民房屋 (略) 分,给予以下补助:框架、砖混结构11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900元/平方米,砖土木结构70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500元/平方米,砖彩钢结构300元/平方米。

  (5)奖励

  对涉及住宅的被征收人按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本方案正式发布之日起90天)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在完成签约后一次性给予 点击查看>> 元/户的签约奖;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的一次性给予 点击查看>> 元/户的搬迁奖。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和未按期搬迁交房的不予奖励。公产、单位产权房屋不享受以上奖励政策。

  签约搬迁奖在被征收户签订协议并按期腾空交房后发放。

  4.安置

  (1)货币安置:对涉及住宅征收的被征收人选择纯货币直接补偿的,在房屋评估补偿价的基础上再上浮10%予以补偿。被征收人对调换的安置房也可 (略) 或部分面积货币化结算安置,本片区按3900元/平方米结算,结算后由被征收人自行安置。

  (2)实物安置:根据征收区域具体情况,安置房源由 (略) 筹集提供。

  ①安置对象。安置对象为征收区域内持有本村农业户籍且在本次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宅基地及住房被征收的户。

  ②安置房源。通过购买存量商品房用于首套安置房,剩余 (略) 以东、 (略) 以北地块选址配建回购。

  ③安置房标准。安置房为高层建筑,达到入住标准。对安置房是毛坯房的,以应安置面积为准,由安置房建设单位给被征收人每平方米补偿100元。

  ④安置房差价结算办法。对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不足应 (略) 分按3900元/平方米货币结算;超出应 (略) 分,对购买存量商品房安置的按购买价格结算,对新建安 (略) 在区域同类商品房市场价结算。

  ⑤安置房选择顺序。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顺序按照签约交房的先后顺序确定, (略) (略) 后排序,按从小到大顺序进行选房。对选择回迁安置的安置房达2套的,第一轮按签约交房顺序选择第一套后,再按签约交房顺序进行第二轮选房。

  ⑥对“一户多宅”的安置。被征收户因继承等原因 (略) (略) 以上宅基地的,最高安置房面积不得超过280平方米/户,调换剩余房屋及宅基地进行货币补偿。对“一户多宅”的被征收人在以前年度棚改中已安置的面积要在本次安置面积中核减。

  ⑦对“一宅多户”的安置。以户口簿、村民委员会认定公示结果为依据,改造范围内多子女家庭因分户现有两户或两户以上多户同住一宅,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将原宅基地证载面积按户内约定的分配比例划分,分别计算各户征收补偿安置面积。 (略) 宅基地上父母与未婚子女分户或父母与已婚子女分户后父母身边无子女的, (略) 宅基地计算安置面积。

  ⑧在棚户区改造中已安置的村民,因各种原因转让安置房的,以后不再享受安置资格和申请农村宅基地。在历年棚户区改造中已安置,但未达到安置上限的,在本次征收补偿时 (略) 分予以安置补偿。对非法买卖村集体或个人房屋及宅基地的,在改造中不得享受安置政策。

  ⑨因规划设计和消防等因素限制,为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在安置区内不再为集体土地上的农村居民配建储物间,直接每户补助1.5万元。

  ⑩在征收补偿安置中遇到的特殊情况,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公平公正、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解决。

  (三)农用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征收补偿

  调查登记前农用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等附属设施,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参照超面积自建房的标准进行补助,在签约期限内未签约搬迁的,不予补助。

  (四)树木及青苗补偿

  树木及青苗按照《静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略) 贯通工程项目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及附属设施补偿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静政办发〔2022〕 (略) )相关补偿标准执行。

  六、 (略) 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确定后,按照“直通车”兑付的要求,统一造册审核, (略) 拨付 (略) ,由 (略) 拨付到相关乡(镇)政府,乡(镇)政府负责采取“直通车”直接兑付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手中。

  (二)社会保障安置:按照《静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宁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静政发〔2018〕 (略) )规定,由项目用地单位将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县 (略) (略) 会同属地乡(镇)政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 (略) 会保障工作。

  七、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因被征收人不配合或未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造成调查认定结果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被征收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被征收人应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按时搬迁,交房时需签订《交房验收单》,注明交房日期,并结清住房相关费用。被征收房屋发生的水、电、煤、暖、有线电视及其它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结清。

  (三)被征收人应当将被征收土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交给征收单位,由征收单位予以注销。

  (四)被征收人的安置房办理产权证时契税减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被征收人按有关规定缴纳维修基金。

  (五)征收范围内涉及的电力、通讯、给排水及地下埋设的电缆、管道、广告牌、宣传牌等 (略) 门自行改迁,费用自理。

  八、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 (略) 。 (略) 贯通工程项目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工 (略) 贯通工程领导小组组织,城关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抓好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具体负责安置房分配工作。 (略) 、公 (略) 、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 (略) 、供水公司、 (略) 负责做好项目范围内电力、通讯、供热、供气、给排水等设施设备、管(杆)线、管道的配套建设或按期迁移和改造工作。 (略) 负责做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办理工作。 (略) 负责项目区改造户籍核查认定、安全保障 (略) 置工作。 (略) 负责项目区房屋征收的裁决及依法强制执行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一办五组” (略) 、 (略) 等其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分工负责,积极配合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服从指挥、严守纪律,确保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二)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坚决杜绝在评估、补偿和安置等环节上违规违法操作。如工作中遇到特殊问题,要及时 (略) 贯通工程领导小组研究解决,确保补偿安置工作依法进行。

  (三)改进作风,注意方法。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办事原则,注意工作方法,防止简单粗暴,盲目蛮干,力求“细、严、快、实、稳”。对补偿安置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及时研究,并加以解决,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

  (四)注重宣传,形成合力。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向被征收人宣传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宣传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 (略) 会各界支持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舆论导向。涉及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单位要密切配合,相关工作要整体推进, (略) 贯通工程项目区补偿安置工作全面如期完成。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