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县人民政府关于门源县三福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改造房屋及土地征收决定公告
门源县人民政府关于门源县三福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改造房屋及土地征收决定公告
依据县城总体规划和门源县2021年度 (略) 会发展计划,为推进县城基础设施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青海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青海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规定》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调整更新后的青海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的有关规定,门源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该项目范围为门源县 (略) 房屋及其附属物。(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 (略) 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略) 门:门源县住房 (略)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门源县房屋征收与安置办公室
联系人:褚发清
联系电话:0970— 点击查看>>
办公地址:门源 (略) 大楼415室
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县人民政府发布本区域《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后至2022年5月1日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
四、征收补偿标准:按《门源县 (略)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五、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要积极配合,在征收实施期 (略) 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共同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六、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七、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门源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日
依据县城总体规划和门源县2021年度 (略) 会发展计划,为推进县城基础设施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青海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青海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规定》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调整更新后的青海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的有关规定,门源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该项目范围为门源县 (略) 房屋及其附属物。(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 (略) 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略) 门:门源县住房 (略)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门源县房屋征收与安置办公室
联系人:褚发清
联系电话:0970— 点击查看>>
办公地址:门源 (略) 大楼415室
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县人民政府发布本区域《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后至2022年5月1日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
四、征收补偿标准:按《门源县 (略)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五、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要积极配合,在征收实施期 (略) 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共同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六、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七、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门源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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