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生态环境局乾县分局2022年3月28日关于陕西绿通筑路工程有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乾县分局2022年3月28日关于陕西绿通筑路工程有
咸阳 (略)
(略) 罚决定书
陕D乾县环罚[2022]2号
(略) (略) 乾县分公司:
(略) 会信用代码: 点击查看>> MA6XRTNE5Q
法定代表人:李民
地址:乾县灵源镇佛留村东铺小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略) 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16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现场情况及生产情况;
2、2021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1张,证明你单位沥青混凝土生产线运行情况;
3、2021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对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违法行为的确认记录;
4、2021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5、2021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6、2021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的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委托人的身份;
7、2021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件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我局于2022年3月10日以《咸阳 (略) (略) 罚事先告知书》(陕D乾县环罚告[2022]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22年3月21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 (略) 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 (略) 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四)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陕西 (略) 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无规定。我局决 (略) (略) 罚:
罚款人民币 点击查看>> 万元整( 点击查看>> .00元)。
根据《中华人民 (略) 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略) 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略) 罚决定,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咸阳市秦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咸阳 (略)
2022年3月28日
咸阳 (略)
(略) 罚决定书
陕D乾县环罚[2022]2号
(略) (略) 乾县分公司:
(略) 会信用代码: 点击查看>> MA6XRTNE5Q
法定代表人:李民
地址:乾县灵源镇佛留村东铺小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略) 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16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现场情况及生产情况;
2、2021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1张,证明你单位沥青混凝土生产线运行情况;
3、2021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对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违法行为的确认记录;
4、2021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5、2021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6、2021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的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委托人的身份;
7、2021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件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我局于2022年3月10日以《咸阳 (略) (略) 罚事先告知书》(陕D乾县环罚告[2022]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22年3月21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 (略) 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 (略) 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四)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陕西 (略) 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无规定。我局决 (略) (略) 罚:
罚款人民币 点击查看>> 万元整( 点击查看>> .00元)。
根据《中华人民 (略) 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略) 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略) 罚决定,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咸阳市秦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咸阳 (略)
2022年3月28日
咸阳 (略)
(略) 罚决定书
陕D乾县环罚[2022]2号
(略) (略) 乾县分公司:
(略) 会信用代码: 点击查看>> MA6XRTNE5Q
法定代表人:李民
地址:乾县灵源镇佛留村东铺小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略) 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16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现场情况及生产情况;
2、2021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1张,证明你单位沥青混凝土生产线运行情况;
3、2021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对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违法行为的确认记录;
4、2021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5、2021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6、2021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的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委托人的身份;
7、2021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件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我局于2022年3月10日以《咸阳 (略) (略) 罚事先告知书》(陕D乾县环罚告[2022]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22年3月21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 (略) 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 (略) 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四)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陕西 (略) 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无规定。我局决 (略) (略) 罚:
罚款人民币 点击查看>> 万元整( 点击查看>> .00元)。
根据《中华人民 (略) 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略) 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略) 罚决定,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咸阳市秦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咸阳 (略)
2022年3月28日
咸阳 (略)
(略) 罚决定书
陕D乾县环罚[2022]2号
(略) (略) 乾县分公司:
(略) 会信用代码: 点击查看>> MA6XRTNE5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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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乾县灵源镇佛留村东铺小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略) 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16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现场情况及生产情况;
2、2021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1张,证明你单位沥青混凝土生产线运行情况;
3、2021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对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违法行为的确认记录;
4、2021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5、2021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6、2021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的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委托人的身份;
7、2021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件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我局于2022年3月10日以《咸阳 (略) (略) 罚事先告知书》(陕D乾县环罚告[2022]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22年3月21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 (略) 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 (略) 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四)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陕西 (略) 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无规定。我局决 (略) (略) 罚:
罚款人民币 点击查看>> 万元整( 点击查看>> .00元)。
根据《中华人民 (略) 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略) 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略) 罚决定,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咸阳市秦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咸阳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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