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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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 :

   (略) 会信用代码: 点击查看>> 66L

  地址:聂营镇西高泉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艳彬

  我局于2022年3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精矿粉堆未完全苫盖,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17日以《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忻环代县罚告字〔2022〕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2年3月25日,你(单位) (略) 送达的《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忻环代分罚告字〔2022〕8号),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 (略) 罚:

  1.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罚款 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仟元(¥ 点击查看>> .00元)

   (略) 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 (略)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代县支行(东大街营业厅对公窗口)

  户名:代结算财政款项-罚没款

  账号: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你(单位) (略) 罚决定,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代县人民政府或者忻州 (略)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忻州 (略)

  2022年4月2日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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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聂营镇西高泉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艳彬

  我局于2022年3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精矿粉堆未完全苫盖,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17日以《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忻环代县罚告字〔2022〕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2年3月25日,你(单位) (略) 送达的《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忻环代分罚告字〔2022〕8号),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 (略) 罚:

  1.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罚款 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仟元(¥ 点击查看>> .00元)

   (略) 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 (略)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代县支行(东大街营业厅对公窗口)

  户名:代结算财政款项-罚没款

  账号: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你(单位) (略) 罚决定,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代县人民政府或者忻州 (略)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忻州 (略)

  2022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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