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清江浦区定点医药机构自查自纠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清江浦区定点医药机构自查自纠工作方案》的通知
局机关相关科室、 (略) ,区各定点医药机构:
现将《清江浦区定点医药机构自查自纠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淮安市清江浦 (略)
2022年3月29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清江浦区定点医药机构自查自纠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 (略) 关于“落实定点医药机构基金管理和使用主体责任,根据全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实现自查自纠和发现问题整改全覆盖”要求,进一步规范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行为,促进定点医药机构自律管理,管好用好人民群众的“救命钱”,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自查自纠对象
全区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各定点零售药店。
二、自查自纠内容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服务行为和医药费用,包括三个方面:
(1)违反“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规则(第二版)”(附件1)、“定点零售药店自查自纠问题清单”(附件2)
所列的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
(2)省市、 (略) 门及经办机构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定点医药机构违规违法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
(3)定点医药机构在贯彻《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执行医保政策过程中自查发现的其他违规违法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
三、时间安排
(一)制定方案阶段(3月下旬)
转发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规则(第二版),
印发《清江浦区定点医药机构自查自纠工作方案》,部署定点医药机构自查自纠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4月1日-4月30日)
各定点医药机构以自查时间段内HIS系统中发生的医保结算数据为基础,对照自查内容,全面开展排查,于4月15日 (略) 门上报自查自纠工作报告(见附件3、4);于4月25日前主动退回自查发现的违规资金。4月3 (略) 将相关自查自纠情况 (略) 。
(三)抽查复查阶段(5月1日-9月30日)
(略) 组织力量对照自查自纠内容,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的方式,对定点医药机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复查, (略) 主要对二、三级医疗机构、部分定点零售药店组织抽查复查,并对自查自纠成效不明显、投诉举报及问题线索突出的医药机构开展飞行检查。
总结报告阶段(10月10日前)
(略) 相关科室10月5日完成自查和抽查情况汇总,10月10日 (略) 基金 (略) 报送区级自查自纠总结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开展定点医药机构自查自纠是国家、省、 (略) 门年度基金监管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压实定点医药机构基金管理和使用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 (略) 门相关科室和定点医药机构 (略) 位,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举措,逐条对照内容开展自查自纠,确保自查
自纠工作取得实效。
(二)全面自查自纠。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坚持问题导向,对照问题清单,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切实把问题找准、查深、挖透; (略) 管理制度,合理合规合法使用医保基金。对于自查发现的问题,要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全面整改。
(三)落实整改措施。本着自查从宽,抽查复查从严的原则,定点医药机构自查自纠阶段没有如实上缴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或自查自纠后同类问题再次发生的,被国家、省、市区检查、抽查复查查实违规违法的,严格按协议、《条例》 (略) 理; (略) 门向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范围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
(四)做好总结提升。 (略) 门相关科室完善信息报送制度,及时了解定点医药机构自查自纠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做好信息汇总和统计分析,定点医药机构要按照规定时间节点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报告和主动退款工作。
清江浦区医保基金退款账户信息:
1.职工账户名:淮安 (略) 会医疗保 (略) ;开户网点:江苏银行淮安清安支行;账号: 点击查看>> 48)
2.居民账户名称:淮安 (略) 会医疗保 (略) ;开户网点:江苏银行淮安清河支行;账号: 点击查看>> 08
附件1
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规则(第二版)
1.不得超标准收取“静脉输液每瓶加收”费用。
2.病房输血(非手术中)不得违规收取“输血指征动态监测”费用。
3.不得向非传染病患者收取“一次性止血带”费用。
4. (略) 时长收取“氧气吸入”费用,且每日收费不得超65元封顶线。
5.开展鼻饲注食、注药时,不得串换为“肠内高营养治疗”收费。
6. (略) 天数(计入不计出)收取床位费、护理费。
7.开展33类手术治疗项目时,经同一切口进行的两种及以上不同的手术,第二及以后的手术不得按全价收费,应按规定价格的50%计收。
开展33类手术治疗项目时,同一手术项目中两个以上切口的手术,第二个切口不得按全价收费,应按规定价格的50%加收。
开展33类手术治疗项目时,一次进行不同手术的,其中主要手术按全价收取,次要手术不得按全价收取,应按70%收费。
开展33类手术治疗项目时,一次手术进行不同麻醉的,次要麻醉不得按全价收取,应按70%收取。
8.不得超标准收取换药费用。
9.“抢救费”、“留置导尿加收”按日计价,同一患者不得同一天多次收费。
10.开展“创面负压治疗”,治疗体表面积≤5%时,收费每天最多不得超过200元,治疗体表面积>5%时,收费每天最多不得超过300元。
11.非眼科手术不得收取“膨胀气体”费用。
12.不得超标准收取“关节滑膜切除术”费用。
13.一天内为同一患者多次配制使用两种及其以上抗肿瘤化学药物时,不得每组均按“抗肿瘤化学药物配置”收费。
14.不得超标准收取石膏固定术费用。
15.开展“多频振动治疗”应按“次”收费,不得按电极片数量收费。
16. (略) 时长收取“指脉氧监测”、“ (略) 静脉压监测(CVP)”、“动态血压监测”、“动态尿量监测”、“血氧饱和度”、“心电监测”、“呼吸机辅助呼吸”、“持续呼吸功能检测”、“颅内压监测”费用,且每日收费不得超过24小时。
17.“全身麻醉”时长不足2小时,不得收取“全身麻醉加收”费用。
18.不得收取手术 (略) 含的常规器械和低值医用消耗品费用(如,一次性无菌巾、注射器、冲洗盐水、一般缝线、敷料等)。
19.开展“常规药敏定量试验(6元/每种药物)”,不得超实际使用药品种类数收费。
20.不得超物价标准收费,如“B超常规检查”、“梅毒螺旋体特异抗体测定(凝聚法)”、“葡萄糖测定”、“混合过敏原特异性IgE检测”、“单项过敏原特异性IgE检测”、“降钙素原检测”等。
21. (略) 位正侧位“数字化摄影(DR)”时,从第二次曝光开始加收30元/次,且曝光加收费用最多不超过60元。
(略) 位正侧位“计算机X线摄影(ComputedRadiography,CR)”时,从第二次曝光开始加收20元/次,,且曝光加收费用最多不超过40元。
22.“C型臂术中透视”按每半小时50元计价,不得按曝光次数收费,且最多不得超过250元。
23.不得超出实际仪器场强、医院级别,收取“磁共振平扫”或“磁共振增强扫描”费用。
24.开展“磁共振功能成像”时,每项每人次加收不得超出2项计价。
25.非腔内、介入、眼科、创面 (略) 位的B超检查不得收取“医用消毒超声耦合剂”费用。
26.“经纤支镜治疗”包括取异物、滴药、止血、化疗,同时进行,收费不得超过260元。
27.实施价改的医疗机构不得收取“CT超层”、“病房降温取暖”等费用。
28.不得超核定床位费的标准收费。
29.医用耗材、药品不得违反加价率规定。
30.开展“重症监护”或“特级护理”时,不得另行收取“新生儿护理”、“吸痰护理”、“动静脉置管护理”、“气管切开护理”、“造瘘护理”等专项护理费用;
开展“新生儿护理”、“重症监护”时,不得另行收取分级护理费;
开展“气管切开护理”时,不得另行收取“吸痰护理”、“换药”费用。
31.精神病患者无其他疾病,不得另行收取“精神病护理”和分级护理费用。
32.“吸痰护理”按“次”计价时,每日收费最多不超过两次,以痰明显减少为一次;
“吸痰护理”计价单位调整为“日",自2021年9月20日起,不得再按“次”收费;
开展“吸痰护次理”时,不得与“机械辅助排痰”同时收取。
33.使用留置针开展静脉输液时,不得另行收取“静脉穿刺置管术”、“动静脉置管护理”费用。
34.静脉输液每瓶加收不得与使用微量泵或输液泵加收同时收取。
35.开展静脉输液时,不得收取一次性输液器、导管固定装置、一次性使用配药注射器等材料费。
36.开展经血管介入治疗,不 (略) 部浸润麻醉、穿刺、注射、置管等费用。
37.开展“穿刺术”、“活检术”从不同角度穿刺取活检组织时,不得按 (略) 取组织数量收费。
38.开展“根尖切除术”时,不得另行收取“根尖搔刮术”费用。
39.“运动疗法”不得与“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同时收取。
40.开展“上消化道造影”时,不得另行收取“食管造影”费用。
41.开展“乳突改良根治术”时,不得另行收取“经耳内镜鼓室探查术”费用。
42.不得同时收取“住院诊察费”和“体检费”。
43.不得同时收取“中药熏洗治疗”、“中药蒸汽浴治疗”、“中药熏药治疗”费用。
44.开展“验光”时,不得另行收取“散瞳”费用。
45.开展“散瞳”时,不得另行收取“复方托吡卡胺”等药物费用。
46.开展“睡眠呼吸监测”项目时,不得另行收取“心电监测”、“脑电图”、“肌电图”、“血氧饱和度监测”、“护理费”、“床位费”等费用。
47.开展“钬激光碎石术”时,不得另行收取“光纤”、“导丝”费用。
48.开展“骨折夹板外固定术”时,不得另行收取“骨折手法整复术”费用。
49.“麻醉中监测”含呼气末二氧化碳测定,不得另行收取“二氧化碳反应曲线”费用。
50.开展“全身麻醉”,不得另行收取“气管插管术”、“特殊方法气管插管术”及其他各种形式的气管插管术费用。
51.护理费含测量患者体温、脉搏、血压、呼吸等生命体征监测,体温、脉搏、血压、呼吸等测量不得收费。
52.开展“高压氧舱治疗”时,不得另行收取面罩费用。
53.开展“营养状况评定”时,不得另行收取“诊察费”。
54.收取“普通电针”费用后,不得另行收取“普通针刺”、“特殊穴位针刺”、“特殊手法针刺”费用。
55.开展“椎管内麻醉”时,不得另行收取“椎管内置管术”费用。
56.不得同时收取“牙髓失活术”和麻醉费用。
57.开展“等离子体手术系统加收”项目时,不得另行收取“关节镜加收”费用。
58.手术治疗项目名称为“经XX镜XX术”的,不得加收“微创手术加收”和各种腔镜加收。
59.开展各类探査术,仅适用于术前诊断不明确或手术中无法完成原定手术而中断的手术,不得与其他手术项目同时收费。
60.开展“回肠膀胱术”时,不得另行收取“阑尾切除术”费用。
61.开展“高位隐睾下降固定术”时,不得另行收取“疝修补术”费用。
62.开展“卵巢癌根治术”时,不得另行收取“全子宫切除术”、“双附件切除术”、“盆腹腔淋巴结清除术”等费用。
63.开展“前庭大腺囊肿造口术”时,不得另行收取“脓肿切开引流术”费用。
64.开展接生(单胎顺产、双胎、多胎、难产)时,不得另行收取“产程观察”、“阴道或肛门检查”、“胎心 (略) 理”、“会阴裂伤修补及侧切”费用。
65.开展“白内障超声乳化摘除术”时,不得另行收取“前房穿刺术”、“电子显微镜加收”、“眼部手术使用超声乳化仪加收”费用。
66.开展“玻璃体切除术”时,不得另行收取“玻璃体腔灌洗术”、“电子显微镜加收”费用。
67.开展肺楔形切除术后引流时,不得另行收取“胸腔闭式引流术”费用。
68.开展“腭咽成形术”时,不得另行收取“扁桃体切除术”费用。
69.开展“面神经松解减压术”时,不得另行收取“腮腺浅叶肿物切除术”费用。
70.开展“根管内固定术”时,不得另行收取“根管预备”费用。
71.未超两个蜡块,不得收取“手术标本检查与诊断超过基价加收”费用。
72.开展“手术标本检查与诊断”时,应按“例”收费,不得按标本大小或数量收费。
73.开展“ABO血型鉴定(卡式法)”检查时,不得另行收取“RHD血型鉴定”费用。
74.不得同时收取“腔内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经阴道)”和“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妇科)”费用。
75.开展“动态心电图”、“胎心监测”、“常规心电图检查”、“光学相干断层成相(OCT)”、“曲面体层摄影(颌全景摄影)”、“头颅定位测量摄影”检查时,不得收取“计算机图文报告”、“彩色一次成象(波拉)照片”、“彩色胶片照相”费用。
76.开展同一超声检查项目时,不得同时收取“彩色胶片报告”、“计算机图文报告”费用。
77.开展超声检查时,“计算机图文报告”和“彩色打印照片”不得同时收费。
78.开展普通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应按“部位”计价收费,不得按脏器个数、每根血管等计价收费;
“浅表器官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 (略) 位收费,不得分解收费,如检查双侧乳腺及其引流区淋巴结, (略) 位收费;
开展四肢血管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应按“每肢体”计价收费,不得按每根血管等分解收费;
(略) 血管彩色多普勒超声(包括颈动脉、颈静脉、椎动脉、锁骨下动脉)外,彩色多普勒超声特殊检查不得按每根血管收费。
79.开展“颈部血管彩色多普勒超声”、“四肢血管彩色多普勒超声”时,不得另行收取“浅表器官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费用。
80.开展“床旁B超检查”时,不得另行收取“B超常规检查”费用。
81.开展普通脑电图检查收取“脑电图”费用时,不得另行收取“特殊脑电图”费用。
82.开展“心电监测”,同时间段内不得另行收取“动态血压监测”费用。
83.开展“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时,不得另行收取“普通心脏M型超声检查”、“普通二维超声心动图”费用。
84.开展经内镜治疗,不得收取内镜检查费用。如:“经电子内镜结肠黏膜剥离术”与“纤维结肠镜检查”不得重复收费。
85.开展纤维胃十二指肠镜检查时,不得另行收取“纤维食管镜检查”费用。
86.不得同时收取“双气囊电子小肠镜”和“小肠镜检查”费用。
87.开展“超声支气管镜检查”时,不得另行收取“电子纤维内镜加收”费用。
88.不得同时收取“内镜色素检查”和“使用电子纤维内镜加收”费用。
89.护 (略) 患者进行饮食指导,不得对照为“辩证施膳指导”收费。
90.护 (略) 病人进行疾病知识宣教、用药指导、肢体和语言功能康复指导、出院指导时,不得对照为“疾病健康教育”收费。
91.普通病房开展病房或床单元消毒灭菌时,不得串换收取“紫外线治疗”费用。
92.开展酒精擦浴及冰敷“一般物理降温”时,不得串换为“冷热湿敷”收费。
93.不得将“氧气吸入”串换为“舱外高流量吸氧”(以“次”计价)收费。
94.无动态尿量监测仪,或未使用动态尿量监测仪自动测量尿量并出具报告的,不得收取“动态尿量监测”费用;
无动态血压监测仪,或未使用动态血压监测仪自动测量血压并出具报告的,不得收取“动态血压监测”费用;
无动态脑电图监测仪,或未使用动态脑电图监测仪自动监测脑电图并出具报告的,不得收取“动态脑电图监测”费用;
无心电事件记录仪,仅开展常规心电图检查时,不得收取“心电事件记录”费用;
未使用检测电极监测术中运动神经,不得收取“术中运动神经监测”费用。
95.开展疼痛护理评估,不得套用“疼痛综合评定”收费;开展健康教育宣教,不得套用“引导式教育训练”收费。
96.开展复方氨基酸、脂溶性维生素等单独输注时,不得套用“静脉高营养治疗”收费。
97.进行普通口腔护理时,不得收取“口腔粘膜病特殊治疗”费用。
98.不得更改目录内项目报销类别、不得将目录外项目对照为目录内项目报销、不得将可报销项目对照为 点击查看>> 类项目。
99.使用“一次性降温贴”时,不得串换为“特殊物理降温”收费。
100.开展桡动脉压力监测时,不得将“动脉内压力监测”串换为“有创性血流动力学监测(床旁)”收费。
101.不得将“一次性输液器”串换为“一次性使用精密过滤输液器”收费。
102.开展红光照射、蓝光照射等“可见光治疗",不得串换为“激光疗法”收费。
103.开展维持增大关节活动度、降低肌张力的手法治疗,不得串换为“肌松弛治疗”收费。
104.开展“普通针刺”时,不得串换为“微针针刺”收费。
105.不得将“无插管全麻”串换为“全身麻醉”收费。
106.开展“浅表肿物切除术”或“乳房脓肿切开引流”时,不得串换为“深部肿物切除术”收费。
107.开展“经腹直肠癌根治术(Dixon手术)”时,不得串换为“直肠癌扩大根治术”收费。
108.开展“眼睑肿物切除术”时,不得串换为“结膜肿物切除术”收费。
109.不得将“普通病理会诊”串换为“疑难病理会诊”收费。
110.开展普通较大标本病理检查与诊断时,不得串换为“全器官大切片病理检查与诊断”收费。
111.开展药物基因检测时,不得串换为病理检查项目“印迹杂交技术”、“原位杂交技术”等收费。
112.不得将“尿常规化学检测”(4.5元/次)串换为“尿液分析”(干化学法,10元/次)收费。
113.开展“血清白蛋白测定”、“葡萄糖测定”、“钾测定”、“钠测定”湿化学法检验时,不得串换为干化学法收费。
114.不得将新风设备病房床位串换为无菌病房的“层流洁净病房床位费”收费。
115.开展 点击查看>> 状腺、乳腺彩超检查时,不得将“浅表器官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串换为“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收费。
116.开展“常规心电图检查”时,不得串换为“频谱心电图”收费。
117.开展单通道、三通道常规心电图检查时,不得串换收取十二通道常规心电图检查费用。
118.不得自立特殊医用材料收费(如,一次性层流罩、一次性产包、一次性使用敷料包、护理包、磁带打印腕带、备皮包、标本袋、医用无菌保护套、护理垫、钙石灰、一次性灭菌手套、显微镜套、减压贴、妇科材料费、手术用冲洗器、一次性使用骨科手术包、一次性使用外科手术包、一次性钉匣等)。
119.不得无指征将“尿沉渣定量”、“电脑血糖监测”、“糖化血红蛋白测定”、“血清肌红蛋白测定”、“血清肌钙蛋白I测定”、“血清肌酸激酶-MB同工酶质量测定”、“类风湿因子RF测定”、“支原体检查”、“骨密度测定”、“颈部血管彩色多普勒超声”、“心电监测”、“血氧饱和度监测”、“自主神经/压力/血管健康检查”、“手功能训练”、“吸入物变应原筛查”、“食入物变应原筛查” (略) 常规化检查项目。
120.开展产科、妇科手术时,无盆腔粘连指征不得收
“盆腔粘连分离术”费用。
121.不得将同一肢体的一个气压治疗过程 (略) 位收费。
122.开展“低频、中频脉冲电治疗”、“中医定向透药疗法”,应按“每部位”收费,不得按电极贴片数量计算多收费。
123.开展“支气管舒张试验”检查时,不得另行收取“肺通气功能检查”费用。
124.开展CT增强扫描时,“CT增强扫描用耗材”应按实际使用次数收费, (略) 位收费。
125.开展“常规心电图检查附加导联加收”时,不得按附加的导联个数收费,应按“次”作为计价单位。
126.开展经口或鼻的一次消化内镜检查,不得按鼻内镜、喉镜、气管镜等多个检查收费。
127.开展“经皮穿刺肺活检术”时,不得组套收取“胸腔穿刺术”费用。
128.开展“淋巴亚群相对计数”时,不得组套收取“显微摄影术”、“细胞学计数”、“免疫组织化学染色诊断”费用。
129.开展“真菌培养及鉴定”、“细菌培养及鉴定”、“一般细菌培养及鉴定”时,不得组套收取“显微摄影术”、“病理图文报告”费用。
130.依医嘱仅开展“粪便常规”检验项目时,不得组套收取“真菌涂片检查”、“粪寄生虫镜检”等费用。
131.依医嘱仅开展“尿液分析”检验项目时,不得组套收取“尿沉渣定量”、“尿液分析使用抗维生素C试剂条加收”等费用。
132.开展“纤维鼻咽镜检查”时,不得组套收取“鼻部特殊治疗”费用。
133.限性别项目,如保妇康栓、康妇消炎栓、妇科特殊治疗-纳米银妇女外用抗菌器、单精子卵细胞浆内注射技术限女性;前列舒通胶囊、游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测定(FPSA)、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测定(TPSA)、前列腺液常规检查、前列腺按摩限男性。
134.限生育保险支付项目,如米非司酮、卡前列素氨 点击查看>> 三醇、地诺前列酮、益母草注射液。
135.限工伤保险支付项目,如A型肉毒毒素、氨基葡萄糖、疤痕止痒软化乳膏、人用狂犬病疫苗、三磷酸腺苷辅酶胰岛素、胸腺法新。
136.限儿童项目,如血液加温治疗限小婴儿、新生儿及早产低出生体重儿;小儿静脉输液加收限6岁以下儿童;右旋布洛芬口服混悬液、化积口服液、五福化毒丸限儿童。
137.限复方用药,如炒酸枣仁颗粒、鱼腥草颗粒、红花颗粒、三七粉颗粒。
138.限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支付项目,如重组人脑利钠肽、肿节风、喜炎平、苦黄、茵栀黄、双黄连、痰热清、参附、生脉、参麦、止喘灵、醒脑静、清开灵、刺五加、血塞通、血栓通、香丹、丹参、疏血通、苦碟子、脉络宁、舒血宁、红花、冠心宁、灯盏花素、血必净、康莱特、通关藤(消癌平)、鸦胆子油乳、参芪扶正、黄芪、复方苦参、莲必治、喘可治、灯盏细辛、热毒宁、大株红景天、红花黄色素、瓜蒌皮、丹参多酚酸盐、肾康、康艾、鱼腥草、益气复脉(冻干)、银杏二萜内酯葡胺、银杏内酯、黄芪多糖、蟾酥、丹参多酚酸、心脉隆等注射液。
139.限特定病情使用药品,如川芎嗪、胞磷胆碱、奥美拉唑、雷贝拉唑、泮托拉唑、银杏达莫、头孢西 点击查看>> 、异甘草酸镁、果糖、丹参酮ⅡA磺酸钠注射液、还原型谷胱甘肽、甘草酸单铵半胱氨酸、葛根素、脂溶性维生素Ⅱ、奥曲肽、氨溴索、天麻素、七叶皂苷、人免疫球蛋白、法舒地尔、哌拉西林舒巴坦、莫西沙星、吡拉西坦、曲克芦 点击查看>> 、 点击查看>> 钴胺等注射用药;海昆肾喜胶囊、百令胶囊、金水宝、阿法骨化醇、吗替麦考酚酯等口服用药。
140.限特定病情开展项目,如不得向 (略) 患者收取“日常生活能力评定”费用;
“ABO血型鉴定(卡式法)”限在职、居民、灵活就业和退休参保四类人员符合生育政策的按 点击查看>> 类支付;
“内镜下使用气管内管加收”限气管插管困难;
“精神科监护”限急性、冲动、自杀、伤人、毁物的病人及有外走、妄想、幻觉和木僵的病人;
“行为观察和治疗”、“麻醉分析”、“暴露疗法和半暴露疗法”限精神心理疾病患者;
“神经电刺激器引导下神经丛阻滞”限疼痛诊疗类;
“口腔粘膜病特殊治疗-生物多糖抗菌含漱溶胶液”限口腔粘膜病特殊治疗时使用;
“咽部特殊治疗-生物多糖抗菌含漱溶胶液” (略) 特殊治疗时使用;
“防褥疮床垫加收”限卧床不能自主翻身病人;
除“烧伤特殊备皮”(包括头皮、 (略) 位备皮)以外,“备皮”不得另行收费;
“运动疗法”限器质性病变导致的肌力、关节活动度和平衡功能障碍的患者。
141. (略) 中,非必要不得重复开展血型、血脂、 点击查看>> 肝抗体、 点击查看>> 肝抗体、肿瘤标志物等检验项目。
142.无基础项目不得收取项目加收费用,如无全身麻醉不得收取“全身麻醉加收”费用,无引流管冲洗不得收取“引流管冲洗更换引流装置加收”费用,无静脉输液不得收取“静脉输液使用微量泵或输液泵加收”费用,无体液细胞学检查与诊断不得收取“体液细胞学检查与诊断加收(需塑料包埋的标本)”费用,无螺旋CT扫描不得收取“螺旋CT扫描加收”(使用心电或呼吸门控设备加收,只适用于螺旋CT)费用。
143.不得超医疗等级范围开展手术(急诊、重症除外)。
144.一般诊疗费限已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
145.开展X线检查时,未使用感绿片,不得收取“使用感绿片加收”费用。
146.未使用荧光棒或荧光剂进行妇科“荧光检查”,不得收取“荧光检查”费用。
147.未取得相关职业资格不得进行相应诊疗项目,如无中医职业资格不得开展“中医定向透药疗法”项目;无康复理疗资质不得开展康复理疗项目。
148.新生儿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得从 (略) 支付。
149.与符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的临床试验存在相关性的医疗费用,不得从医保统筹基金支付。
150.病历中无医嘱或无检查报告,不得收取检查费用。
附件2
定点零售药店自查自纠问题清单
1.是否建立医保管理内控制度。
2.是否存在诱导参保人员用医保卡购买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行为。
3.是否存在留存、盗用、冒用参保人员医保卡等行为。
4.是否存在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票据报销、套现和套取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5.是否存在为本店以外的其他机构提供代刷医保卡行为。
6.是否存在以药易药、以药易物,药品进销存数据不一致情况。
7.其他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
附件3
(略) 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自查自纠报告
一、医院基本情况
包括医疗机构类别、级别、经营性质、机构地址、法人、所有制形式、内设科室、床位数以及科室、人员配置情况等。
二、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
(一)自查过程:说明自查的方式方法、程序等
(二)自查存在的问题:结合附件2自查问题清单,逐条对照自查,说明每项问题涉及的人次(数量)、金额等。
1.
2.
3.
……
(三) (略) 理情况:
三、医院整改措施
针对自查存在的问题,分类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明确整改措施,整改完成时限和责任人。
(略)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XX药店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自查自纠报告
一、定点零售药店基本情况
包括定点零售药店名称、经营地址、法人、执业药师、药店员工数量等。
二、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
(一)自查过程:说明自查的方式方法、程序等。
(二)自查存在的问题:结合附件3自查问题清单和药店进销存管理,逐条对照自查,说明每项问题涉及的人次(数量)、金额等。
1.
2.
3.
……
(三) (略) 理情况:
三、定点零售药店整改措施
针对自查存在的问题,分类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明确整改措施,整改完成时限和责任人。
XX药店(盖章)
年 月 日
局机关相关科室、 (略) ,区各定点医药机构:
现将《清江浦区定点医药机构自查自纠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淮安市清江浦 (略)
2022年3月29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清江浦区定点医药机构自查自纠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 (略) 关于“落实定点医药机构基金管理和使用主体责任,根据全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实现自查自纠和发现问题整改全覆盖”要求,进一步规范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行为,促进定点医药机构自律管理,管好用好人民群众的“救命钱”,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自查自纠对象
全区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各定点零售药店。
二、自查自纠内容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服务行为和医药费用,包括三个方面:
(1)违反“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规则(第二版)”(附件1)、“定点零售药店自查自纠问题清单”(附件2)
所列的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
(2)省市、 (略) 门及经办机构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定点医药机构违规违法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
(3)定点医药机构在贯彻《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执行医保政策过程中自查发现的其他违规违法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
三、时间安排
(一)制定方案阶段(3月下旬)
转发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规则(第二版),
印发《清江浦区定点医药机构自查自纠工作方案》,部署定点医药机构自查自纠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4月1日-4月30日)
各定点医药机构以自查时间段内HIS系统中发生的医保结算数据为基础,对照自查内容,全面开展排查,于4月15日 (略) 门上报自查自纠工作报告(见附件3、4);于4月25日前主动退回自查发现的违规资金。4月3 (略) 将相关自查自纠情况 (略) 。
(三)抽查复查阶段(5月1日-9月30日)
(略) 组织力量对照自查自纠内容,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的方式,对定点医药机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复查, (略) 主要对二、三级医疗机构、部分定点零售药店组织抽查复查,并对自查自纠成效不明显、投诉举报及问题线索突出的医药机构开展飞行检查。
总结报告阶段(10月10日前)
(略) 相关科室10月5日完成自查和抽查情况汇总,10月10日 (略) 基金 (略) 报送区级自查自纠总结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开展定点医药机构自查自纠是国家、省、 (略) 门年度基金监管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压实定点医药机构基金管理和使用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 (略) 门相关科室和定点医药机构 (略) 位,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举措,逐条对照内容开展自查自纠,确保自查
自纠工作取得实效。
(二)全面自查自纠。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坚持问题导向,对照问题清单,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切实把问题找准、查深、挖透; (略) 管理制度,合理合规合法使用医保基金。对于自查发现的问题,要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全面整改。
(三)落实整改措施。本着自查从宽,抽查复查从严的原则,定点医药机构自查自纠阶段没有如实上缴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或自查自纠后同类问题再次发生的,被国家、省、市区检查、抽查复查查实违规违法的,严格按协议、《条例》 (略) 理; (略) 门向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范围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
(四)做好总结提升。 (略) 门相关科室完善信息报送制度,及时了解定点医药机构自查自纠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做好信息汇总和统计分析,定点医药机构要按照规定时间节点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报告和主动退款工作。
清江浦区医保基金退款账户信息:
1.职工账户名:淮安 (略) 会医疗保 (略) ;开户网点:江苏银行淮安清安支行;账号: 点击查看>> 48)
2.居民账户名称:淮安 (略) 会医疗保 (略) ;开户网点:江苏银行淮安清河支行;账号: 点击查看>> 08
附件1
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规则(第二版)
1.不得超标准收取“静脉输液每瓶加收”费用。
2.病房输血(非手术中)不得违规收取“输血指征动态监测”费用。
3.不得向非传染病患者收取“一次性止血带”费用。
4. (略) 时长收取“氧气吸入”费用,且每日收费不得超65元封顶线。
5.开展鼻饲注食、注药时,不得串换为“肠内高营养治疗”收费。
6. (略) 天数(计入不计出)收取床位费、护理费。
7.开展33类手术治疗项目时,经同一切口进行的两种及以上不同的手术,第二及以后的手术不得按全价收费,应按规定价格的50%计收。
开展33类手术治疗项目时,同一手术项目中两个以上切口的手术,第二个切口不得按全价收费,应按规定价格的50%加收。
开展33类手术治疗项目时,一次进行不同手术的,其中主要手术按全价收取,次要手术不得按全价收取,应按70%收费。
开展33类手术治疗项目时,一次手术进行不同麻醉的,次要麻醉不得按全价收取,应按70%收取。
8.不得超标准收取换药费用。
9.“抢救费”、“留置导尿加收”按日计价,同一患者不得同一天多次收费。
10.开展“创面负压治疗”,治疗体表面积≤5%时,收费每天最多不得超过200元,治疗体表面积>5%时,收费每天最多不得超过300元。
11.非眼科手术不得收取“膨胀气体”费用。
12.不得超标准收取“关节滑膜切除术”费用。
13.一天内为同一患者多次配制使用两种及其以上抗肿瘤化学药物时,不得每组均按“抗肿瘤化学药物配置”收费。
14.不得超标准收取石膏固定术费用。
15.开展“多频振动治疗”应按“次”收费,不得按电极片数量收费。
16. (略) 时长收取“指脉氧监测”、“ (略) 静脉压监测(CVP)”、“动态血压监测”、“动态尿量监测”、“血氧饱和度”、“心电监测”、“呼吸机辅助呼吸”、“持续呼吸功能检测”、“颅内压监测”费用,且每日收费不得超过24小时。
17.“全身麻醉”时长不足2小时,不得收取“全身麻醉加收”费用。
18.不得收取手术 (略) 含的常规器械和低值医用消耗品费用(如,一次性无菌巾、注射器、冲洗盐水、一般缝线、敷料等)。
19.开展“常规药敏定量试验(6元/每种药物)”,不得超实际使用药品种类数收费。
20.不得超物价标准收费,如“B超常规检查”、“梅毒螺旋体特异抗体测定(凝聚法)”、“葡萄糖测定”、“混合过敏原特异性IgE检测”、“单项过敏原特异性IgE检测”、“降钙素原检测”等。
21. (略) 位正侧位“数字化摄影(DR)”时,从第二次曝光开始加收30元/次,且曝光加收费用最多不超过60元。
(略) 位正侧位“计算机X线摄影(ComputedRadiography,CR)”时,从第二次曝光开始加收20元/次,,且曝光加收费用最多不超过40元。
22.“C型臂术中透视”按每半小时50元计价,不得按曝光次数收费,且最多不得超过250元。
23.不得超出实际仪器场强、医院级别,收取“磁共振平扫”或“磁共振增强扫描”费用。
24.开展“磁共振功能成像”时,每项每人次加收不得超出2项计价。
25.非腔内、介入、眼科、创面 (略) 位的B超检查不得收取“医用消毒超声耦合剂”费用。
26.“经纤支镜治疗”包括取异物、滴药、止血、化疗,同时进行,收费不得超过260元。
27.实施价改的医疗机构不得收取“CT超层”、“病房降温取暖”等费用。
28.不得超核定床位费的标准收费。
29.医用耗材、药品不得违反加价率规定。
30.开展“重症监护”或“特级护理”时,不得另行收取“新生儿护理”、“吸痰护理”、“动静脉置管护理”、“气管切开护理”、“造瘘护理”等专项护理费用;
开展“新生儿护理”、“重症监护”时,不得另行收取分级护理费;
开展“气管切开护理”时,不得另行收取“吸痰护理”、“换药”费用。
31.精神病患者无其他疾病,不得另行收取“精神病护理”和分级护理费用。
32.“吸痰护理”按“次”计价时,每日收费最多不超过两次,以痰明显减少为一次;
“吸痰护理”计价单位调整为“日",自2021年9月20日起,不得再按“次”收费;
开展“吸痰护次理”时,不得与“机械辅助排痰”同时收取。
33.使用留置针开展静脉输液时,不得另行收取“静脉穿刺置管术”、“动静脉置管护理”费用。
34.静脉输液每瓶加收不得与使用微量泵或输液泵加收同时收取。
35.开展静脉输液时,不得收取一次性输液器、导管固定装置、一次性使用配药注射器等材料费。
36.开展经血管介入治疗,不 (略) 部浸润麻醉、穿刺、注射、置管等费用。
37.开展“穿刺术”、“活检术”从不同角度穿刺取活检组织时,不得按 (略) 取组织数量收费。
38.开展“根尖切除术”时,不得另行收取“根尖搔刮术”费用。
39.“运动疗法”不得与“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同时收取。
40.开展“上消化道造影”时,不得另行收取“食管造影”费用。
41.开展“乳突改良根治术”时,不得另行收取“经耳内镜鼓室探查术”费用。
42.不得同时收取“住院诊察费”和“体检费”。
43.不得同时收取“中药熏洗治疗”、“中药蒸汽浴治疗”、“中药熏药治疗”费用。
44.开展“验光”时,不得另行收取“散瞳”费用。
45.开展“散瞳”时,不得另行收取“复方托吡卡胺”等药物费用。
46.开展“睡眠呼吸监测”项目时,不得另行收取“心电监测”、“脑电图”、“肌电图”、“血氧饱和度监测”、“护理费”、“床位费”等费用。
47.开展“钬激光碎石术”时,不得另行收取“光纤”、“导丝”费用。
48.开展“骨折夹板外固定术”时,不得另行收取“骨折手法整复术”费用。
49.“麻醉中监测”含呼气末二氧化碳测定,不得另行收取“二氧化碳反应曲线”费用。
50.开展“全身麻醉”,不得另行收取“气管插管术”、“特殊方法气管插管术”及其他各种形式的气管插管术费用。
51.护理费含测量患者体温、脉搏、血压、呼吸等生命体征监测,体温、脉搏、血压、呼吸等测量不得收费。
52.开展“高压氧舱治疗”时,不得另行收取面罩费用。
53.开展“营养状况评定”时,不得另行收取“诊察费”。
54.收取“普通电针”费用后,不得另行收取“普通针刺”、“特殊穴位针刺”、“特殊手法针刺”费用。
55.开展“椎管内麻醉”时,不得另行收取“椎管内置管术”费用。
56.不得同时收取“牙髓失活术”和麻醉费用。
57.开展“等离子体手术系统加收”项目时,不得另行收取“关节镜加收”费用。
58.手术治疗项目名称为“经XX镜XX术”的,不得加收“微创手术加收”和各种腔镜加收。
59.开展各类探査术,仅适用于术前诊断不明确或手术中无法完成原定手术而中断的手术,不得与其他手术项目同时收费。
60.开展“回肠膀胱术”时,不得另行收取“阑尾切除术”费用。
61.开展“高位隐睾下降固定术”时,不得另行收取“疝修补术”费用。
62.开展“卵巢癌根治术”时,不得另行收取“全子宫切除术”、“双附件切除术”、“盆腹腔淋巴结清除术”等费用。
63.开展“前庭大腺囊肿造口术”时,不得另行收取“脓肿切开引流术”费用。
64.开展接生(单胎顺产、双胎、多胎、难产)时,不得另行收取“产程观察”、“阴道或肛门检查”、“胎心 (略) 理”、“会阴裂伤修补及侧切”费用。
65.开展“白内障超声乳化摘除术”时,不得另行收取“前房穿刺术”、“电子显微镜加收”、“眼部手术使用超声乳化仪加收”费用。
66.开展“玻璃体切除术”时,不得另行收取“玻璃体腔灌洗术”、“电子显微镜加收”费用。
67.开展肺楔形切除术后引流时,不得另行收取“胸腔闭式引流术”费用。
68.开展“腭咽成形术”时,不得另行收取“扁桃体切除术”费用。
69.开展“面神经松解减压术”时,不得另行收取“腮腺浅叶肿物切除术”费用。
70.开展“根管内固定术”时,不得另行收取“根管预备”费用。
71.未超两个蜡块,不得收取“手术标本检查与诊断超过基价加收”费用。
72.开展“手术标本检查与诊断”时,应按“例”收费,不得按标本大小或数量收费。
73.开展“ABO血型鉴定(卡式法)”检查时,不得另行收取“RHD血型鉴定”费用。
74.不得同时收取“腔内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经阴道)”和“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妇科)”费用。
75.开展“动态心电图”、“胎心监测”、“常规心电图检查”、“光学相干断层成相(OCT)”、“曲面体层摄影(颌全景摄影)”、“头颅定位测量摄影”检查时,不得收取“计算机图文报告”、“彩色一次成象(波拉)照片”、“彩色胶片照相”费用。
76.开展同一超声检查项目时,不得同时收取“彩色胶片报告”、“计算机图文报告”费用。
77.开展超声检查时,“计算机图文报告”和“彩色打印照片”不得同时收费。
78.开展普通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应按“部位”计价收费,不得按脏器个数、每根血管等计价收费;
“浅表器官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 (略) 位收费,不得分解收费,如检查双侧乳腺及其引流区淋巴结, (略) 位收费;
开展四肢血管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应按“每肢体”计价收费,不得按每根血管等分解收费;
(略) 血管彩色多普勒超声(包括颈动脉、颈静脉、椎动脉、锁骨下动脉)外,彩色多普勒超声特殊检查不得按每根血管收费。
79.开展“颈部血管彩色多普勒超声”、“四肢血管彩色多普勒超声”时,不得另行收取“浅表器官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费用。
80.开展“床旁B超检查”时,不得另行收取“B超常规检查”费用。
81.开展普通脑电图检查收取“脑电图”费用时,不得另行收取“特殊脑电图”费用。
82.开展“心电监测”,同时间段内不得另行收取“动态血压监测”费用。
83.开展“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时,不得另行收取“普通心脏M型超声检查”、“普通二维超声心动图”费用。
84.开展经内镜治疗,不得收取内镜检查费用。如:“经电子内镜结肠黏膜剥离术”与“纤维结肠镜检查”不得重复收费。
85.开展纤维胃十二指肠镜检查时,不得另行收取“纤维食管镜检查”费用。
86.不得同时收取“双气囊电子小肠镜”和“小肠镜检查”费用。
87.开展“超声支气管镜检查”时,不得另行收取“电子纤维内镜加收”费用。
88.不得同时收取“内镜色素检查”和“使用电子纤维内镜加收”费用。
89.护 (略) 患者进行饮食指导,不得对照为“辩证施膳指导”收费。
90.护 (略) 病人进行疾病知识宣教、用药指导、肢体和语言功能康复指导、出院指导时,不得对照为“疾病健康教育”收费。
91.普通病房开展病房或床单元消毒灭菌时,不得串换收取“紫外线治疗”费用。
92.开展酒精擦浴及冰敷“一般物理降温”时,不得串换为“冷热湿敷”收费。
93.不得将“氧气吸入”串换为“舱外高流量吸氧”(以“次”计价)收费。
94.无动态尿量监测仪,或未使用动态尿量监测仪自动测量尿量并出具报告的,不得收取“动态尿量监测”费用;
无动态血压监测仪,或未使用动态血压监测仪自动测量血压并出具报告的,不得收取“动态血压监测”费用;
无动态脑电图监测仪,或未使用动态脑电图监测仪自动监测脑电图并出具报告的,不得收取“动态脑电图监测”费用;
无心电事件记录仪,仅开展常规心电图检查时,不得收取“心电事件记录”费用;
未使用检测电极监测术中运动神经,不得收取“术中运动神经监测”费用。
95.开展疼痛护理评估,不得套用“疼痛综合评定”收费;开展健康教育宣教,不得套用“引导式教育训练”收费。
96.开展复方氨基酸、脂溶性维生素等单独输注时,不得套用“静脉高营养治疗”收费。
97.进行普通口腔护理时,不得收取“口腔粘膜病特殊治疗”费用。
98.不得更改目录内项目报销类别、不得将目录外项目对照为目录内项目报销、不得将可报销项目对照为 点击查看>> 类项目。
99.使用“一次性降温贴”时,不得串换为“特殊物理降温”收费。
100.开展桡动脉压力监测时,不得将“动脉内压力监测”串换为“有创性血流动力学监测(床旁)”收费。
101.不得将“一次性输液器”串换为“一次性使用精密过滤输液器”收费。
102.开展红光照射、蓝光照射等“可见光治疗",不得串换为“激光疗法”收费。
103.开展维持增大关节活动度、降低肌张力的手法治疗,不得串换为“肌松弛治疗”收费。
104.开展“普通针刺”时,不得串换为“微针针刺”收费。
105.不得将“无插管全麻”串换为“全身麻醉”收费。
106.开展“浅表肿物切除术”或“乳房脓肿切开引流”时,不得串换为“深部肿物切除术”收费。
107.开展“经腹直肠癌根治术(Dixon手术)”时,不得串换为“直肠癌扩大根治术”收费。
108.开展“眼睑肿物切除术”时,不得串换为“结膜肿物切除术”收费。
109.不得将“普通病理会诊”串换为“疑难病理会诊”收费。
110.开展普通较大标本病理检查与诊断时,不得串换为“全器官大切片病理检查与诊断”收费。
111.开展药物基因检测时,不得串换为病理检查项目“印迹杂交技术”、“原位杂交技术”等收费。
112.不得将“尿常规化学检测”(4.5元/次)串换为“尿液分析”(干化学法,10元/次)收费。
113.开展“血清白蛋白测定”、“葡萄糖测定”、“钾测定”、“钠测定”湿化学法检验时,不得串换为干化学法收费。
114.不得将新风设备病房床位串换为无菌病房的“层流洁净病房床位费”收费。
115.开展 点击查看>> 状腺、乳腺彩超检查时,不得将“浅表器官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串换为“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收费。
116.开展“常规心电图检查”时,不得串换为“频谱心电图”收费。
117.开展单通道、三通道常规心电图检查时,不得串换收取十二通道常规心电图检查费用。
118.不得自立特殊医用材料收费(如,一次性层流罩、一次性产包、一次性使用敷料包、护理包、磁带打印腕带、备皮包、标本袋、医用无菌保护套、护理垫、钙石灰、一次性灭菌手套、显微镜套、减压贴、妇科材料费、手术用冲洗器、一次性使用骨科手术包、一次性使用外科手术包、一次性钉匣等)。
119.不得无指征将“尿沉渣定量”、“电脑血糖监测”、“糖化血红蛋白测定”、“血清肌红蛋白测定”、“血清肌钙蛋白I测定”、“血清肌酸激酶-MB同工酶质量测定”、“类风湿因子RF测定”、“支原体检查”、“骨密度测定”、“颈部血管彩色多普勒超声”、“心电监测”、“血氧饱和度监测”、“自主神经/压力/血管健康检查”、“手功能训练”、“吸入物变应原筛查”、“食入物变应原筛查” (略) 常规化检查项目。
120.开展产科、妇科手术时,无盆腔粘连指征不得收
“盆腔粘连分离术”费用。
121.不得将同一肢体的一个气压治疗过程 (略) 位收费。
122.开展“低频、中频脉冲电治疗”、“中医定向透药疗法”,应按“每部位”收费,不得按电极贴片数量计算多收费。
123.开展“支气管舒张试验”检查时,不得另行收取“肺通气功能检查”费用。
124.开展CT增强扫描时,“CT增强扫描用耗材”应按实际使用次数收费, (略) 位收费。
125.开展“常规心电图检查附加导联加收”时,不得按附加的导联个数收费,应按“次”作为计价单位。
126.开展经口或鼻的一次消化内镜检查,不得按鼻内镜、喉镜、气管镜等多个检查收费。
127.开展“经皮穿刺肺活检术”时,不得组套收取“胸腔穿刺术”费用。
128.开展“淋巴亚群相对计数”时,不得组套收取“显微摄影术”、“细胞学计数”、“免疫组织化学染色诊断”费用。
129.开展“真菌培养及鉴定”、“细菌培养及鉴定”、“一般细菌培养及鉴定”时,不得组套收取“显微摄影术”、“病理图文报告”费用。
130.依医嘱仅开展“粪便常规”检验项目时,不得组套收取“真菌涂片检查”、“粪寄生虫镜检”等费用。
131.依医嘱仅开展“尿液分析”检验项目时,不得组套收取“尿沉渣定量”、“尿液分析使用抗维生素C试剂条加收”等费用。
132.开展“纤维鼻咽镜检查”时,不得组套收取“鼻部特殊治疗”费用。
133.限性别项目,如保妇康栓、康妇消炎栓、妇科特殊治疗-纳米银妇女外用抗菌器、单精子卵细胞浆内注射技术限女性;前列舒通胶囊、游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测定(FPSA)、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测定(TPSA)、前列腺液常规检查、前列腺按摩限男性。
134.限生育保险支付项目,如米非司酮、卡前列素氨 点击查看>> 三醇、地诺前列酮、益母草注射液。
135.限工伤保险支付项目,如A型肉毒毒素、氨基葡萄糖、疤痕止痒软化乳膏、人用狂犬病疫苗、三磷酸腺苷辅酶胰岛素、胸腺法新。
136.限儿童项目,如血液加温治疗限小婴儿、新生儿及早产低出生体重儿;小儿静脉输液加收限6岁以下儿童;右旋布洛芬口服混悬液、化积口服液、五福化毒丸限儿童。
137.限复方用药,如炒酸枣仁颗粒、鱼腥草颗粒、红花颗粒、三七粉颗粒。
138.限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支付项目,如重组人脑利钠肽、肿节风、喜炎平、苦黄、茵栀黄、双黄连、痰热清、参附、生脉、参麦、止喘灵、醒脑静、清开灵、刺五加、血塞通、血栓通、香丹、丹参、疏血通、苦碟子、脉络宁、舒血宁、红花、冠心宁、灯盏花素、血必净、康莱特、通关藤(消癌平)、鸦胆子油乳、参芪扶正、黄芪、复方苦参、莲必治、喘可治、灯盏细辛、热毒宁、大株红景天、红花黄色素、瓜蒌皮、丹参多酚酸盐、肾康、康艾、鱼腥草、益气复脉(冻干)、银杏二萜内酯葡胺、银杏内酯、黄芪多糖、蟾酥、丹参多酚酸、心脉隆等注射液。
139.限特定病情使用药品,如川芎嗪、胞磷胆碱、奥美拉唑、雷贝拉唑、泮托拉唑、银杏达莫、头孢西 点击查看>> 、异甘草酸镁、果糖、丹参酮ⅡA磺酸钠注射液、还原型谷胱甘肽、甘草酸单铵半胱氨酸、葛根素、脂溶性维生素Ⅱ、奥曲肽、氨溴索、天麻素、七叶皂苷、人免疫球蛋白、法舒地尔、哌拉西林舒巴坦、莫西沙星、吡拉西坦、曲克芦 点击查看>> 、 点击查看>> 钴胺等注射用药;海昆肾喜胶囊、百令胶囊、金水宝、阿法骨化醇、吗替麦考酚酯等口服用药。
140.限特定病情开展项目,如不得向 (略) 患者收取“日常生活能力评定”费用;
“ABO血型鉴定(卡式法)”限在职、居民、灵活就业和退休参保四类人员符合生育政策的按 点击查看>> 类支付;
“内镜下使用气管内管加收”限气管插管困难;
“精神科监护”限急性、冲动、自杀、伤人、毁物的病人及有外走、妄想、幻觉和木僵的病人;
“行为观察和治疗”、“麻醉分析”、“暴露疗法和半暴露疗法”限精神心理疾病患者;
“神经电刺激器引导下神经丛阻滞”限疼痛诊疗类;
“口腔粘膜病特殊治疗-生物多糖抗菌含漱溶胶液”限口腔粘膜病特殊治疗时使用;
“咽部特殊治疗-生物多糖抗菌含漱溶胶液” (略) 特殊治疗时使用;
“防褥疮床垫加收”限卧床不能自主翻身病人;
除“烧伤特殊备皮”(包括头皮、 (略) 位备皮)以外,“备皮”不得另行收费;
“运动疗法”限器质性病变导致的肌力、关节活动度和平衡功能障碍的患者。
141. (略) 中,非必要不得重复开展血型、血脂、 点击查看>> 肝抗体、 点击查看>> 肝抗体、肿瘤标志物等检验项目。
142.无基础项目不得收取项目加收费用,如无全身麻醉不得收取“全身麻醉加收”费用,无引流管冲洗不得收取“引流管冲洗更换引流装置加收”费用,无静脉输液不得收取“静脉输液使用微量泵或输液泵加收”费用,无体液细胞学检查与诊断不得收取“体液细胞学检查与诊断加收(需塑料包埋的标本)”费用,无螺旋CT扫描不得收取“螺旋CT扫描加收”(使用心电或呼吸门控设备加收,只适用于螺旋CT)费用。
143.不得超医疗等级范围开展手术(急诊、重症除外)。
144.一般诊疗费限已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
145.开展X线检查时,未使用感绿片,不得收取“使用感绿片加收”费用。
146.未使用荧光棒或荧光剂进行妇科“荧光检查”,不得收取“荧光检查”费用。
147.未取得相关职业资格不得进行相应诊疗项目,如无中医职业资格不得开展“中医定向透药疗法”项目;无康复理疗资质不得开展康复理疗项目。
148.新生儿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得从 (略) 支付。
149.与符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的临床试验存在相关性的医疗费用,不得从医保统筹基金支付。
150.病历中无医嘱或无检查报告,不得收取检查费用。
附件2
定点零售药店自查自纠问题清单
1.是否建立医保管理内控制度。
2.是否存在诱导参保人员用医保卡购买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行为。
3.是否存在留存、盗用、冒用参保人员医保卡等行为。
4.是否存在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票据报销、套现和套取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5.是否存在为本店以外的其他机构提供代刷医保卡行为。
6.是否存在以药易药、以药易物,药品进销存数据不一致情况。
7.其他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
附件3
(略) 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自查自纠报告
一、医院基本情况
包括医疗机构类别、级别、经营性质、机构地址、法人、所有制形式、内设科室、床位数以及科室、人员配置情况等。
二、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
(一)自查过程:说明自查的方式方法、程序等
(二)自查存在的问题:结合附件2自查问题清单,逐条对照自查,说明每项问题涉及的人次(数量)、金额等。
1.
2.
3.
……
(三) (略) 理情况:
三、医院整改措施
针对自查存在的问题,分类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明确整改措施,整改完成时限和责任人。
(略)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XX药店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自查自纠报告
一、定点零售药店基本情况
包括定点零售药店名称、经营地址、法人、执业药师、药店员工数量等。
二、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
(一)自查过程:说明自查的方式方法、程序等。
(二)自查存在的问题:结合附件3自查问题清单和药店进销存管理,逐条对照自查,说明每项问题涉及的人次(数量)、金额等。
1.
2.
3.
……
(三) (略) 理情况:
三、定点零售药店整改措施
针对自查存在的问题,分类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明确整改措施,整改完成时限和责任人。
XX药店(盖章)
年 月 日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