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曲县人民政府关于河曲县老城区更新改造房屋征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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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曲县人民政府关于河曲县老城区更新改造房屋征收公告

  为推进 (略) 会发展,实施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提升县城人居环境品质,改善老城区居民生活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4〕 (略) )《河曲县老城区更新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等法律、文件精神,按照河曲县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河曲县人民政府决定 (略) 东旧片区、护城楼棚户片区改造涉及的房屋建筑物、地面附着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征收 (略) 东旧片区和护城楼棚户区改造片区,其四至范围分别是:

   (略) 东旧片区征收范围四至是: (略) , (略) 西巷道; (略) ,北至黄河大街( (略) (略) )。

  护城楼棚户片区征收四至范围是:东起工农兵剧场古城门洞,西至古渡广场;南起北城墙(含北城墙南侧小房子),北至临隩大道。

  二、征收方案与标准

  征收标准执行《河曲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曲县县城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河政发〔2017〕 (略) )、《河曲县住房保障和城 (略) 关于调整<河曲县县城规划区房屋征收范围涉及的房屋建筑物及地面附着物等的补偿标准>的通知》(河建发〔2017〕 (略) )。

  三、征收签约搬迁奖励期限

  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按照补偿办法规定的标准, (略) 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自发布公告之日起开始实施征收。在政府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给予最高奖励3万元/宅院,超过规定期限签订协议的,签订协议奖励取消;在政府规定 (略) 征收房屋的,给予最高奖励2万元/宅院,超过规定日期签订协议的,腾空奖励取消。 (略) 在本原则范围内制定具体的征收奖励办法,具体的日期以签订的征收协议为准。

  四、其他事项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请征收范围内的未进行前期调查及评估的被征收人持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资料到征收现场办公地点办理征收评估等相关手续。

  2.征收范围内的各类建设行为及房屋装修至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本公告发布之日后进行的建设和装修一律不予补偿。

  3.征收范围内的各类违法建筑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自行拆除;不拆除的,送达拆除决定书后,政府将依法拆除。

  4.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收到征收补偿款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腾空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法依规执行。

  5.征收现场办公地点: (略) 一楼大厅(翠峰宾馆对面)。

  6.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河曲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8日

  为推进 (略) 会发展,实施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提升县城人居环境品质,改善老城区居民生活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4〕 (略) )《河曲县老城区更新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等法律、文件精神,按照河曲县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河曲县人民政府决定 (略) 东旧片区、护城楼棚户片区改造涉及的房屋建筑物、地面附着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征收 (略) 东旧片区和护城楼棚户区改造片区,其四至范围分别是:

   (略) 东旧片区征收范围四至是: (略) , (略) 西巷道; (略) ,北至黄河大街( (略) (略) )。

  护城楼棚户片区征收四至范围是:东起工农兵剧场古城门洞,西至古渡广场;南起北城墙(含北城墙南侧小房子),北至临隩大道。

  二、征收方案与标准

  征收标准执行《河曲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曲县县城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河政发〔2017〕 (略) )、《河曲县住房保障和城 (略) 关于调整<河曲县县城规划区房屋征收范围涉及的房屋建筑物及地面附着物等的补偿标准>的通知》(河建发〔2017〕 (略) )。

  三、征收签约搬迁奖励期限

  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按照补偿办法规定的标准, (略) 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自发布公告之日起开始实施征收。在政府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给予最高奖励3万元/宅院,超过规定期限签订协议的,签订协议奖励取消;在政府规定 (略) 征收房屋的,给予最高奖励2万元/宅院,超过规定日期签订协议的,腾空奖励取消。 (略) 在本原则范围内制定具体的征收奖励办法,具体的日期以签订的征收协议为准。

  四、其他事项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请征收范围内的未进行前期调查及评估的被征收人持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资料到征收现场办公地点办理征收评估等相关手续。

  2.征收范围内的各类建设行为及房屋装修至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本公告发布之日后进行的建设和装修一律不予补偿。

  3.征收范围内的各类违法建筑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自行拆除;不拆除的,送达拆除决定书后,政府将依法拆除。

  4.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收到征收补偿款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腾空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法依规执行。

  5.征收现场办公地点: (略) 一楼大厅(翠峰宾馆对面)。

  6.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河曲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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