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桓仁满族自治县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桓仁满族自治县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2020年12月25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保护自治县境内浑江流域水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维护和修复流域生态功能和生态平衡,保障用水安全和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浑江流域的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等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活动。
(略) 称的浑江流域,是指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浑江干流及其支流的集水区域。具体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 (略) 会公布。
第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对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生 (略) 门对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水务、自然资源、住建、农业 (略) 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略) 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做好浑江流域内水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源头控制、系统治理、多元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 (略) 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保护意识,营造保护水 (略) 会氛围。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浑江流域保护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
第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与浑江流域相邻地区人民政府协商建立共治、共管、共享的跨行政区域联动协调保护机制,协调解决跨行政区域的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重大事项。
第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略) 会公开。
第九条自治县人民政 (略) 门应当依法对浑江流域水生态环境责任实施审计监督, (略) 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第十条自治县应当建立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考核情况纳入县乡两级河长考核和绩效考评内容, (略) 会公布。
第十一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 (略) 和产业结构,推行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建立绿色产业体系。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第十二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 (略) 门应当规划湿地保护区域,向社会公布保护范围,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湿地面积减少和湿地污染及生态功能退化。
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应当限期予以恢复。
第十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禁渔区、规定 (略) 会公布。
禁止在浑江流域内擅自引进或者放生外来水生物种,改变生态功能,破坏水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露天开采矿山废弃地、闭坑矿山、采矿塌陷区等实施生态环境修复。
第十五条建设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可能干扰地下含水层的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第十六条在浑江流域设置排污口的单位,应当在排污口设置标志牌,载明相关信息, (略) 会监督。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监测水污染物排放并保存原始监测数据。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 (略) 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第十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和建设城镇生 (略) 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提高污 (略) 理率,确保城镇生活污水达标排放。
第十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乡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和减量化、无害化、 (略) 理,防止垃圾污染浑江流域水体。
第十九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农 (略) 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和农药,组织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体污染。
第二十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
禁养区内不得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已经建成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限期关闭或者依法搬迁,因关闭或者搬迁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一条自治县人民政 (略) 门应当科学规划水 (略) ,合理确定水产养殖的范围、规模、品种,推广生态养殖技术,防止和减少水产养殖对水环境造成的污染。
第二十二条在浑江流域内从事旅游、采砂的船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污设备和器材。
禁止向水体排放残油、废油和倾倒垃圾。
第二十三条浑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堆放柴草,倾倒、填埋生活垃圾;
(二)倾倒、填埋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废渣和其他废弃物;
(三)侵占河道从事餐饮、设置游乐设施;
(四)丢弃农药及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五)丢弃、填埋畜禽尸体;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管理、水务、生态 (略) 门制定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做好应急准备、 (略) 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自治县应当整合生态环境保 (略) 点击查看>> ,统一实行水环境保护执法。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浑江流域水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制止、举报和投诉污染、破坏水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生 (略) (略) (略) 罚: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侵占自然湿地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略) (略) 每平方米50元罚款。
(二)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捕鱼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 (略) 罚。
(三)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引进外来水生物种的, (略) 门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并处5万元罚款;擅自放生外来水生物种的, (略) 门责令限期捕回、找回放生的外来水生物种,并处1万元罚款。
(四)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罚款。
(五)违反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 (略) 罚。
(六)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侵占河道从事餐饮、设置游乐设施的, (略)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3万元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丢弃农药及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由农 (略) 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单位的,处5万元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5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丢弃、填埋畜禽尸体的,由生 (略) 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 (略) 分。
第二十九条辽宁省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水环境保护,执行《辽宁省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辽宁省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没有作出规定的,执行本条例。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桓仁满族自治县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2020年12月25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保护自治县境内浑江流域水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维护和修复流域生态功能和生态平衡,保障用水安全和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浑江流域的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等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活动。
(略) 称的浑江流域,是指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浑江干流及其支流的集水区域。具体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 (略) 会公布。
第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对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生 (略) 门对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水务、自然资源、住建、农业 (略) 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略) 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做好浑江流域内水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源头控制、系统治理、多元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 (略) 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保护意识,营造保护水 (略) 会氛围。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浑江流域保护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
第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与浑江流域相邻地区人民政府协商建立共治、共管、共享的跨行政区域联动协调保护机制,协调解决跨行政区域的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重大事项。
第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略) 会公开。
第九条自治县人民政 (略) 门应当依法对浑江流域水生态环境责任实施审计监督, (略) 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第十条自治县应当建立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考核情况纳入县乡两级河长考核和绩效考评内容, (略) 会公布。
第十一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 (略) 和产业结构,推行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建立绿色产业体系。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第十二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 (略) 门应当规划湿地保护区域,向社会公布保护范围,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湿地面积减少和湿地污染及生态功能退化。
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应当限期予以恢复。
第十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禁渔区、规定 (略) 会公布。
禁止在浑江流域内擅自引进或者放生外来水生物种,改变生态功能,破坏水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露天开采矿山废弃地、闭坑矿山、采矿塌陷区等实施生态环境修复。
第十五条建设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可能干扰地下含水层的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第十六条在浑江流域设置排污口的单位,应当在排污口设置标志牌,载明相关信息, (略) 会监督。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监测水污染物排放并保存原始监测数据。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 (略) 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第十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和建设城镇生 (略) 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提高污 (略) 理率,确保城镇生活污水达标排放。
第十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乡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和减量化、无害化、 (略) 理,防止垃圾污染浑江流域水体。
第十九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农 (略) 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和农药,组织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体污染。
第二十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
禁养区内不得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已经建成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限期关闭或者依法搬迁,因关闭或者搬迁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一条自治县人民政 (略) 门应当科学规划水 (略) ,合理确定水产养殖的范围、规模、品种,推广生态养殖技术,防止和减少水产养殖对水环境造成的污染。
第二十二条在浑江流域内从事旅游、采砂的船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污设备和器材。
禁止向水体排放残油、废油和倾倒垃圾。
第二十三条浑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堆放柴草,倾倒、填埋生活垃圾;
(二)倾倒、填埋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废渣和其他废弃物;
(三)侵占河道从事餐饮、设置游乐设施;
(四)丢弃农药及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五)丢弃、填埋畜禽尸体;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管理、水务、生态 (略) 门制定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做好应急准备、 (略) 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自治县应当整合生态环境保 (略) 点击查看>> ,统一实行水环境保护执法。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浑江流域水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制止、举报和投诉污染、破坏水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生 (略) (略) (略) 罚: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侵占自然湿地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略) (略) 每平方米50元罚款。
(二)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捕鱼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 (略) 罚。
(三)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引进外来水生物种的, (略) 门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并处5万元罚款;擅自放生外来水生物种的, (略) 门责令限期捕回、找回放生的外来水生物种,并处1万元罚款。
(四)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罚款。
(五)违反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 (略) 罚。
(六)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侵占河道从事餐饮、设置游乐设施的, (略)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3万元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丢弃农药及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由农 (略) 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单位的,处5万元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5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丢弃、填埋畜禽尸体的,由生 (略) 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 (略) 分。
第二十九条辽宁省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水环境保护,执行《辽宁省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辽宁省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没有作出规定的,执行本条例。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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