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代县双赢矿业有限公司)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代县双赢矿业有限公司)
(略) :
(略) 会信用代码: 点击查看>> 25X
地址:代县磨坊乡上门王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郑永丽
我局于2022年3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部分铁精矿粉堆苫盖不完善,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24日以《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忻环代县罚告字〔2022〕 (略)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2年3月28日,你(单位) (略) 送达的《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忻环代分罚告字〔2022〕 (略) ),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 (略) 罚:
1.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罚款 点击查看>> 万 点击查看>> 仟元(¥ 点击查看>> .00元)
(略) 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 (略)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代县支行(东大街营业厅对公窗口)
户名:代结算财政款项-罚没款
你(单位) (略) 罚决定,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代县人民政府或者忻州 (略)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忻州 (略)
2022年4月13日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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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代县磨坊乡上门王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郑永丽
我局于2022年3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部分铁精矿粉堆苫盖不完善,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24日以《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忻环代县罚告字〔2022〕 (略)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2年3月28日,你(单位) (略) 送达的《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忻环代分罚告字〔2022〕 (略) ),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 (略) 罚:
1.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罚款 点击查看>> 万 点击查看>> 仟元(¥ 点击查看>> .00元)
(略) 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 (略)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代县支行(东大街营业厅对公窗口)
户名:代结算财政款项-罚没款
你(单位) (略) 罚决定,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代县人民政府或者忻州 (略)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忻州 (略)
2022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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