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区综合管理部关于公布沁园新居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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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高新区综合管理部关于公布沁园新居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略) 门(单位):

根据《济南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济南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人才公寓定向配租管理制度规定,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将沁园新居、港源新居、涵园新居、中铁人才公寓、孙村南区、临港公租房租金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公租房项目租金标准。具有济南高新区常住居民户籍且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50%(含)的,租金标准为同地段、同标准住房平均租金的30%(I类标准)。具有济南高新区常住居民户籍且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60% (含)的,租金标准为同地段、同标准住房平均租金的50%(II类标准)。其他申请家庭或单身人员的租金标准为同地段、同标准住房平均租金的70%(III类标准)。结合《济南高新区人才公寓定向配租管理制度(试行)》规定,中铁人才公寓执行III类标准。各项目基准租金标准如下:


元/平方米·月


序号

小区名称

I类标准

II类标准

III类标准

1

沁园新居公租房

5.33

8.88

点击查看>>

2

港源新居公租房

3.48

5.81

8.13

3

涵园新居公租房

4.35

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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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铁人才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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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孙村南区公租房

3.28

5.47

7.65

6

临港公租房

2.72

4.53

6.34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房屋建筑面积收取。实施租赁的单 位可根据住房的朝向、楼层等具体情况在基准租金标准的基础上上下浮动5%。

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执收单位应按 (略) 门规定明 码标价,在 (略) 显著位置将文件依据、租金标准等情况进行公示。

四、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 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收单位要认真落实相关规定,自觉接 (略) (略) 门的监督,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五、本通知自 2022年4月1日起执行。

济南高新区管委 (略)

2022年3月15日


(略) 门(单位):

根据《济南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济南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人才公寓定向配租管理制度规定,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将沁园新居、港源新居、涵园新居、中铁人才公寓、孙村南区、临港公租房租金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公租房项目租金标准。具有济南高新区常住居民户籍且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50%(含)的,租金标准为同地段、同标准住房平均租金的30%(I类标准)。具有济南高新区常住居民户籍且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60% (含)的,租金标准为同地段、同标准住房平均租金的50%(II类标准)。其他申请家庭或单身人员的租金标准为同地段、同标准住房平均租金的70%(III类标准)。结合《济南高新区人才公寓定向配租管理制度(试行)》规定,中铁人才公寓执行III类标准。各项目基准租金标准如下:


元/平方米·月


序号

小区名称

I类标准

II类标准

III类标准

1

沁园新居公租房

5.33

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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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港源新居公租房

3.48

5.81

8.13

3

涵园新居公租房

4.35

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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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铁人才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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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孙村南区公租房

3.28

5.47

7.65

6

临港公租房

2.72

4.53

6.34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房屋建筑面积收取。实施租赁的单 位可根据住房的朝向、楼层等具体情况在基准租金标准的基础上上下浮动5%。

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执收单位应按 (略) 门规定明 码标价,在 (略) 显著位置将文件依据、租金标准等情况进行公示。

四、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 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收单位要认真落实相关规定,自觉接 (略) (略) 门的监督,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五、本通知自 2022年4月1日起执行。

济南高新区管委 (略)

202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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