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合村乡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和保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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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合村乡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和保护的通知

各行政村、乡属各办公室:

为全面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提升饮用水水源地管理能力和水平,切实从源头保障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和优质,根据《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及《桐庐县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七个一”保护方案》(桐水利[2018] (略) )(以下简称“七个一”方案)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现就我乡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和保护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农村饮用水管理机构及责任人

为加强全乡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确保农村饮水工程长期持续稳定发挥效益,助力全县打赢脱贫攻坚战;经研究,决定成立合村乡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机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乡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等工作,现将领导小组组成情况通知如下:

组??????长:张 权 ?

副 组 长:华林祥

成 员:徐国华 楼 宇 王 君 傅建军 潘华丰

潘 莉 江炜鹏 蓝金燕 陈学海 徐灶金

潘 勇 金 雯 毛亚君 陈亚妃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华林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全面推进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工作, (略) 、各村管护责任人、乡农办工作人员为办公室成员,负责办公室日常事务。

二、重要意义

农村饮用水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健康福祉和安居乐业,饮用水水源地则是群众饮水的源头,做好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护和管理工作,既直接关系到群众日常生活基本需求, (略) 会 (略) 。近年来,饮用水源保护压力加大,部分饮用水水源地仍存在安全及环境隐患,特别是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点多面广,涉及千家万户,但水源地长效管护机制未健全,农村农民对水源保护意识不强等问题依然存在。

各行政村、乡属办公室要充分认识到农村水源地保护的紧迫性和严峻性,同时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把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和保护作为乡村振兴,建设“山清水秀民富县强的美丽中国桐庐样本”的重要任务,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突出问题,高标准构建起农村饮用水水源保障体系。

三、水源地情况

前期,根据县“七个一”方案我乡已建立水源地名录库、开展了水源地水质监测、划定了水源地保护范围图、制定了水源保护公约、设立了水源警示标志,开展了水源地周边环境整治。各行政村涉及的农村水源地共有24个,水源类型涵盖河流、水库(山塘)、地下水等,原水水质 (略) 于Ⅲ类及以上,水源地周边环境经过清理后情况较为良好,我乡也明确了各水源地管护责任人及巡查员,具体详细情况可查阅附件1。

四、水源地管护职责

合村乡人民政府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配 (略) 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有关工作。具体乡属办公室分工如下:

乡农办具体负责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库的初步确定及后续调整申报工作,同时做好水源地保护范围内农业林业项目的审核把关,农村供水工程及长效管理的建设指导等。

乡社事办具体负责水源地保护范围内污染防治工作,及时排除水源环境污染风险等。

乡综合办负责水源保护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等。

乡经发办负责水源地保护范围内工业企业项目审核把关。

乡村建办负责水源地保 (略) 、国土、村乡建设等项目审核把关。

各行政村是辖区内饮用水源地管护的责任主体也是受益者,村委书记为水源地管护的第一责任人,对村民饮水安全负责。同时具体负责做好本辖区水源地的日常巡查及隐患清理工作,对发现的隐患 (略) 置并上报 (略) 门,同时应组织村民自觉保护饮用水源,贯彻落实好水源保护公约。

五、水源地长效管护要求

水源地的确定与调整。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确 (略) 在行政村提出申请,报乡农办审核同意后,经县水利、环保公布后予以确定。水源地禁止随意调整或取消,确因水源地水量水质及其他情况需调整的需经乡政府同意,并向县水利、环保备案。

水源地的保护范围要求。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按照《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及相关技术规范确定,不得随意调整或取消,同时保护范围内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车辆;(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三)向水体倾倒、排放生活垃圾、污水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质;(四)设置畜禽养殖场、肥料堆积场、厕所;(五)堆放生活垃圾、工业废料;(六)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水源地周边开发利用要求。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一切可能污染水源的开发利用活动,确需进行开发利用的需在解决替代水源的基础上,经过乡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其他保护范围内的开发利用活动需经环评等评估手段明确对水源无污染且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乡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水源保护范围外进行开发利用活动的需确定开发利用活动不会污染水源地。

水源地巡查管护要求。各行政村要对辖区内的水源地情况做好巡查管护工作,原则上每季度水源地巡查不少于一次,对发现的可能污染水源的行为要及时劝阻,消除隐患,做好记录并上报乡政 (略) 门。同时乡属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行政村的水源保护做好指导和对接工作,科学合理防治水源污染。

水源地水质监测要求。各行政村可以根据各村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水源地水质监测,同时乡属各办公室掌握的水质监测情况要及时反馈各行政村,对超标的指标情况要及时查找原因消除隐患。对发现水源可能污染或水质可能影响的情况下,各行政村要及时反馈,采取措施,开展水质监测,确保老百姓喝上放下水。

水源 (略) 置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水源地遭到污染的突发性事件,应第一时间 (略) 在行政村及乡政府,同时做好记录。各行政村在发现水源污染事故发生时应第一时间采取控制或者切断污染源等有效措施,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向乡政府报告,同 (略) 门做好应急供水准备。

水源地保护宣传教育要求。各行政村及乡属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水源保护等相关知识及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农村居民水源保护意识。同时可以根据需求,逐步公布 (略) 水水质状况,搭建公众参与平台, (略) 会监督,构建 (略) ,切实提升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

附件:1、合村乡农村水源地基本情况表

2、合村乡农村供水应急预案

3、合村乡农村饮用水管理制度、村级农村饮用水管理制度。


桐庐县合村乡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6日


附件1:

合村乡农村水源地基本情况表

序号

所在村

水源名称

水源类型

日供水规模

(吨)

受益人口(人)

现状水质

管护责任人

巡查员

1

合村村

天子凹水库

水库

452

3982

潘勇

胡春勇

2

合村村

后溪

河流

106

666

潘勇

王卫峰

3

合村村

瑶坞溪

河流

38

240

潘勇

王卫峰

4

合村村

大琅坞溪

河流

22

135

潘勇

王卫峰

5

合村村

水坞山塘

山塘

104

650

潘勇

王卫峰

6

岭源村

白雪坑溪

河流

98

615

徐灶金

鲍永平

7

岭源村

麻溪水库

水库

248

1555

徐灶金

王伟宏

8

岭源村

抱坞溪

河流

150

940

徐灶金

鲍永平

9

岭源村

白石塆溪

河流

290

1820

徐灶金

鲍永平

10

岭源村

直坞溪(岭源村)

河流

130

818

徐灶金

鲍永平

11

岭源村

麻岭脚溪

河流

130

818

徐灶金

鲍永平

12

后溪村

前柏坞溪

河流

105

656

陈学海

徐步升

13

后溪村

姜坞溪

河流

55

347

陈学海

徐步升

14

后溪村

清湾山塘

山塘

55

347

陈学海

殷月高

15

后溪村

后柏井

地下水

55

347

陈学海

徐步升

16

后溪村

金花坞溪

河流

60

371

陈学海

徐步升

17

后溪村

陈村井

地下水

60

371

陈学海

徐步升

18

三源村

大坞源溪

河流

94

587

金文

李松青

19

三源村

大堂坞溪

河流

37

234

金文

李松青

20

三源村

盘坞溪

河流

36

223

金雯

李松青

21

高凉亭村

牛水坞溪

河流

20

128

毛亚君

周金荣

22

高凉亭村

直坞溪(高凉亭村)

河流

21

130

毛亚君

周金荣

23

高凉亭村

珠瑶坞溪

河流

20

128

毛亚君

周金荣

24

瑶溪村

大方坞溪

河流

47

291

陈亚妃

吕建雷


附件2:

合村乡农村供水应急预案

为全面保障贫困人口饮水安全,确保辖区内因季节性缺水、旱灾等情况饮水有保障,根据上级文件及会议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此预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县供水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略) 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城县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遵循“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正确 (略) 置农村供水安全突发性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加强和规范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有效 (略) 置各类供水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 (略) 会稳定, (略) 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略) 会和全面实现小康目标。

二、组织机构

成立合村乡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办集镇、农村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具体成员如下:

组??????长:夏 敏 ?党委书记

常务副组长:张 权 ?党委副书记、乡长(人选)

副??组??长:周文华 ?人大主席 ??

王 潇 ? 党委副书记

张 一 党委委员、 (略) 长

刘国钢 党委委员、副乡长

卢飞燕 ?党委委员

唐炜海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监察办主任

张 丽 ?党委委员

华林祥 ?副乡长

梁 毅 ?副乡长

成 ?????员: (略) ;各村管护责任人;乡农办工作

人员。

领导小组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全面统筹安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华林祥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三、供水突发事件分类

农村供水突发事件主要分为6类:

1.供水主管道由于各种原因突然断裂, (略) 部或大面积停水;

2.干旱、洪涝、冰冻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区域供水问题;

3.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农村 (略) 停水;

4.饮用地下水位突然变化,造成水源紧缺,不能正常供水;

5.水源遇到突发性污染,水质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正常使用;?

6.传染病疫情及安全渡汛。

四、预防和预警

合村乡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乡供水安全事故的监测、检查、预警工作,设立并公开供水安全事故报警电话,多渠道获取行政区域内相关供水安全信息,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及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

管护责任人、群众发现供水工程取水建筑物、水厂构筑物、输、配水管网等发生垮塌或人为破坏事件时,有责任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向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

信 (略) 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五、应急响应

出现供水安全事件,管护责任人应在1小时内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略) 理;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在获取信息后,应迅 (略) 门和专家进行会商,作 (略) 署,并在1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县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并立即派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协助各村(社区)做好抢险救援 (略) 置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办重大供水事件的指挥调度。各村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凡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下一级预案随之自行启动。

六、 (略) 置

对于农村供水主管网突发性断裂, (略) 部不能正常供水,由应急领导机构迅速组织相关人力、物力连续抢修,停水时间不得超过3天。

(一)干旱、洪涝、冰冻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区域供水问题。

1.启用备用水源;

2.通知单位和居民做好储水准备;

3. (略) 分取水设施,分时段取水,控制好调蓄设施工况,方便用户储水。

4.利用启闭管网中阀门等手段,实行限时、限量、定点供水, (略) 、医院等重点单位用水。

5.由乡政 (略) 门出动送水车,为边远地区和重点单位送水。

6.原水工程水量能够满足正常供水需求,水质无变化,经监测合格后, (略) 门宣布解除供水应急状况,尽快恢复生产,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恢复正常供水。

(二)地下水位突然变化,造成水源紧缺,不能正常供水,由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积极采取其他相应的办法恢复供水。

(三)水源遇到突发性污染,水质发生重大变化,造成不能供水的突发事件,由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领导 (略) 会相 (略) 置,并及时关闭受污染水源,在2天内恢复正常供水,或根据需要组织人力物力寻找其它水源。

(四)为确保在发生传染病疫情及大汛期间的供水安全,医院要加强对水质的检测,确保供水安全。在大汛期间,要加强对前池的保护,防治地表水进入前池,一旦地表水污染前池,应立即关闭该前池,并在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七、 (略) 置

(一)调查与评估。农村饮用水安全应急事件终止后一周内,涉及村应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损失(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总结,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效果、主要经验教训等。

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要对事故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做好应急工作。

(二)奖励与责任追究。对参加供水安 (略) 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略) 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 (略) 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

八、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3:

合村乡农村饮用水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成果,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 (略)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达标考核办法》(试行)等政策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乡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饮用水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乡政府是农村饮用水工作 (略) 门, (略) 指导全乡农村饮用水的管理工作;
  乡政府对辖区内农村饮用水长效管理负总责,确定人员负责饮用水工程管理。
  第四条 设立农村饮用水长效管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饮用水的水源保护、长效管理考核补助、水质监测、饮用水维护升级、管护人员培训、管理机构日常经费等。

第二章 供水与用水管理

第五条 农村饮用水工程应明晰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 乡政府组 (略) 管理,分散式供水可由管理主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具体由村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供水单位应对水质负责,确保群众饮水安全。应定期对工程设施进行检查、检修与维护, (略) 等部门对水质进行每年二次以上检测监督,将水质检测结果及时向受益户公布。
  第八条 供水单位应建立技术档案和运行档案,各种档案应真实完整,专人管理。档案包括:从工程立项到项目验收全过程的资料,水质监测纪录,水源水量变化记录,日常巡查记录,设备维修和运行日志等。
  第九条 提倡节约用水,推广和采用先进的节水工艺和节水器具,降低供水管网的漏损率,提高用水效率。

第十条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区 (略) 门备案。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而不能提前告知的, (略) 置的同时,及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向区 (略) 门备案,并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暂停供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一条用水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缴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水费;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四)不得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安装抽水设施;

(五)变更或者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供水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取用水源应当统筹规划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源。

农村饮用水取水水源地选址应当征求环保、国土规划、 (略) 门意见。

第十三条乡政府应当落实必要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经费,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略) 应 (略) 门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设置范围标志和禁止事项告示牌,明确保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并对饮用水源地水质进行监测、对环境质量及污染源进行监控。

(略) (略) 门加强对供水单位的监督检查, (略) 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抽检, (略) 水的监管。

(略) 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取水水源监管和供水生产运营监管。

第十四条在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

(二)堆放、倾倒、填埋工业废物、生活垃圾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三) (略) ,兴办畜禽养殖场和开展网箱养殖;

(四)影响水源水质或者水量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已有的饮用水水源地,不符合国家、省和本县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乡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进行整治。

第 (略) 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供水检查和督察制度。

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当做好检查记录,向被检查单位出具检查意见书。发现供水存在安全隐患的, (略) 门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各村委应制定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并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略) 制定全乡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报乡政府备案。

第四章供水工程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公共供水设施,从取水口至结算水表(含结算水表)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从结算水表至用户室内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十九条农村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供水单位应当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立保护标志。

禁止在农村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打桩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禁止围压、堆占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条未经供水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

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生产设施与农村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禁止盗用或者擅自转供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的供水。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农村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由供水单位组织抢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给供水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公共供水设施。

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由供水单位组织实施,并报区 (略) 门备案。因改装、迁移、拆除农村公共供水设施给供水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农村公共供水设施日常巡查制度,定期检查维修供水设施,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五章 水价与水费

第二十四条 农村饮用水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五条 饮用水水费由供水单位计收,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时缴纳水费。

第二十六条 供水单位对水费收入要设立财务专帐,水费主要用于工程运行管理及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等。推行"水价、水量、水费"公示制度,接受用 (略) 门的监督。

第六章 水源保护

第二十七条 为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
  (二)禁止倾倒和填埋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三)禁止堆放或贮存化工、酸碱液类原材料、危险固体废物等有毒有害物品;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五)禁止直接排放生产、生活和畜禽养殖污水;
  (六)禁止破坏水源林、护岸林、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等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村委会应做好水源地的保护工作,清除上游污染源,设立水源地保护公示牌,设专人巡查,制定防洪等防灾措施应急预案,落实工作责任制。
  第二十九条 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同时立即报告乡 (略) 门。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该加强教育和引导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做好区域内生活污水和 (略) 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不受污染侵害,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和破坏饮用水工程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村级饮用水管理制度

1、 (略) 称农民安全饮用水工程是指在本村区域为解决农村人畜饮用水建设工程。

2、凡在本村区域内饮用此水源工程单位或个人须遵守本管理制度。

3、饮用水供水水价根据合理收益,公平负担,优质优价的原则来确定。

4、饮用水工程供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

5、饮用水工程是水费收入应用于工程的更新、维修、运行和管理。

6、饮用水工程的用水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收费标准和供应价格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的,饮用水工程单位按约定加收滞纳金,用水户在合理期限内经催告仍不交水费和滞纳金的,按照国家规定程序采取停水措施。

7、明确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肌炎、活动性肺结核以及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等不利于饮用水卫生的患者都不得被列入管理人员的选定。

8、饮用水工程确定的管理人员应及时对水质进行检测、水压监测、工程养护和维修等,保障饮用水良性运营。

9、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管理人员需每月一次对饮水设施进行清理和消毒,并做好相关的清洗、消毒记录。

10、饮用水工程因工程施工或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管理人员应当提前一天通知用水单位或个人。

11、饮用水水源地设置的水源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质卫生的行为。

12、对于造成饮用水工程水源污染或破坏工程基础设施的单位或个人,按谁破坏谁治理原则,由其负责彻底治理水源地污染,恢复水源地原状或修好工程基础设施,并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 (略) (略) 置。


各行政村、乡属各办公室:

为全面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提升饮用水水源地管理能力和水平,切实从源头保障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和优质,根据《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及《桐庐县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七个一”保护方案》(桐水利[2018] (略) )(以下简称“七个一”方案)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现就我乡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和保护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农村饮用水管理机构及责任人

为加强全乡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确保农村饮水工程长期持续稳定发挥效益,助力全县打赢脱贫攻坚战;经研究,决定成立合村乡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机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乡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等工作,现将领导小组组成情况通知如下:

组??????长:张 权 ?

副 组 长:华林祥

成 员:徐国华 楼 宇 王 君 傅建军 潘华丰

潘 莉 江炜鹏 蓝金燕 陈学海 徐灶金

潘 勇 金 雯 毛亚君 陈亚妃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华林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全面推进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工作, (略) 、各村管护责任人、乡农办工作人员为办公室成员,负责办公室日常事务。

二、重要意义

农村饮用水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健康福祉和安居乐业,饮用水水源地则是群众饮水的源头,做好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护和管理工作,既直接关系到群众日常生活基本需求, (略) 会 (略) 。近年来,饮用水源保护压力加大,部分饮用水水源地仍存在安全及环境隐患,特别是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点多面广,涉及千家万户,但水源地长效管护机制未健全,农村农民对水源保护意识不强等问题依然存在。

各行政村、乡属办公室要充分认识到农村水源地保护的紧迫性和严峻性,同时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把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和保护作为乡村振兴,建设“山清水秀民富县强的美丽中国桐庐样本”的重要任务,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突出问题,高标准构建起农村饮用水水源保障体系。

三、水源地情况

前期,根据县“七个一”方案我乡已建立水源地名录库、开展了水源地水质监测、划定了水源地保护范围图、制定了水源保护公约、设立了水源警示标志,开展了水源地周边环境整治。各行政村涉及的农村水源地共有24个,水源类型涵盖河流、水库(山塘)、地下水等,原水水质 (略) 于Ⅲ类及以上,水源地周边环境经过清理后情况较为良好,我乡也明确了各水源地管护责任人及巡查员,具体详细情况可查阅附件1。

四、水源地管护职责

合村乡人民政府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配 (略) 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有关工作。具体乡属办公室分工如下:

乡农办具体负责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库的初步确定及后续调整申报工作,同时做好水源地保护范围内农业林业项目的审核把关,农村供水工程及长效管理的建设指导等。

乡社事办具体负责水源地保护范围内污染防治工作,及时排除水源环境污染风险等。

乡综合办负责水源保护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等。

乡经发办负责水源地保护范围内工业企业项目审核把关。

乡村建办负责水源地保 (略) 、国土、村乡建设等项目审核把关。

各行政村是辖区内饮用水源地管护的责任主体也是受益者,村委书记为水源地管护的第一责任人,对村民饮水安全负责。同时具体负责做好本辖区水源地的日常巡查及隐患清理工作,对发现的隐患 (略) 置并上报 (略) 门,同时应组织村民自觉保护饮用水源,贯彻落实好水源保护公约。

五、水源地长效管护要求

水源地的确定与调整。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确 (略) 在行政村提出申请,报乡农办审核同意后,经县水利、环保公布后予以确定。水源地禁止随意调整或取消,确因水源地水量水质及其他情况需调整的需经乡政府同意,并向县水利、环保备案。

水源地的保护范围要求。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按照《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及相关技术规范确定,不得随意调整或取消,同时保护范围内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车辆;(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三)向水体倾倒、排放生活垃圾、污水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质;(四)设置畜禽养殖场、肥料堆积场、厕所;(五)堆放生活垃圾、工业废料;(六)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水源地周边开发利用要求。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一切可能污染水源的开发利用活动,确需进行开发利用的需在解决替代水源的基础上,经过乡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其他保护范围内的开发利用活动需经环评等评估手段明确对水源无污染且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乡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水源保护范围外进行开发利用活动的需确定开发利用活动不会污染水源地。

水源地巡查管护要求。各行政村要对辖区内的水源地情况做好巡查管护工作,原则上每季度水源地巡查不少于一次,对发现的可能污染水源的行为要及时劝阻,消除隐患,做好记录并上报乡政 (略) 门。同时乡属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行政村的水源保护做好指导和对接工作,科学合理防治水源污染。

水源地水质监测要求。各行政村可以根据各村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水源地水质监测,同时乡属各办公室掌握的水质监测情况要及时反馈各行政村,对超标的指标情况要及时查找原因消除隐患。对发现水源可能污染或水质可能影响的情况下,各行政村要及时反馈,采取措施,开展水质监测,确保老百姓喝上放下水。

水源 (略) 置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水源地遭到污染的突发性事件,应第一时间 (略) 在行政村及乡政府,同时做好记录。各行政村在发现水源污染事故发生时应第一时间采取控制或者切断污染源等有效措施,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向乡政府报告,同 (略) 门做好应急供水准备。

水源地保护宣传教育要求。各行政村及乡属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水源保护等相关知识及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农村居民水源保护意识。同时可以根据需求,逐步公布 (略) 水水质状况,搭建公众参与平台, (略) 会监督,构建 (略) ,切实提升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

附件:1、合村乡农村水源地基本情况表

2、合村乡农村供水应急预案

3、合村乡农村饮用水管理制度、村级农村饮用水管理制度。


桐庐县合村乡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6日


附件1:

合村乡农村水源地基本情况表

序号

所在村

水源名称

水源类型

日供水规模

(吨)

受益人口(人)

现状水质

管护责任人

巡查员

1

合村村

天子凹水库

水库

452

3982

潘勇

胡春勇

2

合村村

后溪

河流

106

666

潘勇

王卫峰

3

合村村

瑶坞溪

河流

38

240

潘勇

王卫峰

4

合村村

大琅坞溪

河流

22

135

潘勇

王卫峰

5

合村村

水坞山塘

山塘

104

650

潘勇

王卫峰

6

岭源村

白雪坑溪

河流

98

615

徐灶金

鲍永平

7

岭源村

麻溪水库

水库

248

1555

徐灶金

王伟宏

8

岭源村

抱坞溪

河流

150

940

徐灶金

鲍永平

9

岭源村

白石塆溪

河流

290

1820

徐灶金

鲍永平

10

岭源村

直坞溪(岭源村)

河流

130

818

徐灶金

鲍永平

11

岭源村

麻岭脚溪

河流

130

818

徐灶金

鲍永平

12

后溪村

前柏坞溪

河流

105

656

陈学海

徐步升

13

后溪村

姜坞溪

河流

55

347

陈学海

徐步升

14

后溪村

清湾山塘

山塘

55

347

陈学海

殷月高

15

后溪村

后柏井

地下水

55

347

陈学海

徐步升

16

后溪村

金花坞溪

河流

60

371

陈学海

徐步升

17

后溪村

陈村井

地下水

60

371

陈学海

徐步升

18

三源村

大坞源溪

河流

94

587

金文

李松青

19

三源村

大堂坞溪

河流

37

234

金文

李松青

20

三源村

盘坞溪

河流

36

223

金雯

李松青

21

高凉亭村

牛水坞溪

河流

20

128

毛亚君

周金荣

22

高凉亭村

直坞溪(高凉亭村)

河流

21

130

毛亚君

周金荣

23

高凉亭村

珠瑶坞溪

河流

20

128

毛亚君

周金荣

24

瑶溪村

大方坞溪

河流

47

291

陈亚妃

吕建雷


附件2:

合村乡农村供水应急预案

为全面保障贫困人口饮水安全,确保辖区内因季节性缺水、旱灾等情况饮水有保障,根据上级文件及会议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此预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县供水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略) 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城县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遵循“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正确 (略) 置农村供水安全突发性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加强和规范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有效 (略) 置各类供水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 (略) 会稳定, (略) 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略) 会和全面实现小康目标。

二、组织机构

成立合村乡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办集镇、农村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具体成员如下:

组??????长:夏 敏 ?党委书记

常务副组长:张 权 ?党委副书记、乡长(人选)

副??组??长:周文华 ?人大主席 ??

王 潇 ? 党委副书记

张 一 党委委员、 (略) 长

刘国钢 党委委员、副乡长

卢飞燕 ?党委委员

唐炜海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监察办主任

张 丽 ?党委委员

华林祥 ?副乡长

梁 毅 ?副乡长

成 ?????员: (略) ;各村管护责任人;乡农办工作

人员。

领导小组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全面统筹安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华林祥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三、供水突发事件分类

农村供水突发事件主要分为6类:

1.供水主管道由于各种原因突然断裂, (略) 部或大面积停水;

2.干旱、洪涝、冰冻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区域供水问题;

3.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农村 (略) 停水;

4.饮用地下水位突然变化,造成水源紧缺,不能正常供水;

5.水源遇到突发性污染,水质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正常使用;?

6.传染病疫情及安全渡汛。

四、预防和预警

合村乡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乡供水安全事故的监测、检查、预警工作,设立并公开供水安全事故报警电话,多渠道获取行政区域内相关供水安全信息,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及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

管护责任人、群众发现供水工程取水建筑物、水厂构筑物、输、配水管网等发生垮塌或人为破坏事件时,有责任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向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

信 (略) 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五、应急响应

出现供水安全事件,管护责任人应在1小时内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略) 理;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在获取信息后,应迅 (略) 门和专家进行会商,作 (略) 署,并在1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县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并立即派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协助各村(社区)做好抢险救援 (略) 置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办重大供水事件的指挥调度。各村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凡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下一级预案随之自行启动。

六、 (略) 置

对于农村供水主管网突发性断裂, (略) 部不能正常供水,由应急领导机构迅速组织相关人力、物力连续抢修,停水时间不得超过3天。

(一)干旱、洪涝、冰冻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区域供水问题。

1.启用备用水源;

2.通知单位和居民做好储水准备;

3. (略) 分取水设施,分时段取水,控制好调蓄设施工况,方便用户储水。

4.利用启闭管网中阀门等手段,实行限时、限量、定点供水, (略) 、医院等重点单位用水。

5.由乡政 (略) 门出动送水车,为边远地区和重点单位送水。

6.原水工程水量能够满足正常供水需求,水质无变化,经监测合格后, (略) 门宣布解除供水应急状况,尽快恢复生产,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恢复正常供水。

(二)地下水位突然变化,造成水源紧缺,不能正常供水,由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积极采取其他相应的办法恢复供水。

(三)水源遇到突发性污染,水质发生重大变化,造成不能供水的突发事件,由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领导 (略) 会相 (略) 置,并及时关闭受污染水源,在2天内恢复正常供水,或根据需要组织人力物力寻找其它水源。

(四)为确保在发生传染病疫情及大汛期间的供水安全,医院要加强对水质的检测,确保供水安全。在大汛期间,要加强对前池的保护,防治地表水进入前池,一旦地表水污染前池,应立即关闭该前池,并在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七、 (略) 置

(一)调查与评估。农村饮用水安全应急事件终止后一周内,涉及村应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损失(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总结,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效果、主要经验教训等。

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要对事故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做好应急工作。

(二)奖励与责任追究。对参加供水安 (略) 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略) 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 (略) 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

八、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3:

合村乡农村饮用水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成果,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 (略)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达标考核办法》(试行)等政策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乡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饮用水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乡政府是农村饮用水工作 (略) 门, (略) 指导全乡农村饮用水的管理工作;
  乡政府对辖区内农村饮用水长效管理负总责,确定人员负责饮用水工程管理。
  第四条 设立农村饮用水长效管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饮用水的水源保护、长效管理考核补助、水质监测、饮用水维护升级、管护人员培训、管理机构日常经费等。

第二章 供水与用水管理

第五条 农村饮用水工程应明晰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 乡政府组 (略) 管理,分散式供水可由管理主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具体由村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供水单位应对水质负责,确保群众饮水安全。应定期对工程设施进行检查、检修与维护, (略) 等部门对水质进行每年二次以上检测监督,将水质检测结果及时向受益户公布。
  第八条 供水单位应建立技术档案和运行档案,各种档案应真实完整,专人管理。档案包括:从工程立项到项目验收全过程的资料,水质监测纪录,水源水量变化记录,日常巡查记录,设备维修和运行日志等。
  第九条 提倡节约用水,推广和采用先进的节水工艺和节水器具,降低供水管网的漏损率,提高用水效率。

第十条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区 (略) 门备案。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而不能提前告知的, (略) 置的同时,及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向区 (略) 门备案,并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暂停供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一条用水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缴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水费;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四)不得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安装抽水设施;

(五)变更或者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供水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取用水源应当统筹规划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源。

农村饮用水取水水源地选址应当征求环保、国土规划、 (略) 门意见。

第十三条乡政府应当落实必要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经费,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略) 应 (略) 门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设置范围标志和禁止事项告示牌,明确保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并对饮用水源地水质进行监测、对环境质量及污染源进行监控。

(略) (略) 门加强对供水单位的监督检查, (略) 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抽检, (略) 水的监管。

(略) 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取水水源监管和供水生产运营监管。

第十四条在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

(二)堆放、倾倒、填埋工业废物、生活垃圾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三) (略) ,兴办畜禽养殖场和开展网箱养殖;

(四)影响水源水质或者水量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已有的饮用水水源地,不符合国家、省和本县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乡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进行整治。

第 (略) 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供水检查和督察制度。

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当做好检查记录,向被检查单位出具检查意见书。发现供水存在安全隐患的, (略) 门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各村委应制定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并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略) 制定全乡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报乡政府备案。

第四章供水工程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公共供水设施,从取水口至结算水表(含结算水表)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从结算水表至用户室内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十九条农村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供水单位应当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立保护标志。

禁止在农村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打桩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禁止围压、堆占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条未经供水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

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生产设施与农村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禁止盗用或者擅自转供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的供水。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农村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由供水单位组织抢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给供水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公共供水设施。

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由供水单位组织实施,并报区 (略) 门备案。因改装、迁移、拆除农村公共供水设施给供水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农村公共供水设施日常巡查制度,定期检查维修供水设施,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五章 水价与水费

第二十四条 农村饮用水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五条 饮用水水费由供水单位计收,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时缴纳水费。

第二十六条 供水单位对水费收入要设立财务专帐,水费主要用于工程运行管理及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等。推行"水价、水量、水费"公示制度,接受用 (略) 门的监督。

第六章 水源保护

第二十七条 为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
  (二)禁止倾倒和填埋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三)禁止堆放或贮存化工、酸碱液类原材料、危险固体废物等有毒有害物品;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五)禁止直接排放生产、生活和畜禽养殖污水;
  (六)禁止破坏水源林、护岸林、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等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村委会应做好水源地的保护工作,清除上游污染源,设立水源地保护公示牌,设专人巡查,制定防洪等防灾措施应急预案,落实工作责任制。
  第二十九条 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同时立即报告乡 (略) 门。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该加强教育和引导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做好区域内生活污水和 (略) 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不受污染侵害,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和破坏饮用水工程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村级饮用水管理制度

1、 (略) 称农民安全饮用水工程是指在本村区域为解决农村人畜饮用水建设工程。

2、凡在本村区域内饮用此水源工程单位或个人须遵守本管理制度。

3、饮用水供水水价根据合理收益,公平负担,优质优价的原则来确定。

4、饮用水工程供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

5、饮用水工程是水费收入应用于工程的更新、维修、运行和管理。

6、饮用水工程的用水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收费标准和供应价格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的,饮用水工程单位按约定加收滞纳金,用水户在合理期限内经催告仍不交水费和滞纳金的,按照国家规定程序采取停水措施。

7、明确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肌炎、活动性肺结核以及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等不利于饮用水卫生的患者都不得被列入管理人员的选定。

8、饮用水工程确定的管理人员应及时对水质进行检测、水压监测、工程养护和维修等,保障饮用水良性运营。

9、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管理人员需每月一次对饮水设施进行清理和消毒,并做好相关的清洗、消毒记录。

10、饮用水工程因工程施工或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管理人员应当提前一天通知用水单位或个人。

11、饮用水水源地设置的水源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质卫生的行为。

12、对于造成饮用水工程水源污染或破坏工程基础设施的单位或个人,按谁破坏谁治理原则,由其负责彻底治理水源地污染,恢复水源地原状或修好工程基础设施,并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 (略) (略) 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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